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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优选(410001)

华富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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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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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 本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已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199 号 文核 准, 核准 日期为 2004 年11 月23 日;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05 年 3 月 2 日 正式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3、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4、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6、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 于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7、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所载 内 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3 月 2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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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58 十、基金的业绩............................................................................................................................. 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3 十七、风险揭示............................................................................................................................. 8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四、备查文件及 查阅 方式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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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以 下 简称《证 券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 华富 竞争 力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以 下简 称“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富 竞争力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策略 、 风 险、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富 竞争 力优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富竞 争力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 开放式 基金 在合 同生 效后, 还应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的 四 十五日 内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更新内 容截 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 日; 基金合 同: 指 《华 富竞 争力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华富 竞争 力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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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富竞 争力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政 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证券 法》 : 2014 年8 月31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次会 议修 订通 过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关于 修改<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 修 改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 国证 监 会第 29 次主 席办 公会议 审 议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公 布、 自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实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 可投 资于 中 国证券 市 场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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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中 心;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机 构的 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交 易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华富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日/天: 指公历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金 备案材 料予以 书面 确认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的日 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过三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日期 ; 《业务 规则 》: 指 《华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运 作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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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 期间 ,投 资人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 了巨 额赎 回;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华富PMC 选股 系统: 指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美 国管 理学大 师Michael E. Porter 的产业 竞争模 型 (Porter’s Model of Competition ,PMC ) 的基 础上 , 结合理 财团 队在 中国 的投 资实践 , 开发 出的 选股 系 统。 该系 统首先 通过 财务 指标 构建 初选股 票池 , 然 后通 过运 用 定量及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对初选 股票 池中 的个 股从 所处行 业 、 公 司基 本面 及估 值三方 面 进行 评价, 并根 据综合 评 价的 结果对 个股 进行 排序 ,形 成精选 股票 池;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它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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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设立日 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联系人 :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 构: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9% 、安 徽省 信 用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27%、合肥 兴泰金 融 控股 (集 团) 有限 公司 24%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 书,安 徽证 券交 易中心 综合部 (办 公室 )经理 助理、 副经 理( 副主任 )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总经理。 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徐峰先生, 董事, 工学博士,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大学助教、 讲师, 安徽 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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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 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 融资 管理 中心) 资本市 场处 (企 业融资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投资 银行管 理部 总经 理、并 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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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研究 生学历 ,CFA。 历任 雀巢 (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 女士 ,督 察长, 管理学 硕士 ,CPA 。曾 任道勤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 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学位 ,先后 供职 于庆泰 信托 公司、 新疆 金新信 11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介 龚 炜 先生, 安徽 财经 大学金 融 学硕 士, 研 究生 学历, 十五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 历任湘 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研究 发展部行业 研究员 、中国 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 机构处 科员、 天 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部行业 研究员 、投资 管理部基金 经理助 理、天 治创新 先 锋股票 型基 金和 天治 成长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2012 年9 月 加入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任研 究发展 部金融 工程研究员 、公司 投研副 总监、 基 金 投 资部 总监、 投研 总监、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 至 2015 年 2 月 11 日担任华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基金( 原为 华富 恒鑫债 券型基金) 基金经 理,现任 华 富竞 争力优选混 合型基 金基金 经理、华富 成长趋 势混合 型基金基金 经理、 华富智 慧城市 灵 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 基金经 理、华富国 泰民安 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 经理、 华富灵 活 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 金经理 、华富天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 经理、 华富物 联世界 灵 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 基金经 理、华富量 子生命 力混合 型基金基金 经理、 公司公 募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公司 副总 经理。 陈启明 先生 , 复 旦大 学会计 学 硕士, 本科 学历 , 十三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历任日 盛 嘉 富证券 上海 代表 处研 究员 、 群益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 员、 中 银国 际证 券产 品经 理 。 2010 年 2 月加入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行 业研 究员、 研究 发展 部副 总监 、华 富成长 趋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现 任华富 价值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 理、华 富竞争 力优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华富 健康文 娱灵活 配 置混合型基 金经理 、华富 成长趋势混 合型基 金基金 经理、华富 产业升 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基金基金 经理、 华富天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公 司公募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成员、基 金投 资部 总监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黄卓立 先生 , 于 2005 年3 月 2 日到 2007 年 10 月 25 日担任 华富 竞争 力基 金基 金经 理。 鞠柏辉 先生 , 于 2007 年10 月 25 日到2010 年 9 月 6 日担任 华富 竞争 力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琦先 生, 于2010 年6 月2 日到2012 年12 月19 日担 任 华富 竞争 力基 金基 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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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先 生, 于 2012 年7 月4 日到2013 年8 月 19 日担 任 华富 竞争 力基 金基 金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负 责公募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由 公司 分管 公 募投资 业务 的领 导、 涉及 公 募投资 和研 究的 部门 的业 务负责 人以 及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认 可的 其他 人员 组成 。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由公司 分管 公募 投资 业务 的最 高业务 领导 担任 ,负 责投 决会的 召集 和主 持。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姓名和 职务 如下 :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 理、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 公司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研究 发展 部总 监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 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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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按 照招 募说明 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3、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采取 适 当、 有 效的 措施 , 防止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禁 止行 为的 发生 :


(1) 投资 于其 它基 金;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事 证 券买 卖; (4) 违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将基 金财 产用 于向 第 三人 抵押 、 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贷 款,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担 保的 除 外;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的除 外; (6) 以基 金财 产进 行房 地产 投 资; (7) 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 基金财 产投资 于与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10)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违 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行 为;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3)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托管协 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它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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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扰 乱市 场秩 序; (9)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其它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从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本 公 司建立 了科 学合 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公司 为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 一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 法、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 它由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 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 包括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体 系、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和内 部监控 等内 容。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人事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 制度、 紧急 应变 制度 和基 金销售 管理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 15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进 行了 具体 规 定 。 (1) 风险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 准则 等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2)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 金投 资的 全过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 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 ,对 董事 会负 责,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 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 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职 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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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 金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1) 风险 管理委员 会:风 险管理委员 会是董事 会下 设负责根据 董事会的 授权 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 制度进行 审 查并提供咨询 和建议的 专 门委员会,其 工作重点 包 括:审议公司 的风险管 理 制度,对公司 存在的风 险 隐患和可能出 现的风险 问 题进行 研究 、预 测和 评估 ,对重 大突 发性 风险 事件 提出指 导意 见。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投资 决策 机构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具体职责 为:分析 判 断宏观经济形 势和市场 走 势,制定基金 重大投资 决 策和投资授权 ;对投资 决 策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控 ; 对基金经理进 行的交易 行 为进行 监督 管理 ;考 核基 金经理 的业 绩。 (3) 督察 长:督察 长组织 、指导公司 的监察稽 核工 作,监督检 查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 况和公司 的 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 督 察 长履行职责的 范围,应 涵 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 有 业务环节; 有 权参加或 者 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 司 业务、投资决 策、风险 管 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 阅 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 部管理、 制 度执行及遵规 守法情况 进 行内部监察、 稽核;定 期 独立出 具稽 核报 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 (4) 风险 控制委员 会:风 险控制委员 会对识别 、防 范、控制基 金运作各 个环 节的 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 点 关注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 险 状况,对基金 投资运作 的 风险进行测量 和监控, 对 投资组合计划 提出风险 防 范措施。同时 ,负责审 核 公司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 风 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 司 整体风险的评 估、识别 、 监控与 管理 。 (5) 监察 稽核部: 公司设 立监察稽核 部并保证 其工 作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充 分发 挥其职能作用 。监察稽 核 部监督公司各 业务部门 和 人员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公 司内部各 项 规章制度,对 公司各类 规 章制度及内部 风险控制 制 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 效性进行评估 ,组织各 部 门对存在的风 险隐患或 出 现的风 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并 监督整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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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业 务部 门: 对本 部门 业务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有管 控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7) 员工 :依照公 司“ 风 险控制落实 到人” 的 理念 ,每个员工 均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责,负责 把公司的 风 险控制理念和 措施落实 到 每一个业务环 节当中, 并 负有把 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隐 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报 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部 控制 措施 本基金 管理 人高 度重 视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 重要 性, 强 调要 让风 险控 制渗 透 到公 司的每 一项 业务 和公 司的 文化中 去, 要求 所有 员工 以他们 的能 力、 诚信 和职 业道 德 来控制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管理 人采 取的 主要 措施 包括: (1) 建立 了比较完 善的内 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系 统。 由风险控制 委员会组 织、 监察 稽核部执行, 通过与董 事 会到管理层到 每个员工 不 断的沟通和交 流,识别 和 评估从治理结 构到一线 业 务操作等公司 所有方面 、 所有业务流程 中公司运 作 和基金管理的 风险点和 风 险程度,明确 划分风险 责 任,并制定相 应的风险 控 制措施。本基 金管理人 强 调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 中,要全员参 与,责任 明 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 的 员工对风险管 理都有清 晰 的意识,清楚 知道他 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 地位和责 任 。在风险识别 和风险评 估 的基础上,监 察稽核部 建 立了覆盖公司 所有业务 的 稽核检查项目 表,该表 为 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内部规章等方 面确保公 司 运作和基金管 理合规和 风 险控制提供了 检查和监 督 的手段 ; (2) 完善 监察稽核 工作流 程,加强日 常稽核工 作, 促进风险管 理的数量 化和 自动 化,提高风险 管理的时 效 和频率。公司 专门建立 了 华富风险控制 系统,能 对 基金投资风险 和业绩评 估 做到动态更新 。同时监 察 稽核部通过质 询、评估 和 报告等工作流 程,以建 立 一种机制,使 任何内控 工 作和外部审计 中发现的 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解 决; (3) 对风 险实行动 态的监 控和管理。 一方面, 周期 性根据公司 的业务发 展和 内部 审核、 稽查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和调 整; 另一 方面 , 在 变化的 环境 中, 不断 识别 、 评估新的风险 ,尤其强 调 对新产品和新 业务的风 险 分析、评估和 控制,强 调 新的法律法规 对风险管 理 的要求。为确 保公司运 作 和基金管理能 够符合最 新 颁布的法律法 规要求, 本 基金管理人还 在组织机 制 上进行了设计 ,由监察 稽 核部的内控人 员和法律 事 务人员分工合 作,保证 对 与基金有关的 法律法规 进 行实时 跟踪 、全 面收 集、 准确分 解并 及时 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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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声明如 下: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半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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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 国《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银行家》 “2017 最佳 金融创 新奖 ” 及中 国银行 业 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 等多项重要奖 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中列第2 位; 在美国 《财 富》“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 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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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 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21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中 心和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 :方萍 咨询电 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 机构 :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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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李建 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于菲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 大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 :王 菁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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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 :张 波 联系电 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www.bank.pingan.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于 慧、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传真: (010 )57092611 联系电 话: (010 )57092615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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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 :廉 赵峰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公司网 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翔 联系电 话:010-8523882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 东路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 :王 宏 客服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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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陈 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1200 (14)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李 晨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联系人 :牛 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6)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传真: (010 )6610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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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17)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合 肥市 安庆路 79 号天 徽 大厦 A 座 办 公 地址 :合 肥市 安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联系电 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 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 安徽 省内 可直拨 96588 ) 公司网 址: www.hsbank.com.cn (18)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汪 岛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1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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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cn (2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36、38、41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肖 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客服电 话:020-961133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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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服热 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服热 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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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 务热 线:953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客服电 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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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3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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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36)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8)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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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宋 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72343 公司网 址: www.cnht.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深圳 市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 林 联系人:黄婵 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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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3)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莲前 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深 田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 钦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99-886 公司网 址:www.gwgsc.com (4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张 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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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6)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1 幢 33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冠昌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业务传 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江 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4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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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155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 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5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 外请 先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 -20315290


传真:021 -203151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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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3)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 A 座-大连 期货大 厦 38 、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5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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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7)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 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 融大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 刚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8)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5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60)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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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61)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62)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95368 公司网 址:www.hlzq.com (6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文 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公司网 站: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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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上 海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金 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广 西桂 林市 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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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 码: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69)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 蚂蚁(杭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1)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顺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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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7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7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陆家 嘴金融 广 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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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88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a.leadfund.com.cn (7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508 号 北美 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79)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 9 层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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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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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80) 北京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95162-2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81)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建 威大 厦1208 室 法定代表 人: 罗细 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址:www.zcvc.com.cn (82) 住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6 号 1 幢 10 层1007-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83)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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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84)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 :赵 森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5)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86)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 电话 : 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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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66zichan.com (87)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宜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钱 诗雯 联系电 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8) 办公 地址 :辽 宁省 大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李 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弘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9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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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韩 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 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91)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温特 莱中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9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之 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94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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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站:www.520fund.com.cn (9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 楼 10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97)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8)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金 座东 方财富 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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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付 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公司网 站:http://www.18.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 :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其他同 上 (三)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 冬、 孙睿 (四)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名称: 天健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杭州 市西 溪路128 号 9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胡少 先 电话: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 :曹小 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小勤 、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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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99 号 文 核准 募集 。募 集期从2005 年 1 月4 日起到 2005 年2 月25 日 止, 共募 集 601,106,870.74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为 8157 户。本 基金 的类 别为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存 续期 间为不 定期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 金合 同已于 2005 年3 月2 日正 式生 效。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两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 决方案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直销 机构 :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 :李 晔 咨询电 话:021-50619688 ,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 机构 :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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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联系人 :王 琳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于菲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其他 代销 机构( 同上) 2 、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3 、条 件成熟 时, 基金 投资 人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代理 机构 以电话 或互联 网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 时间 基金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申 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3、本 基金 已于2005 年4 月6 日开 始办 理申 购业 务,5 月30 日开 始办 理赎 回 业务。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含申 购费)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 币 51


( 含申购 费) 。 已在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 有认 购基金 记录的 基金投 资人 不受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销网点 的基 金投资 人欲 转入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 要受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相 关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基金投 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投资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每 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账户 余额 不得 低于 500 份, 如 进行 一次 赎回后 基金 账户 中基 金份 额余额 将低于 500 份, 应一 次 性赎回。 如因 分红再 投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巨额赎回 、基 金转换 等原 因导 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500 份之 情 况, 不受 此限 , 但再次 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市场情 况, 调整上述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 整前三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四)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有 效申 请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之 前提 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4、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在变 更上述 原 则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在新规 则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 人必 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销售代 理机 构规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内 书面提 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基 金销 售机构如 允许 基金投 资人 进行 预约或 其他 形式 的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其申 请的 处理 方式按 有关 业务 规定进 行。 投 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方 式足 额缴 付申 购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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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基 金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与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 以在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内收 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一 般情 况下,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及之后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电话或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的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销售 代理机 构将 基金投资 人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人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自 成交 确认 日起 在 T+7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招募说 明书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价 格 1、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的 处 理方 式 申购 份数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 金额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申购 份额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100 万 1.5% 100 万≤ 申购 金额<500 万 1.0% 申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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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计 算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 额, 具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3、 赎回 金额 (1)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产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按持 有时 间的 长短 分为 四档, 最高 不超 过0.5%, 具体 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不满1 年 0.5% 1-2 年(含1 年) 0.35% 2-3 年(含2 年) 0.2% 3 年 以上( 含3 年) 0 (2) 赎回 金额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0 元, 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 则: 赎回1 赎回2 赎回 3 赎回 4 持有时 间 不满1 年 1-2 年( 含1 年) 2-3 年(含2 年) 3 年 以上 (含 3 年) 适用费 率 0.5% 0.35% 0.2% 0 赎回费 用 60 元 42 元 24 元 0 赎回金 额 11,940.00 11,958.00 11,976.00 12,000.00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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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净值 ,按照每 个开放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七)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益 并 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支持 等 不充分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未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基金 份额 申购时 ,应 当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经备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二个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 回;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 足额按 时支 付;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55


量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二十 个 工作 日。 发生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未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基金 份额 赎回时 ,应 当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经备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一 日,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管 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一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提前 三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上 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赎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 兑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兑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造成 基金资 产净值的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基金 56


管理人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申 请赎回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选择 撤销的 ,基金管理 人对未 办理的 赎回份额, 可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支 付 时,基金 管理人 通过邮 寄 、传 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三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报刊及 其他相 关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4) 基金 连续二个开放 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 期支付 赎回款项, 但延缓 期限不 得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二)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2006 年 9 月 28 日 在交 通银 行、 兴业证 券 及本 公司 直销 渠道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2007 年8 月 8 日在 建设 银行 和招 商银 行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2007 年 12 月 3 日, 在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2008 年 2 月 25 日, 在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2008 年 4 月 21 日, 在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2008 年 5 月 20 日 ,在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2008 年7 月1 日,在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2008 年7 月7 日, 在中 国光 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2008 年7 月 10 日, 在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若 未来 增加 其 他定 期定额 投资 渠道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及 时公 告。 (十三 )基 金转 换 1、转 换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2006 年 10 月 9 日起在 建设 银行 和 本公司 直销 渠道 开通 华富 竞争 力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华 富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转 换业 务。2006 年 12 月 25 日起 增加 华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为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代 销机 构。本基 金管 理人 自 2007 年6 月6 日 通过 本公司 直 销中 心、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等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7


华富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华富 成长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自2008 年2 月25 日通 过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华富 竞争 力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 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 务。2008 年 4 月 21 日 , 在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华 富竞 争力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华 富成 长趋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2、 转换 费用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用 于支付 有关 手续 费和 注册 登记费 : (1 )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转换 时, 转换 费率 将按 照转 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加上 转出 与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 补差 的标 准收取 。 当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低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 费用补差 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 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 基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不收 取费用 补差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率 水平 ,但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收费 办法 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3、 业务 规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 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 理的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册 登记 的基 金。


(2 )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的 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 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进 行计 算 (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固定 价1.0000 元) 。 基 金转 换 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 请, 申请 转换 份额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 用份额,并遵循“ 先 进先出 ”的原 则。


(4)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时,转出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转 入方的 基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 态。


(5)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在 规 定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投 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58


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 少转 出基 金份 额、 增加 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可 自T +2 日起 向业务 办理 网点 查询 转换 业务的 确认 情况 , 并有 权 转换 或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红时 再投 资的 份额 可在权 益登 记日 的T +2 日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


(6)单 笔转 换份 额不 低于 1000 份, 基金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其他 基金 ,单 笔转 换申 请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 限额限 制。 4、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 部基金的基金转换 业 务: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转 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任何 一 方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暂 停接受 该基 金份 额转 出申 请。 (4 )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或其 他在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已载 明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形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适度 主动 资产 配置和 积极 主动 精选 证券 的投资 策略 ,对 基金 投资 风险的 控 制遵循 “事 前防 范、 事中 控制、 事后 评估 ” 的 风险 控制程 序, 运用 华富PMC 选股系 统,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投资 型基 金。本 基金 管理 人相 信: 在新兴 市场 ,存 在大 量潜 在的投 资 机会可 供挖 掘, 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策略 具有 更大 的竞 争优势 。 股票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管 理人相 信, 企业 的基 本面 变化是 驱动 股价 的最 主要 因素, 而 竞争优 势又 将决 定企 业基 本面的 变化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运 用华 富PMC 选股 系统 , 对行 业及企 业的 竞争 格局 进行 系统的 分析 和实 地调 研, 投资于 行业 内具 有竞 争力 且估值 合 理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将中 国经济 增长 最大 限度 地转 换为基 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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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将通过 定量 分析 方法 ,从 市场失 衡中 把握 投资 机会 ,力争 实 现稳定 回报 。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界 定为 股票、 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其 它投 资品 种。 股票投 资 范围为 所有 在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A 股。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品 种包括 国 债、金 融债 、公 司债 、回 购、短 期票 据和 可转 换债 。现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银行 存 款。本 基金 债券 和股 票的 投资比 重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市 场的 判断 灵活 配置。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为30-90% ,债 券投资 比 例为 5-65% ,现 金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重 点是 经过华 富PMC 选 股系 统严 格筛选 具有 竞争 力且 估值 合理的 上 市公司 ,该 部分 投资 比例 将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 。 (四)投资 策略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 法决策 是基 金进 行投 资的 前提 ; (2) 宏观 经济发 展环境 、 微观企业 经济运 行态势 和 证券市场 走势。 这是基 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 投资 对象收 益和风 险 的配比关 系。在 充分权 衡 投资对象 的收益 和风险 的 前提 下做出 投资 决策 ,是 基金 维护投 资人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策 程序 (1) 研究 发展 部通 过自 身研 究 及借 助外 部研 究机 构形 成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 宏观分析、 市场分 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 各类报 告,为 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 提供决 策 依 据, 并通 过华富 PMC 选股系 统构 建及 维护 基金 股票池 ;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 召开会议 ,并依 据上述 报 告对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比 例等 提出指导性 意见; 如遇重 大事项,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 时会议 做出决 策;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参考 上 述报告, 并结合 自身对 证 券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本基 金投 资计 划, 包括资 产配 置、 行业 配置、 股票/ 债 券选 择, 以及 买卖时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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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 室依据 基金经 理 的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 统一执行 证券投 资组合 计 划, 进行具体品 种的交 易;基 金经理必须 遵守投 资组合 决定权和交 易下单 权严格 分离的 规定 ; (5) 风险 控制委 员会根 据 市场变化 对投资 组合计 划 提出风险 防范措 施,监 察 部对 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 行过程 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 时风险 控制,基金 经理依 据基金 份额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 下有权根 据环境 变化和 实 际需 要对上 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3、 投资 组合 管理 的方 法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自 上而下的方法,确定各类 资产的权重。在长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以宏观经济 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风 险预测框架来调整资产配 置 , 关 键因 素为 宏观 经济预 测、 利率 水平 判断、 国家 的 经济 政策 等; 短 期内 , 本基金将基于经济结构调 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 关变化,通过时机把握来 调整资 产配 置。 此外,在资产配置的动态 调整上,基金管理人将持 续关注多个市场的联动关 系,包括国内与国际市场 之间,国内股票、债券、 期货等市场之间两个层次 的互动分析。力争从多维 的角度对单个市场风险收 益状况进行衡量,从而提 高对单 个市 场走 势判 断准 确的概 率。 (2) 行业 及股 票选 择 在行业 及股 票选 择方 面, 利用华 富基 金管 理公 司开 发的 “ 华富PMC 选 股系 统” 进行行 业及 股票 综合 筛选 。 该系统首先通过财务指标 筛选,构建初选股票池, 然后通过运用定量及定性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初 选股票池中的个股从所处 行业、公司基本面及估值 三方面 进行 评价 , 并 根据 综合评 价的 结果 对个 股进 行排序 , 形 成精 选股 票池 。 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提 供科学 精确 的支 持。 本基金 行业 及股 票选 择的 流程如 下图 :


股 票 池 小 组 筛 财 务 指 标 初 初选股 票池 公司竞争力评价 行业评价 综 合 评 价 精选股 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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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选 股票 池的 建立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在行 业内具 有竞 争力 而估 值适 中的企 业具 有以 下几 个特点 : 首先, 主营 业务 相对 突出 ; 其次, 现金 流状 况相 对较 好; 第三, 盈利 能力 相对 可观 ; 第四, 估值 的安 全边 际相 对较高 。 按照以 上四 个标 准本 基金 管理人 设计 了四 个指 标进 行首次 筛选 (见 下 表), 并根 据首 次筛 选的 结果初 步构 建初 选池 。




















初选 股 票池的 筛选 指标 指





标 指标取 值 主营业 务收 入规 模 连续两 年分 布于 行业 前80% 的 区间 经营产 生的 现金 流/ 净 利润 连续两 年分 布于 行业 前80% 的 区间 净资产 收益 率 连续两 年分 布于 行业 前80%的 区间 市净率 当期数 值分 布于 行业 前80% 的 区间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发 展部 组建由 研究 发展 部经 理和 分管行 业研 究员 组成 的股票 池小 组, 负责 股票 池的构 建与 维护 工作 。在 股票初 选池 的维 护中 , 以财务 指标 为基 准, 结合 研究人 员的 实地 调研 情况 进行及 时调 整, 以保 证 公司基 本面 的变 动直 接反 映为股 票池 的调 整: a、 股票 池小 组在 深入 调研的 基 础上, 对上 市公 司财务 指 标的 真实 性进 行 鉴别, 将财 务指 标虚 假的 上市公 司剔 除出 初选 股票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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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 票池 小组 在深 入调 研的 基 础上,对公 司基 本面已 经 明显 转好,但财 务指标 尚未 反映 公司 基本 面改观 , 从而 未能 通过 财 务指 标初 选的 上市 公司, 在经 研究 发展 部股 票池小 组讨 论后 加入 初选 股票池 ; 在初选 股票 池的 股票 构成 中, 通 过财 务指 标初 选产 生的股 票不 得低 于 股票池 股票 总量 的70% , 股票池 小组 对未 通过 财务 指标初 选、 但 经研 究讨论 调整 进入 股票 池的 股票比 例最 大不 得超 过30% ,力求 最大 限度 地做到 投资 程序 的严 密性 与灵活 性的 有机 结合 。 2) 华富 PMC 选股 系统 辅助下 的 行业 评价 a、 华富 PMC 选股 系统 的行业 分 类 华富PMC 选 股系 统在 行业 分类上 参考 天相 数据 库系 统的行 业分 类方 法对上 市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进行划 分, 共分 为33 个行业 ( 见下 表) 。
































华富 PMC 选股 系统 行业 分类 名


称 流通市 值( 亿元 ) 名


称 流通市 值( 亿元 ) 交通运 输 888.57 石化 294.54 电力 830.56 有色 266.36 机械 599.93 计算机 硬件 260.23 钢铁 654.13 元器件 253.3 医药 676.36 建筑业 211.13 房地产 639.79 造纸包 装 211.17 汽车及 配件 517.03 软件及 服务 167.8 金融 590.66 石油 169.49 化工 552.16 化纤 128.65 家电 534.93 电气设 备 209.56 通信 445.57 贸易 142.51 食品 377.91 供水供 气 142.52 纺织服 装 363.11 传媒 123.79 商业 329.76 煤炭 173.5 农业 295.59 酒店旅 游 103.76 建材 289.39 日用化 工 36.21 综合 317.54





注:依 据 2004 年 6 月 30 日的流 通市 值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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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 业评 价的 总体 思路 基金管 理人 对初 选股 票池 中个股 所处 行业 的评 价是 在华 富PMC 选股 系统的 辅助 下完 成。 华富PMC 选 股系 统通 过把 握经 济 结构及 消费 结构 变迁的 趋势 , 在行 业周 期 性分析 及行 业景 气度 分析 的基础 上 , 结 合对 行业竞 争结 构的 评价 ,形 成对行 业的 总体 评价 。











华富PMC 行业 评价流 程 c、 行业 评价 的出 发点 多年以 来, 市场 化改 革、 工业化 、 城 市化、 农业 改 革深化 及人 口结 构 的变化 这五 大推 动力 持续 推动着 中国 经济 的高 速增 长。 本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这五 股合 力在 未来多 年 仍将 继续 发挥 其作 用。 并在 较长 的时 间 对 相 关的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产 生 重大 影响。 因此, 关注 此 五股 合力 对经 济结构 及消 费结 构的 影 响, 是 本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行业 评 价的 出发点。 d、 行业 景气 因素 在关注 经济 结构 及消 费结 构变化 的同 时, 华富PMC 选股系 统同 时加 强 对 行 业基 本面 的研 判, 跟踪 各 行业 发展 动态, 运用华 富 行业 景气 评价 方法和 行业 指数 对基 本面 因素的 敏感 度分 析方 法, 以及数 据库 支持 系 统,对 行业 投资 机会 进行 把握。 e、 行业 竞争 结构 因素 华富PMC 选股 系统 的行 业 竞争分 析针 对决 定产 业竞 争环境 的5 种合 力 进 行 评级, 包括 产业 内既有 厂 商竞 争、 潜 在进 入者威 胁、 替代 品威 胁 、 行业景气度评价 行业竞争结构评价 数据库 支持 行业进入壁垒 上、下游的侃价能力 替代品威胁 竞争格局 PMC行业评价结果 调研分析 复苏阶段 增长阶段 顶峰阶段 衰退阶段 底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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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的 议价 实力、 客户的 议 价实 力。 从 产业 竞争结 构 的角 度解 析产 业的盈 利能 力。 图


决定 产业 竞争 环境 的五 种 合力 3) 华富 PMC 选股 系统 辅助下 的 公司 竞争 力评 价 为充分 贯彻 基金 管理 人 “投 资 于行 业内 具有 竞争 力企 业 ”的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托华 富PMC 选股 系统 ,从 核心 能力 、成长 能力 、抗 压能 力、反 应能 力和 持久 能力 等五个 方面 对初 选股 票池 中的公 司进 行评 价, 形成对 公司 竞争 力的 综合 评价。








华富 PMC 选股 系统 公司竞 争力 评价 流程 产业内既有 厂商的 竞争 潜在进 入者 替代品 供应商 客户 竞争力评 价结果 抗压能 力 成长能 力 核心能 力 持久能 力 反应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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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华富 PMC 选股 系统 辅助下 的 公司 估值 评价 PE、 PEG、 PB 为 主要 的估 值指 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上市 公 司划 分为 周期 型、 成长型 和稳 定型 三类 , 每 类公司 适用 不同 的估 值指 标。P/E 是指 当前 市盈 率(Trailing P/E)及 未来 一年预 测市 盈率 (Leading P/E )。PEG 中的 P/E 根据当 前的 价格 以及 当期 前一年 的实 现每 股收 益计 算,增 长 率G 根据 未 来1 年的 预测 增长 率计 算。PB 中的B 采用 按市 场价值 重 估后 的净 资产 计 算。 (3) 债券 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 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 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 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 管理;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 券供求 等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 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 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 进行 优化 配置 和调 整,确 定类 属资 产的 权重 ;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 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 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 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等 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 主动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标 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 比较基 准是 中证 全 债指 数;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60%×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35%×中证全债指数+5% ×


同业存款利率 。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保 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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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 值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证券投 资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5‰; (6) 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7)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8) 本 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金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第(1)-(4)项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 动。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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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 益。 (八)防范 关联 交易 风险 1、以 下基 金投 资关 联交 易 应当禁 止: (1)买卖 关联 人发 行的 证券, 但 关联 人与 公司 、 基金 托管 人 无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除外 ; (2)运 用基 金财 产配 合关 联 人的证 券投 资业 务, 通过 单独或 合谋 ,集 中资 金优 势、 持 股 优势 或者 利用 信息 优势 联 合或 者连 续买 卖等 方式 ,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格或者 从事内 幕交 易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 (3)在承 销期 内买 卖关 联人主 承 销的 证券 ,以 故意 抬高 关 联人 所承 销证 券的 价格; (4)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活 动; (5)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允许 以 及根 据基 金合 同进 行投 资 的情 况除 外。 2、 对下 列基 金投 资中 的关联 交 易, 除 按公 司正 常投资 审 核程 序进 行外, 还应经 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1)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 进行 单笔 5000 万元 以 上的债 券交 易; (2)在承 销期 内基 金财 产购买 关 联人 主承 销的 新股、 配 股、增发 股票、国债 、 企 业 债券等 证券 的单 笔交 易金 额超 过5000 万元 的; (3)其 他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 的,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处理。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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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48,593,631.60 77.13 其中: 股票


348,593,631.60 77.1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6,963,074.00 5.97 其中: 债券


26,963,074.00 5.9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5,855,734.58 16.78 8 其他资 产


543,917.38 0.12 9 合计





451,956,357.5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592,000.00 0.8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8,064,312.11 55.0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121,829.76 0.03 E 建筑业 132,469.60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4,442,237.73 12.0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8,828.41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 业 40,490,919.25 8.98 J 金融业 1,181,676.05 0.2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97,469.74 0.0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1,888.95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8,593,631.60 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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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97 东北制 药 3,200,000 32,512,000.00 7.21 2 603939 益丰药 房 730,000 30,441,000.00 6.75 3 600809 山西汾 酒 736,276 25,806,473.80 5.73 4 600498 烽火通 信 900,000 25,623,000.00 5.68 5 600702 舍得酒 业 1,080,000 24,645,600.00 5.47 6 600436 片仔癀 280,000 24,262,000.00 5.38 7 600845 宝信软 件 700,000 14,595,000.00 3.24 8 002157 正邦科 技 2,699,910 14,336,522.10 3.18 9 300016 北陆药 业 1,950,000 13,650,000.00 3.03 10 300059 东方财 富 1,100,000 13,310,000.00 2.9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0,500.00 1.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0,500.00 1.11 4 企业债 券 20,274,000.00 4.5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688,574.00 0.3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963,074.00 5.98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43808 18 华宝 01 100,000 10,153,000.00 2.25 2 127121 15 苏国 信 100,000 10,121,000.00 2.25 3 108901 农发 1801 50,000 5,000,500.00 1.11 4 113517 曙光转 债 12,000 1,263,000.00 0.28 5 113013 国君转 债 4,050 425,574.00 0.09 6、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7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未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金 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股票。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208.22 2 应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0,094.35 5 应收申 购款 34,614.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3,917.3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3 国君转 债 425,574.00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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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 注: 本 基金自2015 年9 月30 日起, 将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由“6 0 %× 中 信标普300 指数+35%×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5% × 同业存 款利 率” 变 更为 “60 % × 中信 标普 300 指数 +35%×中证 全 债指数+5%× 同业 存款利 率"。本基金 自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将 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 由 “60% ×中 信标普 300 指数+35%×中证 全债 指数 +5%× 同业 存款 利率 ”变更 为“60% ×标普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 差(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差 (4 ) (1 )- (3 ) (2 )- (4 ) 2005.3.02--2005.12.31 -2.00% 1.10% -3.99% 0.78% 1.99% 0.32% 2006.1.1--2006.12.31 95.16% 1.40% 63.69% 0.84% 31.47% 0.56% 2007.1.1--2007.12.31 122.22% 1.91% 80.33% 1.38% 41.89% 0.53% 2008.1.1--2008.12.31 -54.70% 2.62% -43.12% 1.79% -11.58% 0.83% 2009.1.1--2009.12.31 47.79% 1.50% 51.34% 1.22% -3.55% 0.28% 2010.1.1--2010.12.31 -5.75% 1.46% -5.45% 0.94% -0.30% 0.52% 2011.1.1--2011.12.31 -36.39% 1.25% -14.74%


0.78% -21.65% 0.47% 2012.1.1--2012.12.31 -7.19% 1.32% 6.27% 0.75% -13.46% 0.57% 2013.1.1—2013.12.31 38.87% 1.62% -2.17% 0.83% 41.04% 0.79% 2014.1.1—2014.12.31 23.26% 1.31% 31.64% 0.72% -8.38% 0.59% 2015.1.1-2015.12.31 46.76% 3.07% 7.67% 1.46% 39.09% 1.61% 2016.1.1-2016.12.31 -19.01% 1.72% -5.03% 0.81% -13.98% 0.91% 2017.1.1-2017.12.31 7.98% 0.97% 14.40% 0.39% -6.42% 0.58% 2018.1.1-2018.12.31 -21.63% 1.50% -13.02% 0.79% -8.61% 0.71% 2005.3.02-2018.12.31 172.56% 1.73% 173.86% 1.04% -1.30% 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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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 股300 指数 +35%× 中证全 债指 数+5%× 同业 存款利 率”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财产 构成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其 他应收 款项 以及 其它 投资 所形成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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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 产应 开设 基金 专用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基金银行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开 设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固 有财 产账 户以及 其它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三)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④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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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 交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 计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息 日 至估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净价 估值 ; (3)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4)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1)-(5)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 第(1) -(5) 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上 形成的债券 估值,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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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4、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 第(3) 项或债券估 值方法的 第(6) 项或 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 场 规则变更等, 本基金管 理 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 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本 基 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四)估值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精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予 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净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25%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净 值错 误偏 差达 76


到 基 金份 额净值 0.5%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五)估值 错误 的确 认与 处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 销机 构或基 金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 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 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 差 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 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 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 正,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 损 失,由差错责 任方和未 更 正方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 度 分别各自承担 相应的赔 偿 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 利益损失,则 差错责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77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 因 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除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 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 金托管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 金 托管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 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当事人, 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 78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 定。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财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 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5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20%; 3、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以 公告的 收 益分 配方 案为 准; 4、 本 基金 收益 以现 金形 式 分配,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 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基金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内 到销 售网 点选 择或 更改分 红方 式 , 最 终分 红方 式以 79


权益登 记日 之前 最后 一次 选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对于 未在权 益登 记日 之前 选择 具体 分红方 式的 投资 人, 本基 金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方式;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告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内 容。 2、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在二 日内 由基金 管 理人编 制临 时公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依据 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 付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 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1.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磋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三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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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磋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三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需要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则必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行 。 3、证券 交易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师 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二)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 费 本基金 按申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率 ,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100 万 1.5% 100 万≤ 申购 金额<500 万 1.0% 申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 费用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和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计 算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 额, 具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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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申 购 份数 的计 算按 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回 费 赎回费 用按 持有 期递 减, 最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额 的1.5% 。 赎 回费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具 体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少于 1.5%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 金财 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赎回金 额和 费用 的计 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按 照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费 率具体 情况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上述 费率 限额 内调 整申 购和赎 回费 率 , 但 必须 于 新的费 率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3、 转托 管费 ; 4、非 交易 过户 费;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 年 以上 (含 1 年 )、2 年以 下 0.35% 2 年 以上 (含 2 年 )、3 年以 下 0.2% 3 年 以上 (含 3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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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三)其他 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募 集期 间 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但可 以 从 认购费 中列 支。 (四)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 类纳 税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 个会 计年 度;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独 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 定保留 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6、 基 金托 管人 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资产 净值、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7、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二)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 二日 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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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三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招募说 明书 自首 次公 告之 日起生 效。 (二)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五)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三个 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内 容截 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一 日,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十 五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七)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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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八)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九)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十)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二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6、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8、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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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10、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11、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2、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 内变 更超过 50% ;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4、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6、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7、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8、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9、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20、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21、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2、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3、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4、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5、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6、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7、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8、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二) 澄清 公告 (十三)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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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十七、风险揭示 风 险 揭示, 即识 别市 场变 化和 交 易过 程中 的各 种潜 在风 险 因素, 并量 化成 各种 风险 指 标。 本基金 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以及 其 它风 险等。 (一)市场 风险 1、 因市 场影 响而 使投 资人无 法 达到 预期 的获 利水 平。 即 市场 价格 因经 济因 素的 变 动而 趋向不 利的 风险 ,而 市场 价格可 包括 利率 、汇 率及 期货等 的价 格; 2、 股价 风险 。 股 票价 格变 动随公 司因 素、 市场 因素 、 政治 因素、 经济 因素 的 变化而 变 化,其 价格 的波 动往 往十 分 剧 烈, 对投 资于 股票 市场 基 金的 价值 有着 极大 的影响; 3、 利 率风 险。 债券 的价 格 与市场 利率 呈反 向变 动, 市场利 率下 跌时 , 债 券价 格通常 会 上涨; 反之 ,市 场利 率扬 升,债 券价 格则 会下 滑。 (二)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 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 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不 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 投资操作 出现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三)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 层 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 要 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 如果基金 基 金风险分 类 流 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 利 率风险 汇 率风险 股 票价格风 险 商 品价格风 险 金 融工具价 格 风险 现 金流风险 机 会成本 集 中度风险 违 约风险 集 中度风险 结 算风险 抵 押品风险 其 它风险 操 作风险 技 术风险 突 发事件风 险 政 策风险 市 场风险 判 断不准 信 息不全 操 作失误 管 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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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为 现金,将 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 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 险,从而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净 值。二 是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 合 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 将 其投资组 合变现 而引 起资 产损 失或 交易成 本的 不确 定性 。 (四)信用 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 险 主要是指由于债券发行 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 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 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 以及基金所投资上市公 司 因造假或 者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等 原因 导致股 票价 格下 降,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风 险。 (五)其他 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 波 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 、 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 法 律风险、 行业风 险、 突发 事件 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的 混 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 特 征从长期平均来看,介 于 单纯的股 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 型 组合之间。基金管理人 通 过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 与 积极主动 的精选 证券 ,实 现风 险限 度内的 合理 回报 。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基 金终 止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金被 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无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合并 、撤 销; 6、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未 能在 六个 月内产 生新 的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 7、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情 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应 当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清算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公告 。 (二)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 时间 、组 成及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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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起三十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证 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定的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事 务所、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 事务 所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及上 述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律师 事务 所应在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人 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方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 财产 后, 负 责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5、对基 金财产进 行变 现;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8、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9、参 加与 基金 有关 的民 事 诉讼; 10、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告 ; 11、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清算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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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公 告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在 三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清算 的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法并 依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认购 费、 申 购 费用及 其它 约定 和法 定的 收入 ; (4)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 或国家有 关 法律规定,致 使基金财 产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产 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必要 时应采取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8) 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 务,并按 照 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进行 必要的监 督 和检查 ; (9)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 代销机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 对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 出 现时, 决定 暂停 受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2)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3)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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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并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5) 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和赎 回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6) 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 金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 工作 或委 托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7)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确保 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账, 分别 进行 证券 投资; (8) 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10) 采取 适当的措 施对基 金托管人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行 为进 行纠正 和补 救;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13)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分红款 项; (14)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以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5) 保守 基金的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但 因遵 守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它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91


裁决、决定、 命令而做 出 的披露或为了 基金审计 的 目的而做出的 披露不应 视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16)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7)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和直 接管 理; (1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9) 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保 存基金财务 管理活动 的记 录、会计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20) 于基 金合同终 止时,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接 管其财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不 承担 连带责 任; (24) 确保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 保证 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26)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 按规定退 还所募集 资金本 息、并承 担募集期 间依


法产 生的合 理费 用; (27)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的 其它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2) 依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如 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 本 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 监会和 其它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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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 或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 ,致使基 金 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产生重大损 失的,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 必要时应 采 取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安全 保管 基金 的财 产;


(3)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配备 足够、合 格的 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专 职人 员及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相互 独 立,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其托管的 其它基 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 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 独立; (5) 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按有 关规定开 立证券 账户、银行 存款账户 等基 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 基 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投 资 指令,并办理 基金名下 的 资金往 来; (9) 保守 基金的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但 因遵 守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它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决定、 命令而做 出 的披露或为了 基金审计 的 目的而做出的 披露不应 视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1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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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不予执行,立 即通知基 金 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发 现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 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2)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 (13)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4)依 法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5) 于基 金合同终 止时,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6)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接 管其财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 (19)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20)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1)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2)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23)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它义 务。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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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因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 注册 登记机构的 过错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求 偿权 ; (10)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认 可基 金托管 协议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及按照 规定 支付 相应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6)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或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或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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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8) 代表 10% 以上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9) 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10)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并; (11)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它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2、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2)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 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96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 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但应当至少提 前三十日 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内 的重 大事 项, 如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它基 金合 并以 及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10% 或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最 迟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四十 五 日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时 提案 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三十 日 公告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 97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修改 过的 提案 最迟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四十五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修改 过的 提 案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前三十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有 三十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a)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注意 事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 地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b)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三 十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日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 成决议 。 4、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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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 的方 式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表决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 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三)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 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终止 的; (2) 因 重大 违法 行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 合并 、撤 销; (6)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 情 形。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同终 止日起 三十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清算 小组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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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 选定 的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 合 法执业的律师 事务所以 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以及上述 会计师事 务 所和律师事务 所应在基 金 合同终止之日 起十五个 工 作日内将本方 参加清算 小 组的具体人员 名单函告 其 他各方。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 后,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 算公 告;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7)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9) 参加 与基 金有 关的 民事 诉 讼; (10)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告 ; (11)进 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案, 基金财产 清算 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基 金财产未 按 前款(1) 至(3 )项 规定 清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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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公告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在 三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海 分会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投资 人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华富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成立时 间: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47 号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永久 存续 电话:021—68886996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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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从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箱服 务;经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对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基 金财 产的投资组合 、所托管 的 本基金管理人 的所有基 金 的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 支付 等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行 为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 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3)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 的投资指 令 、妥善保管基 金的全部 财 产、按时将赎 回资金和 分 红收益划入专 用清算账 户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 理、擅自动用 基金财产 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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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的行 为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 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的 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3) 、 除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外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商 。 (4)、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有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有 取得基 金从 业资 格的 专职 人员, 有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条件 ,有安全高 效的清算 、交 割系统,有 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 施和与基 金托 管业务有关 的其他设 施, 有完善的内 部稽核监 控制 度和风险 控制制 度。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行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 请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 103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不 能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4)、 以上 事项 如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新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根 据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账户 办 理基 金财 产支 付。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5、债券 托管 账 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申请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 券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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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重大合 同包 括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担任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编制 及持续 保管义务 由注册登 记机构 承担,但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 日、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 日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册 登记 机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并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 理人 提供任意 一个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 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 供,但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涉及 到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所有费用 ,应从注 册登记 费用中支 取,不得 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也 不得 向基 金托 管人另 外收 取。 基金 托管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 管,按国 家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 督管理 部门 的要 求执 行。 (六)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因本 协议产生 或与之相 关的争 议,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协 商、调解不 能解 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 分会,按照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分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 海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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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止 本协 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后 的新协议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 效,须经证 监会核 准的 ,经 其核 准后 生效。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 寄送 服务 1、对 账单 寄送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每个 季度 结束后十个工 作日内 向该 季度有交 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电子 或书 面文 件形 式寄 送对账 单。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每年 度结束 后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向所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电子 或书 面文件 形式 寄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当期 分配所 得的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金 , 再投资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 人可以 定时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四)咨询 、查 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预 设基金 查询 密码 ,预 设的 基金查 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 号 码的后 6 位数 字, 不足 6 位数 字的, 后面 加"0" 补 足。 基金 查询 密码 用于投 资 人查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户 和交易 信息 。投 资人 请在 其知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时 拨打 106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021-50619688 ,400-700-8001 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www.hffund.com 修改 基金查 询 密码 。 2、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请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 (五)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投诉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的人 员和服 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8 年 9 月 29 日, 《华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华 富竞争 力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2号 )》


3.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华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银 河证券 基 金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4.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华 富竞争 力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5. 2018 年 11 月 26 日 , 《华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西 藏东方 财 富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6.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华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西 藏东方 财 富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华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 行基金交 易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基金 投 资者 可 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 107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hffund.com)查阅 和下 载招 募说明 书 。 二十四、备查文件及 查阅 方式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富 竞争 力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证监 基金 字【2004】 199 号 文); 2、 《华富 竞争 力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富 竞争 力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处 ;其 余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2、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