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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汇混合A(004129)

国联安鑫汇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6 日 证监许可[2016]302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 份 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 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 司 债 券 ,其发 行 人 是非上 市 中 小微企 业 , 发行方 式 为 面向特 定 对 象的私 募 发 行 。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 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 中等预期 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44 十、基金的业绩..........................................................................................................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七、风险揭示.......................................................................................................... 77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3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绪言 《 国联安 鑫汇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以 及《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合 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 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 者 欲了解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权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国联 安 鑫汇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国 联安 鑫汇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国 联安鑫汇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6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国 联 安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开 放式基 金 业 务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两个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6 、 元:指人民币元 47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48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4 、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 团 ) 股 份有限 公 司 董事。 现 任 太平洋 资 产 管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党 委 书记、 董 事 长 、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 副董事长, 德国 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历 任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 戴姆勒东 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及监控部成员、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 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 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 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 展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董事, 硕士学位。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 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杨一君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 副总裁助理、 中国太平 洋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运营总监、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合规 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 人。 Eugen Loeffler 先 生 ,董 事 , 经 济与 政 治 学 博士 。2017 年3 月 底 退 休前 , 历 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投资 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 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裁、 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 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全球投资 韩 国 公 司董事 总 经 理/投 资 主 管、安 联 投 资管理 新 加 坡公司 行 政 总裁/ 投 资 总监 ,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贝多广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 历任中国财政部国债司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 国际业务部副主任、JP摩根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 一创摩 根证券首席执行官、 副董事长、 国民小微金融投资公司董事局主席等。 现任仁达 普惠 (北京) 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财 政金融学院兼职 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野村证 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 野村国际 (香港) 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国区 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 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 斌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特 许 金 融 分析 师(CFA), 美 国 伊 利诺 伊 大 学(UIUC) 工 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人之一兼基金 经理、 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担 任首席 执 行 官(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系数 股 权 投资基 金 管 理合伙 企 业 ( 有 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 监事会主席, 会计专业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 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 财务管理室主任, 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 监事, 法律硕士。 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 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 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 团 ) 股 份有限 公 司 董事。 现 任 太平洋 资 产 管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党 委 书记、 董 事 长 、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总经理, 硕士学位。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2003 年1月 加 盟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先 后 担 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 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职 务 。2009 年6 月 加入国 联 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先 后担任 基 金 经理、 总 经 理助理 、 投 资 总 监等职务。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 、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 公 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 副总经理, 博士学位。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 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泰康资 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华先生, 督察长, 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 事、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薛 琳 女 士 ,硕 士 学 位 。2006 年3 月至2006 年12月 在 上 海 红顶 金 融 研 究中 心 公 司 担 任 项目管 理 工 作;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6月 在 上 海国利 货 币 有限公 司 担 任 债 券交易员; 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在上海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 易员。2010年6 月 加入国 联 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债券 交 易 员、基 金 经 理 助 理。2012 年7月至2016年1月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至2015 年11 月 兼 任 国 联 安 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2015 年6 月起 兼 任 国联安 鑫 享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3 月至2018年5月兼任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9月至2017年10月兼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0 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年11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7 月 兼 任国联 安 睿 智定期 开 放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经 理 。2017 年3 月 起兼任 国 联 安鑫汇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和 国 联 安鑫发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理。2017 年3月至2018 年11 月 兼 任国联 安 鑫 乾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和 国 联 安 鑫 隆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 理 。2017 年9 月起兼 任 国 联安信 心 增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 理 。2018 年7 月起兼 任 国 联安睿 利 定 期开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基 金 经理。2019 年1月 起 兼 任国联 安 鑫 盈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基 金经理。 杨子江先生, 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至2008年3月在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 担 任研究 员 。2008年4 月 加入国 联 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高级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总监 , 现 任研究 部 总 经理。2017 年12月至2018 年5 月任国联安 鑫 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国 联 安 鑫 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 国 联 安鑫怡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 金 经理。2017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联安鑫 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联 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 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研究 部负责 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 投 资部负责人)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合 同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原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为自 己 、 代理人 、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任 何 其 他第 三 人 牟 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 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 严格遵 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行 业 监管规 章 , 自觉形 成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 健全符 合 现 代企业 制 度 要求的 法 人 治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 合 理的 决 策 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 建立行 之 有 效的风 险 控 制系统 , 确 保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 的 健康 运 行 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 不断提 高 经 营管理 的 效 率和效 益 , 努力实 现 公 司价值 的 最 大化 , 圆 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应当包 括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 的内控 手 段 和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 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各 机 构、部 门 和 岗位职 责 应 当保持 相 对 独立 , 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 益 原 则。公 司 运 用科学 化 的 经营管 理 方 法降低 运 作 成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 规 性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 应 当符合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各 项规定。 (2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应 当 涵 盖公司 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节 ,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 原 则 。制定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以审 慎 经 营、防 范 和 化解 风 险 为 出发点。 (4 ) 适时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制 定 应当随 着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调 整 和 公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 公司必 须 依 据自身 经 营 特点设 立 顺 序递进 、 权 责统一 、 严 密有 效 的 三 道监控防线: 1 ) 建 立以一 线 岗 位为基 础 的 第一道 监 控 防线。 各 岗 位职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书和 业 务 流程, 各 岗 位人员 在 上 岗前均 应 知 悉并以 书 面 方式承 诺 遵 守 ,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 立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 位 之间相 互 监 督制衡 的 第 二道监 控 防 线。 建 立 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 建 立以督 察 长 、监察 稽 核 部、风 险 管 理部对 各 岗 位、各 部 门 、各 机 构 、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 公司必 须 建 立科学 的 授 权批准 制 度 和岗位 分 离 制度。 各 业 务部 门 和 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 公司必 须 建 立完善 的 岗 位责任 制 度 和规范 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在 明 确 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 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 公司必 须 真 实、全 面 地 记载每 一 笔 业务, 充 分 发挥会 计 的 核算 和 监 督 职能, 健全会计、 统计 、 业务等各 种信息资料及时、 准确 报送制度, 确保各 种 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 公司必 须 建 立严密 有 效 的风险 管 理 系统, 包 括 主要业 务 的 风险 评 估 和 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 消 除隐患。 (6 ) 公司必 须 制 订切实 有 效 的应急 应 变 措施, 设 定 具体的 应 急 应变 步 骤 。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 区域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 , 以 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影 响 。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 公司自 觉 遵 守国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 按照投 资 管 理业务 的 性 质和 特 点 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 公司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有关规 定 , 建立完 善 的 信息 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 公司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会 计 法 》、《 金 融 企业会 计 制 度》 、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5 ) 公司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有关规 定 , 建立完 善 的 监察 稽 核 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本基金 管 理 人确知 建 立 、实施 和 维 持内部 控 制 制度是 本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基金 管 理 人承诺 将 根 据市场 环 境 的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的 发展 不 断 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 在深圳。 自 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产 65,086.8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6% ,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80%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 ,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 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 监 察 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 变、 先您所 想” 的托管 理念和 “财 富所托、 信 守承 诺 ”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 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 网 上 托管银行 系 统” 、托 管 业务综合 系 统和“6 心 ”托管服 务 标准,首 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 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第 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 托 资 金计 划 、 第一只 股 权 私募基 金 、 第 一 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 金、 第一只红 利 ETF 基 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一 托 管 服 务商 向 全 面 投资 者 服 务 机构 的 转 变 ,得 到 了 同 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 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 联获 《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 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 ,2018 年 1 月获得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 奖项, 同月招商银行 “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5 月 荣膺国际 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银 行 家》 “中 国 年度托管银 行奖” 。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 经 济 师。招 商 局 集团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 兼任招 商 局 国际有 限 公 司董事 会 主 席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商银行总行行长 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 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 开放式基 金。 ( 四 ) 托 管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 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 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覆 盖 各项业务 过 程和操作 环 节、覆盖 所 有室和 岗位。 (2 ) 审慎 性原则。 托 管组织体 系 的构成、 内 部管理制 度 的建立均 以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体现 “内控 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 性原则。 招 商银行资 产 托管部各 室 、各岗位 职 责保持相 对 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具 有 高度的权 威 性,任何 人 不得拥有 不 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应 性原则。 内 部控制适 应 招商银行 托 管业务风 险 管理的需 要 , 并能 够 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 内 部环境 的 变 化和国 家 法 律 、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 墙原则。 招 商银行资 产 托管部配 备 独立的托 管 业务技术 系 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在 实 现全面控 制 的基础上 , 关注重要 托 管业务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能 够 实现在托 管 组织体系 、 机构设置 及 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善 的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 资产托 管 部 从资产托 管 业务内控 管 理、产 品受理、 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 经营 风险控制 。 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部 制 定托管项 目 审批、资 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务 信息风险 控 制。招商 银 行资产托 管 部在数据 传 输和保存 方 面有严 格 的 加 密和备 份 措 施,采 用 加 密、直 连 方 式传输 数 据 ,数据 执 行 异地实 时 备 份 ,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 客户 资料风险 控 制。招商 银 行资产托 管 部对业务 办 理过程中 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息 技术系统 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对 信 息技术系 统 管理实行 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 ) 人力 资源控制 。 招商银行 资 产托管部 通 过建立良 好 的企业文 化 和员 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等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 、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交 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wlzq.com.cn 3)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名称: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 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 张楠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302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 募集份基金份额 600,108,316.25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1 户。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告中 列 明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者办 理 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时 应 提 交的文 件 和 办理手 续 、 办理 时 间 、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 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其他 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 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 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 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基金 份 额 时 ,每 次 赎 回 申请 不 得 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 接受 申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设定 单 一 投资者 申 购 金额上 限 或 基金单 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 金 管 理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 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 、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含 申 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30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T≥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3 )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 收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 七 )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笔申购中投 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 +0.40% )=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00 -9,960.16 =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1.1200 =8,89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可得到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8,893.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 =8,927,678.57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为 1,0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 得 到 8,927,678.5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1.0500 =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 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200 =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50% =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 -56.00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例 4 :某投 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0.00 ×1.1000 =110,000.00 (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 ×0.50% =550.00 (元 ) 赎回金额 =110,000.00 -550.00=10,9450.00 (元 )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些申 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 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已 确 认 的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足 额 支 付;如 暂 时 不能足 额 支 付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本基金 发 生 巨额赎 回 时 ,对于 在 开 放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最 迟于重 新 开 放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 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 十五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公告。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 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国 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等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同 业 存单、 银 行 存款、 货 币 市场工 具 、 股 指 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 资决 策 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 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基 金 经 理负责 资 产 配置、 行 业 配置和 个 股/个债 配 置 、投资 组 合 的构 建 和 日 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 数 量策略 部 运 用风险 监 测 模型以 及 各 种风险 监 控 指标, 对 市 场预 期 风 险 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 每日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进行 资 产 配置政 策 的 制定。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定期 召 开 会 议, 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 结 合投资 委 员 会和风 险 管 理部的 建 议 ,基金 经 理 根据市 场 状 况进 行 投 资 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 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 对 投资方 案 进 行合规 性 检 查,重 点 检 查是否 满 足 基金合 同 规 定和 各 项 法 律法规的规定; 7 ) 基 金经理 进 行 投资组 合 的 实施, 设 定 或者调 整 资 产配置 比 例 、单 个 券 种 投资比例, 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 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 ,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 ) 投 资组合 评 价 。风险 管 理 部根据 市 场 变化对 投 资 组合的 资 产 配置 和 调 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 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四 ) 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是混合型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面因素、 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资本成本、 增长能力以 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 同时, 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行资产配置。 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标来衡 量公司的获利能力, 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本; 其次, 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 选择出创造价值的公司; 最后, 根据 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 3、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 )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 未 来 信 用 评 级 趋 于 稳 定 或 有 明 显 改 善 的 企 业 发 行 的 债 券; (3 )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模 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 司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备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与 潜 力 , 转 股 溢 价 率 合 理 、 有 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 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 业, 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 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 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 者的数量,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 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 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 面 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定 性 和 定量方 法 , 注重对 企 业 未来偿 债 能 力的分 析 评 估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 位、 治理结 构、 盈利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 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 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 ,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 综 合 分 析 权 证 的 包 括 执 行 价 格 、 标 的 股 票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等 因 素 在 内的定价因素,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 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 基 于 对 权 证 标 的 股 票 未 来 走 势 的 预 期 , 充 分 利 用 权 证 的 杆 杆 比 率 高 的 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 基 于 权 证 价 值 对 标 的 价 格 、 波 动 率 的 敏 感 性 以 及 价 格 未 来 走 势 等 因 素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 证进行风险对冲。 8、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 等, 其 定 价受多 种 因 素影响 , 包 括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 款 、支持 资 产 的 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 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9、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 债券 价值和 内嵌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 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10 、债券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 在严格 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但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对 于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本 基 金 将在谨 慎 分 析收 益 性 、 风险水平、 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降低组合风险,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五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 债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 过 该 证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和国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 前 述比例限制; (19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2) 、( 19)、 (20)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从事 其 他 重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 当 遵循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优先 的 原 则 ,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六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 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 证 国 债指数 全 称 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国 债指数 ” , 是以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 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 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 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 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 果 今 后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化 , 或指数 编 制 机构调 整 或 停止该 等 指 数的 发 布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 中等预期风险、 中等 预期收益的证券 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 ( 八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9,064,414.93 32.42 其中:股票 59,064,414.93 32.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0,636,080.00 66.21 其中:债券 120,636,080.00 66.2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91,725.56 0.05 8 其他各项资产 2,416,248.88 1.33 9 合计 182,208,469.3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2,832,676.00 1.56 B 采矿业 181,170.00 0.10 C 制造业 36,107,628.33 19.8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60,686.00 0.25 F 批发和零售业 1,394,618.00 0.7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6,500.00 0.1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09,883.00 1.22 J 金融业 8,270,466.00 4.55 K 房地产业 6,103,716.00 3.3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2,204.00 0.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7,208.60 0.2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67,659.00 0.09 合计 59,064,414.93 32.5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136,200 4,860,978.00 2.68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000002 万科A 164,400 3,916,008.00 2.16 3 000333 美的集团 105,400 3,885,044.00 2.14 4 300498 温氏股份 108,200 2,832,676.00 1.56 5 000001 平安银行 294,600 2,763,348.00 1.52 6 000858 五粮液 50,500 2,569,440.00 1.41 7 000725 京东方A 740,000 1,946,200.00 1.07 8 002415 海康威视 71,000 1,828,960.00 1.01 9 002304 洋河股份 15,000 1,420,800.00 0.78 10 002142 宁波银行 85,000 1,378,700.00 0.76 4 报 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075,080.00 10.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075,080.00 10.5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228,000.00 33.15 6 中期票据 41,333,000.00 22.7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636,080.00 66.3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130,000 13,057,200.00 7.19 2 10180066 7 18 豫交投 MTN001 100,000 10,561,000.00 5.81 3 10180063 2 18 南电 MTN002 100,000 10,273,000.00 5.65 4 10180063 9 18 华能集 MTN002 100,000 10,263,000.00 5.65 5 10175104 1 17 汇金 MTN001 100,000 10,236,000.00 5.63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 ,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 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 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报 告 期 内 , 经 查 询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机 构 公 开 信 息 披 露平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45.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1,948.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17,755.4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16,248.88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 不 代表未 来 表 现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汇 A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7-03-01 至 2017-12-31 5.47% 3.65% 1.82% 0.15% 0.14% 0.01% 2018-01-01 至 2018-12-31 -6.76% -1.10% -5.66% 0.49% 0.27% 0.22% 2017-03-01 至 2018-12-31 -1.66% 2.51% -4.17% 0.37% 0.22% 0.15% 国联安鑫汇 C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7-03-01 至 2017-12-31 5.11% 3.65% 1.46% 0.15% 0.14% 0.01% 2018-01-01 至 2018-12-31 -7.09% -1.10% -5.99% 0.49% 0.27% 0.22% 2017-03-01 至 2018-12-31 -2.35% 2.51% -4.86% 0.37% 0.22% 0.15%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 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 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 可 转 换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该债券 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 估值。 5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采 用 市 场参与 者 普 遍认同 , 且 被以往 市 场 实际 交 易 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股 指期货 合 约 按照结 算 价 估值, 如 估 值日无 结 算 价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国 债期货 合 约 按照结 算 价 估值, 如 估 值日无 结 算 价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 值程 序 1 、 各 类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该 类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六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值 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应当公告。 (3 ) 当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差 错给基 金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需 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前述内 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关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处 理。 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八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或证 券 交 易所、 期 货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 公 司 及存 款 银 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 本 基金在 符 合 法定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可进行 收 益 分配,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 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账户的 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 用 的 项 目。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2个工 作 日 ,分别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介披 露 所 投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名称 、 数 量、期 限 、 收益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七 、风险揭示 ( 一 )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 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 价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 着 企业的 融 资 成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 资 于债券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行 业竞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 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 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 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 、 分 析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 流 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 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 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五 ) 操 作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 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 进 行 甚至导 致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风险可 能 来 自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合 规性 风 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 基 金 特 有的 风 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果股 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 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估 值 价 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一 定 的 偏 差 而 对 本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 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 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 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 对信用风险评 价的难度更高。 基金管 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 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仍 或面临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 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临的风险 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 指 期 货交易 采 用 保证金 交 易 方式, 由 于 高杠杆 特 征 ,当出 现 不 利行 情 时 ,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 期 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使 本基金能继 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 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 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平仓。 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 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 约 , 从 而 导 致 交 易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 或 者 策 略 失 败 。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 急措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 基 金 管理人 运 用 委托财 产 投 资于股 指 期 货时, 会 尽 力选择 资 信 状况 优 良 、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 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5、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临的风险 如下: (1 )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 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 方便地成交 , 将产生流 动性风险。 (2 )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 每日进行结算, 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 效率过低, 减少预期收益。 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得原有的投资 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 )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 价差往 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 失效并招致损失。 (4 )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发掘 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 )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 因 此存在一端交易已 经执行, 而 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6 )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 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 基 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 )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 债 期 货 采用 实 物 交 割形 式 , 国 债 期 货 的 标 的物 是 虚 拟 债券 ,CTD 券对应 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 )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 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 基差风险。 (9 )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 八 )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因素 的 出 现,可 能 严 重影响 证 券 市场 运 行 , 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八 、基金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及 权 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a. 依法募集资金; b.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c.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d.销售基金份额; e.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依据《 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g.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h.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i. 担任 或委托 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j.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l. 依照 法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m.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n.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o.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p.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a.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b.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d.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f.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g.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h.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i.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j.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k.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l.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m.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n.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o.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q.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组织 并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s.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v.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w.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x.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y.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z.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aa.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175 号文、 银 复(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b.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c.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g.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a.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 按规定 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按照 《 基 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 约 定,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 投资指 令 , 及时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g.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i.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j. 对基 金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k.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l.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m.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n.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o.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q.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r.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s.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 按规 定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u.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v.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 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a.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c.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f.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i.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a.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b.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d.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f.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g.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h.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i.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a.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 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f. 变更基金 类别;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a.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b.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 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 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于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d.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许的 情 况 下,本 基 金 可采用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 ) 在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许的 情 况 下,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授 权他 人 代 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 他方式 , 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c.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 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f.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的 处 理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9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除投资限制中第 (2) 、 (12) 、 (19)、 (20)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 因全部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 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 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 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 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 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 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 证” ) , 该 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 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 过 快 递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 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对 于 存 期 超 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 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 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 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 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 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 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 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 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 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 邮件 或书面 提 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0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 以免责。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况 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 限于: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 示 ,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 4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 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 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按照 基 金 合同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 对于因 为 基 金投资 产 生 的应收 资 产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 产 没有到 达 基 金资金 账 户 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基金托 管 人 对因为 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 产生的 存 放 或存管 在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 除依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外,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 期 间募集 的 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募 集 专 户”。 该 账 户由 基 金 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 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属于 基 金 财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 基 金托管 人 为 基金开 立 的 基金资 金 账 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 募 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以本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资 金 账户 ( 也 可 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 金 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预留 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 ) 基金资 金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资 金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应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仅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出 借或未 经 对 方同意 擅 自 转让基 金 的 任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证券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结算保证 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中国 证 监 会或其 他 监 管机构 在 本 托管协 议 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 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投 资 需 要按照 规 定 开立期 货 保 证金账 户 及 期货 交 易 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 因业务 发 展 需要而 开 立 的其他 账 户 ,可以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由基 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 法律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基金 托 管 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 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3 )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4、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7 、 在 有需要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季 度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 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管 理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 八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深圳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登 记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 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邮 寄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 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 网 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 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 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 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所有。 ( 五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 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六 )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 面理 解 了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 定 批 露 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督察长李华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副总经理蔡蓓蕾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0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平 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 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29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公 司网站 2019-01-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钱景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9-01-29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法律意见书 5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文件 存 放 在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基 金投资 者 可 免费 查 阅 。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 九 年四 月 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