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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安益增强混合(004100)

鹏华安益增强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 鹏华安益 增强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6]1631 号注册 ,进 行募集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正式 生效,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系 统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 复核。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9 年2 月 21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等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鹏 华安 益增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鹏 华安益 增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安益 增强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鹏华安 益增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安 益增强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安益 增强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安益增 强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 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0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1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4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47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48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介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 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 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 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 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振宇先生 ,国籍中 国,经济 学硕士,7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曾任银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助 理,从事 债券投资 研究 工作;2016 年 8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 收益部投 资经理, 现担任固 定收 益部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丰盈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 丰惠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02 月至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可转 债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05 月担 任鹏华丰 康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05 月担 任鹏华金 城保 本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06 月担 任鹏华尊享 定期开放 发起式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06 月担任 鹏华安益 增强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担任 鹏华丰华 债券基金 基金 经理。李振 宇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6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丰盈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惠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可转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丰康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金城保 本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 华尊享定 期开放发 起式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丰华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 ,国籍中 国,金融 学硕士,13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曾经在招 商基金从 事 食品饮料、 商业零售 、农林牧 渔、纺织 服装、汽 车等 行业的研究 。2009 年5 月加盟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从 事食品饮 料、农林 牧渔、商 业零 售、造纸包 装等行业 的研究工 作,担 任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LOF)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现 担任权益投 资二部总 经理。2010 年 12 月担任鹏华 消费优选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06 月至 2018 年07 月担 任鹏华金 刚保本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品牌 传承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养老产 业股票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 任鹏华 金鼎保本 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06 月担 任鹏华金 城保本混 合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02 月担 任鹏华安 益增强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07 月担任鹏 华中 国 50 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 策略回报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05 月担任鹏华 产业精选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宏观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担任 鹏华金鼎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2019 年01 月担 任鹏华优 选回报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王宗合 先生具备 基金从业 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0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消费优 选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品牌传 承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养老产 业股票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华 金鼎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06 月 担任鹏 华金城保 本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策略回 报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产业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宏观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 华金鼎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 01 月 担任鹏 华优选回 报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














刘太阳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业 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 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职 责,负 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 施落 实到 每一个 业务环 节当 中,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 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律 ,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 以 来,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宗 旨,依靠 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规 范的管理模 式、先进 的营运系 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 队, 严格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为 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效、专 业的托管 服务,展 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 。建立了 国内托管 银行中最 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 基本 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股权 投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 理计 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 系,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 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 服务,可 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 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全 球托管人 》、香 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等 境内外权 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 托管银行 大奖;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 绩的取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一手 抓内控建 设”的 做法是分不 开的。资 产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 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利 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 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 性 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 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 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 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 察工 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 章,对业务 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 核监察 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 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完整性 原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 约;监督制 约应渗透 到托管业 务的全过 程和各个 操作 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 门、岗位 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 原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 离;内控 制度的检 查、评价 部门 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 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能 够确保资 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 独立、业 务制度和 管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 和特 别情况,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 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 防线”、 “互控防 线”、“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健 全绩效考 核和 激励机制, 树立“以 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培 育团队精 神和 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 近实战,资 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 演练”。从 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 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全 程监 控思想,确 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 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 样,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 会全 面、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将风 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 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横 向多部门 制的 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制 度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经 过多年努 力,资产 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 包括:岗 位职 责、业务操 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等,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程,形 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资产 托管部从 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 统、高效 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 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 题、新情 况不断出 现,资产 托管 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 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 、基金投 融资比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基 金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法》、基 金 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确 认。在限期 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福建海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黄 钰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3)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晋城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高新街 15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高新街 15 号 法定代表人 :贾沁林 客户服务电 话:0356-96517 网址:www.jccbank.com.cn 5)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8)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浙江绍兴 瑞丰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 兴市柯桥 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10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3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4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 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4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5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16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7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8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1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2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3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4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5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9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0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2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北京植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 云县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惠河 南路盛世 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5)海银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上海中正 达广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 珉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0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 :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 岗东路中 民时代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 齐双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证 监许可[2016]1631 号 文准予募集 注册。募 集期间有 效认购份 额 240,103,656.12 份,利息 结转份额 183,388.63 份 ,合计 240,287,044.75 份, 募集户数 为 2,686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2 月 22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混合 型基金 三、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 同,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七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 年3 月 27 日起的 每个开放 日开放日 常申购、赎 回、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申 购生 效。若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 账户,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损 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 赎回的限 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 金 最低 申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准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 易方 式申购本基 金暂不受 此限制) 。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 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5 份 时, 该笔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额, 否则 ,剩 余部分 的基金 份额 将被强 制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 他投资人。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 户适用 下表 特定申 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 M <1000 万 0.3% 0.06%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 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 Y≥6 个月 0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 入基金财 产的赎回 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为五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0 元,则 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五 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8、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 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7、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 、3、5、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4)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根 据前 述“(1)全 额赎 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办理, 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十六、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其他 业务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形下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进行公 告。 第八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科学 严谨 的资 产配置 框架 下,严 选安 全边 际较 高的 股票、 债券 等投 资标的 ,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 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债券 回购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超过 30% ;债券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 平和 增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 等)以 及各 项国家 政策 (包 括财政 、货 币 、税 收、汇 率政 策 等) 来判断 经济周 期目 前的位 置以及 未来 将发展 的方 向, 在此基 础上对 各大 类资产 的风 险 和预 期收益 率进行 分析 评估, 制定股 票、 债券、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和调整 范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自 上而 下及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方法 挖掘 优质 的公 司,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核心思路在于:1 )自上而下 地分析行业 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商 业模式、竞 争要素等分 析把握其投资机 会;2)自下 而上地评判 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管理层 、治理结构 等以及其所 提 供的 产品和 服务是 否契 合未来 行业增 长的 大趋势 ,对 企业 基本面 和估值 水平 进 行综 合的 研判,深度 挖掘优质 的个股。 (1)自上而 下的行业 遴选 本 基金 将自上 而下 地进 行行业 遴选 ,重点 关注 行业 增长 前景 、行业 利润 前景 和行业 成 功 要素 。对行 业增长 前景 ,主要 分析行 业的 外部发 展环 境、 行业的 生命周 期以 及行业 波动 与 经济 周期的 关系等 ;对 行业利 润前景 ,主 要分析 行业 结构 ,特别 是业内 竞争 的方式 、业内 竞争 的激烈 程度、 以及 业内厂 商的谈 判能 力等。 基于 对行 业结构 的分析 形成 对业内 竞争 的关键成功 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 建立起扎实 的基础。 (2)自下而 上的个股 选择 本 基金 通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进行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对 企业 基本 面和估 值 水平进行综 合的研判 ,精选优 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 以下两方 面标准对 股票的基 本面进行 研究 分析并筛选 出优质的 公司: 一 方面 是竞争 力分 析, 通过对 公司 竞争策 略和 核心 竞争 力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可持续 竞 争 优势 的公司 或未来 具有 广阔成 长空间 的公 司。就 公司 竞争 策略, 基于行 业分 析的结 果判 断 策略 的有效 性、策 略的 实施支 持和策 略的 执行成 果; 就核 心竞争 力,分 析公 司的现 有核 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 司能否利 用现有的 资源、能 力和 定位取得可 持续竞争 优势。 另 一方 面是管 理 层 分析 ,通过 着重 考察公 司的 管理 层以 及管 理制度 ,选 择具 有良好 治 理结构、管 理水平较 高的优质 公司。 2)定量分析 本 基金 通过对 公司 定量 的估值 分析 ,挖掘 优质 的投 资标 的。 通过对 估值 方法 的选择 和 估 值倍 数的比 较,选 择股 价相对 低估的 股票 。就估 值方 法而 言,基 于行业 的特 点确定 对股 价最有影响 力的关键 估值方法 (包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 而言,通过 业内比较 、历史比 较和增长 性分析, 确定 具有上升基 础的股价 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将 采取 久期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骑 乘策 略、息 差策 略、 个券 选择 策 略、 信用策 略等积 极投 资策略 ,自上 而下 地管理 组合 的久 期,灵 活地调 整组 合的券 种搭 配,同时精 选个券, 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1)久期策 略 久 期管 理是债 券投 资的 重要考 量因 素,本 基金 将采 用以 “目 标久期 ”为 中心 、自上 而 下的组合久 期管理策 略。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判断 市场 整体走 向的 一个 重要 依据 ,本基 金将 据此 调整组 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用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分析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的骑乘 策略 ,以 达到增 强 组合的持有 期收益的 目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本 基金 将根据 单个 债券到 期收 益率相 对于 市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信 用等 级、 流 动性 、选择 权条款 、税 赋特点 等因素 ,确 定其投 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 或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进行投 资。 (6)信用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主 动承 担适 度的信 用风 险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根据 内、外 部信 用评 级结果 , 结 合对 类似债 券信用 利差 的分析 以及对 未来 信用利 差走 势的 判断, 选择信 用利 差被高 估、 未来信用利 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 债进行投 资。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 本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5、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在 中国境 内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 让, 约定在 一定 期限 还本付 息 的 公司 债券。 由于其 非公 开性及 条款可 协商 性,普 遍具 有较 高收益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发 行 人资 信及公 司运营 情况 ,合理 合规合 格地 进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投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 程 中密切 监控 债券信 用等级 或发行 人信 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力 规避 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 益。 6、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产配 置和 战术资 产配 置进 行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 信用风 险、利 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变 化积极 调整 投资 策略,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保 证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基础上获得 稳定收益 。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 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30%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 率+70% ×中证 全债指数 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选 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 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 有影 响力的 股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而中 证全债 指数 能够 较好的 反映债 券市 场变动 的全 貌 ,适 合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的 比较基 准。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 限制, 选用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时, 本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以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中高风 险、中高 预期 收益的品种 。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30% ;债 券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7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12)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5)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6)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7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8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4)、(19)、(20 )条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01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72,351,740.00 90.18


其中:债券


68,351,740.00 85.20


资产支持证 券


4,000,000.00 4.9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5,977,488.97 7.45 8


其他资产


1,897,445.28 2.37 9


合计


80,226,674.2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831,000.00 2.7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864,690.00 28.4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3,803,690.00 20.84 4


企业债券


23,215,550.00 35.0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045,300.00 4.60 6


中期票据


21,395,200.00 32.31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8,351,740.00 103.2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80205 18 国开05 100,000 10,896,000.00 16.45 2 143652 18 光证G3 50,000 5,061,000.00 7.64 3 1580123 15 梅州金叶 债 50,000 4,127,000.00 6.23 4 101801142 18 泉州台商 MTN003 40,000 4,114,000.00 6.21 5 1480248 14 衡阳水投 债 50,000 3,127,000.00 4.7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49879 18 借03A1 40,000 4,000,000.00 6.04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647.1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89,799.04 5


应收申购款


3,999.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97,445.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及其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7 年 02 月 22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38% 0.12% 4.72% 0.20% -0.34% -0.08%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55% 0.18% -2.31% 0.40% 8.86% -0.2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1.22% 0.16% 2.30% 0.32% 8.92% -0.16%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 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3)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包括中 小企业私募 债等)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 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估 值错误的当 事人未按 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 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 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整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 师费、公证费、 认证费、仲 裁费和 诉讼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2%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 险, 说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投资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第十 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市 场的 政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的 举措 、法 规出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投 资的 证券 的基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这 与利 率上 升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利 率走低 时,再 投资 收益率 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风 险加 大。当 利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息 ,而 使投资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司 如果因 为某种 原因 不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息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 仅指 企业的 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场 信用 利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 金可 能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人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面 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的相关约 定。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债券 回购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本 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 金融工 具, 一般 情况 下具 有较好 的流 动性 ,同时 , 本 基金 严格控 制投资 于流 动受限 资产和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需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的 投资品种的 比例。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为 应对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发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第七部 分的 相关约 定。 未 赎回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可 能承担 短期 内变现 而带 来的 冲击成 本对基 金净 资产产 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 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应 对措 施, 包括但 不限于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 定 价机制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基金 管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时 , 投资者可能 面临无法 及时赎回 、无法全 部赎回、 或赎 回成本相对 较高的风 险。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债 券和货 币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置 策略 受宏 观经济 、 微 观经 济、市 场环境 、技 术周期 等各类 因素 的影响 ,配 置策 略的错 误将导 致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 易,由 于不公 开资 料,外 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流 动性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同 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明 书、审 计报告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 并跟 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本 息收 益 来自 于基 础资 产产生 的 现 金流或 剩余 权益, 基础资 产本身 的质 量及不 可抗力等 因素都 会影 响其现 金流或 剩余权 益 , 在证券化过 程中还存 在风险隔 离不彻底 、信用评 级偏 差、中介机 构道德风 险等风险 。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4、《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 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暂 不设置 日常机 构,日 常机 构的设 置和相关 规则按 照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进 行。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或 变更 收费方式; (4)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规则; (5)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8)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亦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除 本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 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4、《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十 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1998 ]31 号文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批 准设 立机关 和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 转账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等 )、货 币市 场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债券 回购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30% ; 债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70%;基 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调整 上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但 须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方 可纳 入基金 托管 人投资监督 范围。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1)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超过 30% ;债券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7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2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3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5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6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7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8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9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0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 上述 第 2 )、14)、18 )、19 )条 之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式,经 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 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 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整 。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 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 券与上文所 述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并 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对 于依 据交易 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对 于必 须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 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并 予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 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含 2名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证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根 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因此 ,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登 记机构的 保 管期限 自基 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 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 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 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 诉。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二 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的 内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挖 财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8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肯 特瑞 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 销售 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8 月24 日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8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22 日 鹏华安益增 强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深圳众 禄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绍 兴瑞 丰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 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植 信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不 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海银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晋城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工商 银行“2019 倾心回 馈”基金 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中 正达 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9 年 1 月4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12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2019 年2 月21 日止。 第二 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二 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鹏 华安益增 强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鹏华安 益增强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鹏华安 益增强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 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