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上 银 慧 财 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
监会[2014]110 号文准 予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2017 年 1 月 17 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关于修改 上银慧财宝货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将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关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比 例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估 值 方
法、 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了修订。 2018 年 1 月 11 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 关 于 调 整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的 议 案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将 《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关 于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进行了
修订。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的 要 求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及
《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并 已 履 行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流程。 修订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协议已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进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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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
预 期 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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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9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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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管理 办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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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 上 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上 银慧 财宝 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上银慧 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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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中 国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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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 指《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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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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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 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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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 汪明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
7、电话: (021 )60232799
8、联系人: 王蕾
9、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公 司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重 点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副 行 长 , 同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市 中 管 理 总 部 党 委 书
记 、 总 经 理 , 浦 西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等 职 务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兼 上 海 银
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 俊 先 生 , 董 事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总 行 资
金 营 运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兼 上海自
贸 试 验 区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兼 同 业 部
总 经 理 、 金 融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金 融 市
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 永 飞 先 生 ,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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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 筱 凤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术 期 刊 主 编 及 编 辑 部 主 任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 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助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
晏 小 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硕 士 。 历 任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建 新 银 行 ( 香 港 )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建 行 南 非 分 行 行 长 , 建
行 香 港 分 行 行 长 , 建 银 国 际 ( 香 港 ) 行 政 总 裁 , 香 港 大 新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大 新
银 行 ( 中 国 ) 行 长 ,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德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山 东
省菏 泽 地 区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师 、 外 国 语 学 院 副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副 书 记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教 材 编 写 与 命 题 委 员 会 委 员 、
培 训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中 国 城 乡 发 展 与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事。
2、监事:
董 建 红 女 士 , 监 事 , 西 安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处 、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一 拖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 总 会 计 师 ,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部 部 长 、 财 务 总 监 , 兼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洛 阳 银 行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监 , 国 机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金 雯 澜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伯
灵顿物流( 上海) 有限 公 司关务专员 、客户 服务 主管,全球 物流( 上海) 有限公司高
级 客 户 服 务 主 管 ,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会 计 经 理 。 现 任 上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运营部副总监, 兼任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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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史 振 生 先 生 , 督 察 长 , 兼 任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上 海 上 康 银
创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会 计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河
北 商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会 计 系 讲 师 ,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副 教 授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财 务 管 理 部 财 务 经 理 , 北 京 中 讯 四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副 总 经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曾 兼 任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唐云先生, 副总经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项 目 经 理 、 执 行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经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谢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上 银 聚 鸿 益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四 川 绵 阳 信 用
社 职 员 , 绵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员 , 兴 业 银 行 资 金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黄 言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资 金
计划部发行处处长、资金 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汪 天 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湖 北 省 政 府
接 待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浦 银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横 琴 华 通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楼 昕 宇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助理经理, 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现 任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经理、
上 银 慧 盈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经 理 、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上 银 慧 佳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银慧祥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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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固收事业部总监、基金经理) ;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
倪侃先生(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承诺不得
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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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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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 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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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报
告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即 : 以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以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标 准 制 定 、 修 改 本 部 门 内 控 制 度 , 提 交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部 门 提 交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复 核 , 提 交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发 布 实 施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估 公 司 内 、 外 部 风 险 , 评 价 公 司 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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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 括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 产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 在 人 员 配 置 、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规 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 位 人 员 各 司 其 职 、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标 准 , 限 制 越 权 、 穿 插 、 代 理 等
行 为 , 以 便 于 各 部 门 明 确 分 工 、 各 岗 位 相 互 监 督 ; 包 括 货 币 、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与 账 务 相 分 离 ,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相 分 离 , 投 资 决 策 与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相 分 离 , 前 台 交 易 与 后 台 结 算 相 分 离 , 损 失 的 确 认 与 核 销 相 分 离 , 风 险 评 定 人
员 与 业 务 办 理 岗 位 相 分 离 , 基 金 经 理 与 办 理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投 资 经 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强 调 交 易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的 一 级 保 密 性 , 实 行 严 格 的 门 禁 制 度 , 并 相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 保 密 守 则 和 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主 要 包 括 :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 资 料 备 份 和 系 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临 时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报 告 按 照 每 日 、 每 周 、 每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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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每 季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 现 报 告 事 由 后
的 及 时 报 告 。 此 外 , 公 司 制 定 针 对 违 规 及 非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机 制 。 员 工 发 现 违 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 司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部负责确 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对 外 提 交 材 料 在 实 施 或 提 交 前 , 均 需 经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合法、合规审核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监 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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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盈 利 平 稳 增 长 , 利 润 总 额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 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 , 美
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
佳 金 融 创 新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 等 多 项 重 要
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 在美国
《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与 合 规 管 理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处、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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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 在 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授信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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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 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续 5 年
获得中债登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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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 )60232799
传真:(021 )60232794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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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111
联系人:胡佳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95587
传 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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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 话:021-38676666
传 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021-23219000
传 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7)申万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 话:021-33389888
传 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20613999
传 真:021-685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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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 话:028-86690057
传 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网址:www.gjzq.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 话:010-60833754
传 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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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ticsf.com
(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3)上海汇付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333073
网址:www.bundwealth.com
(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沈杰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5)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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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61101796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81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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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 )60232799
传真:(021 )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乌鲁 木齐北路 505 号上海宾馆 2 层负责人: 张慧卿 电话:
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 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范颖燕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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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 )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小熠、 虞京京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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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份额 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 量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A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00542,B 类基金份额 的代码为 000543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 申 )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 依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
本基金 A 类及 B 类基 金份额的金额/ 份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1,000 份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基金 份 额
余额
0.01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各代销 机构 对 认 ( 申 ) 购 最 低 限 额 及 投 资 金 额 级 差 、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有 其 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 。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首次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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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 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 金的登记机 构自动
为 其 办 理 升 降 级 业 务 ,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升 降 级 业 务 办 理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了 升 降 级 处 理 , 那 么 投 资 者 在 该 日 对 升 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 的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 转 托 管 等 交 易 申 请 将 确 认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一切损失; 从 T +1 日起, 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
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 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
施。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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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110 号文 核 准募集。募
集期为 2014 年 2 月 14 日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284,309,406.70 元 人 民 币 ,其中 A 类 ( 基 金 代 码 :000542 )1,862,252,509.75
元, B 类 (基金代码 : 000543 ) 422,056,896.95 元。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707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计 算 , 设 立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总 份 额 为
2,284,309,406.70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1,862,252,509.75 份, B 类 422,056,896.95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22,429.66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195,554.20 份,
B 类 26,875.46 份。 两 项合计共 2,284,531,836.3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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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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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请 。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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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 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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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 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 对申购 最低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0,000 份,由于赎
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 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B 类 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
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本基金在一般情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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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 时时,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金资 产。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 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如 其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或 该 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 则将
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全部赎回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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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余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赎 回 金 额 包 括 赎 回 份 额 和 未 付 收 益 两 部
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 待结转 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 份, 且有 1,00.00
元 的 未 付 收 益 。 投 资 者 申 请 全 部 赎 回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 1.00 元 + 100.00 元 = 10,100.0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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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办 理 部
分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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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 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10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11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8、9 、10、11 、12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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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接 受 其 小
于等于基 金总份额 20% 部分 作为当日 有效赎 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前 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部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对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 回申请延 期赎回。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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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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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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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高 流 动 性 , 追 求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稳 定 收 益 , 并 为 投 资
人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将 结 合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预 测 和 现 金 需 求 安 排 , 在 保 证 基 金 资
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较高的收益。
1、平均剩余期限和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预 测 是 进 行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的 基 础 , 本 基 金 将 建 立 利 率 分 析 系
统 , 对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预 测 , 动 态 跟 踪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及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市 场 资 金 面 供 需 关 系 变 化 , 以 此 为 根 据 确 定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预 测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预 测 利 率 水 平 下 降 时 , 适 当 延 长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获 取 利 率 下 降 带 来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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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报。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 制在 120 天以内。同时,本基金将结合货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进 行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管 理 ,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分
布方式,合理确定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2、资产配置策略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依 据 各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细 分 市 场 的 规 模 、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及 信 用 风 险 环 境 等 , 寻 找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更 高 的 品 种 , 建 立 动 态 规 划
模型, 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具体确定国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债券、 央行 票据、 回购及现金等资产的占比。
3、滚动投资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特 性 , 采 用 持 续 滚 动 投 资 的 方 法 , 以 提 高 基 金 资
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 购协议进行适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4、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 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
为 客 户 博 取 较 好 的 收 益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将 流动性要 求作 为首务,在
资金面出现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5、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若 仅 因 市 场 波 动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属 于 相 对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同 时 , 本 基 金 选 择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定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期 限 段
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限段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的短期债券品种。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季 节性资 金流 动、 日历 效 应等,
建 立 组 合 流 动 性 预 警 指 标 , 实 现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结 构 化 管 理 。 在 满 足 基 金 投 资 人
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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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采 取 相 应 的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货 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反 映 当 时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 反 映 市 场 对 较 短 期 限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 对 未 来 短 期 经 济 走 势 的 预 期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将 变 陡 峭 时 , 买 入 期
限 相 对 较 短 的 货 币 资 产 卖 出 期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货 币 资 产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将 变
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 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 司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实 行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由 总 经 理 、 分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和基金经理等组成。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
基 金 经 理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作 为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委 员 负 责 决 议
的督促落实;
2、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 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入 执 行 程 序 ; 超 出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授
权权限的,须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投资研究部、 运营 部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
性 的 风 险 测 量 与 绩 效 评 估 ; 定 期 向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决
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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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或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或 者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 ,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 、平均剩余存续期控制在 240 天以内 ,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预期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债券与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
格 的 监 控 与 管 理 , 根 据 份 额 持 有 人 集 中 度 情 况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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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3)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款 期限,根 据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 例 限 制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 不 具有基金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过 5% 。
(5)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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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信 用 评 级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如 果 对 发 行 人 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 境 内 机 构 评 级 的 , 应 采 用 孰 低 原 则 确 定
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的 资 产 (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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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投资限制中所涉及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14) 、( 17)、( 18)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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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剩余期限+Σ 债 券 正回 购× 剩余期限)/( 投 资于 金 融 工 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负债×剩 余存续 期限 +债券正回 购×剩 余存 续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 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 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以及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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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 括 正回 购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 计 算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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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4,699,391,747.17 38.34
其中:债券 4,699,391,747.17 38.3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727,548,581.30 30.4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92,792,144.04 30.94
4 其他资产 37,741,133.75 0.31
5 合计 12,257,473,606.26 100.00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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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5.6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49,865,155.20 2.9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报 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33.61 2.94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60天 24.1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84 -
3 60天( 含)—90天 31.4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120天 3.34 -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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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含)—397天(含 ) 10.1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67 2.94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10,188,376.81 5.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0,188,376.81 5.9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0,004,449.30 2.6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669,198,921.06 30.82
8 其他 - -
9 合计 4,699,391,747.17 39.4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99,926,752.05 0.84
6、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404 18 农发04 3,900,000 390,258,154.14 3.28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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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1881953 18 盛京 银行CD342 2,500,000 246,952,732.00 2.07
3 111819463 18 恒丰 银行CD463 2,000,000 199,101,674.46 1.67
4 111819466 18 恒丰 银行CD466 2,000,000 199,083,749.17 1.67
5 111818236 18 华夏 银行CD236 2,000,000 198,934,543.83 1.67
6 111819430 18 恒丰 银行CD430 1,500,000 149,628,022.95 1.26
7 111819432 18 恒丰 银行CD432 1,500,000 149,614,755.13 1.26
8 111818245 18 华夏 银行CD245 1,500,000 149,155,828.12 1.25
9 111809276 18 浦发 银行CD276 1,500,000 148,968,105.09 1.25
10 111819444 18 恒丰 银行CD444 1,500,000 148,175,531.77 1.24
7、“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3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0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24%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超过0.25% 的情况。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0.5% 的情况。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56,705.54
3 应收利 息 34,636,563.34
4 应收申 购款 2,047,864.8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7,741,133.75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上银慧财宝货 币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2014
年02月
27日)
-2014年
12月31
日
4.0675% 0.0020% 1.1392% 0.0000% 2.9283% 0.0020%
2015 年1
月1日
-2015年
12月31
日
3.8893% 0.0039% 1.3500% 0.0000% 2.5393% 0.0039%
2016 年1
月1日
-2016年
12月31
日
2.4650% 0.0007% 1.3537% 0.0000% 1.1113% 0.0007%
2017 年1
月1日
-2017年
3.1857% 0.0015% 1.3500% 0.0000% 1.8357% 0.0015%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12月31
日
2018年
10 月1日
-2018年
12月31
日
0.7023% 0.0008% 0.3403% 0.0000% 0.3620% 0.0008%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2014
年02月
27日)
-2018年
12月31
日
18.3704%
0.0030%
6.5429%
0.0000%
11.8275%
0.0030%
2、上银慧财宝货 币B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2014
年02月
27日)
-2014年
12月31
日
4.2781% 0.0020% 1.1392% 0.0000% 3.1389% 0.0020%
2015 年1
月1日
-2015年
12月31
日
4.1390% 0.0039% 1.3500% 0.0000% 2.7890% 0.0039%
2016 年1 2.7115% 0.0007% 1.3537% 0.0000% 1.3578% 0.0007%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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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月1日
-2016年
12月31
日
2017 年1
月1日
-2017年
12月31
日
3.4336% 0.0015% 1.3500% 0.0000% 2.0836% 0.0015%
2018年
10 月1 日
-2018年
12月31
日
0.7635% 0.0008% 0.3403% 0.0000% 0.4232% 0.0008%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今( 2014
年 02 月
27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9.7547%
0.0030%
6.5429%
0.0000%
13.2118%
0.003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4 年2 月27 日-2018年12 月31 日)
1、上银慧财宝货币A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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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银慧财宝货币B
注: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4 年2 月27 日, 本基 金 建仓期 自2014 年2月27 日至2014年8月
26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本 基金 基金 合同规 定 。
2、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2014 年3月20日按月 结转 , 自2014 年3月21日起 按日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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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结转。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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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即计价 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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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四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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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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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管理人及/ 或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该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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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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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本基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 分 配 所 得 收 益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 资 人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份额,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资人全部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或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足 以 弥 补 其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不 结 转 收 益 , 但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抵 扣 净 值 收 益 小 于 零 部 分 的 , 则 就 剩 余 不 足 扣 减 部 分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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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 日起,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
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 七部分。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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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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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
体如下 :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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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
执行。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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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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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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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7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扩募;
(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2)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变动;
(29)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31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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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网
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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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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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险揭示
风 险 揭 示 , 即 识 别 市 场 变 化 和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潜 在 风 险 因 素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合规 性风险、货币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上 的 有 价 证 券 , 而 货 币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 变 动 、 行 业 的 变 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各 种 因 素 都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是利率风险。 一般来说, 货
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和市场利率成正比。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时 的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更低的收益回报。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将取得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信用风险 。
当 存 款 银 行 和 证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 , 就 会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存 款 银 行 、 发 行 人 及 其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其 他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根 据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而 银 行 的 信 用 风 险 通 常 低 于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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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金收益水平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时 或 为 实 现 投
资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 可 能 会 由 于 个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 将 债 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当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以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个 券 。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 金 净 值 受
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内 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货币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 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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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
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 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 持 有 大 量 现 金 ; 或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单 位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法规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品 种 的 比 例 或 界
定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 将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如 预 期 进 行 配 置 , 对 基 金 收 益 率 产 生
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 生
影响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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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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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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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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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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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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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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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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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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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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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 金费用的收取;
(3)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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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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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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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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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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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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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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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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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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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 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邮 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 胡友联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1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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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 下的债券与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非金融 企业债务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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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资 于 有存款期 限,根据 协议 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 过 20% , 投资于不 具 有基金托 管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4)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5)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情形 外,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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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信 用 评 级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 如 果 对 发 行 人 同 时 有 两 家 以 上 境 内 机 构 评 级 的 , 应 采 用 孰 低 原 则 确 定 其
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除上述 (4) 、 (13)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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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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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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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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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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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已 实现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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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 每万 份基金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 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 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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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资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或 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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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错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差错给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逄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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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 人 独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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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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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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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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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电话 (021)60231999 , 提供姓名、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邮寄地址、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等 , 经 本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后 ,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021 )60231999 )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代销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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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 、分级管理 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三 、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8-08-27
2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8-27
3
关于上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微信 网
上直销 系统 端口 上线 及实 施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8-31
4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代销 机
构上海 银行 核心 业务 系统 升级的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09-26
5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8-10-10
6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10-10
7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
第三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10-24
8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
理人员 任职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中 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日报 》 以 及 《 上海
证券报 》
2018-11-02
9
关于暂 停上 海银 行代 销渠 道上银 慧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T+0 赎回提 现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11-28
10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业务 系
统维护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8-12-07
11
旗下基 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9-01-02
12
上银慧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
第四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9-01-22
13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停 大
泰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理旗 下
基金相 关销 售业 务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 《 证 券日
报》 、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2019-01-30
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 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慧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 、 《 关 于 上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请募集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