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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宝(000759)

平安财富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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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期 
 
 
 
 
基 金管 理人: 平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 期 :


2019 年2 月20 日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 【 重要 提示 】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 】78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4 年8 月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 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20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关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5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 43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4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 45 九、基金 的投资 ..................................................................................................................... 56 十、基金 的业绩 ..................................................................................................................... 69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71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2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5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7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0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1 十七、风 险揭示 ..................................................................................................................... 86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91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94 二十、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 116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36 二十三、 对招募 说明书 更 新部分的 说明 ........................................................................... 138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39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40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 披露 特别规定>》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 本基金 :指 平安财富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原平 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 场基金 ) 2 、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平安 财富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财 富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平安财富 宝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 15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保险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平安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或其他媒介 5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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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 公司人 事行政 部/培训 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集 团品牌 宣传部 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 ) 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 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 ”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 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 室 主 任 、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 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 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 生, 监事长 ,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 江西客车 厂科 室助理 工 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 核监察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事, 硕士,1975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2013年加入 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 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 生,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1966 年生。 曾任中华 全国 总工会 国 际部干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宣 传部总 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 万国证 券研究 所任高级 研究员 、申万 巴黎基金 管理公 司高级 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 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年生。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 平安银行 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 士, 湖南大学金融学博士。 曾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 定收益研究员。 2012 年 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 担 任 平 安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2014-09-25 至今) 、 平 安 日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7-12-05 至今)基 金经理。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 周琛女士, 拉夫堡大学硕士。 先后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交易 员。2012 年 8 月加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交易岗、投资研 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平安财富宝货币市 场基金(2017-09-22 至 今) 、平安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12-01 至今) 、平 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06-27 至今) 、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18-09-19 至今)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孙健, 2013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任本基 金基金 经理;WANG AO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 ,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 ,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 于中 国证监会系 统、平安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 任平安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同时担任平安 智慧中国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 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 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 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 投资执行总经 理。现任 平安 深证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 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平 安股 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 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4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 加入平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平安 睿享文 娱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 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5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6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 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7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 保证基金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8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9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于2012年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 的股份, 为平安 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8 年9 月末 , 平安银行 有 77 家分行,共1,056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1-9 月, 平安银 行实现营业收入866.64 亿元(同比增长8.6% ) 、净利润 204.56 亿元 (同比增长6.8% ) 、 资产总额33,520.56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3.2% ) 、 吸 收存款余额21,346.41亿 元 (较上年末增长6.7% )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 19,220.47亿元(较上年 末增幅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基金服 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1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 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 银行武汉分 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8 月至1999年2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3 月-2000年1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8 月至2003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 招行武汉分 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 年2 月加盟 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 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 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12 月 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 作) ;2015年3 月5 日起 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 月15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1 月末, 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76 万 亿,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3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LOF)、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2 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 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鼎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 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 达纯债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沪 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稳阳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汇安1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和元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 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 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 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 强证券投资 基金、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惠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 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MSCI 中国A 股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4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29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 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1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1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 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0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8)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 座二区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联系人:曹震 电话:010-88300696 网址:http://www.gkzq.com.cn/ (1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1 注册地址:厦门 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2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22)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1幢1003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99 号7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www.cai6.com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23)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2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6) 深圳深圳盈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 路155号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2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 鹏润大厦B 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3 客服电话:400-111-0889 (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29)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 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6 号公元国际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3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7栋23 层1号、4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7栋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4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3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4) 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1115、1116 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5 网址:www.ifastps.com.cn (35) 京东金融- 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3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6 (39)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11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 转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4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南 翔 镇 众 仁 路399 号 运 通 星 财 富 广 场1 号楼B 座13、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南 翔 镇 众 仁 路399 号 运 通 星 财 富 广 场1 号楼B 座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热线:400-111-5818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41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 室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021 —68889082 网址:www.pytz.com (42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10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43) 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 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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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8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4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 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 区(东座)6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http://www.msftec.com/ (5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1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传真:0755-25170807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5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7689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0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5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张碧莹 传真:0592-5050839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ccb.com (5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1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9)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客服电话:400 -828 -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6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2 网址:www.bankcomm.com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 号韦伯时代中心C 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伍柳(执业证号:11101201010583675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3 六 、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788 号 )核准募集。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4 年 8 月 19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规境 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 集 201,527,705.00 元, 有效认购户数为 218 户。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8 月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一) 基金投 资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1、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 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9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被受理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6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 申购、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 基金代 销机 构进行申 购, 投 资者首 次申购的 单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1.00 元,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0.01 元。 各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柜台 进行申 购,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10,000 元,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 不限 ,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6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7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 提交的已 成立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投资 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 投资人T日申 购 基金成功 后,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T+1日为 投 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 投资人T日赎 回 基金成功 后,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T+1日为 投 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本基金申购和赎 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但当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1% 的部分) 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8 (1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的,且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10% 且 偏离度为负 时。


3、本基 金申购 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生 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式 为:赎 回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点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 所有, 产生的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 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10万 份,累 计收益 为100元,T日该 投资人 赎回5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49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 投资人账户 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四:投 资人 持有本 基 金100,000 份, 累计收 益为-100元,T 日该投 资者赎 回5万份, 此时, 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赎回后剩余5万份, 足以弥补其累 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 投资人账户 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1.00 元 为基准 计 算的价值 不足以 弥补其 账户中累 计至该 日的未 付收益负值 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赎回 份额按比 例结转 的累计 未付收 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10万份 ,累 计收益 为-1,000元,T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99,200 份,此 时, 该投 资者部分 赎回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赎 回后剩 余800份,按 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200/100,000)=-992元 赎回金额=99,200 ×1.00-992=98,20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200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208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8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8元。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0 例六:某 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1万 份,当 前累计 收益为4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40.00=10,0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人民币,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人民币,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 )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1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5 、6、8 、9、12 、13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 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10%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2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6 项所述 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3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20%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采取 具体措施 对其进 行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 管理人 有权先 行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出20% 的赎 回申 请实施延期 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 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 赎回 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 内通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4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含2 周)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的前2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在暂停 期间每2 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三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投资 人基金 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5 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 结。在 国家有 权机关作 出决定 之前, 被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6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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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6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 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短期资金市 场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 对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进行 控制。 (1 )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 货币供应量、 国际利率水平、 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 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 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回购抵 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利率预 期分析 ,动 态确定并控 制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在120天 以内。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7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 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 场看跌时, 则相 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 品 种 ,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各类投 资品种 的流动 性、收益 性和风 险特征 ,利用定 性分析 和定量 分析方法, 决定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 )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确定本基金的 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 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 )收益- 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 各类投 资品种 的相对收 益、利 差变化 、市场容 量、信 用等级 情况、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种 ,增持 相对低 估、价格 将上升 的,能 给组合带 来相对 较高回 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报。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 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 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 明细资 产的 剩余期限 、资信 等级、 流动性指 标(流 通总量 、日均 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2 )根据 个别债 券的 收益率( 到期收 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 支付方 式、利 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 )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 资总量。 (4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导致 的收益 率高于 公允水平 ,则该 券种价 格出现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8 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 对投资组 合的现金比例进行优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 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 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满 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 、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 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跨市场、 跨品种操作, 以期 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依 据和决 策程 序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公司 章程等 有关法 律法规为 决策依 据,并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 )公司 设立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根据 宏观经 济和固定 收益市 场的具 体情况 决定基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2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委员 会确定 的战略 资产配置 比例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对具体投资结构进行战术性调整; (3 )基金 经理根 据各 基金的投 资目标 、原则 及比较基 准,拟 定各基 金的资 产配置和个别资产投资计划; (4 )基金 债券库 的建 立和维护 参照《 平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债 券库 管理制 度》执行,基金经理在各基金债库券基础上构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59 (5 )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6 )基金 绩效评 估岗 及风险管 理岗定 期进行 基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7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各 个环节 的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五)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级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3 )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 平均剩余期 限在每个 交 易日均不得 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4 )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5 )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0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 ,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6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7 )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8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 (11)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 (12 )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 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13 )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14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1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 。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且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 ) 、 (17 ) 、 (18)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以达到上 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 当于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 、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发生 修改或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运作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2 (六)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其他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3 (7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1 )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 产 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 )回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 期存款 、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4 4 )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 月31日 ,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9,424,186,096.94 47.41 其中: 债券 28,503,600,388.23 45.93 资产支 持证 券 920,585,708.71


1.48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309,643,784.47 3.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478,704,577.92 47.50 4 其他资 产 851,888,561.72 1.37 5 合计 62,064,423,021.05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33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823,516,784.69 10.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20% 。 1.3 基金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9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1.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9.90


10.36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9 - 2 30 天( 含)-60 天 10.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3.6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4.4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41.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9.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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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6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 过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19,923,224.91 0.2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06,228,302.60 5.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06,228,302.60 5.1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150,297,418.76 3.83 6 中期票 据 20,144,206.12 0.04 7 同业存 单 23,307,007,235.84 41.47 8 其他 - - 9 合计 28,503,600,388.23 50.7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49,771,099.80 0.09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80207 18 国开 07 9,100,000 909,726,705.18 1.62 2 111870087 18 宁 波银 行CD245 7,000,000 696,514,907.66 1.24 3 111816378 18 上 海银 行CD378 7,000,000 695,546,973.83 1.24 4 111816367 18 上 海银 行CD367 5,000,000 497,256,621.11 0.88 5 111808333 18 中 信银 行CD333 5,000,000 495,958,703.50 0.88 6 111871644 18 盛 京银 行CD574 5,000,000 492,265,128.39 0.88 7 180201 18 国开 01 4,750,000 475,133,520.14 0.85 8 111808330 18 中 信银 行CD330 4,500,000 446,405,452.00 0.79 9 111889925 18 北 京农 商银行 CD097 4,000,000 398,049,420.37 0.71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7 10 111870140 18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CD124 4,000,000 397,947,999.31 0.71


1.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43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5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900%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9920 18 花呗 6A 900,000.00 90,000,000.00 0.16 2 139275 蚁信06A 800,000.00 80,000,000.00 0.14 2 156087 花呗66A1 800,000.00 80,000,000.00 0.14 3 139053 深借 呗2A 700,000.00 70,405,600.65 0.13 4 156081 18 建花 3A 600,000.00 60,000,000.00 0.11 4 149614 借呗51A1 600,000.00 60,000,000.00 0.11 4 149380 18 花06A1 600,000.00 60,000,000.00 0.11 5 156126 国花01A 500,000.00 50,000,000.00 0.09 5 149687 借呗52A1 500,000.00 50,000,000.00 0.09 6 139204 链融6A1 400,000.00 40,000,000.00 0.07 6 149864 18 花15A1 400,000.00 40,000,000.00 0.07 7 139254 万科28A1 300,000.00 30,023,494.46 0.05 8 139183 蚁信05A 300,000.00 30,000,000.00 0.05 8 149086 借呗49A1 300,000.00 30,000,000.00 0.05 9 149127 18 花01A1 200,000.00 20,100,188.40 0.04 10 156176 金地05A 200,000.00 20,017,618.10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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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8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1.9.2 银保监 会 于2018 年11 月19 日 做出 银保 监银 罚决 字 〔2018 〕14 号处 罚决 定, 由于中 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公司 ”) : (一 )理 财资金 违规 缴纳 土地 款; ( 二)自 有资 金 融资违 规缴 纳土 地款 ; (三 ) 为非 保本 理财 产品 提供 保本承 诺; (四) 本行 信贷 资金为 理财 产 品提供 融资 ; ( 五) 收 益权 转让业 务违 规提 供信 用担 保; ( 六) 项 目投 资审 核严 重缺位 。 根 据 相关规 定对 公司 罚 款 2280 万元。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公司进 行了 深入 的了 解和 分析, 认为 该 事项有 利于 公司 规范 开展 业务, 对公 司的 偿债 能力 暂不会 造成 重大 不利 影响 。 我们 对该 证券 的投资 严格 执行 内 部 投资 决策流 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的规 定。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9.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0,521,095.93 3 应收利 息 264,797,361.98 4 应收申 购款 386,570,103.8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51,888,561.72 1.9.4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69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2014 年8 月21 日 ) 至2018 年12 月31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8.21-2014.12.31 1.8023% 0.0048% 0.4988% 0.0000% 1.3035% 0.0048% 2015.1.1-2015.6.30 2.3913% 0.0073% 0.6788% 0.0000% 1.7125% 0.0073% 2015.7.1-2015.12.31 1.8879% 0.0069% 0.6900% 0.0000% 1.1979% 0.0069% 2016.1.1-2016.6.30 1.5393% 0.0068% 0.6825% 0.0000% 0.8568% 0.0068% 2016.7.1-2016.12.31 1.4098% 0.0013% 0.6900% 0.0000% 0.7198% 0.0013% 2017.1.1-2017.6.30 1.9642% 0.0009% 0.6787% 0.0000% 1.2855% 0.0009% 2017.7.1-2017.12.31 2.2241% 0.0005% 0.6900% 0.0000% 1.5341% 0.0005% 2018.1.1-2018.6.30 2.1561%





0.0010% 0.6788% 0.0000% 1.4773% 0.0010% 2018.7.1-2018.12.31 1.7565% 0.0013% 0.6900% 0.0000% 1.0665% 0.001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8.4908% 0.0048% 5.9775% 0.0000% 12.5133% 0.0048%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 率比较: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8 月21 日 正式 生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已满 四年 ; 2 、按照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六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已完 成建 仓。 建仓结 束时 , 各 项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1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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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2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3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是 按 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 确到0.001% , 百分号内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4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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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5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 ,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 累计收 益为负 值,则缩 减投资 人基金 份额。若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 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6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 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月例行 对上月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基金的信 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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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7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8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7%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下 ,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07%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4 、 本章第 (一) 款第4 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本章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79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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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0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后,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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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1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当日, 披露截止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2 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000 1 ] [ 7 365 7 1 i t R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7 日, 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3、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若遇法 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货币市 场工具 主要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3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4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九)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十一 )暂停 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不可 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6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 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 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7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8 三 、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 走势 的判断 ,进而影 响基金 的投资 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 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 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 强制赎回费、 基金估值暂停等风险。 投 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 易场所 ,主要 投资对象 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 等) , 本基金管 理人在 筛选投 资标的及 投资时 也会充 分考虑可能 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关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 的连续性情况, 合理配置资产, 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 一般情况下拟投 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 动性不足的情形。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89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 依照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收取强制 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 基金、 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 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0 由于本基 金为货 币市场 基金,作 为现金 管理工 具,必须 具备较 高的流 动性。 基金日常运作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申购赎回资金的进出, 另外, 季节 性资金流动 情况也是造成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 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产 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配检验。 九 、其 他风险 1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风 险管理 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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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1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1)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条件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2)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14)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5) 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2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3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4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5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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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6 (1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8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99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如 今后设立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0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条件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设 立日常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1 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2 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3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4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5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 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6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收益分配原则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7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5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月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三)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 节假日期 间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 的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 节假日后 首个 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四)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8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07% 的 年费 率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0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为0.05%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3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 平均剩余期 限在每个 交 易日均不得 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4 )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0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6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5 )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9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6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7 )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8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 (11)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 (12) 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 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13)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1 (14)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 。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 ) 、 (17 ) 、 (18)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以达到上 述标准,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不 低于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AAA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信 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 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2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级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 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3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 到0.001% ,百 分号内小 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 个自 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日 的7 日年化 收 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 率。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4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30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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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6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的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 款; 境内境 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7 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 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AA+ 级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8 5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 )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 均 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 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6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5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本基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9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6 )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7 )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 制; 8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同业存 单,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19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 正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11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12 )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现金、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3 )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4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 16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 具、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0 除上述第 11)、 17)、 18)条外,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 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AAA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 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1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 的评估 与研究, 建立健 全银行 定期存 款的业务 流程、 岗位职 责、风险 控制措 施和监 察稽核制 度,切 实防范 有关风险。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损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2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 基金管理 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 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 就相关 事宜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银行存款 之前, 需与存 款银行总 行(本 基金托 管人除 外)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 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 )存款 账户必 须以 基金名义 开立, 并加盖 基金管理 人公章 ,账户 名称为 基金名称。 (2 )协议 须约定 存款 类型、期 限、利 率、金 额、账号 、起止 时间, 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议 须约定 基金 托管人经 办行名 称、地 址和账户 ,且该 基金账 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 )资金 汇划须 通过 人民银行 支付结 算系统 ,存款银 行经办 行须满 足基金 托管 人的 查询要 求,在 查复内容 中须明 确资金 到账时间 、金额 、所入 账户名称、 账号。 (5 )存款 存续期 间, 基金管理 人应督 促存款 银行经办 行定期 向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 )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 )协议 须约定 存款 银行不得 接受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任何一 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 转让、 挂失、 质押 、 撤销、 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 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 )为防 范特殊 情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 ,存款 银行须提 供提前 支取时 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3 (9 )需要 由存款 银行 提供上门 送 、取 单服务 的,应在 存款协 议中明 确,存 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 损 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 、办理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的开 户、全 部提前 支取、部 分提前 支取或 到期支 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 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 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 取单服务。 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 提供经 办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在上门送、 取单时, 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 介绍信/ 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 、基金管 理人投 资银 行存款或 办理存 款支取 时,需提 前发送 投资指 令及其 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 操作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导致出现利息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负责补 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 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 。 如 发 生 逾期 支 取 , 托 管 银 行 不 承担 相 应 利 息 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 、基金投 资于银 行存 款时,应 本着便 于基金 的安全保 管和日 常监督 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 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4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5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6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7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 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的 代 保 管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30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 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日结转份额方 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 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8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 金持有 的债 券(包括 票据) 采用摊 余成本法 进行估 值,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于 按摊余 成本 法估值可 能会出 现被估 值对象的 市价和 成本价 偏离, 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稀 释 或 其 他 不 公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 法定期进 行重新 评估, 即进行“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度的 绝 对值达 到或超 过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规定不 能客观 反映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 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29 3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小数点 后四位 或七日 年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当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当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0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1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 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度报 表的编 制;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2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3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情形 发生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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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4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基金管 理人在 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要 寄送纸 质对账单 的明确 表示下 ,将发 送电子 对 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 基金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 、如果客 户选择 纸质 对账单, 本基金 管理人 将采用邮 寄方式 提供资 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 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 、电子邮 件对账 单经 互联网传 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器 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 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根据客 户的需 求, 本基金管 理人可 提供如 资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5 投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通 过 基金 账 号/ 开 户证 件 号码及 登 录 密码 登 录平 安 基金 网 站 ,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7 ×24 小 时交 易情况、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七 、 如本 招募 说 明书 存在 任 何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 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 式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 募 说明 书。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6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8年8 月21日至2019年2 月20 日发布 的公告: 1 、2018 年8 月27日,平 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 摘要 ; 2 、2018 年9 月5 日,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 、 2018年9 月22日, 平 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国庆节前暂停申 购、 转 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 、2018 年9 月25日,关 于新增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5 、2018 年9 月29日,平 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2 期)以及摘要; 6 、2018 年10 月16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7 、2018 年10 月25 日,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 8 、2018 年10 月3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9 、 2018 年11月2 日, 关 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及法定 名称变更事宜的公告; 10 、 2018 年11 月28日, 关 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11 、 2018 年11 月29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的公告; 12 、2018 年12 月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13 、 2018年12 月17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公告; 14 、 2018 年12 月2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 、 2018 年12 月25日 , 平 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元旦假期前暂停 申购、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7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6 、 2018年12 月25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7 、2019 年1 月3 日,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 的 公 告 ; 18 、2019 年1 月17 日, 关于不法分子冒用“花生宝”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 的严正声明; 19 、2019 年1 月18 日,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 20 、2019 年1 月29 日,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 、 2019 年2 月12日, 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 的公告;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8 二十 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对2018 年9 月29 日公布的 《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2 期) 》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 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七、风险揭示” 。 13、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 1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五、备查文件” 。 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39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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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第 1 期) 140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5 、关于申请募集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4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