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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混合A(001741)

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百发大 数 据策略 精 选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四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 年7 月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9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 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1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2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8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8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9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10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1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1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0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41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及《广发百发 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5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6 为 42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4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5 、元 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7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副 会长,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理事 会理 事,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第二 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亚洲 金融合 作协会 理事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防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 证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 9 员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 务专业 委员会 委员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 届上 诉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曾任广 东广发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经 理、 广发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自营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总 经理 ,证 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侨 商国际 联合会 会长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香 港各 界文化 促进会 主席 广东 南粤银 行董事 ,深 圳龙 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药 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任世界 中联 中药 饮片质 量专业 委员 会副 会长 、 国家中 医药 管理 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员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首 席风险 官、集 团机 关党 委书记 ,兼任 保监 会行 业 风险 评估专 家。 曾任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荆襄 支公司 经理、 湖北 省分 公司国 际保险 部党 组书 记、总 经理、 汉口 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湖 北分 公司 党委书 记、总 经理 、助 理总经 理、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 行委 员会委 员,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复 旦大学 10 兼职教 授,浙 江合 创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曾 任复旦 大学教 授、 法律 系副主 任、法 学院 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姚海鑫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 学商 学院博 士生导 师,兼 任中 国会 计学会 理事、 东北 地区 高校财 务与会 计教 师联 合会常 务理事 、辽 宁省 会计学会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 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 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股东 监事 ,硕士 ,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工会 主席、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职工 监事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职工 监事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中央 交易 部交易 员。 曾任广 州新太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工 程师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职工监 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曾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产品 营销管 理部 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中国 基 金 业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委 员会委 员, 资产 管理业 务专业 委员 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上 诉复核 委员 会委 员。曾 任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11 易阳方 先生 :常务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 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理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鑫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鑫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转 型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鑫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集裕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曾 在施耐 德电 气公 司、中 国银河 证券 、中 国人保 资产管 理公 司、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和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广 发聚 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安宏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安 富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集 安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集 鑫债 12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集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季峰先生,管理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博 士后研究,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数据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中 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6 年 5 月26 日) 、 广发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2 月13 日至2016 年 5 月26 日)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3 月25 日 至 2016 年5 月26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11 月 24 日起任职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9 月14 日起任职) 、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11 月18 日 起任职) 、广发百发大数据 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6 月16 日起任职) 、 广发东财大数 据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2 月11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价值 投资部 总经理 傅友 兴先 生、成 长投资 部总 经理 刘格菘 先生 和 策略 投资 部副总 经理李 巍先 生等 成员组 成,朱 平先 生担 任投委 会主席 。基 金管 理人固 定收益 投委 会由 副总经 理张芊 女士 、债 券投资 部总经 理谢 军先 生、现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温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代 宇女 士和 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3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4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 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 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 662 只, QDII 基金38 只,覆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 管业 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秉 16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经 营”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穿 业务 各环 节,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 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18 联系人: 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19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5)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6)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7)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8)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20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9)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0 )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 )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21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2 )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 )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4 )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22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5 )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6 )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17 )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3 (18 )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9 )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0 )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1 )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24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2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2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0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27 公司网站:www.nesc.cn (31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 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2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3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28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5 )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6 )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7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29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8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9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0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1 )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2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3 )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4 )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31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5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6 )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7 )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32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8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9 )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0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1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33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2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3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4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5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56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5 (58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9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0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1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36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62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63 )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64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37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5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66 )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67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38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8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69 )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0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71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39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2 )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73 )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4 )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40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5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6 )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77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41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78 )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9 )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80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 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81 )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2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3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4 )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43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85 )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6 )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87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44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8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9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0 )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45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91 )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92 )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93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46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4 )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95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6 ) 名称: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王晓红 联系电话:0533-2178888 业务传真:0533-2179666


47 客服热线:400-86-96588 公司网址:www.qsbank.cc (97 )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8 )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99 )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8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10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1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02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3)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10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06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50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07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08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09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10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11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12)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13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52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15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16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53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7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118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1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54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20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21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2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55 公司网址:www.tf.cn (123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24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25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126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27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28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29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57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130 )公司名称: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31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32)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5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33)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业务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热线: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34) 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35) 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136)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59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60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61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正式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2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63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除直销中心外,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人 民币, 追加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除直销中心外,投资人首次最 低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的 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6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等 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 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申购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如下表所示: E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88 万 0.6% M≥588 万 888 元/笔


65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计)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两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一致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90 天 0.5% 90 天≤N<180 天 0.5% 180 天≤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66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在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47,335.0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67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68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70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1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交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交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 转 托管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八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3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大类资 产的 灵活配 置, 精选股 票进行投资,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现 金等)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 在宏 观经济 分析 基础上 ,结 合政策 面、 市场资 金面 ,积极 把握 市场发 展趋 势,根 据经济 周期不 同阶 段各 类资产 市场表 现变 化情 况,对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等大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 投资 策略方 面, 本基金 充分 利用百 度互 联网行 为大 数据, 并通 过相应 的数 据挖掘 74 和分析 手段, 将涉 及的 上市公 司的数 据进 行自 动分析 、归并 、统 计和 计算, 同时引 入量 化投 资模型,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百度互联网行为大数据因子、 综合财务和综合动量三个指标, 采用 因子分析模型分别对三个指标进行评分,初步筛选上市公司股票。三个指标是: (1)搜索因子指标:重点考虑互联网用户行为的大数据; (2) 综合财务指标: 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重点考虑公司的财务 指标, 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 资产 收益 率、 每 股收益 增长 率、 流 动 负债比 率、EV/EBITDAEV 、净 利润 同比 增长 率 、 股权集中度、自由流通市值等指标; (3) 综合动量指标: 考虑最近一个月的个股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 得到风险调整后的动 量指标。 其次, 在上 述初选 库的 基础上 进行 二次优 化, 主要是 通过 量化跟 踪方 法剔除 掉某 些存在 缺陷或 发生不 利于 上 市 公司事 件的股 票。 剔除 的股票 包括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管理人 制度 明确 禁止投 资的股 票、 涉及 重大案 件和诉 讼的 股票 等。其 中,量 化跟 踪方 法主要 基于事 件研 究和 投资者有限关注度两类模型。 最后, 从优 选的股 票集 合中, 本基 金再次 依据 大数据 模型 进行筛 选, 最终确 定股 票备选 库。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 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75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票 据等 非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 将根据 发行 人的 公司背 景、行 业特 性、 盈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流动性 等因素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风 险评 估, 积极发 掘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投 资机会 的个 券进 行投资 ,并采 取分 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 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 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在运用 股指期 货时 ,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流 动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76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根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 投资、 趋势投 资、 优化 组合、 获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与 类属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 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 投 资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 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 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77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中证8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中证 8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比较基 准;而 中证 全债 指数 能 够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场 变动的 全貌 ,适 合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 制这 些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 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 组 合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8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79 (19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20) 、 (21)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80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4 月12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1,208,917.26 59.21 其中:股票 31,208,917.26 59.2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5,870,028.40 11.14


81 7 其他各项资产 15,629,946.78 29.65 8 合计 52,708,892.4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658,544.42 52.7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812.84 0.06 J 金融业 729,300.00 1.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87,260.00 5.3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82 合计 31,208,917.26 59.57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5,100 3,009,051.00 5.74 2 603288 海天味业 43,600 2,999,680.00 5.73 3 002304 洋河股份 31,500 2,983,680.00 5.70 4 601888 中国国旅 46,300 2,787,260.00 5.32 5 600887 伊利股份 114,900 2,628,912.00 5.02 6 000568 泸州老窖 55,640 2,262,322.40 4.32 7 000858 五粮液 36,748 1,869,738.24 3.57 8 600559 老白干酒 150,080 1,854,988.80 3.54 9 000651 格力电器 51,800 1,848,742.00 3.53 10 000333 美的集团 46,200 1,702,932.00 3.2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11.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619,873.9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0.15 5 应收申购款 4,391.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629,946.78


84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5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精 选混合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9.1 4-2015.1 2.31 0.60% 0.90% 8.14% 0.95% -7.54% -0.05% 2016.1.1 -2016.12 .31 -1.09% 1.23% -5.64% 0.77% 4.55% 0.46% 2017.1.1 -2017.12 .31 10.65% 0.81% 7.41% 0.33% 3.24% 0.48% 2018.1.1 -2018.12 .31 -24.80% 1.50% -9.27% 0.67% -15.53% 0.83%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7.20% 1.19% -1.92% 0.65% -15.28% 0.54% 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精 选混合 E:


86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9.1 4-2015.1 2.31 0.50% 0.90% 8.14% 0.95% -7.64% -0.05% 2016.1.1 -2016.12 .31 -1.00% 1.23% -5.64% 0.77% 4.64% 0.46% 2017.1.1 -2017.12 .31 10.65% 0.80% 7.41% 0.33% 3.24% 0.47% 2018.1.1 -2018.12 .31 -24.89% 1.49% -9.27% 0.67% -15.62% 0.82%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7.31% 1.18% -1.92% 0.65% -15.39% 0.53% 2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 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9 月14 日2018 年12 月31 日) 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混合 A :


87 广发百发大数据精选混合 E :


8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8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90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91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92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93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97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10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101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02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103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04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0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106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 标的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本基金 根据大 类资 产的 风险收 益特征 进行 灵活 配置, 确定合 适的 资产 配置比 例,并 适时 进行 调整,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保证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回 款项 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等措施 。发 生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情形 时, 投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 赎回 资金的 风险。 在本 基金 延期办 理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107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 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108 选股方 法、选 股模 型风 险。本 基金主 要依 据大 数据模 型进行 选股 ,基 金的实 际收益 和风 险主 要取决 于基金 大数 据选 股策略 的有效 性, 因此 收益不 一定能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 (3) 基金经 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 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 指期货交易 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 于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为大 数据策 略基 金,大 数据 策略的 有效 性依赖 于数 据来源 的广 泛性、 真实 性以及 109 数据处 理的合 理性 、客 观性。 因此, 本基 金存 在样本 空间不 够广 泛带 来的偏 差风险 ,以 及大 数据处理方法可能失效带来的模型风险。 11、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 面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 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配 备、内 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4 )因 人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 如内 幕交易 、欺诈 行为 等产 生的风 险;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 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13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4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5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116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17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8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119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120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121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122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23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24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25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 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 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办 理结 算;办 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 营外 汇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海 外分 支机 127 构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现 金等)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且 由本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28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129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20) 、 (21)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130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131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 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基 金托管 人并负 责该 账户 银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132 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133 出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13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135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136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13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销售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38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查 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售 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3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0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2-17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14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4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注册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二) 《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