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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精选(519011)

海富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 富 通 精 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2019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 海富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2003 年7 月9 日出具的 《关于同意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 监基金字 【2003】85 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8 月 22 日 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5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6 九、基 金的 转换 .......................................................... 63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67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68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78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7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十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95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 与 清算 .................................................. 9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3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5 二十四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127 二十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12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1 二 十七 、备 查文 件 ....................................................... 131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管理运作并交易。 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海富 通精 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六 次会 议通 过 并颁 布实 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及2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作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 施 行 的《 开放 式 基金 通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场 内认 购 、申 购 与 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27 日发布并施行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 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招募说明书: 指 《 海富 通精 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及其 每 六个 月 的 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签订 的《 海 富通 精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 各基 金销 售 机构 签订 的 《海 富通 精 选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 》及 对该 等 协议 的任 何 修订 和 补 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员单位 : 指 具 有开 放式 基 金销售 资 格 ,经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开 放 式 基 金销 售系 统 办理 开放 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转 托3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 机构: 指 海 富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 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包括 可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 系统 办理 有 关业 务 的 会员单位; 场内: 指 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 系统 办理 开 放式 基 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 外: 指通过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 系统 外办 理 开放 式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 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海 富 通 基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海 富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对于 投资 人 通过 销售 机 构提 交 的 基 金 交易 业务 申 请( 包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转 托管、 分红方式设置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法可 以投 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 登 记或 经有 关 政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的 企 业法 人 、 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以 及 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达 到成 立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宣 告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 日 期 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 其持 有 的 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 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巨额赎回: 指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赎 回有 效申 请 份额 总数 扣 除申 购 有 效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时的 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购 买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人 为 基金 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 其持 有的 由 该注 册 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 体, 包括 但不限 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5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摆动定价机制: 指 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并无 法避 免 的事 件或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规 定的 变 更; 国际 、 国内 金 融 市 场 风险 事故 的 发生 ;自 然 或人 为破 坏 造成 的交 易 系统 或 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指 当 开放 式基 金 遭遇 大额 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方式 ,将 基 金调 整投 资 组合 的市 场 冲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 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不 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 合法 权益 不 受损 害并 得 到公 平 对 待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设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注册资本:3 亿元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49%。 6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2018 年3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上 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 3 月起代行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杨 仓兵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学士。 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 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 计 划资金 部总经理助理、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8 年5 月至2019 年 3 月兼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 政先 先生 , 董事 , 理 学学士。 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 训练处教员, 上海 社会科学 院人口 与发展 研究所助 理研究 员,海 通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监 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 长,海 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人 力资源 开发部劳 资科科 长、干 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7 委委员,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 ( 陶乐斯) 女 士 ,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 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 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 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 ,独 立董事,管理 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 (芝 加哥, 台北) 放贷经理 , 中华开发金控 (台湾 ) 资本市场 经理, 国际投资信托 ( 台湾) 执行副总经理, 美银信托 (香港 ) 副总 经理, 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 (香港) 投资总监, 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 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 正东 先生 , 独立董事 , 法律硕士。 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 静女 士 , 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外运 -敦豪有 限公司 财务部 经理,华 盛顿普 华会计 师事务所 (现普 华永道 )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 高级金融官员, 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8 顾问委员 兼会计 部副主 任,中国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财务 部副总 监、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 志刚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 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 年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 ( 魏海 诺)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 银行 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 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 正万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 年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9 何 树方 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 智 慧 先生 ,管理学博 士。曾在华 宝兴业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公司、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及管理工作。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 华宝大盘 精选混合 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至2015 年11 月任华宝医药生物混合 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至2015 年11 月任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 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混合 和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沪港深混合基金经 理。 陆 怡 雯 女士 ,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理 学硕士。 历 任元大证券 (香港) 助 理研究 员,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6 年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分析师、 高级股票分析师。2018 年6 月起任海富通精选混合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郑拓, 任职时间为2005 年4 月至2006 年9 月。 丁俊, 任职时间为2007 年 8 月至2012 年1 月。 蒋征, 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1 月至2014 年1 月。 陈洪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3 年8 月至 2014 年6 月。 丁俊先生 , 任职时 间为2014 年1 月至 2016 年8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 有: 任志强, 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 理助理; 王智慧, 总经 理助理; 孙 海忠,总 经理助 理兼固 定 收益投 资总监 ;杜晓 海,量化 投资部 总监; 王金祥,研 究部总监; 陈轶平,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赵赫, 年金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 基 金 经 理 出 席 会 议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10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证 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2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 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 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 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 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 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任何制度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13 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 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组 织体 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 董 事 会 对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负 最 高 责 任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聘 请 公 司 外 专 业 人 士 , 组 成 专 家 顾 问 委 员 会 , 提 供 有 关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专业意见。 2)董事会下设审 计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风 险 、 运 营 风险、道德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的 衡 量 标 准 , 设 定 最 高 风 险 承 受 度 以 及 审 议 批 准 防 范 风 险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政 策 。 审 计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责 成 管 理 层 制 定相应的监测系统、防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 管 理 层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实 施 董 事 会 审 计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各 项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政 策 , 具 体 负 责 对 各 类 风 险 的 识 别 、 拟 定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措 施 、 收 集 分 析 各 类 数 据 进 行 监 测 反 馈 、 实 施 各 种 必 要 的 应 急 补 救 措 施 , 并 就 风 险 的 整 体 控 制 管 理 定 期 地 向 董 事 会 审 计 及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作出报告。 4) 业 务 部 门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方 针 和 政 策 , 结 合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特 点具体制定部门 作 业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并 负 责 日 常 的 风 险 管 理 , 通 过 部 门 作 业 流 程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5)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协 助 业 务 部 门 制 定 作 业 流 程 和 制 度 , 评 价 、 监 督 、 检 查 各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情 况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风 险 管 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 决 策和公司各项风险管 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 查, 向董事会审 计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董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还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 、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制 度 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14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的管理。 对市场风 险的管理 包括: 建立完 备的系统 性风险 预警和 监控系统 ,对于 一般系 统性风险, 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 对于 重大系统性风险, 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 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 大调整, 同时做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 对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包括: 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 建立使基金现金 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 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公司 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 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2)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 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 设立独立 董事, 加强对 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任免 、公司和 基金审 计事务 等的监督;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性措 施和控制 性程序 。对员 工道德风 险的管 理包括 :教育员 工熟悉 和遵守 员工守则; 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 定期、 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 将员工守法情况 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对于基金经理, 还实施承诺与质询制度、 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和 定期安全检查, 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所引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 包括: 投资管理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资料保全 制度、 保密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 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部分作出 明确规定,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 稽核监察制度 15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 门、 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 并提出改进 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16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 亿元 。2018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2014 年 7 月至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03 年8 月至 2014 年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 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17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 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18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19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暴潇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20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销售 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21 联系人: 谢宇晨 网址:www.icbc.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网址:www.abchina.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曾鸣


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22 网址:bank.pingan.com (9)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王博 网址:www.cebbank.com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施晓俊 网址:www.spdb.com.cn (1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23 (1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刘伟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沈 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17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主 楼28 楼 01A 和04 单元、29 楼、30 楼、33 楼 01 单元、34 楼和35 楼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 Wah LA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8008301880 联系人:蒋燕丹 网址:www.citibank.com.cn (18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1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2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2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 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26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6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马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 马梦洁 网址:www.gf.com.cn (2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9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27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3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或4008696336 联系人:陶志华 网址:www.ctsec.com (3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28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34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3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36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3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许慧琳 网址:www.bocichina.com (39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4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1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30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14-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4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王紫雯 网址:www.avicsec.com (44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4008888777 联系 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5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31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4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47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李晓伟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4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 ;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e5618.com (5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5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56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34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hfzq.com.cn (58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9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60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6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 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64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5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6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联系人: 郭静 网址:www.cfzq.com (68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联系人: 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69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37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70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71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2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www.grzq.com (73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3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4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75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6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77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39 (78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 欣 网址:www.kysec.cn (79 )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80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81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82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 或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83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 鋆 网址:www.hxzq.cn (84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5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41 联系人:邢飞 网址:www.sczq.com.cn (86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87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88 )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9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42 网址:蚂蚁财富 APP (90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howbuy.com (9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2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网址: www.noah-fund.com (9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43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 层3201 内3212 、 3211 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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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7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44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98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服电话:4008507771 联系人:文雯 网址: http://www.bdcgw.cn (99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0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http://www.66zichan.com/ (101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45 http://www.zcvc.com.cn/ (102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103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A 区056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104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 层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5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46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6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7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8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9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4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111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12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3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48 (114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5 )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116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 )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49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8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119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20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21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50 网址:www.xds.com.cn (122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3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韩锦星 网址: 京东金融 APP (124 )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1402 办 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5 )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51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6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7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8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9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地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 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52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0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131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2 )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133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 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53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 APP (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 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54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依 据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第85 号文批准募集。 ( 二) 基 金存 续期间 :不 定期 ( 三) 基 金类 型:契 约型 开放式 ( 四) 募 集 方 式: 发行期内本 基金管理 人 销售 网 点和 直销中心 将同时面 向个 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 五) 募 集 期 限: 自《招募说 明书》公 告之日起 到基 金合同生 效日止, 最长 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03 年7 月15 日至2003 年8 月15 日。 ( 六) 募 集 对 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和机构投 资者(法 律、 法 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七) 募 集场 所 : 本基金通过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 八) 认 购费 率 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 1.0% ( 九)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前 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 费用=认购金额 ×前端认购费率/(1+ 前端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55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十) 投 资人 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 见本基金发行公告。 2、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中心在认购期结束后 30 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 认情况。 3、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销售网点的单笔认购金额均不低于 1000 元; 认购期 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十一 ) 募 集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归基金所有。 ( 十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帐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 金备案手续: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 基 金募 集失败 56 1、 募集期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 三)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已于2003 年8 月22 日正 式生效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基金已于 2003 年10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在内的日 常交易业务。 2.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57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 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内申购、赎回 需遵守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 5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对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将于 T+7 日内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 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 理。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限制 1 、 场 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10 元 , 销售机构 在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之 上 另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场 内 单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最 高 金 额 为 99,999,9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每次 场外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 ; 场内单笔赎回不能超过99,999,999份,且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 足10份 的,58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本基金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1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1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 动 进 行 强制赎回处理;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 以上限制 进行 调整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最 迟 在调整生 效前3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1+ 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 位 ,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59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 资产,用于基金的市 场 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 用由赎回人承担, 对 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 后, 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归入基金财产。 2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 率 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3 、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 <50 万 1.5%


4 、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 下 1.50% 7 日( 含) 以上 ,6 个月 以下 0.35% 6 个月 (含 )以 上,1 年以 下 0.18%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09% 60 2 年( 含) 以上 0%


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 当将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 特定地域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等 的 投 资 者 或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6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 、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61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继 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申 购 申 请 会 有 损 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6)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 退还给投资者。 2 、 除下列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兑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应 当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62 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 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对未实现 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选择撤销。 3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 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 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1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 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63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简称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优 先确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简称“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 赎回申 请:若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 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3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 网站或 销售机构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 一) 基 金间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64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销售 网 点 进 行 。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04 年4 月 26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 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用加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回 费率收 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 、特别提示:由本基 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 的转入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 选贰号 混合该 档次申购 费率( 即 1.0%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六)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65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10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66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 停接受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 )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 事项,但 基金 管理人 有 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暂停期结 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67 十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捐赠 、遗赠 、自愿 离婚、分 家析产 、国有 资产无偿 划转、 机构合 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者或机 构 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 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 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 法 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 二)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 但在赎 回的情 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手 续 。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 机 构 赎 回 其 基 金 份 额 。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三) 冻 结与 质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68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 实施全 程风险管理, 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 二) 投 资理 念 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 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转 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认为, 中国资 本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早期阶段, 市场成熟度和有效性较低, 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有待发掘。 本基金将依托国际专业研究支持平台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 深入把握世界经济 和行业周期及国内经济、 行业背景与变革、 企业 微观运行等因素, 通过走访企业, 取得第一手资料,识别风险,精选证券。 ( 三)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在 正常 市场情 况 下,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 比例范围 为:股 票投 资50%-80%, 债券投资20%-50%, 权证投资0-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经过严格筛选、 符合本基金 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上市公司, 这部分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 象; 第二类是公司现状不理想但基本面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并且这些都尚未充分 反映在股价中的上市公司。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 以控制或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 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69 积极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 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适度主动地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 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精选证券策略 (1 )精选股票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对 国 际 市 场 投 资 管 理 经 验 的 认 识 和 对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实 证分析, 建 立了 精选股 票分析决 策支持 系统, 采用“自 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 从定价指标 ( “向后看” ) 和盈利预测指标 ( “向前看” ) 两个方面,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 重视取得第一手资料, 识别和控制风险, 积极主动精 选个股。 (2 )精选债券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包括可转换债) 和债券回 购等。 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的策略,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 现为基础,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 采取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 益 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 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 券组合。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 五) 投 资管 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70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部门负责人 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 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 进行审 查批准 ;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 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 见的基 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 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 之后, 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风险管理部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六)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5%MSCI China A +35%上证国债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引述 MSCI China A 指数和上71 证国债指数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七)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80%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千分之五。 b)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 超过72 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2)、 9)、 1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基 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3 9 )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 )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 )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 )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履行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但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恪尽职守、 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 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9 年3 月22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报告期末” )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93,300,994.27 60.60 其中:股票 1,093,300,994.27 60.60 2 固定收益投资 436,234,447.90 24.18 其中:债券 436,234,447.90 24.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74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112,855.98 1.23 7 其他资产 252,416,145.76 13.99 8 合计 1,804,064,443.9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7,998,750.00 1.01 B 采矿业 26,435,475.00 1.48 C 制造业 448,480,510.43 25.1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4,471,076.87 4.73 F 批发和零售业 80,259,586.90 4.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830,843.00 0.8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93,958,352.27 10.87 J 金融业 35,710,810.80 2.00 K 房地产业 105,979,280.63 5.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6,518,738.90 2.6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58,863.60 0.2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498,705.87 1.82 S 综合 - - 合计 1,093,300,994.27 61.25 75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063 中兴通讯 4,101,502 80,348,424.18 4.50 2 000002 万科A 2,732,577 65,089,984.14 3.65 3 600276 恒瑞医药 790,122 41,678,935.50 2.34 4 001979 招商蛇口 2,261,684 39,240,217.40 2.20 5 002124 天邦股份 5,741,170 39,039,956.00 2.19 6 601668 中国建筑 6,816,600 38,854,620.00 2.18 7 603939 益丰药房 925,332 38,586,344.40 2.16 8 601186 中国铁建 3,373,501 36,669,955.87 2.05 9 603444 吉比特 242,497 35,889,556.00 2.01 10 300078 思创医惠 3,605,891 35,842,556.54 2.01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5,935,469.50 3.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0,298,978.40 20.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70,298,978.40 20.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76 10 合计 436,234,447.90 24.44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407 18 农发 07 900,000 90,387,000.00 5.06 2 180404 18 农发 04 900,000 90,225,000.00 5.06 3 010107 21 国债⑺ 543,210 55,923,469.50 3.13 4 180207 18 国开 07 500,000 50,120,000.00 2.81 5 160208 16 国开 08 500,000 49,995,000.00 2.80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7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41,512.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0,310,680.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23,788.54 5 应收申购款 40,163.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2,416,145.76 78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本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4) (1) - (3) (2)- (4)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 12 月 31 日 -46.61% 1.97% -45.76% 1.90% -0.85% 0.07%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 12 月 31 日 56.02% 1.43% 57.89% 1.32% -1.87% 0.11%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8.72% 1.11% -3.92% 1.01% 12.64% 0.10%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82% 0.97% -17.10% 0.85% -0.72% 0.12%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0.38% 0.88% 6.14% 0.85% -6.52% 0.03%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9.78% 0.95% -1.15% 0.88% 10.93% 0.07%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4.02% 0.82% 31.14% 0.76% -27.12% 0.06%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26.97% 2.09% 10.53% 1.60% 16.44% 0.49%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2.89% 1.13% -7.74% 0.98% 4.85% 0.15% 79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8.84% 0.83% 7.42% 0.44% 1.42% 0.3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19.25% 1.21% -19.30% 0.87% 0.05% 0.34%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99.09% 1.26% 147.16% 1.10% 251.93% 0.16% ( 二) 本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 (2003 年8 月22 日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本基金 自 2007 年6 月 28 日至2007 年9 月29 日, 为持续营销后建仓期。 建仓期满 至今, 本基金投资组合 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八条 (三) 、 (六) 规定 的比例 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 金财 产的构 成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80 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 包括银行存款账户、 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账 户、 国债托管账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人自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 三)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81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 得的成 本作相 应调整) ;P 为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2、债券估值办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82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 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 (1) 上市流通 权证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 的,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3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 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 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 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上述 估值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4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财 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和差 错处 理方式 1.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2. 当 资 产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以 内 ( 不 含 本 数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 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5 3.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86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5.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当 事人, 根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人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 第 6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87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年 度 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或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如 投 资 者 未 选 择的, 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 分红 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 同 一基金账户 下不同交易账号 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 互 不影响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8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 及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五)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人 可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为基金 份额。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8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 金 的 转 换 ” 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其他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列支。 ( 二)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三)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9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四) 基 金的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基 金 托 管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上 述 规 定 因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变 化 而 发 生 调 整 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91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 报 告 ; 10) 临时报告;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澄清公告;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2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公 告 的十五 日前向 中国证监92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规 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 将半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5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 将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 站上。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8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 、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案 。重大 事 件是指 可能对 基金份额93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94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三十日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时 间、会 议形式 、审议 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等事 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持 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不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 在基金合同期 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要在 其他公 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是 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报刊 和网站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3 、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4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95 十 九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进而影 响基金 的投资 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 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三) 流 动性 风险 96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尽管本基金将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的原则, 且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但不能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此外, 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 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 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 增加, 特别是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我 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 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 四)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 他风 险 1.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97 ( 八) 流 动性 风险评 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因此, 投资者 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 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向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在 正常 市场情 况 下,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 比例范围 为:股 票投 资 50%-80%, 债券投资20%-50%, 权证投资 0-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从A 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 流 动性情况总体可控。 在其他可投资标的中, 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 银 行存款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 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 性情况相对 较差; 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 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 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 》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 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 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 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 管理人 将密切 监控投资 组合流 动性风 险指标, 及时调 整组合 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将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 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98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 》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认定及处理 ”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 回费、 摆动定价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时刻防 范可能产 生的流 动性风 险,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 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二 十 、 基 金 的 终止 与 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 二) 基 金的 清算 99 1. 基金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 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 金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100 5. 基 金清 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 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与义 务 1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 销售机构之间转托管; 9)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依 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 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101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2)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 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 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依据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7) 选择和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并对其基金 销售业务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 销售 协议的,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 销售 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11)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02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 支付利息的义务; 13)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4) 基金终止时,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 制订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 交易、 销售和监 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 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进行的 监督; 6) 依据法 律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103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编制并 公告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4)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除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104 投资者的利益 ; 6)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7)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 制订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 2)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配备足够、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 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 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的证券账户、 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 账户,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 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9)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0)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5 12)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 《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 国证监会; 15)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 负有保密义务,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 除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17)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9) 除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 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 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2)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2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6 25)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 、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决定终止基金;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召 集方 式 1)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 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107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 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108 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百 分 之 5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方可召开。 1)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 席会议 者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应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 讯方 式开会 。 通讯方 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b) 召集人 收到 的出具 书面 表决意 见书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c)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 、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本 《基金 合同》 、决定 终止 基金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 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 人。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对于召集人决定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提案, 该提案的 提案人可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后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自行召集持 有人大会。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110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款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者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6 、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不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 除111 下列 b)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b)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不含 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决 定终 止基金 等重 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其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 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112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 五)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 止后 ,须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对 基金进行 清算 。中国 证 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 六) 争 议解 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 同各 方当事 人 因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一 切 争 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 可向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上 海分会 , 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113 裁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 均有约束力。 ( 七)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 代 理人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公场所查 阅; 投资者 可 以按工本 费购 买本基 金 合 同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 进行查 阅。 本基 金合 同 的正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托 管协 议的当 事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36-37 层(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 资本:3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2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114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 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结汇、 售汇业 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 , 应及时以书115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 50%-80%, 债券投资 20%-50%; (2 )现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


(4)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5)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6)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7 ) 在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8)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9 )


权 证投 资 比 例遵 照 《 关 于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投 资权 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1 ) 流 通 受 限证 券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通116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 基 金 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除 上 述 第 (2 )、(12 )、(13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 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 (5 ) 向 本 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超 过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基金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 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 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118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有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 风 险 引 起 的损 失,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负 责 向 相关 责任 人追偿。


e.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款 银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119 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f.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g.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h.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 对 , 并 以 电话 或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反 馈,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120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 管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准 确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 ; 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规定进 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 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三) 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121 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仅限于保管资产的行使依据及有关记录, 由于该机 构破产、疏忽、欺诈、 故意不当以及其它违约 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2、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进 行 。 122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 网 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 算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严 格 管 理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 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 卖或超买。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 账户。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3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 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6、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 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 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124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盖章后, 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待条件成熟后,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 方式。 ( 五)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六)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七)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25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定 期 电子对账单, 每月度、 季度、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热线索 取纸 质对账 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126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 计划包 含定期 定额申购 (或称 定期定 额投资) 、定期 定额转 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 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公司动态、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127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诉 和 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 号(fund_hft) 、海富通基金 APP 实 现网上开 户和交 易(包 括认购、 申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换、 赎回等 ) ,并获得 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 银行、 中国银行、 光大 银行、 平安银行、 浦发 银行、 中信银行、 上海 银行等银行 的借记卡,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 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二 十 四 、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人 ( 一)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 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批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 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128 4. 交接:原基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 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 业务。 (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概 况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129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十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1 、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方 可 继 任 , 原 任 基 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指 定 、 且 没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机 构 进行公告时,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 接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作 出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向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事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130 6)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1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的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换新的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2 、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代表 10 %或 以上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中国证监会不指定、 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机构 进行 公告 时,代 表 10% 以上 基 金份额 并且出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 并与新任基金托 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131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投资 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件 ( 一)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注册登记协议 4、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 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二) 备查文件 存放 地点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住所; 投资 者如需 了 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