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红利增强(501072)

红利增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2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9】189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2、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折/溢价风险以及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和 交易,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信息披露不充分,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 债券进行评级,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代码:501072


场内基金简称:红利增强


场外基金简称:国金红利增强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增强型投资为辅,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标 的指数。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


6、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其他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 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自 2019 年 4 月 8 日到 2019 年 5 月 8 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 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 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 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中心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且认购金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2)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3)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可享有费率优惠。参与优惠的标准、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公示 信息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b)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入基金资产。


c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00%/ (1+1.00%)=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 +50.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00 元,认购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99,059.90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b)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投资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c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00%/ (1+1.00%)=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99,009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 +50.00=99,059 份


返还金额=0.9×1.00=0.9 元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00 元,认购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99,059 份基金份额。


三、场外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通过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上海开放式基金帐户 的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需注意以下事项:


(1)已有上海 A 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办理帐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 A 股帐户或基金账户 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 A 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开户,中登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 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 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 金。


(二) 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 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人通过上交所申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 账户。


2、对于通过中登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 人通过上交所申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8 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国金红利增强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单笔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


(2)个人普通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原件。


3)填妥的《个人开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5)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注:上述 2 )项中“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 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 如使用非预留账户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现金缴纳认购款。


2)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3)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基金简称:国金红利增 强(基金代码:501072)),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4)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普通投资者)》。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 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 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 17 :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 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5)个人专业投资者办理直销业务所需资料详询直销中心。


(二)国金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含网上直销系统和移动客户端)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本公司移动客户端名称:及第理财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24 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认购限额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国金红利增强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电子直销相关说明。


3、通过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支付渠道有:工行卡、建行卡、通联支付;


支持本公司移动客户端的支付渠道有:通联支付。


(2)登录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本公司移动客户端名称:及第理财


(3)选择证件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签订《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和《投资人权益须知》。


(7)开户成功。


4、通过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移动客户端:及第理财)登录电子 直销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电 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 确认,对于本基金的申请,一经受理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电子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或 移动客户端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 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四、场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通过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上海开放式基金帐户 的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需注意以下事项:


(1)已有上海 A 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办理帐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 A 股帐户或基金账户注 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 A 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开户,中登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 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 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 金。


(二) 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 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人通过上交所申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 户。


2、对于通过中登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 人通过上交所申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8 日,9 :30 ~17 :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 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 10 ,0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 100.00 元,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普通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机构印鉴卡。


6)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7)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8)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9)填妥的《机构开户业务申请表》。


10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11 )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12 )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4 )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公司)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注:上述 8 )项中“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 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 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 如使用非预留账户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 现金缴纳认购款。


2)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3)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国金红利增强(501072 ), 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4)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普通投资者)》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 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 指定账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4)机构专业投资者办理直销业务所需资料详询直销中心。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场内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交易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 称: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8 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 :30 -11: 30 和 13:00 -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 购委托,可多次申报,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3)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且认购金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2011 年 11 月 2 日


客服电话:4000-2000-18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传真:010-88005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6 层


成立日期:1993 年 8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6.99 亿元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 秦湘


联系人:罗惠


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电子直销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支持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支付渠道有:建行卡、工行卡、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 )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梁令安、郑媛


电话:021-20655660、021-20655746


传真号码:021-20655704


客服电话:4008211357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91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


联系人:张晖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