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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 九年 四 月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3 】1500 号文 注册 募集,基 金合同 于 2014 年 9 月 4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 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 险揭示” 章节等等。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属 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 风险品 种,本基金的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3 月 3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6 九、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28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1 十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 49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1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二十、 风险 揭示 .................................................................................................................. 73 二十一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79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五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10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中 银产 业债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产业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中银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产业 债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中银产 业债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中银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 交易公 告 书》 9、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 上市 规则》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合作 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其中 可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 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26、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登 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指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的账户 。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 认购 、 场 外申 购和 场外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记 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30、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投 资人 办理 场内认 购、 场 内申购 、 场内 赎回 和上 市 交易等 业务 时需 具有 深圳 证券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机 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一 年的 期 间。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 一 年的 期间 。 首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 包 括该日 )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 括该日 ) 一年 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35、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每 个封 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 金 每个开 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 最 短不 少于 5 个 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且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 进行公 告 。 如 封 闭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 停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间顺 延,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36、 业绩 考核 周期 : 本 基 金的业 绩考 核周 期为 自每 个封闭 期首 日起 ( 包括 该 日) 至该封 闭期最 后一 日 (包 括该 日 ) 的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所 收取的 管理 费将 依据 业绩 考核周 期内 的基 金业绩 表现 而定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39、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1、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务 规则 》 : 指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以 及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4、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8、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9、 场外 : 指 不通 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 通 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也称 为 场外认 购 、 场 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50、 场内 : 指 通过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和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 内认购 、 场内 申 购、场 内赎 回 51、 日常 交易 : 指 场外 申 购和赎 回等 场外 基金 交易 , 以 及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及 买卖等 场内 基金交 易 52、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53、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54、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5、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6、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8、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59、元 :指 人民 币元 6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3、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6、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6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 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 韩温(HAN Wen )先生, 董事。国籍: 中国。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学士 。现任 中 国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历任 中国 银行 北 京市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 通 州支 行 副行长 ,海 淀支 行副 行长 ,上地 支行 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行 长, 丰台 支行 行 长等职 。 王卫东 (Wang Weido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清华 大学- 香港 中文 大学MBA,北 京大学 学士 。 现任 中国 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历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资 金部 交易员 ,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 行投资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高级 交易 员、 主管 , 中 国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银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主管 ,中 国银 行上 海分行 金融 市场 部总 经理 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 加入贝 莱 德。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席风 险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 股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 本 市 场、 投资 银行 、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美 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 瑞 银的 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 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 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 客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国 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副 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华宝 信托 担任 独立董 事。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付磊 (Fu Lei ) 先生 , 独 立 董事 。 国 籍 : 中 国 。 首 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管 理学 博士 。 现 任首 都经济 贸易 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 中国商 业会 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内部 审 计协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 会会计 史专 业委 员会 主任 、 北 京会 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 北 京总 会计 师 协会学 术委 员 , 江 河创 建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北京 九强 生物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航天 长征 化学 工程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国投泰 康信 托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 2、监 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监 事, 国籍 :中 国。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历任空 军 指挥学 院教 员 、 中 国银 行 总行机 关党 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汉 中北 支行 副行 长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高级 经理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高级 交易 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 监事 ,国 籍: 中国,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辽宁省 证 券公司 上海 总部 交易 员 、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员 、 交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易主管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部总 经理 。 3.高级 管理 人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蔚 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 大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 经理 、 融 通基 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诺 伊大学金 融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 经理、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北 京师 范大 学 教育管 理 学院硕 士。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任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 4.基金 经理 白洁 (BAI Jie ) 女士 , 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副总 裁 (VP ) , 上海财经 大学经济 学硕士 。曾任金 盛保险有 限公司 投资部固 定收益分 析员。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担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1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货 币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理 财 7 天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银理 财 21 天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今任中 银产业债 基金基金 经 理,2014 年 10 月至 今任 中 银安心 回报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 银新机 遇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 银颐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至今 任中 银睿 享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至今 任中银 悦享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富享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至 今任 中银丰 庆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至 今任中 银信 享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 至今 任 中银稳 汇短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 14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银 行间 本币 市场 交易员 从业 资格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 总 经理 ) 、 张发 余 ( 研究 部 总经理 ) 、 方 明 ( 专户 理 财部副 总经 理 ) 、 李丽 洋 (财 富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 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合法 合规 经营 运 作,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设立 健 全的内 控管 理制 度和 体系 , 做 到内 控管 理 的全面 覆盖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管理方法 和系统 化的管理 工具,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 序,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确保 公 司 和基 金的 合规稳 健运 作, 提高 内控 管理的 有 效 性 ; (3) 权责 匹配 原则 。 内 控 管理中 的职 权和 责任 在公 司董事 会 、 管 理层 、 下 属各 单位 (各 部门 、 各 分支 机构 、 各层 级子公 司 ) 及 工作 人员 中 进行合 理分 配和 安排 , 做 到权责 匹配 , 所 有主体 对其 职责 范围 内的 违规行 为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4)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5)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制衡 ;在治 理结构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相 互监 督的 作用 ; (6)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防火 墙原则。 公司投 资、交易 、研究、 市场营 销等相关 部门,应 当在空 间上和 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 达到 防 范风险 的目 的 。 对 因业 务 需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定 严格 的 批准程 序和 监督 措施 ; (8)及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管理反 映行业发 展的新 动向,及 时体现法 律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监管 政策 、自 律规 则的最 新要 求, 并不 断进 行调整 和完 善。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 行业监 管 规则 ; 应 当涵 盖公 司经 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并普 遍 适用于 每位 员工 ; 以审 慎 经营 、 防 范和 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并随 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通 和 内部监 控。 各要 素之 间相 互支撑 、紧 密联 系, 构成 有机的 内部 控制 整体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东会 是基 金管 理人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行 使职 权, 并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股东 会选 举 董事组 成董 事会 , 董事 会 下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和 人事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薪酬委 员会 。 监事 依照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 董事和 公司 管理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组 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防范 的三 道防 线 , 建立并 持续 完善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 交 易执行 、 市场 营销 、 产 品 研发 、 基 金运 营业 务、 风 险管理 、 法律 合规 、 内 部 审计 、 信 息系 统 管理 、 危 机处 理 、 信 息披 露、 财务 管理 、 人力 资源 管理等 各业 务环 节的 体系 和制度 , 形成 科 学有效 、职 责清 晰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 2010 、2011 、2012、2013 、2014 、2015 、2016、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 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行指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中 银基 金”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陈 洪源 (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2、场 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 单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关 业务 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9378835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许培 菁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500 号文 件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 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 定期 。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本基 金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起 进 行发售 。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募 集 2,160,065,905.21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6301 户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正式 生 效。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 不满二百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在 任一 开放 期 的最后 一日 日终,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应当 终止 基金合 同: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3、基 金前 10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基 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90% 的。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本基金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 本基金 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开 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自 该日 起, 通过 场内 、场外 方 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 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 额在 两个登记系统 间的转 托管 ,但 在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得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 开始 在深 圳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 生效后具 备下列 条件,基 金管理人 可依据 《上市规 则》 ,向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申 请上市 : 1、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募集 注册 且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一千人 ;


3、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 书 。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发 布《 中银 产业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公 告 内容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上市规 则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等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交易和终 止上 市交易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交易 和终 止上 市交 易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 本 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 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九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一 年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 首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一 年的期 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 该日 ) 一 年的 期间 , 以 此 类推 。 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9 月 4 日 生效 , 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封闭 期 为 2014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9 月 6 日 , 本 基金 的第二 个封 闭期 为 2015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 ,本基 金的第 三个 封闭 期 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 本 基金 目前 正处 于第 四 个封 闭 期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最短 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如 封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 同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顺 延,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具 体时 间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7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一 年的 期间 ,即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假 设第 一个 开放 期时 间为 1 个月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2014 年 1 月 7 日 , 则首 个开 放期 为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2 月 6 日 ;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一年的 期间 , 即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 , 以 此类 推。 又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2 月 8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一 年的 期间 ,即 2013 年 2 月 8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时 间 为 1 个 月 , 由 于 2014 年 2 月 8 日、9 日以 及 3 月 8 日、9 日为 非工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作日, 则首 个开 放期 为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7 日;第 二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 该日 ) 一 年的 期间 , 即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2015 年 3 月 7 日 , 以此 类推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每 个 封闭期 间投 资人 不能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基金 份额 , 但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 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至场 内 后,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使用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 场 外销 售机 构柜 台 系统办 理场 外的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 金 投资人 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场 内销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 且办理 申购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需 符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风 险控 制要求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 场 外销 售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金 场 内、 场外 销售 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人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 可以 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 开放 日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另 行公 告 , 但 场 内具体 业务 办理 结束 时间 不得晚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结 束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 申请。 开 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具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于 2015 年 9 月 7 日 进入首 个开 放期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为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开放 期。 具体信 息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9 月 2 日 发布 的 《 中银 产业 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 本基金 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进入 第二 个开 放期 , 2016 年 9 月 16 日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为本基 金的 第二 个开 放期 。具体 信息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发 布 的《中 银产 业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务 公告 》。 本基金 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进入 第三 个开 放期 ,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为本基 金的 第三 个开 放期 。 具 体信 息详 见基 金管 理 人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发 布的 《中 银产 业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务 公告 》。 本基金 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进入 第 四 个开 放期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为本 基金 的第 四个 开放 期。 具体 信息 详见 基金 管 理人 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 发布的 《 中银 产 业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业 务公 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5、投资人 通过场外 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的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深 圳 证券账 户; 6、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投资 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及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上限 的规 则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5、对于场 内申购、 赎回及 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场外申 购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 由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申购 费率执 行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为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场外赎 回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Y≥30 天 0 场内赎 回 Y <7 天 1.5% Y≥7 天 0 注:Y <30 天 指在 一个 开 放期内 持有 期限 小 于 30 天。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销 售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 行政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范 围内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行 一 定的优 惠, 并应 按《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要 求进 行公 告 。 6、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通过场 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 计 算所 得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 通 过场 外方 式 申购的 , 申购 份 额 的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场外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 若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 场 内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 投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47,241 份 ,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 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 通过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 基 金份 额 47,241 份, 退款 0.12 元。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场外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其 持续 持有 的期 限 为 14 天, 其 赎回适 用费 率 为 0.75%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投 资者 场外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 设 其持 续持 有的 期限 为 14 天,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以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间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且开放 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 支付 的 赎回申 请以 赎 回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在开放 期内 ,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赎 回时 ,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在当 日接 受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的 比例 不低 于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 推 。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 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而 被 延期办 理赎 回的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届时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或 上市 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 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 定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办理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十一 、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 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产业债券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 以及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产业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资产 的 80%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 开 放期 开 始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还 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 所得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 固定 收益类金融品 种。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开放 期内 ,基 金持 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所指 产业 债 , 具 体 包括公 司债 、 企业 债 、 短 期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 、 商 业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换 债券 的纯 债部 分等 除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 政策性 金融 债之 外、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不 包括 城投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投资策略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 险和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调 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 利能 力,通过比较或合理 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 的风 险与收益率变 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2、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 过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 券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 与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宏观 经济环境 分析: 通过跟踪 、研判诸 如工业 增加值同 比增长率 、社会 消费品 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据 ,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取 向及 当前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基 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切 跟踪 、关 注诸 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 银 行准 备金 率 、 货 币供应 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 融运行 数据 , 对外 贸易 顺 逆 差 、 外 商直 接 投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 行数 据,研 判利 率在 中短 期内 变动趋 势, 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调 控 政 策 ; (2)利率 变动趋势 分析: 基于对宏 观经济运 行状态 以及利率 变动趋势 的判断 ,同时 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久期 分析:根 据利率 周期变化 、市场利 率变动 趋势、市 场主流预 期,以 及当期 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 通 过合 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 券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 有的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收 益 ; 反 之,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用 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 一 般而 言 , 当预期 收益 率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曲线变 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 铃策略 ; 在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4、产 业债 投资 策略 (1) 产业 债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以产 业债投 资为 主 。 更 加关 注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 利用 有 效严格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系统 , 选取 合 格的产 业债 作为 投资 标的 , 在 规避 信用 风险 的同 时 , 取 得较 好的 投 资收益 。 本基 金采 取自 上 而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 通 过内 部的 信 用分析 方法 对可 选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 通 过自 上而 下地 考察 宏 观经济 环境 、 国家 产业 发 展政策 、 行业 发 展状况 和趋 势 、 监 管环 境 、 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 治理结 构 、 盈 利能 力、 偿 债能力 、 现金 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通 过给 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 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 所发 行债券分为 6 个信用 级别 ,其 中,1-3 级资质 较好 ,可 以长 期持 有,被 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则资质 稍 差, 可以 短期 持有 , 被视 为交易 类资 产 ; 而 规避 类 则资质 很差 , 信用 风险 很 高, 限制 对其 投 资。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产业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产 业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观 经济向 好 ,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 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产业 债市 场容 量、 产业 债债 券结 构、 流 动性等 变化 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影 响 ; 同 时政 策 的变化 也影 响可 投资产 业债 的投 资主 体对 产业债 的需 求变 化 。 本 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产 业债 的投 资比例 。 2)基 于个 券信 用变 化的 投 资策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产 业债 发行 人自 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 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 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 化的方 向 , 采 用对 应的 信 用利差 曲线 对产 业债 定价 , 从 而发 掘价 值 低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 风险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2) 产业 债信 用风 险控 制 措施 本基金 实施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 控制组 合信 用风 险 暴 露 。 通过建 立信 用风险 评估 体系 和精 选交 易对手 ,严 格控 制各 信用 级别持 仓量 、组 合持 仓分 布等重 要指 标 , 控制投 资风 险。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并 满足 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本基金 在投 资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 6、息 差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7、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 精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收益 增强。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将 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采取自 下而 上 的方法 建立 适合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 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 的前提 下 , 追 求合 理回 报 。 本基金 根据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品 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 重 点分 析 发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 竞 争地位 、 治理 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 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1)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 产业 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 期 开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内不 受前 述比 例限制 。 本 基金 还可 投资 于 可转债 转股 所 得股票 以及 权证 等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非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品 种。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2)开放 期内,基 金持有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不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在封 闭期内 ,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当 期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7)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1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4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 (14 ) 、 (15 ) 项 及第 (8) 项另 有约 定之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1 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1% 。每 个封 闭期 首日,1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根据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利率 水平 调整 。 本基金 选择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1% 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 本 基 金 是债券 型基 金 , 主 要投 资 于各类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强调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 增值 , 以 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1%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符 合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且与 本基 金每 封闭 满 1 年 开放 一次 的运 作方式 相匹 配。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者 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6,579,861.38 15.37 其中: 股票 66,579,861.38 15.3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50,555,167.91 80.92 其中: 债券 350,555,167.91 80.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517,453.36 2.6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550,113.22 1.05 8 合计 433,202,595.87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169,000.00 0.32 C 制造业 23,430,709.72 6.3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1,980,151.66 11.3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579,861.38 17.9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70,088 15,151,936.80 4.08 2 601211 国泰君 安 561,350 8,599,882.00 2.32 3 300146 汤臣倍 健 500,000 8,495,000.00 2.29 4 600030 中信证 券 440,000 7,044,400.00 1.90 5 002557 洽洽食品 267,029 5,084,232.16 1.37 6 000538 云南白 药 60,511 4,475,393.56 1.21 7 601939 建设银 行 457,000 2,911,090.00 0.78 8 600109 国金证 券 375,973 2,691,966.68 0.73 9 000776 广发证 券 148,000 1,876,640.00 0.51 10 000333 美的集 团 50,000 1,843,000.00 0.50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734,500.00 6.6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594,500.00 1.24 4 企业债 券 158,131,311.40 42.6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07,000.00 5.39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6 中期票 据 79,926,000.00 21.5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7,663,356.51 15.5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10,093,000.00 2.72 10 合计 350,555,167.91 94.5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22338 13 金 桥债 300,000 31,005,000.00 8.36 2 112729 18 申宏 02 300,000 30,828,000.00 8.31 3 101451046 14 大 屯能 源 MTN001 300,000 29,937,000.00 8.07 4 143517 18 锦江 01 200,000 20,816,000.00 5.61 5 101460037 14 宝 鸡钛 业 MTN001 200,000 20,284,000.00 5.47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 十)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 一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630.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23,482.8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50,113.2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7005 长证转 债 16,517,208.33 4.45 2 127006 敖东转 债 8,633,316.28 2.33 3 113013 国君转 债 8,118,480.80 2.19 4 113011 光大转 债 6,831,748.80 1.84 5 132013 17 宝武 EB 4,966,000.00 1.34 6 113014 林洋转 债 2,373,250.00 0.64 7 123006 东财转 债 2,319,800.00 0.63 8 113015 隆基转 债 1,882,757.20 0.51 9 110041 蒙电转 债 793,566.80 0.21 10 110031 航信转 债 612,944.00 0.17 11 113008 电气转 债 420,160.00 0.11 12 127004 模塑转 债 221,289.00 0.06 13 132010 17 桐昆 EB 175,509.50 0.05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14 128013 洪涛转 债 155,102.50 0.04 15 113012 骆驼转 债 74,346.90 0.02 16 113018 常熟转 债 2,183.40 0.00 17 128018 时达转 债 871.00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 券 7,044,400.00 1.90 重大事 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9 月 4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10% 0.28% 1.29% 0.01% 5.81%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4% 0.44% 3.12% 0.01% -0.88% 0.43%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0% 0.21% 2.43% 0.01% -2.13% 0.20%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95% 0.17% 2.37% 0.01% 1.58% 0.16%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91% 0.28% 2.31% 0.01% -0.40% 0.27% 自基金合 同生 效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6.34% 0.29% 12.07% 0.01% 4.27% 0.28%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十四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十五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可以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 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十六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 效 满 3 个月 后, 若 基金在 每个 封闭 期最 后一 个工作 日收 盘后 每 10 份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利润金 额不 低于 0.3 元( 含) , 则基 金须 进行 收益 分 配,并 以该 日为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 份 基金份额每 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 现金分 红 , 对 于 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 圳证券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具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 对上述基 金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十七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收取 浮动 年管 理费 , 即本 基金 管理 费的 适用 费率 (m ) 是根 据业 绩考 核 周期内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R)和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r ) 的大 小来 决定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R) 管理费 率(m) R≤(r+1%) 0.20% (r+1%)(r+4%) 0.90% 其中,R=(NA V 1 +∑D)/NAV 0 – 1 NAV 1 为第 N 个 封闭 期最 后一日 的未 扣除 管理 费的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0 为第 N-1 个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若 N=1,则 NAV 0 =1.000);∑D 为 以第 N 个业绩 考核 周 期内的 任一 日为 除息 日的 份额红 利的 总和 ;R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业 绩考核 周期 为自 每个 封闭 期首日 起 (包 括该 日) 至 该封闭 期最 后一 日(包 括该 日) 的期 间。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1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根据 每 个封闭 期首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利率 水平 调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计提 管理费 ,在 每个 开放 期首 日对管 理费 进行 一次 性计 提并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起2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本基金 对非 业绩 考核 周期 的存续 期不 收取 管理 费, 即每个 开放 期期 间不 收取 管理费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m÷ 365× 第N 个业 绩 考核周 期实 际天 数 其中,


H 为在 第N 个 开放 期首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第 N 个 封闭 期最 后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未扣 除管理 费) m 为第 N 个封 闭期 适用 的基金 管理 费率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10 项费 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改 变浮 动管理费率收取的条 件以 及降低基金托 管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十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十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基 金应当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 情 况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上 市交易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26) 本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二十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 券市 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 、 利率风 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 每年开放 一次申 购和赎回 ,投资者 需在开 放期提出 申购赎回 申请, 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 满,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或 基 金前 10 大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的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履行 清算 程序 ,存在 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 续的风 险。 4、本基金 在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价 格 可能不同 于基金 份额净值 ,从而产 生折价 或者溢 价 的情况 , 虽然 基金 份额 净 值反映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状况 , 但是 交易 价格 受 到很多 因素 的影 响,比如 中国的经 济情况、投资 人对于中 国债券市 场的信 心以及本 基金的供 需情况 等,因 此 存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另外在 本基 金定 期开 放期 间,由 于投 资者 预期 和市 场情绪 的影 响 , 也存在 着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的风 险。 5、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6、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 流动性 风险 。 外部 评级 机 构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 可 能也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该 类 债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 同 时 由于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较 小 、 经 营 的波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 料不公 开发 布 ,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形势 、货币政 策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率风 险。利率 波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从 而影响基 金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利 率波 动 时,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信用风 险。主要 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资不 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债券 收益率曲 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 管 理人 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 足流 动性 的需 求。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 则 使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十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根 据投 资范围 ,可 分为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 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 的 91% , 属于大宗交易( 批 发场 ) 市 场, 参与 者是 银 行等各 类机 构投 资者 , 实 行双边 谈判 成交 。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达成主 要通 过交 易双 方自 主谈判 、 逐笔 成交 。 银 行 间市场 的整 体流 动性 较好 , 尤 其是 利率 债 和高等 级信 用债 品种 ,这 些品种 成交 活跃 ,单 笔成 交量金 额一 般都 在千 万元 以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 属 于集 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式 是净额 结算 。 交 易所 市场 有两种 交 易 方式 : 第 一种 是自由 竞价 、 撮 合成 交,即 按照“ 价格 优先 、 时间优先” 的原则竞 价成交 ;第二种是大宗交 易方式 :对于在上交所进 行的单 笔买卖申报数 量不低 于 1000 手 ,或 交易 金额不 低 于 100 万 元的 现 券及回 购交 易, 以及 在深 交所进 行的 单 笔交易 数量 不低 于 500 手 ,或交 易金 额不 低 于 50 万 元的现 券及 质押 式回 购交 易,认 定为 大 宗交易 。 交易 所市 场的 流动 性较银 行间 要差 一些 , 目前 竞价交 易和 大宗 交易 的方 式可以 互补 , 市场流 动性 视具 体品 种不 同,差 异较 大, 高等 级的 信用债 流动 性要 好于 低等 级的信 用债 。 可转债 市 场 2017 年 以来 市 场大幅 扩容 , 从 500 多亿增长 到 2100 多 亿 , 存 量可 转债和 可 交换债 超 80 只 。大 部分 可 转债和 可交 换债 的流 动性 较好, 成交 活跃 。未 来可 转债市 场将 继 续扩容 ,市 场流 动性 将继 续得到 提升 。 境内 A 股市 场的 个股 大部 分流动 性较 好、 交易 活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境 内 A 股上 市公司 超 过 3000 家 ,流 通 市值 逾 40 万亿 元, 月均 成 交额 逾 9 万 亿元 。 3、拟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 交 易 所债券 、 可转 债和 货币 市 场类 (银 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和 债券 回 购) , 整 体上 银行 间发 行的 债券的 流动 性要 优于 交易 所发行 的债 券, 货币市 场类 一般 投资 期限 较短 , 流动 性也 较好 。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 : 第一 类是 银 行间发 行的 国债 、 央票 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这三 类债 券的 流动 性 最好 。 第 二类 是银 行间 发 行的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 据和企 业债 , 这几 类信 用 债按照 信用 等级 的不 同 , 高等级 的流 动性 是优 于中 低等级 , 成交 活 跃品种 以信 用等 级 为 AAA 的债券 为主 。 第 三类 是地 方政府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政策 性银 行 之外金 融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债(商 业银 行债 、商 业银 行次级 债券 、保 险公 司债 、证券 公司 债 、 证券公 司短 期融 资券 和其 它金融 机构 债) , 这类 债券 虽然信 用资 质较 高 , 但 成 交一般 不活 跃, 一般投 资者 以持 有 到 期为 主。 交易所 发行 的债 券也 可分 为三大 类 , 一 是流 动性 较 好的国 债 ; 二 是交 易所 发 行的企 业债 和公募 公司 债 , 这 两类 债 券的成 交量 占交 易所 市场 成交量 的近 一半 。 但这 两 类信用 债的 流动 性不同 、 个券 之间 差异 很 大, 部分 债券 竞价 交易 经 常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交 活 跃券种 仍集 中在 AAA 的高 等级 债券 。金 额 较大的 需要 通过 大宗 交易 的方式 才能 成交 ,询 价过 程类似 于银 行 间债券 。 三是 交易 所发 行 的地方 政府 债 、 证 券公 司 债和政 策银 行债 , 这几 类 债券的 成交 量占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比较小 , 流动 性一 般。 尤 其是政 策银 行债 因主 要在 银行间 发行 , 交易 所发 行 量较少 , 成交 很 不活跃 ,流 动性 与银 行间 发 行的 政策 性银 行债 有较 大差异 。 货币市 场类 包括 了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分 为有 提前 支取 条款和 无 提前支 取条 款两 类 , 一 般 可提前 支取 的流 动性 好于 不可提 前支 取的 存款 , 但 可提前 支取 也要 看是否 有额 外的 附加 条款 。 同 业存 单在 银行 间发 行 和交易 , 单只 的发 行金 额 一般较 大 , AAA 存单的 流动 性较 好, 在二 级市场 的交 易较 为活 跃。 另外, 债券 回购 都有 确定 的到期 日限 制 , 到期前 无法 为流 动性 变现 提供帮 助 , 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产来 说 , 债 券回 购的 期限 一般也 较 短 。 可转债 市场 目前 正面 临大 幅扩容 , 交易 品种 不断 增 加, 市场 成交 金额 逐步 上 升, 可以 支 持本 基 金的 投资 和应 对日 常申赎 的需 要。 境内 A 股 市场 流通 市值 大 、大量 股票 成交 活跃 ,可 以支持 本基 金的 投资 和应 对日常 申 赎的需 要。 4、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回 业务 , 在 开放 期内 为 应对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 发生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可 能采 取延 期支 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或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资 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详细 规 则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 赎回的 相关 约定 。 5、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 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巨额赎 回的 相关 约定 。 当 实 施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 自身 流 动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将 损 失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 例 过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时, 该赎 回比 例过 高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将 无法 全 额获得 确认 , 一方 面可 能 影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 另 一 方面将 承担 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于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投资 者一 方 面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实 施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 期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 对投资 者流 动性 产生影 响外 ,也 将损 失延 迟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的相 关约定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小 于 7 日 的投 资者相 比于 其他 持有 期限 的投资 者将 支付 更高 的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 金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对投 资 者产生 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 的利益 。 在实 施 摆动定 价的 情况 下 , 在 总 体大额 净申 购时 会导 致基 金的单 位净 值上 升 , 对 申 购的投 资者 产生 不利影 响 ; 在 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 值 下降 , 对赎 回的 持有 人产 生不利 影 响 。 (四)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五)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1、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 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二 十一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如在本 基金任一 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出现 如下情 形,基金 合同将终 止并根 据本部 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10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7)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 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3)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在任一 开放期 的最后一 日日终, 有下列 情形之 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应当 终 止本基 金合 同 , 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3)基 金前 10 大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完 成备案手 续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如在 本基金任 一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出 现如下 情形,本 基金合同 将终止 并根据 本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3)本 基金 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 以及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 产业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资产 的 80%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 开 放期 开 始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还 可投资于可转债转股 所得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 固定 收益类金融品 种。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开放 期内 ,基 金持 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所指 产业 债 , 具 体 包括公 司债 、 企业 债 、 短 期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 、 商 业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换 债券 的纯 债部 分等 除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 政策性 金融 债之 外、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不 包括 城投债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产业债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 本基金非现 金资产 的 80%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 开 始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可 转债转 股所 得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 固定 收益类金融品种。本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②开放 期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④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⑤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当期 封闭 期的 剩余 期限 ; ⑥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⑦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⑧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 投 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⑨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⑩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 1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12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a0.5%;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 14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 15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2)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前述○ 2 、○ 14 、○ 15 项及○ 8 项另有约 定之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投 资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5)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 核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为中 国工 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资 除 核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整 。 基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核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因此 所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本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托管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净 值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托管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 根 据上 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 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 前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寄 出,数 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 以下 方式 办理定 制:1) 拨打 基金 管 理人客 服热 线(400-888-5566 语音 自助 修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账 号查 询” 按钮, 进入" 账 户信 息修 改" 栏目进 行自 助定 制;3 )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 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 注明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有 基金名 称及持 有 金额或 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 号码、 定制 对账 单 形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 对账单 、 纸 质对 账单) 、 寄 送周 期 ( 月度 、 季度 、 半 年度 、 年 度)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成 功定 制或主 动取 消 对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向 其发 送对 账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 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二 十五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8 年 9 月 2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产 业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2、 2018 年 10 月 1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3、 2018 年 10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产 业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 4、 2018 年 10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产 业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 5、 2018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产 业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6、 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投资 者使用 港澳 台居民 居住 证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相 关业 务公 告》 7、 2018 年 12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产 业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分 红公 告》 8、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醒 投资 者防 范金融 诈骗 的公 告》 9、 2019 年 1 月 2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产 业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9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0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产 业债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2、《 中银 产业 债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中银 产业 债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产 业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