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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医药(160219)

国泰医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国泰国 证医药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 号) 
 
 
 
 
 
 
 
 
 
基金管理 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 ○ 一 九 年 二 月二十 八 日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第九部分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46 第十部分


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7 第十一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7 第十九部分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13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2013 年 8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国泰医药份额是本基金基础份额,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高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通过场内 的国泰医药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而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有与国泰医 药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医药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医 药 B 份额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由于医药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医药 B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 大于国泰医药份额和医药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医药 B 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 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医药 B 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 投资风险。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可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配对转换方式合并为场内的国 泰医 药份 额, 或通 过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份额 折算 方式 , 折算 为场 内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 从而 还原 为本基金基础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投 资者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投 资者 先前 所支 付的 金 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2 月 28 日,投资组合报告 为 2018 年 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 关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如 本招 募 说明 书内 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 不一 致之 处,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 售公告》 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医药 A 与医 药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业 务规 则》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场外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 购、场外赎回 29、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 基金 份额 结构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简 称 “ 国泰医药份额 ” )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稳 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 医药 A 份额 ” )和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 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 医药 B 份额 ” )。其中,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 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 33、国泰医药份额: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4、医药 A 份额:指国泰医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5、医药 B 份额: 指国泰医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者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标的指数:指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指数 51、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医 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的行为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 52、 分拆 :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2 份国泰医药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医药 A 份额与 1 份医药 B 份额的行为 53、 合并 :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1 份医药 A 份额与 1 份医药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4、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场 内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与医 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 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5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公告 , 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60、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61、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 的 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 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2 月 28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0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别 为国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 经典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事件驱 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LOF)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 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 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 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上 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泰 国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安康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经济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深 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央企 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全球 绝对 收益 型基 金优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大健 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福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融 丰外 延 增长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 (由 国泰 融丰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 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 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润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 融信 定增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而来 ) 、国 泰景 气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航 天军 工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国泰 民丰 回报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证 申万 证券 行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国 泰量 化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大 农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智能 装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融安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宁益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智能 汽车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民安增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 ) 、 国泰 聚优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聚利 价值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量化 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量化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嘉睿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 聚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丰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利享 中短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 ) 、国 泰聚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丰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量 化 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 国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 泰策 略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国 泰 目标 收益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 、国 泰价 值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 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 管 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理 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 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8 月任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3 月至 2016 年8 月, 在中 建投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 投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文 公司 任监 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 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 任职 金茂 集团 财务 总部 。2010 年3 月至 今,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 业务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建 投华 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4 年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责人, 战 略发展部处长, 现任 战略 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 Santo Borsellino ,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 部总 监。 2013 年6 月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 一 冰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英 国 特许 保 险学 会 高级 会 员(FCII ) 及 英国 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 丁琪 , 董事 , 硕士 , 高级 政工 师 。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 在西 北电 力集 团物 资总 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西 北电 力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任 财务 部干 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国 电西 北公 司财 务部 任成 本电 价处 干事 、 资金 运营 处副 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 持工 作) 、总 经理 、党 组副 书记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华中分公司任 总经 理、 党组 副书 记。2014 年 11 月至 今,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任 副总 经 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 董事, 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 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 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 , 先后 任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长 , 兼任 全国 法 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3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 事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新加 坡国 际仲 裁中 心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目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行 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息 处处 长、 副处 长; 河北 保定 市分 行 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 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 高级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 , 先后 任职 于计划处 、 信贷 处、 国际业务部 , 历任 副处 长 、 处长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9 月 , 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3 年 9 月 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4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 , 在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工 作 , 历任 国际部 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总经理 、 会计部 总经 理 。1999 年 3 月 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 , 历任 财务 总监 、 公司 管委 会成 员、 顾问。2010 年4 月 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至 2016 年 1 月,任 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吴群 , 独立 董事 , 博士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 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工 程有 限公 司 工作 , 担任 财务 部总 经理 。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 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 担任 中国 电子 信息 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 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4 2、监事会成员:


梁凤 玉,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 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 任业务经理 、 副行长、 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7 月至 2007 年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 大学 本科 。 1995 年12 月至2000 年5 月在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3 月17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 , 监事 , 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 至 2005 年 6 月 , 在华北电力集团 财务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起 在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 华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 、 纪检 监察 室主持工作、 风险 管理部主任、 资金 管理部主任、 河北 业务 部 主任 , 现任 风险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 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 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信息技术部 总监 、运营管理部 总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5 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任公 司职工监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 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 助理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审计部总监助理 、 纪检监 察室 副主任,现任审计部 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 ,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 总经理, 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 , 大学 本科 ,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2003 年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 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 负责 人、 总经 理办 公 室负 责人 、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 学) 及行 政 管理 部负 责人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2019 年 3 月起转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 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 的 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梁杏 , 学士 ,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6 公司担任高级区域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品牌经理、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6 月起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宁益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至 2018 年7 月任 量化 投资 (事 业) 部副 总监 , 2018 年 7 月起任量化投资(事业)部总监 。 徐成 城, 硕士 研究 生,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闽发证券。2011 年 1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行 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国 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兼任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来 至 2014 年6 月 23 日由章赟担任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24 日起 至2015 年4 月6 日 由贾成东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5 年4 月7 日 至2016 年 6 月7 日由邱晓华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起 至 2017 年 2 月 2 日 今由 梁杏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 3 日起由梁杏、徐成城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 ,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 人列 席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7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 锋:FOF 投资总监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8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 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9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 管理 人为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运作 中面 临的 风 险, 保证 经营 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 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 。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 内部 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0 (3)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 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 术控 制、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 披露 制度 、 资料 保全 制度 和独 立的 稽 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 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遵 循情 况和 有效 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保 公 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 实施 , 主要 包括 科学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 营决 策和 发展 规划 进行 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作和制约,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 围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1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 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 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 公司 将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财务 核算 从人 员上 、 空间 上和 业务 活动 上严 格分 开, 保证 两者 相互 独立 , 各基 金之 间做 到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 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立稽核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司 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 效控 制、 有关 功能 的相 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 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易 业务 控制 , 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 场风 险、 集中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投资 业 绩绩 效评 估体 系, 对投 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 技术 控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稳定 , 公司 在硬 件设 备运 行维 护、 软件 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2 营销 业务 控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 善的 市场 营销 、 客户 开发 和客 户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在 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 、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 全方 面,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 并保 证 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 识和 评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 制原 则。 在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 门根 据各 自 业务 特点 ,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 的风 险点 进行 了揭 示和 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了 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 以确 保公 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 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 部门及时 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 报告 ,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 重大 问题 , 则通 过督 察长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3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4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 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 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 客户 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运 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422 只。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5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6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销售 机构 ①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 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7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7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9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 林培珊、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8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万联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8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29 20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 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侯艳红 客服 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


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0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东莞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29


长城国瑞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邱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30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中国国际金融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2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1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95321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4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6


平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8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程博怡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2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


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4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5


国都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3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50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1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 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②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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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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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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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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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 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6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富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


北京增财基金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 层1208 号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7 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6


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7


汇付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 号201 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 号普天软件园C5 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18


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 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 (大 连)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0


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8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 场北 路甲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民田 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3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4


深圳富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39 25


珠海盈米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6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 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7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279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9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0


万家财富 基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 务区 )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 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太平洋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1


北京创金启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2


北京格上富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叶精一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3


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4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创远 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钟斐斐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1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APP 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6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7


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7 层 法定代表: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8


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白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9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2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销售 。 尚未 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医药 A 份额和医 药 B 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3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简称 “ 国泰医药份额 ” )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 医药 A 份额 ” ) 和国 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医 药 B 份额 ” ) 。 其中 ,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 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 为国泰医药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 者认 购所 得的 国泰 医药 份额 场内 份额 的分 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医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 赎回 , 不上 市交 易。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3、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与国泰医药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与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国泰 医药 份额 , 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分拆为医 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 按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为国泰医 药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通过跨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4 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国 泰医 药份 额 、 医药 A 份额和医 药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 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不变。 6、 无论 是定 期份 额折 算, 还是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有 关本 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基 金合 同 “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投资者可选择 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泰医药份额按 1 :1 的比 例分 拆为 医 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三、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净值计算原则 在本基金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医药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扣除掉国泰医药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 将优先确保医药 A 份额的本金及医药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医药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扣 除掉 国泰 医药 份额 对应 的净 资产 部分 后剩 余的 净资 产在 优先 确保医药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计为医药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存续 期内 ,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原则如下: 1、 医药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 4. 00% ” , 其中 ,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利 率以 最近 一次 基 金份 额折 算 的折 算基 准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 并执 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期 间的 一年 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医药 A 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医药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医 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期间、 或自上一个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期间,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医药 A 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 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本金安 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5 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 1 份医药 A 份额与 1 份医药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医药 A 份额与 医药 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国泰医药份额的净值。计算出医药 A 份额的份 额净值后,根据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和国泰医药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 出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份额 折算 (定 期折 算或 不定 期折 算) 后, 医药 A 份额 、 医药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和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 原则计 算出来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假设: T 日为计算日,T 日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 、 ? ? A NAV 、 ? ? B NAV ; T R 为T 日 医药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t 为截止T 日 医药 A 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则t =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T 日(含该日)的实 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含该日)至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 则: NAV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 ? ? ? ? ? ? ? ? ? ? NAV R t A NAV T 2 365 0000 . 1 0000 . 1 min ) ( ; 其中,T 日闭 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价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T 日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 ( 2 ) ( A NAV NAV B NAV ? ? ? 五、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3 】163 号文 ( 《关于核准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 核准 ,自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3 年 8 月 23 日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以 下简 称 “ 深交所 ” ) 挂牌 发售 , 同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场外 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 。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00,590,629.33 元人 民币 ,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9,522.81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立 的 国泰 国 证医 药卫 生 行业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


医药 A 份额与医 药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 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医药 A 交易代码:150130 ;医药 B 交易代码:150131 。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泰医药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 易。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7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 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详细内容请参阅刊登于 2013 年 9 月 6 日《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医药 A 与医 药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医药 A 份额与 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 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 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8 办理国泰医药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国泰医药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 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不对医药 A 份额 或医 药 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 申购 、 赎回 。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国泰医药份额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 , 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开放日常赎 回业务。详细内容请参阅刊登于 2013 年 9 月 6 日《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上的 《国泰国证 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 赎回、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注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国泰医药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 国泰 医药 份额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国 泰医 药份 额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 即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 国泰 医药 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先 赎回 ,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国 泰医药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4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对国泰医药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国泰医药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其他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 部 或部 分 国泰 医药 份 额赎 回。 场内 单笔 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为 1,000.00 份, 场外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内 销售网点保 留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足 1,000.00 份, 场外销售网点保留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足 1.00 份, 则赎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0 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 销售 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6% M ≥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N <7 日 1.5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1 N ≥7 日 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 国泰医药 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 以申请当日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申购国泰医药份额的计算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国泰医药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2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数=49,504.95/1.128=43,887.37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国泰医药份额为 43,887.37 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 所得份额为 43,887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 (0.37 份)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 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887× 1.128=49,504.54 元 退款金额=50,000-49,504.54-495.05=0.41 元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43,887 份国泰医药份额,同时应 得退款 0.41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国泰医 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国泰医药份额份数×T 日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50,000 份场外国泰医药份额 , 持有 0.5 年时 决定 赎回 , 假设 赎 回当日国泰医药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5%=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若该投资者持有的是场内国泰医药份额,则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如下: 赎回金额=5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5%=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3 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T 日的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第 6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4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泰医药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5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泰医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5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 50% 的部 分, 可以 根据 前段 “ (1 )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国泰医 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包括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6 调整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指 定媒 体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 或 上市交易的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泰医药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医 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 :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7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泰医药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 的份额配比 分拆为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医药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国泰医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医药份额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自 2013 年 9 月 11 日起 , 开通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8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 (场 内简 称: 国泰 医药 , 基金 代码 : 160219 ) 与医药 A 份额(场内简称:医药 A ,基金代码:150130 ) 及医 药 B 份额(场内简称:医药 B ,基金代码:150131 )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 拆与合并。 1、 分拆 :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场内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按 照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合并成国泰医药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依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有 关规 定获 得 业务 办理 资格 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对 具备 基 金分拆转换及合并转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 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午 9∶30-11 ∶30 和下午 1∶00-3∶00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投资 人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简称 “ 深圳证券账户 ” )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 “ 分拆 ”或 “合 并 ”指令, 申报前需备足对价, 即投资 人提出 “ 分拆 ” 申请 时, 其所 申报 的深 圳证 券账 户上 须有 足够 的、 可交易的 国泰医药份额 ; 投资 人 提出 “合并 ” 申请 时 , 其所 申报 的深 圳证 券账 户上 须有 足够 的、可交易的 医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


2、投资 人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 国泰医药份额(场内简 称“ 国泰 医药 ” ) 的交易代码 “160219 ” 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 “分 拆 ” 或“ 合并 ”申报。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59 3、 “ 分拆 ” 或 “合并 ” 每笔申请 的份额数不得低于 2 份, 且 必须 是 2 份的整数倍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分拆” 或 “ 合并 ” 每笔 申报 的最 低份 额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如果 申请 场内 份额 的合 并,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 医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 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数配比为 1:1 。


5、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 人 每笔 “分拆 ”或 “合 并 ” 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6、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 FDEP 消息传输系统将份额 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基金业务系统。 正常情况下,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对投资 人 T 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 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 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 T+1 日起(包括该日)投资 人 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 况。


7、 投资 人 T 日提出的 M 份份额 “ 分拆 ” 申请被确认成功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 人 所申报的深圳证券账户上扣减 M 份 国泰医药份额 ,同时增加 M/2 份医药 A 份额 与 M/2 份医药 B 份额 。正常情况下,自 T+1 日 (含 该日 )起 新增 的 医药 A 与 医药 B 份额可进行交易。


8、 投资 人 T 日提 出 的 N 份份额 “ 合并 ” 申请被确认成功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 人 所申报的深圳证券账户上扣减 N/2 份医药 A 份额 和 N/2 份医 药 B 份额 ,同时增加 N 份 国泰医药份额 。正常情况下,自 T+1 日(含该日)起新增的 国泰 医药份额 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9、 国泰医药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 分拆 ” , 须跨 系统 转托 管为国泰医药份额 的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10、 投资 人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11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0 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该 业务 的情 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 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前述 情况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指定 媒 体就 暂停 场内 份额 配 对转 换业 务予 以公 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 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 用 。 八、重要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 则 ” 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股 票资产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比 例为 5% -1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1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 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 成份 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 变化 、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场 流动 性 不足 等)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 重进 行同 步调 整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拟替代成份股内选取替代成份股进行替代投资,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 正 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 基 金的 风险 控 制目 标 是追 求日 均 跟踪 偏 离度 的绝 对 值不 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结合对股指期货的投资等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央行票据 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 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其中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2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3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0 )、(14 )、(15 )项和第(13)项第 6)目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4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 5%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跟 踪标 的,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 括但 不限 于指 数编 制 单位 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其中国泰医药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医药 A 份额的风险与 预期收益较低;医药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5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21,080,705.41 90.89 其中:股票 2,021,080,705.41 90.8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1,363,975.67 9.06 7 其他各项资产 1,192,055.23 0.05 8 合计 2,223,636,736.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17,908.07 0.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43,632.00 0.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0 K 房地产业 -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262,965.26 0.3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774,651.13 1.25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59,542,495.53 87.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84,512,212.07 9.7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057,681.20 0.2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8,193,665.48 7.7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97,306,054.28 104.97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7 1 600276 恒瑞医药 5,910,315 311,769,116.25 16.39 2 000538 云南白药 911,664 67,426,669.44 3.54 3 000661 长春高新 368,087 64,415,225.00 3.39 4 600518 康美药业 6,886,936 63,428,680.56 3.33 5 600196 复星医药 2,633,471 61,280,870.17 3.22 6 300142 沃森生物 2,750,646 52,537,338.60 2.76 7 600436 片仔癀 574,190 49,753,563.50 2.61 8 300122 智飞生物 1,203,734 46,656,729.84 2.45 9 600867 通化东宝 3,306,618 45,961,990.20 2.42 10 300015 爱尔眼 科 1,715,058 45,106,025.40 2.37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357 我武生物 124,700 4,612,653.00 0.24 2 603259 药明康德 56,041 4,195,229.26 0.22 3 002737 葵花药业 256,300 3,788,114.00 0.20 4 600645 中源协和 188,900 3,067,736.00 0.16 5 002020 京新药业 289,800 2,492,280.00 0.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8 的。 法律法规对于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 “康美药业 ” 违规外)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根据康美药业公告,2018 年 12 月 28 日,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该情 况发 生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就上 述公 司受 处罚 事件 进行 了及时分析和研究, 认为上述 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 对该公司投资价值 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8,300.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528.48 5 应收申购款 841,225.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92,055.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6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8 月 29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62% 1.11% 1.16% 1.16% 1.46% -0.05% 2014 年度 3.84% 1.03% 5.29% 1.05% -1.45% -0.02% 2015 年度 43.93% 2.75% 50.85% 2.55% -6.92% 0.20% 2016 年度 -13.55% 1.57% -12.09% 1.55% -1.46% 0.02% 2017 年度 12.50% 0.73% 14.83% 0.75% -2.33% -0.02% 2018 年度 -22.84% 1.75% -22.89% 1.74% 0.05% 0.01% 2013 年 8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5.10% 1.68% 25.07% 1.62% -9.97% 0.06% 注:2013 年8 月29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0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1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国泰 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3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医药 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5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 币 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 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医药 A 份额、医 药 B 份额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7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 外, 基金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 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 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一 个工 作日 。 但基 金 合同生效日 至第 1 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 的, 则该 年度 可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 准日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 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 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医药 A 份额和国泰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 1 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 每个 会计 年度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基 金将 在该 日对 医药 A 份 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 在基金 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2) 折算 前的 医药 A 份额 持有 人, 以医 药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 分, 获得 新增 国泰 医药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 不改 变医 药 A 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 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3)折算前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 2 份国泰医药份额,按 1 份医药 A 份额的份额分配, 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 持有场外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医药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医药份额的分配。 折算不改变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的资 产净值。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8 (4) 折算 不改 变医 药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医药 A 份额持有人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 ? 1.0000 ? 后 A NAV ? ? 2 1.0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0000 . 1 - A A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医药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2)医药 B 份额持有人 每个会计年度 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79 ? ? 2 1.0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折算后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 ? 后 前 后 前 NAV NUM NAV NAV ? ? 其中: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 额的份额数;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医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 泰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时以及医药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时进行不定期折算。 1、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0 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国泰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 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分配。 折算不改变国泰 医药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折算前的医药 A 份额持有人,以医药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医药 A 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 增加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③折算前的医药 B 份额持有人,以医药 B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医药 B 份额持有 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 增加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医药 A 份额持有人 ? ? 1.0000 ? 后 A NAV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折算后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前 前 A NUM A NAV ? 1.0000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1 ? ? 后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医药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②医药 B 份额持有人 ? ? 1.0000 ? 后 B NAV ? ? ? ? 前 后 B NUM B NUM ? 折算后医药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前 前 B NUM B NAV ? 1.0000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医药 B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③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 0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 ? 前 前 NUM NAV ? 1.0000 - 其中: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2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医药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 泰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医药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医药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国泰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①折算不改变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其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折算不改变医药 A 份额持 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国泰医药份额;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3 ③折算不改变医药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④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医药 B 份额持有人 ? ? 1.0000 ? 后 B NAV ? ? ? ? ? ? 1.0000 前 前 后 B NAV B NUM B NUM ?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B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折算后医药 B 份额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 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 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 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②医药 A 份额持有人 ? ? 1.0000 ? 后 A NAV ? ? ? ? 后 后 B NUM A NUM ? 折算后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 ? ? ? ? ? 1.0000 1.0000 ? ? ? 后 前 前 A NUM A NAV A NUM 其中:


? ? 后 A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4 ? ? 后 B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A NAV :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折算后医药 A 份额的份额数及不定期折算后医药 A 份额新增的国泰医药份额的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 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③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 0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0 . 1 前 前 NUM NAV ? 其中: 后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UM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医药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 泰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5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 某一 个会 计年 度的 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本 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第十 九 部分


医药 A 份额和 医药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二、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医 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 作日,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国泰医药份额 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医药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医药 A 份额折算的国泰医药份额份额数= ? ? ? ? NAV A NAV A NUM ? 医药 B 份额折算的国泰医药份额份额数= ? ? ? ? NAV B NAV B NUM ? 其中: ? ? A NUM 、 ? ? B NUM 分别指折算前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即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日闭市后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数; ? ? A NAV 、 ? ? B NAV 、NAV :分别指折算前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和国泰医药份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6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医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和国泰医药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医药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国泰国证医 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前 2 日, 就分 级份 额终 止运 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定媒体公告。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7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8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国 泰医 药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89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国泰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泰医药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 (八)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的公 告 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前 10 个工 作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满 10 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 ,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国泰医药份额申购赎回、 暂停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临时报告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1 22、国泰医药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国泰医药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国泰医药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国泰医药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7、本基金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 30、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份额折算; 31、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上 市交易; 32、发生涉及 国泰医药份额 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第二十 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 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 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 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 的变 化不 仅 会影 响债 券的 价格 及 投资 者对 于 后市 的预 期 ,而 且会 带来 票息 的 再投 资风 险,对基金的 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 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 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 等。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3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者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下 降等 原因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国泰医药份 额、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泰医药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 易。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90% -95%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 因此 , 股票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险 是本 基金 主要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票市场具有发展成熟、 容量较大、 交易活跃、 流动性充裕的特 征, 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 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 同时, 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 针对个股设置 投资比例上限, 保障了资 产组合的流动性。 在极端市场行情下, 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4 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 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泰医药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5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 50% 的部 分, 可以 根据 前段 “ (1 )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5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国 泰医 药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办理。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50% 以上 的 赎回 申请 的情形 ;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的决 策程 序依 照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制 度的 规定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 时刻 防范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对流 动性 风险 进行 日常 监控 , 切实 保 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 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 险,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 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6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 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 五、特定风险 1、医药 A 份额的本金与约定年基准收益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 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下跌时, 本基金面临基金净 值与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同步下 跌的风险。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 殊情 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 投资 等)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获 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为行业指数, 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 交易成本和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成份股调整等 情况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离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②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③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7 ④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如跟踪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 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本 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因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 所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3、特有的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医药 A 份额 与医 药 B 份额产生流 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医药 A 份额具有风险 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医 药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医药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其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泰医药份额和 医药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医药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并且,随着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医药 B 份额的实际杠杆大小也在发生变 化,从而影响着医药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 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 风 险。 尽管 份额 配对 转换 套利机制的设 计已将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折/ 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 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8 根据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 基金份额折算后,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或医药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场内国泰医 药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折算日,本基金将对医药 A 份额和国泰医药份额进行定期份额 折算,将医药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的部分折算成场内国泰医药份额分配给 医药 A 份额持有人,因此,原医药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 会发生改变。 在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及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 本基 金将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医 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持有 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泰医药份额,因此原医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 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当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国泰 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 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 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场外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 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场内购买的医药 A 份额或医药 B 份额的投资者由于份额折算而新增持有的国泰医药份 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医药 A 份额 或医药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国泰医药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医药 A 份额 或医 药 B 份额卖出,或 者将 新增 的国 泰 医药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 业务 转入 具 有基 金代 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赎 回基 金份 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99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国泰医药份额与医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的市场供 求关 系, 从而 可能 影响 其交 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 分配。


在每个运作周期的定期折 算日,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 基金的 A 份额和基础份额实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者可 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医药份额,份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0 额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终止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份额折 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适用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1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2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国泰 医药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3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4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5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国泰 医药 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6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医药份 额、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与医药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 申购、 场外认/ 申购、分拆、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7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的运作;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 额与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8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投票表决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09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① 含 50% ,下同; ② 指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通讯的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0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医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 、 医药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 、 医药 B 份 额 50% 以上(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1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 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国 泰医 药份 额、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国 泰医 药 份额 、 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和医 药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2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3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本基金合同终止,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医药份额,份 额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 份额 折 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5 第二十 五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6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 进行 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7 (5)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8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已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19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国 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0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 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1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 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2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3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的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4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5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国泰医药份额、医药 A 份额 、医 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6 3、基金财产的清算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 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 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7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 (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七 部 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9/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调整长期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9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18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19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2018/10/2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24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25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26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27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3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8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0/31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时报》 2018/1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1/1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2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1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21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24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 账户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27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28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1/3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8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11 关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新 增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12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2018/12/12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29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变 更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13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13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14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15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2018/12/18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指数行业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19 关于国泰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 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20 关于调整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份额(场内简称: 医药 B;基金代码:150131 )折算基准 日基金简称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20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B 类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20 关于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 间医药 A 份额、医药B 份额停复牌的公 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21 关于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医药 A 份额、医药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 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24 关于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 交易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8/12/24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号) 1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并参加“2019 倾心回 馈”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申购、基金组合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8/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 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9/1/10 关于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2/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 报》 2019/2/27 第二十 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 说明 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九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