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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A(007208)

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5】日证监许可 【2019】【48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投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 跟踪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录 第一部分 前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9






















































































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中债-1- 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






















































































6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7 24、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8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 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39、标的指数:指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9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






















































































11 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 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商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 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 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 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 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现任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神户营业第一部 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会社 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






















































































12 副总裁,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银座法人 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 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 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 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 理、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 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 人。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 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 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 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 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 年证券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






















































































13 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 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 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深圳赛格财务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 记,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 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 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






















































































14 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 部员工。现任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 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 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5 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 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未来新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 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






















































































16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余红女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 际部副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员工、 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7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19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0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 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1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 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 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 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






















































































22 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 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






















































































23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 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 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 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4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3号 联系人: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电话:0551-62690981 传真:0551-65970453 徽商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4日, 2005年11月30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安徽合肥。并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合并了安徽省内 的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5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六安、淮南、铜 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达等7家城市信用社。2013年 11月12日,徽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H股股票代号3698。 徽商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在中国吸收公司和零售客户存款,利用吸引的 存款发放贷款,以及从事资金业务,包括货币市场业务,投资和交易业务及代 客交易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徽商银行总股本人民币110.50亿。徽商 银行设有17家分行及327个对外营业机构,593家自助服务区。徽商银行共有 三家附属公司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和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并参股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 行坚持扎根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得益于对安徽市场长期的深耕细作,拥 有广泛的中小企业客户基础和与区域经济有机契合的业务网络,已经成为安徽






















































































26 乃至中国享有盛名的金融服务商。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吴学民先生,徽商银行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报社理论部副主任;中 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 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1 月3 日,徽商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徽商银行本着“安全、协同、高效、 增值、灵活”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徽商银行托管产品突破1000 只,包含银行理 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等其他托管 资产,总托管规模逾3000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 徽商银行通过制定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全员全流程”风险 管理体系,规范徽商银行托管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工作,实现对托管业务及时、 全面、统一、有效的监控,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徽商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资金清算、托管项目、会计核算的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是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监管要求和 徽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下,徽商银行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 部控制体系: 第一级为基于自我评估和管理的托管业务经营和管理部门,即基金托管部 各业务处理团队和各业务经营单位;第二级为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 责的团队;第三级为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共同构筑了徽商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风险控制体系。 (二)完善制度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徽商银行除制定《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徽商银行资产托






















































































27 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基本性制度,对结算业务原则性要求进行了相关 规定外,如针对结算业务中的资金清算,制定了《徽商银行资产托管资金清算 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徽商银行PROP(上海)资金结算系统终端操作流程》 、《徽商银行ITS(深圳)资金结算系统终端操作流程》,明确资金清算流程。 此外,通过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督团队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操 作,对各项业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出内部控制建议并确保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防范各项风险。 (三)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 徽商银行不断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业务开办前,为每 只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实现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登记等方面完全独立,实现专户、专人管 理,并同时保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任何 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也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开展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等一系列措施。 业务开办过程中进行资金清算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 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并保证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按日通过计算机系统、电话银行、上海PROP 和深圳ITS 远程 操作平台系统等方式对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基 金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资产数量和余额进行核对,同时不断加强资金头寸管理, 防范资金头寸不足风险;此外,加强对基金印章、基金财务专用章、基金业务 章等印章以及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凭证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和使用, 实现双人双责,严格按照印章和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防范操作风险。 (四)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全方位的风险防控 一是建立授权工作机制,严格权限操作。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徽商银行建 立了严格的授权工作机制,对结算业务各环节涉及的具体操作事项均进行了明 确的授权操作规定,明确授权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二是建立经办、复核双人工作岗责体系,形成风险实时监控。徽商银行通 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 并针对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关键岗位,分别设置了清算经办岗、清算复核岗、






















































































28 核算经办岗和核算复核岗,双人双责的经办、复核岗责体系及授权工作机制能 够确保对业务开展中的各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有效降低业务差错发生 率,防控操作风险。 三是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岗,对清算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监督,监控资金 清算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监督检查人员实时监控清算人员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拨 指令、银行间成交通知单上的印章和签名是否与管理人预留印鉴相符进行验证, 清算人员是否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拨指令、银行间成交通知单进行电话确认;清 算人员进行资金划拨时是否有有权人签字,清算员是否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和管 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等一系列内容,实现结算业务的实时监控。 (五)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 损失,徽商银行拟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建立徽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以确保在风险发生后 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六)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徽 商银行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和职责 及危机处理程序,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 好事前风险的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徽商银行根 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 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应 急处置重大事项。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决定突发事件 通报、对外报告和公告;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处置实施等。工作小组 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对业务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以 及具体负责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 作细则,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 金清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






















































































29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PROP平台和深圳分公司IST 平台系统危机 情况的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 危机情况的处理。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 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号院 1号楼 2单元 15层 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31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9】485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 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33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元,前收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4% 100万元≤M<200万元 0.25%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 ≥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34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 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元,A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2)/1.00=9962.1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62.16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元,无认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






















































































35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3)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 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36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7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0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因申请未得 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1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 基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 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42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 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前收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 100万元≤M<200万元 0.3% 200万元≤M<500万元


0.15% M ≥500万元 1000元/笔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其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N为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1% N≥30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3 6、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 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 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 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 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5%) =9950.25元






















































































44 申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 9950.25/1.2000= 8291.88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 8291.88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80元,无申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80=98231.8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80元,则可得到 98231.83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5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 1.2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 × 0.1%=12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2=11988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15天,假设赎 回T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88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45 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46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7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48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49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追求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 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的历史数据和 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 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51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债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债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 他非成份债券进行替代。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 债券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 即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 价值策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 仓操作;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52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53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指数 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成分指数族,该指数筛选出 久期为1-3年、 与国债利差较大的20家中央企业(中央企业以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央企名录为准)及控股子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作 为 样本券,按照发行人等权重计算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收益率×95%+ 同期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56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8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59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60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62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水平根据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分档设置。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 = 本基金当季存续的每日资产净值之和/当季本基金存 续的自然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对应的各档次费率水平如下:






















































































65 授权产品资产季度平均净值 季度费率 年度费率 10亿人民币以下(不包括10亿人民币整) 1 bp 4bp 10亿-20亿人民币之间(包括 10亿人民币整,不 包括20亿人民币整) 0.75 bp 3 bp 超过20亿人民币(包括20亿人民币整) 0.625 bp 2.5bp 其中:1bp=基本点数=1/10,000=0.01% 每季度按照当季的基金资产平均净值选取适用的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10 亿元以下(不包括10 亿元),指数许可使 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4%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4%÷当年天数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10 亿元至20 亿元(包括10 亿元,不包括2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3%÷当年天数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20 亿元以上(包括20 亿元),指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5%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提,每季度支付一 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






















































































66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人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1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72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73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7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75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流 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 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占比等,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 例限制。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76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 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 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 之间可能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 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 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偏离;






















































































77 (2)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 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 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81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2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84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根据需要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85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6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7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88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89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90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1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92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93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4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95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96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设立日期:2006年 5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229516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年 4月 4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98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99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有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100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并不完全一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101 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102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03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104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 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105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件或原件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年。






















































































106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原件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07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 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8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 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0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 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 全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 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 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 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 务咨询或交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 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 金净值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






















































































110 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 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 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 话或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 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 以公告。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1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二、《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