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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强(501072)

红利增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 金 标普中国 A 股低 波 红利指 数 增
强 证 券投资 基 金( L OF ) 
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国金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四月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国 金标 普 中国 A 股 低波红 利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招 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1、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9 年2 月2 日证监许可【2019】189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 国 金标普 中国A 股低波红利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 基金 为股票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 数投资 风险、 上市 交易 风险、 折/溢 价风 险以 及股指 期货等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风险 等。 其 中,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由于 该类债 券采取 非公 开发 行和交 易, 不公开 各类材 料( 包括 招募说 明书、 审计 报告 等) , 信息披 露不 充分 ,外部 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评级, 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 本基金的一 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与债 券, 基金投 资人 有可能 获得 较高的 收益 ,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I 6、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8、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8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 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资料 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 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国 金 标 普 中 国 A 股 低 波 红 利 指 数 增 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金标 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金标 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LOF )份额 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的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外认 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登记结算系 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 内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 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买卖基金等业务 而引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的上海证券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8、标的指数:指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 指数 4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之间 进 行指定 关系变更的行为 56、 跨系统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2011 年11 月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3.6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19.5%、 19.5% 和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 董事长, 硕 士 EMBA 。 历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金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研究中 心总经 理、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财务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国金证券上海投资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监事、 监事会主席,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金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 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三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伯 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宝 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宝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信 用宝征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百合佳缘 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微金所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宝合金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拟任督察长, 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北京千石创富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克东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注 册会计 师。 历任煤 炭工 业部技 术发 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 任信永 中和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总 经理、 合伙 人,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 北 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 张勇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副处长, 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算部总 经理,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沣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历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资深记者, 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 现 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 股东代表 监事。 张宝全先生, 监事, 硕士, 会计师。 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员, 苏州 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 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聂武鹏 先生 ,职工 代表 监事, 硕士 。历任 天虹 商场股 份有 限公司 培训 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及 培 训 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理, 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容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风 险分析 师兼 董事 会秘书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助 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北 京千石创富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 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监察稽核部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 法律顾问,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索峰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 庆星河 期货 经纪 公司业 务部投 资顾 问, 上海申 银万国 证券 投资 咨询人 员,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韩东霞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历 任《中 外产 品报》 河北 记者站 财经 记者, 河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财经记者, 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富兰克林坦伯顿基金集 团坦伯顿国际股份 (美国) 北京代表处副代表,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机构及海外销售部总经理、 市场副总监、 市场总监, 北京天星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管合伙人, 平安银行电子信息与智能制造金融事业部投 行业务部 (北京) 副总监, 北京浩蓝雷音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4、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 博士 。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产业分析师 ,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行业分析师、 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指数投资 部副总经理 、 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 现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 三 部总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 兼任国金沪深 30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 、国金上证 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国金鑫 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索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联席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于涛先生, 交易总监兼基金 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 量化投资事业二部总经理杨雨龙先生, 主动权益投资 总监兼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潘九岩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尹海峰先生, 量化投资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 事业三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4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 合 规风控 部, 合规风 控 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5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 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 控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 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负 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6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6 层 成立日期:1993 年 8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法定代表人:霍达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 秦湘 联系人:罗惠 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 招商证券 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 在北京、 上海、 广州 、 深圳等城 市拥有 222 家批准设立 的证券营业部和 11 家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 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 致远资 本投资 有限 公司 、招商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招 商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 商基金管理公司、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 商证券 致力于 “全 面提 升核心 竞争力 ,打 造中 国最佳 投资银 行” 。 招 商证券 将以 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8 务一流、 能力突出、 品 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 成为客户信赖、 社 会尊重、 股 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 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高级管理人员均 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 金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提供托 管服 务。 托管部 拥有独 立的 安全 监控设 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 正式批复, 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 管业务的券商,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 绩突出。截至 2018 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31 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 招商证券 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 招商证券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9 偏好、 容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 拥有 招商证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 新业务项目的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 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 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 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偏好、 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 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0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 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 、工行卡、天天盈、通联 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移动客户 端 移动客户端(APP )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 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梁令安、郑媛 电话:021-20655660 、021-20655746 传真号码:021-20655704 客服电话:4008211357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张晖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本 基金依 据《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9】18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9 年 4 月 8 日到 2019 年 5 月 8 日, 本基金同时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进行发售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 办理规则为准)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 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 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 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5 账户下。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场外份额 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场内通过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尚未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的其他机构, 可在 基金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 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 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6 1、本 基金 场外认 购、 场内认 购均 采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 投资者 认购 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 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 但已 受理 的 认购 申请 不得撤 销 。 4、对 在基 金管理 人认 购最终 确认 中被全 部确 认失败 的场 外认购 申请 ,场外 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 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限额 1、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对 单一 投资者 在认 购期间 累计 认购金 额不设上限。 2、认 购最 低限额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网点办理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 投资者通过场内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且认购金额必须 为 1 元的整数倍。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7 元/ 份。 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1、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 认购费) 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 M <50 万元 1.0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M ≥1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场内认购费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认购费率执行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 折算份额的计算 :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净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 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净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 份额 场外认 购费 用、净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8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 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入基金资产。 3)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00%/ (1+1.00% )=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50.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00 元,认购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99,059.90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 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净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 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净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 份额 场内认 购费 用、净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9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剩余金额 返还投资者; 场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 去归基金资产。 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00%/ (1+1.00% )=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99,009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50.00=99,059 份 返还金额=0.9×1.00=0.9 元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00 元,认购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99,059 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0 七 、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1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在 符合 基金上 市交易 条件 下, 申请本 基金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1、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 上市前 ,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2 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除此之外, 基 金费率, 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终止 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制定并公告。 七、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 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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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时间还需遵守登记机构及上海市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场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 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场 内申 购与赎 回业 务遵循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 此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5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或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规和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交易 系统 和其他 场外 销售机 构网 点办理 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100 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 购金额限制。直销 中心 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100 元。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6 2、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且申购申请的金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3、 对于场内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或者其整数倍, 对于场 外赎回,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剩余部分进行强制赎回。 4、本 基金 目前对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未来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 于场 内申购 、赎 回及持 有场 内份额 的数 量限制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 申 购费 率 场外申购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M≥1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 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7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 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场外赎回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 Y≥365 日 0 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 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赎回 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况下, 在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5、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6、办 理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 应遵 守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8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 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 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5,000.00×1.20%/(1+1.20%)=59.29 元 申购份额=(5,000.00-59.29)/1.1280=4,380.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5,000.00×1.20%/(1+1.20%)=59.29 元 申购份额=(5,000.00-59.29)/1.1280=4,380.06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4,380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60×1.1280=0.68 元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380 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 0.68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9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0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0×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0×0.50% =57.4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0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0 6、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 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9、申 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 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 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 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1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指 数编 制单位 或指 数发布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使指数 数据 无法正 常计 算、计 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2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存 在 出现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具 体 措施 为: 如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确 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 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具体方式由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进行选择, 未作明 确选择则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5)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3 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自行 确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暂停 公告的 次数, 并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4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或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登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外赎 回, 也可以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的进行转托管, 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的 标准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取 转托管 费。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5 (4) 本基 金上市 前、 权益分 派期 间、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相应 停牌 日期、 基金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 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6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 增强型投资为辅, 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 超越标的指数。 本 基金 力争使日均跟踪偏 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 踪 误差不超过 8%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 其他股票 (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交换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可 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情 况在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 配置, 在控制 基金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通过对基本 面的深入研究及分析谋求在偏离风险和 超额 收益间的最佳配置。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7 2、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 通过研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 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构成和大致占比, 并通过控制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对标 的指数权重的偏离,控制跟踪误差,从而达成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2)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精选个股增强并优化指数 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本基金将基于标的指数的编制及调整方法, 参考标的指数行业构成和成份股 的权重占比, 同时结合成份股 之间的相对价值、 个股短期机会以及流动性等指标 分析, 对组合进行动态优化, 以达到指数增强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将分析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基本面状况和竞争优势, 对其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增长能力进行分析 预判,以此作为调整权重优化组合的参考。 1)成 份股 权重优 化增 强策略 。本 基金在 严格 控制跟 踪误 差、跟 踪偏 离度的 前提下, 进行宏微观经 济研究 , 深入分析成份 股的估值水平、 公司业 绩增长情况 、 资产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及股票市场交易情况等, 在考虑交易成本、 流动性、 投 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研判后, 将适度超配价值被低估的正 超额收 益预期 的成 份股 以及低 配或剔 除价 值被 高估的 负超额 收益 预期 的成份 股。 2)非 成份 股优选 增强 策略。 本基 金将依 托公 司投研 团队 的研究 成果 ,综合 投资技术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自下而上精选部分成份股以外的股 票作为增强股票库, 力争在最佳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 基本面优良且 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适度的优化配置,以获取超 额收益。 本基金也可通过参与新股认购等方式提高收益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 和结构 分布 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 利差 策略等 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的债 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8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方面, 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 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 资。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数量分析模型, 测算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 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透明度低, 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 营风险 、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依据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 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以期 获得长 期稳定 的收 益。 坚持价 值投资 理念 ,综 合考虑 信用等 级、 债券 期限结 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并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合理利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衍生工具, 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 本基金主要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 一方面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 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 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 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 组合投资策略。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9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 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及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应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在参与国 债期货、 股指期货交易 时,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 例限制 :


1)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2)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1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 6)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5%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1)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4)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2)、 (12 ) 、 (15)、 (16) 情形之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2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3 (六)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为标普中国 A 股低波 红利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中国 A 股 低 波 红 利 指 数 收 益 率*95%+ 人 民 币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税 后)*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 标普中国 A 股低波 红利指 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 由标普道 琼斯指数 编制,是反映 内地低波动高红利上市公司 整体状况的代表性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 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 指数更 名等 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 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指数 增强 型基金 ,属 于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未来条件 许可情况下的基金转换模式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 则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 运作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 。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鉴于目 前尚 不存在 活跃 市场而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成 本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价 值, 基金管 理人将 持续 评估 上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6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 指期 货合约 按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 债期 货合约 按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8、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10、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7 1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9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0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公 司 等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 如果选择红利 再投资形式, 则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具体以届 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遵 循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由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 对于场内份额, 现 金分红 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3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4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包括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和 标的 指数数据使用费。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任一年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许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年 度费用下限, 则基金于该年度最后一日补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规 定的 费用 收取 下 限,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收 取下 限为 每 年 30,000 美元。 (2)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计提,每年 3,000 美元。计算方法如下: H=3,00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以人民币计提, 按年度支付。 若由于汇率影响当年 计提的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高于或低于 3,000 美元, 则基金与该年度最后一日调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5 整计提的数据使用费至 3,000 美元。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于次年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 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8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9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0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1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7)本基金基金份额停牌或终止上市 。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2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本基金 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3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5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 性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 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银 行间发 行的债 券流 动性 要优于 交易 所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 流动性较好,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 九 章相关约定。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6 ⑤暂停基金估值 ; ⑥摆动定价;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 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 于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股 或变 更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2)由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致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 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由 于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 性差等 原因 使本基 金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组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7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 于基 金应对 日常 赎回保 留的 少量现 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 费等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6)在 本基 金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 7)其 他因 素产生 的 偏离 。如 因受 到最低 买入 股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个别股 票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指 数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能 不完全 相同 ;因 缺乏卖 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 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 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 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 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主动增强投资 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为了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可以在被 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 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 重、 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 这种基于对 基本面研究及投资分析技术等方法 作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 最终结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投资收益 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 ,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6)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各种原因导致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 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流动性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8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受托 财产损 失。此 外, 受市 场规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以及 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 异的波动造成的风险, 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 的价格 建立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致 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合约品种 差异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 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 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 2)价 格变 动的幅 度不 同。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在 相同 因素作 用下 变动幅 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 (5)标的物风险 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 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6)衍生品模型 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 由于模型设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9 计、 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 按模型结果调整期货合约或 者持仓比例也 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7)合约展期 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 当基金所持有的合 约临近交割期限, 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 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 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8)强制平仓或止损 风险 使用衍生品投资工具, 有可能面临投资期内, 价格反向波动过大导致的强制 平仓或止损, 比如结构化产品挂钩标的价格下跌超过一定程度触发止损条款, 或 期货保证金头寸不足导致强制平仓, 在此情况下, 委托资产将被迫产生损失, 且 日后标 的资产 价格 回归 也可能 无法挽 回 全 部已 实现损 失,对 基金 收益 影响较 大。 (9)国债期货 交割风险 交割风险是指在期货合约到期前不能及时完成对冲操作时, 需要以足够的资 金或者实物货源进行交割所产生的风险。 (10)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现金流 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利率波动可 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 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 现金流预测风险 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 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 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0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1 十 八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 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3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2011 年11 月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4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5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7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8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9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需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0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和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 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3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4 3、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 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5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6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 金场外 份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登 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7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 则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具体以 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8 H =E×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用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的标的 指数 使用 相关费 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 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 用。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或其 他公 告中披 露本基 金最 新适 用的方 法。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的协议 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9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 其他股票 (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交换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可 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及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应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


4、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8、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0、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基金在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1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2) 基金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 (6)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5%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1、本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12、 15、 16 情形之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3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4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11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 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融资融 劵;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6 管;股票期权做市。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 其他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交换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其 中投资 于标 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可 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80% ;投 资 于标 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及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7 后, 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8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在参与国 债期货、 股指期货交易 时,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 例限制 :


1)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2)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6)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5%;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 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 金 管理人 应定制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控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0)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9 (21)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4)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 (2) 、 (12) 、 (15 ) 、 (16) 情形之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0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结算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1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并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 料真 实、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2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人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邮件、 传真等)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3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 传真等)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4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 决。基 金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划 入本基 金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开 立的基金募集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的名义 在 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 设托 管资金 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6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7 不得转移。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8 (5)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鉴于目 前尚 不存在 活跃 市场而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成 本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价 值, 基金管 理人将 持续 评估 上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 指期 货合约 按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 债期 货合约 按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9 7、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8、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10、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0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除基金托管人亦存在过错的情形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1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2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3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管 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4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 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 务定制项目。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 值、 电子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 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 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等服 务 ,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还可 通过该热线获得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索取对账单 等专项服务 。场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了解 账户交易信息。 投资人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6 (五)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fund.com),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有基金交 易、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 合同等的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 也可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人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八)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 法理解 的内 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gfund.com ) 查阅 和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国金标 普 A 股低 波红利 指 数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 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3、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 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