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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研究优选混合(006608)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泓德研 究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9 月
28 日 证监 许可[2018]1562 号文注 册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9 年4 月10 日 机构 部函[2019]834
号文准 予延 期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约 带来 的信 用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等 。 其 中,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其
发行主 体的 经营 状况 稳定 性较低 、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 信用 风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 ; 同 时
由于其 财务 数据 相对 不透 明,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 违约 风险
高 于现 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本基金 除了 投资 于A 股市 场优质 企业 外 , 还 可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投 资港 股通标 的
股票 , 会 面临 港股通 机制 下因投 资环 境 、 投资 标的 、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易 规则 等差异 带来 的 特
有风险 , 包括 港股市 场股 价波动 较大 的风 险 ( 港股 市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 且对个 股不 设 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股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 更为 剧烈 的 股价波 动) 、汇 率风 险( 汇 率波动 可能 对
基金的 投资收 益造成 损失) 、港股 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 连贯可 能带来 的风险 (在 内地开 市香港
休市的 情形 下, 港股 通不 能 正常交 易, 港股 不能 及时 卖 出, 可 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 风险) 等 。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择 将部 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或选 择不 将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 ,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资 于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 其长 期预期 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特征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 
目录 ....................................................................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 文件..................................................... 110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泓德 研究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以 及 《 泓 德 研究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泓德 研究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研究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 人 :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泓 德 研 究优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泓德 研究优 选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 研究 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 研究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者 :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办 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本 基金 参与 港股通 交易 且该 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本基金 是否 开 放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等 业务, 具体 以届 时提 前发 布的公 告为 准)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泓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53 、 港股 通: 指内 地 投资者 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设立的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 向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进行 申报, 买卖 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54 、 摆动 定价机 制 : 指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3 月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14300 万 元,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 业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曾 任北 京美 尔目 医院 行政院 长、 亿品 科技 有限 公司运 营副 总裁 、 麦 科特 光电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搜房 资讯 有限公 司执 行副 总裁 、 中 共中央 对外 联 络 部副处 长。 王德晓 先生 , 副 董事 长, 总经理 , 硕 士。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杨丹女 士, 董事 , 学 士。 现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曾任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富管理 中心 总 经理助 理,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东方 金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博士 。 现 任中 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 学院 证券 期货 法律研 究所 所长、 研究 员, 北京 市平 商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席 律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金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秦毅先 生, 监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 金经 理, 博士 。 曾任 本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投资 部投 资经理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任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西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事 业部 总监 , 博士 。 曾 任深 圳市 大富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中 心宏 观经 济研究 处处 长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宏 观经 济分 析师 。 邬传雁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事业二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克玉 先生: 事业 一 部 总 监, 投 研总监 ,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硕士 。 曾任元 大 京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 员,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分析 师 , 国 都证券 有限 公司分 析师 , 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及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 现任泓 德优 选成 长混 合与 泓德优 势领 航 灵活配 置混 合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秦毅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基金经 理, 博士。 曾任 本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部投 资经理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现 任泓德 泓业 混合 、 泓 德裕 祥债券 、 泓德 泓 华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主任: 王德 晓先 生,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雁 先生, 副总 经理, 事业二 部总 监, 基 金经理, 硕士 。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 负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投 研总 监, 事业一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权 益投资 部副 总监、 国都证 券有限 公司 分析师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分析师 、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基金经 理, 博士 。 曾任 本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部投 资经理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孙振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事业部 副总 监, 硕士 。 曾 任国家 统计 局办 公室 副处 长、 核 算司 主任科 员。 列席人 员: 李晓 春先 生, 督察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 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 销售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得 《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司 经营管 理和 受托资产 (包 括基金 资产 、特定客 户资 产及其 他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率 和效 益,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受 托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财 务制度、 档案 管 理制度 、 业 绩考 核制 度、 公平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制度、 异常 交易 监控 与报 告制度 、 风 险准 备金制 度、 内幕 交易 管理 制度、 反洗 钱制 度、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 三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流程 进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它们 的制 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视 对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 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事 会下 的专业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审议公司 风险 控制工 作的 总体原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 查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资 和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作 , 确保公 司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与 控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事 务、合 规咨 询、合 规培训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 公 司各 职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和 管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各 自的职 权 , 健 全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 确 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 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 时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 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相关 监管 机构 备案 ,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根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 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2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8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923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五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二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 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 风 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 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 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 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 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 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和 核心 竞争力 。 并通 过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 职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中国 工商银行 通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 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 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 互 制 约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资产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高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 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 命线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融 资、 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的 期 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向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 、 澄 清或纠 正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情 况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 9 月 28 日证 监许 可[2018]1562 号文 注 册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9 年4 月10 日机 构部 函[2019]834 号文 准予 延期 募集 。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间 1 、基 金的 类型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募 集方 式 本基金通 过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销售 网点 (包括 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及 其他 销售机构 , 具体名 单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 向 投 资者公 开发 售。 四、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2019 年4 月 25 日至2019 年5 月22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招 募 说明书 第七 部分 第一 款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据 基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间 , 并及时 公告 。 五、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 集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系 方 式 具体 见本 基金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调整 其他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 、认 购安 排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 、认 购时 间: 本基 金自 2019 年4 月2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进行 发售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购本 基金 时,需 按销 售机构的 规定 ,提出 开立 泓德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一个投 资者 只 能开立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无需 再申 请 开立基 金账 户。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认购 费, 下同 )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 元 ;通 过其 他销 售 机构认 购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 首次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 元。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认购期 间单个 投资人 的累 计认购 金额没 有上限 限制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 购申请 , 登 记机 构将 在T+1 日前 (含 T+1 日 )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认 购申 请有 效性 的确认 情况 。 销售 机构 对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 并不代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5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 计认购的 基金 份额数 达到 或者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 某些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数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为准 。 6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 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八 、认 购费 用 1 、投 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 时需交 纳认 购费 。本 基金 认购费 率按 照认 购金 额递 减,即 认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购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对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 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 认购费 率 ,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包 括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包 括: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4)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5) 企业 年金 养老 产品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发布 临时公 告 或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具体认 购费 率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普通认 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直销 柜台 认购 实 施特定 认购 费率 M<100 万 1.20% 0.48% 100 万≤M <300 万 0.80% 0.32% 300 万≤M <500 万 0.20% 0.08%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投 资人 多次 认购 时 , 须 按每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九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折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十、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本 基金 认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 、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2 、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3 、认购 有效份 额数的 计算 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至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一 : 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 投资 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 适 用认 购费 率 为 1.2% , 假设 这1,000.00 元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0.4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 额= (988.14+0.46 )/1.00=988.60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笔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 息 为 0.46 元 ,一 共可 以得 到 988.60 份基 金份 额。 例 二:某 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适用 认购费 率 为0.48%, 假设这 1,000.00 元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0.4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48% )=995.22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5.22=4.78 元 认购份 额= (995.22+0.46 )/1.00=995.6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笔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 为0.46 元 ,一 共可 以得 到 995.68 份基 金份 额。 十 一、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十 二、 基金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及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由上 述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若本 基金 参与港 股通 交易 且该 交易 日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决定 本基 金是 否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 具体 以届 时提 前发布 的公告 为准)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和 转换 转入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 赎 回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应 当及 时暂 停申购 、 赎 回业 务; 6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 过 其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含 申购费 ) 。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本基 金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销售 机构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单笔 赎回 申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下 限进 行限 制。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本基金 对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 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购 费 率 ,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包 括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包 括: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4)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5) 企业 年金 养老 产品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发布 临时公 告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或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具体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普通申 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直销 柜台 申购 实施特 定申 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M <300 万 1.00% 0.4% 300 万≤M <500 万 0.30% 0.12%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 申 购费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 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随 着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 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 日 ≤持 有期 <365 日 0.5% 365 日 ≤持 有期 <730 日 0.3% 持有期 ≥7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0 日 ( 含 ) 但 少于3 个 月的 投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3 个月 ( 含 ) 但 少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6 个月 ( 含 ) 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 未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注 :1 个月 以30 日计算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可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 规则 的规定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300 元, 某投 资者(非 养 老金 客户 )两 次投资 本 基金, 两 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 万 元、500 万元 ,则 各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 额(a) 1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固定金 额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或(c=a-1000 ) 98,522.17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d=a-c) 或 (d=1000) 1,477.83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e) 1.2300 元 1.2300 元 申购份 额(f=c/e ) 80,099.33 份 4,064,227.64 份 例 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300 元, 某 养 老金客 户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柜台两 次投 资本 基金 , 两 笔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 万 元、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 额(a) 1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费 率(b) 0.6% 固定金 额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或(c=a-1000 ) 99,403.58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d=a-c) 或 (d=1000) 596.42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e) 1.2300 元 1.2300 元 申购份 额(f=c/e ) 80815.92 份 4,064,227.6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180 日 , 该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 汇市场 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或 者无 法办 理申购 业务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超过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当发生 上述 第 5 项 、第 8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笔 全部 或部 分申购 申请 。 如 果法 律法 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第5 项内 容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修 改上述 内容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 汇市场 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或 者无 法办 理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存在出现单个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30% 的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取 相关 措施为 此单 个持有人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利 益的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 先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 具体 为: 如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在 仍可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此单个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此单 个持 有人 其余 未确 认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 全部确 认, 则对 该持 有人 的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含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 金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十八、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 前提下 , 通过 对企业 基本 面的深 入研 究 , 优选 出质 地优秀 、 具 有持续 发展 潜力 的上 市公 司进行 投资 ,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和资 产长期 稳健 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允 许买 卖 的 规 定范 围 内 的 香 港联 合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股 票 (以 下 简 称 “港 股 通 标 的股 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公开 发 行的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 可转换 债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港股通 标 的股票占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为 0%-5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 保 持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期 限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式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面、 政 策面 等因素 进行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分析 研究 , 动 态调 整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类别 资产 间的 分配 比例 ,控制 市场 风险 ,提 高配 置效率 。本 基金 主要 考虑 的因素 为: (1) 宏 观经 济指 标, 包 括 GDP 增长 率、 工 业增 加值 、PPI、CPI 、 市 场利 率变 化、 进 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 指标 ,包 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盈 利预 期等 ; (3)市 场指标 ,包括 股票 市场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 预期收益 率、 市场整 体估 值水平 及 与国外 市场 的比 较、 市场 资金的 供求 关系 及其 变化 等; (4)政 策因素 ,包括 财政 政策、货 币政 策、产 业政 策及其它 与证 券市场 密切 相关的 各 种政策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综 合运 用“自 上而 下”资产 配置 和 “自 下而 上”股票 优选 策略, 挖掘 具有增 长 潜力且 价格 合理 或价 格被 低估的 股票 , 基金 经理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和市 场风 险特 征变化 的判断, 在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优选 行业和 个股 ,并 定期 对配 置进行 动态 优化 。 2.1、 行业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 国家宏 观经 济运行、 产业 政策变 化、 产业结构 调整 、行业 自身 生命周期 、 以及行 业技 术创 新等 影响 行业中 长期 发展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结 合相 对盈 利和 估值水 平、 资本 市场情 况等 , 对处 于稳 定的 中长期 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 入稳定 的中 长期 发展 趋势 的行业 作为 重 点行业 资产 进行 配置 。 2.2、A 股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通 过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办法 , 对 上市 公司 的增长 前景 进行分 析, 挑选 具备 较大 竞争优 势和 长期 投资 价值 的上市 公司 。 2.2.1、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对上市公 司的 竞争优 势进 行定性评 估, 主要包 括以 下几个 方 面: (1) 市 场优 势, 包 括上 市 公司的 市场 地位 和市 场份 额; 在 细分 市场 是否 占据 领 先位置 ; 是否具 有品 牌号 召力 或较 高的行 业知 名度 ;在 营销 渠道及 营销 网络 方面 的优 势等; (2)资 源和垄 断优势 ,包 括是否拥 有独 特优势 的物 资或非物 质资 源,比 如市 场资源 、 专利技 术等 ; (3) 产品 优势 ,包 括是 否 拥有独 特的 、难 以模 仿的 产品; 对产 品的 定价 能力 等; (4)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 受到中 央或 地方 政府 政策 的扶持 等因 素。 本基金 还对上 市公 司经营 状况和公 司治 理情况 进行 定性分析 ,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 有明确 、 合理 的发展 战略 ; 是 否拥 有较 为清晰 的经 营策略 和经 营模 式; 是否 具有合 理的 治 理 结构, 管理 团队 是否 团结 高效、 经验 丰富 ,是 否具 有进取 精神 等。 2.2.2 、定 量分 析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主 要财 务和估 值指 标进 行定 量分 析。 在对 上 市公司 盈利 增长 前景 进行 分析时 , 本 基金 将充 分利 用上市 公司 的财 务数 据, 通过上 市公 司的 成长能 力指 标进 行量 化筛 选,主 要包 括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净资 产增 长率 等。 2.3、 港股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对 A 、H 股 溢价 水平 进行 重点分 析和 趋势 预测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优选 香港 市场与 国 内A 股 在部 分行 业形 成有 效互补 的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重点 关注 上市 公司 的如 下定性 指标 :


(1)相 关行业 的环球 龙头 公司从欧 美经 济体及 中国 等新兴市 场的 消费需 求中 获益的 程 度及可 持续 性; (2) 上市 公司 财务 实力 ; (3) 公司 是否 具有 领先 市 场的先 入优 势; (4) 公司 是否 具有 不断 提 升市场 份额 的能 力; 在具体 定量 指标 方面 , 主 要关注 P/E 、P/B 、PCF 、DDM 、ROE 、EPS 成 长性 EPS 增长率 、 ROE 趋 势、 行业 增长 率、 市场份 额增 长率 等。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两地 市场 在估值 水平 、 投资者 群体 结构 、 交 易规 则等方 面的 差异 , 通 过 估值套 利、 事件 套利 等多 重策略 获取 收益 。 2.4、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1) 研究 团队 通过 对相 关 行业和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建 立股票 池。 (2)基 金经理 确定拟 买入 股票名单 :基 金经理 在股 票池的基 础上 ,通过 对市 场状况 、 基本面 情况 和时 机的 分析 ,从股 票池 中精 选拟 买入 股票名 单。 (3)基 金经理 在确定 的个 股权重范 围内 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 基金 经理在 拟买 入股票 名 单的基 础上 ,结 合对 投资 限制条 件及 对投 资股 票流 通市值 规模 占比 的考 虑, 确定个 股权重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采取 适当 的 利率 预 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 时 机策 略和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3.1、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 基金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 情 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 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 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在此 基础 上预测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市 场利 率 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 弹型组 合 、 哑 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型 组 合 等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3.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 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结合 各类 券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 况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重 点配 置高 等级 债券 。





债 券品种 选择 方面, 本基金对 所有 投资的 信用 品种进行 详细 的财务 分析 和非财务 分析。 财务分 析方 面, 通过 对财 务报表 分析 , 对 企业 规模 、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 债能 力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进 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面 主要 通过 实地 调研 或电话 会议 的形 式评 估企 业管理 能力 、 市 场地位 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本基 金主 要利 用打 分 机 制来评 判该 企业 的风 险状 况, 重 点投 资于 低风险 的企 业债 券。 3.3、 时机 策略 (1)骑 乘策略 。当收 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 时,也 即相 邻期限利 差较 大时, 可以 买入期 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 随着 持有 期限的 延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2)息 差策略 。利用 回购 利率低于 债券 收益率 的情 形,通过 正回 购将所 获得 资金投 资 于债券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3)利 差策略 。对两 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 的利差 进行 分析,从 而对 利差水 平的 未来走 势 做出判 断, 从而 进行 相应 的债券 置换 。 3.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不同 于一 般的 公司债 券 , 该 债券 赋予 投资 者在一 定条 件下 将可 转换 债券转 换 成股票 的权 利, 投资 者可 能还具 有回 售等 其他 权利 , 因此 从这 方面 看可 转换 债券的 理论 价值 应等于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 值和可 转换 债券 自身 内含 的期权 价值 之和 。 本基 金在 合理地 给出 可 转换债 券估 值的 基础 上, 尽量有 效地 挖掘 出投 资价 值较高 的可 转换 债券 。 3.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取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 易, 并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整体流 动性 相对较 差。 同时 , 受 到 发 债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 面稳定 性较 差的 影响, 整体的 信用风 险相 对较高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这两 个特点 要求在 具体 的投资 过程中 , 应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认为, 投资 该类 债券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和 跟踪发 债主 体 的信用 基本 面 , 并 综合 考虑 信用基 本面 、 债券 收益 率和 流动性 等要 素 , 确 定最 终的 投资决 策 。 3.6、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于期 限匹 配、 风险 控制 的需求 ,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及跟 踪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方面 的因素 , 适当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在 期限 匹配 的前提 下, 选择风 险与 收 益 匹配 的品 种优化 配置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考量 宏观 经济 走势 、 支 持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况 、 资产 池结 构、 提前 偿还率 、 违约率 、 市 场利 率等 因素 ,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动;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标 的证 券平 均久期 及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在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 适度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通 过对 现货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实际 情况及 对股 指期 货的估 值水 平、 基差 水平 、 流动 性等 因素 的分 析, 选择合 适的 期货 合约 构建 相应的 头寸 , 以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暴露 ,降低 系统 性风 险。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债 期货 的 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 , 运 用国 债 期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和 锁定 收益 为主 要目 的。 在 个券 层面 上, 本 基金 通过对 权 证标的 公司 的基 本面 研究 和未来 走势 预判 , 估 算权 证合理 价值 , 同 时还 充分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谨 慎进 行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占 股票投 资 的比例 为 0%-5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现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期 限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 合并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市 的A+H 股 合并 计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投 资的 ,应 遵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总市值 的2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6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7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8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 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9 )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9)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20)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0 ) 、 (21) 项规 定的 情形 外 ,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率 ×20%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 、沪 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 覆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值 , 其成 份 股票为 中 国A 股 市场 中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高的 股票 ,能够 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 发展趋 势。 2 、中国 债券综 合全价 指数 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编 制,样 本债 券涵盖 的 范围全 面,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 够很 好地反 映中国 债券市 场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市 场推 出更权 威的 能够 代表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 数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 其长 期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收益 特征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除了 投资 于A 股市 场优质 企业 外 , 还 可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投 资港 股通标 的 股票 , 会 面临 港股通 机制 下因投 资环 境 、 投资 标的 、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易 规则 等差异 带来 的 特 有风险 , 包括 港股市 场股 价波动 较大 的风 险 ( 港股 市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 且对个 股不 设 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股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 更为 剧烈 的 股价波 动) 、汇 率风 险( 汇 率波动 可能 对 基金的 投资收 益造成 损失) 、港股 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 连贯可 能带来 的 风险 (在 内地开 市香港 休市的 情形 下, 港股 通不 能 正常交 易, 港股 不能 及时 卖 出, 可 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 风险) 等。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 同业 存单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及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同业 存单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和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港股 通投资 上市流 通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港交 所的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港股 通投资 上市流 通的 衍生品 按估值 日在港 交所 的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港 股通投 资持 有外 币证 券资 产估值 涉及 到港 币、 美 元、 英镑、 欧元 、 日 元等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应当 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人 民银 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10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或外 汇市 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0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 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 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流 动性 受限证 券总 额 、 流 动性 受限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流 动性 受限 证券明 细。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按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投 资 情况 。 若 中国 证监 会对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投 资香港 股票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的 情况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 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导 致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市场 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1 、股 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2 、债 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 (1)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3)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5)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 政 府财 政政策 、 市场 监管 政策 、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二)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险 为投资 者可 能会 面临 因巨 额赎回 带来 的流 动性 风险 。 若是 由 于 投资者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持 有投 资品种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另 外, 本基 金在 符合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的前提 下可 能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此 部分资 产存 在无 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 章节。


(2)本 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 基 金合 同约 定: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主要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 “股 票投 资 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为 0%-50% ” 。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证券 资产 具有较 高的 流动 性水 平, 可以匹 配本 基金 约定 的申 购赎回 安排 。


2 )从投 资限制 上看, 基金 合同约定 : “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本基 金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比例 设置 符合 《 流动 性 风险 规定 》 。











综上所 述,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良好 ,流动 性风 险相 对可 控。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管理 人已 建立内 部巨 额赎回应 对机 制,对 基金 巨额赎回 情况 进行严 格的 事前监测 、 事中管 控与 事后 评估 。 当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会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流动性 评 估 , 确认是 否可 以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 当 发现 现金 类资 产不足 以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会 在充分 评估 基金 组合 资产 变现能 力、 投资 比例 变动 与基金 单位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基础 上, 审 慎 接受 、 确 认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应 对措 施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申请 ;2)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3)收 取短期 赎回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费;4 )暂 停基 金估 值;5 )摆动 定价 ;6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与转 换 ”中 “十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的 相关内 容。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 与转 换 ”中 “九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 的相 关内 容。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 中 “ 六、 申 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的相 关内 容。


4 )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暂 停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5 )摆 动定 价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规 定。 (三)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四) 政策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五)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中 小企 业 ,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由 于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明 ,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市 场利率 、 发行 条款 、 基 础 资产的 构成 与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等多 重因素 的影 响。 投资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时, 面临 因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带 来的 价格 剧烈波 动风 险及 再投资 风险 , 同时 面临 因基 础资产 或证 券发 行 主 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导致 的信 用评 级下降 甚至 到 期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险 。 (七)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投资 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证券 公司 短期公司 债, 由于证 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 为非公 开发 行和交易 , 且对投 资者 数量 有限 制, 因此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的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较 高。 若 发行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或 投资 者大 量赎回 基金 份额 变现 资产 时, 受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及 时 卖出所 持有 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 失。 (八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国 债期货 , 国债 期货作 为一 种金融 衍生 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的 风 险 点。投 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下 风险 : 1 、市 场风 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 、基差 风险: 是指国 债期 货合约价 格和 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 由于 无法及时 筹措 资金满 足建 立或者维 持国 债期货 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 用风 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 善,业 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 者疏漏 ,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九)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 1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 期货价 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 为基差 。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 险。合约 品种 差异造 成的 风险,是 指类 似的合 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 格变 动不同 。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A.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 相反 ;B.价 格变 动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约 品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素 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 种 差异的 风险 ; 3 、标的 物风险 。股指 期货 交易中, 标的 物风险 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标的指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 、衍生 品模型 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 期货组 合时 ,可能借 助模 型进行 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整 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十)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所 带来 的特 有风 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 场投 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 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 导致的系 统性风 险。 2 、股 价波 动较 大的 风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转 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同 时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加之香 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 和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 及做空 机 制 的 存在; 港股 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影 响可 能表 现出 比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本基金 的波 动 风 险可能 相对 较大 。


3 、港 股通 额度 限制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设 有额 度限 制;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港股 通额 度不 足, 而 不 能 买入看 好的 投资 标的 ,进 而错失 投资 机会 的风 险。 4 、港 股通 可投 资标 的范 围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 范 围限制 规则对 具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调 整,对 于调 出投资 范围的 港股, 只能 卖出不 能买入 , 本基金 存在 因港 股通 可投 资标的 范围 调整 , 不 能及 时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进而错 失投 资 机 会的风 险。


5 、港 股通 交易 日设 定的 风 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只 有沪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 为 港 股通交 易日 , 存 在港 股通 机制下 交易 日不 连贯 可能 带来的 风险 。 如 在内 地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形下, 港股 通不 能正 常交 易, 港 股不 能及 时卖 出,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 内地 市场 因放假 等原 因休 市而 香港 市场照 常交 易但 港股 通不 能如常 进行 交易 , 导 致 基金 所持的 港 股 组 合在后 续港 股通 交易 日开 市交易 中集 中体 现市 场反 应, 造 成其 价格 波动 骤然 增大, 进而 导致 本基金 所持 港股 组合 在资 产估值 上出 现波 动增 大的 风险。 6 、交 收制 度带 来的 基金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香 港市 场实 行T+2 日(T 日 买卖 股票, 资金 和股 票在 T+2 日 才进 行交 收) 的交 收 安 排, 本 基金 在T 日 ( 港股 通交易 日) 卖出 股票 ,T+2 日 (港 股通 交易 日, 即为 卖出当 日之 后 第二个 港股 通交 易日 ) 在 香港市 场完 成清 算交 收, 卖出的 资金 在 T+3 日 才能 回到人 民币 资 金 账户。 因此 交收 制度 的不 同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 的设 定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卖出港 股后资金 不能及 时到 账, 造成 支付 赎回款 日期 比正 常情 况延 后的风 险。


7 、港 股通 标的 权益 分派 、 转换等 处理 规则 带来 的风 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 等 情形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所取得 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只能通 过港 股 通 卖出, 但不 得买 入; 因 港股 通股票 权益 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形 取得 的香 港联 交所 上市股 票 的 认 购权利 在联 交所 上市 的, 可以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行 权;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转 换 或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 取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可以 享有 相关 权益, 但不 得 通过 港 股 通 买入或 卖出 。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8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停牌 、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 交易 所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 而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 可采取 停牌 措施。 此外 ,不 同于 内地 A 股市 场的 停牌 制度 ,联 交所对 停牌 的具 体时 长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 只是确 定了 “尽 量缩 短停 牌时间 ”的 原则 ; 同时 与A 股市场 对存 在退 市可 能的 上市公 司 根 据 其财务 状况 在证 券简 称前 加入相 应标 记 (例如 ,ST 及*ST 等标 记) 以警 示投 资 者风险 的做 法 不同, 在香 港联 交所 市场 没有风 险警 示板 , 联 交所 采 用非 量化 的退 市标 准且 在上市 公司 退 市 过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 的主 导权, 使得 联交 所上 市公 司的退 市情 形 较A 股 市场 相对复 杂。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 基 金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9 、港 股通 规则 变动 带来 的 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 受 港股 通规 则的 限制 和 影 响; 本基 金存 在因 港股 通规 则变动 而带 来基 金投 资受 阻或所 持资 产组 合价 值发 生波动 的风 险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0、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部 分投 资于 香港 市场 股票。 港币 相对 于人 民币 的汇率 变 化 将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计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人民 币 对 港币的 汇率 的波 动也 可能 加大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从 而对基 金业 绩产 生影 响。


此外, 由于 基金 运作 中的 汇率取 自汇 率发 布机 构, 如果汇 率发 布机 构出 现汇 率发布 时 间 延迟或 是汇 率数 据错 误等 情况, 可能 会对 基金 运作 或者投 资者 的决 策产 生不 利影响 。 11 、其 他可 能的 风险 除上述 风险 外, 本基 金参 与港股 通投 资, 还可 能面 临其他 风险 。 (十一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声 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 他销 售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其 他销 售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其他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其他 销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 销售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为基 金办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调整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相关 费率 ,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除外;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不影 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不影 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不影 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不影 响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 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 清算并 终止 , 由 上述 情形 导致基 金合 同终 止,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 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如果 参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和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3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000,000 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00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内 地与 香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 制 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 港股通 标的 股 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公开 发 行的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 可转换 债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占股 票投 资的比 例 为 0%-50%。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期限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为0%-5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 期限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 合并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 合并 计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6)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制 : ①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③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④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⑤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⑥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⑦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 值的30% ; ⑧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⑨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2)、 12)、 20 ) 项规定的 情形 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对于因 法律 法规 变化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调整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书面同 意后 方可 纳入 投资 监督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知 晓基金 托管 人投 资监督 职责 的履 行受 外部 数据来 源或 系统 开发 等因 素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托 管人系 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 合理 必要 时间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以下 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投资 进行 监督 。 (1)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人 确定 的文件 格式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名 单对 基金 管理 人银 行间市 场交 易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拟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 应按 照前 述要 求重新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名单, 并通 过电话 或邮件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拟调 整名单 经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后开始 生效。 因基金 管理人 未履 行确认 程序导 致交易 对手 名单未 变更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知晓 并同 意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理 人未提 供交 易对手名 单或 交易对 手名 单文件格 式不 符合托 管人 要求的 , 均视为 未提 供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 基金托 管人 无需履 行前 款项 下监 督职 责。 因此 给基 金 造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市场 的丙类 会 员进行 债券 交易 的, 可以 通过邮 件 、 电 话等双 方认 可的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 行性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说 明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可行 性说 明进 行实 质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以 DVP (券 款兑 付)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6 、 关于 银行 存款 投资 。 本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级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存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应基 于审 慎原则 评估 存 款银行 信用风 险并据 此自 行选择 存款银 行。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上 述原则 给基 金造成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相 关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先 行赔 付责 任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职责 仅限 于督 促基 金管 理人履 行先 行赔 付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 集 资金 的验 证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 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 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 同业 存单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及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同业存 单、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7)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和 证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港 股通投 资上市 流通 的股票按 估值 日在港 交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港股 通投 资上 市流 通的 衍生品 按估 值日 在港 交所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港 股通投 资持 有外 币证 券资 产估值 涉及 到港 币、 美 元、 英镑、 欧元 、 日 元等主 要货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应当 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人 民银 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9)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 (10)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0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等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四)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 管, 保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6 月30 日 、 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 但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名 、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邮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站 的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的公 告。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 上午 9 :00-11:30 ;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 服热 线服 务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 资料 修改 等专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 金管 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 留电 子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 金管 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 留手 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 理人 客服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电 话 、 书信 、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其 他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 件目 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研 究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2 、 《泓 德 研 究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研 究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 放地 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