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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鑫瑞(162718)

广发鑫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鑫 瑞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时 间 :二 〇一 九年 四 月


【重 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 年10 月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234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 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因政 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 发行人是 非上市中小微企 业,发行方 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 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价格 下降等,可 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较传 统企业债的 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 更大,从而 增加了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7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14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19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46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 ......................................... 46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47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60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7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7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7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86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93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99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 101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16 第二 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33 第二 十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 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35 第二 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136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及《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鑫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6、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6、场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具有相 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 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 账户:指投 资人通过场 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4 30、深圳证券账 户: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 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T 日) 39、 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月 (含第 18 个月)后对应 日(遇非工 作日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日)的期 间,如该日 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 , 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但 投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指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5、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5 4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登记结算系 统: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 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证券登记系 统: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 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 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 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62、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 事长,博士 ,高级经 济师。兼 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 中证机构间 报价系统股 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 协会第六届 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 海证券交易 所第四届理 事会理 事,深 圳证券交 易所第二届 监事会监事 ,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 二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 ,亚洲 金融合作协会理 事,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 学会副会长 ,广东 省预防腐败工作 专家咨询委 员会财政金 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曾 任财政部条 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总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 金融工作委 员会监 事会工作部副部 长,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 董事长,学 士,现任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瑞元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中国基金 业协会创新 与战略发展 专业委 8 员会委员、资产 管理业务专 业委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交易所第 四届上诉复 核委员会委 员。曾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 港)有限公司董 事,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 监事。 曾任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理 、广发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 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副 总经 理,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 ,证 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 ,硕士,高 级会计师 ,现任烽 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总 裁。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 事,硕士, 现任深圳 香江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南方 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 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 深圳市 金海马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 联常委,中 国女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广东省妇 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 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 业家协会会 长,香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主席,深 圳市侨商国 际联合会会 长,深 圳市深商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香港各 界文化促进会主 席广东南粤 银行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 事,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常务 副总经 理,兼任世界中 联中药饮片 质量专业委 员会副 会长、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对 外交流合作 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 会中药饮片 专业委 员会专家,全国 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 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 准化技术委 员会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中 药炮制与配 置工专 业专家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 立董事,博 士,现任 中华联合 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 机关党委书 记,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 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 北省分公司 国际保险部 党组书 记、总经理、汉 口分公司党 委书记、总 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 司市场部总 经理、湖北 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 理、助理总 经理、副总 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 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 执行委员会 委员,中华 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 立董事,博 士,现任 宁波大学 法学院教授、学 术委员会主 任,复旦大学 9 兼职教授,浙江 合创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 师。曾 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 主任、法学 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 立董事,博 士,现任 辽宁大学 新华国际商学院 教授、辽宁 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 中国会计学 会理事、东 北地区 高校财务与会计 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 会计学会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计财 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东北制药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 会主席,硕 士,经济 师。曾任 广东物资集团公 司计划处副 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 东监事,硕 士,高级 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 金融创新投 资控股有限公 司工会主席、副 总经理。曾 任广州科技 房地产 开发公司办公室 主任,广州 屈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 工监事,硕 士,现任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 工监事,学 士,现任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 央交易部交 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工 程师,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 师,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 监事,硕士 ,现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营销 管理部副总 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 理助理,产 品营销管理 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 经理,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瑞 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中 国基金业协 会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 业务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圳证券交 易所第四届 上诉复核委 员会委 员。曾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常 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


10 易阳方先生:常 务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 ,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自营部副 经理,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发行审核 委员,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 理、公司总 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 广发聚富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 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 发鑫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 聚丰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 发聚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 转型升级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 经理,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 部经理、广 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届创业 板发行审核 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 察长,博士 。曾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 总经理,硕 士,高级 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 货业协会副 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 水利部、广 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 总经理,硕 士,兼任 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 究员,中国 证监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 金监管部副 处 长及处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 经理,硕士 。兼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 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 裕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 电气公 司、中国银河证 券、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 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和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广发聚盛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安 宏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集 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 集鑫债 11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 发集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 经理,博士 。曾在财 政部、全 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4、基金经理 王小罡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深研究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3 月3 日至 2018 年9 月3 日 ) 、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 。现任广发再融资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3 月29 日起任职) 、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 9 月 4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价值 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 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 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 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13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 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 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 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4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一 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22 亿H 股, 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 共发行了24.2 亿 H 股。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67,457.29 亿元人民币 , 高 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68%,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06% 。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 设业务管理 团队、产品 管理团 队、项目管理团 队、稽核监 察团队、基 金外包 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 系统与数据团队7 个 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79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 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 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15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和“财富所 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 史使命 ,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 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 心”托管 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 个托管银行 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 管大数据平 台,成功托 管国内 第一只券商集合 资产管 理计 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社会影 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资》 “ 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 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 的托管银行 ; “托管通 ”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 金 融 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 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 荣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招商银 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 同月, 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 中央 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 青联第五届 “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吉 林大学经济 管理专 业硕士,高级经 济师。招商 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 局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会 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和 招商局 16 资本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曾任中 国远洋 运输(集团)总 公司总裁助 理、总经济 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副 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6 月至2001 年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 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08 年6 月至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2 年6 月 至2013 年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 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11 月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大学 本科毕业,具有 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 供职于中国 农业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 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 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 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基金 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累计托管42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 理念;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 行和托 管资产的安全; 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 堵塞漏 17 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风 险控制 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 实、准确、 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在设置专 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 ) 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 、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相互 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 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 )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 则。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配备 独立的托管业务 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 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 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 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 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 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和信息 管理等方面制定 一系列规章 制度,保证 资产托 18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 一系列 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 过程中 的风险。 (3 )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 密、直连方 式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 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 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 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 得泄露,有 关人员 如需调用,须经 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并 做好调 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 行业务网双分离 制度,与外 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 火墙保护,对信 息技术系统 采取两地三 中心的 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 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 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 与支付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 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允许的 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 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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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 州、北京、 上海设立 的分公司 及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为投 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 号金融街中 心北楼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 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0 2 、 销售 机构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3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1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5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7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22 网址:www.hysec.com (8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23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3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4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2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5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6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7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8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9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26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4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27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5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28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28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9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0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1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2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2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4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30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36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7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31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9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1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32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2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4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 万 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45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6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7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34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49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0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5 (52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53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54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5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36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56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57 )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58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7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9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6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1)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38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62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63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4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39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5)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 省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 会广场 5 、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7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在地图中查看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8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40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 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46 号深田国 际大厦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电话:400-0099-886 (69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0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 号汉威大厦 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71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72 )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s://fund.jhjhome.com (73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 夏回族自 治区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 湾中央商务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75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6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 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77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 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43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8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9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 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 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80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44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1 )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号 1 幢 1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 号奎科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82 )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戴妮 联系电话:13681779682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 (83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 、 其他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 机构或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45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审计 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46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 年 3 月 3 日正式生 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 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中的份额可 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登记 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 证券登记系 统中后,再 上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 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在符合基 金上市交易 条件下,申请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47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三、 上市 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 市交易 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市 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 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 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本基 金上市交易 方面的新功 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本 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 外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 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48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 构 的 营 业网点。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 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 18 个 月 (含第18 个月) 后对应日 (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期间, 如该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 间投资人不 能申购、 赎回或转 换基金份额,但 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 算系统下的基金 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 至场内后,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 49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通过场内 申购、赎回 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 深圳证 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 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通过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 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倍。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 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场外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 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50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 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 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销 售机构对申 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 一定生效,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 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若 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 费 率、 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51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 费率 M<1000 万元 1.5%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销售机 构应按照招 募说明 书约定的场外申 购费率设定 场内佣金比 率。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 具体费率如下: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天 1.5% N≥7 天 0.50%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天 1.5% 7 天 ≤N<30 天 0.75% 30 天 ≤N<18 个月 0.50% N≥18 个月 0 投资者份额持有 时间记录规 则以登记 结算机构 最新业务规则为 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对于场内赎回,对持续持有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长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52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场外赎 回,赎回费 计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对持续持有少于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18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或场内 买入,并转 托管至场外 赎回的 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自 份额转托管 至场外 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 定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等)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对基 金投 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先按 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再按截 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 对应的剩余 金额退还投 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53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 =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485.32 份基 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48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申购份额=9261.08/1.0160 =48,485.32 份=48,485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32 ×1.0160=0.33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限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 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20,693.50 元。 例: 某投 资者场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限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 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54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55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 回申 请,应 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对于 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 56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对 于场外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该比 例以上的赎 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4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57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 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条件具备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额 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记 。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58 十五 、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分为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 基金份额不 能办理系统 内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份 额不能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规 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 59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 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60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 制风险和保 持资产流 动性基础 上,通过灵活的 资产配置, 在股票、固定 收益证券和现金 等大类资产 中充分挖掘 和利用 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货币 市场工具、权 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 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5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在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或对投资比 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61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在深入 研究、严 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通 过投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 行股份)主 题的股 票,力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 回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 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 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 根 据经济周期不同 阶段各类资 产市场表现 变化情 况,对股票、债 券和现金等 大类资产投 资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 通过定向增 发进行再 融资的上 市公司,将通过 “ 自上而下 ”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 资思路,在 综合 深入研 究宏观 经济形势、行业 生命周期以 及上市公司 具体涉 及的定向增发项 目基础上, 结合定向增 发项目 的事件性特征与 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 善、提 升企业基本面与 经营状况或 者能提升企 业估值 的定向增发股票 进行投资。 投资既可以 一级市 场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也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涉及定向增发事项的股票。 本基金对定向增 发概念股票 的筛选, 将兼顾公 司基本面分析以 及定增项目 前景及收益分 析,同时结合定 向增发给企 业带来的估 值变化 ,分析不同类别 的定向增发 项目对企业 基本面 与所处行业以及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本基金通过定性 和定量分析 方法及其 它投资 分 析工具,自下而 上方式精选 具有较高成长 性和投资价值的定向增发主题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实施公开增 发以及配股 的上市公 司,本基 金将考虑其再融 资的目的、 具体的项目计 划、交易方案, 结合其基本 面情况,分 析其投 资价值,精选具 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股票 进行投 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 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 化趋势和信 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GDP、CPI 、 国际收支 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 深入的研究 ,分析宏观 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 并在此基础 上判断包括 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 内的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 ,对市 场利率水平和收 益率曲线未 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62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 括资产类别 选择、各 类资产的 适当组合以及对 资产组合的 管理。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 历史预测相 结合的方法 , “ 自 上而下 ”在债券 一级市场和 二级市场, 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银行存 款、信用债 、政府 债券等资产类别 之间进行类 属配置,进 而确定 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 )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 票据等非信 用类债券 ,本基金 将根据宏观经济 变量和宏观 经济政策的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发 行人的公司 背景、行业 特性、 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流动 性等因素, 对信用 债进行信用风险 评估,积极 发掘信用利 差具有 相对投资机会的 个券进行投 资,并采取 分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 类证券与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 性,本基金一方 面将对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 本面进行深入挖 掘以明确该 可转债的债 底保护 ,防范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 ,还会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基本面、 公司的行业 地位、竞争 优势、 财务稳健性、盈 利能力、治 理结构等方 面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 投资综合 考虑安全 性、收益性和流 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 行主体的性 质、行 业、经营情况、 以及债券的 增信措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选择具 有优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通 过久期控制和调 整、适度分 散投资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 金将重点对 市场利率、 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 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等 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 分析,并辅 助采用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63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将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 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的研 判,以及对 股指期货合 约的估 值定价,与股票 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实 现多头 或空头的套期保 值操作,由 此获得股票 组合产 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 用股指期货 时,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流动性 及风险收益 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 助性投资工 具,投资 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 险控制,有 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在进行权 证投资时, 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 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 究,并结合 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杠 杆性、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 等特性,通 过限量 投资、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 资策略 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 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通 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 慎进行投资 ,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 率衍生品的 一种,有 助于管理 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 对宏观 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 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 分析体系, 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 的流动性、 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 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 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转为LOF 后投资策略 转为 LOF 后,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 的优化配置,充 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 投资 决策依据和投 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64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上 市公 司、投资时 机的分析, 拟订所 辖基金的具体投 资计划,包 括:资产配 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 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 深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 。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沪深 3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的整体状 况,市场代表性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中 证全债指数 能够较 好的反映债券市 场变动的全 貌,适合作 为本基 金债券投资的比 较基准。此 外,本基金 还参考 预期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设 置了业绩比 较基准 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计算 编制以上指 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 今后法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 出 现更加适用 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 基金,其预 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 其中通过定向增发 (非公开 65 发行)投资于上 市公司的股 票的成本不 超过基 金资产的 30%,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70%; 2、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管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66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封闭期 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 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9、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21、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 67 资; 22、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3 、21、22 项规定的情形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或取 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不改 变基金风险 收益特 征的条件下,本 基金可根据 法律法规规 定作出 调整。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 68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投资 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 4 月12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32,714.80 8.11 其中:股票 7,532,714.80 8.11 2 固定收益投资 59,256,181.40 63.77 其中:债券 59,256,181.40 63.7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000.00 0.9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23,729,889.75 25.54 7 其他资产 1,504,717.12 1.62


69 8 合计 92,923,503.07 100.00 2、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532,714.80 8.2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70 合计 7,532,714.80 8.24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02696 百洋股份 934,580 7,532,714.80 8.24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256,181.40 64.8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256,181.40 64.8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256,181.40 64.84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71 产净值比 例(%) 1 018006 国开1702 82,020 8,371,781.40 9.16 2 180205 18 国开05 70,000 7,627,200.00 8.35 3 180206 18 国开06 70,000 7,364,700.00 8.06 4 180204 18 国开04 70,000 7,330,400.00 8.02 5 180210 18 国开10 70,000 7,219,100.00 7.90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2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资产构成 (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696 百洋股份 7,532,714.80 8.24 非公开发 行流通受 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214.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5,492.97 5 应收申购款 9.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04,717.12


73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 、 本基 金本报告期单 位基金资产 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3.3 -2017.12 .31 2.09% 0.28% 5.32% 0.21% -3.23% 0.07% 2018.1.1 -2018.12 .31 -7.44% 0.49% -1.40% 0.40% -6.04% 0.09%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5.51% 0.41% 2.61% 0.32% -8.12% 0.09% 注: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3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70%。 (2 )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74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3 月3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7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7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权证、 债券、衍 生工具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 另有约定的 品种外,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本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 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 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77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 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8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 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79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80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 利再投资,登 记在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 ,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 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的影响 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82 五、 收益 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4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86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对 信息披露的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 信息 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 元。


87 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 88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89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90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91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 券明 细。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公司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 、总成 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92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 金信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93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 券,其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 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 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 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 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94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 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金在运作 过程(尤其 是本基金 封闭期结 束,转为开放式 运作的初期 )中,可能会 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投资 标的为流 动性良好 的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上将以 分散投资、持续 优化的原则 构建组合, 保持组 合的流动性,防 范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 流动性 良好。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 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 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95 具体请参见基 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中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 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 回申请可 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 合同“第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中 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 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 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 资人没有可 供参考的 基金份额 净值,同时赎回 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 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96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发行主体 一般是信 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小企 业,其经营 状况稳定性较 低、外部融资的 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 高于大 中型企业;同时 由于其财务 数据相对不 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 并识别所蕴 含的潜在风 险的难 度。其违约风险 高于现有的 其他信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 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 同。表现为 两种 情况:1)价格 变动的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 似合约品种 的价格,在 相同因 素作用下变动幅 度上的差异 ,也构成了 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 计、资本市 场的剧烈波 动或不 可抗力,按模型 结果调整股 指期货合约 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 可能面临市 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 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 的期货合约 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 期货市场的 特有风险之 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 货间的价差 的波动,影 响套期 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 意外损益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 类为流通量 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 法及时以所 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 往往是 由市 场缺乏 广度或深度导致 的;另一类 为资金量风 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投资权证的风险 权证投资可能面 临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时 间价值递减风险 等。市场风 险指标的证券 的价格波动使得 权证的价值 发生变化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 类为流通量 风险, 是指权证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 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 头寸的风险,此 类风险往往 是由市场缺 乏广度 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 金量风险, 是指资 金量无法满足保 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时 间价值递减 指期权 的内在特征之一 , 指随着行 权日的来临 ,权证 97 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风险主 要包括流 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及评 级风险等。 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收益 来自于基础 资产产生的 现金流 或剩余权益,因 此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还 面临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2、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公募基金参与定 向增发,如 果估值日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低 于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股票 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 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3、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 基金,既能 投资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亦能投资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因此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 场的变化均 会影响 到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基金 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 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 能通过证 券市场二级市场 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 下跌、 基金 二级市场交 易不活 跃等情形下,有 可能出现基 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 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14、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98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基金所 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0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2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3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和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人民银 行银复字(1986 )175 号文、 银复(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 105 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06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7 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8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 109 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 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10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 款第 (2 ) 项、 或者 第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111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112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 。除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 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 113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九)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本部 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 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 并提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114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基金所 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15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16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117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 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5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在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或对投资比 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封闭期,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 其中通过定向增发 (非公 开发行)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 股票的成本 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30%,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 工具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50%;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30% ,债 券、 118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 (2 )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封闭 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19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 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 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7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18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 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9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120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价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 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2)、 (10)、( 18) 、 (19)项规 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 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基金投 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 行监督。对 于不符合规 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 银行应是具 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 121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不 受此限制;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银 行存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 具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制 定或修改 新的定期 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本基金 存款银行 的评估与 研究,建立健全 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 制措施和监 察稽核制度 ,切实 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 ,审查、复 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 人要求全部 提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银 行未能及时 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不 能满足基金 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 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 议的签订 、账户开 设与管理、投资 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 (以下简 称《总体合 作协议》 ) ,确定 《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 协议 》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 人依据相关 法规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 协议书》的 内容进行复 核, 122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 人和联系电 话,以及存 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后 ,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 行指定的存 放存款的分 支机构 (以下简称“存 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 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 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的 ,基金 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 上级行发出 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 托管账户, 并在《存款 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 和账号,未 划入指定账 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 人应及时书 面通知存款 行,书 面通知应 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 留印鉴。存 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 更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 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更 ,应及时加 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 合作协议》 、 《 存款协议书》 等,以基金 的名义 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 分支机 构开 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中规 定,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 应为基 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该存款凭证 为基金存款 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 凭证,且对应 每笔存款仅 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 当日,由存 款银行 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 将 存款 凭证原件通过快 递寄送或上 门交付至基 金托管 123 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代 为保管 存款凭证的,由 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 过程中遗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向存款银行提出 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 原存款凭 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 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存款凭 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 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 通知基金托 管人通过 快递将存 款凭证原件寄给 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 银行未收到 存款凭证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 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 款到期日未 收到存款 本息或存 款本息金额不符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 到账时间及 利息补付事 宜。基 金管理人应将接 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规 定,存款 凭证在邮寄过程 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在原存 款凭证 复印件上加盖公 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 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 计主管电话 确认后,存 款银行 应在到期日将存 款本息划至 指定的基金 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 期日为法定 节假日,存 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 一个工 作日 支付,存款 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 内,由于基 金规模发 生缩减的 原因或者出于流 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124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有责 任确 保及时将更 新后的交易 对手名单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 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在 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 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 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 单确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 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 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 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 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 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25 本基金可以投资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券,且限于 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确 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 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 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 未及 时提供 有关证券 的具体的 必要的信息,致 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呈 报中国 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 予纠正或已 代表基金签 署合 同 126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投 资中期票 据业务进 行研究,认真评 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中 期票据 的投资业务,并 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 考份额净值 ( 如有)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 及时以 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 复基金托管 人,对于收 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包 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 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27 (一)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 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资产及实 物证券等在 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 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128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 因为基金管 理人投资 产生的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 公司或证券 公司负责清 算交收 的基金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金 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 约等)及其 收益,由于 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协 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 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 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 名称应为“ 广发鑫 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29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 客户结 算保证金、交收 价差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 的,按 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 司的有关规 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 据投资需要 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 保证金账户及期 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 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 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货 保证金账户 的初始 资金密码和保证 金监控中心 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 人。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 监控中 心登录密码重置 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重 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开户 过程中相 互配合,并提供 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 开户材料的 真实性和有 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本协 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按约 定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 证券登 130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物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 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 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 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 所造成的后 果,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 传 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 值日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如有 )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1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证件 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 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132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33 第二 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 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上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基金交易 情况。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 根据在直销 机构网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要求打 印成交确认 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 根据在 销售 网点进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 分为季度对 账单和年 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 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价格以 及当前账户 的余额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 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 内对 所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邮件 形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制服务


13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 金账户时 如预留电子邮件 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 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 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 户未预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 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 中心(包括 电话呼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 个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 基金账户 查询密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电 子邮件等信 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网 站在线客服、呼 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35 第二 十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12-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广发鑫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9-1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提示性公告 2018-09-03 第二 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36 第二 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广发鑫 瑞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鑫瑞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四) 《广发鑫瑞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