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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研究优选混合(006608)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泓德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泓德 研 究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泓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九年 四 月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I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2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3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4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5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 76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依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泓德 研究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 依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 基金合同 :指 《 泓德研 究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 《泓德 研究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 指 《泓德 研究优 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泓德 研究优 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泓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 )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 指 《泓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 销售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1、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泓德 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优选出质 地优秀、 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和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募集 期间的 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如本 基金单 个 投资人累 计认购 的基金 份额数达 到或者 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进 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 投资 人在基 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 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 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 开放 申购与赎 回 等业 务 ,具 体以届时 提前发 布的公 告为准),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 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 和转 换转入 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基金 管理人 在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业务时, 如果发生申购、 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应当 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投资 者办理 申 购、赎回 等业务 时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申购 是否生效 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 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投 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8、 当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 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时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 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 第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可以优先确认 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其他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 该持有人的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2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德晓





设立日期:2015 年3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长期





联系电话:4009-100-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律 法规要 求 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除外;





(2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4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 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如果 参加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低 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第 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 临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 人、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征集新 任管理 人提名 人选。新 任管理 人提名 人选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的人选构成;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临时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中国证监会根据 《证券基金法》 的规定, 从提名 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 理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与责任 划 分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





7、审计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 人: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 管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原任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应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继 续履行 相关职责, 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失 。 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务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范围 内,对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件 办理本 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 数据,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二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因 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 》及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者办 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优选出质 地优秀、 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和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公开发行的 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 股票占 股 票投资的 比例 为 0%-5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限 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面、 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等 类别资产 间的分 配比例 ,控制市 场风险 ,提高 配置效率。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 业增加值、PPI、CPI、 市场利率 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 )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 场指标 ,包括 股票市场 与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 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 )政 策因素 ,包括 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策 及其它 与证券 市场密 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 合运用 “自上 而下”资 产配置 和 “ 自下而上 ”股票 优选策 略,挖 掘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价格被低估的股票, 基金经理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 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优选行业和个股, 并定期对配置进 行动态优化。 2.1 、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 产业政策变化、 产业结构调整、 行业自身 生命周期、 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 结合相对 盈利和估值 水平、 资本市场情况等, 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 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 2.2 、A 股股票投资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对上市公司 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挑选具备较大竞争优势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2.2.1 、定性 分析 :本 基金对上 市公 司的竞 争 优势进行 定性 评估, 主 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 )市 场优势 ,包括 上市公司 的市场 地位和 市场份额 ;在细 分市场 是否占 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 方面的优势等; (2 )资 源和垄 断优势 ,包括是 否拥有 独特优 势的物资 或非物 质资源 ,比如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3 )产 品优势 ,包括 是否拥有 独特的 、难以 模仿的产 品;对 产品的 定价能 力等; (4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 对上 市公司 经营状况 和公 司治理 情 况进行定 性分 析,主 要 考察上 市公司是否有明确、 合理的发展战略; 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 神等。 2.2.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 务数据, 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 主要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等。 2.3 、港股股票投资策略 在对 A、H 股溢价水平 进行重点分析和趋势预测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优选香 港市场与国内A 股在部分行业形成有效互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重点关注上市公 司的如下定性指标:


(1 )相 关行业 的环球 龙头公司 从欧美 经济体 及中国等 新兴市 场的消 费需求 中获益的程度及可持续性; (2 )上市公司财务实力; (3 )公司是否具有领先市场的先入优势; (4 )公司是否具有不断提升市场份额的能力; 在具体定量指标方面, 主要关注 P/E、P/B、PCF、DDM、ROE、EPS 成长 性 EPS 增长率、ROE 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等。 本基金还将利用两地市场在估值水平、 投资者群体结构、 交易规则等方面的 差异,通过估值套利、事件套利等多重策略获取收益。 2.4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 )研究团队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个股基本面研究建立股票池。 (2 )基 金经理 确定拟 买入股票 名单: 基金经 理在股票 池的基 础上, 通过对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市场状况、基 本面情况和时机的分析,从股票池中精选拟买入股票名单。 (3 )基 金经理 在确定 的个股权 重范围 内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在拟 买入股票名单的基础上, 结合对投资限制条件及对投资股票流通市值规模占比的 考虑,确定个股权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取适当的 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 时机策略和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法。 3.1 、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 据,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 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 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 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 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 合 或 者 阶 梯 型 组 合 等 。 3.2 、信用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 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定不同 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重点 配置高等 级债券。





债券品 种选择方 面, 本基金对 所有投资 的信 用品种进行 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通过对财务报表分析, 对企业规 模、 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主要 通过实地调研或电话会议的形式评估企业管理能力、 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打分机制来评判该企业的风险状况,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 3.3 、时机策略 (1 )骑 乘策略 。当 收 益率曲线 比较陡 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 差较大 时,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 )息 差策略 。利用 回购利率 低于债 券收益 率的情形 ,通过 正回购 将所获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 )利 差策略 。对两 个期限相 近的债 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从 而对利 差水平 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3.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不 同于一般的公司债券, 该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 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投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 因此从这方面看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 权价值之和。 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 尽量有效地挖掘出 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3.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取非公开 方式发 行和交 易,并限 制投资 人数量 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这两 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 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 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3.6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期限匹配、 风险控制的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 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考量 宏观经 济走势、 支持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资产池 结构、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市场利率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 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 变化对 标的证 券平均久 期及收 益率曲 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股指期货投资。 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基金股票组合 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 基差水平 、 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选择合 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 露 , 降 低 系 统 性 风 险 。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进行国 债期货 投资时, 将根据 风险管 理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其 中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 股票 占股票投资的比例为 0%-50%;





(2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期限 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40%;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 值 和买 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式回购)等;





6)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7)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 ;





8)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基金 所持有 的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9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 20)、 (21) 项规定 的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 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 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 中国 债券综 合 全价指数 是由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随着法律 法规和 市 场环境发 生变化 ,如果 上述业绩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基金, 或者市场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长期预 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 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 港股通标的 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 行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相关 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 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 同业存单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及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同 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5、交易 所以大 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和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港股 通投资 上 市流通的 股票按 估值日 在港交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 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 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 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9、 当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 误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由基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或外汇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 所、期货 交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等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不可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2、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 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证券总额、 流动性受 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动性受限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或临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 于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而 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一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相关费率,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 参加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低 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优选出质 地优秀、 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和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券 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 股票占 股 票投资的 比例 为 0%-5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限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其 中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 股票 占股票投资的比例为 0%-50%;





(2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期 限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6)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7)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8)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基金 所持有 的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产净值的10%;





(19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 (20) 、 (21) 项规定 的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同业存单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及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同 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5、交易 所以大 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7、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和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港股 通投资 上 市流通的 股票按 估值日 在港交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 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 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 美元、 英镑、 欧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9、当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 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 误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 所、期货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等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泓德研究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 泓德 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