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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161716)

招商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年 第一 号) 
 
 
 
 
 
 
 
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9 年 03 月 01 日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关 于核 准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12 〕 1685 号文 ) 核准 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双债 A、双债 B 的基金 份额已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从基金整体运 作来 看, 本 基金 属于 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 益和 风险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来看,双债增强 A 持有人为约定收益率,表现 出风 险较 低、 收 益相 对稳 定 的特 点,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 要低 于普 通 的债 券型 基 金份 额。 双债增强 B 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投资 有风 险,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1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 年3 月19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 目录 § 1 绪言 ........................................................................................................................... 5 § 2 释义 ........................................................................................................................... 6 § 3 基金管理人 ............................................................................................................... 12 § 4 基金托管人 ...............................................................................................................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6 §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 44 §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 8 双债增强 A 的份额折算............................................................................................. 50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2 §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6 § 11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68 § 12 基金的投资 ............................................................................................................. 70 § 13 基金的业绩 ............................................................................................................. 81 § 14 基金的财产 ............................................................................................................. 82 § 15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 18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3 § 19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 20 风险揭示与管理 ...................................................................................................... 99 § 21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5 §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 2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0 §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2 § 26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3 § 27 备查文件................................................................................................................144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划分 为双 债 增强 A 、 双债 增强B 两级 份额 , 两者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 ∶ 3 双债增强 A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A 份额 。 双 债增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 B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B 份额 。 本 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 的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 部剩 余收 益归 双债 增 强B 享有 , 亏损 以双 债增 强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 承担; 双债增强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 年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第四个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双债 增强 A 不折算),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即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日与 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时基金的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行为 。转 换后 的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招 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在双 债增 强A 的单 个开 放日 , 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债增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在 单个 开放 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时的情形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上市交易 投资 者 通过 场 内会 员单 位 以集 中竞 价 的方 式买 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内 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格 的会 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 债增 强 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 申购 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券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份 额收 益 分配 和资 产 分配 规则 进 行资 产分 配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 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立 ,是 中 国第 一家 中外 合资 基 金管 理公 司 。目 前公 司 注册 资本 金为 人民 币 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 商银 行” )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 组建 ,成 立时 注册 资本 金人 民币 一 亿元 ,股 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 商 证券 持有 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 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 %、10 %及 3.4% 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受 让 招商 证券 持 有的 公司 3.3 %的 股权 。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公 司的 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 行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3.4%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 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 股权转让 给招 商证 券。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公司 的股 东 及股 权结 构 为: 招商 银行 持有 全 部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 2017 年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 按原 有股 权 比例 向公 司同 比例 增 资人 民币 十 一亿 元。 增 资完 成后 ,公 司注 册 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 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 百年 招商 局集 团旗 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 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 公司 将秉 承“ 诚信 、理 性 、专 业、 协 作、 成 长 ”的 理念 , 以“ 为投 资 者创 造更 多价 值” 为 使 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 资产 管理 行 业具 有“ 差异 化 竞争 优势 、 一流 品牌 ” 的资 产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 先生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 年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常 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信用 风险 高级 分析 师。 现任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分管 招商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招 商 致远 资本 投资 有限 公 司; 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 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 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士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 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昆 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 务 院科 技干 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 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中 国证 券 市场 研究 设 计中 心( 联办)常务 干事 兼基 金 部总 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 证券 公司 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 个香 港政 府 机构 辖下 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 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 工大 学商 学 院副 教授 、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 与会 计研 究院 院长 及特 聘 教授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高 级访 问 金融 专家 。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中 国金 融期 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 易所 博士 后工 作站 导师 ,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 小型 科技 企 业创 新型 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人 。 现任 公司 独立董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5 赵斌 先生 ,毕 业于 深圳 大 学国 际金 融专 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 理 专业 ,分 别获 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 硕士学位。1992 年7 月至1996 年4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 业部交易室主任;1996 年4 月至2006 年1 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 龙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 年1 月至2016 年1 月历任招 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 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1 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 纪委书记,2018 年 11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 文先 生, 中南 财经 大 学国 民经 济 计划 学专 业本 科, 武 汉大 学计 算 机软 件专 业本 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11 月起 任零 售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2014 年6 月起 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 后先 后担 任 基金 核算 部 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经 理 、副 总监 、 总监 、产 品 运营 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 2 月 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 营官 ;现 任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战 略与 人 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 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6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 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 监、 总监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 金经 理 刘万锋先生,经济学硕士。2005 年 7 月加入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任财务岗,从事财 务管理工作,2009 年 7 月加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局,任交易员,从事资金管 理、流动性组合管理工作,2014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助理基金经理, 现任招 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 年1 月 14 日至 今) 、招 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6 月9 日至 今) 、招 商 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至今)、招商 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2 月 27 日至今)、招商招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8 年3 月 15 日至 今) 、 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6 月 27 日至今)、招 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招 商鑫 悦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8 年11 月30 日至 今)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7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婷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8 月 5 日。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如下 成员 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 总经 理杨 渺、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 裴晓 辉、 总 经理 助理 兼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王 景、 交易 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 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 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8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9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 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 重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检 查其 合 法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 ,审 查公 司 关联 交易 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 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 况, 并负 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监 察稽 核 工作 。督 察长 发现 基 金和 公司 存 在重 大风 险 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 他情 形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 ,主 要负 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 重大 问题 和 重大 事项 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 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 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0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 基本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 理制 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一 系 列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 规遵 循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 准 化作 业流 程 制度 、集 中 交易 制度 、权 限管 理 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在所 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 全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制 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 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 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 现风 险, 并 将风 险进 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分 析 和评 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取 定 性定 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1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 运作 、市 场 营销 部等 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 互独 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 流程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 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 责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 度、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 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 和办 公区 域 上进 行严 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 化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 信息 ,保 证信 息及 时 送达 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 定管 理 和业 务报 告 制度 ,包 括定 期报 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2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 监事 会、 董 事会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 制 度持 续地 进 行检 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 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3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 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承继 原中 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 和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遍 布中 国 城乡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多 、业 务 辐射 范围 最 广, 服务 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业 银 行之 一。 在 海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 同样 通过 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 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 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 的 电子 化网 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 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4 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 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养老 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 合 管理 部、 业 务管 理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客 户四 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部 、市 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 部, 拥有 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统。 4.2 主要 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3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422 只。 4.4 基金 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5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和 禁止 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每 日登 录 监控 系统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6 §5 相关 服务 机构 5.1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7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8 传真 :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蒋姣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 (0755 )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0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 (0755 )22621866 传真 :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刘志斌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 (0532 )85022326 传真 :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1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 大街 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枫德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2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3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4 网址:http://www.dwzq.com.cn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 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5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6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7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8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 (021 )58870011 传真 :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9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 场北 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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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2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 95017 转 1 转 6 或 0755-8601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 宫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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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金座 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王语妍 联系电话:13810785862 客服电话:95055-9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3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 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 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4 §6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6.1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2 年内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 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双债增强A 、双债增强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 ∶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 次, 双债 增强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双债增强A的每 次开 放日 (除 第四 个双 债增 强A 的开 放日 外)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双 债增 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双债 增强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 在双债增强 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债增强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债增强A、双债 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 会出现大于7∶3 的情 形; 如果 双债 增强A发生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2、双债增强A的运作 (1)收益率 双债增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计算公式为: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4%,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债增强A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除第四个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A 的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债增强A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双债增强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内每满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5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 个月 之日 ,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 如: 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 月10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 年6 月9 日、2013 年12 月9 日、2014 年6 月9日,以此类推。2013 年6月9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 年6月7日, 则第 一次 开放 日为2013 年6月7日。 其他 各个 开放 日的 计算 类 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 债增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 工作日。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每个开放日, 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双债增强A 的份 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双债增强B 的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模 限制 及其 控制 措施 见招 募说 明 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债增强B的运作 (1)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符 合基 金上 市交 易条 件下 , 申请 双债 增强B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享有,亏损以 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6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 强B的份 额总 额; 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计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净值 。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双债增强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债增强B的封 闭期 届满 日 (T 日),设: a T 为自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a NUM 为T 日双债增强A 的份额余额, Tb NUM 为T日双债增强B 的份额余额; Ta NAV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 a Ta T r NUM ? ? ? ? 365 00 . 1 A T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日 全 部 双 债 增 强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7 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Ta T Ta NUM NV NAV ?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b NAV 为双债增强B封闭期届满日(T 日)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强A、 双债 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 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双债增强A的非开放日(T日),设 Ta NAV 为T 日双 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Ta T Ta NUM NV NAV ?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b NAV 为T日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内, 在双 债增强A的非开放日, Ta NAV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8 Ta NAV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强A、 双债 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2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 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已变 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双债 A 、双债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9 §7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1685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3 年2 月 20 日起到 2013 年2 月 26 日止,共募集 1,500,135,448.3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248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3 月1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0 §8 双债 增 强A 的份 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双债增强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8.1 折算 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第四个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双债增强A 不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8.2 折算 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债增强 A 所有份额。 8.3 折算 频 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8.4 折算 方 式 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双债增强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债增强A 的份额数×双债增强A 的折算比例 双债增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 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5 基金 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 本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债增强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1 8.6 基金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2 §9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投资者可在双 债增 强A 的开放日对双债增 强A 进行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9.1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2 年内双债增强A 的申 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双债增强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内,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债增强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2 年内 每 满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债增强 A 的运作”的 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 A 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 回;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债增强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双债增强 A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双债增强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双债增强 A 的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依法 对上 述 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以双债增强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 过7/3 倍双 债增 强B 的份 额余额范围内对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债增强 A 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 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债增强 A 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 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 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 倍双债增强B 的份额余额,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 的份 额余 额将 大 于7/3 倍双 债增 强B 的份额余额, 则在不超过7/3 倍双债增强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 强A 的申购申请 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4 双债增强 A 单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债增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债增强A 申购和赎回申请。双债增强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双债增强 A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 根据 情况 调 高首 次申 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 具体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双债增强A 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 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低于1 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债增强 A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双债增强 A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双债增强 A 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双 债增强A 份额净值确定。双债增强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双债增强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债增强 A 份额净值 例: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60,000 元申购双债增强 A,则其可得到的 双债增强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 /1.00 =60,000 份。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5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双债增强 A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的 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双债增强 A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双债增强 A 份额净值 例: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60,000 份双债增强 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 放周期,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60,000 ×1.00 =60,000 元。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债增强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债增强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债增强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 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 A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双债增强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 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 工作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 工作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7 9.2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8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原则上,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 可根 据情 况调 高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本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销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本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的费用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59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 不列入 基金财产, 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登记等发生 的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 除此之外 , 赎回适用 固定的赎回 费率,定为 0.1% 。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 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日 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由原 有双 债增 强 A、 双债 增强 B 份额转入 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连续持有时间(N ) 场外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90 天 0.1% N≥9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除此之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 台及 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0 金管理人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 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 台及 基 金管理人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某代 销银 行投 资 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 =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 =38,156.29 份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券商投资 4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 =39,682.54 元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1 申购费用 =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 =38,156.29 份 返还份额 =0.29 ×1.040 =0.30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场内申购所得份额为 38,156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2 =10,200 元 赎回费用=10,200 ×0.1% =10.20 元 净赎回金额=10,200 -10.20 =10,189.8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2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 (5) 、 (7) 、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3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 办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4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9.3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双债增强 A )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9.4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可补 充其 他情 况)。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 构的 规 定办 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 的标 准收 费。 9.5 基金 的 转托 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债增强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双债 增强 A 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债增强 A 的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债增强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相同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转 入或 申购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场 内 转入 、申 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 金份 额登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5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证 券账 户 下。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也 可以 直 接申 请场 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9.6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7 基金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6 §10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10.1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内,在双债增强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择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双债增 强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债增强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债增强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 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直 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托 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托 管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0.2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择机申请双债增强 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后 ,本 基金 将自 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双债B 基金份额于2013 年11 月1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2015 年3 月 2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4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7 1、双债增强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10.5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 金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 双债 增 强 B)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10.6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 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指 双债 增 强 B)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7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止 上市 本基 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指 双债 增 强 B)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止 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0.8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 进 行调 整的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8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2 年 期届 满时 基金 的转 换 11.1 基金 存续 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招 商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基金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前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是 否在 分级 运 作 期届 满 后延 长分 级 运作 期及 延 长分 级运 作期 的 期限 ,具 体 事项 由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 公 告。 11.2 双债 增强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双债增 强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双债增 强A 最后一 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 请,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将被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双债增强 A 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11.3 基金 份额 转换 的规 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确定 转 换期 ,可 在转换期间暂停基金相关业务办理。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 额 转换 基准 日 ,本 基金 转换 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债增强A、 双债增强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 A 份额 (或 双债 增强B 份额 )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双 债增 强 A (或双 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9 双债增强 A (或双债增强 B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债增强 A (或双债增强 B ) 的份 额数 ×双 债增 强A 份额 (或 双债增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债增强 A 份额(或双债增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双债增 强 A (或双债增强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的具 体计 算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之日 起30 日内, 本基 金将 上市 交 易, 并接 受场 外和 场 内的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 具体 日期 及业 务规 则 见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就本 基金 进行 转换 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日 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 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4 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0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2.2 投资 理念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定 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通 过 对可 转债 及信 用债 的 主动 管理 和有 效的 风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12.3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本基金 对可 转债 及信 用债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70%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因 通过 发行 、 行权 、可 转债 转股 等 原因 形成 的股 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4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本基金对 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1 本基 金在 债券 投资 中主 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 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 踪, 采 用久 期 匹 配下 的主 动 性投 资策 略 ,主 要包 括 :久 期匹 配、 期限 结 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 对 价值 判断 、动 态优 化 等管 理手 段 ,对 债券 市 场、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以及 各种 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的经济变量 (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 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等因素) 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 货币 市场 利率 及 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 市场 因素 进 行分 析。 通 过对 上述 指标 上阶 段 的回 顾、 本阶 段的 分析 和 下阶 段的 预测 ,给 出 了下 一阶 段 债券 市场 和 货币 市场 的利 率走 势 ,确 定债 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是 市场 对 当前 经济 状况 的判 断 及对 未来 经济 走势 预 期的 结果 。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 不仅 可以 非常 直观 地 了解 当前 债 券市 场整 体 状态 ,而 且能 通过 收 益率 曲线 隐含 的远 期利 率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 线的 变化 趋 势, 从而 把 握债 券市 场的 走向 。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分 析 以及 收益 率变 动预 期 分析 ,形 成 组合 的期 限 结构 策略 ,即 明确 组 合采 用子 弹型 、杠 铃型 还 是阶 梯型 策略 。如 预 测收 益率 曲 线变 陡, 将 采用 子弹 策略 ;如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变平,将采用杠铃 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斜率基本稳定时,将采用阶梯型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 债收 益率 是在 基准 收 益率 基础 上加 上反 映 信用 风险 的信 用利 差 。基 准收 益率 受宏 观经 济和 政策 环 境影 响; 信用 利差 收 益率 主要 受 该信 用债 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信 用利 差曲 线以 及该 信用 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 影 响。 基于 这 两方 面的 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用 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 分析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 曲线 的影 响, 若宏 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 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经 营现 金流 改善 , 则信 用利 差 可能 收窄 ;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 容量 、信 用债券结构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 势对 信 用利 差曲 线 的影 响,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 利率 提 高, 相对 于贷 款的 成本 优 势减 弱, 则企 业债 的 发行 可能 减 少; 同时 政 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这 些因 素都 影 响信 用债 的 供求 关系 。本 基金 将 综合 各种 因素 ,分 析信 用 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 行 业走 势, 确 定信 用债 券 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 发行 人自 身素 质的 变 化,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 况、 法人 治理 结构 、 管理 水平 、经 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 抗风 险能 力等 的变 化 将对 信用 级 别产 生影 响 。发 行人 信用 发生 变 化后 ,我 们将采用变 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2 影响 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 素分 为行 业风 险、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 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 个 方面 。对 金融 机构 债 券发 行人 进 行资 信评 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虑 市场 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我们 主要 依靠 内部 评级 系 统分 析信 用债 的相 对 信用 水平 、违 约风 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基金 管理 人开 发 的收 益率 基差 分析 模 型能 够分 析 任意 时间 段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 差情 况, 并且 能够 统计 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 波 动度 ,发 掘 相对 价值 被 低估 的债 券, 以确 定 债券 组合 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 对同 类债 券的 相对 价 值判 断, 选择 合适 的 交易 时机 ,增 持相 对 低估 、价 格将 上升 的债 券, 减持 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 的债 券。 比 如判 断未 来 利差 曲线 走势 ,比 较 期限 相近 的债 券的 利差 水 平, 选择 利差 较高 的 品种 ,进 行 价值 置换 。 由于 利差 水平 受流 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 新老 券置 换 、流 动性 和 信用 的置 换, 即在 相 同收 益率 下买 入近 期发 行 的债 券,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 的债 券 ,或 在相 同 外部 信用 级别 和收 益 率下 ,买 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组 合测 试 系统 主要 包括 组合 分 析模 型和 情景 分析 模 型两 部分 。债 券组 合分 析模 型是 用 来实 时精 确监 测债 券 组合 状况 的 系统 ,情 景 分析 模型 是模 拟未 来 市场 环境 发生 变化 (例 如升 息) 或买 入卖 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 产生 的影 响的 系统 。通 过组 合测 试, 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 同时 运用 风险 管理 模 型对 固定 收益 组合 进 行事 前和 事后 风险 收 益测 算, 动态 调整 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 可转 债兼 具债 性和 股 性, 本基 金通 过对 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的分 析 ,确 定不 同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债股 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把握 可转 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 择 相 应券 种, 从 而获 取较 高投资收益。因可转债转股获得的公司股票在股票上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基 金用 可转 债的 底价 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 收益 率来 衡量 可转 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价 溢价 率越 高, 债 性特 征越 弱; 底价 溢 价率 越低 , 则债 性特 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 收益 率越 高, 可转 债的 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 到 期收 益率 越 低, 可转 债 的股 性越 强。 在实 际 投资 中, 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 于 1 ,股性越强;Delta 系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 于 5% 或 Delta 值大 于 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3 此外 ,在 进行 可转 债筛 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 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要 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这 些基 本面 要素 包 括股 性特 征、 债性 特 征、 摊薄 率 、流 动性 等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 借 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 分析 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对 可 转债 的基 础 股票 的基 本 面进 行分 析, 形成 对 基础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将 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 评分 和其 基 础股 票的 基 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 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 资产 的构 成和 质量 等因 素, 研究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和 风险 匹配 情 况, 采用 数 量化 的定 价模 型跟 踪 债券 的价 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不 主动 投资 权证 但 可持 有股 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 投 资可 分离 债 券所 产生 的权 证。 本 基 金通 过 对权 证标 的 公司 的基 本 面研 究和 未来 走 势预 判, 估 算权 证合 理 价 值 ,择 机 卖 出。 12.5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 率。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该 指 数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 业等 )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 ,是 中国 目前 最权 威, 应用 也最 广的 指数 。中 债综 合 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天相 可转 债指 数是 国内 较 早编 制的 可转 债指 数 ,编 制原 则具 有严 肃 性, 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中债综合指数和天相可转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 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 适用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 则,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12.6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基 金整 体运 作来 看, 本 基金 属于 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 益和 风险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双债增强 A 持有人为约定收益率,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双债增 强 B 获得剩余收益,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4 带有 适当 的杠 杆 效应 ,表 现出 风险 较 高, 收益 较 高的 特点 ,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纯债型基金。 12.7 基金 的决 策依 据及 投资 管理 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 金采 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领 导下 的团 队式 投 资管 理模 式。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重 大问 题进 行 讨论 。基 金 经理 、研 究员 、交 易 员在 投资 管 理过 程中 责 任明 确、 密切 合作 ,在 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 程 序独 立工 作 并合 理地 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 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风 险 管理 部门 负责 对各 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 控, 并在 整个 投资 流 程完 成后 , 对投 资风 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 供给 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2.8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5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 因通 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5 )、(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2.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12.10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11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7 1 报告 期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7,767,500.00 87.37 其中:债券 307,767,500.00 87.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992,164.99 8.5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093,263.29 1.45 8 其他资产 9,415,320.23 2.67 9 合计 352,268,248.5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82,000.00 5.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82,000.00 5.87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8 4 企业债券 16,208,000.00 4.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0,391,500.00 53.01 6 中期票据 91,186,000.00 26.8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7,767,500.00 90.45 5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759024 17 大连万达 MTN002 200,000 20,166,000.00 5.93 2 011800805 18 川港航 SCP001 200,000 20,068,000.00 5.90 3 011802462 18 威海国资 SCP005 200,000 20,054,000.00 5.89 4 041800454 18 大同煤矿 CP007 200,000 20,036,000.00 5.89 5 041800460 18 鲁钢铁 CP004 200,000 20,036,000.00 5.89 6 011802465 18 永煤 SCP009 200,000 20,014,000.00 5.88 6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9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 损益 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威海国资 SCP005 (证券代码 011802462 )外其他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不 存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 谴责 、处 罚的情形。 根据2018 年9 月21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 信息披露不及时被 山东证监局警示。 对上 述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程 序的 说明 :本 基金 投 资上 述证 券的 投资 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0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31,153.96 5 应收申购款 6,384,166.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15,320.2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1 §13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3.01-2013.12.31 -3.36% 0.20% -3.74% 0.27% 0.38% -0.07% 2014.01.01-2014.12.31 16.18% 0.39% 27.19% 0.43% -11.01% -0.04% 2015.01.01-2015.12.31 5.60% 0.23% -4.29% 1.23% 9.89% -1.00% 2016.01.01-2016.12.31 6.10% 0.09% -2.78% 0.30% 8.88% -0.21% 2017.01.01-2017.12.31 2.69% 0.07% -0.35% 0.17% 3.04% -0.10% 2018.01.01-2018.12.31 9.30% 0.08% 5.04% 0.21% 4.26% -0.13%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8.12.31 41.21% 0.21% 19.25% 0.57% 21.96% -0.36% 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3 月1 日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2 §14 基 金的 财产 14.1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4.2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4.3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4.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3 §15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5.1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5.2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应 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 及 负 债。 15.3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4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 性、 收益 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 券估 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5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 决。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序 和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以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15.4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5.5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6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承担 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受 损 方”),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7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5.6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5.7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5.8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 项、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8 §16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16.1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6.2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16.3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 不 同交 易账 户 可选 择不 同 的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 者在 某一 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 转入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 式,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89 16.4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6.5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16.6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0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7.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7.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6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1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用 于支 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基 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30% 的年 费率 计提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相 关合 同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7.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7.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 率或 基 金销 售费 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7.5 税收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3 §18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18.1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8.2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4 §19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19.1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19.2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19.3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9.4 公开 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9.5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5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2 年期 届满 日) 、双 债增 强 B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双 债增 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双债增强 A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 )双债增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双债增强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8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9.6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9 §20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 式基 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的 百分 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 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 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 金状 况、 投 资期 限、 收益 预期 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 是否 投资 的 决定 。投 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 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 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 单易 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人 特 别注 意, 因基 金份 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不会 降低 基 金投 资风 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0 20.1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所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国有 股减 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 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 时也 影 响到 证券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都 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 降 ,其 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采 取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 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20.2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 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 本地 变现 的风 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安 排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9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资 市场 主要 为 证券 交易 所、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的 规范 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1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同 时, 如本 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一定 比 例以 上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 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 场大 幅波 动、 流动 性 枯竭 等极 端情 况下 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 保障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为前 提, 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谨慎 选取 延期 办理 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短 期 赎回 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效 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 受到 相 应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3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0.4 信用 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 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0.5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双债增强A 份额与双债增强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 作来 看, 本 基金 属于 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 益和 风险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双债增强 A 持有人为约定收益率,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双债增强 B 获得剩余收益, 带有 适当 的杠 杆 效应 ,表 现出 风险 较 高, 收益 较 高的 特点 ,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纯债型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2 (2)双债增强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双债增强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只 能 在开 放日 赎回 双债 增 强 A; 在非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 赎回 双债 增强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将可能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双债增强 A 的年收 益率 并不 会立 即 进行 相应 调整 ,而 是 等到 下一 个 开放 日再 根 据实 际情 况作 出调 整 ,从 而出 现利率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 配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双债增强A,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双 债增强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 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的 方式 获取 投 资回 报, 但 是, 投资 者通 过赎 回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 以获 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 等同 于基 金 收益 分配 , 投资 者可 能须 承担 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债增强A 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双债增强A 设置的收益率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双债增强 A 可能 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 债券 型 。在 基 金转 型前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选 择将 其 持有 的双 债 增强 A 赎回 、或 是转 入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将 被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 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双债增强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的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 的应计收 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双债增强B 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3 强B 承担,因此,双债增强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 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双债增强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双债增强 A 的年收益率将可能相应向上作出调整,双债增强 B 的资产分配将可能减少,从而出现利率 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双债增强B 封闭运作,双债增 强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满6 个月开放 一次。由于双债增强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双债增强A 每次开放结束 后,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 将引起双债增强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双债增强B 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由于双债增强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 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双债增 强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 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双债增强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双债增强B 的封闭期为2 年,封闭期内可上市交易。双债增强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双债增强B,产生风险;双债增强B 上市后 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双债增强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双债增强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 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双债增强B 上市交易后,投 资者 可通 过买 卖 基金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 投资 回报 , 但是 ,投 资 者通 过这 种方 式获 取 投资 回报 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双债增强 B 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双债增强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4 20.6 其他 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 执行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5 §2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21.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1.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1.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6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21.4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1.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债增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 (如 有)由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21.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1.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7 §22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22.1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8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9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0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及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折算比例、双债增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1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 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债增强 A、双 债增 强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2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 权、 自行 召集 权 、提 案权 、会 议表 决 权、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 的 单独 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3、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3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4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规定的其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的 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或 会议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参 加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表 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5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 议。 8、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 权, 但在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且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须经参加大会的双债增 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须经参加 大会的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6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22.3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 不 同交 易账 户 可选 择不 同 的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 者在 某一 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 转入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 式,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8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2.4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6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9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用 于支 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基 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30% 的年 费率 计提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相 关合 同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0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2.5 基金 的投 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本基金 对可 转债 及信 用债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70%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因 通过 发行 、 行权 、可 转债 转股 等 原因 形成 的股 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2) 本基 金对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总和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1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因通 过发 行、 行权 、可 转换 债券 转股 等原 因所 形成 的股 票和 权证 资产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20% ;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15)、16)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2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2.6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确认 1、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2.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3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2.8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 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 束力 ,仲 裁 费由 败诉 方 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4 §23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23.1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政 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5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3.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 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本 基金 对可 转债 及 信用 债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7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不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因 通过 发行 、 行权 、可 转债 转股 等 原因 形成 的股 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 总和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6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6)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 因通 过发 行、 行权 、可 转换 债 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5 )、(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 单的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并 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如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已严 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仍 无法 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生 ,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交易 所 规则 进行 事 后结 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8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 制度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风 险控 制制 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 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 与承 销商 签订 的销 售协 议复 印 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 、划 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29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 化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 行 为可 能对 基 金财 产造 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和 整改 ,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经 事先 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产 生的 受 限证 券登 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 据, 导致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履行 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 律后 果。 除基 金托 管人 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本 协议 履行 职 责外 ,因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 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3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0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1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 金托 管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2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 开设 、使 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和上 海清 算所 开立 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 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23.5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 总数 后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3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且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且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4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c.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在 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 素基 础 上形 成的 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从 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b.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5 因, 双方 协商 解 决。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序 和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以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c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g 项、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d 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 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赔 偿: a.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 提出 疑 义 或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书 面 说明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c.如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 然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基 金托 管 人在 履行 正常 复 核程 序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6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编 制 并对 外提 供真 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7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专用 章 的复 核意 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3.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 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注 册登 记机 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 审核 并提 交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 交易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 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由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3.7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8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3.8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9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0 §2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4.1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4.2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 对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者 网站 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 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 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 系方 式, 并及 时进 行 更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 则上 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 式, 并不 对 邮寄 资料 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 不对 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 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 时性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 或通 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 完整 、泄 露等而 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4.3 信息 发送 服务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 告提 示等 ,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1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 该类 信息 , 可以 通过 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24.4


网络 在线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和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4.5 招商 基金 客服 热线 电话 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 (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 线享 受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等 专 项服 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24.6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 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 非工 作日 提 出的 投诉 ,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 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2 §25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03 2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9-18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9-29 4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 一八年第二号) 2018-10-12 5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二 零一八年第二号) 2018-10-12 6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7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18-11-12 8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百盈为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2-07 9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5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9 倾 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11 关于调整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 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01-05 12 关于调整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 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01-12 13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01-22 14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28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3 §26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26.1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6.2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44 §27 备 查文 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