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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A(005465)

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7]1047 号文准予注册的批复、2018 年 11 月 26 日机构部函 [2018]2729 号文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本基金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直销中 心、网上交易系统等)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变相超过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htamc.htsc.com.cn )。


10 、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 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1 、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2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95597)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巨额 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 纯债部分除外)等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代码和简称


A 类基金代码:005465


A 类基金简称: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 A


C 类基金代码:005466


C 类基金简称:华泰紫金智惠定开债券 C


(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


( 七)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另行公告。


( 十)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具体营业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 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 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一)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 二) 基金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本基金认购费率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择其可获得 99,45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举例: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50 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 部分)。


( 四)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五)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六) 认购限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三、投资人开户


投资者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11:30 、13:00—17:00 。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 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 节假日),每一发售日 17:00 以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办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 17:00 前。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4)《一般风险揭示书》、《传真交易协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 》、《个人税收居民 身份声明文件》;


(5)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 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4、到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 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 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指南 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汇款交易”方式通 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人 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网上直销: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司网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缴款。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 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 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 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 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 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代销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11:30 、13:00—17:00 。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 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需公章确认);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或指定银 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字;


(7)《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一般风险揭示书 》、《机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控 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 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 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性警示及投资者确认 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 汇款交易”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 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 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代销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客服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


2、代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四)登记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 )28972112


传真:(021 )28972120


联系人:朱鸣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电话:(010 )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联系人:钱茹雯


九、发售费用本次基金发售过程中发生的与基金销售有关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