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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量化先锋A(005084)

平安量化先锋: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平安量化 先 锋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平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九 年 四 月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7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8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0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基金合同











































































































2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平安 量化先 锋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量 化先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 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安 大华 量化先 锋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基金合同











































































































4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 计划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合同











































































































5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基金合同











































































































6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 而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 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 发起资金: 指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 基金合同











































































































7 56、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称 平安 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类 别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投资模型指导投资组合的构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七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9 八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 =该计 算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该 计算日 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或者 对基金份 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 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费 率由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 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11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 金份额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旦被确认 就不得 撤销。 5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进 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 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两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基金合同











































































































13 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 价格。 基金合同











































































































15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 券/期货 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 迟、通 讯系统故 障、银 行交换 系统故障 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基金合同











































































































16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合同











































































































17 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或赎回时,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及操作方法 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合同











































































































18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 基 金 管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基金合同











































































































19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基金合同











































































































20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 “ (1) 全部 赎回” 或 “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21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定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基金合同











































































































22 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七、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基金合同











































































































24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 计划等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基金合同











































































































2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基金合同











































































































2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











































































































27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基金合同











































































































28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29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合同











































































































31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低 销 售服务费或 变更收费方式 ; (3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 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作 为基金 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届时, 本基金即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基金合同











































































































32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基金合同











































































































33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召集基金合同











































































































34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基金合同











































































































35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基金合同











































































































36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基金合同











































































































37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基金合同











































































































39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基金合同











































































































40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管理 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 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基金合同











































































































43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投资模型指导投资组合的构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 协议存款、 通 知存款 以及定 期存款 等其它银 行存款 ) 、 同 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 述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 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 而上的个股选择 相结合 的方式, 切实贯彻 数量化的投资策略,以 保证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 投资 策略包 括两部分 :一 是通过 自 上而下的 资产 配置策 略 确定各 类标的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 进一步优化整个组合的风险收基金合同











































































































45 益参数;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上市公司 的 基本面数据、 交易所公开信息、资本/ 资金 市场 数据、 分析师 预期数据、 以及其他对股票选取 有帮助的公开数据 , 构建 数量化的多因子模型, 选取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 构成最终 的股票投资组 合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 自上而下 ” 的资产配置方法, 确定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其 他金融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 通过把握宏观 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 短期的经济周期波动以及政策导向, 判断各类资产的风险 程度和收益特征,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2、 量化多因子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数量化投资模型,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 组合,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 利用长期积累并实时扩展的数据库,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信息, 并 运用基金管理人自行 开发的量化多因子模型框架, 综合基本面因子、 量价技术 面因子以及 分析师预期因子 优选股票,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 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 结合收益与风险的波动性 , 适时调整组合 的持股组成以及个股 的资金权重。模型主要包含 但不限于以下因子 : (1 ) 基本面因子: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信 息 , 主 要 包 括 净 利 润 长 期 和 短 期增长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长期和短期增长情况, 公司业绩预告超越市场预期的 幅度, 公司最近重要新闻事件的发生, 例如 : 新产品上市、 新收购、 新管理层上 任等,个股流动性供应,包括:流通市值、解禁计划 ; (2 ) 量 价 技 术 面 因 子 : 通 过 研 究 分 析 个 股 二 级 市 场 价格和交易量 数 据 , 挖 掘股价的增长与反转模式,作为选股的依据 ; (3 ) 分析师预期因子 : 包括分析师投资评级 及其变化、上市公司年 度净利 润一致预期及其变化、分析师关注度及其变化等反映上市公司动态成长性指标 。 3、量化价值成长策略 本策略综合考 虑股票的长期稳定增长性 和和单期增长性, 对处于成长阶段的 上市公司收入增长、 利润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 同时也对毛利率, 净 利润率等盈利质量指标进行跟踪,并考察分析师对该股的盈利预测。


基金合同











































































































46 4、事件驱动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件的研究, 分析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 方向, 以赚取超额收益。 此外, 该策略还利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产品定价非有效 性,实现套利收益。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 适度进行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 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 流动性安全。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挖掘策略、 杠 杆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 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7、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合同











































































































47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 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 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行 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 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 的国债期货投资 策略包括套期保值 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 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基金合同











































































































48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 国债期 货和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60%-95%; (1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基金合同











































































































49 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20) 、 (21) 项所规定 的情形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











































































































50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 税后) ×5%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 市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合同











































































































51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风险水平较 高的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项下权 利的 原则及 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规 、 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 、 自律规则 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 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 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 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 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基金合同











































































































54 值的价格估值。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市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的除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对应 的估值 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共同确定;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和 配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基金合同











































































































55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 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存入 银行或 其他金融 机构的 各种款 项以本金 列示, 按协议 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基金合同











































































































56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基金合同











































































































57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合同











































































































58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数据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基金合同











































































































59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审计费、 诉 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基金合同











































































































61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销 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 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合同











































































































62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进行分 红,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对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别 选择不 同的分 红方式, 同一投 资者持 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64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基金合同











































































































67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合同











































































































68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有关发起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年报、 季基金合同











































































































69 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可 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合同











































































































7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对基金总基金合同











































































































71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本基金投资国债期 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同











































































































72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74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 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合同











































































































75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投资或 不投资 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 、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 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两份外 ,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金合 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基金合同











































































































81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 计划等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82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83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基金合同











































































































84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合同











































































































85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基金合同











































































































86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的 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基金合同











































































































87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 低 销 售服务费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 的对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作 为基金 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届时, 本基金即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基金合同











































































































88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基金合同











































































































89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基金合同











































































































90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











































































































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基金合同











































































































93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进行分 红,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对本 基金 A 类基金合同











































































































94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别 选择不 同的分 红方式, 同一投 资者持 有的同一 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











































































































95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审计费、 诉 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基金合同











































































































96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基金合同











































































































97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 次级 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以及定 期存款 等其它银 行存款 ) 、 同 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 述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基金合同











































































































98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60%-95%; (1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基金合同











































































































99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 、( 20)、( 21 ) 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合同











































































































100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基金合同











































































































101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合同











































































































102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 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 、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103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