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混合(006236)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现 代服 务 业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九 年四月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 瑞现代服务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根据 2018 年 4 月 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关于准予华泰柏瑞现代 服务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8]628 号 )的 注 册,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正 式生 效。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 人 ” 或 “ 管理 人 ” 或 “ 本 公司 ” ) 保 证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通相关 业务,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具 体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港 股, 基金 资产 并非 必然投 资港 股。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和 业绩表 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4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0 九、基 金的 投资................................................................. 60 十、基 金的 业绩................................................................. 7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7 二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4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华泰 柏瑞 现代 服务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在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泰 柏瑞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华 泰柏 瑞现代服 务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泰 柏瑞现 代服 务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泰 柏瑞现代 服务 业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泰柏 瑞现 代服务 业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 港股 通: 指投 资者 委 托内地 证券 公司 , 通 过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买卖规 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华 泰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 记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华泰柏 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 《华 泰柏瑞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2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 公 平对待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 现 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 购, 中 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 具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 苏州新 区高 新技 术产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 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事 , 学士 ,1992 年 加入 美国 国 际集团 ,2009 至 2011 年担 任柏瑞 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经 理 , 新 兴市 场投 资主 管 , 全 球 固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和 行政总 裁 (欧 洲分公司) 。2011 年至 今 担任柏瑞投 资亚洲 有限公 司业务行政 总裁( 亚洲, 日本除外)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总管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 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管 理部经 理, 1997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 深 经理、 协理 , 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2010 年 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 理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 Lazard&Co. 旧金 山办 事处 以及 LazardAsia 香 港办事 处 , 2010 年至 2013 年曾担 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 。 2002 年至今 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经理、 执行 董事, 2006 年 至今同 时担 任新 加坡上 市公 司 TIHLimited 董事。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 后在中 国建 筑科 学研 究院 、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 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 事长 , 硕 士, 于 香港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曾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 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 信私 人银 行,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 2017 年6 月起 任柏 瑞 投资财 务总 监 – 亚洲( 日本 及台湾 除外) 。 刘晓冰 先生 : 监事 , 二十 四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 曾任 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 军 先 生: 监 事, 硕 士,2000-2001 年 任上 海 汽车 集团 财 务 有限 公 司财 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 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 助理 。2009 年 6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2 年 5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金、 华 泰柏瑞 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2015 年 2 月起 任指 数投 资 部总监 。 2015 年 5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 ETF 及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华泰 柏瑞 锦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华泰 柏瑞 裕利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8 年 3 月至2018 年 10 月任 华泰 柏瑞 泰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8 年 4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8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中 证 红利低 波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 硕 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 经 理, 2004 年 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997-2000 年 任深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2001-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受托 资产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交收系 统开 发经理 ,2001-2004 年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登记 及结 算 部 门总 监,2004-2008 年 5 月任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汉卿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 任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华泰 柏瑞 惠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创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阿 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7 年 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港 股 通量化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本科 与研 究生 毕业于 清华 大学 ,MBA 毕 业于美 国加 州 大学伯 克利 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 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 元 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6.9-2008.12 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 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 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2012 年 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 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1997.9-2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信贷经理 , 2001.2-2012.4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销售 总监。2012 年 5 月加 入华 泰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 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 专业,EMBA 毕 业于上海 交通大学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 李晓西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美 国杜克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中银 信托 投资 公司 外汇交 易 结算员 , 银建 实业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经理 , 汉 唐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美 国信 安 环球股 票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基金 经理 。2018 年 7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晓杰 女士 , 博士 研究 生 ,13 年证 券 ( 基金 ) 从业 经历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邦联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9 月加 入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研 究员 、 高级研 究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 任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 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行 业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华 泰柏 瑞健 康生 活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10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激励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8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生 物医 药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医 疗 健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8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现 代服务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 5、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李晓 西先 生 ; 副 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投资部 总监 方伦煜 先生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建 先生 ;研 究部 副总 监李磊 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全 面负 责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务监 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 报酬 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 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 合 规法 律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合规 法律 部 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合规 法律 部 ,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 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五年 获 得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1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 十一 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阅 ,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 分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 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5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6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7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8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9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1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3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4)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5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16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7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8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19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1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 (0551 )2207939 传真: (0551 )2645709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2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3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4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25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26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7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28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29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30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1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3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33 )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4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 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35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95399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36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38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 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40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 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1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2 )中 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http://www.zxzqsd.com.cn 4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4 )中 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电话: (021 )20328531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45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46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 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www.hxzq.cn 47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 全国) 96518 ( 安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8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49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50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51 )上 海基 煜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2 )乾 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53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李 瑞真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54 )奕 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55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56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57 )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58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59 )上 海东 证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60 )华 泰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 761 号丽 丰大 厦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 761 号丽 丰大 厦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代 为履 职) : 徐炜中 联系人 :黄 韵钰/ 刘昆/张帆 电话:0755-23887950/0755-23887975/0755-82776680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 话:400-628-0888 公司网 址:www.htfc.com 61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106-0101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62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台北 一 路 17-19 号 环亚大 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台北 一 路 17-19 号 环亚大 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63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深 南大 道南侧 金地 中心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定 路 5 号院 3 号楼 中建 财富国 际中 心 27 层 联储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吕 春卫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64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5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6 )北 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王 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67 )民 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 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联系人 :钟 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址:www.msftec.com 68 )阳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迎宾 路 360-1 号 三亚 阳光 金融广 场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服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 址:http://fund.sinosig.com/


69 )沈 阳麟 龙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沈阳 市 浑南区 白塔 二南 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沈阳 市 浑南区 白塔 二南 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 表人 :朱 荣晖


联系人 : 钱金 菊 电话:021-5109679 传真:021-5109679 服务电 话:400-003-5811 公司网 址:https://www.jinjiwo.com/ 70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1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2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3 )深 圳众 禄基 金 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徐 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4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联系人 :董 一锋


电话:0571 —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75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76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聂婉 君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77 )宜 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张得 仙 电话:010- 52858244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78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79 )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开平 路 88 号瀛 通绿 地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陈颖 联系人: 李胜 贤 电话:021-63890179 公司网 址: www.hf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80 )佳 泓(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40 号国 航世 纪大 厦 1608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张超 电话:010-87486666-6535 公司网 址:


http://www.jiah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81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 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孜 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82 )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83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郑毓 栋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84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85 )上 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86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东 、康 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东 、康 宁街 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 表人 :王 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87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88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89 )北 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郑 雪敏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90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冯 强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91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92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秦 艳琴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93 )中 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 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94 )上 海朝 阳永 续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郑秋 月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95) 上 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黄志 鹏 客服电 话:021-60907978 公司网 址: www.youyufund.com 96) 上 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联系人: 庄洁 茹 客服电 话:95156 转 5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97) 深圳 前海 财厚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艳平 联系人 :胡 馨宁 公司网 址:www.caiho.cn 客服电 话:4001286800 98 )北 京君 德汇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彭 雪琳 客服电 话:400-829-1218 公司网 址:www.kstreasure.com 99 )泰 信财 富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住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张 虎 联系人 :李 丹 客服电 话:400-004-8821 公司网 址:www.hxlc.com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 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准 予华泰 柏瑞 现代 服务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8]628 号) 注册 募集 。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 过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购 等 业 务 , 有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开 通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募 集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华 泰柏 瑞现 代服 务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及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五)募集期限 本 基金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 公开 发售。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定 ,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本基 金的 实际 募集 期间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七)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九)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原则上 对单 一投资者 在募 集期间 累计 认购份 额 不设上 限 , 但 单一 投资 人经 登记机 构确 认的 认购 份额 不得达 到或 者超 过本 基金 确认总 份额 的 50% , 对于 超过 部分 的认 购份额 ,登 记机 构不 予确 认。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除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上交 易 系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代 销机构 以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 币,已在 直销柜台有认/ 申购本公司 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 含认 购费 ,元)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 归投资 者所 有。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1.00 =9,891.42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十)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该 部分 份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 惠。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顺 利结 束。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55,454,378.96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55,454,378.96 份;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 52,531.80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52,531.80 份。 本次 募集 所有 资金 已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全 额划入 本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立 的 华泰 柏 瑞 现 代 服务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654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 本次募 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 255,506,910.76 份, 已分 别 计入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 人员认 购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为 9,895.67 份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 额) , 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 0.0039% 。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募集 符合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获 确认, 基金 合同自 该日起正 式生 效。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及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易 日,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的, 申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 款项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申 购不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本 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上 述情形 消除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调 整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单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 代销 机构 以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2 、 直 销柜 台每 个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认/申购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 赎回 导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并 申请 全部 赎回 时,可 不受 前 述最低 10 份 的申 请限 制,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赎 回申 请的 具体 处理结 果以 注 册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或 相关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除 赎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 费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Y <365 日 0.50% 365 日≤ Y <730 日 0.25% Y ≥7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赎回 费用 全部归 入 基金财 产, 持有 期不 少于 30 日但 少于 90 日 的赎 回 费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持有期 不少 于 90 日 但少 于 180 日的 赎回 费用 50% 归 入基 金财 产, 持有期 不少 于 180 日 的赎 回费 用 25% 的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销 售费 率。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者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20 元 ,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 =46,826.1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0% ,假 设 T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为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826.12 份基 金份 额。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 。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假设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50% =52.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 180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设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467.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 汇市场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 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 汇市场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3 、5 、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赎 回 申请的 情形 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的 赎回申 请,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延期 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如下一 开放 日 ,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旧 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 继 续按 前述 规则 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 额占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低 于 20%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 转换是 投资者 按本 公司规定 条件 将其所 持有 的本公司 管理 的一只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需要 办理 基金 转换 的投 资者须 到原 销 售机构 办理 手续 。本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时 ,本 公司 将另行 公告 具体 情况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 ,且该 销售 机构须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2)基 金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 请,转 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 计算法 。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 定向 转换 ” 原 则, 即 投资者 必须 指明 基金 转换 的方向 , 明 确指 出转 出基 金和转 入 基金的 名称 ; (4)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 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 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 出、转入 基金的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 某笔转 换业务 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 户内余 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 换转出 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转 换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转出 基金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转 换为 止。 部分顺 延转 换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8)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 先出” 的业务规则,即首先 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 份额。如 当日同 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把握 现代服 务业 投资 机会 , 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力 争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 允许 投资 的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 下 简称 “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债券 (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 票据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参与 融资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投资于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现代服 务 业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 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和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分 析基 础上 , 结 合政 策面 、 市 场资 金面等 情况 , 在经 济周 期不 同阶段 , 依据市 场不 同表 现, 在大 类资产 中进 行配 置, 把握 现代服 务业 的投 资机 会, 保证整 体投 资 业 绩的持 续性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宏 观经 济、 国家 政策 等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要 因素 , 对 股票 、 债 券 和货币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进行 深入 分析 , 合 理预 测各类 资产 的价 格变 动趋 势, 确 定不 同资 产类别 的投 资比 例。 在此 基础上 , 积 极跟 踪由 于市 场短期 波动 引起 的各 类资 产的价 格偏 差和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动态 调整 各大 类资 产之 间的投 资比 例,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平稳的 基础 上, 获取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投资 收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1) 现代 服务 业的 界定 现代服 务业 是指 在工 业化 比较发 达的 阶段 产生 的 、 主 要依托 信息 技术 和现 代管 理理念 发 展起来 的、 信息 和知 识相 对密集 的服 务业 , 既 包括 传统服 务业 通过 技术 改造 升级和 经营 模式 更新而 形成 的服 务业 , 也 包括伴 随技 术发 展而 产生 的新兴 服务 业。 本基 金所 定义的 现代 服务 业主要 包括 以下 三个 方面 : 1 )生产 性服务 业:是 基于 先进科技 技术 ,直接 或间 接为生产 过程 提供配 套服 务的服 务 行业, 包括 电子 商务 、现 代物流 、金 融、 交通 通讯 、环保 等; 2 )新兴 服务业 :是伴 随着 信息技术 的发 展、消 费结 构的升级 而产 生的新 的服 务行业 , 包括数 字生 活、 医疗 健康 、教育 、文 化旅 游、 食品 饮料、 互联 网地 产等 ; 3 )科技 服务业 :是基 于信 息网络、 运用 现代科 技知 识和技术 ,向 社会提 供智 力服务 和 支撑的 服务 行业 ,包 括科 技咨询 、公 共服 务、 计算 机、传 媒等 。 除上述 行业 外 , 如果 未来 由于 国 家政 策调 整、 技术 进步 、 经 济结 构变化 以及 其他领 域 公 司通过 转型 导致 本基 金覆 盖范围 发生 变动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将动 态调整 。 (2) 股票 组合 构建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 取 GARP ( 估值合 理的 成长 策略 )进 行股票 组合 的构 建。 从行业 生命 周期 角度 看, 服务业 行业 , 特别是 现代 服务业 和新 兴服 务业 , 目 前处在 孕 育 期或成 长期 。 基 金产 品投 资将同 时考 虑成 长策 略和 合理的 估值 安全 边际 , 以 实现基 金业 绩的 稳健增 长。 此外, 本基 金也 将通 过港 股通机 制, 投资 港股 具有 稀缺性 的现 代服 务业 龙头 公司。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的 深入 分析 、 国 内财 政政 策与 货币 市场政 策 等因素 对债 券的 影响 , 进 行合理 的利 率预 期, 判断 市场的 基本 走势 , 制 定久 期控制 下的 资 产 类属配 置策 略 。 在 债券 投资 组合构 建和 管理 过程 中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具 体采 用期 限结构 配置 、 市场转 换、 信用 利差 和相 对价值 判断 、信 用风 险评 估、现 金管 理等 管理 手段 进行个 券选择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 利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 时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对市 场利 率环 境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将 采用 久期 配置策 略 与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结合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的方 法, 综合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率 风险 、 提前偿 付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税收 溢价 等因素 , 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配置。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管 理,以 套期保 值为目 的, 对冲系 统性风 险和某 些特 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 险, 提高投 资效率 。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本基 金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选择 , 谨 慎进 行投 资, 以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7 、融 资业 务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 将 综合考 虑融 资成 本、 保证 金比例 、 冲 抵保 证金 证券 折算率 、 信 用资质 等条 件 ,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对手 方 。 同时 , 在 保障基 金投 资组 合充 足流 动性以 及有 效控 制融资 杠杆 风险 的前 提下 ,确定 融资 比例 。 (四)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五)投资决策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 期调 整计划 ; 审定 基 金定 期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 过内 部调 研和 参考 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 写有 关公 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六)投资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 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场和上 市公 司等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基 金投 资计 划。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合 规法 律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服务 业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20% 。 中证服 务业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以 中证 全指为 样本 空间 , 选 取涉 及农业 、 电 力、 交 通运 输、 金融 业、 房地产 业、 文化 、 体 育、 娱 乐等业 务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作为成 份股 , 以反映 服务 业相 关上 市公 司整体 表现 。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 场整 体价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的 指数 ,具 有很高 的代 表性 。 综合考 虑基 金资 产配 置与 市场指 数代 表性 等因 素 , 本 基金选 用中 证服 务业 指数 和中债 综 合指数 加权 作为 本基 金的 投资业 绩评 价基 准。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权 威 、 更为市 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或 者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用 的指 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或 变更 名 称, 则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进 行变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可能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 除需 承担 与境 内证 券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险 等 一般投 资风 险 , 还 需承 担汇 率风险 以及 香港 市场 风险 等境外 证券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特 别投 资 风险。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或 变 更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 个交 易日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披露 义务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3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投 资于 本基 金所 界 定的现 代 服务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2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并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需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可以参 与融 资业务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票 与 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8)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2 ) 、 (20)、( 21)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 且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公 告。 (十)基金的融资业 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业务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852,415.00 4.45 其中: 股票


4,852,415.00 4.4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 27.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077,510.19 68.00 8 其他资 产


14,978.11 0.01 9 合计





108,944,903.3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42,415.00 2.3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010,000.00 3.8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52,415.00 6.17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888 中国国 旅 50,000 3,010,000.00 3.83 2 600282 南钢股 份 200,000 684,000.00 0.87 3 600436 片仔癀 5,100 441,915.00 0.56 4 603288 海天味 业 5,000 344,000.00 0.44 5 300595 欧普康 视 5,000 193,700.00 0.25 6 600332 白云山 5,000 178,800.00 0.2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也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1 存出保 证金 1,054.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23.4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78.11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无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0.55% 0.09% -7.76% 1.31% 8.31% -1.22%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0.56% 0.08% -6.86% 1.21% 7.42% -1.13% 2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未进 行收 益分配 。 3、图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 况,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 的比较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合 约、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以及非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 的实 行全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交易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及 时进 行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估 值并 暂停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照 除权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 ( 以下 简称“ 指定 媒介” ) 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 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 同)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参 与融 资业 务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基 金参 与融 资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策 略、 业 务开 展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及其 管理情 况等 。 11 、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投资 情况 , 包 括报 告期末 本基 金在香 港地 区证 券 市 场 的 权 益投 资 分 布 情况 及 按 香 港 法律 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要 求披 露 港 股 通标 的 股 票 的投 资明细 等内 容 。 若 中国 证监 会对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过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 通 机制 投资 香港 股票 市场 的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12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3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投 资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 金特有 的风 险和其 它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以及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等。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 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 动,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发 行人 经营 不善 , 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人 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可能 使基 金 资产难 以按 照预 先期 望的 价格变 现, 而导 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 资产变 现的 损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章节。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和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股票资 产的 投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投资 于本基金所界定的现代服务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 度集中 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若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连 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4) 本基 金实 施备 用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特殊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会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延 期办 理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备用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当中 的一 种或 几种 , 基 金投资 人可 能会 面临 赎回 效率降 低 、 赎 回款延 期到 账、 支付 较高 的 赎回费 用以 及暂 时无 法获 取基金 净值 等风 险。 提示 投资者 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 偏好、 合理 做好 投资安 排。 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是一 种挂 钩股 票指数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带有一 定的 投资 杠 杆, 可放 大指 数的 损益; 同时 , 股 指期 货可 进行反 向卖 空交 易。 因此 , 其投 资风 险高 于传统 证券 。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1) 与基 础资 产相 关的 风 险有信 用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险 和原 始权 益人 的风 险等。 1 )信用 风险是 指被购 买的 基础资产 的信 用风险 将全 部从原始 权益 人处最 终转 移至资 产 支持证 券持 有人 , 如 果借 款人的 履约 意愿 下降 或履 约能力 恶化 , 将 可能 给资 产支持 证券 持有 人带来 投资 损失 。 2 )现金 流预测 风险是 指, 对基础资 产未 来现金 流的 预测 可能 会出 现一定 程度 的偏差 , 优先级 资产 支持 证券 持有 人可能 面临 现金 流预 测偏 差导致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险 。 3 )原始 权益人 的风险 ,如 果原始权 益人 转让的 标的 资产项下 的债 权存在 权利 瑕疵或 转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让资产 行为 不真 实, 将会 导致资 产支 持证 券持 有人 产生损 失。 (2)与 资产支 持证券 相关 的风险有 市场 利率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评级风 险、 提前偿 付 及延期 偿付 风险 等。 1 )市场 利率将 随宏观 经济 环境的变 化而 波动, 利率 波动可能 会影 响优先 级收 益。当 市 场利率 上升 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相对 收益 水平 就会 降低。 2 )流动 性风险 指资产 支持 证券持有 人可 能面临 无法 在合理的 时间 内以公 允价 格出售 资 产支持 证券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3 )评级 机构对 资产支 持证 券的评级 不是 购买、 出售 或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建 议,而 仅 是对资产 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 或本 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 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 券的 评级将 一直 保持 在该 等级 , 评级机 构可 能会 根据 未来 具体情 况撤 销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评 级或 降 低资产 支持 证券 的评 级 。 评 级机构 撤销 或降 低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评 级可 能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价 值带来 负面 影响 。 4 )提前 偿付及 延期偿 付风 险指,资 产支 持证券 持有 人可能在 各档 资产支 持证 券预期 到 期日之 前或 之后 获得 本金 及收益 偿付 , 导致 实际 投资 期限 短 于或 长于 资产 支持 证券预 期 期 限 。 6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风险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流通 受限 证券具 有一 定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可 能导 致基 金净 值波动 、 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 在内 的各 项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 金的投资 交易中,因交易的 对手方无 法履行对一位或 多位的交 易对手的支付义 务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 核算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 的风险或错误, 通常 是 指基 金管理人在计 算、整理、 制证、填单、 登账、编表 、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 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 规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在类 别资 产配 置中 ,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期 、 市 场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等 因素 的不同 影响 ,导 致资 产配 置偏离 最优 化, 这可 能为 基金投 资绩 效带 来风 险。 在股票 市场 投资 中,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来 自于 以下 几个方 面: (1 ) 对 国家 颁 布的政 策法 规研究 是否 准确 深入 ; (2 ) 对 上市 公司 的研究 是否 符合市 场预 期 , 该类 型股 票的波 动会 受 到 宏观经 济环 境、 行业 周期 和公司 自身 经营 状况 等因 素的影 响。 在研 究过 程中 存在的 投资 人与 上市公 司之 间的 信息 不对 称问题 同样 值得 关注 ; (3 )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的时 间点 选择是 否恰 当, 基金经 理、 交易 员在 指令 的发送 时间 、 交 易处 理时 间都会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情 况。 因 此, 本基 金整体 表现 可能 在特 定时 期内低 于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坚持 价值 和长 期投 资理 念, 重 视股 票投 资风险 的防 范, 但是 基于 投资范 围的 规定 , 本 基金 无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的 下跌 风险; (4) 本基 金对 股票 市场的 筛选 与判 断是 否科 学、 准 确。 基本 面研 究以 及定性 分析 可能 都无法 使得 本基 金所 选券 种符合 预期 投资 目标 。 在债券 投资 中,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主 要来 自以 下几 个方面 : (1 ) 对 宏观 经济 趋势、 政策 以及债 券市 场基 本面 研究 是否准 确、 深入; (2) 对 企 业类债 券的 优选 和判 断是 否科学 、 准 确。 基 本 面 研 究 及企 业 类 债 券分 析 的 错 误 均可 能 导 致 所选 择 的 证 券 不能 完 全 符 合本 基 金 的 预期 目标;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企业类 债券 承载 的信 用风 险要高 于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如 国债)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若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不能按 时或 全额 支付 本金 和利息 , 将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发 生信 用 风险。 本基金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 股 指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时 ,微小 的变动 就可 能会使 投资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失 。同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 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重大 损失 。 同时 , 本 基 金可能 因持 续规 模较 小而 被合并 导致 基金 终止的 风险 。 此外, 尤其 需要 注意 的是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所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括 但不 限于: (1) 海外 市场 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 场投 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 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 导致的系 统性风 险。 (2)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 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 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 时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加之香 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 和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 及做空 机制 的 存在; 港股 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影 响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本基金 的波 动 风险可 能相 对较 大。 (3)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在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订单依 据的 港币 买入 参考 汇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不 等于最 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 定交 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本基 金可 能需 额外承 担买 卖结 算汇率 报价 点差 所带 来的 损失; 同时 根据 港股 通的 规则设 定, 本基 金在 每日 买卖港 股申 请时 将参考 汇率 买入/ 卖出 价冻 结相应 的资 金, 该参 考汇 率买入 价和 卖出 价设 定上 存在比 例差 异, 以抵御 该日 汇率 波动 而带 来的结 算风 险 , 本 基金 将因 此而遭 遇资 金被 额外 占用 进而降 低基 金 投资效 率的 风险 ,以 及因 汇率大 幅波 动 引 起账 户透 支的风 险。 (4)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设 有每 日额 度上 限的 限制;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港 股通市 场每 日额度 不足 ,而 不能 买入 看好之 投资 标的 进而 错失 投资机 会的 风险 。 (5) 港股 通可 投资 标的 范 围调整 带来 的风 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 对于 调出 在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 只 能卖 出不能 买入 ,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 通可 投资标 的范 围的 调整 而不 能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而错 失投 资 机会的 风险 。 (6) 港股 通交 易日 设定 的 风险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只 有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 满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 为港股 通 交易日 , 存 在港 股通 交易 日不连 贯的 情形 (如 内地 市场因 放假 等原 因休 市而 香港市 场照 常交 易但港 股通不 能如常 进行 交易) , 而导致 基金 所持的 港股组 合在后 续港股 通交 易日开 市交易 中集中 体现 市场 反应 而造 成其价 格波 动骤 然增 大 , 进 而导致 本基 金所 持港 股组 合在资 产估 值 上出现 波动 增大 的风 险。 (7)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 买卖 股票 , 资 金和 股票 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 的 交收 安排 , 本 基金 在 T 日 ( 港 股通交 易日 ) 卖出股 票 ,T+2 日( 港股 通交 易日 , 即 为卖出 当日 之 后第二 个港 股通 交易 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 完成 清算 交收, 卖出 的资 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 人 民币资 金账 户。 因此 交收 制度的 不同 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卖 出港 股后资 金不 能及 时到 账 , 而 造成支 付赎 回款 日期 比正 常情况 延后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流动 性 风 险 。 (8) 港股 通标 的权 益分 派 、转换 等的 处理 规则 带来 的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等 情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 所 取得 的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证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 分 派或 者转 换等 情形 取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认 购权 利 在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 换或 者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以 享有相 关权 益, 但不 得通 过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9)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停 牌 、退市 等制 度性 差异 带来 的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 交易 所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 而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 可采取 停牌 措施。 此外, 不同 于内 地 A 股 市场 的停 牌制 度, 联 交所对 停牌 的具 体时 长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是确 定了 “尽 量缩 短停 牌时 间 ”的 原则 ;同 时与 A 股市 场对 存在 退市 可能 的上市 公司 根 据其财 务状 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入 相应 标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 记) 以 警示 投 资者风 险的 做 法不同 , 在 香港 联交 所市 场没有 风险 警示 板, 联交 所采用 非量 化的 退市 标准 且在上 市公 司退 市过程 中拥 有相 对较 大的 主导权 ,使 得联 交所 上市 公司的 退市 情形 较 A 股 市 场相对 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基 金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10) 港股 通规 则变 动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 受 港股 通规 则的 限制和 影 响; 本基 金存 在因 港股 通规 则变动 而带 来基 金投 资受 阻或所 持资 产组 合价 值发 生波动 的 风 险 。 此外,本 基金股 票资 产的 投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投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20% ,港股 投资的比例下限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 同配置 地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选择将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港股 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港 股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基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 资港 股。 (五)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有 权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 户及 投资所 需 其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 账户 和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 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 上述 第 3)、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方式 进 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6 条规 定 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5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7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8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78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 含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内地 与香 港股票 市场交 易互联 互通机 制下 允许投 资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 票” ) 、债券(国 债、金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 基金股 票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投资 于本 基金所 界定 的现 代服 务业 证券的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和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现代服 务业 相关 的证 券清 单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上述 证券 清单 以调 整和 更新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证券 清单 对基 金的 现代 服务业 相关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投 资于 本基 金所 界定 的现代 服 务业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资 产 的 80% ;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股 票资产 的 20% ; b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c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 市值 (同一 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e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g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o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p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 资,需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i.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ii.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iii.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iv.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v.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q 、本基 金可以 参与融 资业 务,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持 有的 融资买 入股 票与其 他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r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s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t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 且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公 告。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 上 述第 (b ) 、 (l)、( t )项 外 , 由 于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 的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 个交 易日公 告。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以 下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投 资进 行监 督。 1)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 确定的 文件 格式 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及 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名单 对基 金管 理人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拟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 , 应 按照 前述 要求 重新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名单, 并通过电话 或邮件 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拟调 整名单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 后开始生 效。 因基 金管 理人未 履行 确认程 序导 致交 易对 手名 单未变 更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知 晓并 同意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 管理 人未提 供交 易 对手名 单或交 易对 手名 单 文件格 式不符 合托 管人 要 求的, 均 视为未 提供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同 意 , 基 金托管 人无 需履行 前款 项下 监督 职责 。 因 此给 基金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市场 的丙类 会 员进行 债券 交易 的, 可以 通过邮 件 、 电 话等双 方认 可的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 行性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说 明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可行 性说 明进 行实 质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以 DVP( 券 款兑 付) 的交易 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5) 关于 银行 存款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应 基于 审慎原 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并据 此 自行选 择存 款银 行。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上 述原 则给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相 关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承 担 。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先行 赔付 责任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 责仅 限于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先行 赔付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3、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 其他 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 购、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 理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复印 件或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因系 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无 法提 供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务服务 1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寄送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户确 认后 向投资 人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投 资 人邮政 地 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下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的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存续 期内 ,每 个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 电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2 、交 易确 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或 通过 客服 热线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 每 次交易 结 束后,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 工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 确认 单,或 在 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电话 、 网 上服务 手段 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不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寄 送交易 确认 单。 3 、基 金交 易电 子邮 件对 账 单订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或 通过 客服 热线订 制电 子邮 件交 易对 账单 , 交 易 账单的 查询 和订 制具 体方 法可拨 打客 服热 线咨 询。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当收 益分 配时,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单 位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人 可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单 位。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情 况和 业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资讯订制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投资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地 址、邮 政编 码、 手机 、EMAIL 等)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 、手 机短 信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或 通过 客服 热线 订制 ( 退订 ) 手 机短 信资 讯, 如基 金净值 、 交易确 认、 基金 分红 、相 关基金 资讯 或公 司活 动提 示等信 息。 2 、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如预 留有 效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自动 获得电 子邮 件公 共信 息服 务, 内 容包 括基金 资讯 信息 、 基 金分 红提示 信息 、 定期基 金报 告和临 时公 告及 各种 基金 理财刊 物等 。 投 资人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或通 过客 服热 线修 改电 子邮件 地址 。 (五)服务方式 1 、电 话咨 询服 务 电话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语音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电话 自助 方式, 查 询基金 代码 、 基金份 额净 值等信 息 , 也 可查询 基金 账户余 额等 个人 账户 信息 。 电 话中 心提 供 交易 日 9:00-17:30 的 人工服 务。 2 、网 上客 户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人 提供查 询服 务、 资讯 服务 以及 与 基金 管理 人相 互交 流平台 。 登 录网站 后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输入 账号 及密 码查 询个 人账户 资料 , 包括基 金持 有情况 、 基金 交 易明细 、 基金 分红实 施情 况等 ; 并 享受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理财 资讯 服务 ; 投 资人 还可 以 查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 答,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议 。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电话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电话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七)联系基金管理 人 1 、网 址:www.huatai-pb.com 2 、客 服邮 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 、客 服热 线:400 -888 -0001( 免长 途话 费) ,或 021-38784638 4 、传 真:021-50103016 5 、联 系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民 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八)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投资 人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 人。请 投资 人确 保投 资前 已经全 面了 解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下列 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泰信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投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9-02-1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等 业务的 公告 2019-02-1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暂停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办 理旗 下 基金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9-01-28 华泰柏 瑞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9-01-2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沈阳 麟龙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投 、申 购定 投费率 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2018-12-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 2018 年末及 2019 年 非港 股通 交 易日暂 停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安排的 公告 2018-12-25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含 移动 终端 )开 通招商 银行 直付 通支 付 业务并 实施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2018-12-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2019 倾 心回馈” 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深圳 前海 财厚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等业 务的 公 告 2018-12-12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投 、申 购定 投费率 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2018-11-2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投 、申 购定 投费 率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2018-11-0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2018-11-0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基 金定投 、基 金转 换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0-2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众升 财富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10-20 华泰柏 瑞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 率优 惠等 业务公 告 2018-10-09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含 移动 终端 )开 通中国 银行 基金 快捷 支 付业务 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 惠活动 2018-10-09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含 移动 终端 )开 通中国 民生 银行 基金 快 捷支付 业务 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2018-10-09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基金 直销 账户 的公告 2018-09-25 华泰柏 瑞基 金关 于网 上直 销平台 (含 移动 终端 )开 通中国 建设 银行 基金 快 捷支付 业务 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2018-09-19 华泰柏 瑞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2018-09-01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泰柏 瑞现 代服 务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华 泰柏 瑞现 代服 务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 四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