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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蓝月短债A(007057)

中泰蓝月短债: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 泰 蓝 月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投
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 机构依 法要求 提供的 信息, 以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或提 高赎
回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 面
形 式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 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 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该 类 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
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的年 费率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计提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3%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代收后再按
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 提高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重点投资短期债券 主题
证券,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 通知存款 和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 其他 货币市 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 其 中 投 资 于 短 期 债
券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等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待履行相应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 流动性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变化、 货币政策 、 债券供求等因素, 持续研究债券市场运行状况、 研判市场风险, 制定债券投资策略 ,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的基础上, 分析不同类别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 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类属
配置, 同时, 根据市场的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 以规
避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管理的久期配置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 提高资产收益率。 具体久期配置策略上, 主要通过控制组合久期和个券久期
等方面进行投资管理。
1)组合久期策略
①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运行趋势、 经济周期、 政策导向和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通过跟踪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
居民收入、 工业增加值、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
标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以此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
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 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 ,
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决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
②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 研判利率
在长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积极调
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 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当预期
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适度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
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
水平上升时, 则适度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 ,
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2)个券久期策略
①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短期债券主题证券, 在保持资产较好的流动性前提下, 通过
对个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根据利率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市场容量、
信用风险状况、信用利差水平和流动性情况,判断各类属债券资产的预期回报,
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②个券久期套利调整策略
由于投资标的的差异、 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
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 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
础上,动态调整个券的久期,实施跨期限套利,力争获取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在结合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
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择机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
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
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信用管理和个券 α 策
略等策略积极主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风险调整后
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通过信用资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确保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具有良好流动性 , 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短期
债券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9) 、 ( 12) 、 (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且能够 获取相 同资产 或负债 报价的 投资品 种,在 估值日
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种 ,应采 用在当 前情况 下适用 并且有 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 经济环 境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人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按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各类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 类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 或其 他情形 致 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 于 证券经 营机构 、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