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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18(160515)

安丰1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139 页 
 
 
 
 
博时安丰 18 个 月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39 页 【重要提示 】 1、本基金根 据 2013 年06 月 28 日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关 于核准 博 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3]903 号) 和2013 年 7 月 16 日 《关 于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 函》 (基 金部函[2013]584 号 ),进行 募集。


2、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3、投资有风 险,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利率风险, 本基 金持有的 信用品种 违约带来 的信用风 险, 债券回购风 险等等; 基金 运作风险 , 包括在本基 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 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 风险, 交易价 格的 折溢价风险 ,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 等等 。 此外 , 本 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 , 在 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存在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 1 元初 始面值的风 险。 本基 金为债券 型基金, 预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 型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收益 的产品 。


4、本基金的 一部分资 产将可能 投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 门槛低, 投资 过程中 的信用风 险也相应 增加。 有 可能 出现债券到 期后, 企 业不能按 时清偿债 务, 或者在存 续期内 评级被下 调的风险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不能 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 而是通 过上证所固 定收益证 券综合电 子平台及 深交所综 合协 议交易平台 , 或证 券公司进 行转让 , 同 时,交易所 按照申报 时间先后 顺序对私 募债券转 让进 行确认,对 导致私募 债券投资 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 不予确 认。 因 此, 本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 面临 着流动性 风 险。


5、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在正 常市场环 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在特 殊市场 条件下, 如证券 市场 的成交量发 生急剧萎 缩、 基 金发生 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 未能预见的 特殊情形 下, 可 能导致 基金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39 页 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 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 击, 发生基金份 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 大、 无法 进行正常赎 回业务、 基金不能 实现既定 的投资决 策等 风险 。


6、 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 (税 后) ×150% (每个 封闭期首 日,1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根 据当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 的利率水平 调整) , 但 本基金的 收益水 平有可能不 能达到或 超过同期 的目标收 益率水平, 投 资者面临获 得低于目 标收益率 甚至亏损 的风险。


7、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 蓄与债券 ,基金投 资者有 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8、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新基金业绩 表 现的保 证。


9、本基金的 封闭运作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 能申 购、赎回、 转换基金 份额,因 此,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错 过某一开 放期而未 能赎回 , 其份 额将自动转 入下一封 闭期, 至少到 下一 开放期方可 赎回。


10、基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9 年 02 月22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 ( 财务数据 未经审 计)。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39 页 目录 【重 要提示】 .................................................................................................... 2 第一 部分


绪言 ................................................................................................ 5 第二 部分


释义 ................................................................................................ 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1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6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32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53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 易 ................................................................... 55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57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68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76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7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7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 8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8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95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10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02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7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 137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38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9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39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及《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或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安丰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 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 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 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39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以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 订之 《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博 时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基金 法》: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39 页 14、《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0、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机 构: 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 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 单位


25、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7、 注册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 通过 场外 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28、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通过上 市交易买 入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39 页 29、 开放 式基金账 户: 指投资者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 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 用于 记录其 持有的 、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投资 人办理 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和场外 赎回 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 记系 统


30、 基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1、 深圳 证券账户 : 指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3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3、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4、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6、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封闭期: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包 括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18 个 月的期间 。 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 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日起 的 18 个月 , 以此类 推。 本 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40、 开放期 : 指自 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含该日 ) 五至二 十个工作 日, 具 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 告说明。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采取开 放运作模 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开放 期未 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 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金合 同》 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 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41、开放日 :指在开 放期内,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2、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39 页 43、《业务 规则》: 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 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7、 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8、 系统 内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或 交易单元 的操作


49、 跨系 统转登记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50、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1、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52、元:指 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54、 基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5、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6、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39 页 57、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8、 基金份额 分类: 本 基金根据 申购费 用与销售 服务 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 资者申购 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 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 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 。


59、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60、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1、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资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39 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福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中 国 长城 资 产 管理 公 司 , 持有股份 25% ;天津 港(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 公司, 持有股份6%; 广厦 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 分别是 : 权 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 益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 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 销售管 理部 、 客户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 老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户部、 机构-上海 、机构- 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 北京、零 售-上海 、零售-南 方、央 企业务部、 互联网金 融部、 董 事会办公 室、 办公 室、 人力资源部 、 财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 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资风 格小组 ) 、 研 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 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资策 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 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39 页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 固定收 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基金 组、 专户 组、指数与 创新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责 各类 固定收益资 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 作。


市场部负责 市场竞争 分析、 市 场政策拟 订; 组织 落实 公司总体市 场战略, 协同产品 和投 资体系以及 市场团队 的协同 ; 拟订 年度市场 计划和费 用预算, 具体负责 机构业务 的绩效 考核 和费用管理 ; 公司 品牌及产 品传播 ; 机构产 品营销组 织、 市场分 析等工 作。 战略 客户部 负责 北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 机构 客户的 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构-上 海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 东地区、 华南地 区以 及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 工作。养老 金业务中 心负责公 司社保基 金、企业 年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 年金的客 户拓展、 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 研究与政 策咨询、 养老金销 售支 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 相关信息 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 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 销售服务 。零 售- 北京、零 售-上海 、零售-南 方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 央企业 务部负责招 商局集团 签约机构 客户 、 重 要中央企业 及其财务 公司等客 户的拓展 、 合 作业务落 地与服务等 工作。 销售管理 部负责 总行 渠道维护, 零售产品 营销组 织、 销售 督导; 营销策划 及公募销售 支持; 营 销培训 管理; 渠 道 代销支持与 服务;零 售体系的 绩效考核 与费用管 理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 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 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 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 资部负责 公司所管 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收益 投资部负 责公司 绝对收益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 产品规 划部负 责新 产品设计、 新产品 报批、 主 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 互联网 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拓 展和 客户运营 , 推动公 司相关业 务在互 联网平台 的整合与 创新。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电 话与网 络咨 询与服务; 呼出业 务与电话 营销理财 ; 营销 系统数据 维护与挖掘 ; 直销 柜台业务 ; 专户 合同 及备案管理 、机构售 前支持; 专户中台 服务与运 营支 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 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 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 慈善基 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 及文件管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39 页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 沟通、 人力资源 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公 司预算 管理、 财 务 核算、成本 控制、财 务分析等 工作。信 息技术部 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 运行 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管 理部 负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 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监 察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基 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 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和建议 。


另设北京分 公司和上 海分公司 ,分别负 责对驻京 、沪 人员日常行 政管理和 对赴京、 沪、 处理公务人 员给予协 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 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 金( 国际)有 限公司。


截止到2018 年12 月31 日,公 司总人数 为 568 人, 其中研究员 和基金经 理超过 89%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 险控制制 度、 内 部监察制度 、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 博士 , 董事长 。 历任 国家外汇 管理局政 研室副主任 , 计划处 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 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副书 记, 广 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 委副书记 , 招 商银行副 行 长 、 执行董 事、 副董 事长 、 党委 副书记 , 在招 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信诺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银 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中共 党员,南 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 清华大 学金融 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 中国政法 大学 研究生院, 获 法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 书记。 历任中 国证监 会办公厅、 党办副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39 页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苏敏女士, 分 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 得 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专 业学士学 位和 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学位 。 苏女士 分别于 1998 年6 月、 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授 予的注册 会计师资 格、 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授 予的注册 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 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授予的高 级会 计师职称。 苏 女士拥有 管理金融 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 的经验, 其经验包 括:自 2015 年 9 月及2015 年 12 月起任招 商局金融 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 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起 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999 ; 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股票 代码:6099)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起 担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036; 香港联交 所上 市公司,股 票代码:3968 )董 事。自 2016 年 1 月至2018 年 8 月 任招商局 资本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 自 2015 年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招商 局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 圳招商启 航互联网 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 5 月 至 2015 年8 月任中 远海运能 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股 票代码: 600026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 码:1138 )董 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远海运 发展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 股票 代码:601866 ; 香港联 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2866 ) 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 股票代 码:3698 ) 董 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 能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000543 ) 董 事。 苏 女士 亦拥有会计 等相关管 理经验, 其经 验包括: 自 2011 年3 月至 2015 年8 月 担任中国 海运 (集 团) 总公司总 会计师; 自 2007 年5 月至 2011 年4 月担任安徽 省能源集 团有 限公 司总会计 师, 并于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4 月担任 该公司 副总经理 。2018 年9 月 3 日 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证 券,先后 任上海澳 门路 营业部总经 理、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 票销售 交易部总 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 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39 页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 历任 世纪证券投 资银行北 京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投 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 华西 证券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 :硕士, 中级经济 师。2009 年起,加 入交 通银行,历 任交行上 海分行市 南 支行、 大客户 二部、 授 信部、 宝 山支行行 长助理等 职位 , 主要负责营 运及个人 金融业 务。 2011 年起, 调入交 通银行 投资部, 担 任高级 经理, 负责 交 行对外战略 投资及对 下属子公 司股权管 理工作。2015 年,加 入上海信 利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并工 作至今, 历任高级 投资经 理、 总经理 、 董事 等职, 同时兼任 上海汇华 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 , 负责公 司整体 运营。2018 年 9 月起, 担 任上海盛 业股权投 资有限 公司法定 代表 人及执行董 事。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第七 届董事会 董事。


顾立基先生 , 硕 士, 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后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办 公室秘书 、主任; 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香港 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商 局科技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11 月至 2010 年10 月, 兼任招商 局科技集 团有限公 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 至今,兼 任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3 月至今 ,兼任湘 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 险有 限 公 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 兼任深圳 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 生,会计 师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 运输总公 司财务处 科员、中 国- 坦桑 尼亚 联合海运服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中远 ( 英国) 公司财务 部 经理、 香港 益丰船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 租箱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平洋 有限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理 、 中远日 本公司财 务部长 和营业副 本部长 、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中远航 运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 上市公司) 首席执行 官、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新 加坡 ) 有限 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 事会副主 席、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39 页 中远控股(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 任新加坡 中资 企业协会会 长。2011.11-2015.12 ,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市公司 ) 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 天津上 市公司协 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中 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 生,教授 级高级工 程师,国 际金 融专业经济 学硕士研 究生。历 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 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 输 电 换流 站 书 记兼 站 长 , 主持参加了 我国第一 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 输电工程 的安 装调试和运 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组书 记、 总经 理, 兼任中国 华能集 团董事、 深 圳南山 热电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公 司代码 0037 ) 副 董事长、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事 长、深圳 华能电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 房 地产开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事长、 董事;2004.07-2009.03 ,任 华能房 地产 开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理;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 深圳) 公司董事 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西 南证券、 百隆东方 、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讲 师、珠海 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 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央党 校经济学 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 2000 年起就职 于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 司, 历任合肥 办事处综 合管理部 部长、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4 月至今 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 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 (集团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39 页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任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长 。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 安保 险公司总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公司董 事总 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 经理。2008 年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 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证 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 任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固 定 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 、 年金 投资部总 经 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兼社 保组合投 资经理、 高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7 月起 先后在华 侨城 集团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 、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 电脑 部 副经理 、 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 公司 代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 指数与量 化投资等 工作,博 时基 金( 国际)有 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中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 兼任博 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39 页 邵凯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 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 监、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博 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 圳市 证券管理办 公室、中 国 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6 月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程卓先生, 硕士。2008 年起先 后在招商 银行总行 、诺 安基金工作 。2017 年 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博时安恒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4 月2 日-2018 年 6 月16 日)、博时 安诚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 年5 月 28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的 基金经 理。现任 博时安誉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8 年 3 月 15 日 —至今) 、博时 安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8 年3 月 15 日—至今)、博 时富嘉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8 年3 月 15 日— 至今)、 博时 民泽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3 月15 日 —至今) 、 博时臻 选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今)、 博时景 兴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 3 月15 日—至今)、博 时智臻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8 年3 月15 日 —至今)、博时 汇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 3 月 15 日 —至今) 、 博时富 宁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8 年 3 月 15 日—至今)、 博时 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 3 月15 日 —至今)、 博 时聚源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 3 月 15 日—至今)、博 时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2018 年4 月23 日— 至今)、 博 时丰达纯 债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 4 月23 日 — 至今)、 博时富永 纯债 3 个 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 12 月19 日 —至今) 、 博 时安诚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 年1 月23 日—至今)、 博时富元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9 年 2 月25 日 —至今)、 博 时富诚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9 年 3 月4 日 —至今)、博时 裕盈纯 债 3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39 页 金(2019 年3 月 11 日 — 至今) 、博时裕 嘉纯债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3 月11 日— 至今)的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 理 :魏桢(2013 年 8 月 22 日-2018 年 6 月 21 日)。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魏凤春 、欧 阳凡、王俊 、过钧、 黄瑞庆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大学 生命 科学学院学 习, 获理学 学士学位 。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读于 北京大学 , 获理 学硕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 读清华大 学- 香港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目, 获得香港 中文大学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2006 年 2 月 在银华基 金工作, 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 时精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至 2018 年1 月 担任博时 新趋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7.25-2018.1.5 )基金 经理。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任博 时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12.19- 至今) 基金经理 。现任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权益 投资价值 组负责人,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 特定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 理助理。 现 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权益投资GARP 组负责人、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绝对 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 , 博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 经济学院 、 江南信托 、 清华大 学、 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 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 博时抗通 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8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19 日)的 基金 经理。 现任首 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 兼宏观 策略部总经 理、多元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39 页 王俊先生, 硕士。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 究生 毕业后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历任研 究员、金 融地产与 公用事业 组组长、 研究 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 企改革股 票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 时沪港深 价 值优选混合 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 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 金(2015.1.22- 至 今)、博 时沪港 深优 质企业混合 基金(2016.11.9- 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 至今) 、 博 时新兴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 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 出口 公司、德国 德累斯顿 银行上海 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国通 用电气公 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基 金经理、 博时 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 基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博 时转债增 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 、 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3.2.1-2014.4.2)、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1.8-2014.6.10 ) 、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9.13-2015.7.16 ) 、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 博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3.29-2018.2.6 ) 、 博时新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时 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014.6.10-2018.4.23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 )、 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2.10-2018.5.21 ) 、博时鑫 和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12.13-2018.6.16 )、博 时鑫 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1.10-2018.7.30 )的基 金经理、 固定收 益总 部公募基金 组负责人 。现任公 司董事总 经理兼固定 收益总部 指数与创 新组负责 人、 博 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博 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2.29- 至今) 、 博时 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时鑫 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6-至今 ) 、 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9.29- 至今) 、 博时 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17-至今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2.10-至 今)、博时 中债 3-5 年进出口 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2018.12.25- 至今 )、博时 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9.1.28- 至 今)的基 金经 理。


黄瑞庆先生 ,博士。2002 年起 先后在融 通基金、 长城 基金、长盛 基金、财 通基金、 合 众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 研究、投 资、管理 等工 作。2013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39 页 司, 历任股票 投资部 ETF 及量 化组投资 副总监、 基金 经理助理、 股 票投资 部量化投 资组投资 副总监(主 持工作) 、股票投 资部量化 投资组投 资总 监、博时价 值增长混 合基金 (2015.2.9-2016.10.24 ) 、 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混合基 金 (2015.2.9-2016.10.24 ) 、 博时 特 许价值混合 基金 (2015.2.9-2018.6.21 ) 的基金 经理 。 现任指数与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兼博时 量化平衡混 合基金 (2017.5.4- 至今 ) 、 博时 量化多策 略股票 基金 (2018.4.3-至 今) 、 博 时 量化价值股 票基金(2018.6.26- 至今) 的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39 页 13、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39 页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 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 察部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 间 的制衡体系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39 页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 高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 责本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 监察部 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 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 负责批 准每一 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 直接对 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风 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 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门 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别 、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39 页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察 活动是独 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 时置备操 作手册 ,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 投资决 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 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 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 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职责 , 并及 时将各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报, 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统 , 如电脑 预警系统 、 投资监控 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 以便公 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规 避, 尽 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39 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 人为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 本信息如下 :


名称: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 经中国 人民银行 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批准 , 公司主 营业务主 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 中 期和长期 贷款 ;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同业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险 箱业务 ; 外 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外 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 行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业务 ; 经中国 人 民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 准经营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 波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自2003 年开 展资产托 管业务 ,是 较早开展银 行资产托 管服务的 股份 制商业银行 之一。经 过二十年 来的稳健 经营和业 务开 拓,各项业 务发展一 直保持较 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 标在股份 制商业银 行中处于 较好水平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 行于 2003 年设立基 金托管 部,2005 年更名为 资产托 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与 养老金业 务部, 2016 年进行 组织 架构优化调 整, 并更名 为资产托 管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39 页 目前下设证 券托管处 、 客户 资产托管 处、 内 控管理处 、 业务保障 处、 总 行资产托 管运营 中心 (含合肥分 中心)五 个职能处 室。


目前,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已 拥有客户 资金托管 、 资金 信托保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 全 球资产托管 、 保险 资金托管 、 基金 专户理财 托管、 证 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 、 期货 公司客户 资 产托管、 私 募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私募股权 托管、 银 行理财产品 托管、 企业年金 托管等多 项 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 的产品体 系,可满 足多领域 客户 、境内外市 场的资产 托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 ,1956 年 出生,研 究生学历 ,博士学 位, 高级经济师 职称 。曾 任上海外 高 桥保税区开 发 (控 股) 公司 总经理 ; 上海 外高桥保 税 区管委会副 主任; 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 代 总裁; 上海 久事公 司总经理 ; 上海 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 发总公司总 经理; 中国太平 洋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 董事 长。 现 任上海浦 东 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 董 事 长。 第十二届 全国政 协委员。 伦 敦金融 城中国事 务顾 问委员会委 员, 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理事 会成员、国 际顾问委 员会委员 ,上海交 通大学安 泰经 济管理学院 顾问委员 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 济师 。曾任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 地 区总部副总 经理, 上 海市金 融 服务办挂 职任机构 处处 长、 市金融服 务办主 任助理, 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 委委员 、 副行长 、 财务 总监, 上海国盛 集 团有限公司 总裁。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 银 行党委副书 记、副董 事长、行 长。


孔建,男,1968 年出 生,博士 研究生。 历任工商 银行 山东省分行 计划处科 员、副主 任 科员, 国际 业务部 、 工商信 贷处科 长, 资 金营运处 副 处长,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济 南分行信 管 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济南分 行行长助 理、 副 行长、 党委 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总 行资产托 管部党支 部书记、 资产托管 部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8 年12 月31 日,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 规模为 4213.09 亿 元, 比去年末增 加 33.12% 。 托管证 券投资基 金共一百 五十 六只, 分别为 国泰金龙 行业精选 基金、 国泰金龙债 券基金 、 天治财 富增长基 金、 广 发小盘成 长基金、 汇 添富货 币基金、 长信金 利趋 势基金、嘉 实优质企 业基金、 国联安货 币基金、 长信 利众债券基 金(LOF ) 、华富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 海策略 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 、 易 方达 裕丰回报基 金、 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 基金、 汇添富 双利增 强债券基金、 中 信建投稳 信债券基 金、 华富恒财定 开债券基 金、 汇添 富和聚 宝 货币基金 、 工 银目标收益 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 、 北信瑞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39 页 丰宜投宝货 币基金、 中海医药 健康产业 基金、 国 寿安 保尊益信用 纯债基金 、 华富国 泰民安灵 活配置混合 基金、 安信动 态策略灵 活配置基 金、 东方红 稳健精选基 金、 国联安鑫 享混合基 金、 长安鑫利优 选混合基 金、 工银 瑞信生态 环境基金 、 天 弘新价值混 合基金、 嘉实机构 快线货币 基金、 鹏 华 REITs 封闭式基 金、 华 富健康文 娱基金 、 国寿安保稳 定回报基 金、 金 鹰改革红 利 基金、 易方 达裕祥 回报债券 基金、 国联安鑫 禧基金 、 中银瑞利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 华夏新 活 力混合基金 、 鑫元 汇利债券 型基金 、 南方转 型驱动灵 活配置基金 、 银华 远景债券 基金、 富安 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中信建投 睿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恒享纯 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 券基金 、 博时景 发纯债基 金、 鑫 元得利债 券型基金、 中银尊 享半年定 开基金 、 鹏 华兴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华富元 鑫灵活 配置基金 、 东方红 战略沪港 深混合基 金、 博时富发纯 债基金 、 博时利 发纯债基 金、 银 河君信混 合基金、 汇 添富保 鑫保本混 合基金 、 兴 业启元一年 定开债券 基金、工 银瑞信瑞 盈 18 个 月定 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 投稳裕定 开债券基 金、 招商招 怡纯债 债券基金 、 中加 丰享纯债 债券基金 、 长安泓泽 纯债债 券基金、 银河君 耀灵 活配置混 合 基金、 广发汇 瑞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汇安嘉汇 纯债债 券基 金、 南方宣 利定开 债券基金 、 招商 兴福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 兴 业裕华债券 基金、 易 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 招 商招祥纯债 债券基金 、 易方达 瑞程混合 基金、 华福 长富一 年定开债 券基金 、 中欧骏 泰货币基 金、 招商招 华纯债 债券基金 、 汇安 丰融 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 、 汇安嘉 源纯债债 券基金 、 国泰普 益混合基金 、 汇添 富鑫瑞债 券基金 、 鑫 元合丰纯债 债券基金 、 博时 鑫惠混合 基金、 国泰润利 纯债基金、 华富天 益货币基 金、 汇 安丰 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安丰恒混 合基金、 交银施罗 德启通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中证 500 指 数基金、 南方 和利定 开债券基 金、 鹏华 丰康债券基 金、 兴 业安润货 币基金 、 兴业瑞 丰 6 个月 定开债券基 金、 兴 业裕丰债 券基金 、 易 方达瑞弘混 合基金、 银河犇利 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 长 安鑫富领先 混合基金 、 万家现 金增利货 币基金、 上银 慧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瑞富 灵活 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富腾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安 信工业 4.0 主题沪 港深精选 混合 基金、 民生加 银鑫顺 债券型基 金、 万家 天添宝货币 基金、 长 安鑫垚主 题轮动混 合基金、 中欧 瑾泰灵活配 置混合基 金 、 中银 证券安弘 债券基金、 鑫 元鑫趋 势灵活配 置混合基 金、 泰康 年年 红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 广发高 端制造股票 型发起式 基金、 永赢永 益债券基 金、 南方安 福混合基金、 中 银证券聚 瑞混合基 金、 太平改革红 利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 中金 价值轮动 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 、 富荣富 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国联安安 稳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前海开源 景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39 页 证券投资基 金、 前 海开源润 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沪港 深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基金基 金、 中 银证券祥 瑞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前海开源盛 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鑫 元行业轮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华 富恒悦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富 国颐利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安 安浦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泽 元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 扬淳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万家 鑫悦纯 债债券型 基金、 新 疆前海联 合泳 祺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永赢盈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加 颐合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 信保诚稳 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中银中 债 3-5 年期 农发行 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方红核心 优选一年 定期开 放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大 华惠锦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华夏鼎通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鑫元全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中融 恒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 致盈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永 赢消费主 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瑞福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景 智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 兴品 牌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 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融通 通捷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富恒 盛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建信 中证 1000 指数增 强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汇安嘉 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欧瑾 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国 寿安保安丰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海富通聚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家盈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博时富 永纯债 3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畅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中加 瑞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 控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动 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监管部门 监管 规则和本行 规章制度 , 形成 守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 确 保经营 业务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 完整, 确保业务 活动信息 的真实 、 准确、 完整,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 控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律 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控制 的牵头管 理部门, 指导 业务部门建 立并维护 资产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体 系。 总行风险监 控部是全 行操作风 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 。 指导业 务部门开 展资产 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 。 总行 资产托管 部下设 内控 管理处。 内控管理 处是全行 托 管业 务条线的 内部控制 具体管理实 施机构 , 并配备 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责。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39 页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本行 已建立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内 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 管业 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 程, 渗 透到各 业务流程 和 各操作环节 , 覆盖 到从事资 产托管各 级 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 员。 内 部控制以 防范风险 、 合规 经营为出发 点, 各项 业务流 程体现 “ 内 控优先”要 求。


具体内控措 施包括: 培育员工 树立内控 优先、 制 度先 行、 全员化风 险控制 的风险管 理理 念,营造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使风险 意识贯穿 到组 织架构、业 务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 晰的业务 授权管理 制度、 明 确岗位职 责和 各项操作规 程、 员工 职业道德 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 和保密等 在内的各 项业务管 理制度; 建立 严格完善的 资产隔离 和资产保 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 托管人资 产及不同 托管资产 之间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算 ; 对各 类突发事 件或故 障, 建立完 备有效 的应急方 案, 定 期组织灾 备演练 , 建立重大事 项报告制 度; 在 基金运作 办 公区域建立 健全安全 监控系统 , 利用录 音、 录像 等技 术手段实现 风险控制 ; 定期对 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 等措施进 行监控, 通过专项/全 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 务监控, 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 按照有关 政策法规 、 以及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等进行 监督。 监 督依据具 体包 括:


(1)《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2)《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3)《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4)《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5)《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


(6)法律、 法规、政 策的其他 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约定 , 对基金 合同生效 之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 行严格监 督, 及时 提示基金 管理 人违规风险 。


3、监督方法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39 页 (1)资产托 管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在 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 使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交易 行为的监 督职责, 规范基金 运作 , 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 合法权益, 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 的干预;


(2)在日常 运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过 托管业务 的自动处 理程 序进行监督 ,实现系 统的自动 跟踪和预 警;


(3)对非量 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告 等,采取 人工监督 的方 法。


4、监督结果 的处理方 式


(1)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期 和不定期 报告形式 向基 金管理人和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监控 周报等。 不定 期报告 包括提示 函、 临时 日报、其他 临时报告 等;


(2)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邮 件、书面 提示函的 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 指 明违规事 项, 明确 纠正期限。 在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 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 行复查, 如果基金 管理人对 违规事项 未予 纠正,基金 托管人将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 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 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 , 基 金托管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3)针对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况 的检查, 应及时提 供有 关情况和资 料。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39 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39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39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明生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8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39 页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 -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 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 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 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1)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 :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 路 101 号 厦门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 路 101 号 厦门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 市台江区 江滨中大 道 3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 江滨中大 道 358 号 福建海峡 银行


法定代表人 :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 翠娟、黄 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2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厦门 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厦门 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39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 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 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28)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上地信 息路甲 9 号奎泰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张旭阳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925987


传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 话:


59922681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39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39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浦 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4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39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陆家嘴世 纪金融广 场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 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4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43)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鲤鱼门 街 1 号深 港合 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刚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4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 外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4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66-6788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39 页 网址:


www.66zichan.com


(4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春光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5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5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488 号太平金 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3)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 丰路 977 号 1 幢B 座 812 室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39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张江 高科碧波 路 690 号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5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馆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5)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南 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 :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39 页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 路海岸大 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5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 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甲1 号环球 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0)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 山区石景 山路 31 号 院盛景国 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呼家楼 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6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18 号院京 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39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6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6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6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107 号 上站大楼 平街11-B, 名 义层11-A, 8-B4 ,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6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6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39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6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余敏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7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39 页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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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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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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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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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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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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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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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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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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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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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39 页 (7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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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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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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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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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凤凰 中大道 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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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 -628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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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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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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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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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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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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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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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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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


丁学东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


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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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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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洪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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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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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43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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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三、 四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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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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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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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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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婧漪、贾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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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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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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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39 页 传真:


021 -6877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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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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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222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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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6872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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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9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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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 :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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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 田厦国际 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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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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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99-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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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内 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是指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并经深 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 名 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 )59378982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 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沈 兆杰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39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 , 并 于 2013 年06 月28 日获中国 证监会 《 关于核准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3]903 号 ) 和 2013 年 7 月 16 日 《关 于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 [2013]584 号 ) 注 册。 本 基金募集 期从 2013 年 07 月 29 日 至 2013 年 08 月 16 日止 , 共募集 247,599,438.70 份基 金份额, 有效认购 户数为 2,307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上 市契约型 、定期开 放式,存 续期 间为 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08 月22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在开 放期结束 日次日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 或者 本基金开 放 期内单个开 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 且基金管 理人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 支付上述 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 款项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 过程中由 于存在明 显损 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后终 止基金合 同而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第二 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 、定期开 放式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的 方式运作 , 即 采用封闭 运作和开 放运作交替 循环的方 式。 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 者每一个 开放 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次 日)18 个月的期间 内, 本 基金采取 封闭运作 模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 、 赎回 本基金 。 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18 个月 。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18 个月,以 此类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39 页 本基金分为A 类、C 类基金份 额,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 基金 份额。 在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 下, 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安排C 类基金 份额上市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 发布的相关 业务公告 。


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后 , 本基 金即进 入开放期 , 开放 期 的期限为自 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日起 (含 该日) 五至二 十个工作 日, 具体期间 由 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 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 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 , 投资 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 开放 期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 期。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金合 同》 暂 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 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 公告。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39 页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 申 请本基金上 市交易。 本基金上 市交 易后,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 的份额可 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后, 再上市交易 。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 规定的上 市条件下, 本 基金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安排 C 类 基金份额 上市,具 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相关业务 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守有关 规定 ,包括但不 限于: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 金上市规则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 交易行 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执行。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39 页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39 页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每个封闭 期间投资 人不能申 购、 赎回或转换 基金份额 , 但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A 类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 本基 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 A 类基金份 额 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A 类基金 份额转至场 内后, 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 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 进行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 。


封闭期指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 该日)18 个月的期 间。本基 金的 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18 个 月。 下一 个封闭 期 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的 18 个月, 以 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


开放期指自 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五至二十 个工作 日, 具体期 间 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 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 模式, 投 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开 放期未赎 回的 份额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 。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金合 同》 暂 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 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包括 场外和场 内两 种方式。 本基 金场外申 购和赎回 场 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各场外销 售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具 体销售机 构详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场内申 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 圳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 的销售网 点和会员 单位的名 单详见深 圳证 券交易所网 站。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 方式申购 和赎回。 在 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交 易所的相 关规 定下,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C 类基金 份额 可在场内申 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39 页 本基金开放 期内,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各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 具 体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自首个封 闭 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 本基 金进入首个 开放期 , 开始办 理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 本 基金每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进入下一 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 与 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该 开放期下 一开 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 之后 提出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申 请的 , 视为 无效申请。 开 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的 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 金各类份 额场外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不低于 10 元, 场 外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不低 于 10 元。A 类基 金份额场 内首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不低 于 500 元,A 类基 金份额场 内追加申 购 最低金额不 低于 500 元,详情 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 公告 ;


2、 本基 金每个交 易账户最 低持有的 场外份额 为 10 份 , 若某笔 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 账户的 某一场外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 份时,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场内份额 最低持有 数量以中登 业务规则 为准;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但需符合 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4、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39 页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5、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规定和市 场情况 ,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场外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的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户 , 通过 场内申购 、 赎 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 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期的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在规 定时间前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资人 在规定时 间前交 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效。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39 页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 时收取申 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A 类基 金 份额对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场外 申购本基 金的 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


(1)对于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场 外申购 本基 金的养老金 客户,本 基金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0.06%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如 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06%


0


50 万元≤M <300 万元


0.03%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除上述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的养老 金客户外 ,通过场 外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其他 投资者, 本基金申 购费 率最高不高 于 0.6% , 且随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39 页 购买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60%


0


5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对于通 过场内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销售机 构可参考 上述标准 收取 费率佣金。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1)A 类场 内赎回费 率


持有期(Y)


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00%


(2)A 类和C 类场外 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0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 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39 页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 额的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1: 假 定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 , 某投 资人 (非养 老金客户 ) 本 次通过场 外申 购本基金 10 万元,对 应的本次 申购费率 为 0.60% ,该 投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 =97,838.17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可 得到 97,838.17 份 基金份 额。


若该投资者 选择场内 申购,场 内申购 份 额保留至 整数 份,故投资 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97,838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投资者 ,申购金 额按照四 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 至两位小 数。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838 ×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 10 万 份基金份 额, 假设 持有 期限为 10 日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 017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份额 , 假设持 有期 限为 10 日,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是 1. 017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01,700.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39 页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本 基金各类 份额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4、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场外申 购涉及金 额、 份 额 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场内申 购涉及金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场内申购涉 及份额的 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 法保留到 整数 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 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 费率并进 行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后, 登 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 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3、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


5、本基金场 内申购和 赎回的注 册与过户 登记业 务,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39 页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 列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或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7、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6、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 期间可以 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 相应 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 发生 下列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39 页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可对赎 回款项进 行延缓支 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且 开放期间 可以 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 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延期办理 。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发生 巨额赎回 且不存 在单 一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第(1 )项办理, 亦可在对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赎回申请 全部接受 和确认并 当日按比 例办 理支付的赎 回份额不 得低于前 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的基础上, 其余赎 回申请采 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 施。 但对 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 投资人的 赎 回款项有困 难或认为 全额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可 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的, 基金管理人 可对赎回 款项进行 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请 以赎 回申请当日 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如基 金管理人 无法在 20 个工作 日内 支付上述未 支付部分 的赎回款 项,或基 金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 过程中由 于存在明 显损害其 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终止 《基金合同 》。


(3)延期办 理:开放 期内,如 果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一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在上述 情况下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进行延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39 页 期办理。 对于此 类持有人 剩余部分 赎回申请 以及其 他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上述第 (1)、 (2)项规则 办理。对 于上述持 有人被延 期办理 的部 分,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将被 撤销; 如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 延期赎回 或未作明 确选择的 ,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至办 理完毕, 因此导致 延期办理 期限超 过开 放期的, 基金管理 人在开放 期外为 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继续办理 赎回申请 , 开放 期间外 延期 办理的期限 最长不可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开放期 外延 期办理期间 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 受 新的赎 回申请。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某一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延长期 限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 尚未办 理完的 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按上述 第 (1) 项规则办理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 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39 页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 行为。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 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跨系统转 登记


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 份额跨系 统转登记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办理。处于 募集期内 的基金份 额不能办 理跨系统 转登 记。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 取转登记 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39 页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 本基 金力争战 胜业绩比 较基准 , 追求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 健、 持 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 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 行票据、 企业债券 、 公 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私募债券 、 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 券、 可分 离交易债 券的纯债 、 资 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 银行定期 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收益 类证券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其中 , 私募债 券指中小 企业私募 债 或其他相关 主体非公 开或定向 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不参 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 申购或 增发新股以 及可分离 交易债券, 也 不投资可 转换债券 ( 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债 券的纯债 部分)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次开 放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 内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 资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 中央 银行票据 、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据、 私募债 券、 短期融资 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 交易债券 的纯债、 资产支持 证券 、 回购和银行 定期存 款等金融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其 中, 私 募债券指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或其他相 关 主体非公开 或定向发 行的债券 。 本基 金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39 页 不直接 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和权证, 不 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 发新股以 及可分离交 易债券, 也不投资 可转换债 券(仅投 资可 分离交易债 券的纯债 部分)。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基金通 过自上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 定性 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 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 (国家 债券、 中央银 行票据等 ) 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之间 的配置比 例。


(2)固定收 益类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策 略是买入 与封闭期 相匹配的 债券 , 并持有 到期 , 或者是 持有回售 期 与封闭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获 得本金和 票息收入 ; 同时 , 根据所持 债券信 用状况变 化, 进 行必 要的动态调 整;在谨 慎投资的 前提下, 力争获取 高于 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收益。


对于本基金 投资的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主要从四 个层次 进行独立、 客观、 综合的考 量, 以 筛选出合适 的投资标 的。


第一, 基 于全部公 开信息对 已经上 市或待上 市债券的 发行主体进 行研究 , 内容主 要涉及 发行人的股 东背景 、 行业地 位及发展 趋势、 担保方式 及担保资产 、 外部 增信质量 、 自由 现金 流量动态、 债务压 力、 再融 资能力 等, 并 从以上角 度 对发行主体 进行精细 化分析和 归类, 规 避同一信用 等级中外 部评级偏 高以及信 用风险偏 高的 个券, 甄选同 一信用评 级中内生 资质及 外部增信好 的个券, 纳入债券 池。


第二, 使 用基金管 理人内部 的信用 评估体系 对备选个 券进行评分 , 着重 考察发行 人的偿 债能力、现 金管理能 力、盈利 能力三个 核心要素 。


第三, 对市 场同类 可比债券 、 信用 收益率曲 线、 市 场 交易活跃度 、 机构 需求进行 偏好分 析,对个券 进行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的综合定 价, 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 。


第四, 根据市 场结构 与需求特 征, 在前 三个层次 的分 析基础上, 对 个券进 行深入的 跟踪 分析, 发掘其 中被市 场低估的 品种, 在 控制流动 性风 险的前提下, 对低估 品种进行 择机配置 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本 基金以持 有到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收入为 主要投资 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 券的信用 风险变化 ,力争在 控制风险 的前 提下,获得 较高收益 。


(3)杠杆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考虑债 券投资的 风险收益 以及回购 成本 等因素, 在严 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 前 提下,通过 正回购, 获得杠杆 放大收益 。本基金 的杠 杆比例不超 过 150% , 即基金总 资产与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250%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39 页 2、开放期投 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为 保持较高 的组合流 动性, 方 便投 资人安排投 资, 在遵 守本基金 有关 投资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 ,将主要 投资于高 流动 性的投资品 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 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 本基金 投资做方 向性指导 。 基金 经理、 研究 员、 交 易员等各 司其责 ,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投资决 策 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 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宏观策略 部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 供建 议;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 与分析提供 支持;固 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 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固定收益 部定期召 开投资例 会,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 场和个券 的变 化,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


4、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 投资 建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绩评 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的投 资组 合方案;


5、基金经理 向交易员 下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 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监察法律 部对投资 的全过程 进行合规 风险监 控;


7、风险管理 部通过行 使风险管 理职能,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根 据风险限 额管 理政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8、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 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39 页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则 本基 金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 需要,为 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 、开 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9、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0、 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 余封闭 运作期;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剩余期限 , 不得超 过投资日 至下一 封闭 期到期日的 期限;


11、 本基 金持有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其 中单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39 页 12、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封闭 期内不 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4、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8、12、13 项以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则本基 金 投资可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1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 后)×150% 。每个封 闭期首日 ,1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根 据当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 的利率水平 调整。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 金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可调 整或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 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股 票 型基金,属 于中低风 险/ 收益的 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39 页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2,194,659,900.00


95.74





其中:债券


1,985,196,200.00


86.60





资产支持证 券


209,463,700.00


9.14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39,200,178.80


1.71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536,615.18


0.90


7


其他各项资 产


37,903,692.53


1.65


8


合计


2,292,300,386.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6,935,000.00


10.99





其中:政策 性金融 74,523,000.00


4.91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39 页 债


4


企业债券


784,332,200.00


51.6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92,743,000.00


25.86


6


中期票据


641,186,000.00


42.22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85,196,200.00


130.7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43669


18 宁开控


600,000


63,024,000.00


4.15


2


101800797


18 诚通控股 MTN001


600,000


60,642,000.00


3.99


3


112713


18 深能 01


500,000


51,555,000.00


3.39


4


1826002


18 汇丰银行 01


500,000


51,360,000.00


3.38


5


112703


18 深投 01


500,000


51,340,000.00


3.3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


1


139110


信捷03 优


500,000.00


50,200,000.00


3.31


2


149975


联保2 优


490,000.00


49,004,900.00


3.23


3


139157


信捷04 优


400,000.00


40,132,000.00


2.64


4


156282


联中01 优


330,000.00


32,983,500.00


2.17


5


149882


18 借04A1


300,000.00


30,144,000.00


1.98


6


149931


时代01 优


70,000.00


6,999,300.00


0.46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39 页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43.7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900,548.7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903,692.5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39 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博时安丰18 个月定开 债 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3.08.22-2013.12.31


1.10%


0.05%


1.63%


0.01%


-0.53%


0.04%


2014.01.01-2014.12.31


15.21%


0.20%


4.46%


0.01%


10.75%


0.19%


2015.01.01-2015.12.31


17.30%


0.14%


3.17%


0.01%


14.13%


0.13%


2016.01.01-2016.12.31


2.72%


0.13%


2.26%


0.01%


0.46%


0.12%


2017.01.01-2017.12.31


-0.39%


0.07%


2.25%


0.01%


-2.64%


0.06%


2018.01.01-2018.12.31


6.84%


0.07%


2.25%


0.01%


4.59%


0.06%


2013.08.22-2018.12.31


49.35%


0.13%


16.01%


0.01%


33.34%


0.12%


博时安丰18 个月定开 债 C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08.22-2013.12.31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014.01.01-2014.12.31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015.01.01-2015.12.31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016.01.01-2016.12.31


-2.49%


0.15%


0.59%


0.01%


-3.08%


0.14%


2017.01.01-2017.12.31


-0.82%


0.07%


2.25%


0.01%


-3.07%


0.06%


2018.01.01-2018.12.31


5.45%


0.08%


2.25%


0.01%


3.20%


0.07%


2013.08.22-2018.12.31


1.98%


0.09%


5.09%


0.01%


-3.11%


0.08%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39 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的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不 含权债券 ,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流通受 限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 发售 股份、 通过 大宗交 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 (不包 括停牌、 新 发行未 上市、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 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39 页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开放期内 ,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


8、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 时, 视为该基 金 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39 页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39 页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基金 合 同生效满 3 个月后, 若 基金在每 季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 收盘后每份 基金份额 的可供分 配利润高 于 0.01 元( 含) , 则基金须 在 15 个 工作日之 内进行收 益分配,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90% ;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场内 投资者只 可选择现 金红 利; 场外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红 利再投资不 受封闭期 限制) ; 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对A 类、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选 择不同的 分 红方式;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39 页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 类别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39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基金的 开户费用 和账户维 护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6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8%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39 页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 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 用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4、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与销售 有关的费 用


1、本基金在 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 用,并对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场外 申购本基 金的 养老金 客户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 申购 费率。


(1)对于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场 外申购 本基 金的养老金 客户,本 基金申购 费率 最高不高于 0.06%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如 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06%


50 万元≤M <300 万元


0.03%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39 页 (2)除上述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的养老 金客户外 ,通过场 外申 购本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本基 金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0.6% ,且随 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 如下表所示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对于通 过场内申 购本基金 的投资者 ,销售 机构 可参考上述 标准收取 费率佣金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列 入基 金财产。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1)A 类场 内赎回费 率


持有期(Y)


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00%


(2)A 类和C 类场外 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0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 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39 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39 页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 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39 页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 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 上 登载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 交易前,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 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证 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 除外。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39 页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或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任何一 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或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本基金 份额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6、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发生涉 及本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39 页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 息披露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披露所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 称、数量 、期 限、收益率 等信息。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十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39 页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险 。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债 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 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债 券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支 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7)债券回 购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整 体基金 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风险 包括信用 风险、 投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 其中 , 信用 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 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 造成基 金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风险 是指在进 行回购 操作时 , 回 购利 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 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 大的风险 ; 而波动 性加大的 风险是 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金 组合收益 进行放大 的同时 , 也对基金 组合的 波动性 ( 标准差 ) 进 行了放大, 即基金 组合的风 险将会加 大。 回 购比例越 高, 风险暴 露程度 也就越高 , 对基 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39 页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 人为因 素、 管 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基金 管理人内部 失控而可 能产生的 损失。管 理风险包 括:


(1)决策风 险: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 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操作风 险: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技术风 险:是指 基金管理 人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等因素 而可能造 成的损失 。


3、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 不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无流动 性应对压力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 在客户集中 度控制 、 巨额赎 回监测 及应对在 投资者申 购赎回方面 均明确了 管理机制 , 在 接受 申购申请对 存量客户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 以 及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 端情 况下发生无 法应对投 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在保障 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 前提下可 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审慎确 认申购赎 回 申请并综合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 措施,全 面应对流 动性风险 。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 易所、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 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 行业 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同时 , 如本 基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 施。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39 页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 端情况下 发生无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为前 提,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谨慎 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 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 对于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使 用, 基 金管理人 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 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行 监测 和 评估, 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在实际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时, 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 依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4、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 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5、本基金特 有风险


(1)根据本 基金投资 范围的规 定,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各类固定 收益证券 ,无法完 全规 避发债主体 特别是短 期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公司 债、 企业债的发 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 变 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 果持有的 信用债 出现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基 金净值 带来较大 的负面影 响和波动。


(2)本基金 的封闭期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 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18 个 月的 期间。在本 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 间,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赎 回基金份 额, 因此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错过 某一开放 期而未能 赎回, 其 份额将转入 下一封闭 期,至下 一开放期 方可赎回 。


(3)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 额赎回 的, 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 于当日 全部予以 办理和确 认。 基 金 经理会对 可能出现 的巨额 赎回 情况进行充 分准备并 做好流动 性管理, 但当基金 在单 个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被全部 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有可能存 在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风 险, 未赎回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有可能 承担短期 内变现而 带来的冲 击成本对 基金 净资产产生 的负面影 响。


(4)在每个 开放期结 束日次日 ,如出现 《基金 合同 》第五部分 第三条约 定的资产 规模 过小、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较 少等情形 的,《基 金合 同》将终止 。


(5)本基金 的一部分 资产将可 能投资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由 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发 行门槛低, 投 资过程 中的信用 风险也相 应增 加。 有可 能出现债券 到期后, 企业不能 按时清偿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39 页 债务, 或者在 存续期 内评级被 下调的风 险。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不 能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 而是 通过上证所 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及深交所 综合 协议交易平 台,或证 券公司进 行转让, 同时, 交 易所按照 申报时间 先后顺 序对私募 债券转让 进行确认 , 对导致 私募债券 投资者 超过 200 人的转让 不予确 认。 因 此, 本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 面临 着流动性 风 险。


(6)本基金 的主要投 资策略是 买入与封 闭期相 匹配 的债券,并 持有到期 ;同时基 金管 理人将通过 正回购, 获得杠杆 放大收益 。本基金 总资 产和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250% ; 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控 制杠杆的 比例 ; 但是本 基金无法 完全规避使 用杠杆带 来的投资 风险 , 包 括:当融资 成本出现 显著持续 的上升时 ,将降低 投资 人投资收益 的风险; 无法继续 融资时, 管理人被迫 卖出债券 导致损失 的风险; 使 用杠杆使 得 市场风险导 致的组合 净值波动 加大的风 险等。


(7)本基金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 价格 可能不等同 于基金份 额净值, 从而 产生折价或 者溢价的 情况。 虽然基 金份额净 值反映基 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状 况, 但 是交 易 价格 受到很多因 素的影响 , 因此存 在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 另外在本基 金定期开 放期间, 由于投资 者预期和市 场情绪的 影响,也 存在着二 级市场价 格波 动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39 页 2、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 销机构都不 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 共 139 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成备 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若在开 放期结 束日次日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后终止基 金合同而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 合 同第二十部 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


4、本基金开 放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 赎回且 基金 管理人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如基 金管理人无 法在 20 个 工作日内 支付上述 未支付 部分 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 过程中由于 存在明显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 ,终止《 基金合同 》。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39 页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 共 139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39 页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39 页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 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39 页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39 页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39 页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或者 提高销售服 务费率;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39 页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终 止基金上 市, 但因本基 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 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调低销 售服务费 率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调整本 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 置;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3、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有 下 列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有 权终止本 基金合同 ,而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如开放 期结束日 次日本基 金的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资 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


(2)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 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如 基金管理人 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 述未支 付部 分的赎回款 项,或基 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 现过程中由 于存在明 显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3)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39 页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39 页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 会 方式等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39 页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39 页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39 页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39 页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 定,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凡 与该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法》或将 来颁布的 其他涉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规定的法 律法规不 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 ,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成备 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39 页 3、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若在开 放期结 束日次日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后终止基 金合同而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 合 同第二十部 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


4、本基金开 放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 赎回且 基金 管理人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如基 金管理人无 法在 20 个 工作日内 支付上述 未支付 部分 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 过程中由于 存在明显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 ,终止《 基金合同 》。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39 页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 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福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批 准机关: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期 和长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39 页 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卖 ;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 离岸银 行业务 ;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业 务; 信托 投资公 司资金信 托 托管业务; 专 项委托 资金托管 业务; 中 比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托管业 务; 农村养 老保险基 金托管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QFII ) 境内 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 ; 企业 年 金账户管理 业务; 短 期融资券 承销业务 ; 中央单 位预 算外资金收 入收缴代 理业务; 网上银行 业务; 网上 支付税费 业务; 产 业 (创业 )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网 上银行 ( 外汇) 结 售付汇业 务; 信贷资 产证券化 业务; 保险资产 托管业务 ; 保险 资 本金存款行 业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的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 便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 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 行票据、 企业债券 、 公 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私募债券 、 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 券、 可分 离 交易债 券的纯债 、 资 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 银行定期 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收益 类证券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其中 , 私募债 券指中小 企业私募 债 或其他相关 主体非公 开或定向 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证 券, 不参 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 申购或 增发新股以 及可分离 交易债券, 也 不投资可 转换债券 ( 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债 券的纯债 部分)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次开 放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 内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9 页 共 139 页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基金 托管人对 投融资比 例的监督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次开 放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 月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 内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 制,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但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开 放期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2) 开放期 内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0 页 共 139 页 (9)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0) 本 基金在封 闭期内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封 闭运作期 ; 本基金 在开放期 内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 , 不得 超过投资 日至下 一封 闭期到期日 的期限;


(11) 本 基金持有 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其中单 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12)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封 闭期内 不受 此限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8 )、(12 )、(13 )项以外 ,因 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则本基 金 投资可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准 。


(三)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的 监督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本基 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1 页 共 139 页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 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 加盖 公章或 托管部章 并书面提 交。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 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 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 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交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 损失,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银行 间债券市 场信用风 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 金托管 人通过电 话与基金 管理人确认 收到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 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 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 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基 金 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2 页 共 139 页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和责任 。


(五)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的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名 单,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 行监 督。


(六)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券 , 包 括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 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3 页 共 139 页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七)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是否符合 比例 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 情 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乙 方的监督 和核查。


(八)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监督 事项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法》等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 的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事项的 合法、 合规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若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需登载 本基金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 《销售 办法》 等相 关 法规编制本 基金业绩 表现, 并及时提 交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销售 办法》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真实 性和准确 性进行复 核。


(九)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投资 运作违规 时的 处理方式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其 实际投资 运作 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4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以及其 他履行基 金托 管人监督职 责的行为,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 规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 合规的资 金划 拨等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有 权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直接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相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5 页 共 139 页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本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 协议规定 安全保管 本基金 的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 人 不对处于自 身实际控 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 产承担责任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 协议的 规定 开设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催收 , 因基金 应收资产 未及时到 账给基 金造 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认购款 项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 结束,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基金募集结束,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 属于本基 金资产的全 部有效认 购资金划 入托管专 户中 , 并确保 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金 额相一致 。 基 金托 管人收到有 效认购资 金当日以 书面形式 确认资产 到账 情况, 并及时 将资金到 账凭证传 真给基 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 账务处理 。


4、基金募集 期届满且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不 生效,由 基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资产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负责按 相关规定 在基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立资 产托管专 户。该资 产托 管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 托 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 专用银行 存款账户 。 该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6 页 共 139 页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 均需通 过 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开 户所需资 料并提供 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基 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资 金划付。


2、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 户印章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展 基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 法》、《 现金 管理条例 》 、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定 》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的其他相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中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 以本基金 和基金托 管人联名 的名义开 立证 券账户,该账 户用于本 基金证券 投资的 交割和存管 。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办理 证券账户 的开立事 宜, 并对 证券账户 业务发生 情况根 据中 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发送数 据进行如 实记 录。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该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本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 券账户卡 原件。


5、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 中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 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金 、 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 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 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 特别结算 参与人的 义务 所制定的业 务规则执 行。


6、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银行 间债券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7 页 共 139 页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海清算所 的有关规 定, 以 本基金 的名义分 别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 上海 清算 所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 券的结算。


(六)其它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而需要开 立的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 。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 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比照证监会 《关于 货币市场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的规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 议。


(八)基金 资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 、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 保管库 , 也可 以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登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及其 他有权保管 机构的代 保管库中 。 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投资有 关的各类 合同 并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由基金 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由基金 管理人保 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 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 合同、 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合同。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 保管 15 年。 由于合同 产生的问 题,由合 同签署 方负 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8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 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 将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9 页 共 139 页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0 页 共 139 页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如基金管 理人存在 过错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 例承担相 关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如基金管理 人存在过 错,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但事实证 明基金托 管人计算 错误的, 基金 托管人应承 担一定的 责任。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应当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形。


(五)特殊情 况的处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1 页 共 139 页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6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六)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七)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 算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也应按双 方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 原则, 独 立地设置 、 登录和 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双方管理 或托管的 不同基金的 会计账册 ,应完全 分开,单 独编制和 保管 。


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证券交易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保 管并 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 按日编制 基金估值 表,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 ,从而核对 证券交易 账目。


基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 的资金收 付、 证券实物 出入库所 获得的凭证 ,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原 件并记账, 每日将指 令回执和 单据复印 件传真给 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账册每 月核对一 次。 经对账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保 持双方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3、基金财务 报表与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 别负责按 有关规定编 制, 基 金托管人 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财务 报表。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2 页 共 139 页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进行独立的 复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 进行调 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核对 无误后 , 在 核对过的基 金财务报 表上加盖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章 ,各留存 一份。


(3)报表报 告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月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 季度报告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并公 告; 招募说明书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并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 告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完成并公 告。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足两个 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以上报 告的具体 公告 时间以证监 会的要求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 便 于基金托 管 人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月度报告内 容截止日 后的 3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在月 度报 表编制, 加盖公章 后, 以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应 在 2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表 完成后, 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以书面和 电子 签名方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 成后,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半年度报 告内容截 止日的 3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 制,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以书面 和电子签 名方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年度 报告内容 截止日 的 50 日内完 成报告的 编制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以 书面和电 子签名方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公章 , 双方各 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3 页 共 139 页 1、《基金合 同》生效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3、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开 放式基金 的 管理人应于 每季度前3 个工作 日内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上 季度最后 一个交 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电 子数据 。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等日期 ,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上述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 性和完整 性负责。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15 年。保 管 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 式。 如不 能妥善保 管, 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 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 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 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 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并应 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合 理费用给 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 人履行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职责之目 的, 基 金管理人 以及基 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 机构应当 提供任何 必要的协 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 并从其 解释 (为 本协 议之目的, 在 此不包 括香港、 澳 门 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 区法律) 。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法律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4 页 共 139 页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在符 合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的前提 下, 可以 对协议 进行变更。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 金托管协 议 的变更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发生 以下情况 ,本协议 终止: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它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它基 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 管理权;


4、发生《基 金法》、 《基金合 同》或其 它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5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场外投资 者: 本基 金开放期 内, 投资 者每次交 易结 束后应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 销 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 确认单 ; 每月 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 将为所有 订阅电子 对账单的 场外投资者 发送电子 对账单; 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 有交易的 场外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每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场外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http://www.bosera.com )“博 时快 e 通 ”系统网 上 自助订阅; 或发送“ 订阅电子 对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 直接拨 打博时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费) 订阅。


2、场内投资 者:每次 交易结束 后,可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到交易 网点进行 确认单的 查询 和打印, 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寄送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单, 投资者可 随时到交 易网点 打印 或通过交易 网点提供 的自助、 电话、网 上服务手 段查 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自助开 户交易: 投资者使 用建设银 行、 农 业银行 、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交通 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 行、邮储 银行、民 生银 行、中信银 行、光大 银行、平 安银行、 广发银行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i 理财账 户、 汇付 天下 天天盈账户、 支付宝 理财专户、 财付 通 理财账户均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 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 :场外投 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询所持有 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 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基 金账户信 息等基本 资料 。


3、信息咨询 服务:投 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 基金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线客服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 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您问 我答”栏 目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6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移动版直 销网上交 易系 统 (m.bosera.com ) 、 手机基金 交 易系统 (wap.bosera.com ) 和 博时 App 版直销网 上交易 系统, 享受基金 理财所需 的基金交 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 务等功能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博时快e 通 、 客服中 心 提交信息 订制的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 机短信的 形式定期 为投资者 发送 所订制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 可 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 一站式综 合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务:基 金管理人 自助语音 系统提 供 7×24 小时的全 天候服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 密码 修改、 传 真 索取等操作 。


2、电话交易 服务:基 金管理人 直销投资 者可通 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 其中已 开通协议 支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申购款 项的自 动划 付。


3、人工电话 服务:投 资者可以 获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信息 订制、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账 户诊断等 服务。


4、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7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 、 2019 年01 月 29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浙江 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二)、 2019 年01 月 19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 (三)、 2019 年01 月 15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分红公告 》; (四) 、 2019 年01 月 09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上海 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五) 、 2018 年12 月 28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北京 百度百盈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六) 、 2018 年12 月 11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 双十 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七) 、 2018 年12 月 10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嘉实 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八)、 2018 年10 月 25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 (九) 、 2018 年09 月 29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 投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十)、 2018 年09 月 28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摘要)》; (十一 ) 、 2018 年 09 月 25 日 ,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民 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 (十二)、 2018 年 08 月 29 日,我公 司公告了 《博 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8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 制;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 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9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 中国证 监会准 予 博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注册的 文 件


(二)《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三)《 博 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法律 意见书


(七)注册 登记协议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04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