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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嘉益债券(006237)

永赢嘉益债券: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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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maxwealthfund.com/)发布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会议基本情况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25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于2018年7月30日至2018 年9 月20 日期间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9 月26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
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11 日起,至2019 年5月10日17:00止(送达时
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年5月1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层(邮编:200120 )
联系人:乔琪
联系电话:021-51690111- 2 -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
(见附件二)。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 年4 月10 日,即在2019 年4 月1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axwealt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3 -
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
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年4月11日
起,至2019年5月10 日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永赢嘉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层(邮编:200120 )
联系人:乔琪
联系电话:021-51690111- 4 -
五、 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5 -
2、《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良子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传真:021-68878782/68878773
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2、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6 -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九、 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
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
附件一:《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
附件三:《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7 -
附件一:
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进一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进行修改,并根据更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更新了法律文件。
具体说明见附件二《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本议案审议通过的上述事项,将于本公司发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实 施。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9 日- 8 - 附件二: 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进一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议对永 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 进行调整,并根据更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更新了法律文件。 具体方案说明如下: 一、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修改为:- 9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备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二)修改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三、投资策略”,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 围,相应增加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具体增加部分如下: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修改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含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2)、(9 )、(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11 -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2 -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2)、(9 )、(12)、(13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1、《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根据修改后的 投资范围,相应增加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具体增加部分如下: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3 - (五)修改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根 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相应增加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具体增加部分如下: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交易场所的表述等内容。 根据更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更新了法律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表《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二、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依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一、召开事由”规定,“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在《基金法》第八十四条到第八十七条对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 以及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限制、投资策略等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14 -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 分析,修改后本基金将与同类产品的投资运作保持一致,鉴于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债券型 基金的管理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三、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 的风险。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 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 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同时,基 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9 日- 15 - 附表《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条款版本 页码 内容 内容 1、P1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有风险。 2、P3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P8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P9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82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 期间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比例的限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证监许 可【2019】481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内容包括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变更注册后的《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17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P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值。- 18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P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19 -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7、P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P12“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0 - 9、P14“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以上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P15,“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 或暂停申购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9、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 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21 -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 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P16,“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2、P18,“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P20-21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2 - 14、P24,“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15、P26,“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6、P27-28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17、P28,“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18、P30,“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3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19、P32,“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0、P35-36 ,“第九 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1、P41,“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 24 -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 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 22、P43,“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增加)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3、P43-4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除上述第(2)、(9)、(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增加) (14)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2)、(9)、(12)、(13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4、P46,“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增加)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5、P47,“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合约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6、P48,“第十四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26 -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7、P48-49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增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28、P49-50 ,“第十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27 - 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28 -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增加)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29、P50-5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0、P51-5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29 - 业时; 暂停营业时; 31、P54,“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32、P55,“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33、P59,“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34、P63,“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0、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0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5、P65,“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6、P65,“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7、P66,“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8、P69,“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31 - 附件三: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 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 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 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 为“弃权”;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axwealthfund.com/)下载、从报 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32 -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或____________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2019年5月10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 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3 -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