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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兴混合(002242)

国投瑞银瑞兴混合: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投 瑞银 瑞 兴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三 次提 示 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3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 )发布了《国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2019
年3月13 日在前述媒介上发布了《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于2019年3月14日在前述媒介上
发布了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
项提示如下。 
 






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规定 ,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以下简称 “会议” ) , 审议本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 》 等相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2019年3 月12日起, 至2019年4月15 日上午10: 00止( 以本次大会公告 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专人送交的以 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





二、会 议审 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2 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 本次会 议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3月15 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 、投 票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正 反面 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 有)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 件 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3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营 业 执 照 、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 年3月12 日起, 至2019 年4月15日上午10:00 以前 (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 或 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宋子璇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 室


邮编:1000032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 、计 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 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 响 授 权 和 表 决 效 力 ) ;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 材料 的, 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 2、《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 5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如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 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1/3 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会议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 、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咨 询。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6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 回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 四月八日


附件一: 《 关于终止 国 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国投瑞银 瑞 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 《 国投瑞银 瑞 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终止 国 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7 附 件一 :


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 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及基 金运作情 况,为 更好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国投瑞银瑞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 《基金合同》 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 《基 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时间, 并根据 《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 三月十二日 8 附 件二 :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国 投瑞 银瑞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说 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 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 “ √” 方式选 择表决意见; 3、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9 附 件三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国 投瑞 银 瑞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委托人 姓名/名称


委托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委托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兹授权

















代为 行使 国 投瑞 银 瑞 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投 票权 利, 并对 《 关于终 止 国 投瑞 银 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按如 下意 见表决(请 以打 “√ ”方 式 选择) : 同意 反对 授权代 理人 表态 授权有 效期 自2019 年3月12日起至2019 年4 月15 日止 。 若国投 瑞银 瑞兴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审 议相 同议 案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除非 本授 权文 件另有 载明 或 重 新授 权 , 本授权 继续 有效 。 特此授 权。 委托人 (签 名/ 盖章 ):





授 权日 期:














日 说明:


1、因 公证 工作 的需 要, 请 您准确 填写 联系 电话 ; 2、 个 人投 资者 委托 代理 人 投票的 ,应 由委 托人 填妥 并签署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同时提 供与 基 金账户 开立 时一 致的 个人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代 理人 投票 的, 应 由委 托人 填妥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并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同 时提 供该 机构 持有 人加盖 公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代 理人 投票 的, 应 提供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 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3、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授权 意 见代表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 的授权 意见 ; 4、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 择一种 授权 意 见 ,多 选、 未选视 为选 择“ 授权 代理 人表态 ”; 10 5、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多次 授 权,且 能够 区分 先后 次序 的,以 最后 一次 授权 为准 ; 6、持 有人 多次 授权 ,无 法 区分授 权次 序, 且授 权意 见不一 致的 ,视 为同 意其 授权的 机构 或 个人为 代理 人, 并选 择“ 授权代 理人 表态 ”; 7、如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委 托人 未持有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11 附 件四 : 关于终 止国投瑞银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由国投 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月6日起转型而来。 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及基金运作情况,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 律法规和《 国 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 、方 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关于终止国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以下简称 “议案 ” ) 获得表 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停止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3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 不再收取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4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12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 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 实际情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的清算费用 将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8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二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可行 性 1 、法律层面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 款约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的, 本 《 基金合同》13 应当终止。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2)《关于终止 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 )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 国投瑞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筹备持 有人大会事宜,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构和部分投资人进行了 沟通, 制定了投资人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 从而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规 定 ,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如有)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 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主要 风险及 预备 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 计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 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终止 《基14 金合同》 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 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召 开 的 充 分 准 备 。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 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 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基 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