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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A(000009)

易方达天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九年四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2 年 12 月 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许 可 【2012 】1634 号)和 2013 年 1 月 30 日《关于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基 金 部函[2013]60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3 月4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预 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低于 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 债券 型 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投 资者 购买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并不 等于 将 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 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 场风险 ,因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而导 致证 券 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动的利 率风 险, 因债 券和 票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 期 不能 兑付 的信 用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因发 生 特定情 况收 取强 制赎 回费 用的风 险 , 由 于投 资者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非特定 投资 群体 认/ 申购 本 基金R 类 基金 份额 或特 定 投资群 体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外的 其 他销售 机构 认/ 申购 R 类 基金份 额存 在认/申 购失 败 的风险 ,本 基金 管理 现金 头寸时 有可 能 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风 险 , 因影 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偏 离度 达到 一定程 度而 导致 暂停 申购 ,或者 暂停 赎回 并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风险 等等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 合同 》 ,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 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 , 基金 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 高的 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 本金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 者 在 进行 投资 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4 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86 七、基金的募集 .................................................... 8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8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89 十、基金的转换 .................................................... 9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10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108 十三、基金的业绩 ................................................. 11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12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3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12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2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3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3 二十、风险揭示 ................................................... 13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4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73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 称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 达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易 方达 天天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在 2012 年6 月 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3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特 定投 资群 体 : 指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依 法设 立的基 本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法制 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基 金(包 括企业 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 会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 金、 享受 税收 优惠的 个人 养老 账户 、 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特 定投 资群 体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特 定投资 群体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销中 心认/申 购本 基金 R 类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本基 金 R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 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5、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4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9、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折算出 的年收 益率 50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和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 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明 书 而 言,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区 57、不 可抗 力: 指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李 红枫 联系电 话:400881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计 10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国 债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裁。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7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广发证 券资 产管 理 (广 东 )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志辉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总经 理;工 商银行 韶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记 ;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横琴 华通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代 理总 经理 。 戚思胤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 公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信息 披露 主管、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高 级主管 、 团 委副 书记 、 副 部长; (香 港) 广 晟投 资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赵必伟 先生 , 经 济学 专业 研究生 , 监 事。 曾任 广州 市财政 局第 四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广州 市税务 局对 外分 局工 作科 长、 副局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裁 、 总裁 ; 曾兼任 香港 广永 财务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总经 理 , 广州市 广永 经贸 公司 总经 理, 广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广 州广永 丽都 酒店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总支 书记 ,兼任 广州 赛马 娱乐 总公 司董事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8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 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产 品审 批委员 会委 员。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9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 养老 金业 务官 。 曾 任招商 银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首席运 营官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广州 分行 统计 研究 处科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支持 部经 理 、 核算 部总 经理助 理 、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核算 部总 经 理、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 营官 、 公 司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公司 财务中 心主 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易 方达海 外投 资( 深圳 )有 限公司 监事 。 汪兰英 女士 , 工 学学 士、 法学学 士, 首席 大类 资产 配置官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风险投 资部投 资经理 助理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监 管部 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处长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项 目评 审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大 类资 产配 置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1 月15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22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易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6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 方 达天天 增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6 月25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2 月 5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7 年2 月16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掌 柜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7 年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安瑞 短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新 鑫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方 达恒 安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助理。 刘朝阳 女士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 债券 交易员 、 固定收 益部 宏观 策略 高级 研究员 、 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金管理 部总 经 理、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1 月 30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易理 财 10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2 月19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3 月 29 日起任 职 ) 、 易 方达 安悦 超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12 月5 日起 任职 )。 梁莹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销售 交易部 交易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增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天天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3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6 月19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掌柜 季 季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7 月 11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8 月 8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安 悦超短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8 年12 月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理 财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易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债券 交易 员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易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安 悦超 短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助 理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 张 清华 先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中 债新 11 综合债券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恒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安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富财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安 瑞短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 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 基金投 资部 总经理 、 易方 达 裕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新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混合 资产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裕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瑞信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鑫转 添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鑫转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鑫转 招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 华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固 定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 固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年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经理 。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 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12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惠回报 定期 开放 式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瑞财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3 年 封 闭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恒 利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 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13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4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 展,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 职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 声誉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风 险,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 置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4)独立 性原则 :公 司根据 业务的需 要设 立相对 独立 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公 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有效 性原则 :各 种内部 管理制度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授 权制 度


15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 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交 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与 合规 管理工作的 16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 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开展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明 确了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促 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18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19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20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21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武定侯 街 2 号泰 康国 际大 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暂未 开放 办理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 如开 放办 理将 另行 公告。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23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联系电 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5) 浦 发银 行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6)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25 联系人 :李 紫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0) 中 国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057 网址:www.psbc.com 12) 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3)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晶 联系电 话:0472-5189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26 网址:www.bsb.com.cn 14)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韩 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朗臣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6669;(029 )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6) 长 城华 西银 行 注册地 址: 德阳 市旌 阳区 蒙山 街 14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德 阳市 旌阳区 蒙山 街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运财 联系人 :王 丽鹃 电话:028-61963271 客户服 务电 话:0838-96836 传真:0838-2371812 网址:www.dyccb.com 17) 长 春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6888-1 网址:www.cccb.cn 18) 长 沙银 行


27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 路 53 号楷 林商 务中 心 B 座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路 长沙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玉国 联系人 :于 立娜 联系电 话:0731-89736250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6511 (湖 南省 内) 、40067-96511 ( 全国 )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19) 成 都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20) 慈 溪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政 联系人 :潘 建立 电话:0574-638990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网址: www.cixibank.com 21) 大 连银 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崔 磊 联系人 :朱 珠 联系电 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2) 德 清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德 清县 武康镇 永安 街 119 、121 号


28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德 清县 武康镇 永安 街 119 、121 号 法定代 表人 :施 贤军 联系人 :车 杰 电话:0572-80639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2-8068673











网 址:http://www.deqingbank.com/ 23) 德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合平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4)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东莞 农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5)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林 柳阳 联系电 话:0769-22110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6) 佛 山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7) 福 建海 峡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福建海 峡银 行8 楼 法定代 表人 :俞 敏 联系人 :黄 钰雯 联系电 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8) 富 滇银 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维智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9) 富 阳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松茂 联系人 :陈 硕 联系电 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0) 广 东华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市 龙湖区 黄山 路 28 号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许 悦 联系人 电话 :020-38173552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31) 广 东南 粤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2) 广 州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联系电 话:020-223890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3) 贵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何 西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8673 网址:http://www.96033.cn 34) 哈 尔滨 银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何 岩岩


31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5) 杭 州联 合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上城区 建国 中 路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林 联系人 :胡 莹 联系电 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6)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陈 振峰 联系电 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7)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联系电 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8) 吉 林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cn 39) 嘉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嘉 兴市 昌盛南 路 100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嘉 兴市 昌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余 舟 联系电 话:0573-820802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0) 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李 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1) 江 西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金融 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金融 大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联系电 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96266 (江 西省 内) 、400-78-96266 ( 国内 )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jx-bank.com 42) 金 华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丹溪 路 1388 号


3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金东区 光南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联系电 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3) 锦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4) 晋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 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风 街 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联系电 话:0351-68195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45) 九 江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联系人 :胡 浩 联系电 话:0792-21719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46) 九 台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47) 昆 仑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联系电 话:010-8902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48) 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9) 乐 清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联系电 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50) 临 海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临 海市 古城街 道巾 山中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宇


联系人 :王 艳


35 电话:0576-85317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6-85317599 网址: www.zjlhbank.com 51) 龙 江银 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联系电 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2) 龙 湾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中 街道 永宁 西 路55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中 街道 永宁 西 路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联系电 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3) 鹿 城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联系电 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4)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元 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36 联系人 :郭 文博 联系电 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5) 南 海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6) 南 洋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孝周 联系人 :王 晓明 联系电 话:021-3856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57) 宁 波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8) 宁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银川 市金 凤区 北京中 路 157 号


37 办公地 址: 银川 市金 凤区 北京中 路 157 号 法定代 表人 :道 月泓 联系人 :蒋 阳 联系电 话:0951-516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558 、0951-96558 网址:http://www.bankofnx.com.cn 59) 攀 枝花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攀枝 花市 炳三 区机场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攀枝 花市 炳三 区机场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宗林 联系人 :刘 斌 联系电 话:0812-57912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6998 (全 国) 、96998 ( 四川 ) 传真:0812-5791295 网址:http://www.pzhccb.com 60) 齐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联系电 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61) 青 岛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联系电 话:0532-6695722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网址:www.qrcb.com.cn 62) 青 岛银 行


38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http://www.qdccb.com/ 63) 青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办公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丽 联系人 :李 万芳 联系电 话:0971-6111792 客户服 务电 话:0971-96399 传真:0971-6111792 网址:www.bankqh.com 64)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65) 日 照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孔 颖 联系电 话:0633-80815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日照 )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9 66) 瑞 安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光领 联系人 :吴 清萍 联系电 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网址:https://www.rarcbank.com/ 67) 瑞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联系电 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68)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上 海农 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618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9) 上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王 笑 联系电 话:021-6847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40 70) 盛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109 号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启阳 联系人 :裴 奕欢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7 网址:www.shengjingbank.com.cn 71) 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72) 四 川天 府银 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下 东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敏 联系人 :樊 海波 联系电 话: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3) 苏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葛 晓亮 联系电 话:0512-69868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4) 唐 山银 行


41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唐 山市 路南区 新华 西 道66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唐 山市 路南区 新华 西 道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少光 联系人 :王 国庆 联系电 话:010-56836867 客户服 务电 话:0315-96368 网址:www.ts-bank.cn 75) 天 津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卫忠 联系人 :满 与谦 、梁 冯雷 联系电 话:022-83872155 ,022-838728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2-96155 ,400-80-96155 传真:022-83872156 网址:www.trcbank.com.cn 76) 天 津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宗唐 联系人 :李 岩 联系电 话:022-28405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7)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财 政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冯 十卉 联系电 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42 78) 潍 坊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潍坊 市胜 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虎英 联系人 :陈 菲 联系电 话:0536-80519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79) 乌 鲁木 齐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 路 108 号市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联系电 话:0991-4525212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传真:0991-8824667 网址:www.uccb.com.cn 80) 无 锡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张 屹霖 联系电 话:0510-85062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058 传真:0510-82830557 网址:www.wrcb.com.cn 81) 吴 江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魏 礼亚 联系人 :杨 晨 联系电 话:0512-63969209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8 ( 江 苏省内 )、400-86-96068 (江苏 省外 )


43 传真:0512-63969071 网址:www.wjrcb.com 82) 武 汉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电话:027-854972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5 ( 湖 北省内 )、027-96555 ( 湖 北省外 ) 传真:027-85497270 网址:http://www.whrcbank.com/ 83) 厦 门国 际银 行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鹭 江 道8-10 号国 际银 行大 厦 1-6 层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鹭 江 道8-10 号国 际银 行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翁 若同 联系人 :刘 县委 联系电 话:0592-207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23623 网址:https://www.xib.com.cn/ 84) 厦 门银 行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联系电 话:0592-53102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85) 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联系电 话:029-88992881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779 (全 国) 、96779 (陕 西 ) 网址:www.xacbank.com 86) 萧 山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联系电 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87) 新 昌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联系电 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88) 烟 台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明理 联系人 :张 卓智 联系电 话:0535-669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传真:0535-6699884 网址:www.yantaibank.net 89) 义 乌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稠州北 路 4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城北 路 677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云峰 联系人 :项 峰 联系电 话:0579-85562085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wbank.com/ 90) 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联系电 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91) 云 南红 塔银 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盘龙区 世博 路低 碳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林 联系人 :马 杰 联系电 话:0871-65236624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92) 张 家港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季 颖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 话:1896228233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93)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上 城区 望潮 路 158 号稠 银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联系电 话:0571-87117661/1377780525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7 传真:0571-87117607


46 网址:http://www.czcb.com.cn/ 94) 浙 江泰 隆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联系电 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95) 郑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联系电 话: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97 传真:0371-67009097 网址:http://www.zzbank.cn/ 96) 中 原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张 星强


联 系电 话:0371-85517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97) 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金沙门 路 36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金沙门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1110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9 传真:023-61110146 网址:www.cqrcb.com


47 98) 珠 海华 润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珠 海华润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99)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0)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101)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联系电 话:0311-660085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3 ( 河 北省内 );0311-95363 ( 河北省 外)


4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102)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03)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陆 建强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4)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105)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宏 联系人 :金 夏


49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106)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7)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四川)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高 新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中 心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联系电 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583000


网址:www.cczq.com 108)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09) 大同 证券


50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10)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1)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2)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51 113)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照星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14)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5)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16)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9


52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17)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中 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 中心 4 、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 法定代 表人 :施 华 联系人 :程 博怡 联系电 话:010-564370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8)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19)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 、17-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0)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5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21)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22)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田 密 联系电 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或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23)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24)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25)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郭 一非 联系电 话:010-83991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或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26)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南昌 分行 营 业大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27)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28)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55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9)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30)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31)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32)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56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657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3)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34)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联系电 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35)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3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5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37)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3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39)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 全 国)、400-109-9918 (全 国)、029-68918888 (西 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58 140)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洪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41)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刘 萍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42)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张 思思 联系电 话:010-576722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143)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883658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或95325


59 网址:www.kysec.cn 144)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岗厦 社区 深南大 道南 侧金 地中 心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吕 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电 话:010-864994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45)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联系电 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46)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丁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147)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48) 平安 证券


6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49)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15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51)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余 敏 联系电 话:021-33388252


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52)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53) 首创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联系电 话:010-59366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54)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程 晓英 联系电 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55)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62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56)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朝晖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57)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58)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59)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63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60)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1)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62)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15611538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63)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6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64)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65)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6)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 话:024-2325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67)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65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8)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69)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7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 刚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71)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66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中原广 发金 融大 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72) 百度 百盈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 9 号奎 科科 技大 厦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联系人 :孙 博超 联系电 话:010-619527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73)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联系电 话:021-206919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4)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联系电 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75)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76)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2 号7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77) 大智 慧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联系电 话:021-2021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178)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9) 鼎信 汇金


6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联系电 话:010-820505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80) 东海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陶 云 联系电 话:021-687516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68756991 网址:www.qh168.com.cn 181)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82)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


69 183) 富济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184)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海银 金融 中心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85)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86) 和谐 销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70 网址:www.hx-sales.com 187)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慧慧 联系电 话:010-85657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8)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陈 霞 联系电 话:010-593135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189)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联系电 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90)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体北 路 甲 2 号 盈科 中心 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联系人 :牛 亚楠 联系电 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71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91) 华夏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张 静怡 联系电 话:010-880666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92)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申 倩倩 联系电 话:0551-628652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93)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联系电 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94) 汇付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联系电 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72 网址:www.hotjijin.com 195)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 楼 冠捷大 厦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96) 加和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系人 :王 晨 联系电 话:010-508661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1188 传真:010-5086 6173 网址:www.bzfunds.com 197) 嘉实 财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李 雯 联系电 话:010-608423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98)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锦 溪道 楝泽 路 9 号楼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73 联系电 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99)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联系电 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200)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 赵 惠蓉 联系电 话:021-68682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201)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冯 强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02) 肯特 瑞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 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74 联系人 :韩 锦星 联系电 话:010-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203)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浦 江国 际 金融广 场 5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联系电 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4) 联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205) 陆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06)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75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07) 民商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H 区( 东座 )6 楼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杨 一新 联系电 话:021-5020600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20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余 翼飞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09)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联系电 话:010-562009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210) 深圳 金海 九州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76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与 中心 路交 汇 处126 号 卓越 后海 中心34 楼 法定代 表人 :麦 国康 联系人 :麦 国康 联系电 话:0755-81994000 (深圳 )、020-38657255 (广州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1987798-722 ( 上海 客服 中心 ) 传真:0755-81994000 ( 深 圳) 网址:http://www.123jijin.cn/ 211)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12)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史 俊杰 联系电 话:010-5817093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13)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张 云飞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7 214)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5) 通华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金沪 路 55 号 通华 科技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丹义 联系人 :杨 涛、 庄洁 茹 联系电 话:021-608105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93 转5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16)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 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17) 途牛 基金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联系电 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78 网址:http://jr.tuniu.com 218) 挖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5 层 01、02 、 03 层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19)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20)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21)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旺 东 路 10 号院 西区8 号楼新 浪总 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79 222)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223) 阳光 人寿 保险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迎宾 路 360-1 号 三亚 阳光 金融广 场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0 号 联合 大厦701A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龙 尧 联系电 话:010-590537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24)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宝盛南 路奥 北科 技 园 20 号 楼国泰 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25)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2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联系电 话 :0755-33043070


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226)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楼SOHO 现代 城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227)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28) 盈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29) 云湾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新金 桥 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桂 水发


81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30)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闫 丽敏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31)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232) 植信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10 号楼 法人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33)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8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霍 丽文 联系电 话:010-658078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34) 中欧 钱滚 滚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栋嘉 昱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欣 联系人 :屠 帅颖 联系电 话:021-68609600-59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700 — 中欧 钱滚 滚专 线 网址:www.qiangungun.com 235) 中期 时代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 表人 :田 宏莉 联系人 :尹 庆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jrtoo.com 236)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8-B4 ,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37) 中信 期货


83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38)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39)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沈 晨 联系电 话:010-593365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40)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84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1)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聂 婉君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上述非直销销售机构中,长春农商银行、长沙银行、广东华兴银行、盛京银行、 天津农 商银 行 、 义乌 农商 银行 、 郑 州银 行仅销 售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其他 非直销 销售 机 构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均销 售。 (2)C 类基 金份 额 1) 哈 尔滨 银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何 岩岩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2) 微 众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 深 圳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网址:http://www.webank.com (3)R 类基 金份 额 暂无, 如将 来新 增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详见 相关 公告 。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85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联系人 :李 晓明 (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86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C 类 基金 份额 和 R 类基 金份 额, 各 类基金 份 额分别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其中, 本基 金R 类基 金份 额仅限 特定 投资 群体 进行 认/申 购。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基 金( 包 括企业 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特定 投资 群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认/ 申购 本基 金 R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本基 金 R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规则 和办 法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 告 。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根 据申 购限 额选 择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份额类别 A类、C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R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直销 中心 为5万元) 500万 元 5万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直 销中 心 为1000 元) 10万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不进行 限制 不进行 限制 不进行 限制 基金交易 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不进行 限制 不进行 限制 不进行 限制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0.25% 0.01% 0 ( 三)基 金份 额的 升 降 级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份额 类别 之间的 升降 级业 务。 今后 若开通 升降 级的 有关 业务 , 业务 规则 详见届 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四)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整 1 、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87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市 场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2]1634 号) 核准 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3 年2 月21 日至2013 年 2 月 28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88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3 月 4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89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基金 投 资者 的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各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开 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交 易 方 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 三)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本基金A 类、 B 类和R 类基金 份额 已于2013 年3 月26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已 于2017 年10 月 23 日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该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视 为下 一开 放日提 出的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某类 基金份额 余额 时,基 金管 理人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未付 收 益 一 并结 算 并 与 赎 回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 金 份额 90 持有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其 持有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时, 当该 类基 金份 额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益 不进行 支付 ; 当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 其 剩余的 该类 基金份 额需 足 以 弥补其 当前未 付收益 为负 时的损 益,否 则将自 动按 比例结 转当前 未付收 益,再 进行赎 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前(含T+1 日)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款 项于 T+1 日 从基 金 托管账 户划 出, 经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照 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 和 追加 申购 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不进行 限制 ;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和 R 类基 金份 额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91 民币1,000 元;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 万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万 元。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金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采 取控 制措 施。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最 低赎 回及 最低 持有 份额进 行 限制。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回 份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或 者新 增基 金规 模控制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 七)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强 制赎 回费 用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本基 金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指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1) 当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 时; (2) 当 本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且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92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假 定T 日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额 的确 定分 两种 情况 处理: (1)部 分赎 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时 , 如 该类 基金 份额 其未付 收益 为正 , 或 该笔 赎回完 成后 剩余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 8,010.80 份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未 付 收益 为88.08 元 ,该 投资 者申请 赎 回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 ×1.00=1,000.00 元 投资者部 分赎 回 某类 基金 份额时, 如其 该笔赎 回完 成后剩余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该 类基 金份 额 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该类 基金 份额 当 前未 付收 益。 (2)全 部赎 回


93 1) 当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某 类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未付 收益为 正,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付 收益 是否与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款 项一并 支付 给投 资者 , 以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为 准 。 如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 某类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投 资 者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未 付收 益一并 结算 并与 赎回 份额 对应的 款项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 赎 回金 额 包括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款项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该份 额对 应的 未 付收益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B 类 基金 份额 为 300,0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且 有 151,808.08 元的 未付收 益 。投资者 申请 全部赎 回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 额=300,000,000.00 ×1.00+151,808.08=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如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 某类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未 付收益 不与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款项 一并 支付 给投 资者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 300,0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且 有 151,808.08 元的 未付收 益 。投资者 申请 全部赎 回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回金 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 额=300,000,000.00 ×1.00=300,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2) 当投 资者在 全部 赎回某 类基金份 额时 ,如其 未付 收益为负 ,基 金份额 对应 的未付 收 益与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款项 一并结 算给 投资 者。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 300,00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且 有 -151,808.08 元 的未 付收 益。 投 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 额=300,000,000.00 ×1.00-151,808.08=299,848,191.92 元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九)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94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95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6)当一 笔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购 金额 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7)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照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下暂 停或 者拒 绝接 受一 定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 购, 具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为 准。 (10 ) 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0.5%时。 (11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12)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1) 至(3) 项、(6) 至(12)项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当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


96 (6)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或者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未 支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97 十、基金 的转换 (一) 与QDII 类基 金的 转 换 1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R 类 基金份额 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开 始办 理与 易方 达 亚洲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 业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公 告。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暂不 开放 转换业 务。 本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以 及境 外主 要投 资场 所同时 开 放的每 个工 作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但是 对于 投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转换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转 换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转换 时间 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本基 金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发生变 化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转 换的 开放 日和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基 金转换 是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2)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3)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4)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投资 者 T 日 申请 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包括 本基 金为转 出基 金、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为转 入基 金 , 或 者 易方 达亚 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为转出 基金 , 本 基金 为转 入基金 ) , 转 换转 出和 转换 转入均 按 照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在T+2 工作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基 金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 续。 (5)基 金转换 后,转 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6)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98 (7)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8)具 体份额 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 准,转 入份 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位 数依 照各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的 规定 。 其 中转 入本基 金的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9)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10 ) 当 投资 者T 日申 请将 本基金 某类 份额 全部 转换 转出到 易方 达亚 洲精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时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工作 日转 换转 出确 认时将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全 部未付 收益 一 并确认 , 投 资者 自T+2 工 作日起 不再 享有 本基 金该 类份额 对应 的收 益。 当投 资者 T 日申 请将 易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换 转出 到 本 基金时 , 投资 者自T+2 工作 日起享 有转 换 转入的 本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收益。 (11) 当投 资者 申请 将 易 方达亚 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 换转 出到 本基 金时, 也必 须同时 符合 本基 金大 额申 购限制 或暂 停转 换转 入等 相关公 告的 规定 。 如果 投资 者在 T 日申 请 将 易方 达亚 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转 换转 出到 本基金 某类 份额 , 同时 在 T+1 日 提交 该类 份额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 请, 则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确认 时优 先确 认申 请日 期在前 的申 请 (即优 先确 认 T 日 易方 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换转 出到 本基 金的 申请) 。如 果投 资者在 同一 申请 日期 提交 申购或 者转 换转 入 本 基金 的申请 , 则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照 本基 金相 关 公告的 数额 限制 规定 进行 确认。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基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 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 换成另一只 基金,本基金 每类基金份 额 单笔转 出申 请不 得少 于1 份。 由易方 达亚 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换到 本基 金B类 基金 份额 时 , 单 笔转 换金额 不 得少于500 万元; 由易 方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换到 本基 金R 类基 金 份额时 , 单 笔 转换金 额不 得少 于5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之前 提下调整 上述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介上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99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和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基 金转 换费 率详见 相关 公告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 整基 金 转换 费 率,转 换 费 率如 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调 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上予以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A =[B ×C ×(1-D)/ (1+G )+F]/E H =B×C×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 场基金 ) ;G 为 对应 的申 购 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 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 特 定投资 群 体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 假 设某 持有 人 (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 持 有本 基金A 类份 额10,000 份, 持 有90 天, 现 欲转换 为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假 设 转出基 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000 100 元, 转 入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 ,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1.6% 。转 换份 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000=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000.00 ×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0,000.00-0) ×1.6%÷(1+1.6%)=157.4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157.48=157.4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0,000.00-157.48=9842.5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42.52 ÷1.100=8947.75 份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 易 方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包括 易方 达亚 洲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为 转出基 金 、 本 基金 为转 入基 金, 或者 本基金 为转 出基 金, 易方 达亚洲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为转 入基 金) ,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2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出 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金 份额 的 权益登 记手 续 , 转换 转出 和转换 转入 均按 照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正 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 不 晚于T+3 工 作日 (含 该日 ) 起 有权 赎回 转入部 分的 本基金 份额 , 具体以 直销 机构规 定时 间 为 准。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 除另有 公告外)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可 采取拒 绝或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转换 申请 等措 施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换 转入申 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101 (5)当 一笔新 的转换 转入 申请被确 认成 功,使 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当 日申 购 金额或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 或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 时;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6)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转入申 请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转 出申 请的 措施 。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9)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暂 停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相关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 注册 登记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等, 基金管 理人 也有 权因 业务 规则调 整 、 系 统升级 或其 他因素 , 暂停 或 停止接 受投 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二) 与 非QDII 类 基金 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 金A 类、B 类和 R 类基金 份额 已于 2013 年3 月26 日开 始办 理 基 金转 换 业 务, 具 体 实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暂不 开放转 换业 务。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转换 的, 其基 金转 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转换 的价格 。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理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102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基 金转换 后,转 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 果转 换申 请当日 , 同 时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转 入本基 金的份 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 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 换成另一只 基金,本基金 每类基金份 额 单笔转 出申 请不 得少 于1 份。 由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到 本 基 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 单 笔 转 换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500 万 元; 由 本公 司旗 下其 它开放 式基 金转 换到 本基 金R类 基金 份额 时, 单 笔转 换金额 不得 少 于5万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之前 提下调整 上述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 以公告 。


103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和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按 照 各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基 金转 换费 率详见 相关 公告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 整基 金 转换 费 率 ,转 换 费 率如 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调 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A =[B ×C ×(1-D)/ (1+G )+F]/E H =B×C×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F 为货币 市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方 达掌 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J 为申 购补差 费。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 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 特 定投资 群 体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申 购费为 比较 标准) 。 申购补 差费 用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104 回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 持 有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份 , 持有 100 天, 现 欲转 换为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假 设转 出基 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转入 基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为 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2.00% 。 转换 份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00=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0,000.00-0.00)×2.0% ÷(1+2.0% )=196.0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03.92 ÷1.020=9611.69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上证 50 指数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券 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 易方达 信用 债债 券、 易方 达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 易 方达 高等 级信用 债债 券、 易方 达裕 丰 回报债 券、 易方 达丰 华债 券、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易方 达恒 久 1 年定 期债券 、 易 方达 黄金 ETF 联接 、易 方达 新 兴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裕惠 定开混 合发 起式 、易 方达 创新驱 动混 合、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 易 方达财 富快 线货 币、 易方 达天天 增利 货币 、 易 方达 龙宝货 币、 易方 达天天 发货 币 、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联接 、 易方 达增 金宝货 币、 易方达 新经 济混 合、 易方 达改革 红利 混合 、 易 方达 裕如混 合、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合 、 易 方达 新常态 混合 、 易 方达 新收 益混合 、 易 方达 新利 混合 、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 易方 达新益 混合 、 易 方达新 享混 合、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ETF 联 接、 易 方达新 丝路 混合 、易 方达 国企改 革混 合、 易方达 瑞景 混合 、 易 方达 瑞享混 合、 易方 达瑞 信混 合、 易 方达 瑞选 混合 、 易 方达国 防军 工混 合、 易 方达 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 易方 达信 息产 业混合 、 易 方达 瑞和 混合 、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合 、 易 方达 瑞财 混合 、 易方 达瑞 智混 合、 易方 达瑞兴 混合 、 易 方达 瑞恒 混合、 易方 达瑞 祥混合 、 易 方达 环保 主题 混合、 易方 达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易方 达大 健康 主题 混合、 易方 达量 化策略 精选 混合 、 易 方达 裕祥回 报债 券 、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 达丰 惠 混合、 易方 达供 给改 革混 合、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 、 易 方达裕 鑫债 券、 易方 达富 惠纯债 债券 、 易 方达科 瑞混 合、 易方 达中 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债 券指 数、易 方达 深证 成指ETF 联接、 易方 达 瑞通混 合、 易方 达瑞 弘混 合、 易 方达 瑞程 混合 、 易 方达恒 益定 开债 券发 起式 、 易方 达易 百智 105 能量化 策略 混合 、 易 方达 恒安定 开债 券发 起式 、 易 方达港 股通 红利 混合 、 易 方达富 财纯 债 债 券、 易 方达 恒信 定开 债券 发起式 、 易 方达 蓝筹 精选 混合、 易方 达中 盘成 长混 合、 易 方达 鑫转 增利混 合、 易方 达鑫 转添 利混合 、 易 方达 鑫转 招利 混合、 易方 达恒 惠定 开债 券发起 式、 易方 达安瑞 短债 债券 、 易 方达 安悦超 短债 债券 、 易 方达 价值精 选混 合、 易方 达价 值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中 小盘 混合 、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易方 达科翔 混合 、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混 合、 易方 达增强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 接、 易方 达 沪深 300ETF 发 起式 联接 、 易方达 上证 中 盘ETF 联接 、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股 票、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业 混合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混 合、 易方 达创业 板ETF 联 接、 易方 达安心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 科讯混 合、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债 券、 易方 达纯债 债券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时 ,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不晚 于 T+2 工作 日 起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额 ,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为 准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应在调 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 除另有 公告外)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可 采取拒 绝或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转换 申请 等措 施。 (3)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换 转入申 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5)当 一笔新 的转换 转入 申请被确 认成 功,使 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当 日申 购 106 金额或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 或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 时;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6)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转入申 请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转 出申 请的 措施 。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9)为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转换 转入, 具体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10 ) 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0.5% 时 ,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 转入 申请。 (11)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12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转换 转出 申请 。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10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一)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二)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三)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108 十 二、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利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方 法 , 通 过对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积极 投资 ,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风险 和保 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 用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报价 较高 的银行 进行 存款投资 , 在投资 过程 中注 重对 交易 对手信 用风 险的 评估 和选 择。 当银 行存 款投 资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时 , 本基金 存款 投资 比例 上限 最高可 达 100%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首先,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 相对 较 长 期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 之 , 则进行 相对 较 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若 在组 合进行 杠杆 操作 时, 判断 资金面 趋于 宽松 , 则 进行 相对较 短期 限 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则 进行 相对较 长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锁定 融资 成本 。 5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基础 上 , 运 用数 量方 法对 利率期 限结 构变 化趋 势和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进 行分析 和预 测 , 深入分 析利 率品 种的 收益 和风险 , 并据 此调 整债 券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 在 确定 组合 平均久 期后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期限 结构 进行分 析,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选 择合 适的 期限结 构的 配置 109 策略,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 流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6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建立 “内 部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 市场 公开发 行的 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分 离转债 存债 等信 用品 种进 行研究 和筛 选。 形成 信用 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结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与 配置需 要, 通过 对到 期收 益率、 剩余 期限 、 流 动性 特征等 进行 分析 比较, 挑选 适当 的短 期信 用品种 进行 投资 。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密切 跟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业 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 以及 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 , 一旦监 管机构 允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届 时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 四)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5)本 基金应 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110 合下列 规定 : 1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2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 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11) 本基 金根 据份 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 并 遵守以 下要 求: 1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111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第(1) 、 (5)之 1) 、 (9)、( 12) 项外 , 因市 场波 动、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 或上述 条款 另有 约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本基金 已经 持有 的流 动性 资产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第 (5 ) 项第 2 ) 点、 第 3) 点 规 定的, 应 在新修 订的 《 货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施 行之 日起六 个月 内调 整; 本基 金已经 持有 的 金 融工具 及比 例不 符合 新修 订的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规定 的, 应在 新修订 的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一年 内调 整; 对于货 币市 场基 金新 投资 的金融 工具 及比 例,应 自新 修订 的《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即应 符合 要求 。 3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 五)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2)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 限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剩 余 存续期 限+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3)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确 定


112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4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5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A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B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六)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的税 后收 益率 , 即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1 -利 息税 税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113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有 关 数 据 的 期 间 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2,761,240,620.14 41.97 其中: 债券 32,678,240,620.14 41.87 资产支 持证 券 83,000,000.00 0.11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334,655,046.80 9.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228,000,682.96 47.70 4 其他资 产 726,070,360.39 0.93 5 合计 78,049,966,710.29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6.95


1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7,020,521,754.45 9.9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 高值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 低值 9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天以 内 10.08 9.9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15.0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37.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 -


115 的浮动 利率 债 4 90天( 含) —120 天 8.6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37.9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9.17 9.91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9,661,078.05 0.2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34,145,641.28 5.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234,145,641.28 5.9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281,812,502.56 3.22 6 中期票 据 402,722,258.96 0.57 7 同业存 单 25,559,899,139.29 36.09 8 其他 - - 9 合计 32,678,240,620.14 46.1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80404 18 农发 04 18,700,000 1,871,446,447.96 2.64 2 111809224 18 浦 发银 行CD224 14,000,000 1,369,792,983.58 1.93 3 180305 18 进出 05 10,600,000 1,060,620,009.35 1.50 4 111807218 18 招 商银 行CD218 10,000,000 994,979,263.12 1.40


116 5 111803138 18 农 业银 行CD138 10,000,000 994,672,718.87 1.40 6 180407 18 农发 07 9,400,000 941,971,964.17 1.33 7 111804036 18 中 国银 行CD036 9,000,000 895,205,702.03 1.26 8 111803139 18 农 业银 行CD139 8,000,000 795,788,110.76 1.12 9 111806199 18 交 通银 行CD199 8,000,000 795,763,596.14 1.12 10 111804069 18 中 国银 行CD069 7,800,000 763,902,809.65 1.08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6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5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990%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39355 万科32A1 300,000 30,000,000.00 0.04 1 139381 链融03A1 300,000 30,000,000.00 0.04 3 139352 链融02A1 230,000 23,000,000.00 0.03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117 (2)18 浦 发银 行 CD224 ( 代码:111809224 ) 为 易方 达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前十 大 持仓证 券。 根据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2018 年 1 月 19 日 发 布的《 关于 成 都分行 处罚 事项 的公 告》 , 银监会 四川 监管 局对 成都 分行内 控管 理严 重失 效, 授 信管理 违规 , 违规办 理信 贷业 务等 严重 违反审 慎经 营规 则的 违规 行为依 法查 处 , 并 执行 罚 款 46,175 万元 人民币 。2018 年2 月12 日 , 中国 银监 会针 对浦 发银 行的如 下事 由罚 款5845 万 元, 没 收违 法所 得10.927 万元, 罚没 合计 5855.927 万元: (一) 内控管 理严 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 (二 ) 通过资 管计 划投 资分 行协 议存款 , 虚增 一般存 款; ( 三) 通过 基础 资产在 理财 产品之 间的 非 公允交 易进行 收益调 节; ( 四)理 财资金 投资非 标准 化债权 资产比 例超监 管要 求; (五 )提 供不实 说明材 料、不 配合 调查取 证; (六 )以 贷转存 ,虚增 存贷款; (七 )票据 承兑、 贴现 业务贸 易背景 审查不 严; ( 八)国 内信用 证业务 贸易 背景审 查不严; (九 )贷款 管理严 重缺 失,导 致大额 不良贷 款; ( 十)违 规通过 同业投 资转 存款方 式,虚 增存款 ; (十 一)票 据资 管业务 在总行 审批驳 回后 仍继续 办理; ( 十二 )对代 理收付 资金的 信托计 划提 供保本 承诺; (十三 ) 以 存放 同业 业务 名义开 办委 托定 向投 资业 务, 并 少计 风险 资产; (十 四) 投 资多 款 同业理 财产 品未 尽职 审查 , 涉及 金额 较大; (十 五) 修改总 行理 财合 同标 准文 本, 导 致理 财 资金实 际投向 与合同 约定 不符; ( 十六) 为非 保本理 财产品 出具保 本承诺 函; ( 十七) 向关 系人发 放信 用贷 款; ( 十八 ) 向客 户收 取服 务费, 但未 提供实 质性 服务 , 明 显质 价不符 ; (十 九)收 费超 过服 务价 格目 录,向 客户 转嫁 成本 。2018 年 3 月 19 日, 上海 银监 局针对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信用 卡中 心 2016 年至 2017 年 部分 信用 卡现 金分 期资金 被用 于 证券交 易,2015 年至 2017 年 部分 信用 卡分期 资金 被用于 非消 费领 域, 严重 违反审 慎经 营 规则的 违法 违规 事实 ,责 令改正 ,罚 没合 计人 民 币 1751651.7 元。2018 年 7 月 26 日 ,中 国人民银 行针 对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未 按照规定 履行 客户身 份识 别义务、 未按 照规定保 存客 户身份 资料 和交易记 录、 未按照 规定 报送大额 交易 报告或 者可 疑交易报 告、 与身份 不明 的客 户进 行交 易的违 法违 规事 实, 罚款 人民 币 170 万元 。 18 招商 银行 CD218 (代 码 :111807218 ) 为易 方达 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前 十大持 仓 证券。2018 年2 月 12 日, 中国银 监会 针对 招商 银行 的如下 事由 罚 款6570 万 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3.024 万元 ,罚 没合 计 6573.024 万元 : ( 一) 内控管 理严 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则 ; ( 二) 违规批 量转 让以 个人 为借 款主体 的不 良贷 款; ( 三) 同业投 资业 务违 规接 受第 三方金 融机 构 信用担 保; (四 )销 售同业 非保本 理财产 品时违 规承 诺保本; (五) 违规 将票据 贴现资 金直 接转回 出票人 账户; (六) 为同业 投资业 务违规 提供 第三方 金融机 构信用 担保; (七) 未将 房地产 企业 贷款 计入 房地 产开发 贷款 科目 ; ( 八 ) 高 管 人员在 获得 任职 资格 核准 前履职 ; ( 九) 未严格 审查 贸易 背景 真实 性办理 银行 承兑 业务 ; (十 ) 未严 格审 查贸 易背 景真 实性开 立信 用 证; ( 十 一 )违 规 签 订保 本合 同 销 售 同业 非 保 本理 财产 品 ; ( 十 二) 非 真 实转 让信 贷 资 产 ; (十三 ) 违规 向典 当行 发 放贷款 ; ( 十四 ) 违规 向关 系人发 放信 用贷 款 。2018 年7 月5 日, 深圳保 监局 针对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电 话销 售欺 骗投保 人罚 款 30 万 元。


118 18 交通 银行 CD199 (代 码 :111806199 ) 为易 方达 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前 十大持 仓 证券。 2018 年7 月26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针 对交 通银 行未按 照规 定履 行客 户身 份识别 义务 、 未按照规 定报 送大额 交易 报告或者 可疑 交易报 告、 与身份不 明的 客户进 行交 易或者为 客户 开立匿 名账 户、 假名 账户 ,罚款 人民 币 13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9 日, 中国 银 行保险 监督 管理委 员会对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关 于以下 违规 事实: ( 一)不 良信 贷资产 未洁净 转让、 理财资 金投 资本 行不 良信 贷资产 收益 权; ( 二) 未 尽 职调查 并使 用自 有资 金垫 付承接 风险 资 产; (三 )档案 管 理 不到位 、内控 管理存 在严重 漏洞; (四) 理财资 金借助 保险 资管渠 道虚 增本行 存款规 模; ( 五)违 规向土 地储备 机构提 供融 资; (六 )信贷 资金 违规承 接本行 表外 理财资 产; ( 七) 理财 资金 违规投 资项 目资 本金 ; (八 ) 部 分理 财产 品信 息披 露 不合规 ; (九 ) 现场检 查配 合不 力, 处以 罚款 690 万元 人民 币。2018 年 11 月 9 日 ,中 国银 行 保险监 督管 理委员会 对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购 贷款占 并购 交易价款 比例 不合规 ;并 购贷款尽 职调 查和风 险评 估不 到位 的违 规事实 ,处 以罚 款 50 万 元 人民币 。 本基金 投资18 浦发 银行 CD224 、18 招 商银行 CD218 、18 交通 银行 CD199 的 投 资决策 程 序符合 公司 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 18 浦发 银行CD224 、18 招商银 行CD218 、18 交通 银行CD199 外,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20,815,951.34 4 应收申 购款 305,254,409.0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26,070,360.39


119 十三、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3 月4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1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1 )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4 )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3.3413% 0.0035% 0.2946% 0.0000% 3.0467% 0.003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5.0788% 0.0047% 0.3554% 0.0000% 4.7234% 0.004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3.8913% 0.0042% 0.3555% 0.0000% 3.5358% 0.004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6160% 0.0010% 0.3565% 0.0000% 2.2595% 0.001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4.0115% 0.0011% 0.3555% 0.0000% 3.6560% 0.001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3.7124% 0.0014% 0.3555% 0.0000% 3.3569% 0.001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4.8805% 0.0036% 2.0904% 0.0000% 22.7901% 0.0036% 2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净值收 益 业绩比 较基 业绩比 较基 (1 )- (3 ) (2)- (4 )


120 率(1 ) 率标准 差 (2) 准收益 率 (3 )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5459% 0.0035% 0.2946% 0.0000% 3.2513% 0.003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5.3296% 0.0047% 0.3554% 0.0000% 4.9742% 0.004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4.1410% 0.0042% 0.3555% 0.0000% 3.7855% 0.004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8630% 0.0010% 0.3565% 0.0000% 2.5065% 0.001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4.2608% 0.0011% 0.3555% 0.0000% 3.9053% 0.001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3.9616% 0.0014% 0.3555% 0.0000% 3.6061% 0.001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6.6363% 0.0036% 2.0904% 0.0000% 24.5459% 0.0036% 3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R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1 )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5548% 0.0035% 0.2946% 0.0000% 3.2602% 0.003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5.3401% 0.0047% 0.3554% 0.0000% 4.9847% 0.0047%


12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4.1514% 0.0042% 0.3555% 0.0000% 3.7959% 0.004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8733% 0.0010% 0.3565% 0.0000% 2.5168% 0.001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4.2713% 0.0011% 0.3555% 0.0000% 3.9158% 0.001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3.9720% 0.0014% 0.3555% 0.0000% 3.6165% 0.001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6.7105% 0.0036% 2.0904% 0.0000% 24.6201% 0.0036% 4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1 )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2017 年10 月24 日 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0.7560% 0.0010% 0.0671% 0.0000% 0.6889% 0.001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3.7138% 0.0014% 0.3555% 0.0000% 3.3583% 0.001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4979% 0.0014% 0.4228% 0.0000% 4.0751% 0.0014% 注 :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 本基 金增 设 C 类 份 额类别 ,份 额首 次确 认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


12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12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计 价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计 价。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四)估 值程 序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假 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124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公 布基 金收 益数 据。 ( 五)基 金净 值和 收益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本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内(含第 2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当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125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方 法: (1)基金 估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 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126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12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 准,为 投资 者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 ( 该收 益将会 计确认 为实收 基金 ,参与 下一日 的收益 分配) ,定期 集中支 付收益 。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收 益支 付方 式为 按月 支付 , 对 于可 支持 按日 支付 的销售 机构 , 本基金 的收 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双 方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 付。 不论 何种 支 付方式 ,当日 收益均 参与 下一日 的收益 分配,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际获 得的投 资收益 。 投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4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 定期 累计 收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即 红利 转基金 份额)方 式。 若投资 者在定期 累计 收益支 付时 ,累计 收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者 增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其累 计收 益为负 值 , 则 缩减投 资者 基金份 额 。 投 资者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 获 得收益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某类 基金份额 余额 时,基 金管 理人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未付 收 益 一 并结 算 并 与 赎 回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其 持有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时, 当该 类基 金份 额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益 不进行 支付 ; 当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 其 剩余的 该类 基金份 额需 足 以 弥补其 当前未 付收益 为负 时的损 益,否 则将自 动按 比例结 转当前 未付收 益,再 进行赎 回款项 结算; 6 、当日 申购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权 益; 7 、本 基金 同类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8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128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每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如遇 特殊情 况, 本公 司将 另行 公告) 例行 对累计 实现 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转(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 再另行 公告); 对于 可支 持 按日支 付的 销 售机构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 付方式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按 日支 付(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129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C 类 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25% ;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本基 金R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30 H =E×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核 对 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经 注册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本 基金 今后若 开通 份额类 别之 间 升 降级的 有关 业务 , 应自 其升 降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适用升 降级 后的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 ,业 务规 则详 见届 时发布 的有 关公 告及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强制 赎回 费用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本基 金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指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1) 当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 时; (2) 当 本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且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3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和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回 费 131 按照各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基 金转 换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 转 换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4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 述费 率。 上述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 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等 相关 费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32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3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134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当 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益/ 当 日该 类 基 金份额 总额]×10000 。 其 中, 当日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自其下 一日 起享 有分 红权 益, 自下 一日 起 纳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计算 ;收益 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i=1 ,2……7)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135 (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 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类别 、持 有份 额及占 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36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8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137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138 二十、风险揭示 (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而 其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因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管 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流 动性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现金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上述 投资标 的一般 情况 下具有 良好的 流动性 ,但 在特殊 情况下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化 等债 券品 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 赎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基金的 流动 性。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139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 如出现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具体 情形 、 程 序见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 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波动 的风 险。 3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强制赎 回费 用、 暂停 基金 估值以 及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在 暂停赎 回期 间将无 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若本 基 金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支 付时 间将 后延 ,可 能对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带 来不利 影响 。 发生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之 “基 金的 申购 费 和赎回 费” 中 “强 制赎 回 费用” 规定 的情形之 一时 ,本基 金对 当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指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 的情形 除外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 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之 “ 暂停 估 值 的情形 ” 的 相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基金估 值, 一方 面投 资者 将无法 知晓 本基 金的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另一 方面基 金将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可 能影 响投 资者的 资金 安排 ,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将 导致 投资者 无法 申 购或赎 回本 基金 。 ( 四)特 有风 险 1 、本 基金 R 类基 金份 额仅 限特定 投资 群体 进行 认/ 申 购。 非 特定 投资 群体 认/ 申 购本基 金R 类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做失 败处 理。 2 、估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发生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本基 金可 能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140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 本 基金 面 临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3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变动的 风险 一般情 况下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但本 基金 还将 根据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情 况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实 施调整 , 并 遵守 以下要 求 : (1 )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 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2)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 五)其 他风 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3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 自 动化程度 较 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 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4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5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41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142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43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有 权获 得《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144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145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46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每份 同类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147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148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149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方式、 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50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151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52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153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三)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154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签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15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路6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转 账);保 险代理 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 156 款;外 币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款 ;外 汇担保 ;发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不得 投资 于以下 证券 及金融 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 用等 级在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12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240 天; 2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发 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10%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157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与 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5% 5 )本基 金应保 持足够 比例 的流动性 资产 以应对 潜在 的赎回要 求, 其投资 组合 应当符 合 下列规 定: A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B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C 、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 购、 银行定 期存 款等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D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连续3个交易 日累计 赎回20% 以 上或者连 续5个 交易日 累计 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7 ) 本基 金在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AAA 的机 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得 超过10% , 其中单 一机构发 行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2%。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158 11 ) 本基 金根 据份 额持 有人 集中度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实施 调整 , 并遵 守以 下要 求 : A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60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5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30% 。 B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90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5个交 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20%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第1)、 5)之A 、9 ) 项外 , 因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或 上述 条款 另有 约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已 经持 有的流 动性 资产比例 不符 合上述 第(5 )项第2 )点、 第3) 点规 定的, 应 在新修 订的 《 货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施 行之 日起六 个月 内调 整; 本基 金已经 持有 的 金 融工具 及比 例不 符合 新修 订的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规定 的, 应在 新修订 的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一年 内调 整; 对于货 币市 场基 金新 投资 的金融 工具 及比 例,应 自新 修订 的《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即应 符合 要求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159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进 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 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160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 息、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161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就 基金 管理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公 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确认文 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 三)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162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 四)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 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五)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163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5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当 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益/ 当 日该 类 基 金份额 总额]×10000 。 其 中, 当日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自其下 一日 起享 有分 红权 益, 自下 一日 起 纳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计算 ;收益 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i=1,2……7)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164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25% 以内。当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申购并 在5个 交易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 备金或 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产 损失 ,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计价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金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小 数点后2 位以 内(含 第2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 误。当 发生估 值错误 时,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165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方 法: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166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对 报告 加盖 公章 后, 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3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45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 年度 报 告和季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67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月30 日、12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月30日 、每年12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于 下月 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 一)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168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三)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169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四)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17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 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 质、电 子或 短信形式 的定 期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 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 五)资 讯服 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的 具体 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7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 实财富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嘉实 财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9-07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8-09-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在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恢复大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8-09-14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民 商基金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民商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9-1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首 创证券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首创 证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0-10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广东华兴银行为易方达 天天理财货 币 市场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8-11-1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天 津农商银行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8-11-20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交通银行暂停易方达天天 理财货币市 场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T+0 赎回提 现业 务 ” 的公 告 2018-11-2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部分电子交易直销自助前 台系统暂停 货 币基金 “T+ 0 赎 回提 现业 务 ”的 公告 2018-11-28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南洋商业银行暂停易方达 天天理财货 币 市场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 T +0 赎 回提 现业 务 ” 的公 告 2018-11-28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百 度百盈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百度 百盈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1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旗 下 基金相 关销 售业 务的 公告 2019-01-29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 夏财富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华夏 财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9-02-22 注: 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指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172 二十 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73 二十七、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天天理 财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