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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强(501072)

红利增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 低 波 红 利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1 目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4 5. 基金财 产保 管................................................................................................................. 15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8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1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5 9. 基金收 益分 配................................................................................................................. 30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32 1 1. 基金费 用 ........................................................................................................................ 34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6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 的 保存 ............................................................................................. 37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8 15. 禁止行 为 ........................................................................................................................ 41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2 17. 违约责 任 ........................................................................................................................ 44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45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6 20. 其他事 项 ........................................................................................................................ 47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8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 鉴于国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格 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 国金 标普 中国 A 股 低波 红利 指数 增强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鉴于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国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拟担 任 国 金标 普中国 A 股低波 红利 指数 增强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的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国金 标普 中国 A 股低 波 红利指数 增强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国金 标普 中国 A 股 低波红 利指数 增强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国 金标 普 中国 A 股 低波 红利 指数 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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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3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府前街 三号 楼 3-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87 号 国际 财经 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 码:100089


法定代 表人 : 尹 庆军


成立日 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6 亿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46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成立时 间: 1993 年 8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荐 ;证券 自营 ;融资 融劵; 证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为期 货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务 ; 代销金 融产 品业 务;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股票 期权 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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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5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与 格式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 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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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6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及 其备 选成分 股 、 其他股 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 交换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其中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及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可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资及 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交易 ,可能存在 杠 杆投资 风险 和对 手方 交易 风险等 融资 及转 融通 业务 特有的 风险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市 值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及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应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完全 按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7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限 制; (5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8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7 ) 本基 金在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时, 需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5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80%-95% ; 6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5% ; (18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 理人 应定制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风 控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 种 风险 ; (19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基 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 持 有的 融资 买入股 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1 ) 本基 金 参与 转融 通证 券 出借 交 易,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 参与 转融 通证券 出 借交 易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9 余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 平均 计算 ; (22 )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23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但完 全按 照 标的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限 制; (2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 、 (12 ) 、 (15 ) 、( 16 ) 情形 之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0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和结 算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1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 内 ,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2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 息披 露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 包括 但不限 于电 子邮 件 、 传真 等 )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3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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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14 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 包括但 不限于 电子 邮件 、 传真等 )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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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15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划 入本 基金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 账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开立 并管 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6 1 、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 资 格的 商 业 银行 开设 托 管 资 金专 门 账 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和使用 。 2 、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 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7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所 、 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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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18 6.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 或 签章 样本 ,授权 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应 的权 限。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 权文件 即生 效 。 如果 授权文 件中 载明具 体生效 时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相关 登记结算公 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结算通知视为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 的指令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及 其他 资金 划拨 指 令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间 、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或 签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严 格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得 延误 。 对 于被 授权人 依约 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 销或 更 改对 交易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权 , 并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确 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 令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担责 任, 授权 已更 改但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19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对于 要求 当天到 账 的指令 , 必 须在 当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金 托管 人 尽力执 行,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则 指令 需要 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 发送 , 并 相关 付款条 件已 经具备 。 基金 托管人 将视 付款条 件具 备时 为指 令送 达时间 。 对新 股 申购网 下发 行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网下 申购 缴款 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将指 令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指令 发送 时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 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 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查明 原因 , 在 原指 令上加 盖作 废字样 的印 章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需撤 销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原指 令上 加盖 作废 字样的 印章 确认 此交易 指令 无 效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0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 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收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通过 录音 电话 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确 认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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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21 7.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期 货买 卖的 证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内部 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 经营 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 本基金证 券买卖 证券 经营 机构 , 并 承担相 应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和被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协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法 定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 关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交易 的期 货经 纪机 构, 并与其 签订 期货经 纪合同 ,其他 事宜 根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 券经 纪 机构 选择 的规 则执 行。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2 个 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 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基 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2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 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午 10 : 00 前补 足透 支款 项, 确保 资金清 算。 如果 未遵 循上 述规定 备足 资金 头寸 ,影 响基金 资产 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 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或资金 交收账户( 除登记 公司收保 或冻结资金外) 上 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并视账 户余 额充 足时 为指 令送达 时间。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的指 令 不得拖 延或 拒 绝执行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实 行场 内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 程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 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 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计 账簿 记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2 )资 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 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3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基 金 管理 人 建立 的加 密系统 发送 有关 数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关于 备 付金 账户 的设 立 为满足 申购 、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立 备付 金 账 户。 7.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 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 管 人下 达指 令。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与 “基金清 算账 户”间 的资 金结算遵 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收 ” 的原则 ,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收 日 15:00 时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 到账后 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 收日 及时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 基金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4 托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便 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 付; 因 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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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25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估 值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估 值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 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权 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3 )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含 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4 )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5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鉴 于目 前尚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而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基 金管 理人将 持续 评估 上述做 法的 适当 性, 并在 情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2 、 处于 未上 市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6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估 值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 表估 值日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认估 值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活 跃市 场或 市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3 、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 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 国债 期货 合约 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7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估 值。 如使 用的 估值技 术难 以确定 和 计量其 公 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值 。 8 、 同业 存单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选定 的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11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7 12 、当 发生 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13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按 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 的第 (11 )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投 资者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当 发生 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8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除 基金 托管 人亦存 在过 错的情 形外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3. 由于 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 等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 期 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 4.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29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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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30 9.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 记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如果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 则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上海 证券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只能选 择现 金分红 的方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程 序 等 有 关事 项 遵 循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相 关规定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按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的 规定 在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构 承担 。 对于场 内份 额 , 现 金分 红的 计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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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32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告 、 澄 清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复 核的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在公 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3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书面 确认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中 规 定需 要披 露的 事项时 , 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公 布。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四)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于每 个上 半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 每个 会计 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及 年度报 告中 分别 出具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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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34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基金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 约定 计提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标的 指数 使用相 关费 用的 费率 、具 体计算 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 招募说 明书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的计 算方 法 、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等 发 生调整 ,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标 的指数 使用 相关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或 其他 公告 中披露 本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 四)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用 、证券/期货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产划 拨支付 的银行 费 用、银 行 账户维 护费、 《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和仲裁 费 、 诉讼费 、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费用 等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5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此项 调整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七)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可拒 绝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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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36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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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37 13.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发生变更 ,未变 更的一 方 有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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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38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 (2)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交接: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 (6)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7)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后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8)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39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 (2)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交接: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 基 金资 产总 值 ; (6) 审计: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7) 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后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 名: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 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2 日内 在 指定 媒 介 上 联合公 告。 (四 )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原 基金 管理人 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在 继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权 按照 本基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0 金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五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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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41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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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42 16.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 金 财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43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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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44 17.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但是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由于 按照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 行使 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四) 在发 生一 方或 双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要 的措 施 ,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非违 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 五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 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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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45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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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46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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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47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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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协议 48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