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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鑫裕混合(002134)

广发鑫裕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鑫裕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四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 年8 月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7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62 第 十六 部 分 风 险揭 示 ....................................................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1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2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 113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及《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鑫裕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的操作 4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 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0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副 会长,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理事 会理 事,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第二 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亚洲 金融合 作协会 理事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防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 证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 7 员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 务专业 委员会 委员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 届上 诉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曾任广 东广发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经 理、 广发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自营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总 经理 ,证 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 圳 市侨 商国际 联合会 会长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香 港各 界文化 促进会 主席 广东 南粤银 行董事 ,深 圳龙 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药 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任世界 中联 中药 饮片质 量专业 委员 会副 会长、 国家中 医药 管理 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员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首 席风险 官、集 团机 关党 委书记 ,兼任 保监 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 曾任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荆襄 支公司 经理、 湖北 省分 公司国 际保险 部党 组书 记、总 经理、 汉口 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湖 北分 公司 党委书 记、总 经理 、助 理总经 理、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 行委 员会委 员,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复 旦大学 8 兼职教 授,浙 江合 创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曾 任复旦 大学教 授、 法律 系副主 任、法 学院 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 学商 学院博 士生导 师,兼 任中 国会 计学会 理事、 东北 地区 高校财 务与会 计教 师联 合会常 务理事 、辽 宁省 会计学会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 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股东 监事 ,硕士 ,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工会 主席、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职工 监事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职工 监事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中央 交易 部交易 员。 曾任广 州新太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工 程师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职工监 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 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中国 基金 业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资产 管理业 务专业 委员 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上 诉复核 委员 会委 员。曾 任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9 易阳方 先生 :常务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 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理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鑫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鑫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转 型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鑫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集裕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曾 在施耐 德电 气公 司、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国人保 资产管 理公 司、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和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广 发聚 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安宏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安 富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集 安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集 鑫债 10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广发集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双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国银河 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11 月23 日至2016 年12 月8 日 ) 、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29 日至2018 年1 月 6 日) 、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 月20 日至2018 年 10 月9 日)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25 日至2018 年12 月 20 日) 、 广发集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1 日至 2019 年1 月8 日) 、广发集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 月20 日至2019 年1 月8 日)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12 月 14 日起任职) 、 广发聚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7 月12 日起任职) 、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3 月1 日起 任职)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5 月11 日起任职) 。 洪志先生,管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债券交易兼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9 年1 月10 日起任职) 、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任职)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兴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1 月 10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吉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4 月 10 日起任职) 。


谢军先生, 金融学硕士,CFA, 持有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9 日) 、 广发聚祥 11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3 月15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 、 广发鑫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 月10 日至2018 年1 月6 日) 、广发汇瑞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2 日至2018 年6 月12 日) 、 广发服务 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9 日至2018 年 10 月9 日) 、 广 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 月10 日至2018 年 10 月30 日) 、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18 日至2018 年11 月9 日 ) 、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至2019 年 2 月14 日) 、广 发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3 月30 日 至 2019 年4 月10 日) 、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0 月30 日至 2019 年4 月10 日) 、 广发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2 月15 日至 2019 年4 月10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 券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3 月27 日起任职)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5 月8 日起任职) 、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2 月 22 日起任职)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7 日 起任职)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职) 、广 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 18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28 日 起任职)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2 月 17 日起任职) 、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2 日起任职) 、 广发 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7 月5 日起任职)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广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31 日 起任职) 、广发聚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 起任职)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职)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任职)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任职) 、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28 日起任 职) 、 广发汇兴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10 月29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11 月7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1 月22 日起任职) 、广发汇立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 12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2 月13 日 起任职)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1 月10 日 起任职)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任职) 、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1 月29 日起任职) 。 5、 基金 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 朱平 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 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 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 等 成员组成, 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 副总经理张芊女士、 债 券投资部 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 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代宇女士和 固定收益研究 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3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4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 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67,457.2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68%,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3.06% 。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 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 更名为 资 产托管 部,现 下设 业务 管理团 队、产 品管 理团 队、项 目管理 团队 、稽 核监察 团队、 基金 外包 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 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79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格 ,成 为国内 第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16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 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 托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 行确 立“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和 “财 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财 富”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 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 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 心”托 管服 务标 准,首 家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分 析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推出国 内首 个托管 大数 据平台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 、第 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持续稳 健发 展,社 会影 响力不 断提 升,四 度蝉 联获《 财资 》 “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 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 唯一获 得该 奖项的 托管 银行; “托 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金 融创 新“十 佳金 融 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 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 荣获 《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招商银 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 同月, 招商银 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 监会系 统“ 金点 子”方 案一等 奖, 以及 中央 金 融团工 委、 全国 金融青 联第五 届“ 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 伦敦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招 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国 际海运 集装箱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局 华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17 资本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 长、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零售 业务 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6 月至2001 年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 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2012 年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2 年6 月 至 2013 年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11 月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 士,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毕 业, 具有基 金托 管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 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2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制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制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确 保托 管业务 的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建 立有 利于查 错防弊 、堵 塞漏 18 洞、消 除隐患 ,保 证业 务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 险防 范是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在设 置专 业岗位 时, 遵循内 控制 衡原则 ,视 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 审慎性原则。 托 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招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 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资产 之间相 互分 离。 内部控 制的检 查、 评价 部门独 立于内 部控 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则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配备 独立的 托管 业务技 术系 统,包 括网 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衡性原则。 内 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 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 会计 核算、 资金清 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 理和 信息 管理等 方面制 定一 系列 规章制 度,保 证资 产托 19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 大额资 金专 人跟 踪、凭 证管理 等一 系列 完整的 操作规 程, 有效 地控制 业务运 作过 程中 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 ,采用 加密 、直 连方式 传输数 据, 数据 执行 异 地实时 备份 ,所 有的业 务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 会计资 料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须 经总 经理 室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 行业务 网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保 护,对 信息 技术 系统采 取两地 三中 心的 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投 资组 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付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对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整改 ,整 改的 时限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允许 的调 整期 限。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并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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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1 2 、 其他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审 计基 金资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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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 六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3 月1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5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 销售 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 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26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 过 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7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 期限(N) 赎回费率 1 天 ≤N<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80 天 0.50% 180 天 ≤N<365 天 0.10% 365 天 ≤N<730 天 0.05% N≥730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28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8,629.05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9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0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31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32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33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通过 对不同 资产 类别的 优化 配置, 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 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 在研 究宏观 经 济 基本面 、政 策面和 资金 面等多 种因 素的基 础上 ,判断 宏观 经济运 行所处 的经济 周期 及趋 势,分 析不同 政策 对各 类资产 的市场 影响 ,评 估股票 、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具 等大类 资产 的估 值水平 和投资 价值 ,根 据大类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进 行灵活 配置 ,确 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35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 、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 可能情 景, 并在 此基础 上判断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对 市场利 率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未 来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 测 和判断 ,结 合债 券市场 资金供 求结 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债券积 极投 资策略 的关 键是对 未来 利率走 向的 预测。 通过 对利率 的科 学预测 和对 债券投 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 将根 据对未 来市 场利率 走向 的预测 ,动 态调整 组合 的目标 久期 。在预 期利 率处于 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配置策 略是 根据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动的 预期 ,建立 或改 变组合 期限 结构。 要运用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必须先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变动的 方向 ,然 后在确 定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 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骑乘策 略是 一种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分 析对债 券组 合进行 适时 调整的 债券 投资管 理策 略。该 策略是 指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即相 邻期 限利差 较大时 ,可 以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券 ,也 即收 益率水 平相对 较高 的债 券,随 着持有 期限 的延 长,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短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所 下降, 通过 债券 收益率 的下滑 来获 得资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 将在 信用利 差水 平较高 时较 多的配 置信 用债券 ,在 信用利 差水 平较低 时较 多的配 36 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还 将以 内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信用状 况。本 基金 的信 用债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济周 期的 变化对 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变化影 响很 大,在 经济 上行阶 段, 企业盈 利状 况持续 向好, 经营现 金流 改善 ,则信 用利差 可能 收窄 ,而当 经济步 入下 行阶 段时, 企业的 盈利 状况 减弱, 信用利 差可 能会 随之扩 大。国 家政 策也 会对信 用利差 造成 很大 的影响 ,例如 政策 放宽 企业发 行信用 债的 审核 条件, 则将扩 大发 行主 体的规 模,进 而扩 大市 场的供 给,信 用利 差有 可能扩 大。行 业景 气度 的好转 往往会 推动 行业 内发债 企业的 经营 状况 改善, 盈利能 力增 强, 从而可 能使得 信用 利差 相应收 窄,而 行业 景气 度的下 行可能 会使 得信 用利差 相应扩 大。 债券 市场供 求、信 用债 券市 场结构 和信用 债券 品种 的流动 性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也 会在较 大程 度上 影响信 用利差 曲线 的走 势,比 如,信 用债 发行 利率提 高,相 对于 贷款 的成本 优势减 弱, 则信 用债券 的发行 可能 会减 少,这 会影响 到信 用债 市场的 供求关 系, 进而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变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 差曲 线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因 此, 我们将 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的信用 债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债券 研究 员将 研究和 分析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信用 债券市 场供 求、 信用债 券市场 结构 、信 用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以 及相关 市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影响 ;然后 ,本基 金将 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 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本基 金管 理人内 部的 行业及 公司 研究员 的专 业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部 权威、 专业研 究机 构的 研究成 果,对 发债 主体 企业进 行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并结合 债券 的发 行条款 ,以确 定信 用债 券的实 际信用 风险 状况 及其信 用利差 水平 ,挖 掘并投 资于信 用风 险相 37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 分析是 信用 债投资 的基 础性工 作。 具体的 分析 内容及 指标 包括但 不限于 国民经 济运 行的 周 期阶 段、债 券发 行人 所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 行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 信用 评级结 果的 基础上 ,综 合分析 个券 的到期 收益 率、交 易量 、票息 率、 信用等 级、信 用利差 水平 、税 赋特点 等因素 ,对 个券 进行内 在价值 的评 估, 精选估 值合理 或者 相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 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遵循 “自 下而上 ”的 分析框 架, 采用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定性分析


38 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在市 场前 景方面 ,需 要考量 的因 素包括 市场 的广度 、深 度、政 策扶 持的强 度以 及上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公司 治理 结构的 优劣 对包括 公司 战略、 创新 能力、 盈利 能力乃 至估 值水平 都有 至关重 要的影 响。本 基金 将从 上市公 司的管 理层 评价 、战略 定位和 管理 制度 体系等 方面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行评价。 (2)定量分析 在定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将主 要运用 财务 报表分 析与 估值分 析方 法进行 个股 的定量 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本基金采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回报率 (ROE ) 以及经 营现金 净流 量, 作为评 价上市 公司 投资 价值的 核心财 务指 标。 估值分 析方面 ,本 基金 将采用 (P/E )/G 作 为 估值分 析的 主要指 标来 考察上 市公 司投资 价值 。一般 而言 , (P/E )/G 值越低,股价被低估的可能性越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 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在运用 股指期 货时 ,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流 动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根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 投资、 趋势投 资、 优化 组合、 获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与 类属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39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 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 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适合作 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40 比较基 准;而 中证 全债 指数能 够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场 变动的 全貌 ,适 合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41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42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3、21、22 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3 九、 投 资组 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4 月11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4,369,120.21 15.34 其中:股票 84,369,120.21 15.34 2 固定收益投资 454,326,915.30 82.60 其中:债券 454,326,915.30 82.6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1,917,550.34 0.35 7 其他资产 9,412,193.32 1.71 8 合计 550,025,779.17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44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277,200.00 0.87 B 采矿业 5,007,248.00 1.02 C 制造业 57,822,990.31 11.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2,395,215.00 0.4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878,314.92 1.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988,151.98 1.8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4,369,120.21 17.12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4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050 三花智控 818,303 10,384,265.07 2.11 2 000988 华工科技 564,200 6,736,548.00 1.37 3 002410 广联达 299,978 6,242,542.18 1.27 4 600887 伊利股份 253,033 5,789,395.04 1.18 5 601966 玲珑轮胎 373,900 5,103,735.00 1.04 6 601088 中国神华 278,800 5,007,248.00 1.02 7 600271 航天信息 214,802 4,916,817.78 1.00 8 000998 隆平高科 289,000 4,277,200.00 0.87 9 600019 宝钢股份 631,548 4,105,062.00 0.83 10 600511 国药股份 171,300 3,982,725.00 0.81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5,922,688.00 5.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922,688.00 5.26 4 企业债券 79,218,000.00 16.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411,000.00 14.29 6 中期票据 257,911,000.00 52.3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864,227.30 4.2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4,326,915.30 92.21


46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1800083 18 鄂联投 MTN001 300,000 32,469,000.00 6.59 2 101800635 18 冀港集 MTN001 300,000 31,365,000.00 6.37 3 127845 G18 武铁2 300,000 31,299,000.00 6.35 4 101760032 17 阳煤 MTN004 300,000 31,071,000.00 6.31 5 101453024 14 中联 MTN001 300,000 30,486,000.00 6.19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47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32009 17 中油EB 3,527,650.00 0.72 2 128027 崇达转债 1,051,900.00 0.21 3 128035 大族转债 488,300.00 0.10 4 120001 16 以岭EB 132,052.80 0.03 5 132010 17 桐昆EB 117,660.00 0.02 6 132012 17 巨化EB 87,237.00 0.02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979.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59,213.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12,193.32


4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6.3.1 -2016.12 .31 9.40% 0.30% 5.51% 0.30% 3.89% 0.00% 2017.1.1 -2017.12 .31 11.79% 0.22% 6.30% 0.20% 5.49% 0.02% 2018.1.1 -2018.12 .31 -2.62% 0.34% -1.40% 0.40% -1.22% -0.0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9.09% 0.29% 8.41% 0.31% 10.68% -0.02%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49 (2016 年3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52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3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4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55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56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双 60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产品 成立一 个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该 开户费 用, 由基 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 务。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 时 ,本 基金 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63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64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6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6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67 (十四)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68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69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70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 金在 运作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以合 理价格 及时 变现基 金资 产以支 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正常情 况下 0-95% 的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股 票; 投 资标的 为流 动性良 好的的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在投 资运作 上将 以分 散投资 、持续 优化 的原 则构建 组合, 保持 组合 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71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没 有可供 参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同时 赎回申 请可 能被延 期办 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72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 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 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 于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 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是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因此 股票 、债券 等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1、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73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 行,通 过之 日起 五个工 作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之 日起 两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77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78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9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0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81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暂不设 立日 常机构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82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83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84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85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86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87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88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 行,通 过之 日起 五个工 作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之 日起 两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89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深圳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90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阅。


9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92 有价证 券;自 营和 代客 外汇买 卖;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 金融业 务。经 中国 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或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93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且 由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4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95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除上 述第 (2) 、 (13 ) 、 (21) 、 (22 ) 项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政策等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 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 金的 存款银 行应 是具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格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 责、风 险控 制措 施和监 察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银 行定期 存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96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因选 择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取 、部 分提 前支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务 的风险 、因 全部 提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 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 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 与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 业务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下简 称《总 体合 作协 议》 ) ,确定 《存 款协议 书》的 格式范 本。 《总 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 址、联 系人 和联 系电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凭证 在邮 寄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 款银行 指定 的存放 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寄 送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 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 定的基 金托 管账 户,并 在《存 款协 议书 》写明 账户名 称和 帐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相关法 规对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款证 实书 》的内 容进 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97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 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存款 投资指 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送 投资 指令时 ,应 为基金 托管 人执行 投资 指令留 出执 行指令 所必 需的时 间。投 资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出 足够 的划 款时间 ,导致 资金 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接收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其名单 ,并 与基金 管理人 商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方 式。投 资指 令到 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 托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 账或 者投资 指令 执行差 错所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能 执行 或仅可 部分 执行投 资指 令(无 论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还 是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拨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审 核无 误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存 款资 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 98 基金托 管人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的有 效凭 证。 资金到 账当日 ,由 存款 银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用特快 专递将 存款 证实 书原件 寄送基 金托 管人 指定联 系人; 若开 户行 代为保 管存单 的, 由存 款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 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寄 过程 中遗失 的, 由基金 托管 人向存 款银 行提出 补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款 证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兑 付时可 作为 兑付 依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合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对“ 存款证 实书 ”的询 证, 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特快 专递 将存款 证实 书原件 或其 他 存款 证明 原件寄 给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管 。存 款行 未收到 存款证 实书 原件 的,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款 到期 日未收 到存 款本息 或存 款本息 金额 不符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与存 款行接 洽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事 宜。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 实书 在邮寄 过程 中遗失 的, 存款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原存款 证实书 复印件 上加 盖公 章并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后,与 存款行 指定 会计 主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为 法定 节假日 ,存 款行顺 延至 到期后 第一 个工作 日支 付,存 款行 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内 ,由 于基金 规模 发生缩 减的 原因或 者出 于流动 性管 理的需 要等 原因, 经向存 款行说 明理 由,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部 或部分 资金 ,但 应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 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99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 真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给 基金 托管 人代为 保管; 若存 款行 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 择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或 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解 决措施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100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否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对 手名单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内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 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本协 议所 称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且 限于由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管 的, 并可 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 101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发 行证 券的认 购, 不得预 付任 何形式 的保 证金,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 得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要求 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付 的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未 及时 提供有 关证 券的具 体的 必要的 信息 ,致使 托管 人无法 审核 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的投 102 资指令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代 表基金 签署 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 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 着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 定了 经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 中期票 据投资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票据 属于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是 否符合 比例 限制进 行事 后监督 ,如 发现异 常情 况,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因 和解 决措 施。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 市场 变化,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的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 金参考 份额净 值、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103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及 时纠正 ,由 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参 考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4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不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 人对因 为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产生 的存 放或存 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等机 构或该 机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同 当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基 金资 金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105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 行存 款,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为 “广 发鑫 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投资 需要按 照规 定开立 期货 保证金 账户 及期货 交易 编码等 ,基 金托管 106 人按照 规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完成 上述账 户开 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将 期货公 司提 供的 期货保 证金账 户的 初始 资金密 码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的 登录用 户名 及密 码告知 基金托 管人 。资 金密码 和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登录 密码重 置由 管理 人进 行 ,重置 后务 必及 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开 户过程 中相 互配合 ,并 提供所 需资 料。管 理人 保证所 提供的 账户开 户材 料的 真实性 和有效 性, 且在 相关资 料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的 资料提 供给 托管 人。 2.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商 后开 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按约 定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 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上述 存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 同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原 件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107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的 安全 。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 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08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规 定为准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 证件号 码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按 照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09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10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销售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售 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2019-01-1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1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注册广 发鑫 裕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 广发 鑫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鑫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