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007084)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天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四 月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3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2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63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64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5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66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天治 转型 升级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五、 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天 治 转型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天 治转 型升级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天治 转型升 级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天 治 转型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天治 转型 升级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正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 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天治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48 、 摆动 定价 机 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 平对待 49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天治转 型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转 型升 级主题 相关 股票 , 通 过精 选个股 和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 力争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得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案 详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受此 募集 规模的 限 制 。 七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八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增加 、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或对 基 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并 在调 整实施 之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国证监 会备 案。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其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公 开发 售 , 具 体名单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3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5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 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和 处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0 理方法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按每笔 认购 申请单 独计 算。认 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参 见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 理。 如遇证 券、期 货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障 、 银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流 程 , 则 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4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 计算 方 式及 处理方 式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 、 余 额的计 算 方 式及 处理 方式 详见 《 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设 定 , 具 体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5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持 续营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持续 营销 活动 。 在 基金持 续营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用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4、5、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第 7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 等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6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7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 形下,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当日的 其 余赎回 申请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其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理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延 期部分 如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管 理人 官方 网站 、 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 金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式 )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9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0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 表人 :单宇 设立日 期:2003 年5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60371155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1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2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3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等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但向审 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4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5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及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7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8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9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0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1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2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3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并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4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 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并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或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 应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和 净值 ;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联 合公 告。 三、 新任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受基 金管 理或 新任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行 相关 职责 期间 ,仍 有权按 照本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 费。 四、 本部 分关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条件 和程序 的约 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相 应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 金份 额 的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人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开始实 施 前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 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二 十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 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 人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义 务。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转 型升 级主题 相关 股票 , 通 过精 选个股 和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 力争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得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 资券)、 可交 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括 定期存 款、 协议存 款、通 知存款 等)、 同业存 单、货 币市场 工具、 衍生 工具(权 证、 股指期货等)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转型升 级 主题相 关的 股票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式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通过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综 合考虑 宏观 经济 、 市 场面 、 政策 面等 因素 , 确 定组 合中股 票、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转 型升 级主 题的 界定 本基金 的转 型升 级主 题指 的是在 国家 经济 结构 转型 、 经济体 制转 型及 产业 升级 的大趋 势 中所不 断涌 现出 的行 业投 资机会 。 该类公 司主 要通 过以 下定 量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式 来筛 选: I. 定量角度: 受益 于转 型升 级的公 司, 往往 表现 为净 资产收 益率 的提 高, 或是 跨周期 性 地维持 较高 的 净 资产 收益 率 , 或是 盈利 能力 相对 较强 。 本 基金 主要 从以下 三 个方 面进行 筛选 , 在任一 方面 满足 下列 筛选 条件的 既被 视作 转型 升级 主题公 司 :a.资 本回 报的 改 善 。 本基 金所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9 选的 受 益于 转型 升级 的公 司 其资 本回 报趋 势性 向好 , 表现为 净资 产收 益率 较上 一 年度 报告 有 所提高 ;b. 较好 的增 长持 续 性。 本 基金 所选 的 受 益于 转型升 级的 公司 市场 竞争 优势明 显, 持 续增长 能力 较强 , 表现 为 过去 连 续两 年 净 资产 收益 率等指 标 不 低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c. 较 强的 盈利能 力 。 本 基金 所选 的 受 益于转 型升 级的 公司 盈利 性 相对 较好 , 表现 为 公 司的 销售毛 利率 、 营业利 润率 等指 标 不 低于 行业平 均水 平。 II. 定性角度: 本基金 将根 据我 国不 同行 业所处 的发 展阶 段以 及国 家相关 产业 政策 , 借鉴 其他 国家在 经 济转型 升级 过程 中产 业变 迁的经 验, 选择 具备 快速 发展潜 力的 优势 行业 进行 重点投 资, 具体 包括: ①受益 于国 家经 济产 业升 级和优 化迭 代的 行业 和上 市公司 , 主要 包括 传统 产业 结构的 改 善和产 业素 质与 效率 的提 高。 现 代服 务业 依靠 高新 技术和 现代 管理 方法 、 经 营方式 来改 造传 统服务 业, 创造 需求 , 引 导消费 , 向 社会 提供 高附 加值、 高层 次、 知识 型的 生产服 务和 生活 服务, 具有 智力 要素 密集 度高、 产出 附加 值高 、 资 源消耗 少、 环境 污染 少等 特点。 虽然 表现 形式仍 为传 统产 业, 但已 发生本 质差 别, 包括 但不 限于共 享经 济、 移动 支付 、 智能 物流 、 跨 境电商 等产 业; ②受益 于国 家经 济结 构转 型大背 景下 所引 发的 产业 结构 、 技 术结 构等 方面 变化 或受益 于 国家相 关经 济调 整政 策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 经济 结构 转型所 涉及 的方 面具 体包 括但不 限于 产 业结构 调整 、 技术结 构调 整、 产品 结构 调整和 区域 布局结 构调 整等 , 战 略性 新兴产 业是 国 家 经济转 型期 重点 投资 的领 域, 包 括但 不限 于节 能环 保、 新 一代 信息 技术 、 生 物、 高 端装 备制 造、新 能源 、新 材料 、新 能源汽 车等 产业 ; ③受益 于国 家经 济体 制转 型的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 包括 但不限 于引 入国 有企 业改 革混合 所 有制等 改革政 策背 景 下为 某些行 业和上 市公司 所带 来投资 机遇。 在供给 侧改 革的大 背景下 , 大量的 传统 行业 和国 有企 业转变 思想 , 优化产 能 , 强强联 合 , 通 过引入 民营 机制调 动企 业积 极性,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企 改革、 传统 行业 转型 升级 等产业 ; ④受益 于企 业内 部积 极进 行技术 创新 、 流 程重 组以 提升企 业生 产效 率和 企业 价值, 以及 在行业 内为 寻求 资源 有效 利用而 进行 主动 转产 、资 产重组 等的 上 市 公司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在行业 配置 层面 , 本 基金 将运用 “自 上而 下” 的行 业配置 方法 ,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观 经济 走势 、 经 济结 构转型 的方 向、 国家 经济 与产业 政策 导向和 经济 周期 调整 的深 入研究 , 采用 价 值理念 与成 长理 念相 结合 的方法 来对 行业 进行 筛选 。 3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上 ” 的 个股 选择方 法 , 在拟配 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分 析方 法选 筛选 个股。 定量的 方法 主要 是通 过公 司自有 个股 分析 模型 , 通 过对价 值指 标 、 成长 指标 、 盈 利指 标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0 等公开 数据 的细 致分 析,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 盈利 质量 、 成 长能 力、 运 营能力 以及 负 债水平 等方 面, 初步 筛选 出财务 健康 、成 长性 良好 的优质 股票 。 定性的 方法 主要 是在 定量 分析的 基础 上 , 由 公司 的研 究人员 采用 案头 研究 和实 地调研 相 结合的 办法 对拟 投资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 核 心竞 争力 、 主 营 业务 成长 性、 公司 治理结 构、 经营 管理能 力、 商业 模式 等进 行定性 分析 以确 定最 终的 投资目 标。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 资金 面动 向、 发行 人情 况和投 资人 行为等 方 面 的分析 判断 未来 利率 期限 结构变 化, 并充 分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组 合的久 期 ; 其 次 , 结 合信 用 分析 、 流 动性 分析 、 税收 分 析等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选择 个券 ,选 择被 价格低 估的 债券 进行 投资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并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 风 险性 特征, 主要考 虑运 用 的策略 包括: 价值 挖掘 策 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杠杆 策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价 差策略、 买入 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卖 空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等。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 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或期 限套 利等 操作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运 用股 指期 货对冲 系统 性风险 、 对冲 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 资 组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以 丰富 组 合 投资策 略。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转型 升 级主题 相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1 关的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2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3 ) 、 (18)、( 19)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按 照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修 改基金 合同 , 无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3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1 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20% 。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开发 的中 国 A 股 市 场指数 , 它是中 国第 一支 由权 威机 构编制 、 发 布的 全市 场指 数, 流 动性 高, 可投 资性 强, 综 合反 映了 中国证 券市 场最 具市 场影 响力的 一批 优质 大盘 企业 的整体 状况 , 其中 包括 的上 市公司 对中 国 经济的 发展 具有 举足 轻重 的作用 , 是 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业绩 的理 想基 准 。 本基金 以 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作 为现 金部 分的业 绩比 较标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无 需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所 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发 布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选取 相似的 或可 替代 的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参照 指数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4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工具 和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按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 体 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7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8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9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1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托 管费 率。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对 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于 调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3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露 内 容、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6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作期间,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8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及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露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十二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相关 公告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以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9 的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1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2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 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 造成的 损 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3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或签 章,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后 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5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6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7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8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等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9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但向审 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0 1 、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1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及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则 进行 调整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2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3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4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6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 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7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对基 金收 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调整 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8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板 、创 业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 括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 、 可 交换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 存款( 包括 定 期存 款、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 等)、 同 业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衍生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投 资 于转型 升 级主题 相关 的股 票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 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规定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转型 升 级主题 相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9 关的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0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3 ) 、 (18)、( 19)项 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按 照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修 改基金 合同 , 无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1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2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天治转型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3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 本页 为《 天治 转型 升级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或 签章 ): 签订日 :


签订地 : 中 国北 京 基金管 理人 :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或 签章 ):


签订日 :




















日 签订地 : 中 国上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