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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A(002001)

华夏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回报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证 监会2003 年7 月9日 证监基 金字
[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3 年9 月5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等 风险 的品 种, 其长期 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 低于 股票基 金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9 年3 月5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8年12月31日 。 (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7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7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73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99 
十、基 金的 投资 ....................................................................................................................... 10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10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11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11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11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1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1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17 
十八、 风险 揭示 ....................................................................................................................... 121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2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2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47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其 定期 作
出的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不时 作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 2003 年 7 月 15 日 的《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保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香港代 表 指依据 香港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有
关内地 与香 港基 金互 认的 通函》 等香 港法 规的 规定, 担任本 基金 在香
港地区 的代 表, 负责 接收 香港地 区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请 、 协 调基 金
销售 、 向 香港 证监 会进 行报 备和履 行向 香港 基金 投资 者的信 息披 露和
沟通工 作等 依据 香港 法规 应履行 的职 责的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销售 区域 、销 售费 用的不 同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 基金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
台湾地 区) 。 
香港 指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A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中 国销 售 , 以 人民 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 申购 、 赎回的 份额 。 其销
售费用 与 H 类份 额有差 异 。 
H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香 港销 售 , 以 人民 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 申购 、 赎回的 份额 。 其销
售费用 与 A 类份 额有差 异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 
指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邱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硕士,高级经济师。现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
委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华夏基 金 (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曾任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中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 理 、 副总 经理, 中信控 股公 司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中 信信托 董事,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胡祖六 先生: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兼任百胜中国控股有限 公
司非执 行董 事长 , 香 港联 交所与 瑞银 集团 等上 市公 司董事 等。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金组 织高 级经
济学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 事总 经理
等。 
杨冰先 生:董事,硕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 务
行政负 责人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资 产管理 业务 投资经 理 、 资 产
管理业 务投 资主 管等 。 
李勇进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 财
富管理 委员 会主 任 。 兼 任 中 信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金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执 行董 事兼总 经理 。
曾任中 国农 业银 行大 连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科员 , 申 银万国 证券 大连 营业 部部 门经理 , 中 信证
券大连 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中 信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高 级副 总裁、 总监 ,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浙江分 公司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委 员会 主任 等。 
李一梅 女士:董事、总经理,硕 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营 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基金营 销部 总
经理,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理 等。 
张平先 生:独立董事,博士。现 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 产
管理公 司及 香港 中航 工业 国际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社科院 经济 研究 所宏 观研 究室副 主任 、 经
济增长 室主 任、 所长 助理 、副所 长, 国家 金融 与发 展实验 室副 主任 等。 
张宏久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 信
托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华全国 律师 协会 外事 委员 会副主 任、 中华 全国 律师 协会金 融证 券保
险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 国侨 联法律 顾问 委员 会委 员及 民事法 律委 员会 主任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支晓强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 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 金
融系教 授 、 博 士生导 师 。 兼任全 国会 计专 业学 位研 究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兼副秘 书长 、 中
国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 副会长 、 财 政部 企业 会计 准则咨 询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内部控 制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委员 、 北 农大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 
杨一夫 先生:监事长,硕士。现 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 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任三 川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 
杨维华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风险管 理部B 角(主 持 工作)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等 。 
史本良先生 :监事 ,硕士 ,注册会计 师。现 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计划财 务部B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宁晨新 先生:监事,博士,高级 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 事
会秘书 (兼) 。 曾任 中国证 券报社 记者、 编辑、 办公 室主任 、副总 编辑, 中国 政法大 学讲师
等。 
陈倩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执行 总经 理 、 行 政 负责人 。
曾任中 国投 资银 行业 务经 理, 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级 业务 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市 场推广 部副 总经 理等 。 
朱威先 生:监事,硕士。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 负
责人。 曾任 基金 运作 部B 角 等。 
张霄岭 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 国
石化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会
(华盛 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 总部 )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 型风 险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等。 
刘义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综 合处 副
处长( 主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业务 总监 ,华夏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阳琨先 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 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部 门经 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彬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行 政负 责人 。 曾 任职于 中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原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助 理, 法律 监察 部副总 经理 、联 席负 责人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向阳 先生 , 中国农 业大 学金融 学硕 士 。 曾任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等 。 2007 年10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曾 任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投资经理 、华 夏红利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4月8 日至2017 年8 月29日期 间)
等,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 经理, 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5 月
28 日起 任职) 、 华夏 回报二 号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5月28 日起 任职) 、华夏 稳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1 月17 日起任 职) 、 华夏 行业 龙头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7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3 年9 月5 日至2004 年6 月16 日期间 ,江晖先生任基金经理;2004 年2
月27日至2007 年8月17 日期 间,石波 先生 任基金 经理 ;2007 年7月31 日至2009 年3月7日期 间,
颜正华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2007 年7 月31 日至2014 年1月17 日期 间, 胡建 平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 2011
年2月22 日至2014 年5 月23 日期间,张 剑先生 任基金 经理;2014 年1月17 日至2014 年11 月28日
期间,黄 立图 先生任 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2日至2015 年1月20 日期间 ,王 海雄 先生任基 金经
理;2014 年5月23日至2015 年6月26 日期间 ,李冬 卉先 生任基金 经理 ;2015 年3月17日至2017
年2月24 日期间 ,代瑞 亮先 生任基金 经理 ;2015 年1 月20日至2017 年7 月17 日期间 ,王怡欢 女
士任基 金经 理;2015 年11 月19日至2017 年8月29 日 期 间,陈 伟彦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李一 梅女 士,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蔡向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董阳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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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1 、 编制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年度 报告 。 
12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依据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编制 本基 金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及 其他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完整 记录15年 以上 。 
17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0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理念、 策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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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将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 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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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层 面和 各业务 部门 在确定各 自的 目标后 ,对 影响目标 实现 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析 。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执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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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 止 性控 制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相关 规定 ,基 金 禁 止投 资 受限 制 的证券 并禁止
从事 受 限制 的行 为 。 交易 系统 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禁 止进 行 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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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 部办公 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 业务汇 报体 系,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 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1998年 ,现有员 工110 余 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月31 日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700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金662 只, QDII 基金38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中 国银行 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投资人 办理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H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机 构以 本基 金香 港代表 的规 定为 准。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 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http://www.bo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1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1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0)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联系人 :鲁 娟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1)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2)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延安 路 3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电话:0769-22865177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 :林 柳阳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6)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7)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3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3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2)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4)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5)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6)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联系人 :白 智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网址:www.xa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779 (37)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8)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 内 蒙古、 北京) 、967210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39) 长沙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 路 53 号楷 林商 务中 心 B 座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 路 53 号楷 林商 务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玉国 电话:0731-89736250 传真:0731-89736250 联系人 :于 立娜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96511 (40)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41)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黎 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42)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43)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4) 汇丰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2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宜建 电话:021-38882834 、021-38881449 传真:021-23208558 联系人 :宾 蔚风 、周 海平 网址:www.h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8828 、400-820-8828、021-38888828 (45) 星展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葛 甘牛 电话:021-38968349 联系人 :Norma Xu 网址:www.db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8988 (46)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 、400-830-8008 (47)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8) 华融 湘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芙蓉 南路 二 段 828 号鑫 远杰座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雨花区 湘府 东路 二 段 208 号万境 财智 中心 南栋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宏 电话:0731-89828592 传真:0731-89828806 联系人 :曾 玉姣 网址:www.hrxj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6599 (49) 长城 华西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德 阳市 蒙山 街 14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运财 电话:028-61963271 传真:028-61963266 联系人 :罗 长鸣 网址:www.gw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836 (50) 青岛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香港 东 路 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联系人 :李 洪姣 网址:www.qr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668 (全 国) 、96668 ( 青岛 ) (51)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联系人 :牛 映雪 网址:www.zy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6 (5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53) 鼎信 汇金 (北 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联系人 :阮 志凌 网址:www.9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5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5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56)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57)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天海二 路 33 号 腾讯 海滨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电话:0755-86013388 转 80618 联系人 :谭 广锋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017 (58)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信息路 甲 9 号奎 科科 技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霍 博华 网址:https://8.bai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 (59)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6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6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6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6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6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6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6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6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68)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69)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 :余 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70)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71)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72)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7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74)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75)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76)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7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78)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7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 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8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806 传真:010-58170910 联系人 :蒋 煜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170761 (8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82)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83)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84)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85)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18918353003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宋 楠 网址:https://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8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87)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88)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 宫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李 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89)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90)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住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 川 市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91)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92)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31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张 晓辉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11-001 (9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9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95)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96)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97) 深圳 富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98)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9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100 )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101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 州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 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酒仙桥 路 6 号院 国际 电子 城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 :胡 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102 )奕 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103 )中 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104 )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 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8692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黄 立影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105 )中 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李 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106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兴 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联系人 :刘 昕霞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30-0660 (107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108 )中 欧钱 滚滚 基金 销 售(上 海)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栋嘉 昱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欣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 :屠 帅颖 网址:www.qiangung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700 (109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110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11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11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113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114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115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116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17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118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119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陈 宇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120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121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2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123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周 青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124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125 )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2 (126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127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128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2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30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131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32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9 (133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3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35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孔 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36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37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38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39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40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41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142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43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144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45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祁 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46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47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48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范 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149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50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静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151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 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52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53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54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55 )中 银国 际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56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57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1517001217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占 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158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59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联系人 :王 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6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 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61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16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63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164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65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66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6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6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169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468-8888 (全国 ) (17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7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172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173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400-109-9918 (174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75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 :胡 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76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77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78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 浩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叶 密林 网址:https://www.gr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179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80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81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82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8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84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85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86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187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88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89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 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90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联系人 :曹 欣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400-860-8866 (191 )华 瑞保 险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 镇众仁 路 399 号 运通 星财 富广 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向城 路 288 号 国华 人寿 金融大 厦 8 层 806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 :茆 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5818 (192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 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相 关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1 、名 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2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陈 鸿鹄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珊珊 、马剑 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原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 《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等 有关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经 中国 证 监会 2003 年 7 月 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自 2003 年 7 月 22 日 到 2003 年 9 月 2 日, 本基 金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3,796,885,823.40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49,82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 同》 于2003 年9月5日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如本基 金经 认可 在香 港公 开销售 , 除 本基 金的 有关 公告 ( 如为 在香 港销 售编 制的招 募说 明书补 充文 件 ) 及香 港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另 有专 门规定 外 , 本 基金在 香港 的申购 、 赎回 及 转换等 销售 业务 ,应 当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办理 。 (一) 基金 份额 设置 本基金 分别 设立A 类基 金 份额、H 类基 金份 额, 并 分别设 置代 码。 投资者 通过 中国 的销 售机 构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仅 可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通 过香港 的 销售机 构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仅可申 购H 类 基金 份额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 二)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A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 法律 法规禁 止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者 除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H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为: 通 过香港 销售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的投 资者 。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 上 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西 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 G06 室( 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5305 房(510623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5)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5306 房(510623 )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一 )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 特 别地 , 对于H 类份 额, 本基 金的 开放日 为内 地沪 深交 易所 和香港 交易 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简称 “共 同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等 业务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3 年10 月23 日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于2004 年3 月25 日开 放基 金转 换业 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 本 基金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 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 在自受 理基金 投资 人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赎回 人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 或 华夏财 富 办 理本 基金 的 申 购业务 , 每笔 申购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业 务, 每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直销 机构 或 华夏 财富 赎回 A 类 份额 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 得 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A 类份 额 时 或赎 回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 富 保留 的 A 类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其他代 销机 构 赎回 A 类份 额 时 ,每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A 类份 额 时 或赎 回后在 其他 代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销机构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最低 份额 余额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 回 H 类 份额时 , 赎回份 额 不 设限 制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 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 八)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A 类 份额 的 申 购费 (1)投 资者可 选择在 申购 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 时交 纳申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申购时 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时 ,按 申购金 额采 用比例费 率。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元 ) —500 万元 以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1.0%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 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 以后 0 (4)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2 、H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投资人 申 购 H 类 基金份 额 ,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5% 。 具 体申 购费 率和缴 纳 方式由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定 。 3 、A 类 份额 的 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A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7 天) 0.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对于赎回 时份 额持有 不满7 天的,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赎 回时 份额持 有 满7 天 以上 (含7 天 ) 收 取 的赎回 费 , 须 依法 扣除 所 收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 销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4 、H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对于H 类 份额 , 不论 其持 有 期, 均收 取赎 回金 额0.125% 的固 定赎 回费 , 且 全部 归入基 金 资产。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最 新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和收费 方式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列示 。 如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7 、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监管要 求,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资产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例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三笔A 类 份额的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 果投资 者选择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各笔申购 负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1.0% 净申购 金额(C=A/ (1 +B )) 985.22 988,142.29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D=A -C) 14.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 (E=C/1.200) 821.02 823,451.91 4,125,412.54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时 选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后端 认购 费率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1 +后 端申 购费 率 )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二:假定某 投资者在T 日赎回A 类份额的10,000 份 ,该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持 有期半 年, 其在 认购/ 申购 时已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设 立募集 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选 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A 类 份额 的 10,000 份 ,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 各笔赎 回扣 除的 赎回 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率(I ) 0.5% 0.5% 0.5% 赎回费 用(E=D× I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 B× 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该 投资 人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A 类 份额 的 10,000 份 ,赎 回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赎 回扣 除的 赎回 费用 、 后端 申购 费 用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十)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 转 换 转 出 总 额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部 分延期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于 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 额赎回 申请 和其 他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都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 资机会 ,继 续接受申 购可 能对已 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代 销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 (6)本基金 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 的,可暂停香港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7)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 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 、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在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前 ,本基 金暂 不办 理 H 类 份 额的转 换业 务。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 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 费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 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 低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 对于 货币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出 情况 的补 充说 明 对于货 币型 基金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份 额/ ( 原份 额+ 新增份 额)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 甲 基金 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时 赎回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时 赎回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定费 用。 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此时 转出 不 收取赎 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10 天 的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 此时 转出 不收取 赎回 费 。 乙 基金 适用 固定申 购 费 10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10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3.70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86.3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58.69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 60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此时 转出 甲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等业务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以及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 中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向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 月 内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四)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追求每 年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债 券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司 )债 (包 括可 转债 )等。 (三) 投资 理念 正确判 断市 场走 势, 合理 配置股 票和 债券 等投 资工 具的比 例, 准确 选择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品 种和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 可 以在 尽量 避免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每年 较高 的 绝对回 报。 1 、回 报来 自于 对市 场的 正 确判断 证券市 场是 不断 波动 的, 收益必 然伴 随风 险。 积极 管理人 总是 试图 正确 判断 收益的 主要 来源, 有效 控制 损失 风险 。 国内 外投 资经 验证 明, 判断股 票、 债券 等投 资工 具的市 场走 势并 进行合 理配置 对投资 收益 的贡献 最为显 著。我 们相 信,对 经济和 市场基 本面 进行深 入研究 , 能够正 确判 断各 市场 走势 ,从而 实现 基金 较高 的回 报。 2 、合 理配 置资 产类 别实 现 目标回 报 我国证 券市 场将 伴随 着我 国经济 的高 速增 长而 不断 得到成 长 , 股 票的 收益 在长 期来看 高 于储蓄 存款 利率 。 但 由于 我国证 券市 场属 于新 兴市 场, 还 存在 一些 市场 发展 初级阶 段不 可避 免的结 构性 问题 , 需 要在 发展中 逐步 完善 。 在 其发 展、 完 善过 程中 , 其 每一 次结构 性变 化都 有可能 引起 市场 的大 幅波 动, 导致 股票 短期亏 损的 风险较 大 。 相 反债券 的收 益相对 稳定 , 因 此合理 配置 股票 和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 可 以尽 量避 免基 金资产 损失 , 实现 每年 较高 的绝对 回 报 。 3 、精 心选 择价 值型 股票 品 种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能 够提高 投资 回报 在基金 确定 持有 的资 产类 别内, 重点 选择 价值 相对 低估、 有较 高升 值潜 力的 股票品 种和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能够 实现基 金的 较高 回报 。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 债 券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部分 投资 风格为 价值 型 , 债券 部分 投资风 格 为 高信用 等级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部 分 重 点投 资于 价值 型股票 , 投 资于 价值 型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券部 分投 资于 国债 及信 用等级 为 BBB 级或 以上 ( 或者有 高信 用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等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 资产 担保) 的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包括 可转 债) 等债券 。 (五)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判断 证券 市场走 势, 在遵 守有 关投 资限制 规定 的前 提下 , 合 理配置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等各类 资产 间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采 用分 析市场 价值 均衡 点等定 量方 法, 辅助 判断 市场趋 势的 变动 。 (1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低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上涨 时 , 基 金将 采取 积极 的做法 ,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市场 ,分 享股票 市场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实 现较 高回 报 。 (2)预 期股票 市场处 于震 荡运行时 ,基 金将采 取波 段操作策 略 , 在市场 震荡 、调整 过 程中 , 经 常会 出现整 个资 产类别 、 部分 行业或 个股 投资价 值被 低估 的短 期失 衡现象 , 如投 资 者因恐 慌心 理而 过度 抛售 导致股 票价 值被 低估 的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现、 确 认并利 用这 些 市场失 衡机 会, 重点 选择 被 低估的 资产 类别 、 行 业、 个 股进行 投资 , 以 实现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3 )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高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下跌 时 , 基 金将 采取 保守 的做法 , 大幅减 少股 票投 资比 例, 甚至不 再持 有股 票, 而主 要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以回 避股票 市场 下 跌 的系统 性风 险, 避免 组合 损失 。 (4)在 预期利 率上升 、债 券价格将 下降 时,组 合将 增加现金 持有 比例, 并将 债券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券 。 在预 期利率 下降 、 债 券价 格将 上升时 , 组 合将降 低现 金持 有比例 ,并 将债 券资 产主 要投资 于中 长期 债券 ,以 实现较 高的 回报 。 此外,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 前提 下, 可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为取 得与 承担 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权 证。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采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 达 到以下 标准 的股 票, 将是 本基金 重点 关注的 对象 : (1) 总市 值达 到 20 亿元 及以上 、流 通市 值达 到 8 亿元及 以上 的股 票 。 (2) 市盈 率 (P/E ) 低 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尤其 是与 公司未 来的 业务 发展 相比 , 市盈 率水 平偏低 的股 票, 具体 表现 为经过 成长 性调 整后 的市 盈率(P/E )/G 偏低 。 大盘股 票占 股票 市场 总值 的比重 较高 , 能 够更 好地 体现我 国经 济的 高速 增长 , 投资 于大 盘股票 , 可以 更充分 地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此外大 盘股 票价 格的 波动 性相对 较小 , 可 预 测性 相对 较强 , 有 利于 分析判 断 , 选 择投资 。 而 经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 率偏低 的股 票具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有更高 的投 资价 值, 我们 预期这 些股 票能 够取 得较 高的绝 对收 益, 有利 于基 金实现 取得 较高 绝对回 报的 投资 目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债 券投 资部分 主要 通过对利 率、 利差等 因素 变化趋势 的判 断采用 久期 偏离策略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和类 属配置 策略 提高 债券 投资 收益率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投资 于国债 及投 资级 债券 。 即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 将 是本组 合债 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对 象: (1)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2) 到期 收益 率相 对类 似 信用质 量和 期限 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 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4) 期限 结构 和收 益风 险 特征符 合对 市场 预期 的债 券 。 (5) 同等 条件 下信 用质 量 较好或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改善 的债 券。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究 成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及 行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 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内 , 决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于 买入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的股票 ,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小组能 够 随时 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平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 七)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 超 过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7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8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9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2 、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为BBB 或 以上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 1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4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月 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述 规定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组合不符 合4、5、9、11 、16、17项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 八)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 3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4 、进 行证 券承 销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6 、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8 、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9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 、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起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资 业务 。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九)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 为 同期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 基 金应 在以较 高的 概率水 平超过 同期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的基础 上, 争取获 得较高 绝对回 报。 其中,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 是指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 率。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确定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行 为均应 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利益的前 提下 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5,495,501,763.84 47.31 其中: 股票 5,495,501,763.84 47.3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317,002,890.05 37.16 其中: 债券 4,316,740,865.80 37.16 资产支 持证 券 262,024.25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49,951,694.90 9.0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1,850,459.14 5.4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1,943,515.37 1.05 8 合计 11,616,250,323.30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3,019,468.00 1.24 C 制造业 3,753,201,383.11 32.6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716,470.00 0.1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3,742.00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8,876,447.04 0.6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746,418.40 0.21 J 金融业 312,644,530.50 2.72 K 房地产 业 693,316,038.73 6.0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8,610,136.76 1.3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903,517.04 0.0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6,666,435.30 0.3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21,607,219.00 1.9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8,989,957.96 0.60 S 综合 - - 合计 5,495,501,763.84 47.74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858 五粮液 9,050,572 460,493,103.36 4.00 2 600519 贵州茅 台 735,347 433,862,083.47 3.77 3 000333 美的集 团 9,636,967 355,218,603.62 3.09 4 000002 万科 A 11,902,232 283,511,166.24 2.46 5 603833 欧派家 居 3,357,432 267,654,479.04 2.33 6 600867 通化东 宝 17,897,791 248,779,294.90 2.16 7 601318 中国平 安 4,340,011 243,474,617.10 2.12 8 300124 汇川技 术 12,068,828 243,066,195.92 2.11 9 600048 保利地 产 19,845,300 233,976,087.00 2.03 10 601012 隆基股 份 13,158,473 229,483,769.12 1.99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18,360,955.10 1.9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76,546,000.00 35.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76,546,000.00 35.4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44,000.00 0.17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689,910.7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16,740,865.80 37.50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80404 18 农发 04 9,200,000 922,300,000.00 8.01 2 180208 18 国开 08 6,300,000 641,529,000.00 5.57 3 180204 18 国开 04 6,100,000 638,792,000.00 5.55 4 180209 18 国开 09 4,100,000 411,312,000.00 3.57 5 108902 农发 1802 4,000,000 401,360,000.00 3.4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42400 PR 聚肆 A2 50,000.00 262,024.25 0.00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4,787.7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796,924.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5,188,487.69 5 应收申 购款 7,853,315.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943,515.37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52% 0.91% 2.04% 0.00% -1.52% 0.9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43% 0.92% 2.25% 0.00% 3.18% 0.92%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3.72% 1.24% 2.36% 0.00% 111.36% 1.2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122.13% 1.61% 3.25% 0.00% 118.88% 1.6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4.52% 1.14% 3.96% 0.00% -28.48% 1.1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7.15% 1.14% 2.25% 0.00% 34.90% 1.1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3% 0.93% 2.30% 0.00% 2.03%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1.77% 0.80% 3.28% 0.00% -15.05% 0.8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51% 0.62% 3.24% 0.00% 4.27% 0.6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90% 0.91% 3.00% 0.00% 20.90% 0.9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10% 0.80% 2.97% 0.00% 4.13% 0.8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20% 1.07% 2.12% 0.00% 20.08% 1.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58% 0.85% 1.50% 0.00% -5.08% 0.8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4.83% 0.66% 1.50% 0.00% 33.33% 0.6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6.81% 1.22% 1.50% 0.00% -18.31% 1.2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及其 他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 本 项第(1)-(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6)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 本 项第(1)-(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 分的理 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 款第1 、2、3 、4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1、2 、3、4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7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用 于公 开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送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如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则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 和暂 停基金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及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赔 偿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 投资者 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 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3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的4 个月 内 完成 , 在已 实 现收益 水平 超 过 业绩 比较 基准时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 收益分 配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 红资 金将 按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 金分 红方式 ,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如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 或 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条件 下依 据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 费收费 方式 , 包 括但 不限 于浮动 费率 方式 。 本 基金 如按浮 动费 率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则 年费 率浮 动 范围 最 高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5% 。 如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 率 或推出 新的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最迟 须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 基金持 有人大 会。如 降低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于新 的费率 开始 实施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3) 其他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支付方 式 本条第1 款第3至第6 项 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相关 合同 等的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 、基 金费 用种 类的 调整 本基金 可在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条 件下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增加 其他 种类 的基 金费用 。 如 本基金 仅对新 发行的 基金 份额适 用新的 基金费 用种 类,不 涉及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中的 “ (八)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 与“ ( 九)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 中的 相关 规定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5 、本基 金会计 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5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 将 经签 署的 招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 并 将招 募说 明书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6个 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 内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 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正 文 及 其摘 要 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而 订立的合 同。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 向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并 将基 金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 时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 案手续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出具 审计 报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 并 刊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同 时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5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文 件文 本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住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 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被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基金 估 值被暂 停、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 价等风 险。 投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偏 好, 并评 估是 否与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匹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十 三、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和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的申 购以 及赎回 安排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一般 情况 下本 基金 拟投资 的资 产类 别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 但 是在特 殊市 场环 境下 本基 金仍有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历史 经验 和现实 条件 , 制 定出 现金 持有量 的上 下限 计划 , 在 该限制 范围 内进 行现金 比例 调控 或现 金与 证券的 转化 。 同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会进 行标 的的 分散 化投资 并结 合 对各类 标的 资产 的预 期流 动性合 理进 行资 产配 置, 以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摆动 定价 ; ⑤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十三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中 的“ ( 八)巨 额赎 回的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 和 “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 详 细了解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 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十三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中 的“ ( 八)巨 额赎 回的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 和 “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 详 细了解 本基 金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⑤暂停 基金 估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二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中的 “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和 暂 停基金 估值 的情 形” ,详 细 了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被 暂停。 ⑥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当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时,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而进 行调整 ,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 本能够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 平对待 。 ⑦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中 所列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 存 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 2 、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管理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托管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终 止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基 金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全 的职 责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具有 从事 证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1.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独立 运用 基 金资产 并独 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和 投资 策略; 2.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4.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5.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6. 代表 基金 参与 基金 与第 三人的 诉讼 ; 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8.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9.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定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一定 时期 内对 符合 一定条 件的 投资人 进行 费用 优惠 , 减免 收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归 属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其 支配 使用的 各项 费 用; 10.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11. 选 择和 更换 注册 登记 代 理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12.基 金合同规 定的情形 出现时 ,决定拒 绝或暂停 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暂 停受 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 13.监 督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4.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或 委 托其他 合格 机构代 为办 理; 5.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合 格 机 构 代 为 办理;


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 立 ; 8. 除依据《暂 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进 行的监 督; 10.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11. 严 格按 照 《暂 行办 法》 、 《试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依 据 《 暂行 办法》 、 《试 点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5.负 责基金注 册登记。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办理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16.按 照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7.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15年 以上 ;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确 保向基金 投资人提 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内发出; 保证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4.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3.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4. 除依据《暂 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资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存 款 账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暂 行办法》 、 《试 点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按 规定出具 基金业绩 和基金 托管情况 的报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1.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等事项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在 基金定期 报告内出 具基金 托管人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5.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基 金 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和记 录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15 年以上 ;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公 开资 料; 4.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赎 回、 转 换基 金份 额, 并 在 规定的 时间 取得 有效 申请 的款项 或基 金份额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余 资产; 6.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尽的 义务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销 售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害 , 有 权要求 赔偿 ;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业 务规则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 事由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但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或基 金托管 费率 ; 4.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6.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或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有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条件 下依 据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 费收费 方式 ; 2.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在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条件下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三) 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1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 会召集 人按本 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监 督人 ” )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大 会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4)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再次 开会 的 程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知 期限 为至 少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提高 基金 托管 费率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对 未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不 含 50% ) 多数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通 过 方可作 出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有 充分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其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 糊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三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采 用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公告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及 公证 员姓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定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 ) 香 港代 表或 香港 销 售机构 , 在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为 H 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行使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提 供服 务 , 包 括代 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代 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权等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终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 而无其 他适 当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 而无其 他适 当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 的清 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具有 从事 证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 公 告 。 6.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关 于本 基金香 港份 额销 售、 运作 等适用 于中 国证 监会 和香 港证监 会关 于两 地基 金互 认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各 方当 事 人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应 当通 过 协 商 或者 调解解 决 , 协 商或者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可向有 管辖 权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也可 根据事 后达 成 的 仲裁协 议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第五 部分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 资 业务; 金融 租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 境 内、 外 外汇 借款; 外汇 及 外币票 据兑 换; 外汇 担保 ; 保管 箱业 务; 征 信调 查 、 咨询 服务; 基 金托管 业务 。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中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对 投资 组 合的比 例做 如下 监督 : 1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3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 导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如 基金托 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人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义 务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 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 是 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托管人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本 托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义 务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 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资产 保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本 基金所 有资产 的保 管责任,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将遵 守《 信托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益 处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资 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 (3)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 金资产 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 备和设 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不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 利益 , 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 固有 资 产与基 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 行相 互交易 ;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必须 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 资产严 格分 开,将本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7)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保 管基 金资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 、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户 ”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设立募 集期 满 , 由基 金发 起人聘 请具 有 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 2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证 券 账 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3)基 金托管 人应以 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立本基 金资 金结算 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清 算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证 券托 管账 户, 用于 银行 间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品 种的 交易和 清算 。 (4)基 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 通行做 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6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资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以基 金的 名义盖章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7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 金成立 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八) 资产 净值 估算 和会 计核算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在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 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本 基金 成立后 ,应 按照双方 约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双 方应每 日核对 账目 ,如发现 双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基 金管 理人按 日编 制基 金估值 表,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从而核 对证券 交易 账目。 基金托 管人办 理基 金的资 金收付 、 证券实 物出 入库 所获 得的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原件并 记账 , 按 时附 指令 回执和 单据 复印 件交基 金管 理人 核实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账 册每 月核 对一 次。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持 双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4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 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了 后5日 内完成 ;投资 组合公 告在本 基金 成立后 每季度 公告一 次, 在该等 期间届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公开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成 立 后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后 1个月内 公告。 年中 报告在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40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于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日 内予 以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截 至日 后的3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表 编制 , 在 月度报 表 完成当 日 , 将 报表盖 章后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 应 在 2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期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10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须 注意 保密 。 (3)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则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公章,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4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当 提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 十八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 分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 交仲裁 的争 议 之 外,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 (4) 发生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5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户情况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单 , 但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 公司未 详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资料 (含姓 名、手 机号 码、电 子邮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等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 的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户 的个人 投资者, 在登录本 公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变 更、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 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APP 、 微信 公众 号、 微 官网等 渠道 获得 在线 服务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6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询 基 金账户 情况 、更 改个 人信 息。 2 、自 助服 务 在线客服 提供 每周7 天 、每 天24小时 的自 助服务 ,投 资者可通 过在 线客服 查询 最新热 点 问题、 业务 规则 、基 金份 额净值 等信 息。 3 、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在 线客 服 人工服 务 时间为8:30~17 :00, 法 定节假 日除 外。 4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8 年10 月26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年第3季 度报 告。 (二) 2018 年11 月10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上海大 智 慧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三) 2018 年11 月2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开源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四)2018 年12月3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北京 百 度百盈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五 ) 2018 年12 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州 分公 司营 业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六 ) 2018 年12 月20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国 元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7 (七 ) 2018 年12 月26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在 直销机 构 及华夏 财富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最 低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 (八 ) 2018 年12 月28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长沙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九)2019 年1 月21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4 季度 报告 。 (十)2019 年1 月3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在 大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暂停 办理 认购 、申 购等业 务的 公告 。 (十一 )2019 年3月2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二 ) 2019 年3月4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华融 湘 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三 )2019 年3月26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 年度 报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 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到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免费查阅备 查文件。在支 付工本费后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8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 四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