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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006265)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 红土创新 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9 年第1 期 基 金管 理人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 :2019 年3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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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8 】95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做 出独 立、 谨慎 决策 ,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13 日,其中投资组 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对本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期)进行了复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7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5 第十部分 基 金业 绩---------------------------------------------------------------------------------- 55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 财产 ---------------------------------------------------------------------------- 56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7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62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4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6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7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3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77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9 第二 十部 分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 80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81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83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84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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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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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 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 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 新科技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 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投 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红 土创 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红 土创 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份 额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 《运 作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承 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 发起 资金 : 指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资 金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者基 金经 理 (指 基金 管 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 理, 同时 也可 以包 括基 金经 理之 外的 投研 人员 , 下同 ) 等人 员 参与 认购 的资 金。 发起 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指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55、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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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 ~33011866 传真:0755 ~33011855 联系人: 黄石结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 16 个部 门, 分别 为综 合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 部, 投资 部, 专户 投资 部, 新三 板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 研究 部, 交易 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渠道 销售 部, 市场 营销 部, 产品 开发 部, 财富 管理 部, 企划 财务 部。 此外 ,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 8 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邵钢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开发部科员,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香港深业投资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办公室主任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常任委员,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董事 , 硕士 学位 。 曾为 全国 人大 财经 委 《破 产法 》 起草 小组 正式 成员 ; 历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 中化总公 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 研究发 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 研究发 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 投资 部总 监;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乔旭 东先 生, 董事,博士 学位 。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讲师 、 副教 授; 深圳 市创 新投 资集 团 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 研究中心总经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 伟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学历 , 清华 大学 教授 , 历任 美国 宾夕 法尼 亚州 立大 学商 学 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 副院长。 现任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 东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学 学历 , 律师 , 历任 丹东 纺织 专科 学校 教师 , 丹东 市涉 外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广东 经天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广东 博合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国浩 律师 (深 圳) 事务 所合 伙人 。 曾任 中国 证监 会发 审委 专职 委员 。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 生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学 学历 , 高级 会计 师 , 历任 立信 羊城 会计 师事 务 所有限公司 审计 员、 副主 任会 计师 ,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合伙 人。 现任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外华, 执行 监事 , 博士 学历 。 历任 深圳 市世 纪星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律 顾问 、 广东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平安 保险 公司 法律 顾问 、 深圳 市创 新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纪 委副 书记 兼投 决会 委 员、风控委委员;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 刘晓东,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职工监事。 公司 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峰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 尘先 生, 督察 长, 本科 学士 , 曾任 新疆 奎屯 市外 贸公 司总 经理 、 书记 , 兵团 外经 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 委处 长, 新疆 新天 集团 公司 纪委 书记 、 监事 会主 席, 新疆 大明 矿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然 先生 : 北京 大学 硕士 , 3 年科技实业经历, 曾在英特尔, 甲骨文等高科技公司任职; 4 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历, 历任广发证券(香港)海外市场分析师, 红土创新基 金 TMT 行业 ( 包括 电子 , 通信 和传 媒等) 高级 研究 员; 现任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高峰先生:公司总经理; 盖俊龙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 :公司基金经理 朱然先生: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 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 建立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 体系 , 制定 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 财产 、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 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了 法人 治理 结构 , 确定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 和督 察长 的职 责权 限; 明确 董事 会的 组成 结构 和决 策 程序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在公 司治 理中 的作 用; 专门 设计 了防 范与 股东 方利 益输 送的 机制 和 实施 细则 , 严禁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人利 益和 公 司的 合法 权益 。 公司 依照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设 置运 作高 效又 互相 制衡 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各部 门授 权分 工明 确,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了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 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 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 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 层面 : 由董 事会 及下 设专 门委 员会 构成 , 专事 负责 公司 经营 管理 、 受托 投资 等重 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 层面 : 由经 理层 及下 设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和 公司 各 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 层面 : 由督 察长 和稽 核监 察部 门等 组成 , 承担 监督 和管 理职 责, 确保 公司 经营 管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 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 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运营管理业务控制、 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 特 点, 严格 制定 各项 制度 、 规章 、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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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 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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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8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 一 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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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9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 演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 最初 的 按照 预订 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机演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0 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1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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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2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 夏芳 联系电话:0755-33011983 传真电话:0755-33011877 客服电话:400-060-3333 电子邮箱:service@htcxfund.com


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8327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 电话:4008-888-888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3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怀春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991-5801913 网址:www.swhysc.com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83252185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zxzqsd.com.cn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 越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粤海 街道 科技 园中 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5 层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联系电话:021-20691926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021-61101846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 务区 )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联系电话:010-5901382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6 (1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联系电话: 010-8593281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SOHO 25 层 2507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联系电话:15249236571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皓 联系电话: 021-8035823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7 网址:www.noah-fund.com (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梁文燕 联系电话:020-89629025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8 (2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2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 http ://jr.jd.com (2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2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人:廖嘉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0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5 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宋静 联系电话:010-65309516-812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3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沈达 联系电话:021-60818423 客服电话:95193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5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 12 层B 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联系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kstreasure.com (36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3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 202 室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联系电话:0411-3902 7817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9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C 座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人:刘方欣 客服电话:400-096-3866 网址:http://www.jp-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联系人:焦小川 电话:0755 ~33011866 传真:0755 ~330118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 135 号海珠中大科技综合楼 601 室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 ~84115022 传真:020 ~84113152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3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 会计师:陈熹、曹阳 联系人: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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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4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6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8 】951 号文核准 募集 。 本基金的类别为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 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36,290,133.08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 10,163.55 份, 共募 集 36,300,296.63 份基 金份 额, 募集 户数为 33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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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5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9 月 14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 ,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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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6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7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证 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8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购 买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详 情请 见当 地销 售机 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若某 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 率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 ≤M 每笔 1000 元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9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 =96970.64 份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7 天≤Y<6 个月 0.50% 6 个月 ≤Y 0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0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且持有 3 日再 赎回 10 万份 , 赎回 费率 为 1.50%,假 设赎回当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0 ×1.50% =1525.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0 -1525.50 =100174.50 元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 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1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情 形除 外) 。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6、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2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 将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其余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可确 认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确认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3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4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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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5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科技产业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严格管理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 的前提下,实现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 、衍 生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所界定的 新科技产业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 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 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 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二)股票投资策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6 1、新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新科技产业利用新技术, 空前地活跃了信息沟通和信息融合, 代表了未来电信、 媒体科 技( 互联 网) 、信 息技 术的 融合 趋 势,是我国信息化升级进程的主要受益产业。本基金根据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的行业分类方法, 将电子, 通信, 计算机和传媒等四个申万一级行业界 定为新科技产业。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新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的选股能力, 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 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个股投资策略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 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 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 资源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 场资 源、 专利 技术 等; 产品 优势 , 包括 是否 拥有 创新 和受 专利 保护 的具 有市 场竞 争力 的产 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2)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 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 、稳定性; (3)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 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1)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务 指标 : 毛利 率、 营业 利润 率、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 经营 活动 净收 益/利润 总额等; (3) 估值 指标 : 市盈 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 率 (PEG ) 、市 销率 (PS ) 和总 市 值。 (三)债券投资策略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7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 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具体策略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 这两方面的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 (1 )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策略 和 (2 ) 基于 信用 债信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 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 据可 转换 债券 的特 性选 择各 行业 不同 的转 债券 种。 本基 金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的债 券底 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 时, 密切 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等文 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本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8 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 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型, 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新科技产业主 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9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0 除上述第(2)、( 13)、( 19)、( 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收益 率*8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1 本基 金将 电子 , 通信 , 计算 机和 传媒 等四 个申 万一 级行 业界 定为 新科 技产 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涵盖了中证全指样本股中 100 只属于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 媒体中与新科技产业相关的行业的优质公司股票, 代表了沪深两市新科技产业相关股票的整 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 宽泛 , 适于 做基 金债 券 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 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2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289,208.00 52.01 其中:股票


8,289,208.00 52.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621,676.44 47.83 8 其他资产


25,455.29 0.16 9 合计





15,936,339.7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53,581.00 23.19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33,163.00 1.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805,170.00 17.8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8,112.00 1.9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89,182.00 8.18 S 综合 - - 合计 8,289,208.00 52.62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港股通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373 中文传媒 56,900 740,269.00 4.70 2 600271 航天信息 28,200 645,498.00 4.10 3 603660 苏州科达 35,800 596,786.00 3.79 4 002624 完美世界 21,300 593,205.00 3.77 5 300408 三环集团 33,600 568,512.00 3.61 6 300383 光环新网 44,700 566,349.00 3.59 7 600845 宝信软件 23,400 487,890.00 3.10 8 300207 欣 旺 达 54,500 468,155.00 2.97 9 603444 吉比特 3,000 444,000.00 2.82 10 002449 国星光电 41,200 427,656.00 2.7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管理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4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45.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91.30 5 应收申购款 3,018.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455.29


(2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5 第 十部 分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9 月 1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9.14( 基金 合同生效 日)-2018.12.31 -5.45% 0.85% -10.57% 16.61% 5.12% -15.76% 自基金合同生效 至今 (2018.12.31) -5.45% 0.85% -10.57% 1.61% 5.12% -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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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的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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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品 种外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9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0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1 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11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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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或 者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支 出的 会计 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 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 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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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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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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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7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8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0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1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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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3 第十 七 部 分 风 险揭 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将承受各种风险, 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定之前, 应慎重 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 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 基金 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 具体参见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和本招募 说明书 “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 、衍 生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4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 度较 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 历史 流动 性 状况 良好 , 正常 情况 下能 够及 时满 足基 金变 现需 求, 保 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 无法 变现 ,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按 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 过往 经验 统计 , 绝大 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充 裕,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 当遇 到极 端市 场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会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流 动性 评估 , 确认 是否 可以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 当发 现现 金类 资产 不足 以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 受、 确认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在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 部分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 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 部分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的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5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中的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 情形 下, 投资 人没 有可 供参 考的 基金 份 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 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 其主要包括: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 基金数据接收风险、 基 金估值风险等。 (六)本基金投资 ABS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 操作风险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6 (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 风险 。 同时 单只 债券 发行 规模 较小 , 且只 能通 过沪 深两 大交 易所 特定 渠道 进行 转让 交易 , 存 在流动性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 因此股市 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九)基金管理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被依 法解 散、 依法 撤销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情 况,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情况 下, 投资 者面 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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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7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前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 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8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9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容 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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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0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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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 托管 与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 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3、 基金 对账 单: 通常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自 年度 结束 之日 起 30 个交 易日 内, 向所 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 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 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 ~11:30 ,13:00 ~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 (400-060-3333 )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2 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 ) ,或 拨打 客户 服务 中心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 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service@htcxfund.com ) 等渠 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资 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3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标题 日期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8/25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挖财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8/30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9/3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济安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9/11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10/12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通华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0/18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君德汇富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10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国信嘉利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10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红土创新货币基金等基金新增嘉实财富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12 红土创新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实施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8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12/21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019/1/3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1/19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红土创新货币基金等基金新增大连网金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1/21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红土创新增强收益债基金等基金新增钜派 钰茂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1/25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4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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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红 土创 新新 科技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红 土创 新新 科技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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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6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钢 设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 【2014 】56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 ~330118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7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8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9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0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1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发起资金申购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2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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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3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4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5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6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7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 程序 可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 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8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9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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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0 第三节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前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 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1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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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2 第四节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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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3 第五节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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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4 附 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第一节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钢 成立时间: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 【2014 】56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焦小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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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6 第二节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衍 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所界 定的 新科技产业主题的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新科技产业主题 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7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8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同意 后方 可纳 入投 资 监督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知 晓基 金托 管人 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 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9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 通过 邮件 、 电话 等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可 行性 说明 。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 可行 性说 明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基 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 实质 审查 。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 (券 款兑 付) 的交 易结 算 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 存款 银行 。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0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1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 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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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2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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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3 第三节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4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民 币 银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5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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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6 第四节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7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8 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9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0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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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1 第五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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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2 第六节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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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3 第七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4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