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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瑞益债券(004238)

永赢瑞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永 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永赢 瑞益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九年 四月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重要提 示 永 赢 瑞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于2016年8 月11 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82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7年3 月2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永赢 瑞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债券 资产, 通 过积极 主动的 资产管理 和严格 的风险 控制,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 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投资者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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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3月2 日,投 资组合 报 告为2018年第4季 度报 告,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 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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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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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部 分


绪言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 《永赢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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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永赢 瑞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永赢瑞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永赢瑞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永 赢瑞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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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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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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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 战争 、 瘟疫、 社会动乱、 非 一方过错情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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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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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80 号文件 批准,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 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 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人 民 币 643,410,000 元 ,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71.49% ;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 生, 董事长 , 学士。12 年证 券相关 从业经验 , 曾 任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融市 场部产 品开发副 经理、 经理、 金融市场 部总经 理助理 、总经理。 现 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 金融市 场部兼资 产管理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现 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 市场部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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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级副经理、 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 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 (零售公司) 、 余姚支行副行长 (零售公司) 、 余姚支行副行长 (个人银行) ; 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陈首平先 生,董 事,学 士,新加 坡籍。 曾任新 加坡政府 投资公 司投资 经理 、 货币市场主管;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 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 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 生, 董事, 学 士。15 年 证券 相关 从 业经验, 曾任 宁波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 事。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 ,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 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 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审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 、 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 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在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 生,监 事长, 硕士,经 济师。 曾任宁 波银监局 主任科 员、副 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 (小企业部) 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 信用卡部、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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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 监事, 硕士。6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同业部同业销售岗、 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 高级副经理; 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 ,监 事,学 士 。12 年相 关行 业从业 经验,曾 任职 于毕马 威 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 合规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13 年 相关 行业从 业经验, 曾任 职锦天 城 律师事 务所; 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 ,副 总经理 , 硕士。12 年证 券相关 从业经验 ,曾 担任国 家 开发银 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 德意志银行 (中 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 澳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 德意志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 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12 年 证券相 关 从业经 验, 曾担任 交 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嘉麒先生 , 复旦大学 经济学学士、 硕士,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宁 波银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交易员, 从事债券及固定收益衍生品自营交易、 自营 投资管理、 流动性管理等工作。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 监 。 牟琼屿女士 , 中国 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 曾担任中 融国际信托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现 担任 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基金经理。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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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副 总经理 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 兼权益投资总监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 部副总监 乔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 督察长、 风险管 理部负 责人、合 规部负 责人 、 交易部负 责人、 各基金 经理、 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 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 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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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 基金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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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 业务管 理制度 及相应的 业务处 理、控 制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规范 运作, 重视员 工的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制定和 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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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 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 聘解聘、 培训、 考核、 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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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 审计 部, 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 除建立 健全反 洗钱组织 体系外 ,公司 还制定了 《反洗 钱内部 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 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审计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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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陈逊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 多年来 ,兴业 银行始终 坚持“ 真诚服 务,相伴 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 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 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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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 处、产 品管理 处、稽核 监察处 、运行 管理处、 养老金 管理中 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248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8964.38 亿元。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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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 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 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 业务处 室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门 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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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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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6887 8782 、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 )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代销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9 联系人: 曹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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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沈国兴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 费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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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6]182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期 为 2017 年 2 月 9 日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26,147.46 元,折合 200,026,147.46 份。募集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9.19 元,折合 19.19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026,166.65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20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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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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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和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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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的最高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时,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 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 。 遇 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延 迟 、 通 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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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网上交易除外)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投资者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 ) ,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机构(网 上交易 除外) 每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追加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申购 金 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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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含申购 费)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7 天≤T <30 天 0.10% T ≥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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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 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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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元,b )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 间T


6 25天 400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1.50% 0.10% 0 赎回金 额( 元,d=a ×b )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 用(e=c ×d )


165.00 11.00 0 净赎回 金额 (f=d-e )


10,835.00 10,989.0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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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险控 制的需 要认为应 当拒绝 大额申 购或暂 停申购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 管理人 使用固 有资金、 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及基 金经理 等人员 出资 认 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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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时。 8、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若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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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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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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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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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 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 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现金 (不含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 研究, 积极把 握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 市场相 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等因素, 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 用策略、 杠杆策 略、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 策略、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综合分 析各类 属相对收 益情况 、利差 变化状况 、信用 风险 评级、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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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流动性风 险管理 等因素 来确定各 类属配 置比例 ,发掘具 有较 好投资 价值的投资 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 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 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 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 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 略:1) 信用利 差曲线 变化策略 :首先 分析经 济周期和 相关市 场变化 情况,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 信用变化策略: 信 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 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 债券进行 重新定 价。 本基金将 根据内 、外部 信用评级 结果, 结合对 类似债券信 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 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 操作即 以组合 现有债券 为基础 ,利用 回购等方 式融入 低成本 资金, 并购买相对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 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 信用风险及 流 动性风险。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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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 值的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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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 13) 、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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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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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 收益率。 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 央行票据、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在综合考虑 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 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本 基金的 投资将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 )通 过内部 独立研 究,并借 鉴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究 成果, 形成宏 观、政 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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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供决策依据。 (2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本 基金投 资目标 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 )在 既定的 投资目 标与原则 下,由 基金经 理选择符 合投资 策略的 品种进 行投资。 (4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 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 )固 定收益 团队根 据市场变 化对本 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风险 评估与 监控, 并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同时, 审计部对本基金投资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11,210,932,500.00 97.60 其中:债 券 10,580,149,500.00 92.11 资产支持 证券 630,783,000.00 5.49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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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66,643,680.48 0.58 8 其他资产 208,838,320.79 1.82 9 合计 11,486,414,501.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6,047,000.00 8.41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503,225,000.00 6.00 4 企业债券 49,095,000.00 0.58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543,868,000.00 6.48 6 中期票据 8,508,469,500.00 101.37 7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772,670,000.00 9.21 9 其他 - - 10 合计 10,580,149,500.00 126.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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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01554035 15 保 利房 产 MTN002 3,000,000 304,710,000.00 3.63 2 111814215 18 江 苏银 行 CD215 3,000,000 289,890,000.00 3.45 3 111887382 18 杭 州银 行 CD072 3,000,000 289,770,000.00 3.45 4 101456023 14 鄂 交投 MTN001(5 年期) 2,500,000 254,225,000.00 3.03 5 101559021 15 皖 高速 MTN002 2,200,000 222,860,000.00 2.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889075 18 建元7A2_bc 2,500,000 256,600,000.00 3.06 2 1889109 18 飞驰建融2A 1,500,000 121,920,000.00 1.45 3 1889087 18 建元8A2_bc 1,000,000 103,150,000.00 1.23 4 1889119 18 工元4A1 900,000 60,273,000.00 0.72 5 1889104 18 开元1A 1,500,000 52,920,000.00 0.63 6 1789319 17 建元7A1 1,000,000 35,920,000.00 0.43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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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669.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8,834,650.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8,838,320.79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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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12 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3月2日-2017年12 月31 日 8.20% 0.33% -2.81% 0.09% 11.01% 0.24% 2018 年1月1日-2018年12 月31日 6.59% 0.04% 6.17% 0.11% 0.42% -0.07% 注:2017 年 3 月 2 日 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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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 期货合约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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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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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 国债期货 合约一 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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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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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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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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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 及时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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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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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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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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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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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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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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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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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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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信息 披露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 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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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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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经济 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 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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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 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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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 债券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和 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 制特定风险。 2、若本 基金在 开放期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采 取部分 延期支 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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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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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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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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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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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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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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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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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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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 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 提下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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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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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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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有人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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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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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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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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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 及时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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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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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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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 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 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现金 (不含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 研究, 积极把 握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 市场相 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等因素, 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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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用策略、 杠杆策 略、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 策略、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 利差变化状况、 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 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 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 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 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 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 略: 1)信用 利差曲 线变化 策略:首 先分析 经济周 期和相关 市场变 化情况 ,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 变化策 略:信 用债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后,本基 金将采 用最新 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 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投资。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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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 操作即 以组合 现有债券 为基础 ,利用 回购等方 式融入 低成本 资金, 并购买相对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 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 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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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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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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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 收益率。 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 央行票据、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在综合考虑 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 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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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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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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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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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 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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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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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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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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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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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 府 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前, 基金管理人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 期货实物交割的具体运营及操作达成一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现金 (不含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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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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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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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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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和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前,基 金管理 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和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和中小 企业私 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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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 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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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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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实际情况 需要, 为本基 金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 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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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专 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 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 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 为划款 指令附 件。该协 议中必 须有如 下明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 所有款项 必须划 至托管 专户(明 确户名 、开户 行、账号 等) , 不得划 入其他任何 账户” 。 如定期 存款协 议中未体 现前述 条款, 托管人有 权拒绝 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 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 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 取时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 额) ,该 息差的 处理方 法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 协商解决。 (五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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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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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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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其 公允价值。 (4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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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计算 基金净 值错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于 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 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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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 托管人的 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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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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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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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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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5169 0111),该系统提供全天 候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 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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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 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 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 、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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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8-10-17 2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8-10-17 3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8-10-24 4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9-01-22 5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2019 年第 1 次)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9-01-22 6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2019 年第 2 次)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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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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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 永赢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