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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资源优选混合(240022)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资源 优 选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宝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2]685 号的 核准 ,进 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资 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是 一 只主动 投资 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 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2 月 21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4 七、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5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二、 基金 财产 ..................................................................................................................... 61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2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八、 风险 揭示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8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华宝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华宝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华宝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华宝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份 证 、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有效 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2 年8 月21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者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 按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持 有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份 额 兑 换成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其 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从一 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等 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 代为 办 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网 上直 销系 统及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 统 ;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站或 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 款项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的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基 金财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 解释、 地方法 规 、 地方 规章 、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补 充;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 管、副 处长 , 宝 钢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宝武 钢铁集 团有 限公 司 产 业金融 党工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记 ,法 兴华 宝汽 车租 赁(上 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宝信 托有 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宝都 鼎( 上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魏臻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曾任麦 肯锡 ( 上海 ) 咨询 公司分 析师 , 摩根 斯坦 利 亚洲公 司分 析师 , 香港人 人媒 体总 监。 现任 华平投 资集 团董 事总 经理 、 神州 租车 控股 公司 董事、 九月教 育集 团董 事、 中通快 递董 事 。 周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香港) 投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融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限公司 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 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区 CEO 兼 上海 分行 行 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兼总 经理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 平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 莹女 士, 监事 , 本 科。 曾 在三九 集团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永亨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工作, 现任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监 兼 互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基 金公 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 经 理、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欧 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宝 钢 集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 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 集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行政 人事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宝钢 金融系 统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党委 办公 室主 任 。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李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 在上 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究 所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总经 理/ 所长 助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 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 作 。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 目荣 先生 , 工科 硕士 。 曾在金 信研 究 、 国 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从 事研 究工 作。2008 年6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研究 部总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助理 和交 易 员 等职务 , 现 任国 内投 资部 副 总经理 。 2012 年 8 月 起任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6 月至2017 年3 月任华 宝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任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8 年1 月起 任华 宝价 值发 现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8 年 9 月起任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国策导 向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稳 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核心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 目荣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 资 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价 值发 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宝绿 色主 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本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证 券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 行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 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 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 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依 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 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 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 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 券商资 产管 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 金、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 金托 管等门 类齐 全 、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70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62 只,QDII 基金 38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 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 及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审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 控审阅 准则 的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 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 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 编:100140








法 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 系电 话:9558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 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 系电 话:9559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邮 编:100818








法 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 系人 :陈 洪源








联 系电 话:9556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 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 系电 话:9553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 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曹 榕








联 系电 话:95559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 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邮 编:51804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联 系电 话:95555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 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西 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 国际办 公楼








邮 编:1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 系人 :王 志刚








联 系电 话:95568








传 真: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 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邮 编:300012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 系人 :王 星








联 系电 话:400-888-881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 司网 址:www.cbhb.com.cn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联 系电 话:95528








传 真:021-6116216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深 圳前 海微 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南 山区 沙河 西 路 1819 号深圳 湾科 技生 态 园 7 栋 A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公 司网 址:www.webank.com








(1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邮 编:1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 系人 :王 晓琳








联 系电 话:9555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 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3) 通华 财富





(1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821-0203








公 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15)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圳 )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95017








公 司网 址:www.tenganxinxi.com








(16)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客 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99








公 司网 址:www.yingmi.cn











(1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http://www.hcjijin.com/








(18)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上 地信 息路 甲 9 号奎 科大厦








联 系电 话:95055








公 司网 址:www.baiyingfund.com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邮 编:518026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 系人 :陈 剑虹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 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北 侧)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 系人 :王 星








联 系电 话:400-651-5988








传 真:022-2845195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www.ewww.com.cn








(21)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 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 系人 :陶 志华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公 司网 址:www.ctsec.com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邮 编:518034








法 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 系人 :王 涛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 司网 址:www.cgws.com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 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邮 编:43001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 系人 :奚 博宇








传 真: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 司网 址:www.95579.com








(2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 系人 :宋 春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 司网 址:www.5irich.com








(25)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联 系人 :裘 爱萍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 司网 址: https://8.gw.com.cn/








(2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传 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 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 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 系人 :刘 熠








传 真:86216876798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 司网 址:www.tebon.com.cn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 编:130118








法 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 系人 :安 岩岩








传 真:0431-8509679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 司网 址:www.nesc.cn








(2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邮 编:2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 系人 :王 欣








传 真: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 司网 址:www.dfzq.com.cn








(3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传 真:021-504988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 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3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星 阳 街 5 号











邮 编:215021








法 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 系人 :陆 晓








联 系电 话:400-860-1555








传 真:0512-62938527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 司网 址:www.dwzq.com.cn








(3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夏 锐








联 系电 话:400-888-8993








传 真:010-6655524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公 司网 址:www.dxzq.net.cn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 系人 :李 晓皙








联 系电 话:95525








传 真: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 司网 址:www.ebscn.com








(3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 系人 :马 梦洁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 司网 址:www.gf.com.cn








(3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邮 编:100007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 系人 :司 琪








传 真:010-84183311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3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钟 伟镇








传 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 司网 址:www.gtja.com








(3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周 杨








联 系电 话:95536








传 真: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 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电 话:9557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或 95578











公 司网 址:www.gyzq.com.cn








(3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楠








联 系电 话:9555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 司网 址:www.htsec.com








(4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 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 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城 区海 拉尔 东街 满世 书香苑 办公 楼 7 楼








邮编 :010010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熊 丽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4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法 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 系人 :陈 飙








传 真:0991-230192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 司网 址:www.hysec.com








(4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 编:230081








法 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 系人 :范 超








联 系电 话:400-809-6518








传 真:0551-6516167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18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公 司网 址:www.hazq.com








(4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传 真:021-687778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 招商银 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王 虹








联 系电 话:0591-96326








传 真:021-2065519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 司网 址:www.hfzq.com.cn











(4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 编:210019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马 艺卿








传 真:021-8338725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 司网 址:www.htsc.com.cn








(4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4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 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邮 编:150028








法 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 系人 :姜 志伟








联 系电 话:400-666-2288








传 真:0451-8233727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 司网 址:www.jhzq.com.cn








(5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 司网 址:http://8.jrj.com.cn








(52)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 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5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 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 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5)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 龙时代 广 场 B 座 6F











联 系电 话:4000-776-123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 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 系人 :韩 秀萍








传 真:010-8512791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76








公 司网 址:www.mszq.com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21-5399








公 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5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 系人 :周 一涵








传 真:0755-8243536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 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5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 系人 :韩 笑








联 系电 话:400-666-1618








传 真:0351 -868661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 司网 址:www.i618.com.cn








(6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 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传 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公 司网 址:www.shzq.com








(6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邮 编:2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陈 飙








传 真: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 司网 址:www.swhysc.com








(62)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 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3)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 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杨 苗苗








联 系电 话:400-877-8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公 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 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 系人 :张 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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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址:www.5ifund.com








(66)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 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邮 编:400023








法 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 系人 :周 青








传 真:023-6378621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 司网 址:www.swsc.com.cn








(68)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www.xincai.com








(6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张 晓辰








联 系电 话:400-800-8899








传 真:010-6308134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 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 系人 : ( 公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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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9556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2








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71) 宜信 普泽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联 系电 话:400-6099-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 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 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政








传 真:010-8357480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1 号招 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邮 编:518033








法 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 系人 :黄 婵君








联 系电 话:95565








传 真:0755-82943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 航资本 大 厦 35 层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邮 编:100102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 系人 :王 紫雯








联 系电 话:400-886-6567








传 真:010-5956263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 系人 :吕 卓








联 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80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 司网 址:www.cicc.com








(77)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 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 亚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 :秦 雨晴








联 系电 话:95538








传 真: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www.zts.com.cn








(7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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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 系人 :胡 芷境








传 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 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8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内 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 系人 :许 梦园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 司网 址:www.csc108.com








(8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刘 宏莹








联 系电 话:010-60838677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 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2)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许 慧琳








联 系电 话:400-620-8888








传 真:021-50372474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 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联 系电 话:400-678-888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2 ]685 号《 关于 同意 华宝 资源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 准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12 年 7 月 16 日起 ,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止, 共 募集 502,977,780.46 份基 金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409 户。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七、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8 月21 日生 效。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2 年9 月2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成 立 ;登 记机 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 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 费) 。 通过 直销 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柜台 购买 过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投 资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 有 其他 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除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 分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另有约 定外 , 投资 者可 多 次申购 , 对单 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金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 回。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 、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 申 购费 用。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以下 1.5%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间 的增 加而 递减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表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注:此 处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的 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日的 投资 人的 赎回 费, 基金管 理人 将不 低于 其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5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例:假 定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0 元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对 应的 本 次前端 申购 费率 为1.5% , 该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0 =90720.23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 , 可 得 到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90720.23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例: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一年 九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25%,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 用=11,615.00 ×0.25%=29.04 元 赎回金 额=11,615.00-29.04=11,585.96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一 年 九个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25%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6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 为11,585.96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若 发生巨 额赎 回 , 存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的 赎回 申 请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可 接受 赎回 的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 最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低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登 公 告 。 ( 十二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2 日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 定媒 介 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况)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流程 以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的安 排和规 定为 准。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 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 出 基金单 位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 转 出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当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转 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当 转出 基金 金额 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补 差费 率=0)


转换 补差 费用=净 转出 金 额-净 转入 金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现金 宝 E 、动 力组 合基 金、收 益增 长基 金、 行业 精选基 金、 大盘 精 选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上 证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 新兴产 业基 金、 可转 债基 金、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 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 务 优选基 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 化对 冲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品质生 活基 金、 稳 健 回报基 金、 事件 驱动 基金 、国策 导向 基金 、新 价值 基金、 万物 互联 基金 、转 型升级 基金 、新 活 力 基金、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新起 点基 金、 新飞 跃基 金、智 慧产 业基 金 、 第三产 业基 金 、 红 利基 金C、 新优 享基 金、 价值 发现 基金 、 中 证500 增 强基 金 、 券 商 ETF 联接 基 金、绿 色主 题基 金、 宝丰 高等级 债券 基金 、银 行 ETF 联接 基金 转出 ,单 笔转 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从 现金 宝 A/B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 非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该 基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 不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2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 停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 、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资 源相 关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力争 在长 期内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取超 额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 %-95% , 其 中, 投 资于 资源 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 股 票资产 的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 其中 , 持 有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的预期 收益 进 行 动态跟 踪, 决定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以下 三类 指标: (1 ) 宏 观经济 方面 : 季度GDP 增 速 、 消 费价 格指 数、 采购经 理人 指数 、 月度 工 业增加 值 、 工 业品价 格指 数、 月度 进出 口数据 以及 汇率 等因 素; (2) 宏观 经济 政策 方面 :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 (3) 市场 流动 性方 面: 市 场资金 的供 需等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通 过对资 源相 关子 行业 的精 选以及 对行 业 内 相关股 票的 深入 分析 ,挖 掘该类 型企 业的 投资 价值 ,分享 资源 稀缺 性所 带来 的行业 高回 报。 (1) 资源 行业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资 源是 指在 一定的 时间 和技 术条 件下 ,能够 被企 业占 有和 利用 ,为企 业创 造 经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济价值 ,具 有战 略发 展意 义的自 然资 源。 包括 矿产 资源、 土地 资源 、水 资源 、旅游 资源 、气 候 资 源、生 物资 源和 海洋 资源 等。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中 的资 源行业 主要 包括 拥有 自然 资源或 可以 直接 从自 然资 源的稀 缺性 中 获 益的相 关子 行业 和 上 市公 司,包 括: 拥有 矿产 资源 的采掘 ,有 色、 黑色 金属 和化工 行业 ;拥 有 土 地资源 、水 资源 或生 物资 源的农 林牧 渔业 ;掌 握景 区等自 然资 源的 旅游 类上 市公司 ;拥 有矿 产 资 源、水 利资 源的 公用 事业 类上市 公司 等。 (2) 子行 业配 置 资源相 关的 各个 子行 业由 于所处 的商 业周 期不 同, 面临的 上下 游市 场环 境也 各不相 同, 因此 , 其相关 行业 表现 也并 非完 全同步 ,在 不同 子行 业之 间进行 资产 配置 有助 于提 高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总 体收益 ,配 置过 程中 需要 考虑的 具体 因素 如下 : 1 )经 济周 期因 素 资源行 业的 发展 与经 济周 期有较 大的 关联 性, 在经 济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各个 子行业 所面 临的 市场环 境和 发展 机遇 会有 明显的 差异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周期 所处阶 段的 判断 , 重 点投资 那些 收益 较大 的子 行业。 2 )政 策因 素 资源行 业的 发展 会受 到政 府产业 政策 、环 保政 策、 价格管 制、 贸易 管制 等政 策的影 响, 不 同 子行业 会因 为相 关政 策的 出台而 面临 或正 面或 负面 的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切跟 踪政 府政 策 的 变化, 重点 配置 于那 些受 益于当 时政 策或 者未 来政 策变化 预期 的子 行业 。 3 )资 源稀 缺性 因素 资源相 关子 行业 的长 期发 展趋势 很大 程度 上取 决于 子行业 所拥 有的 特定 种类 自然资 源的 长 期 稀缺性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那些 控制 的资 源具 有较 强稀缺 性, 并且 中长 期来 看能使 这种 稀缺 性 反 映到产 品价 格上 的子 行业 。


4 )技 术发 展因 素 技术的 发展 与变 革可 能对 相关资 源品 的稀 缺性 造成 深远的 影响 ,新 技术 工艺 的出现 可能 会 使 得原本 稀缺 的资 源品 变得 不再稀 缺, 也可 能使 得原 本并不 稀缺 的资 源品 变稀 缺。鉴 于此 ,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相 关科 学技术 领域 的最 新进 展, 并重点 配置 于那 些受 益于 新技术 新工 艺发 展 的 子行业 。 5 )经 济社 会因 素


随着人 均收 入水 平的 提高 ,人口 年龄 结构 的变 化而 出现的 消费 结构 和消 费习 惯的变 化, 会 对 资源相 关子 行业 产生 较大 的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动态地 跟踪 这些 变化 ,积 极配置 于 符 合经 济 社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会发展 趋势 的相 关子 行业 。 6 )市 场短 期因 素 中短期 内, 各个 子行 业所 面临的 市场 需求 弹性 也各 不相同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分析短 期宏 观 经 济形势 ,及 子行 业产 品价 格变化 的基 础上 ,积 极配 置于各 个阶 段预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子行 业。 (3)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资 源类 的上 市公 司分为 以下 两类 :一 类是 以资源 开发 利用 相关 业务 为主业 的上 市 公 司;另 一类 是当 前资 源开 发利用 业务 非主 业但 是未 来可能 成为 其主 要利 润来 源的上 市公 司。 基 金 管理人 将对 两类 公司 分别 进行系 统地 分析 ,最 终确 定投资 标的 股票 ,构 建投 资组合 。 1 )以 资源 开发 利用 业务 为 主业的 上市 公司 对于以 资源 开发 利用 业务 为主业 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依 靠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 定量的 方法 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务 指标 和市 场指 标, 选择财 务健 康, 成长 性好 ,估值 合理 的 股 票。具 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I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年主 营业 务收 入、 主营 业务利 润复 合增 长率 等; II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利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等 ; III 价 值指 标:PE、PB、PEG 、PS 和 单位 资源 储量 市 值等。 定性的 方法 则是 结合 本基 金研究 团队 的案 头研 究和 实地调 研, 深入 分析 企业 的基本 面和 长 期 发展前 景, 及短 期重 大影 响事件 ,精 选符 合以 下一 项或数 项定 性判 断 标 准的 股票: I 资源 控制 能力 强 控制资 源的 规模 和能 力是 衡量资 源行 业相 关上 市公 司最为 重要 的指 标, 并直 接影响 资源 类 上 市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本基 金将深 入研 究上 市公 司控 制相关 资源 品的 规模 和能 力,精 选资 源储 量 较 大、并 且对 资源 的控 制力 强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II 资 源开 发的 能力 强 资源开 发的 能力 是指 通过 勘探, 收购 等方 式获 得新 的资源 控制 权, 或通 过技 术革新 等提 高 资 源开采 量的 能力 ,这 也是 资源类 上市 公司 未来 发展 潜力的 重要 来源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密 切 跟 踪,动 态选 择资 源开 发能 力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 III 资 源利 用能 力强 资源的 利用 能 力 主要 是指 资源类 上市 公司 通过 对其 控制的 资源 进行 加工 或直 接销售 从而 获 利 的能力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那些 有能 力对 资源 品进 行深加 工从 而提 高获 利能 力或对 所控 制资 源 品 具有定 价权 的上 市公 司。 IV 公 司治 理结 构稳 定高 效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公司法 人治 理结 构稳 定明 晰,且 拥有 一支 高效 稳定 的管理 团队 ,在 战略 管理 、生产 管理 、 质 量管理 、技 术管 理、 成本 管理等 方面 具有 明显 并且 可持续 的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 V 有正 面事 件推 动 整体上 市、 集团 公司 优质 资产注 入、 并购 重组 、股 权激励 等事 件对 公司 未来 发展可 能会 有 正 面的影 响。 2 )与 资源 开发 利用 密切 相 关的上 市公 司 部分上 市公 司 虽 然主 营业 务并不 属于 资源 相关 行业 ,但是 却与 资源 的开 发与 利用有 着密 切 的 联系。 如: 公司 通过 收购 等方式 涉足 资源 领域 ,且 相关业 务成 长迅 速, 有望 为公司 总体 业绩 做 出 重要贡 献; 或未 来资 源开 发利用 业务 有望 成长 为公 司的主 营业 务等 。 对于此 类上 市公 司, 除了 使用 1 )中 提到 的定 量和 定性分 析方 法外 ,还 会重 点关注 该公 司 的 业务构 成指 标和 行业 占比 指标, 分析 公司 主营 业务 与资源 开发 利用 相关 业务 的比例 ;资 源开 发 利 用相关 业务 产生 的利 润占 比;以 及该 公司 资源 开发 利用相 关业 务未 来的 成长 性等。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 结 合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建 债券 投 资 组合。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 同 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合理避 税 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 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 况、 市 场地位 、 财 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 等因素,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 的发行 契约,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确 定债 券 的信用 风险 。 4 、其 他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将 部分 资产 投资 于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 换债券 、央 行票 据、 以捕 捉市场 机会 ,提 高 基 金资产 的使 用效 率。 央行 票据的 投资 策略 见债 券投 资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两层 次 配 置策略 ,在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择 有成长 性、 前景 看好 的行 业进行 配置 。最 后 落 实到个 券分 析、 转债 具体 条款分 析、 股性 、债 性分 析上。 利用 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 和 个股风 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全 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股 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 享到行 业和 公司 成 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 研 究,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 资决 策机 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次) 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审定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组合 配置提 案和 重点 投 资 。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研究部 、国 内投 资管 理部 定期或 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一 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 议,研 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讨 、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问 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就研 究 部 提交的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研 究员 提交 的 资 源相 关行业 模拟 组合 、备 选股 票库、 重点 投资 品 种 等进行 充分 讨论 。基 金经 理根据 联席 会议 的成 果及 自身判 断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基金经 理有 权在 各自 的权 限内执 行和 优化 组合 配置 方案。 2 、投 资流 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投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部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门 , 研 究经 济形 势、 经 济政策 (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区 域政 策、 产业 政 策等) , 撰 写宏 观研 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 券、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 对 各行 业进 行深入 细致 的分 析, 考查 资 源相关 子行 业未 来一 段时 间的投 资机 会 , 同时, 对经 过金 融工 程研究 人员 量化 筛选 的股 票进 行细致 的案 头和 实地 调研 , 撰写 研究 报告 及 上 市公司 调研 报告 ,对 个股 买卖提 出具 体建 议。 (3) 基金 经理 小组 负责 投 资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 、政 策 和 产业 研究 ,结 合量化 分析 等工 具对 股市 做出判 断, 提出 投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资源 相关 各个 子行 业的 配置比 例 建 议, 同时 结合 股票排 序和 研究 员 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 具体实 施投 资 计 划 。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投 资组合 方案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 指令, 交易 员 根 据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险评 估、 投资 绩效 的风 险调整 和业 绩 归 因分 析,由 绩效 评估 人员 利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 内部 控制 内部控 制 委 员会 、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 并 检查执 行情 况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收益 率+2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 益率 。 中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 数是 中证内 地主 题系 列指 数 之 一, 用 以反 映沪 深A 股中 资源相 关的 综 合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性油气 、油 气的 勘探 与生 产、煤 炭与 消费 用燃 料、 铝、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贵 重金 属与 矿 石 等相关 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整体 表现 ,该 指数 于2009 年 10 月28 日正 式发 布 。 上 证 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的 所 有固 定利 率 国 债为 样本, 按 照国 债发 行 量 加权 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是 我们 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的"指 示器"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此项 变更需 要征得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60%-95%,其 中 , 投 资于 资源 相关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比 例 为5% -40%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 (16 ) 、 (18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基 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8,858,996.93 80.98 其中: 股票


318,858,996.93 80.9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4,486,179.32 18.92 8 其他资 产


381,617.67 0.10 9 合计





393,726,793.92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9,265,346.68 38.44 C 制 造业 142,050,578.85 36.5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4,427,163.00 1.1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59,257.00 0.4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174,046.60 1.07 J 金融业 5,315,924.80 1.37 K 房地产 业 11,866,680.00 3.0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8,858,996.93 82.11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0960 锡业股 份 2,462,809 23,495,197.86 6.05 2 601899 紫金矿 业 5,779,265 19,302,745.10 4.97 3 601600 中国铝 业 5,217,683 18,522,774.65 4.77 4 601857 中国石 油 2,504,699 18,058,879.79 4.65 5 601225 陕西煤 业 2,280,844 16,969,479.36 4.37 6 601088 中国神 华 870,024 15,625,631.04 4.02 7 600549 厦门钨 业 1,163,746 14,058,051.68 3.62 8 600028 中国石 化 2,708,202 13,676,420.10 3.52 9 600547 山东黄 金 404,033 12,221,998.25 3.15 10 600985 淮北矿 业 1,207,500 11,229,750.00 2.89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资 。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60,824.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476.57 5 应收申 购款 203,316.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1,617.6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8/21-2012/12/31 2.40% 0.54% 2.59% 1.38% -0.19% -0.84 % 2013/01/01-2013/12/31 -25.78% 1.38% -33.26% 1.24% 7.48% 0.14% 2014/01/01-2014/12/31 32.63% 1.24% 25.43% 1.13% 7.20% 0.11% 2015/01/01-2015/12/31 6.25% 2.52% -5.71% 2.25% 11.96% 0.27% 2016/01/01-2016/12/31 16.34% 1.84% -1.71% 1.51% 18.05% 0.33% 2017/01/01-2017/12/31 24.67% 1.08% 17.86% 0.97% 6.81% 0.11% 2018/01/01-2018/12/31 -18.43% 1.22% -27.43% 1.17% 9.00% 0.05% 2012/08/21-2018/12/31 26.70% 1.58% -31.92% 1.44% 58.62% 0.14%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8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 组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截 至 2013 年 2 月 21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十二、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 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 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说明 基 金 认购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 管 协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 产保 管及 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编制 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十五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如 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 成本才 能买 进或 卖 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 发 生 巨 额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由 于 不 能 顺 利 买 进 股 票 , 使 得 本 基 金 的 持 仓 比 例 被 动 地 发 生 变 化,可 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实 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业 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和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的申 购以 及赎回 安排 。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 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以减 少 或 应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者 可能 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 被收 取 短 期赎回 费、 基金 估值 被暂 停、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等 风险。 投资 者应 该了 解自 身的流 动性 偏好 , 并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评估是 否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匹配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 债、 政府 支 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可转 换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标的 资产 大 部 分为股 票资 产, 一般 情况 下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同 时,本 基金 严格 控制 投资 于流动 受限 资产 和 不 存在活 跃市 场需 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的投 资品种 的比 例。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 据历史 经验 和市 场情 况动 态调整 基金 中高 流动 性资 产的比 例并 通过 组合 管理 、分散 投资 对各类标 的资产 进行 合理 配置 ,以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内 部巨 额赎回 应对 机制 ,对 基金 巨额赎 回情 况进 行严 格的 事前监 测、 事 中 管控与 事后 评估 。当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需 要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流动 性评 估, 确 认 是否可 以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当 发现 现金 类资 产不 足以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需 充分评 估基 金组 合 资 产变现 能力 、投 资比 例变 动与基 金单 位份 额净 值波 动的基 础上 ,审 慎接 受、 确认赎 回申 请,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 合状况 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 同时, 如本 基金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单 个 开放 日 申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 超过 前 一工 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20%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可 接受 赎 回 的范围 内对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或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普 通赎 回申 请 人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认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 办 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 摆 动 定价等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 于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 将 依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过 内部 审批 程 序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可 能对 投资者 有以 下潜 在 影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响:投 资者 的部 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 时投资 者完 成基 金赎 回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可 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投 资者 接收赎 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 形 下 有 所 延迟 ;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于1.5%的 赎 回费 ;投 资 者没 有 可供 参 考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同 时赎 回申 请可能 被延 期办 理、 或被 暂停接 受、 或被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等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风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 期、 市场环 境或 管 理 人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 足等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的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偏 离最优 化水 平, 给基 金投 资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基金 在股 票选 择上 具有 一定的 主观 性, 将 在 个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 金带 来一定 的不 确定 性, 因而 存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2)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风险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需 承受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 由 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烈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 的资产 要承 担更 高 的 风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当 复杂 ,不 适当 的估 值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风 险。 投资股 指期 货可 能面 临如 下风险 : 1 ) 杠杆 风险 :因 股指 期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基 金财 产可 能因 此产 生更大 的收 益 波 动。 2 ) 基差 风险 :在 利用 股指 期货对 冲市 场系 统风 险时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股指 期货合 约与 标 的 指数价 格变 动方 向不 一致 而承担 基差 风险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在股 指期 货合 约展期 操作 时, 基 金 资产可 能因 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价 差的 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期 风险 。 3 ) 股指 期货 展期 时的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指期货 头寸 需要 进行 展期 操作, 平仓 持 有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换 成其 它月份 股指 期货 合约 ,当 股指期 货市 场流 动性 不佳 、交易 量不 足时 , 将 会导致 展期 操作 执行 难度 提高、 交易 成本 增加 ,从 而可能 对基 金资 产造 成不 利的影 响。 4 ) 期货 盯市 结算 制度 带来 的现金 管理 风险 :股 指期 货采取 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保证金 账户 实 行 当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资 金管理 要求 高。 当市 场持 续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 致期 货保证 金不 足, 如 果 未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超出 预期 的 损 失 。 5 )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 期货 合约到 期时 ,本 基金 的账 户如仍 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交易所 将按 照 交 割结算 价将 账户 持有 的合 约进行 现金 交割 ,因 此无 法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具 有到期 日风 险。 6 ) 对手 方风 险: 资产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时, 会尽 力选 择资 信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 期货 公司 作为经 纪商 ,但 不能 杜绝 在极端 情况 下,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 程 中存在 违法 、违 规经 营行 为或 破 产清 算导 致基 金资 产遭受 损失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7 ) 连 带风 险 :为 基 金资 产进 行 结 算的 结算 会 员或 该结 算 会 员下 的其 他 投资 者出 现 保 证金 不 足、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 纪 账户强 行平 仓时 ,基 金资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8 ) 未平 仓合 约不 能继 续持 有风险 :由 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 所 交易规 则的 修改 、紧 急措 施的出 台等 原因 ,基 金资 产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可能 无法继 续持 有, 基 金 资产必 须承 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面临 价格 波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风险 。 价 格波动 风险 是指 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率和 价格 波动 。流 动性风 险是 指受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平 上进 行较 大 数 量的买 入或 卖出 ,从 而存 在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指可 能因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债务 人违 约, 或 在 交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信 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是 否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 一 般 认 为:国 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零 ,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级 确定 ,信 用 等 级的变 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 基 金资产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期 货交 易 所、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 经任 何 一级 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 担 保。 投资 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 基金 ,须 自 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2 、 除 基金 管 理人 直 接办 理本 基 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还 通 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销 售, 但 是 ,基 金 并不是 销售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销售 机构 担保或 者背 书, 销售 机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 益 或 本金安 全。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之 日 起在指 定媒 体媒 介公 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后 ,根据 基金 持仓 情况 确定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及 义务 基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9 )担 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 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一)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 划拨 、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2 、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如 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第四 十三 条]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四)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 在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后 生 效 。 2 、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之日 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 基 金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 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资源 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其 中,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投资 于资 源相 关股 票的比 例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比 例 为5% -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第(2)、 (12)、(16)、(18)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 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为 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 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 取 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协议 的约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协议 的规定 ,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协议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法 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协议 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协议 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 效。 (2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3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 人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 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在 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 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 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结束 后 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 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 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协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协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 获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 单,可 拨打 我公 司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 供姓名 、开 户证 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 免 费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9 :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e 网金 及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其中 ,中 国 建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设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请 到 销售 机构 的 各 营业 网点 申请办 理此 项业 务,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 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e 网金 办理 本业 务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民 币1 元( 含申 购费 ) 。 7 、扣 款方 式





销 售机 构将 按照 投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开 放 日 则顺延 到下 一基 金开 放日 ;如因 投资 者提 交变 更、 解约等 申请 而使 扣款 信息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确 认 的约定 信息 不符 或基 金管 理人 发 布暂 停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等情 况, 则此 次扣款 不成 功。 投 资 者需指 定一 个销 售机 构认 可的资 金账 户作 为每 月固 定扣款 账户 。如 投资 者账 户余额 不足 的, 应 遵 循相关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处 理。 8 、申 购费 率


若 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与 正常 的申 购业务 相同 。部 分销 售机 构处于 定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包括 网上 交易) 期间 的, 本基 金将 依照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本 公司 直 销 e 网金 的定 期定 额优 惠申 购费率 详见 本公 司的 公告 及网站 。 9 、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基金 份 额确认 日 为 T+1 日, 投资者 可 在T+2 日到 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 业 务, 须 携带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及 相关 业务 资料 到原 销售机 构申 请 办 理业 务终止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如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七)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的诉讼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 部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 指 定媒 介 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9/01/21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9/01/1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宜信 普泽 (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9/01/09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 金增 加玄元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9/01/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9/01/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12/20 关于华 宝基 金公 司旗 下部 分产品 增加 财通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12/1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基煜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0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1/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0/26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8/09/27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09/27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资 源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宝 资 源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4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