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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巢添鑫纯债A(007184)

蜂巢添鑫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蜂巢添鑫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蜂巢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1、 本基 金根据 2019 年 3 月 1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 准予 蜂巢 添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9]411 号)进 行 募
集。 
2、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收 益、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前
景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3、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 购(或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5、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票型 基金 。 
6、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
债 券(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公开 发行 的次级 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通 知存款) 、同 业存单 、债券 回购等
金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参 与可 转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 换债 投资 , 也不进 行
股票、 权证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7、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8、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第一 部分


绪言 ..................................................... 4 第二 部分


释义 ..................................................... 5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9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8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23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7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36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 5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0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 101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一部 分


绪言 《蜂巢添 鑫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招募 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蜂巢 添鑫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蜂巢 添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蜂巢添 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蜂 巢 添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蜂巢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浙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蜂 巢添 鑫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蜂巢 添鑫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 书 :指 《蜂 巢添鑫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蜂巢 添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正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1、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蜂 巢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蜂 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蜂巢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蜂 巢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 本 基金根 据是 否收 取销 售服 务费以 及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差异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53、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资 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 用, 不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54、C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 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额 55、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7、摆动 定价 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张杨 路 707 号 二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煌 设立日 期:2018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8 】7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 万人 民币 联系人 :陆 瑶 联系电 话:021-68888675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唐煌 60.4% 廖新昌 20% 上海攀 赢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横琴懿 天资 本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4.9% 横琴懿 辰资 本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4.9% 横琴懿 嘉资 本管 理企 业( 有限合 伙) 4.9%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唐 煌 先生, 董事 长。 曾 任 广发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总经 理、 资金 部总 经理 、 金融 市场部 总经 理(兼 票据融 资部总 经理) 。领导 创建了 广发银 行的 金融市 场业务 、投资 银行 业务、 资产管 理业务 。 王志伟 先生 ,董事 、副董 事长。 原广 发基 金董 事长 ,原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理事会 理事 , 广东 省红 十字 会理事 ,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客座教 授, 江西财经 大学 客座教 授, 广东省五 一劳 动奖章 获得 者,2010 年 被评为 广东 省 “十大经济 风 云人物”。 2016 年 被评 为投 资者最 认同 的公 募基 金领 军人。 原蜂 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陈世涌 先生 , 董 事、 总经理 。 曾 任兴 业银 行总 行国际 业 务部、 同业 业务 部、 资 金 营运 中 心的总 经理 、 金融市 场总 部副总 裁 , 专 注于金 融市 场业务 和同 业业 务, 是兴 业银行 金融 市 场 条线的 主要 负责 人。 原蜂 巢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 。 廖新昌 先生 , 董事 。 曾任广 发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副 总 经理、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 理, 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 ) ,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注册专家、自律处分专家 ,广州市高级 金融专 业人 才, 并曾 被广 东省财 政厅 聘为 自主 发债 专家顾 问。 王毅先 生, 独 立董 事。 2001 年至 2003 年担 任北 京通商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2004 年至 2005 年担任 君合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006 年至 2007 年担 任美 国 美富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008 年 至今 担任君 合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擅 长和 熟悉 中国 企业 的各类 重组 及境 内外 上市 、 各类 债券 发行 及公开 市场 融资 、上 市公 司并购 、私 募基 金募 集及 投资等 业务 。 许 荣 先生, 独立 董事。2004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财 政 金融 学院;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 金 融学 院讲 师, 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中国人 民 大学 财政 金融学 院副 教授 ,2013 年 至今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李扬先 生, 独立 董事 。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12 月于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工 作; 2002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 月在 英特尔 产品 (上 海 )有 限 公司工 作;2004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 在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工作, 担任 财务 审计 和风 险管理 总监 职务 ;2013 年 1 月 至今 ,在 杜比实 验室 国际 技术 服务 (上海 )有 限公 司担 任总 监,负 责专 利权 审计 及谈 判工作 。 2、监事 会成 员 基金管 理人 不设 监事 会, 设监事 两名 ,其 中一 名为 职工监 事。 郑丁菡 女士 , 监 事。7 年 艺术 院 校大 型专 业活 动策 划、 对外 交流 与执 行经 验。2009 年加 入上海音 乐学 院国际 钢琴 艺术中心 ,任 艺术总 监助 理。2015 年 加入上 海民 商 金融服务 有限 公 司, 任董 事长 助理 , 负责 公 司行 政、 对 外联 络、 资 源 整合、 机构 销售 等方面 工 作,2018 年 加入蜂 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徐 朋 女士, 职工 监事 。8 年金 融 从业 经验,2010 年加入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历任 总 行金融市 场部 理财处 、投 资处投资 经理 ,2015 年 加 入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任投资 银行 二部副 总经 理,2017 年加 入上海 民商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裁 ,2018 年加 入 蜂巢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产 品部 副总监 (主持 工作 )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唐 煌 先生, 董事 长。曾 任 广发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总经 理、 资金 部总 经理 、 金融 市场部 总经 理(兼 票据融 资部总 经理) 。领导 创建了 广发银 行的 金融市 场业务 、投资 银行 业务、 资产管 理业务 。 王志伟 先生 ,董事 、副 董事 长 。原 广发 基金 董事 长, 原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理事会 理事 , 广东 省红 十字 会理事 ,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客座教 授, 江西财经 大学 客座教 授, 广东省五 一劳 动奖章 获得 者,2010 年 被评为 广东 省 十大经济 风云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人物。2016 年被 评为 投资者 最 认同 的公 募基 金领 军人 。 原蜂 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陈世涌 先生 ,总 经理 。曾 在兴业 银行 工作 22 年 ,担 任兴业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同 业 业务部 、资金 营运中 心的 总经理 、金融 市场总 部副 总裁, 专注于 金融市 场业 务和同 业业务, 是兴业 银行 金融 市场 条线 的主要 负责 人 。 原蜂 巢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常务 副 总经理。 廖 新 昌先 生, 副总 经理 。 曾任 广 发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部 副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 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注册专家、自律处分专 家,广州市高 级金融 专业 人才 ,并 曾被 广东省 财政 厅聘 为自 主发 债专家 顾问 。 杨铁军 先生 , 督 察长 。 原执 业 律师, 先后 就职 于上海 市 锦天 城律 师事 务所、 北 京 市王 玉 梅律师 事务 所上 海分 所 , 主要从 事投 融资 , 企业 并 购、 重组 及上 市业 务。 2006 年加 入金 元比 联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金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2011 年加 入 财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监察 稽核 总监 ,兼 任员 工监事 。2018 年 4 月加 入蜂 巢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 ,担 任督 察 长。 4、本基 金拟任 基金 经理 廖新昌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美国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20 年投 资管 理经 验。 曾在广 发 银行从 事外 汇、 债券 、衍 生产品 交易 和资 产组 合管 理等工 作,2014 年 1 月任 广发银 行金 融 市场部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 广发 银 行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廖新 昌先 生曾担 任中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商 协会 注册 专家 、 中国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商协 会自 律处分 专家 和 广东省自主发 债专家顾问 等社会职务。 现 任 蜂巢卓 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 理。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姓名、 职务 陈世涌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委员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廖新昌 先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李 海 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中国 科技 大学 金融工 程博 士, 曾任 广发 银行金 融市 场部债 券自 营中 级交 易员 ,华福 证券 固定 收益 总部 交易主 管, 副总 经理 。2018 年 5 月加 入 蜂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监 。 张亦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 澳大 利亚 莫纳 什大学 风险 管理 学硕 士,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历任德邦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 总部债 券研 究员 、 债券 投资 经理助 理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固 定收 益投资 经理 , 财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基 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加 入蜂 巢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监。 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合 同,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 控制 目标 (1)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 (2)确 保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3)建 立符合 现代企 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4)将 各种风 险控制 在合 理的范围 内, 保障公 司发 展战略和 经营 目标的 全面 实施,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建 立行之 有效的 风险 控制系统 ,保 障业务 稳健 运行,减 轻或 规避各 种风 险对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干 扰。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应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险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 门;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督 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检 查; (4)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 的 权 威性, 成为 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 例外, 公司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3、 风险 控制 体系 (1)风 险控 制制 度体 系 公司风 险控 制制 度体 系由 三个不 同层 次的 制度 构成 : 第一 个层 次是 公司 章程、 内部控 制 大纲; 第二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制 度; 第三 个层 次是 部门管 理制 度及 各项 业务 规则。 (2)风 险控 制组 织体 系 风险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两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公司 董事 会层 面对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类 风险 进行 预防 和控 制的组 织, 主要是 通过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来实现 的。 ①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并 批准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对公司出现的 风险问题和 存在的风险隐 患进行研究 并提出处理 意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见; 提议 聘请 或更换 外部 审计机 构 ; 对 重大关 联交 易进行 审计 ; 指导经 理层 所设立 的风 险 管 理委员 会的 工作 ;董 事会 赋予的 其他 职责 。 ②督察 长履 行的 职责 包括 对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部 监 察、稽 核;就 以上监 察、 稽核中 发现的 问题向 公司 经营管 理层通 报并提 出整 改和处 理意见; 定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工作 报告 ; 发 现公 司的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第二层 次: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包括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稽 核部 及各 职能 部门 对经营 风险 的预防 和控 制。 ①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公 司各 业务 部门提 出的 风险 管理 和控 制问题 , 决 定公司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和 控制政 策 ; 就 公司 经营 和受 托资产 投资 运作 中存 在的 风险及 风险 隐 患, 向 公司 相关 部门 提出 整改要 求; 决定 公司 重大 风险事 件的 处理 方案 ; 总 结、 安 排风 险管 理和控 制工 作, 研究 、 评 估新出 现的 风险 因素 ; 评 估新产 品、 新业 务的 合规 风险、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重 大风 险, 确保公 司各 项业 务符 合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 公 司 制度及 受托 资产 合同的 规定 ; 审 批基 金投 资的关 联方 证券 名单 和关 联交易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认为其 他需 关注 的事项 。 ②监察稽 核部 的主要 职责 是在督察 长的 领导下 ,组 织和协调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编写 、 修订工 作 , 确 保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规 、 完善 ; 检 查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业 务流程 的执 行情 况, 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 ; 负责信 息披 露事 务的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 其他类 型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对 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咨 询、 合规 培训、 离任 审查等 工 作 。 ③公司 各职 能部 门的 主要 职责是 对自 身工 作中 潜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 各 业务部 门 作为公 司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应在 公司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业务 。 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 事和 经营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 各 自的 职权, 健 全公 司逐 级 授权 制度, 确 保公 司各 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营 业务 和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 业务授 权范 围 内进行 ; 公司 重大业 务的 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效 ; 公司 授 权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和 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2)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正当 影响 ;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工 作业 务流程 ,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建 立投 资对 象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投 资产 品的 特 征, 在充 分研 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保持 畅通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的交流 渠道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量 评价 体系 ,不 断提 高研究 水平 。 (3)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资遵循 科学的投 资 理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 合理的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依 据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制 度和 考核 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 立 投资 风险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 资限制 在一 定的 风险 权限 额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 立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 (4)交 易业 务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建 立科 学的 投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基 金会 计核 算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 求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据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 于不同 基金 、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账 , 独 立核 算; 通过 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 理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程 序等会 计措施 真实 、完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务 并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和业 务核算; 建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6)信 息披 露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 设 立了信 息 披露 负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 应的 程 序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 发布 , 加 强对 信息 的 审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方法 。 (7)监 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督 察长 由董事 会聘 任或 解聘 , 报 中国证 监会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备案 , 并 向董事 会负 责。 督察 长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履 行职 责, 可以 列席 公司任 何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相 关制 度、 文件 ; 要 求被 督察 部 门对所 提出 的问 题提 供有 关材料 和做 出口 头或书 面说 明; 行使 中国 证监会 赋予 的其 他报 告权 和监督 权。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 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足 的人 员, 严格 制订 了监察 稽核 工作 的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稽 核部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公 司董事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 追 究相 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措 施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具有明 确 的内控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的 独立 进行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 投 资 经理 分开, 研究、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机 制, 从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使用 适 合 的 程序, 确认 和 评估 与公 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建立 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 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建 立了 足够、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 统,如 计算 机预警 系 统、投 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出 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市场 风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6、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上 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并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合规控 制。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浙 商银 行)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成立时 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关于 核准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林 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浙商银 行是 中国 银保 监会 批准的 12 家 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银 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浙江省 杭 州市, 是唯 一一 家总 部位 于浙江 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 开业 ,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 股份 代号 :2016)。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浙商 银 行 已 设立了 213 家分 支机 构, 实现 了对 长三角 、 环 渤海 、 珠 三角 以及部 分中 西部地 区的 有效 覆盖。2017 年 4 月 21 日 ,首家 控股 子公 司- 浙银 租赁正 式开 业。2018 年 4 月 10 日, 首家 境外分 行— 香港 分行 正式 开业, 国际 化战 略布 局迈 出实质 性一 步。 开业以 来, 浙商 银行 立足 浙江, 稳健 发展, 已成 为一 家基础 扎实 、 效 益优 良、 成 长迅速 、 风控完 善的 优质 商业 银行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浙 商银 行总 资产 1.54 万 亿元, 客户 存 款余额 8,606 亿 元, 客户 贷款 及 垫款 总额 6,729 亿 元, 同比分 别增 长 13.43% 、 16.89% 、 46.44% ; 不 良 贷款率 1.15%。 在英国 《 银行 家 》 (The Banker ) 杂 志“2017 年 全球 银行 1000 强 (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 ”榜 单 上, 按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31 位 ,较 上年 上升 27 位;按 总资 产 位列第 109 位, 较上 年上升 8 位。 中诚 信国 际给 予 浙商银 行金 融机 构评 级中 最高等 级 AAA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主体信 用评 级。 2017 年 , 浙 商银 行坚 持 “两 最” 总目 标, 加快 推进业 务 转型, 资产 规模 持续增 长, 经营 效率稳 步提 升, 资产 质量 保持较 优水 平。2017 年实现 净 利润 109.73 亿元 ,增长 8.07%,平 均总资 产收 益率 0.76% , 平均权 益回 报率 14.64% 。营 业 收入 342.64 亿元 ,增长 1.81% ,其 中: 利 息净 收入 243.91 亿元 , 降幅 3.32% ; 非利 息净 收入 98.73 亿 元, 增长 17.19%。营 业 费 用 111.83 亿元 ,增 长 12.01% ,成 本收 入比 31.96% 。 计 提资 产减 值损失 93.74 亿 元, 降幅 8.79%。所 得税 费用 27.34 亿 元 ,降幅 15.58%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沈仁康 先生 , 浙商 银行 党 委书记 、 董事 长、 执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沈先 生 曾任浙 江省 青田县 委常 委、 副 县长, 县委副 书记、 代县 长、 县 长; 浙江 省丽 水市 副市 长 , 期间 兼任丽 水 经济开 发区管 委会党 工委 书记, 并同时 担任浙 江省 丽水市 委常委 ;浙江 省丽 水市委 副书记, 期间兼 任市 委政 法委 书记 ;浙江 省衢 州市 委副 书记 、代市 长、 市长 。 徐仁艳 先生 , 浙 商银 行党 委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 行 长。 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 注册 税务 师。 徐 先生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浙 江省 分行 会计 处财 务科副 科长 、 科 长、 会计 处副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会 计财务 处副 处长 、 处 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杭 州中 心支 行党委 委员 、 副 行长。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 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核准 浙商 银行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批准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3 】1519 号。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是总 行独立 的一 级管 理部 门, 根据业 务条 线下 设业 务管 理中心 、 营 销中心 、运 营中 心、 监督 中心, 保证 了托 管业 务前 、中、 后台 的完 整与 独立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资产 托管 部从业 人 员共 39 名。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遵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根 据业 务的 发展模 式、 运 营方 式以 及内 部控制 、 风险防 范等 各方 面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了 一系列 完善 的内部 管 理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 理、 操 作规 程、 基金 会计 核算 、 清 算管 理、 信息 披露 、 内 部稽 核监 控、 内控 与风 险防 范、 信息 系统管 理、 保密与 档案 管理 、 重 大可 疑情况 报告 及应 急处 理等 制度, 系统 性地 覆盖 了托 管业务 开展 的方 方面面 ,能 够有 效地 控制 、防范 托管 业务 的政 策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经营 风险 。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 险管 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 行政 性 规定、 行业 准则 和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作 、 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基 金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张 杨路 707 号 二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全国统 一客户 服务 电话 :400-100-3783 传真:021-58800802 联系人 :陆瑶 网站:www.hexaamc.com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张杨 路 707 号二 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煌 联系人 :李 明波 电话:021-68886912 传真:021-5880080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刘 翠 联系人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签字注 册会 计师 :蒋 燕华 、骆文 慧 联系人 :骆 文慧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9]411 号 文准 予募 集注册 。 一、基金名称 蜂巢添 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本基金募集对 象为符合 法 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募集 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 人 及其指定的 基金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 用, 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A 类基 金 份额;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 但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和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资者可自行 选择认购 或 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 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 别之 间非经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发 布有 关规 则不得 相互 转换 。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增加 、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 变更 收费方 式或 者停止 现有 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 对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等, 并在 调整 实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七、基金的发售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 面值 :人 民币 1.00 元 2、认 购费 用: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A 类基金 份额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举例 (1)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且 该认 购申 请被 全额确 认, 对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60%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0/ (1 +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5.20)/1.00=9,945.56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 息为 5.20 元 , 则其 可得到 9,945.56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且该 认购 申请 被全额 确 认,假 设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2,30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5,000,000.00 +2,300.00 )/1.00 =5,002,3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的 利 息为 2,30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5,002,3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 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资者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募集 期内 , 投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按每笔 A 类基 金 份额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3、 认购 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4、认购 限制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但单 一投 资者 经登 记 机构确 认的 认购 份额 不得 达到或 者超 过本 基金 确认 总份 额 50%,且 不得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要求。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的 50%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2) 首次 单笔 最 低认 购金额 不 低于 1.00 元 (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购 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认 购费 )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 售机 构公 告。 九、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账户 ,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或者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 条 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 否 则基金 合同 不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本基 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进 入清 算程序 并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构 进行。本 基金 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具 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时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 则,确 保投 资者的 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6、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详情 请 见当地 销售 机构 公告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 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少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 ,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不得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 ,具 体规 定见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但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 体请 参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 申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在规 定时间 前全 额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立 ,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回投 资人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含 T+1 日) 对 该交易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 用,C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 率随 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Y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1.50% 7 日≤Y <30 日 0.50% 0.50%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30 日≤Y <90 日 0.10% 0 Y ≥90 日 0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大 于等于 7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中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 率 。 5、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则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2)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1:假 定 T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160 元, 某 投资人 本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 万 元, 对应 的本 次申购 费 率为 0.60% ,该 投资 人可 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0/ (1+0.60% )=99,403.58 元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申购费 用=100,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160=97,838.17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160 元 ,可 得到 97,838.17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例 2 : 假设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 申 购当 日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1.0600 元 ,则可 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 申购 当日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0600 元 ,则 其可得 到 94,339.62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赎回 份额 ×T 日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间满 7 日 不满 30 日 ,假 设赎回 申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0680 元, 赎回 费率为 0.50% ,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0.50% = 53.40 元 赎回金 额=10,680.00–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时 间满 7 日不 满 30 日 ,假设 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3、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履行适 当程 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或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 销售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规 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 部分, 将自动 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 于其余 当 日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者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如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基 金 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 理基 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 险并保持 良 好流动性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持 续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债 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公 开发 行的次 级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通 知存款) 、同 业存单 、债券 回购等 金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参 与可 转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 换债 投资 , 也不进 行 股票、 权证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金融 货币 政策 、 供求 因素 、 估 值因 素 、 市 场行 为因素 等进 行评估 分析 , 结 合行 业周 期和公 司研 究, 在分 析和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 金融市 场运 行趋 势的基 础上 , 对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货 币资 产的 预期 收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通过 “自上 而下 ” 的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相结 合, 形 成对 大类 资产 的预 测和判 断,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确定 债券类 资产 和现 金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动态调 整大 类金融 资产 比例 。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中 , 本 基金综 合考 量各 类债 券的 流动性 、 供求 关系和 收益 率水平 等 , 采 取久期 管理 、 期 限结 构配 置 策略、 债券 的类 别配 置、 骑乘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在不 同策 略之 间进 行切 换。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在债券 组合 的具 体构 造和 调整上 , 本 基金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债券 类别配 置策 略、 骑乘 策略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日常 管理。 (1)久 期管 理策 略 作为债 券基 金最 基本 的投 资策略 , 久 期管 理策 略本 质上是 一种 自上 而下 , 通 过灵活 调整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久期管 理利 率风 险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 济环境 、 利 率趋势 判断 、 投资组 合目 标久期 分析 等因 素, 确定 组合 的整体 久期 并动态 调整 从而 有效 控制 基金资 产风 险 。 当预 测利 率上升 时 , 适 当 缩短投 资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测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适当延 长投 资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以后, 结 合对短 期资 金利 率水 平和 变动趋 势推 断, 以及 长期 基本面 和政 策变化 情况, 对未来 收益 率曲线 形态的 变化进 行判 断并据 此调整 投资组 合的 期限结 构配置, 确定组 合期 限结 构的 分布 方式 , 合 理配 置不同 期限 品种的 配置 比例 。 通 过测 算子弹 、 哑铃 或 梯形等 不同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的 风险 收益 , 合 理进 行期限 安排 , 形 成具 体的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 在长 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 间进 行动 态调 整, 在保 持 组合 一定 流动 性的 同时 , 从长 期、 中 期、短 期债 券的 价格 变化 中获取 收益 。 (3)债 券类 别配 置策 略 债券类 别配 置策 略指 在现 金、 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 种之间 进行 配置 。 在 确定 组合久 期和 期限结 构分 布的 基础 上, 对不同 类别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税 赋水 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综合 评估 相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场 投资 品种 的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通过 比较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水平 , 确 定组 合的类 别资 产配 置。 债券 类别 配置主 要根 据各类 债券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确定 , 增持 相对低 估 、 价格将 上升 的类 属,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 较高的 总回 报。 (4)骑 乘策 略 骑乘策 略, 以对债 券收 益 曲线形 状变 动的 预期 为依 据来建 立和 调整 组合 。 当 债券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 买 入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持有 一段 时间后 , 伴 随债券 剩余 期限 的缩短 与收 益率 水平 的下 降,获 得一 定的 资本 利得 收益。 3、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策略 (1)信 用债 券研 究 信用分 析师 通过 系统 的案 头研究 、 调 研走 访发 行主 体、 咨 询发 行中 介结 合第 三方信 息等 各种形 式, “自 上而 下”地 分析宏 观经济 运行趋 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 前景, “自下 而上” 地分析 发行 主体 的发 展前 景、 偿 债能 力及 意愿 、 信 用变动 趋势 、 国 家信 用支 撑等。 通过 建立 信用债 券信 用评 级指 标体 系, 对信 用债 券进行 信用 评级 , 并 在信 用评级 的基 础上 , 建 立本 基 金的信 用债 券池 。 (2)信 用债 券投 资 本策略通过主 动承担适 度 的信用风险 来获取信 用溢 价。信用债 券收益率 可以 分解为与 其具有 相同 期限 的无 风险 基准收 益率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之和 。 信用 利差收 益主 要 受 两 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该债 券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 线; 二是 该信 用债 券 本身 的信 用 变化, 因此 本基金 分别 采用 基于 信用 利差曲 线变 化策 略和 基于 信用债 自身 信用 变化 的策 略: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策 略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信用利差曲线 的变化受 宏 观经济周期 及市场供 求两 方面的影响 较大,因 此本 基金一方 面通过 分析 经济 周期 及相 关市场 的变 化, 判断 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变化 , 另 一方 面将分 析债 券市 场的市 场容 量 、 市场 形势 预期 、 流 动性 等因素 对信 用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综合 各种因 素确 定 信 用债券 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投 资比 例。 2) 基于 信用 债信 用变 化策略 本基金 主要 依靠 公司 内部 信用评 级研 究, 结合 外部 信评分 析, 对信 用债 的主 体信用 水平 变化 、 违 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差等 进行 分析 。 本基 金信 用评级 体系 将通 过定 性与 定量相 结合 , 着力分 析信 用债 券的 实际 信用风 险 , 并 寻求足 够的 收益补 偿 。 此 外, 评级 体 系将从 动态 的角 度, 分 析发 行人 的资 产负 债状况 、 盈 利能 力、 现金 流、 经 营稳 定性 等关 键因 素, 进 而预 测信 用水平 的变 化趋 势, 决定 投资策 略的 变化 。 4、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 资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定 价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 及质量 、 提前偿 还率等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述 基本面 因素 ,同时 综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5、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证券 行业 、 证券 公司 资产 负债、 公司 现金流 等调 查研 究, 分析 证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的 违约 风险 及合理 的利 差水 平, 对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进行 独立、 客观 的价 值评估 , 通 过公 司内 部信 用评分 模型 将符 合条 件的 证券公 司发 行主 体列 入公 司白名 单, 并据 此产生 各投 资组 合可 投资 债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审 慎原 则, 严格 按照 公司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投资 , 以防 范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 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0)、( 12)、(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则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债综 合全价 ( 总值 ) 指 数收益 率×80%+1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20% 。 中债综 合全 价 ( 总值) 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该 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债券 全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该指 数涵 盖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成份 券种 包括除 资产 支持 债券 和部 分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外 的其 他所 有债 券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 代表性 ,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体 走势 , 适 合作 为市 场债券 投资 收 益的 衡量 标准 ;1 年期 银行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 )是 指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金融 机 构 1 年 期人 民 币存款基 准利 率, 其 能反 映出 本基 金投 资现金 类资 产以 达到 获得 持续稳 妥收 益的 目的 。 考 虑到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响,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 80% 和 20% 分配 权重 ,作 为综 合衡量 本基 金投 资业 绩的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该 指数 、 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适 用,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在 确定相 关金 融资产和 金融 负债的 公允 价值时, 应符 合《企 业会 计准则》 、 监管部 门有 关规 定。 ( 一)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且 能够 获 取相 同资 产或 负债 报价 的 投资 品种, 在估 值日 有报 价 的, 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该 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 计 量。 估 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日 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的报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 有 充足证 据表 明估 值日 或最 近交易 日的 报价 不能 真实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应 对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 与上述 投资 品种 相同 , 但 具有不 同特 征的 , 应 以相 同资产 或负 债的 公允 价值 为基础 , 并 在估值 技术 中考 虑不 同特 征因素 的影 响。 特征 是指 对资产 出售 或使 用的 限制 等, 如 果该 限制 是针对 资产 持有 者的 , 那 么在估 值技 术中 不应 将该 限制作 为特 征考 虑。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应考虑 因其 大量 持有 相关 资产或 负债 所产 生的 溢价 或折价 。 (二) 对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 采用 在当 前情况 下适 用并 且有 足够 可利用 数据 和其他 信息 支持 的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时, 应优先 使用 可观 察输入 值, 只有 在无 法取 得相关 资产 或负 债可 观察 输入值 或取 得不 切实 可行 的情况 下, 才可 以使用 不可 观察 输入 值。 (三) 如经 济环 境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人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 允价值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2)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对 在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 交易的债 券,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全价 减去估 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税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通 知 存款 以 本 金列 示, 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主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复核 责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值程序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设立 大额 赎回情 形下 的净 值精 度应 急调整 机制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证 券经 营机构、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或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不 同。同 一 类别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35%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0.3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在 次月 初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 次月 初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方法如 下: H=E ×0.4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与 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初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五、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酌情 调 低销售 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 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 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在 基金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 定编 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9、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0、 连 续四 十个 工作 日、 五十个 工作 日、 五十 五个 工作日 , 本基 金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情形; 3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一 )投 资于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投资证 券公司短 期 公司债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的 名称 、 数 量等 信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的 投资情 况。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对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安 排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章节。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资本 市场成 交活 跃程度、 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 以及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行 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的流 动性 风险产 生直接 影响。 资本 市场成 交量低 迷、基 金持 仓集中 度过高 、基金 资产 变现能 力下降、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过 高等 因素 , 将使 得本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在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评估 本基 金所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及实 际情 况, 合理 采取控 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度 , 审慎 确认大 额申 购申请 、 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综合运 用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请 等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降低 基金资 产持 仓集 中度 、 降 低流动 受限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措施 , 有 效防 范本 基金 所面临 的流 动性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风险。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在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确 保投 资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 下,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 巨额 赎回 申请 等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上述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延期 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2 、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3、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4、收 取短 期赎回 费;5、 暂停基 金估 值;6 、摆动 定价; 7、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在采用 上述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确保相 关工 具实 施的 及时 、有序 、透 明及 公平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实施 备用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在本 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等流 动性 风险 的 情形 下,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2)实施 备用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的 程序 :本基 金管 理人将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并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确 保相 关工 具实施 的及 时、 有序 、透 明及公 平。 3)实施 备用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对 投资 者的影 响: 在实施备 用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 情形下 , 可 能会 导致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部分 或全 部赎回 申请 被延 期或 确认 失败、 赎回 款项 支付被 延缓 支付 或者 被收 取短期 赎回 费。 4、 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 基金运作 过 程中,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 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5、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规 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7、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该 类债 券的 特定风 险即 成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 面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 券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 经济、 政府 产业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政策、 货币 政策 、 市 场需 求变化 、 行 业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 可 能存 在所 选投 资标的 的成 长性 与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 成个券 价格 表现 低于 预期 的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ABS ) 或资产 支持 票据 (ABN) 是一种 债 券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其向 投资者 支付 的本 息来 自于 基础资 产池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余 权益 。 与 股票和 一般 债券 不同 ,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是 对某 一经 营实体 的利 益要 求权 , 而 是对基 础资 产池 所产生 的现 金流 和剩 余权 益的要 求权 , 是 一种 以资 产信用 为支 持的 证券 , 所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交 易结 构风险、 各种 原因 导 致的 基础 资产 池现 金流 与 对应 证券 现金 流不 匹配 产 生的 信用 风险、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证 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 由于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非 公开发行 和交易 , 且限 制投资 者数 量上限 , 潜在 流动性 风险 相对较 大 。 若 发行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或 投 资者大 量赎 回需 要变 现资 产时, 受流 动性 所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证券公 司短 期 公司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 失。 8、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风险 因 违法经营或 者重大风 险 等情况,可 能发生基 金管 理人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 法解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等 情况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情况 下, 投资 者面 临基金 管理 人变 更或 基金 合同终止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涉及 基 金管 理人、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之间责 任划分 的,相 关基 金管理 人对各 自履职 行为 依法承 担责任 。 二、声明 1、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 订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基金 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调高 销 售服 务费 率; (6)变 更基 金类 别;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对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低销 售服 务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对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产生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情 况,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调 整本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8)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以及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授 权方 式、 送达 时间和 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止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 进 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 可能有 所不 同。同 一 类别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 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35%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0.3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在 次月 初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 次月 初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40% ÷当 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与 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初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五)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酌情 调 低销售 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债 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公 开发 行的次 级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通 知存款) 、同 业存单 、债券 回购等 金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参 与可 转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 换债 投资 , 也不进 行 股票、 权证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 期;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0)、( 12)、(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则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定相 关金 融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 价值时 ,应 符合 《企 业会 计准则 》 、 监管部 门有 关规 定。 ( 一)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且 能够 获 取相 同资 产或 负债 报价 的 投资 品种, 在估 值日 有报 价 的, 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该 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 计 量。 估 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日 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的报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 有 充足证 据表 明估 值日 或最 近交易 日的 报价 不能 真实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应 对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 与上述 投资 品种 相同 , 但 具有不 同特 征的 , 应 以相 同资产 或负 债的 公允 价值 为基础 , 并 在估值 技术 中考 虑不 同特 征因素 的影 响。 特征 是指 对资产 出售 或使 用的 限制 等, 如 果该 限制 是针对 资产 持有 者的 , 那 么在估 值技 术中 不应 将该 限制作 为特 征考 虑。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应考虑 因其 大量 持有 相关 资产或 负债 所产 生的 溢价 或折价 。 (二 )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采用 在当 前情况 下适 用并 且有 足够 可利用 数据 和其他 信息 支持 的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时, 应优先 使用 可观 察输入 值, 只有 在无 法取 得相关 资产 或负 债可 观察 输入值 或取 得不 切实 可行 的情况 下, 才可 以使用 不可 观察 输入 值。 ( 三) 如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人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潜 在估 值调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应 对估 值进 行调 整并确 定公 允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价值。 (四)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2)对 在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 交易的债 券,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全价 减去估 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税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通 知 存款 以 本 金列 示, 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主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复核 责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 值程 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设立 大额 赎回情 形下 的净 值精 度应 急调整 机制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证 券经 营机构、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或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 算。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为 本 合同之 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律 )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蜂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张杨 路 707 号 二层 西区 22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竹林 路 101 号陆 家嘴 基金 大厦 10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法定代 表人 :唐 煌 成立日 期:2018 年 05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8】7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 万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和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门 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动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成立日 期: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银监 复【2004 】9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关于 核准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 】1519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 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债 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公 开发 行的次 级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通 知存款) 、同 业存单 、债券 回购等 金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参 与可 转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 换债 投资 , 也不进 行 股票、 权证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2、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2、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0、12、13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则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定期 ( 每 半年) 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时, 应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当 负责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 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但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建 立投 资 制度 、 审 慎选 择存款 银行 , 做 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相 关业务 办理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 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托 管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予 以必 要的 配合 与协助 ,但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 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 金的托 管账 户,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管 账户 进行 。 3、基金 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账 户应 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管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管 理人 选择的 证券 经营机构 营业 网点开 立证 券资金 账 户。 证 券经 营机 构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基 金开 立相 关资 金账 户并按 照该 证券 经营机 构开 户的 流程 和要 求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相关 协议。 4、交易 所证券 交易资 金采 用第三方 存管 模式, 即用 于证券交 易结 算资金 全额 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资金账 户中 , 场内 的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所选择 的证 券 公司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办 理场 内的 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也不 负责 保管 证券资 金账 户内 存放的 资金 。 5、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 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 银行定期存 款之前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存款银 行名单。基 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存 款名单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据此对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应 由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 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须 包括 托管 人印 章) 及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银 行间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复 印件或 扫描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复核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该类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 基金 份额总数后 得到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设 立大 额赎 回情形 下的 净值 精度 应急 调整机 制。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1)除本 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 种外,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对在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上市 实行全 价交 易的债券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估值全 价减 去估值 全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税 后)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价格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成 本 估值; 3)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对本 基金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的基金 会计 主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复核 责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第 (7)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经营机构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或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 变更、 市 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 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 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 以邮件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若 双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托 管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 业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 , 按 照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并从其解 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系列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电话 人工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转人 工坐 席, 进 行基 金业 务的 相关 咨询, 人工 坐席服 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上 午 9:30-11:30,下 午 13:00-17:00 (法 定节 假 日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所休 市日除 外) 。 针对非 人工服 务时间 内的 电话留 言,基 金管理 人将 设有专 员进行 及时回 复。 (二) 自助 查询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 基金管理人 网上账户 查询 系统进行 账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 等信 息查 询。 (三) 邮件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电 子邮 件的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疑 问, 针 对投 资者 的问 题, 基 金管理 人 将设有 专员 进行 及时 回复 。 (四) 免费 信息 订阅 服务 为了给 投资 者带 来良 好的 服务体 验, 基金 管理 人除 了交易 确认 短信 外, 提供 多个渠 道的 免费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客 服热线 等渠道 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通过 手机 短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度 短信账 单、 持有 基金 周末 净值等 ; 通 过邮 件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电子 对账单 等信 息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业 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情 况 , 适 时 调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 内容 。 (五) 资料 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 免费为基 金 投资人提供 基金持有 证明 和交易对账 单邮寄服 务。投资者可 根据需 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或客 服热 线定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供 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 工作 日进 行回 复。 (七) 基金 管理 人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hex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hexaamc.com 客服热 线:400-100-3783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9 市场营销 部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竹 林路 101 号陆 家嘴基 金大厦 10 楼, 蜂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市 场营销 部( 收) 邮编:200122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联系方式联 系 基金管 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0 第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exaamc.com ) 查阅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1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蜂巢 添 鑫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文件 (二) 《蜂 巢添 鑫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蜂巢 添鑫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蜂巢添 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蜂巢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页 无正 文,为 《蜂巢 添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签章 页。 ) 蜂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