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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消费升级股票(006671)

广发消费升级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消费升 级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 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8年11月9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2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将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 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 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 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8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98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6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37 招募说 明书 5-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消费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广发 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消费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 书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消费升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广发消费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消费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规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5-3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招募说 明书 5-4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招募说 明书 5-5 47、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购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内 地与 香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机 制: 是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分 别和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建立 技术 连接, 使内地 和香 港投 资者可 以通过 当地 证券 公司或 经纪商 买卖 规定 范围内 的对方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互联 互通 机制 包括沪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 (以 下简 称沪港 通)和 深港 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2、港 股通 :指内 地投 资者委 托内 地证券 公司 ,经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设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 司,向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进行申 报,买 卖沪 港通 、深港 通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本基 金各 类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募说 明 书 5-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副 会长,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理事 会理 事,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第二 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亚洲 金融合 作协会 理事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防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 长 ,中 国银河 证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招募说 明书 5-7 员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 务专业 委员会 委员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 届上 诉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曾任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自营 部副 总经理,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 总经理,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务 部总 经理 ,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侨 商国际 联合会 会长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香 港各 界文化 促进会 主席 广东 南粤银 行董事 ,深 圳龙 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首 席风险 官、集 团机 关党 委书记 ,兼任 保监 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 曾任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荆襄 支公司 经理、 湖北 省分 公司国 际保险 部党 组书 记、总 经理、 汉口 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湖 北分 公司 党委书 记、总 经理 、助 理总经 理、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 行委 员会委 员,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复 旦大学招募说 明书 5-8 兼职教 授,浙 江合 创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曾 任复旦 大学教 授、 法律 系副主 任、法 学院 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 学商 学院博 士生导 师,兼 任中 国会 计学 会 理事、 东北 地区 高校财 务与会 计教 师联 合会常 务理事 、辽 宁省 会计学会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 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股东 监事 ,硕士 ,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工会 主席、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职工 监事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职工 监事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中央 交易 部 交易 员。 曾任广 州新太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工 程师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职工监 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中国 基金 业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资产 管理业 务专业 委员 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上 诉复核 委员 会委 员。曾 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招募说 明书 5-9 易阳方 先生 :常务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 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理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鑫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鑫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转 型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 邱春杨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 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鑫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集裕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曾 在施耐 德电 气公 司、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国人保 资产管 理公 司、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和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广 发聚 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安宏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安 富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集 安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集 鑫债招募说 明书 5-10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集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 生: 副总经 理, 博士。 曾在 财政部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4、基金经理 李耀柱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广 发亚太中 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7 年 11 月9 日)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 9 月20 日)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 、 广 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至 2018 年9 月 20 日) 、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自2017 年9 月21 日至 2018 年10 月16 日)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8 月 23 日至2019 年4 月12 日) 、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10 日至2019 年4 月12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副总经理、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12 月 17 日起任职)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 职) 、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2 月8 日起任职) 、 广发 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5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 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9 年3 月7 日起任职) 。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投 资采 取集体 决策 制度。 基金 管理人 权益 公募投 委会 由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 、 价值 投 资部 总 经理 傅 友兴 先生 、 成长 投资部 总经 理刘 格菘先 生 和策 略投 资部 副总经 理李巍 先生 等成 员组成 , 朱平 先生 担任 投委会 主席。 基金 管理 人固定 收益投 委会 由 副 总经理 张芊女 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谢军 先生 、 现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温 秀娟女 士、债券 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代宇 女士 和固 定收益研究 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招募说 明书 5-11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招募说 明书 5-12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包 括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等 。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部 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内部 控制制 度体系 、内 部控 制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 评估考 核制度 、集 中交 易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系统管 理制度 、员 工保 密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 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合规 风控 部门 属 于内核 部门 ,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 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招募说 明 书 5-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 增幅 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 型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 金融创 新奖” 及中 国银 行业协 会“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与合 规管 理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招募说 明书 5-14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 通分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信 贷经营 部任职 ,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部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授 信审 批部 担任领 导职务 。其 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 际部、 营业部 并担 任副 行长,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 团客户 业务 等工 作,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委 托代 理部、 战略客 户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 务、信 贷业 务管 理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长期 从事海 外机构 及海外 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业 务管 理、 国外金 融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 养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 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 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在2017 年荣获 《亚洲银 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招募说 明书 5-15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 务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作 比例控 制等 情况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示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招募说 明书 5-16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 书 5-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 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招募说 明书 5-18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3)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4)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9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6)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8)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招募说 明书 5-20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0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1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招募说 明书 5-21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3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4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招募说 明书 5-22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 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8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9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3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1)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22)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3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招募说 明书 5-24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24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5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联系电话:010-85932810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6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招募说 明书 5-25 (2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8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9 )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0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 座1809 招募说 明书 5-26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1 )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2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3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招募说 明书 5-27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4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5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6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259 联系人:邱震 网址:www.gwgsc.com (3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8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 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3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9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网址:www.ajzq.com (40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招募说 明书 5-29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1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2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3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招募说 明书 5-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5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7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招募说 明书 5-3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49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1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招募说 明书 5-32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2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4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55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招募说 明书 5-33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7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 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业务传真:0551-62865215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58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招募说 明书 5-34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62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招募说 明书 5-35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热线: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64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2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联系人 :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招募说 明书 5-36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66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67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8 )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业务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热线: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69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招募说 明书 5-37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71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厅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72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73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招募说 明书 5-38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4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5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6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7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78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2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7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招募说 明书 5-4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82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8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84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招募说 明书 5-41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85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6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87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招募说 明书 5-4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8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 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9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9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9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招募说 明书 5-4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2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3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 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业务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4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招募说 明书 5-44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9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6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7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8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9层 招募说 明书 5-45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0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招募说 明书 5-46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3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4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5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招募说 明书 5-47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06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7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区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娄云 电话:010-8918780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08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09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 张蜓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0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 号 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11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2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招募说 明书 5-49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3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14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5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招募说 明书 5-50 网址:www.fujiwealth.cn (116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业务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热线: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17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8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 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19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招募说 明书 5-51 联系人:沈怡 联系 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20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21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袁伟涛 电话:029-8836585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22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 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23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招募说 明书 5-52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 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125 )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7层7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7层711 法定代表人: 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400-106-0101 公司网址:www.jhjfund.com (126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招募说 明书 5-53 客服热线:95193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7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8 )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 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29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066-8586 传真:010-8593-2427 网址:www.igesafe.com (130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招募说 明书 5-54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公司网址:www.chinalin.com (131)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32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李晨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33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站:www.jyzq.cn (134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5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35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136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3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招募说 明书 5-56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其他销 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 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林晓纯 联系人:王晓华 招募说 明书 5-57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 :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招募说 明 书 5-5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8年11月9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 可[2018]1821 号文募集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基 金 类型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9 年4 月25 日至2019 年 5 月22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直到 达到 基金备 案条件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募 集对象 招募说 明书 5-59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对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 不超过 1.2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份 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 则招募说 明书 5-60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3 份基金份额。 九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购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最低限额为1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为 准。 已在 基金管 理人销 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认 购最 低 限 额的限 制,但 受追 加认 购最低 限 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招募说 明书 5-61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一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 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 明书 5-6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6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其他 销售机构: 经 本公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本基金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 可以不开放 申购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的 具体办理时间 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招募说 明书 5-64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过本基金销 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招募说 明书 5-65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本基金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5-66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0%


365 天≤N <730 天


0.25%


N≥730 天


0%


基金 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限长 于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限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招募说 明书 5-67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 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0%=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招募说 明书 5-68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招募说 明书 5-69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 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 明书 5-70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 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赎回 申请 与其他 账户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账 户当 日办 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招募说 明书 5-71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含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招募说 明书 5-72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 金的 冻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 书 5-7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境内 市场和 香港 市场的 股票 , 在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精选 消费 升级中 具有持 续增长 潜力 的上 市公司 股票进 行投 资, 在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境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 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 单、 银 行存 款 、 权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 资 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不 超过 股票资 产 的 50%, 投资 于消费 升 级主题 相关 股票的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得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权 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未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对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为一只股票型基金,其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 明书 5-74 法律法 规所允 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将 对宏 观经 济环境 、所投 资主 要市 场的估 值水平 、证 券市 场走势 等进行 综合 分析 ,合理 地进行 股票 、债 券及现 金类资 产的 配置 。在境 内股票 和香 港股 票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两地股票的配置: 1、宏观经济因素(如 GDP 增长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 走势等) ; 2、估值因素(如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等) ; 3、政策因素(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 ; 4、流动性因 素(如货币政策的宽松情况、证券市场的资金面状况等) 。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挖掘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消费 升级主 题相 关上市 公司 ,本基 金所 定义的 消费 升级主 题相 关行业 指的是 受益于 中国 经济 增长消 费升级 驱动 ,在 国内经 济结构 转型 、人 民可支 配收入 提升 的背 景下, 通过提 供产 品或 服务不 断满足 且提 高人 民生活 品质的 行业 。具 体到行 业分类 上, 消费 升级主题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1) 主要消费行业: 为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提供基础性商品和服务的行业, 例如食品饮料、 农林牧渔、纺织服装、医药生物等行业; (2)可选消费行业:在必需消费 基础上,为居民更高层次需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业, 例如家用电器、汽车、商业贸易、电子、建筑材料等行业。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宏观 经济 、国家 政策 、消费 产业 发展趋 势及 最新动 态, 对消费 升级主题相关行业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行业配置 本基金 将主 要通过 自下 而上的 方法 精选消 费升 级主题 相关 优质企 业进 行配置 ,在 构建组 合过程中将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化, 以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保证流动性, 降低投资风险。 3、股票配置


在主题契合和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自下而 上精选 具 有 良好 成长性 和投资 潜力 的股 票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定性方 面,本 基金 将从 技术优 势、资 源优 势、 市场空 间和商 业模 式等 方面, 把握公 司盈 利能 力的质 量和持 续性 ,进 而判断 公司成 长的 可持 续性。 定量方 面, 本基 金将主 要从财 务分 析与 估值分 析两个 方面 对上招募说 明书 5-75 市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评 价,精 选其 中具 有较高 成长性 和投 资价 值的上 市公司 构建 股票 组合。 另外, 内地 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的开通 为港 股带来 长期 的价值 重估 机遇, 在港股投资上, 本基金将重点考虑消费升级主题类港股相对于同类 A 股的估值优势, 精选具 有良好基本面、业绩向上弹性较大的股票纳入本 基金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将以 分散 投资风 险和 优化流 动性 管理为 主要 目标, 坚持 稳健投 资原则 ,对各 类债 券品 种进行 配置。 本基 金根 据对利 率走势 的预 测、 债券等 级、债 券期 限结 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债券投 资策 略的关 键是 对未来 利率 走向的 预测 ,并及 时调 整组合 使其 保持对 利率 波动的 合理敏 感性。 本基 金将 在利率 合理预 期的 基础 上,通 过久期 管理 ,稳 健地进 行债券 投资 ,控 制债券投资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发 行条 款、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影 响资产 支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进 行分析 ,并 辅助 采用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在运用 股指期 货时 ,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流 动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 投资 于国债 期货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以合理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平 。本基 金也 可以 少量投 资于权 证等 金融 衍生产 品,以 加强 基金 风险控 制,有 利于 基金招募说 明书 5-76 资产增值。 四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 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 选库,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 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 议的决议,结合对 证券市 场、上 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分 析, 拟订 所 辖基 金的具 体投 资计 划,包 括:资 产配 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 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金融工程与风险管 理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 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 定期 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 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提交 综合评 估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收 益率 ×55%+ 人民 币计价 的 恒 生指数 收益率×30%+ 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1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 市场影 响力 ,其 中中证 内地消 费主 题指 数可以 较好地 反映 沪深 两市消 费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的整体表现 , 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 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招募说 明书 5-77 2、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香港市场存在 历史最长久的指数, 是反映香 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 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但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港股 ,会面 临港 股通 机制下 因投资 环境 、投 资标的 、市场 制度 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 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 内地开 市香 港休 市的情 形下, 港股 通不 能正常 交易, 港股 不能 及时卖 出,可 能带 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 、基 金的融 资业 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 参与范围和比例、 信 息披露、 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八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不 超过 股票 资产的 50% ,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招募说 明书 5-78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 市 值 (同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招募说 明书 5-79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进 行投资 。基 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4) 、 (20) 、 (21) 项规定以外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招募说 明书 5-80 九 、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十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联 交易 的条件 和要 求 ,本 基金可 不受 相关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条件 和要 求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规 定直接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变更。招募说 明 书 5-8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 书 5-8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股票 (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招募说 明书 5-83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 汇率 的,采 用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10、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5-84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 明书 5-85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招募说 明书 5-86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 期货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 书 5-8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 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予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 明书 5-88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 书 5-8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5-9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 明 书 5-9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募说 明 书 5-9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招募说 明书 5-9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招募说 明书 5-94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 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招募说 明书 5-95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招募说 明书 5-96 28、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等 文件中 披露 本基 金投资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投资 情况。 若中 国证 监会对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通过 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 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 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招募说 明书 5-97 (十 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 明书 5-98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招募说 明书 5-99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 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在开 放式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以合理 价格 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 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 风险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合 利用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以 减少 或应对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投 资者可 能面 临赎 回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 回款项 被延缓 支付 、被 收取短 期赎回 费、 基金 估值被 暂停、 基金 采用 摆动定 价等风 险。 投资 者应该 了解自 身的 流动 性偏好 ,并评 估是 否与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境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港 股通标 的股 票、 债券等 ,其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80%-95%, 投资 于港 股通标 的股 票不 超过股 票 资产的 50%, 投资于消费升级 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主要投资标 的 均具 有 良好 的流 动性 。同时 , 在组 合构 建过 程中, 本基金 将持 续对 组合资 产的构 成进 行权 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分散性,降低投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 式本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当本 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部分延期赎回、 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等措施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收取短期赎回费 招募说 明书 5-10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2)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当基 金采 用摆动 定价时 ,投 资者 申购或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将会 根据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而进行 调整 , 使 得市场 的冲击 成本 能够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2)选 股方 法、选 股模型 风险; (3 )基金 经理主 观判断 错误 的风 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 业 务 试点期 间存 在每日 额度 限制。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有限 公司 开市前 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毕 的, 新增 的买单 申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险 ;在联 交所 持续 交易时 段,当 日额 度使 用完毕 的,当 日本 基金 将面临 不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买 入交易 的风 险。 如果未 来港股 通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化, 以新 的业务 规则为 准。 另外 还面临 港股通 机制 下交 易日不 连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 在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的 情形下 ,港 股通 不能正 常交易 ,港 股不 能及时 卖出, 可能 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募 集和 计价, 但本 基金通 过港 股通投 资香 港证券 市场 。港币 相对 于人民 币的汇 率变 化 将会 影响 本基金 以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资 产价值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招募说 明书 5-101 险。人 民币对 港币 的汇 率的波 动也可 能加 大基 金净值 的波动 ,从 而对 基金业 绩产生 影响 。此 外,由 于基金 运作 中的 汇率取 自汇率 发布 机构 ,如果 汇率发 布机 构出 现汇率 发布时 间延 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 通过 “港股 通”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投资 将受到 香港 市场宏 观经 济运行 情况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交易规 则、 结算 、托管 以及其 他运 作风 险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上述因 素的波 动和 变化 可能会 使基金 资 产 面临 潜在风 险。另 外还 面临 港股市 场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8、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 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 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 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 于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10、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招募说 明书 5-102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 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1、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 售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 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说 明 书 5-10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通过 之日 起五 个工作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5-10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10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招募说 明书 5-106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招募说 明书 5-107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招募说 明书 5-108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金办 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招募说 明书 5-109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招募说 明书 5-110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 决的 程序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招募说 明书 5-111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招募说 明书 5-112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招募说 明书 5-113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招募说 明书 5-114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招募说 明书 5-115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招募说 明书 5-116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招募说 明书 5-117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通过 之日 起五 个工作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 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招募说 明书 5-118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 书 5-11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 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招募说 明书 5-120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境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 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 单、银 行存 款、 权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0%-95% ,其 中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不超 过股 票资产 的 50%, 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同一家 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人 处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人 处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招募说 明书 5-121 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 在开 始进行 期货 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三 方一 同就期 货开 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招募说 明书 5-122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2、10、16、17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招募说 明书 5-123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 失 , 及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 明书 5-12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 其董事 会批 准。风 险处置 预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资 前三个 工作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规 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招募说 明书 5-125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招募说 明书 5-126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招募说 明书 5-127 行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证招募说 明书 5-128 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垫付, 待托 管产品 启始 运营后,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收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的 《托 管银 行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执行。 5.账户 注销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相关规 定, 委托有 交易 关系的 证券公 司负责 办理 。销 户完成 后,基 金管 理人 需将相 关证明 提供 至基 金托管 人。账 户注 销期 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和 使 用 ,由 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招募说 明书 5-129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定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资 产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 (二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招募说 明书 5-130 (三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招募说 明书 5-131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招募说 明书 5-132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 15 年。 招募说 明 书 5-13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机构 应 根据 在销 售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 送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 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招募说 明书 5-134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 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招募说 明书 5-13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招募说 明书 5-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5-137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发 消 费升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消费升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消费升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