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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保本(180002)

银华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4年1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4]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2日 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担保人提供保证 担保。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年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4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52 十、基金的投资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62 十二、基金资产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79 十九、保本 .........................................................................................................................................83 二十、保证 .........................................................................................................................................83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八、备查文件 ...........................................................................................................................114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15 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即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 托管协议: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 管理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 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集中申购 ? 集中申购: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资人在限定 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 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 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担保人:指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 止时间,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三年 ?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一直持有其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 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进行赎回或转换到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或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 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 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 保人应保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 投资本金: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 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 担保范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 为 ? 保证:指担保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 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指开户、销户、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 元: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 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 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 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 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 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 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 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 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 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 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 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 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 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硕士学位,2008年3 月至2011年3月期间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行业研究员职务;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行业研究组长;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2014年6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 7日担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 22日兼任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9月12日起兼任银 华保本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2日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5 日兼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5月19日起兼任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 8月8日起兼任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14日起兼 任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29日起兼任银华多 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慧女士:硕士学位,2010年6 月至2012年6月任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任投资经理助理;2012年7 月至2015年2月任职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2015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8月7日担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2月6日起兼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2月5日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6月26日兼任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2日起兼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8月8日起兼任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 7日起兼任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31日起兼 任银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7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15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 1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 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尊和养 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 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 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 1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 1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 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 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 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1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三)基金担保人 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马力 联系人 崔晓琴 电话 010-58528777 邮编 100031 (四)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1、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4)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9)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2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 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网址 www.qdccb.com 2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0-669-6588(全国) 2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 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9)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3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3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 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3)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0-709-6899(其他 地区) 34)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om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 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hx168.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2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5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5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2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61)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w 6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6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2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6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6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 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7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7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2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7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7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95531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2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 95525;400-888- 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8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8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8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8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9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9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9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9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3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3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 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10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027- 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10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7)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10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1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1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8-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1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3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2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12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1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2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2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3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 余永键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3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14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43)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4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4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14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 业中心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4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4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5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 124室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5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4层 A428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15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5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3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 座 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5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 或 400-66- 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5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5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5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https.//www.gw.com.cn 160)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16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3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6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联系人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163)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联系人 黄鹏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16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1层 联系人 王笑宇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丽、杨婧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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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号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4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 及解决方案。 4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四)条。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 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除非巨 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 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每一个保本周期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和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4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已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 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 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 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 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4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 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 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1,000万元 1.2% M≥1,000万元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100万元≤M<1,000万元 0.36% M≥1,000万元 0.3% 2.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部分 Y<七天 1.5% 100% 4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天≤Y≤一年 1.5% 48% 一年<Y≤两年 1.0% 40% 两年<Y<三年 0.5% 40% 三年≤Y或保本到期 0% 4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3年指1095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 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Y) 特定赎回费率 Y<七天 1.5% 七天≤Y≤一年 0.72% 一年<Y≤两年 0.4% 两年<Y<三年 0.2% 三年≤Y或保本到期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3年指1095天。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且不多于一年的非直销养老金投资者,基金赎回费的52%为注册登记 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8%则归基金资产所有。对已持续持有期大于一年的非直销养老金投 资者,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 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端收费申购 方式,则应提前两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4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到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 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 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 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 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 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4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换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 5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不可抗力;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或转换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4、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5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5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 (一) 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二)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 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 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 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 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五)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 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 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 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保本资产的潜在收 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的值即安全垫,cushion)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 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 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CPPI投资策略的投资步骤大致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 5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本基金中该值为基金的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 资组合的价值底线;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 垫;最后,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收益资产(如股票)以创造高于最低 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在期间 内,收益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 ? T , 0 ) ( ) ( t t t t t t t F B R M F V M MC R ? ? ? ? ? ? 投资组合t时净值 收益资产t时价值





t时安全垫价值 ? t V ? t R ? t C 保本资产t时值


t时的价值底线








特定的放大倍数 ? t B ? t F ? M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 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 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 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依照CPPI投资的关键点主要有三点: 1保本资产的确定 在CPPI中,保本资产在保本期末需要有确定的现金流。如果在保本期末没有确定的现金 流,将无法确定在当前为实现保本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所需投资的保本资产的数量。 在实际投资中,有确定现金流的保本资产最好是选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 用等级的零息票据,如零息国债。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中此类国债较少,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 中,主要选用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对于认购期以后投资者追加的申购资金,将尽可能 地投入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垫是收益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因此收益资产变现时所能承担损 失的比例上限是放大倍数的倒数。所以,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在需要 清空股票时,因为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但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 低则收益资产数量不够,使基金收益性不足。 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考察保本周期内的市场中长期走势,根 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调整安全垫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在市场处于弱市时,辅以TIPP投 资策略以控制基金风险,确保基金保本目标的实现。TIPP是CPPI一种保守投资的发展形式, 主要是在投资组合净值提升时,将投资组合的期末最低目标价值随之提高,以锁定前期已实 现收益。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只有当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 5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收益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 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如下图所示: 安全垫趋近于零时收益资产投资额同时趋近于零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 时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 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收益资产过多或过少)。 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对于“恒定比例”采取如下两个方法进行处理: I、为维持收益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 定期调整而不是随时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 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根据调整阀值来确 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II、为尽量减少基金可能出现的过激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 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比 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这样一方面保证基金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间隔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 组合保险策略,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又能根据对市场中长期态势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该减 小或增大放大倍数,以尽量避免过激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 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 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 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 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 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 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 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5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2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CPPI策略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固定收益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和 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 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 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从第四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 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5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月度资产 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基金投资组合决策程序 基金经理需要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 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 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 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 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 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 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4. 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 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 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固定收益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 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5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8)、(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42,337,694.40 96.36 其中:债券


1,842,337,694.40 96.3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823,711.54 1.40 8 其他资产 42,710,891.32 2.23 9 合计 1,911,872,297.2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142,794.40 5.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142,794.40 5.83 4 企业债券 1,250,228,900.00 66.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1,178,000.00 21.22 6 中期票据 80,788,000.00 4.2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42,337,694.40 97.4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11802186 18宝钢 SCP014 1,500,000 150,120,000.00 7.94 2 071800048 18光大证 券 CP002BC 1,500,000 150,075,000.00 7.94 3 136256 16南航01 1,310,000 130,777,300.00 6.92 4 122748 12石油01 1,200,000 120,048,000.00 6.35 5 136199 16铁工01 1,200,000 119,868,000.00 6.3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6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7,105.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37,003.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570,017.71 5 应收申购款 6,764.9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10,891.3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6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6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 63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4.3.2)至2004.12.31 -0.41% 0.13% 1.68% 0.00% -2.09% 0.13% 2005年 3.37% 0.09% 2.03% 0.00% 1.34% 0.09% 2006年 17.91% 0.21% 2.03% 0.00% 15.88% 0.21% 第一个保本周期 (2004.3.2至2007.3.1) 23.61% 0.16% 6.22% 0.00% 17.39% 0.16%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2007.3.2)至2007.12.31 24.64% 0.39% 2.48% 0.00% 22.16% 0.39% 2008年 -5.66% 0.37% 3.00% 0.00% -8.66% 0.37% 2009年 21.42% 0.31% 2.99% 0.00% 18.43% 0.31% 第二个保本周期 (2007.3.2至2010.3.1) 41.80% 0.35% 9.24% 0.00% 32.56% 0.35%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2010.3.2)至2010.12.31 0.67% 0.08% 2.81% 0.00% -2.14% 0.08% 2011年 1.41% 0.09% 3.39% 0.00% -1.98% 0.09% 2012年 2.38% 0.09% 3.39% 0.00% -1.01% 0.09%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2010.3.2)至2013.3.1 5.09% 0.08% 10.49% 0.00% -5.40% 0.08% 自第四个保本周期开始 (2013年3月2日)至 2013.12.31 -0.57% 0.12% 3.60% 0.01% -4.17% 0.11% 自第四个保本周期开始 (2013年3月2日)至 2014.6.30 3.43% 0.13% 5.81% 0.01% -2.38% 0.12% 2014年 14.08% 0.18% 4.34% 0.01% 9.74% 0.17% 2015年 9.18% 0.39% 4.34% 0.01% 4.84% 0.38% 自第四个保本周期开始 (2013年3月2日)至 2015.12.31 23.85% 0.26% 12.79% 0.01% 11.06% 0.25% 第四个保本周期 (2013.3.2至2016.3.1) 18.02% 0.30% 13.60% 0.01% 4.42% 0.29% 自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2016.3.2)至2016.6.30 0.59% 0.03% 0.91% 0.01% -0.32% 0.02% 2016年 -0.89% 0.07% 3.05% 0.01% -3.94% 0.06% 2017年 2.88% 0.08% 2.79% 0.01% 0.09% 0.07% 自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2016.3.2)至2017.12.31 2.86% 0.08% 5.17% 0.01% -2.31% 0.07% 自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2016.3.2)至2018.6.30 3.92% 0.09% 6.61% 0.01% -2.69% 0.08% 2018年 1.94% 0.12% 2.79% 0.01% -0.85% 0.11% 自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2016.3.2)至2018.12.31 4.85% 0.09% 8.10% 0.01% -3.25%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8.12.31 137.10% 0.22% 57.50% 0.01% 79.60% 0.2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6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在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进行公告;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6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6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中的第5项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6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 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7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7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 7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 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 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 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7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7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担保人变更; 6.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7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7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本金损失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本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基金资 产将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目前看来,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会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因此本基金投资将 以国债和AAA级企业债券为主,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该类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国股票市场偶尔出现个别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组合中同时出现多 只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资产跌破安全垫,从而使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 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公司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投资流程将保证 本基金的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而且,本基金为确保本金安全,引入了担保人机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 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 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 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 7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 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特别地,当基金股票资产流动性差或者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很高时,一旦股票市场波 动幅度巨大,基金股票资产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基金股票投资损失的限额,导致投资人本金受 损。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在每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政策的把握和 对市场的研判决定股票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在基金每一保本周期内,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调整CPPI策略各要素,并且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选择高流动性的资产构 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 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保持适当的现金比例和债券股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持有人的赎回,而 且,保本基金的运做模式、特点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四)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基准利率调整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 越大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利 率政策的作用为经济决策者所知晓,利率政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为维持经济 8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增长速度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从96年至今,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了利率,使得利率水平 已经处在低位,客观上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 保本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相当于建立了免疫投资组合,其 主要债券投资基本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的风险主要是无法买到足够量的剩 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表明,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能够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4.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中国保本基金在运 作中缺乏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零息债券,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利息再投资风险。 在基金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以决定债券资产的投资。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 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本基金引入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有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10.02308亿元。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 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8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并选择赎回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 本金,并且基金管理人未能补足该差额以履行保本义务,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 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 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 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费和集中申购期间 的利息也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投资本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除外)。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8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 第五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提供保证担保。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签署《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全文详 见本基金合同附件。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 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邮政编码:100031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05日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崔晓琴 联系电话:010-58528777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债务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 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年3月31日)。 该公司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2009年净利润为0.67亿元、2010年净利润为 0.76亿元、2011年净利润为0.87亿元,截止到2012年11月公司在保金额为142.62亿元, 其中保本基金在保金额为0亿元。 (二)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 8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五)担保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担保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担保人接 任之前,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担保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保证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规 定的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担保人。若基金管 理人无法重新确定担保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 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一)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 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 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 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 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 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投资本金由本基金转换到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 本条款。 (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集中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限定期限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集中 申购的投资本金都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集中申购 期间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在集中申购期间,如果预计基金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总规模上 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集中申购,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上述规则。 8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可赎回金额与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 差额部分。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 《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须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8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条第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 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8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 保本条款的权利; (10)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 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9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9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担保人; 8)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11)担保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 9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 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结果的有效性。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9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 9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9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9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条第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B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C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 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10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A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G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H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I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0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 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 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 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 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 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10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10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 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 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 10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 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0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 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执行金额遵从 销售机构规定。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11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1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9月 28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0日起对本基金赎回费率进 行调整。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2月25日披露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本次分红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2018年12月12日,对2018年12月27日登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0.260/10份基金份额进行利润分配。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月 26日披露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第五个保本周 期到期相关规则的公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基金从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9年3月1日)后将不再提供保证,亦不再承 诺保本,并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取消本基金保本条款、 取消保证担保并修改基金合同且转型成新的基金品种等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19年3月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继续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不适用任何保本条款。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11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11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114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65





邮编:100738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777








传真:010-58528448





邮编: 100031 鉴于: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七章)。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 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1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人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 是指:(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6年3月1日)默认选 择转入第五个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基金管理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 2016年3月1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 申购期间内过渡期申购的净过渡期申购金额、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过渡期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五十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 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首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 为三年,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 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投资本金;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除外); 3、在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第五 个保本周期,或者根据基金管理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 内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在基金第 11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 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 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保本赔付差额是指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 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2、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 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三十二章“争议处理”约定,直接 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11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 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 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 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 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 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118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其他条款 1、待本基金可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后,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 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五个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4、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 署书面保证合同。 6、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