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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ETF(510290)

38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9 年03 月16 日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 监许 可[2011]1096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1 年 9 月16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 资者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的 意 愿 、 时机 、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 亦 承 担基 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险 ,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 生影 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 量 赎 回基 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3 月1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 金管 理人 ................................................................................................................................. 9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6 基 金的 募集 ............................................................................................................................... 28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8 基 金份 额折 算 ........................................................................................................................... 30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1 §10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3 §11 基金 的投 资 ............................................................................................................................. 41 §12 基 金的 财产 ............................................................................................................................. 53 §13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4 §14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9 §15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1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3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18 风 险揭 示 ................................................................................................................................. 68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2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4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4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24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07 §25 备 查文 件 ............................................................................................................................... 108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及 《上 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如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内 容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冲突 或 不 一 致之 处 , 均 以 基 金合 同 为 准 。基 金 投 资 人 自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 §2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 上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上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上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上 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 18.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设 立 并 存 续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则》 定义的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 23.ETF 联接 基金:是 指将 其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以 下简 称目 标ETF )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 基金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发售 代理 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25.直 销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7.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机构 28.发 售协 调人 :指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协调 本基 金发 售等工 作的 代理 机构 29.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指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办 理本 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证 券公司 ,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30.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1.登记 结算业 务: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登记 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及 其后 续修订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托管 和结 算业 务 32.指定 交易: 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全面 指定交 易制 度试行办 法》 中定义 的“ 全面指 定 交易” 33.基金 账户: 指登 记结算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4.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5.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6.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 37.基金 募集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8.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9.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1.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2.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3.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投资者 可以 现金或 股 票方式 申请 认购 44.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以 申购赎 回 清单规 定的 申购 对价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出基 金份 额以 取得 申购 赎回清 单所 规定 的赎 回对 价的行 为 46.申 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47.申购 对价: 指投 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按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的组 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48.赎回 对价: 指投 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49.组 合证 券:指 本基 金标 的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券 50. 现金替代: 指 申 购、 赎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用 于 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1.现金 差额: 指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资产净 值与 按 T 日 收盘价 计算 的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合 证 券 市 值和 现 金 替 代 之差 ; 投 资 者申 购 、 赎 回 时应 支 付 或 应获 得 的 现 金差 额根据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应 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52.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单 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 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者 申购、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53.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易 时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简 称 IOPV 54.预估 现金部 分:指 由基 金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申 购赎回清 单中 公布的 当日 现金差 额 的估计 值, 预估 现金 部分 由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代 办证券 公司 )预 先冻 结 55.元 :指 人民 币元 56.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 易的 债 券 等 。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57.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8.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1.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3.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 后 发生 的 , 使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全 部或 部 分 履 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 事 件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 及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恐 怖 袭 击、 传 染 病 传 播、 法 律 法 规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发 事 件 、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注 册资 本金3 亿元人 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 工部 至助理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 北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务 中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营 职干 事,驻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 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 长(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 室文 秘、董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 哲 学系 团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 生,瑞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 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南方 股 权 投 资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监 事会 主 席 、 南 方股 权 投 资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监事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财务 处处长,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 术员 ,厦门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 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 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 务所 证券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深 圳分 行 资 产保 全部 职 员 , 银华 基 金 监察 稽核 部 法 务 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职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执行董 事。 徐刚, 职工 监事 ,硕 士学 历,中 国籍 。1995 年 7 月 专科毕 业于 山东 理工 大学 机电专 业 , 2010 年6 月 研究 生毕 业于 兰州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1995 年11 月 参加 工作 ,就 职于深 圳期 货 投资公 司, 任职 职员 、项 目经理 ,2003 年 6 月 加入 公司, 先后 任职 上海 分公 司职员 、机 构 业 务 部 职 员 、养 老 金 业 务部 主 管 、 上 海分 公 司 高 级经 理 、 副 总 经理 , 目 前 任职 上 海 分 公司 董事。 董星华 ,职 工监 事,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1991 年 7 月专本 科毕 业于 华中 理工 大学机 械 工程专 业,2002 年 6 月研 究生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政治经 济学 专业 。 其 1991 年 11 月 参加 工 作 , 先 后 就职 于 中 国 人保 武 汉 分 公 司、 中 国 人 寿再 保 险 公 司 、中 国 再 保 险公 司 、 深 圳证 券通信 公司 ,任 职科 员、 主任科 员、 经理 ,2011 年 2 月加 入公 司, 先后 任 职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办 公室 高级 经理 ,现 任办公 室高 级副 总裁 。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曾任职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EMBA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银 行副 处级秘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资 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公 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券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3 董 事 会 秘 书 、合 规 总 监 等职 务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 长,经 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师, 南 方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投 行 部及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督察 长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3.2.4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1 年 9 月至2013 年5 月 ,杨德 龙;2013 年 5 月至2016 年 3 月 ,杨德 龙、 柯晓 ;2016 年3 月至2016 年8 月 , 柯晓;2016 年8 月至2016 年11 月 ,柯 晓、周 豪;2016 年 11 月 至今, 周豪 。 周豪先 生, 北京 大学 软件 工程专 业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2008 年 7 月加 入南方 基 金信息 技术 部, 长期 负责 指数基 金及 ETF 基 金的 投 研及系 统支 持工 作;2015 年 6 月, 任数 量化投 资部 高级 研究 员;2018 年2 月至 2018 年11 月,任 南方 消费 活力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 ,任500 工业ETF 、500 原 材料ETF 基 金经 理 ;2016 年8 月至 今,任380ETF 、 南方 380、小康 ETF 、南 方小 康 、互联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今, 任 1000ETF 基 金经 理; 2017 年 8 月 至今 ,任 南方 有色金 属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至 今, 任南 方有 色 金属联 接基 金 经理;2018 年1 月 至今 , 任南方 中 证100 基金 经理 。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 收益) 李海 鹏先 生, 副总 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权益) 史博 先生, 权 益 研 究 部 总经 理 茅 炜 先生 , 交 易 管 理部 总 经 理 王珂 女 士 , 权 益投 资 部 总 经理 张 原 先 生, 指 数 投 资 部 总经 理 罗 文 杰女 士 , 现 金 投资 部 总 经 理夏 晨 曦 先 生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总 经 理李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4 璇 女 士 , 固 定收 益 专 户 投资 部 总 经 理 乔羽 夫 先 生 ,固 定 收 益 研 究部 总 经 理 陶铄 先 生 ,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刘 树坤 先生。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清 单;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5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6 (8)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7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 风险控制 的程序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反 馈 制度 、 保 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8 §4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基 本情 况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6.08%。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 行”、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融 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协 会“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 行1000 强”中 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 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 境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肥 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在上 海设 有 托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 315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9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 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部 并 担 任 副行 长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和 集 团 客 户 业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 战 略 客 户 部 ,长 期 从 事 客户 服 务 、 信 贷业 务 管 理 等工 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 汇 业务 管 理 、 国外 金 融 机 构 客户 营 销 拓 展等 工 作 ,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为 资产 委 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 稳 步 发展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 规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8 年 二季度 末, 中 国建设银 行已 托管 857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4 次 获得 《 财资 》 “ 中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连续 5 年获 得中 债登 “优 秀资产 托管 机 构”等 奖项 ,并 在2016 年 被 《环 球金 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在2017 年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最佳托 管系 统实 施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0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 资产 托 管 业 务部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 规 人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 严格 实 行 复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 息 披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 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发 现 投 资 异常 情 况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 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如有 必要 将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申购赎 回代 理证券 公司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黄埔 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厦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6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龚俊 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4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6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无锡 滨湖 区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8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云 南省 昆明 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 云 南省 昆明 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 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 话:95606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2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国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米 硕 联系电 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5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长 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 湖 南长 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1.2 二级市 场交 易代理 证券 公司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 有证券 公司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7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领展 企业 广场2 座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曹 阳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8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 监 许可[2011]1096 号 文批 准 募集。 募集 期 从2011 年8 月22 日至2011 年9 月9 日止 ,共 募集330,448,915.00 份基 金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4,059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股票 型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9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9 月1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0 §8 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本基金份额上市前不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在本 基金 份额上市后,为了更 好的 跟踪标的 指 数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运 作 情 况 决 定是 否 对 基 金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基 金份 额折算 日, 并提 前公 告。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 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 理,并由登记结算机 构进 行基金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基金 份额 折算的 比例 和具 体安 排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数额将发 生 调 整 , 但 调整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基 金 份 额总 额 的 比 例不 发 生 变 化。 基 金 份 额 折 算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益无 实 质 性 影响 。 基 金 份 额折 算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对基金 份额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至整 数位 ( 小数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加 总得到 折算 后的 基金 总份 额。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比例 和具体 安排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折算 比例调 整最 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等安 排。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1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上 市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上市条 件, 于2011 年11 月8 日开 始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等有 关规 定。 若上海证 券交 易所增 加 ETF 基金分 级业 务模式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运 作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决定 是 否 增 加 本基 金 份 额 分级 业 务 模 式 ,届 时 需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公告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5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将 由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变更 为直 接以上 证 380 指数为 标的 的非上 市的 开放式指 数基 金 。 若 届 时 本基 金 管 理 人已 有 以 该 指 数作 为 标 的 指数 的 指 数 基 金, 则 本 基 金将 本 着 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的 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 易日 开市前向上海圳证券 交易 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 单,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在开 市 后 根 据申 购 赎 回 清 单和 组 合 证 券内 各 只 证 券 的实 时 成 交 数据 , 计 算 并发 布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IOPV)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2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 以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申购 赎回清 单中 禁止用 现金替 代成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最 新 成 交 价相 乘 之 和 + 申购 、 赎 回 清单 中 的 预 估 现金 部 分)/ 最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若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调整有 关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保留 位数 ,本 基金 将相 应调整 。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并予 以公告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3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10.1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 相关条件 许可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增 加或 调整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10.2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若 其后基 金申 请上 市, 上市 期间基 金可 暂停 办理 申购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11 月8 日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 开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在此 时间 之外不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3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即 申购 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 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定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4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 不违背 交 易所相 关规 则的 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0.4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规定的手续,在 开放 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的申 请 。 投 资 者申 购 本 基金 时 , 须 根 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备 足 申 购 对价 。 投 资者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现金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 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 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 合要 求的申购 对 价 , 则 申 购申 请 失 败 。如 投 资 者 持 有的 符 合 要 求的 基 金 份 额 不足 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 准 备足 额 的 现 金 , 或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内 不 具 备足 额 的 符 合要 求 的 赎 回 对价 , 则 赎 回申 请 失 败 。投 资 者 可 在 申 请当 日 通 过 其办 理 申 购 、 赎回 的 销 售 网点 查 询 有 关 申请 的 确 认 情况 。 投 资 者应 及时查 询有 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登 记结算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 组合证券 的清 算交收 以及 现金替代 等的 清算, 在 T+1 日办理 现金 替代等 的交 收以及现 金差 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 的交 收,并 将结 果发送给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依 据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及 其 后续 修订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 方式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10.5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 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 为200 万份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其进 行调 整,并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10.6 申 购、赎 回的 对价 、费 用及其 用途 1 、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赎回 对价是 指投 资者赎 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 应交付 给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现 金 替 代 、 现 金差 额 及 其 他对 价 。 申 购 对价 、 赎 回 对价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投 资 者 申 购、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 准 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发 售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 总 数 。 申购 、 赎 回 清 单由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T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清 单 在 当 日证 券 交 易 所 开市 前 公 告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0.7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 购 、 赎 回 清单 公 告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 合证 券 、现 金 替 代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现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 标的 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 部分 证券。申购、赎回清 单将 公告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份 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 过程中,投资者按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用于替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禁 止”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允 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代 (标 志为 “必 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 证券的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6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 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 停牌 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 法在 申购时买 入的证 券。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 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1+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率) 其中,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定义 为“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 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 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 定的参考 价格为 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 复交易后买入,而实 际买 入价格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用 后 与 申 购时 的 参 考 价 格可 能 有 所 差异 。 为 便 于 操作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确 定 现 金 替代 溢 价 比 率 ,并 据 此 收 取替 代 金 额 。 如果 预 先 收 取的 金 额 高 于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证 券 的 实 际成 本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多 收 取 的 差额 ; 如 果 预先 收 取 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现 金 替代 溢 价 比 率 , 并 据此 收 取替 代 金 额 。 在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简 称为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 收到的 替代金 额买入 被替 代的部 分证券 。T+2 日日 终,若 已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购 入成 本 ( 包括 买入 价格与 交易 费用 ) 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资 者 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 未能 购 入 全 部被 替 代 的 证 券, 则 以 替 代金 额 与 所 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 证券实 际 购 入成本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 的未 购入的 部分 被替代证 券价 值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则 以替 代金额 与所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实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最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入 的 部 分 被替 代 证 券 价 值的 差 额 , 确定 基 金 应 退 还投 资 者 或 投资 者 应 补 交的 款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 转增) 、配股 以及 由于 股权 分置 改革等 发生 的权 益变 动, 则进行 相应 调 整。 T+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 交易 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款 的 明 细 数据 发 送 给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和 基 金 托 管人 , 相 关 款项 的 清 算 交收 将于此 后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 控制 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基金管理人可 规定 投资者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代 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 超 过 申购 基 金 份 额资 产 净 值 的 一定 比 例 。 现金 替 代 比 例的 计算公 式为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7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 n 。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该 ETF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盘 价。 该证券 价格 参考 价格 定义 为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息 后 的收 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 式发 生变化,以上海证券 交易 所通知规 定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准。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 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 标的 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 金管理人 出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原则 等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 须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 须现 金替代的证券,基金 管理 人将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 公告替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现 金 , 即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固 定 替代 金 额 的 计 算方 法 为 申 购、 赎 回 清 单中 该证券 的数 量乘 以 其 T 日 预计开 盘价 。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 布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预估现 金部 分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T-1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预 计 开盘价乘 积之 和+申 购赎 回清单中 禁止 用现金 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预 计开盘价 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 预 计 开 盘价 主要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提供 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证券 的预 计 开 盘 价确定 。另 外, 若T 日 为 基金分 红除 息日 ,则 计算 公式中 的“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代 的固 定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 盘 价相乘 之和+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之 和) 。 T 日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需按T+1 日公 告的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 为正 、为负或为零。在投 资者 申购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 数,则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支 付 相 应的 现 金 , 如现 金 差 额 为 负数 , 则 投 资者 将 根 据 其申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8 购 的 基 金 份 额获 得 相 应 的现 金 ; 在 投 资者 赎 回 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正 数 , 则 投资 者 将 根 据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获 得 相 应的 现 金 , 如 现金 差 额 为 负数 , 则 投 资 者应 根 据 其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6.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1-7-1 基金名 称 上证38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291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10728.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2,000,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10728.0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2,0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是 10.8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 定临 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登记 结算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 理申购, 或 者 指 数 编 制单 位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等因 异 常 情 况使 申 购 赎 回 清单 无 法 编 制或 编 制 不 当。 上 述 异 常 情 况指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预 见 并不 可 控 制 的情 形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系 统故 障 、 网 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9 5.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因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到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10.9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 定临 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登记 结算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 理赎回, 或 者 指 数 编 制单 位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等因 异 常 情 况使 申 购 赎 回 清单 无 法 编 制或 编 制 不 当。 上 述 异 常 情 况指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预 见 并不 可 控 制 的情 形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系 统故 障 、 网 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数据 错误 等。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5.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因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10.10 其他暂 停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 可 以 经 届时 有 效 的 合法 程 序 宣 布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0 10.11 集合申 购与 其他服 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 管理 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 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 的组合证 券 , 共 同 构 成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或 其整 数 倍 , 进行 申 购 。 在 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制定 集合 申购 业务 的相 关规则 。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 管理 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 的申 购方式,并于新的申 购方 式开始执 行前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机 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 开展 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 面委托代 理协议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0.12 其他业 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 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 等业务,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 费 用。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1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11.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新 股、 债 券 、 股 指 期货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相关 规 定 。 在 建 仓完 成 后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股 的 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11.3 投 资策略 (一)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 指数 基金,采用完全复制 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 的基准权 重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 整和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因 基金 的申购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金 跟 踪 标 的指 数 的 效 果 可能 带 来 影 响时 , 或 因 某 些特 殊 情 况 导致 流 动 性 不足 时 , 或 其 他 原因 导 致 无 法有 效 复 制 和 跟踪 标 的 指 数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 投资 组 合 管 理进 行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从而 使得投 资组 合紧 密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 货和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本基 金投 资股指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为 目 的 , 对冲 系 统 性 风 险和 某 些 特 殊情 况 下 的 流动 性 风 险 等 , 主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 交 易 活跃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通 过多 头 或 空 头套 期 保 值 等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值 操 作 。 本基 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 的杠 杆 作 用 , 降低 股 票 仓 位频 繁 调 整 的交 易成本 和跟 踪误 差, 达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和程 序 (1) 决策 依据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2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 规 定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金 财产 的 决 策 依据。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 定 有 关 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 策 、 其 他重 大 组 合 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 理 负 责 日 常指 数 跟 踪 维护 过 程 中 的 组合 构 建 、 调整 决 策 以 及 每日 申 购 、 赎回 清 单 的 编制 决策。 (3) 投资 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 、组 合构建、交易执行、 绩效 评估、组合维护等流 程的 有机配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程 序 。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 以 保证 投 资 理 念的 正 确 执 行, 避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研究支持:金融工程 小组 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 研究 平台,整合外部信息 以及 券商等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 跟 踪、 成 份 股 公司 行 为 等 相 关信 息 的 搜 集与 分 析 、 流动 性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 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 提供 的研究报告,定期或 遇重 大事项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会 议 , 决 定相 关 事 项 。 基金 经 理 根 据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 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 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基 金经 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 数成 份股权重 的 方 法 构 建组 合 。 在追 求跟 踪 误 差 和偏 离 度 最 小 化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经 理将 采取 适 当 的 方法 ,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交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投资绩效评估:金融 工程 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 基金 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 供相关报 告 。 绩 效 评 估能 够 确 认 组合 是 否 实 现 了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 的 来源 及 投 资 策略 成 功 与 否,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 将跟 踪标的指数变动,结 合成 份股基本面情况、流 动性 状况、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效 评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合 进行 监 控 和 调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11.4 投 资组合 管理 1 、构 建投 资组 合 构建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要 分为 三步 :确 定目 标组合 、适 当替 代和 逐步 购入。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3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 法确 定目标组合,其投资 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 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如 因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调 整 、 基 金 申购 或 赎回 带 来 现 金 等 因素导 致基 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 股的 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 现流 动 性 欠 佳 的 个 股 将采 用合 理 方 法 寻求替 代。 2 、日 常投 资组 合管 理 (1)可 能引起 跟踪误 差各 种因素的 跟踪 与分析 :基 金管理人 将对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调 整、股 本变化 、分红 、停/ 复牌、 市场流 动性、 标的 指数编 制方法 的变化 、基 金每日 申购赎 回情况 等因 素进 行密 切跟 踪,分 析其 对指 数跟 踪的 影响。 (2)投 资组合 的调整 :利 用数量化 分析 模型, 优选 组合调整 方案 ,并利 用自 动化指 数 交易系 统调 整投 资组 合, 以实现 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3) 制作 并公 布申 购、 赎 回清单 :以 T 日 标的 指数 权重为 基础 ,考 虑 T 日可 能发生 的 上市公 司变 动情 况, 设 计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并公 告。 3 、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主 要完 成下 列事项 : (1)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跟 踪误差 进行 归因 分析 ,制 定改进 方案 并实 施; (2) 根据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规则及 调整 公告 ,制 定组 合调整 方案 并实 施; (3)根 据基金 合同中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等的 支付要求 ,及 时检查 组合 中现金 的 比例, 进行 支付 现金 的准 备。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1) 定期 对基 金的 绩效 评 估进行 ,主 要是 对跟 踪偏 离度进 行评 估; (2) 金融 工程 小组 对本 基 金的运 行情 况进 行量 化评 估; (3)基 金经理 根据量 化评 估报告, 重点 分析本 基金 的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产生 原因、 现 金的控 制情 况、 标的 指数 调整成 份股 前后 的操 作、 未来成 份股 的变 化等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力争 控制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1% , 年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2%。 如因 指数编 制规则 调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 标的 指数的目的,基金管 理人 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数 量 、 流 动 性 、投 资 限 制 、交 易 费 用 及 成本 , 以 及 税务 及 其 他 监 管限 制 , 决 定是 否 采 用 抽样 复制的策 略。 对于复 制方 法的变更 ,本 基金管 理人 需在方法 变更 前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阐明 变更复 制方 法的 原因 。 11.5 投 资限制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4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8)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 金 一 倍的 现 金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5 (8)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行 投 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严 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 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 后 的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除上述 第 (7) 、 (8)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11.6 标 的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的指数 。本 基 金 标的 指数 为上 证380 指数 ,简 称 380 指数 。 上证380 指 数由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于2010 年11 月29 日正 式发布 , 反映了 上海 证券 市场 成长 性蓝筹 股表 现, 成份 股数 量 380 只。 上证 380 指数 以 2003 年 12 月31 日为 基日 ,基 点为1000 点。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上 证380 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上 证380 指数 由其 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 编制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致本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上证 380 指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 场 有其 他 代 表 性更 强 、 更 适 合投 资 的 指 数推 出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 标 的 指数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和 基 金 名 称。 其 中 , 若 变更 标 的 指 数涉 及 本 基 金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的 实质 性 变 更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就 变 更 标 的 指数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且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若变 更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 但不 限 于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 数更名 等事 项 ) ,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11.7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 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表 现 , 具 有 与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6 11.8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11.9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11.10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8,831,435.97 99.52 其中: 股票 168,831,435.97 99.5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7 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5,058.82 0.47 8 其他资 产 1,833.63 0.00 9 合计 169,638,328.42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43,762.70 0.26 B 采矿业 9,166,358.69 5.42 C 制造业 92,858,897.71 54.9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1,268,829.59 6.66 E 建筑业 5,490,439.12 3.2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110,224.09 7.7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188,341.55 6.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087,396.80 0.64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5,785,984.53 3.42 J 金融业 962,317.32 0.57 K 房地产 业 8,676,182.35 5.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62,971.57 1.2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72,994.80 0.5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411,283.00 0.8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219,052.44 0.1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90,988.00 0.7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633,192.00 1.56 S 综合 1,245,350.20 0.74 合计 168,674,566.46 99.72 1.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6,723.71 0.0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8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6,869.51 0.09 1.2.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1.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87 亨通光 电 129,632 2,210,225.60 1.31 2 600498 烽火通 信 68,200 1,941,654.00 1.15 3 600201 生物股 份 113,847 1,889,860.20 1.12 4 600872 中炬高 新 54,243 1,597,998.78 0.94 5 600027 华电国 际 317,000 1,505,750.00 0.89 6 600674 川投能 源 171,300 1,485,171.00 0.88 7 600256 广汇能 源 393,300 1,478,808.00 0.87 8 600426 华鲁恒 升 110,362 1,332,069.34 0.79 9 600642 申能股 份 265,744 1,296,830.72 0.77 10 600739 辽宁成 大 119,100 1,245,786.00 0.74 1.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185 上机数 控 1,345 66,039.50 0.04 2 601860 紫金银 行 15,970 50,145.80 0.03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9 3 603629 利通电 子 1,051 40,684.21 0.02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无。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 资时,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 货将根据 风 险 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对 冲 系 统 性风 险 和 某 些 特殊 情 况 下 的流 动 性 风 险 等, 主 要 采 用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多 头 或 空头 套 期 保 值等 策 略 进 行 套期 保 值 操 作。 本 基 金 力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的 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 票 仓位 频 繁 调 整的 交 易 成 本 和跟 踪 误 差 ,达 到 有 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无。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0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无。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程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 应对 相关股 票的 投资决 策程 序做出 说明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本基金 管理 人从制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金额单 位 :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50.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3.0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33.63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1.5.2 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1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860 紫金银 行 50,145.80 0.03 新股未 上市 11.11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9.1 6-2011.12 .31 -18.74% 1.13% -19.96% 1.58% 1.22% -0.45% 2012.01.0 1-2012.12 .31 -1.02% 1.44% -1.14% 1.44% 0.12% 0.00% 2013.01.0 1-2013.12 .31 14.31% 1.34% 13.84% 1.35% 0.47% -0.01% 2014.01.0 1-2014.12 .31 44.86% 1.19% 45.17% 1.19% -0.31% 0.00% 2015.01.0 1-2015.12 .31 38.26% 3.13% 37.93% 3.01% 0.33% 0.12% 2016.01.0 1-2016.12 .31 -16.41% 1.85% -17.43% 1.86% 1.02% -0.01% 2017.01.0 1-2017.12 .31 4.54% 0.87% 0.56% 0.88% 3.98% -0.01%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2 2018.01.0 1-2018.12 .31 -29.18% 1.48% -30.78% 1.50% 1.60% -0.02%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13.94% 1.73% 3.68% 1.72% 10.26% 0.01%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3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以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4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对估 值方法 进行 调整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5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 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 原 则” 给予 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6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裁 裁 决 对 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的 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7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 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应 当 暂停 估值;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如出 现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属 于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 会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8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9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 收益 是指基金利润。 基 金利 润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为期 末余额 ,不 是当 期发 生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达 到 1% 以 上 时 ,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 管理 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 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 为收益 评价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为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之比 减去1 乘以100%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2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 和 特点 , 收 益 分配 后 有 可 能 使除 息 后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低 于面值 ; 3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份 额每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由基金 管 理人根 据 上 述原 则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该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0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1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7 、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8.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年费 率÷ 当年 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 的指 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 指数 许可协议的规定,本 基金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年费 率 为 0.03%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数 供 应 商 签订 的 相 应 指 数许 可 协 议 的规 定 , 标 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 的 收 取 下限 为每季 (自 然季 度) 人民 币 50,000 元, 当季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不足 50,000 元 的, 按照 50,000 元支 付;基 金设 立 首季,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不 受收取下 限的 限制。 指数 许可使用 费每 季支付 一次 ,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支 付上 季度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 4. 除管理费、托管费 、指 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3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4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依 法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自 然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5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 体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七)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以 及其他 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需 经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 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基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 投 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6 7.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7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 本 文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 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8 §18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 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 市场 流动性不足使基金无 法以 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 所需 股份数量 所造成的 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言, 流动 性风险 主要 发生在基 金建 仓期以 及标 的指数调 整成 份股期 间。 1 、本 基金 交易 方式 带来 的 流动性 风险 (1)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设置 较高 (目 前为 200 万 份) ,中 小投 资者 只能在 二 级市场 上按 交易 价格 卖出 基金份 额。 (2)基 金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但不保 证市 场交易一 定活 跃;基 金的 交易可 能 因各种 原因 被暂 停, 当基 金不再 符合 相关 上市 条件 时,基 金的 上市 也可 能被 终止。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9 (3)尽 管由于 投资者 可以 进行申购 、赎 回,基 金一 般不会持 续出 现大幅 折溢 价情况 。 但是, 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 受市 场供 求的 影响 ,可能 高于 ( 称为溢 价 ) 或低于 ( 称为 折 价)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 在证 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的合法范围之内,且 一般 具备良好 的 市 场 流 动 性和 可 投 资 性。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的 设 定也 合 理 、 明 确, 操 作 性 较强 。 本 基 金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金 ,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 主要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 可 少 量投 资 于 非 成 份 股, 按 照 成 份股 在 标 的 指 数中 的 基 准 权重 构 建 指 数 化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权 重 的 变 化进 行 相 应 调 整, 以 上 均 为基 金 平 稳 运 作提 供 了 良 好的 基 础 。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的相 关要 求, 本基 金会 审慎评 估所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性 , 并 针 对性 制 定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措施 , 因 此 本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也 可 以 得到 有效控 制。 3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 式基 金,将依据市场最新 流动 性情况,在申购赎回 清单 中设定适 当 的 每 日 赎 回上 限 , 以 尽量 规 避 巨 额 赎回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如果 出 现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 在 确 保 投资 者 得 到 公平 对 待 的 前 提下 , 可 实 施备 用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特 定情 形 下 基 金 管理 人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的 辅助 措 施 , 包括 但 不 限 于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 赎 回 对 价 、暂 停 基 金 估值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措 施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时 刻 防 范可 能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对 流 动 性 风 险进 行 日 常 监控 , 保 护 持有 人 的 利 益 。 实施 备 用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工具 的 决 策 程序 依 照 基 金 管理 人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制度 的 规 定 办 理 。当 实 施 备 用的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工 具 时, 有 可 能 无 法按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限支 付赎回 对价 。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 份股 或变更编制方法、标 的指 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 增发 等行为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的 指 数 中 的权 重 发 生 变 化、 成 份 股 派发 现 金 红 利 、新 股 市 值 配售 、 成 份 股停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0 牌 或 摘 牌 、 股流 动 性 差 等原 因 使 本 基 金无 法 及 时 调整 投 资 组 合 以及 与 基 金 运作 相 关 的 费用 等因素 使本 基金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 围 内 , 但 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 价 格 受 诸多 因 素 影 响 ,存 在 不 同 于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情形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5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计算 并发 布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IOPV 计 算也 可能 出现 错误。 投资 者 若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 策 可能导 致损 失, 需投 资者 自行承 担后 果。 6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成份 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 素 调整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按 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申 购 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可 能 无 法按 照新 的 最 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全 部赎 回。 7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 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 额等。在组合证券变 现过 程中,由 于 市 场 变 化 、部 分 成 份 股流 动 性 差 等 因素 , 导 致 投资 者 变 现 后 的价 值 与 赎 回时 赎 回 对 价的 价值有 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五、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代 销 机构)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 的 销 售 机构 采 用 的 评价 方 法 也 不 同, 因 此 销 售机 构 的 风 险 等级 评 价 与 基金 法 律 文 件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的 表 述 可 能存 在 不 同 , 投资 人 在 购 买本 基 金 时 需 按照 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 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六、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 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差风险:是 指股 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 数价 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风 险。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1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七、其 他风 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2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情形 除 外;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3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4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5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当 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 其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 合同 上 书 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对 价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6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上市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 本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在法 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 基金 的 除 调 高托 管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机构,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登 记结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7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清 单;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对价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8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9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本基 金联 接基金 (即 “南方 上 证3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以下 简称 “联 接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上述 两 类 持 有人 可 以 委 托 其合 法 授 权 代表 参 会 并 表 决。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为 一参会 份额 ,每 一参 会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 金的 相关性,联接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 的联接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直 接 出 席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并 参 与 表 决。 在 计 算 参会 份 额 和 票数 时 , 联 接 基 金持 有 人 持 有的 享 有 表 决 权的 参 会 份 额数 和 表 决 票 数为 : 在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益 登 记 日 ,联 接 基 金 持 有本 基 金 份 额的 总 数 乘 以 该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联 接 基金 份 额 占 联 接 基金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计 算 结果 按 照 四 舍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位 。 联 接 基金 折算为 本基 金后 的每 一参 会份额 和本 基金 的每 一参 会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0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合 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基金 管理人 、销 售机构 、登记结 算机 构在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1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以 下 简称 “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委 托 书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 式,并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 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 席,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约 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2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持 有的 注 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 布 2 次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3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规 定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程 序 及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 业 的 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 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作 出 席 会 议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4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表 决 意 见 即 视为 有 效 的 表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但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 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 立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 监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如监 督 人 经 通知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5 但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般 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 收益 是指基金利润。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 益、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当 期发 生数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达到 1% 以 上 时, 可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计 算方 法参 见 《 招募说 明书 》 ; 2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 和 特点 , 收 益 分配 后 有 可 能 使除 息 后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低 于面值 ; 3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份 额每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由基金 管 理人根 据上 述原 则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6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该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7 、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8.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7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 管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 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年费 率÷ 当年 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 的指 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 指数 许可协议的规定,本 基金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年费 率 为 0.03%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数 供 应 商 签订 的 相 应 指 数许 可 协 议 的规 定 , 标 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 的 收 取 下限 为每季 (自 然季 度) 人民 币 50,000 元, 当季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不足 50,000 元 的, 按照 50,000 元支 付;基 金设 立 首季,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不 受收取下 限的 限制。 指数 许可使用 费每 季支付 一次 ,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支 付上 季度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 4. 除管理费、托管费 、指 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8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 金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新 股、 债 券 、 股 指 期货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相关 规 定 。 在 建 仓完 成 后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股 的 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9 (8)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四)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 金 一 倍的 现 金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8)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行 投 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严 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 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0 除上述 第 (7) 、 (8)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 上海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情形 除 外;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1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2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 不愿 或 者 不 能通 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3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所 查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基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5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 托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新 股、 债 券 、 股 指 期货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 在建 仓 完 成 后, 本 基 金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 金 一 倍的 现 金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协商 ,并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6 (8)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第 (7) 、 (8)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 进 行监 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 关基 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 有 关 关联 方 发 行 的 证券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确 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对于 基 金 管 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联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 协 议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7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应 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 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落 实 和 协 调 , 并确 保 基 金 托管 人 能 够 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产 生 的 受 限证 券 登 记 存管 问 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 人 无法 安 全 保 管 本基 金 资 产 的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 资 受限 证 券 需 要解 决 的 基 金 投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 金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 的应 对 解 决 措 施, 以 及 有 关异 常 情 况 的 处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提 供 足 额 现金 确 保 基 金的 支 付 结 算 ,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 本 基 金因 投 资 受 限证 券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 本 基 金 出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 带 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资 料 , 并 保证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 有关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有 关 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8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本 和 账 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 限证券 比例如违反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 提 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由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9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认 购和申购赎回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基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0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 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 募 集 专 户 ”。 该 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 人 开立 并 管 理。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交 的网 下现 金 认 购 申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认 购 款 项划 往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通 过发 售 代 理 机 构提 交 的 网 上、 网 下 现 金认 购 申 请 , 于 认购 结 束 后 由发 售 协 调 人 将实 际 到 位 的认 购 资 金 划 往基 金 募 集 专户 ; 募 集 的股 票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 以冻 结。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验 资 报 告需 对 基 金 的募 集 资 金 和股 数进行 确认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将 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 开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 中 , 基 金募 集 的 股 票 存放 在 以 基 金托 管 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 方 式开 立 的 证 券账 户下。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 款、股 票解 冻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1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 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 记结 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 理本 基金因申购、赎回产 生的 现金替代 的结算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现 金差 额和 现金替 代多 退少 补款 的结 算。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办理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以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2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3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4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 金包 含在 中国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销售 的H 类份 额,则 该H 类份 额持 有人 享有的 服务 项 目 一 般 情 况 下 限 于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及 网 站 资 讯 等 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发送 服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 场 外交 易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场外 交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及 场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件 、 手 机 短信 或 微 信 服 务通 知 形 式 向定 制 上 述 服务 的个人 投资 者 (本 基金 是否 向个人 投资 者销 售, 请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相 关条 款 为准 ) 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等相 关信息 ,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手机号 码不 详的 、微 信未 绑定或 取消 关 注的除 外。 2 、其 他渠 道对 账查 询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不提 供投 资人 的场 内交 易 ( 本基 金是 否支 持场 内交 易,请 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 对 账单 服务, 投资 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印 或通 过 交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 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 APP 客户 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APP 客 户端 ,可 享有 场外 基金交 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相关 基金 信息 查询 等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 APP 客 户端 办理 开户 、 认购/ 申购 、赎 回及 信息 查 询等业 务。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具 体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5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 类信 息,包括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公 告、定 期报 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各 类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 或 APP 客户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咨 询 的问题 ,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 或 APP 客户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询 、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拨 打基金 管理人 客 服服务中 心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免 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信 息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7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 时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 邮件、短 信 、 传 真 及 各销 售 机 构 网点 柜 台 等 不 同的 渠 道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和 销售 网 点 所 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6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上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9-01-21 上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8-10-26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7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 机构 的办公场 所 , 投 资 者 可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8 §25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 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上 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上 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上 证 38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服务 协议 》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9 年 0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