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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策驱动A(000511)

国泰国策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 二 〇一 九年 二月 十七 日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3 年 12 月 25 日证监 许可 【2013 】1629 号文注 册募
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4 年2 月1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 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自 2015 年11 月 16 日起 , 本基金 增 加C 类 基金 份额 并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 投资 人
申购时 可以 自主 选 择 A 类 基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基金 代码 进行 申购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同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已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其基 金账 户中 保留 的本 基金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 具体
内容请 阅 2015 年 11 月 14 日披露 的《 关于 国泰 国策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 C
类基金 份额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投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2 月 17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8 年4 季 度报 告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4 九、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3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9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2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 国泰 国策 驱动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国 策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国策 驱动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国 泰国 策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 泰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中 国 境 内市 场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6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情 况 的账 户 28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8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3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申 购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份 额 分类 : 本基金 根 据 销售 服 务费 及 赎回费 收 取 方式 的 不同 , 将基金 份 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47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8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9 、 销售 服 务 费: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的 ,用于 本 基 金 市场 推 广 、销售 以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50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56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7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 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9 年 2 月 17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00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 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债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 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鹏 蓝筹 价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金鼎 价 值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象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 双利 债 券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 位优 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小盘 成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由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价 值经 典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事件驱 动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信 用 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成 长优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国 泰 现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 国泰金 泰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 泰金 泰 平衡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注 册而 来 , 国 泰金 泰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 泰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 产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中 国 企 业 境 外高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聚信 价 值优 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民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 国策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安 康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国 泰安 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名而 来) 、国 泰结 构 转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金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国 证 有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睿吉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互联 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央 企 改 革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全 球 绝对 收 益型 基金 优 选证 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大 健康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民 福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基金 、 国 泰融 丰 外延 增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国泰 融丰 定 增 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 而来)、 国 泰国 证新 能源 汽 车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 国证 新 能 源汽 车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 泰国 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由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 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泰 中 证军 工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中 证 全指 证 券公 司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 业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 场基金 、国 泰安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 泰普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润利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润 泰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融信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泰 融信 定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换 而来 ) 、 国泰 景气行 业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国泰国证航 天军工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国泰民丰回报定 期开 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证申 万证 券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 泰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而来)、 国 泰量 化 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大 农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智 能 装备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国 泰融 安多 策 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润鑫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宁 益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 泰智 能 汽车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上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瞬利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基 金 、国泰 民 安 增益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由国 泰 民安 增益 定 期开 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转 型而来 ) 、 国泰 中国企 业信 用精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 国泰 聚优价 值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可 转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招 惠收 益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江 源 优势 精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聚 利 价值 定期 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量 化成 长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量化 价值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优势 行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价值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 瑞 和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国 泰嘉 睿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恒 生 港股 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国泰聚禾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丰祺 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利 享中 短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多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新目 标收 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而来 ) 、国 泰聚 享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丰盈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量化 策 略收 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由 国泰 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变 更 而来 , 国 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由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鑫 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而来) 、国 泰价 值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消 费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另 外,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 社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务 ( 专户 理财 )的 基 金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 格, 囊括 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 年 金、 专 户理财 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 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 国泰 证 券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其 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 董事 长。2015 年 1 月 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 投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纪 委书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 中建 投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任 监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投 传媒 华文 公司 任监事 长、 纪委 书记 。 2016 年 11 月 起调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党 委书 记 , 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 董事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长、法 定代 表人 。 方志斌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 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 任 职金茂 集团 财务 总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长期 股权 投资部 助理 业务 经理 、 业 务经理 ,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处长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 任建投 华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 投资 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 股 权 管理 部 业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 略投 资 部助 理投 资 经理 , 公开 市 场 投资 部 助理 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 部业 务 经理 、组 负 责人 , 战略 发 展部 处长 ,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总 经理 助理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 事。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 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 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 利保 险有 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险 承保 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 忠利 亚洲 中 国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2007 年 至 今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2013 年至今 任中 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7 年至 今 任忠利 集团 大中 华区股 东代 表。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吕胜 , 董 事 , 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 , 在 水利水 电规 划设 计总 院任 科员 。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 , 在电力 工业 部经 济调 节司 任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国 家电 力 公司财 务与 资产 管理 部任 一级职 员、 副处 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 , 在国 家电 网公 司 建设运 行部 任处 长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 , 在 国网信 息通 信有 限公司 任总 会计 师、 党组 成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 英大 泰和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 司任总 会计 师、 党组 成员 。2017 年 12 月至 今, 在 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任总 会计师 、 党 委委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 周向勇 , 董事 ,硕 士研 究 生,23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室 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主 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 任 办公 室高 级业务 经理 、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 ,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2016 年 7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 理及公 司董 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先后 任 助教 、 讲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 副院 长 、院 长, 兼 任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位 研 究生 教 育指 导委 员 会委 员 、国 际 贸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 究所 所 长、 中国 法 学会 国 际经 济 法 学研 究 会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会 民 法学 研 究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法 学 教育 研究 会 第一 届 理事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仲 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 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等 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 立董 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 立 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 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 长;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 主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 长; 河北 保 定市 分 行行 长、党 组副 书记 、书 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4 年 起任 工商银 行山 西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7 年 起任 工商银 行工 会工 作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 银泉 大厦 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工 作 , 先后 任 职 于计划处 、 信贷 处、 国 际 业务 部 ,历任 副 处长 、 处 长。1991 年 6 月 至 1993 年 9 月 ,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 9 月 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1994 年 7 月 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 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 历任 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划 部总 经理 、 会 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 3 月 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 财 务总 监、 公司 管 委会成 员 、 顾 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中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吴群,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高级 会计 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究 院研究 生部 会计 教研 室工 作,历 任讲 师、 副研 究员 、副主 任、 主任 。1991 年 起兼任 中国 财 政 研究院 研究 生部 ( 财政 部 财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 硕 士生导 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 沪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险管理部 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 在中国 电子 产业 工程 有限 公司工 作, 担任 财务 部总 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副 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军 工委 员会 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 国电 子信 息 产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工作 , 历任 审计 部副 主 任、 资产 部副 主任 (主 持 工作) 、 主 任 。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 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所投 资的境 内外 多个 公司 担任 董事、 监事 。2017 年 5 月 起兼任 首约 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2、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 设 银 行辽 宁 分行 国 际业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 行城 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 行计 财 部、 葫 芦 岛市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建 设银 行 辽宁 分 行计 划财 务 部工 作 ,任 业 务经 理、 副 行长 、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 刘锡忠 , 监 事 , 研 究生。1989 年 2 月 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任 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 在 华北 电力 集团 财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历任 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 。2005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 副 总经 理 、 纪 检监 察 室 主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 资金 管 理部 主任 、 河北 业务 部主 任 , 现任 风险 管理部 主任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经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金 鼎价 值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原 国泰 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 泰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 央企 改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7 年 7 月 起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倪蓥,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限 责任公 司项 目 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运 营管理 部总监 ,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 科。2008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分所 助 理经 理 。2012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 理、 纪检 监察 室 副主任 ,现 任审 计部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李辉, 大学 本科 ,19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职于 上 海远洋 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财富 大学 负责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封雪梅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 就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营业部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信 达澳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 总经理 助理 ,2018 年 7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 副 总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20 年金 融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公司 督察 长,2019 年 3 月起, 转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刘国华 ,博 士研 究生 ,25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 任职 于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万 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8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 后担 任产 品规 划部总 监、 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公 司首 席风 险官,2019 年 3 月 起, 担 任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戴计辉 ,硕 士研 究生 ,7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5 月 在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分 析 师。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 在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作 , 历任 分析师、 首席 分析 师。 2015 年 9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8 年 12 月起 任国 泰国 策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成 立之 日起 至 2015 年 3 月 16 日 由王 航担 任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由 樊利 安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2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由 樊利 安、 戴计 辉共 同担 任 基金 经理 ;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 至今 由戴 计辉 担 任基 金经 理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执行委 员: 张玮: 总经 理助 理 委员: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总 监、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小组 负责人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加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 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 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 独 立性 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部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 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 相互 独立, 又相 互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则 ,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 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 3.08% 。上 半年 ,本 集团 盈 利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 幅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1,474.65 亿元 ,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 亚洲 货币》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 美国 《 环球金 融》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行 ” 、 “2017 年中 国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银 行家 》“2017 最佳 金融创 新奖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年 度 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 多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7 全 球银行 1000 强” 中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 富》“2017 年 世界500 强 排行榜 ”中 列 第28 名。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托 管 业 务部 , 下设 综 合与合 规 管 理处 、 基金 市 场处、 证 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 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 肥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 在 上海设 有托 管运 营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 有 员工 315 余 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 伟 , 资产 托 管业 务 部总经 理 , 曾先 后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分 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 部 、信 贷 经 营部 任 职, 并 在总 行公 司 业务 部 、投 资 托管 业务 部 、授 信 审批 部 担任 领导 职 务。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龚 毅 , 资产 托 管业 务 部资深 经 理 (专 业 技术 一 级),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 设 银行北 京 市 分行 国 际 部、 营 业部 并 担任 副行 长 ,长 期 从事 信 贷业 务和 集 团客 户 业务 等 工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资 深 经 理( 专 业技 术 一级)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 行 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 平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 理 部、 战 略 客户 部 ,长 期 从事 客户 服 务、 信 贷业 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 理经 验。 原 玎 , 资产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国 际业 务 部,长 期 从 事海 外 机 构及 海 外业 务 管理 、境 内 外汇 业 务管 理 、国 外金 融 机构 客 户营 销 拓展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 险 资金 、 基 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 金 等 产品 在内 的 托 管 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8 年 二季 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平 ,赢 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行 先 后9 次 获得 《全 球托管 人》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4 次获 得《财 资》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 5 年获 得中债 登“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 等奖 项 ,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 融》评 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17 年荣 获《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实施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 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资 产托 管 业务 部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合 规人 员负 责 托管 业 务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运 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 况进 行 监督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清 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新一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子 系 统,对 各 基 金投 资 运作 比 例控制 等 情 况进 行 监 控, 如 发现 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风 险 提示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公司直 销柜 台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9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 吴 昊、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2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网址:www.drcbank.com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万联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联系人 :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占 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31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邱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3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3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95321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6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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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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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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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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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 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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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2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503 法定代 表: 王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 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注:以 上销 售 机构 仅销 售本 基 金A类 份 额, 本 基金C类 基 金 份额 的 销售 机构 暂仅 包 括 本公 司 直 销机 构 、北 京 百度 百盈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天津 万 家财 富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诺 亚 正行 ( 上 海) 基 金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深 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股 份 有限 公 司和 北京 众 升财 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如 有其 他 销售机 构新 增办 理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详 见本 公 司届时 相关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魏佳 亮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12 月 25 日证 监许 可 【2013 】1629 号文 ( 《关 于核 准国泰 国策 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注 册募集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629 号 文核 准, 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 募 集,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 结束募 集。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验 资 ,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 351,850,775.15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351,850,775.15 份 ,认 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共 计 148,296.02 元 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148,296.02 份, 已分 别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上 述资 金 总额已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计 算,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含 本息 共募 集 351,999,071.17 份基金 份额 ,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 2,910 户 。 其 中 , 本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516,945.41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为 0.1469% 。 (四)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 金 根据 销 售服 务 费及赎 回 费 收取 方 式的 不 同,将 基 金 份额 分 为不 同 的类别 。 其 中,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 算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 份额 类 别的 具 体设置 、 费 率水 平 等由 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书 中 列 明。 根 据 基金 运 作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以 及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以停 止现 有 基金 份 额类 别 的 销售 、 或者 降 低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 别的 费 率水 平、 或 者增 加 新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 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基 金合同的 生效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和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募集符 合有 关法 律条 件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2014 年 2 月 17 日获 书面 确认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机 构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场 、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3 月14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3 月14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公 告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 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时,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时 ,赎 回 成立 ;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平台 申购本 基金 的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各销 售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 笔赎 回 申请最 低份 数 为1.00 份 , 若某投 资人 赎回时 在销 售机构 保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 份, 则 该次赎 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 投 资人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渠道 赎回 本基金 的 单 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数 为 100.00 份 , 若某 投资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机构 保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100.00 份 ,则 该次 赎 回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但 各 销售机 构对 交易账 户最 低份 额余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5、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或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A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 代 码:000511 (1) 申购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通 过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人实 施 差 别的申 购费 率。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包 括 基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括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 台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300 万≤M<500 万 0.06%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投资人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 购 费 用由 申 购人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将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份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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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 计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 的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1 年为365 天, 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2、C 类基金份额,基 金 代码:002062 (1) 申购 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与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相同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养老金 客 户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包 括 基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括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 台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 300 万 0.15% 300 万 ≤M< 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投资人 多次 申购 ,申 购费 用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2) 赎回 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于 或等 于 7 日但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 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C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份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 ≤Y<30 日 0.50% Y≥30 日 0.0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 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金 额扣 除 赎回 费 用的 金额 , 各计 算 结果 均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对应费 率为 0.80%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数=49,603.17/1.128=43,974.44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 到43,974.44 份基 金份额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50,000 份 基金A 类 份额 , 持有7 个月 时决 定赎 回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10%=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62.50=62,437.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持 有7 个月的50,000 份 基金A 类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62,437.50 元。 5、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 异常 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发生 上述 第 7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 取比 例 确认 等 方式 对该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该 等全 部 或者 部分申 购申 请。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根 据前 段 “ (1 ) 全 额 赎回 ” 或“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公告 等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 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申购 金 额, 每 期申 购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 深 入研 究 ,积 极 投资于 符 合 国家 政 策导 向 、经济 发 展 方向 且 增长 前 景确定 的 优 质企 业,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 指 期货 等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 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中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超过 20% ;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超 过 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三) 投资 策略 长 期 看 来, 我 国经 济 转型是 一 个 多层 次 、长 周 期的过 程 , 主要 由 经济 结 构调整 、 产 业结 构 升 级和 区 域结 构 优化 组成 , 其发 展 与国 家 政策 导向 紧 密相 关 。国 家 政策 将有 力 推动 相 关经 济领域 的发 展 , 受 益于 国 家政策 的行 业和 公司 将成 为先导 性力 量 , 在 整体 经 济中占 主导 地位 , 其中蕴 含的 投资 机会 将主 导未来 资本 市场 的走 向。 本 基 金 基于 自 上而 下 的国策 驱 动 投资 分 析框 架 ,深入 挖 掘 国家 政 策推 进 过程中 符 合 经济 结 构 调整 、 产业 转 型升 级方 向 ,且 在 政策 推 动下 收益 性 确定 的 投资 机 会, 构建 并 动态 调 整投 资组合 。 本 基金 以政 策为 投资导 向, 重点 关注 的政 策包括 国家 的财 政、 货币 政策等 宏 观 政策 、 为 推 进某 些 产业 或 区域 发展 所 采取 的 产业 扶 持、 财政 税 收倾 斜 、发 展 规划 等产 业 、区 域 政策 以 及 股票 发 行体 制 改革 等改 革 政策 , 基于 对 国家 政策 的 密切 跟 踪和 分 析, 挖掘 资 本市 场 的投 资机会 。 本 基 金 自上 而 下的 投 资策略 主 要 分为 两 个层 次 ,首先 通 过 前瞻 性 地判 断 不同金 融 资 产的 相 对 收益 , 完成 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 大 类资 产 配置 的基 础 上, 积 极把 握 国家 政策 方 向和 宏 观经 济 发 展趋 势 ,结 合 基金 面分 析 和估 值 水平 分 析, 精选 个 股, 完 成股 票 组合 的构 建 ,并 通 过运 用久期 策略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个 券选 择策 略完 成债 券组合 的构 建。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的大 类 资产 配 置主要 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 国 家财 政 和货 币 政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及 资 本市 场 资金 环境 、 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分 析, 预 测未 来 一段 时 间股 票、 债 券市 场 的相 对收益 率, 并基 于分 析、 预测结 果调 整股 票、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时 间区 间内 的动态 配置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本 基 金 股票 投 资主 要 分为两 个 步 骤: 第 一个 步 骤是行 业 配 置, 基 于定 性 和定量 分 析 ,对 行业进 行优 化配 置和 动态 调整。 在 定 性 分析 方 面, 本 基金将 紧 密 跟踪 国 家财 政 和货币 政 策 、产 业 和区 域 政策及 发 展 规划 等 对 资本 市 场走 向 有引 导作 用 的政 策 ,由 此 确定 结构 性 的市 场 投资 机 会。 基于 对 各类 政 策的 紧 密 跟踪 , 深入 分 析各 行业 与 相关 政 策的 关 联程 度, 包 括受 益 程度 和 受益 时间 。 基于 受 益程 度 , 即在 政 策推 动 下行 业发 展 空间 和 盈利 水 平是 否将 显 著提 高 ,将 各 类行 业划 分 为直 接 受益 行 业 与间 接 受益 行 业。 基于 受 益时 间 ,即 行 业受 益于 相 关政 策 的时 间 是否 持续 , 将各 类 行业 划分为 长期 受益 行业 和短 期受益 行业 。 在 定 量 分析 方 面, 本 基金主 要 采 用流 动 性分 析 、估值 分 析 、行 业 生命 周 期识别 等 分 析方 法评估 行业 的投 资前 景, 具体指 标如 下: 1) 生命 周期 识别 指标 , 包 括行业 销售 增长 率 、 行 业产 值占 GDP 的 比重 以及 行业 利润率 等 ; 2) 流 动性 指标 ,包 括行 业 平均存 货周 转率 、行 业平 均应收 账款 周转 率等 ; 3) 行 业估 值指 标, 包括 行 业 PE 、PB 、PEG 等。 基 于 上 述分 析 结果 , 本基金 将 选 择直 接 受益 、 长期受 益 与 相关 政 策且 成 长性确 定 的 行业 进行重 点配 置。 (2) 个股 精选 在 行 业 配置 基 础上 , 本基金 精 选 成长 性 明确 、 市场估 值 合 理的 优 质上 市 公司, 构 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1) 盈 利能 力及 成长 分析 本 基 金 通过 分 析反 映 企业盈 利 能 力和 成 长质 量 的定量 指 标 ,判 断 上市 公 司的投 资 价 值。 采用的 具体 财务 指标 主要 包括净 资产 收益 率ROE 、 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和 净利 润增长 率 , 重 点 关注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或净 资产 收益率 ROE 高于 行业 或市 场平均 水平 的 上 市公司 。 2) 估 值水 平分 析 在 选 定 的股 票 备选 池 范围内 , 本 基金 利 用价 值 评估分 析 , 形成 可 投资 的 股票组 合 。 本基 金 通 过价 值 评估 分 析体 系, 选 择价 值 被低 估 的上 市公 司 ,形 成 优化 的 股票 池。 价 值评 估 分析 主 要 运用 国 际化 视 野, 采用 专 业的 估 值模 型 ,合 理使 用 估值 指 标, 选 择其 中价 值 被低 估 的公 司 。 具 体 采用 的 方 法包 括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 法、 市销 率 、PEG、EV/EBITDA 、股 息 贴 现 模型 等 方法,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不 同行业 特征 和市 场特 征灵 活运用 ,努 力为 从估 值层 面发掘 价值 。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 基 金 将在 策 略分 析 基础上 , 建 立买 入 和卖 出 股票名 单 , 选择 合 理时 机 ,稳步 建 立 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 。在 投 资组 合管 理 过程 中 ,本 基 金还 将注 重 投资 品 种的 交 易活 跃程 度 ,以 保 证整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体组合 具有 良好 的流 动性 。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用 的 固定 收 益品种 主 要 投资 策 略包 括 :久期 策 略 、期 限 结构 策 略和个 券 选 择策 略等。 (1) 久期 策略 根 据 国 内外 的 宏观 经 济形势 、 经 济周 期 、国 家 的货币 政 策 、汇 率 政策 等 经济因 素 ,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响 ,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 续下行 , 则增 加信 用投 资 组合 的 久期 ; 相反, 则缩 短信 用投 资组 合的久 期。 组合 久期 选定 之后, 要根 据各 相关 经济 因素的 实时 变化 ,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考 虑 信 用溢 价 对久 期 的影响 , 若 经济 下 行, 预 期利率 将 持 续下 行 的同 时 ,长久 期 产 品比 短 久 期产 品 将面 临 更多 的信 用 风险 , 信用 溢 价要 求更 高 。因 此 应缩 短 久期 ,并 尽 量配 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 据 国 际国 内 经济 形 势、国 家 的 货币 政 策、 汇 率政策 、 货 币市 场 的供 需 关系、 投 资 人对 未 来 利率 的 预期 等 因素 ,对 收 益率 曲 线的 变 动趋 势及 变 动幅 度 做出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 向下 平行 移动 、 曲 线趋 缓转折 、 曲 线陡 峭转 折、 曲线正 蝶式 移动 、 曲 线 反蝶 式 移动 , 并根 据变 动 趋势 及 变动 幅 度预 测来 决 定信 用 投资 产 品组 合的 期 限结 构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 预 期 收益 曲 线平 行 移动, 且 幅 度较 大 ,宜 采 用杠铃 策 略 ;若 幅 度较 小 ,宜采 用 子 弹策 略 , 具体 的 幅度 临 界点 运用 测 算模 型 进行 测 算。 若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趋 缓转 折, 宜 采用 杠 铃策 略 。 若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陡峭 转 折, 且 幅度 较 大, 宜采 用 杠铃 策 略; 若 幅度 较小 宜 采用 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1)特 定跟 踪策 略 特 定 是 指某 类 或某 个 信用产 品 具 有某 种 特别 的 特点, 这 种 特点 会 造成 此 类信用 产 品 的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特定 跟踪策 略, 就是 要根 据特 定信用 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进行跟 踪和 选择 。 在 所 有的 信 用产 品 中, 寻找 在 持有 期 内级 别 上调 可能 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并 进行 配 置; 对 在持 有 期 内级 别 下调 可 能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要 进 行规 避。 判 断的 基 础就 是 对信 用产 品 进行 持 续内 部 跟 踪评 级 及对 信 用评 级要 素 进行 持 续跟 踪 与判 断, 简 单的 做 法就 是 跟踪 特定 事 件: 国 家特 定 政 策及 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势 、 行业 特 定政 策 及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 势、 公 司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 势, 并 对 特定 政 策及 事 件对 于信 用 产品 的 级 别 变 化影 响程 度 进行 评 估, 从 而决 定对 于 特定 信 用产 品的取 舍。 2)相 对价 值策 略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本 策 略 的宗 旨 是要 找 到价值 被 低 估的 信 用产 品 。属于 同 一 个行 业 、类 属 同一个 信 用 级别 且 具 有相 近 期限 的 不同 债券 , 由于 息 票因 素 、流 动性 因 素及 其 他因 素 的影 响程 度 不同 , 可能 具 有 不同 的 收益 水 平和 收益 变 动趋 势 ,对 同 类债 券的 利 差收 益 进行 分 析, 找到 影 响利 差 的因 素, 并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来 走势做 出判 断, 找到 价值 被低估 的个 券, 进而 相应 地进行 债券 置换 。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 种 投 资策 略 的一 个 切实可 行 的 操作 方 法是 : 在一 级 市 场 上, 寻 找并 配 置在同 等 行 业、 同 等 期限 、 同等 信 用级 别下 拥 有较 高 票面 利 率的 信用 产 品; 在 二级 市 场上 ,寻 找 并配 置 同等 行 业 、同 等 信用 级 别、 同等 票 面利 率 下具 有 较低 二级 市 场信 用 溢价 ( 价值 低估 ) 的信 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 结合 Z-Score 、KMV 等 数量 分析 模 型, 测算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的 违 约风 险。 考 虑海 外 市场 高 收益 债违 约 事件 在 不同 行 业间 的明 显 差异 , 根据 自 上 而下 的 宏观 经 济及 行业 特 性分 析 ,从 行 业层 面对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违约 风险 进 行多 维 度的 分 析 。个 券 的选 择 基于 风险 溢 价与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内 部 模型 测 算所 得 违约 风险 之 间的 差 异, 结合流 动性 、信 息披 露、 偿债保 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 套保 时机 选择 策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 期货 合约 选择 和头 寸 选择策 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 选 择 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 展期 策略 当 套 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 保证 金管 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 不 足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 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 其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立 足于无 风险 套利 , 尽量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余资 产投 资 于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0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3 ) 、 (20 ) 、 (21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收 益率×50% 。 本基金 选择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原 因如 下: 本 基 金 为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 , 在综 合 考虑 了 基金投 资 组 合的 构 建、 投 资标的 以 及 市场 上各类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后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并 且作 为股 指期 货标 的的沪 深 300 指 数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市 场, 覆 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为 中 国 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 流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能 够反 映 A 股 市 场 总体 发 展趋 势 。债 券组 合 的业 绩 基准 则 采用 了中 证 综合 债 券指 数 ,中 证综 合 债券 指 数是 综 合 反映 银 行间 和 交易 所市 场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央行 票 据及 短 期 融 资券 整 体走 势 的跨 市 场 债券 指 数, 该 指数 旨在 更 全面 地 反映 我 国债 券市 场 的整 体 价格 变 动趋 势, 具 有较 强 的市 场代表 性。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指 数 编制 单 位停止 计 算 编制 该 指数 或 更改指 数 名 称、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业 绩基 准 的指 数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 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 风 险、 预 期收 益 高于货 币 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规 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 定颁 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相 关程 序后 , 可以 在 不改 变 本 基金 既 有投 资 目标 、策 略 和风 险 收益 特 征并 在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参 与融 资 融券 业 务以 及 通 过证 券 金融 公 司办 理转 融 通业 务 ,以 提 高投 资效 率 及进 行 风险 管 理。 届时 基 金参 与 融资 融 券 、转 融 通等 业 务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 、具 体 参与 比例 限 制、 费 用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 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3,024,855.38 25.58 其中: 股票 13,024,855.38 25.5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177,832.87 73.0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12,394.56 1.40 8 合计 50,915,082.81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C 制造业 8,154,483.38 16.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997,248.00 1.9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26,880.00 3.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07,722.00 1.01 J 金融业 670,680.00 1.3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43,880.00 0.4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23,962.00 1.83 S 综合 - - 合计 13,024,855.38 25.7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3156 养元饮 品 52,804 2,148,066.72 4.25 2 601877 正泰电 器 64,500 1,563,480.00 3.10 3 601021 春秋航 空 48,000 1,526,880.00 3.02 4 300760 迈瑞医 疗 10,403 1,136,215.66 2.25 5 002713 东易日 盛 63,600 997,248.00 1.97 6 002563 森马服 饰 84,500 753,740.00 1.49 7 002191 劲嘉股 份 95,500 745,855.00 1.48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 300037 新宙邦 29,600 711,880.00 1.41 9 601688 华泰证 券 41,400 670,680.00 1.33 10 601098 中南传 媒 53,400 667,500.00 1.3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276.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9,770.1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504.34 5 应收申 购款 28,843.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2,394.5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3156 养元饮 品 2,148,066.72 4.25 网下中 签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8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国泰 国 策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014 年 2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80% 0.93% 29.67% 0.61% 1.13% 0.32% 2015 年度 8.33% 0.57% 8.83% 1.24% -0.50% -0.67% 2016 年 度 4.02% 0.31% -4.24% 0.70% 8.26% -0.39% 2017 年 度 15.60% 0.29% 10.65% 0.32% 4.95% -0.03% 2018 年度 -26.70% 0.86% -9.62% 0.67% -17.08% 0.19% 2014 年 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24.90% 0.65% 35.13% 0.77% -10.23% -0.12% 注:2014 年2 月 17 日为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二) 国泰 国 策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16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0.50% 0.04% 0.49% 0.82% 0.01% -0.78%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 4.66% 0.38% -4.92% 0.90% 9.58% -0.52% 2017 年3 月 23 日至 2017 年10 月 26 日 12.45% 0.27% 8.00% 0.30% 4.45% -0.03% 2017 年10 月30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0.35% 0.41% -0.04% 0.45% 0.39% -0.04% 2018 年度 -26.11% 0.86% -9.62% 0.67% -16.49% 0.19% 2015 年11 月16 日至 2016 年7 月13 日 5.18% 0.34% -4.45% 0.88% 9.63% -0.54% 2017 年3 月 23 日至 2017 年10 月25 日 12.45% 0.27% 8.00% 0.30% 4.45% -0.03% 2017 年10 月30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25.85% 0.80% -9.66% 0.64% -16.19% 0.16% 注: (1 ) 自2015 年11 月16 日 起, 本基 金增 加了C 类基金 份额 。 (2) 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 起,C 类 基金 份额 为零 且 停止计 算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2017 年 3 月23 日 起,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重 新开始 计算 。 (3)自 2017 年 10 月26 日起 ,C 类基 金份 额为 零且 停止计 算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2017 年 10 月30 日起 ,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重新开 始计 算。 (4) 上表 中最 后 三 行数 据 即本基 金自 增 加 C 类 基金 份额以 来至 今的 数据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 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已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已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 后,调 整 对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有 价 证 券的 估值方 法,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2 )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6、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 成本 估值 。 国 家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 偿,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该 次单位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任一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任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该类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类 别 对应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在 收益 分 配数 额 方面 可 能有 所不 同 ,本 基 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人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在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 年天 数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 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自 动在 月初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经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个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所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体 披 露, 并保 证 基金 投 资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 人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在 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销 售机 构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流 动 性 风险 分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的显 著 位置 披 露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的流动 性 风 险和 信用风 险,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 11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 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 险。 上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 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为普 通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的 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为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原 则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 申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2)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等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因 此, 股票市 场/ 债权 市场 的流 动 性风险 是本 基金 主要 面临 的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 市场/ 债权市场 具 有发 展成 熟 、 容 量较大 、 交易 活跃 、 流动 性 充裕的 特征 , 能够满 足本 基金 开放 式运 作的流 动性 要求 。 同时 , 本基金 采用 分散 投资 , 针 对个股/个券 设置 投 资 比例 上 限, 保 障了 资产 组 合的 流 动性 。 在极 端市 场 行情 下 ,存 在 基金 管理 人 可能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及 时变 现 或调 整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发 挥 专业 研究 优 势, 加 强对 市 场 、上 市 公司 基 本面 和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 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 控 制流 动 性风 险。 (2)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单 只 债券发 行规 模较 小 ,且 只 能通过 两大 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行 转让 交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3) 股指 期货 合约 存在 无 法 及时 变现 带来 的流 动性 风险。 (4) 资产 支持 证券 只能 通 过特定 的渠 道进 行转 让交 易, 存在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 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5 )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由 于具 有明 确的 锁 定 期和/ 或解 禁 后减 持相 关 规定 的限制 ,存 在不 能及 时变 现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密切 关 注各类 资 产 及投 资 标的 的 交易活 跃 程 度与 价 格的 连 续性情 况 , 评估 各 类 资产 及 投资 标 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并 进 行动 态调 整 ,以 满 足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的流 动 性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根 据前 段 “ (1 ) 全 额 赎回 ” 或“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4、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实施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 金 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在 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 平 对待 的 前提 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 具, 对 赎回 申 请进 行适 度 调整 , 作为 特 定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的 辅 助措 施。 备 用的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的实 施 情形 包括: (1)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4) 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 限小 于 7 日;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实 施 备 用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的 决策 程 序依 照 基金管 理 人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制度 的 规 定办 理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时刻 防范 可 能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对 流动 性 风险 进 行日 常监 控 ,切 实 保护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采 取 备 用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 可能 对 投资 人 造成无 法 赎 回、 赎 回延 期 办理、 赎 回 款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股指 期 货、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 券 、银 行 存款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因 此股 市、 债 市的 变 化将 影 响到 本基 金 的业 绩 表现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发 挥专 业 研 究优 势 ,加 强 对市 场、 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 和固 定收 益 类产 品 的深 入 研究 ,持 续 优化 组 合配 置,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存 在流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差风险 、 保证 金 风险 、 信 用风险 、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 指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股指期 货投 资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格和 标的 指数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 法及时 筹 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股指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 证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 流程的 不完 善 ,业 务人 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 系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人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 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 一)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书面 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 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人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的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 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届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 指 期货 等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 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超 过20% ;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保 证金 以后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余 资产 投 资于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6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0 ) 、 (18 ) 、 (19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 围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基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保 证登 记 存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相 关 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 生的 受限 证 券登 记 存管 问 题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 资产 的责 任 与损 失 ,及 因 受限 证券 存 管直 接 影响 本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金 管 理人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 解决 的 基金 投 资比 例限 制 失调 、 基金 流 动 性困 难 以及 相 关损 失的 应 对解 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 况 的处 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进 行 及 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 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审 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和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并 经 董事 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是 否 符合比 例 限 制进 行 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 异常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因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导致 的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导 致基 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7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书 面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 方可 另 行 协商 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本基 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 民银行 、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机 构 的 有关 规 定 ,在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 账户 和 资金 结算 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有 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交易 日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交 易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c.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的 股 票, 按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已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债 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c. 已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 后,调 整 对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有 价 证 券的 估值方 法,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 a.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 行 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 价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 算 价估 值。 b.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1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c.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6)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成 本估 值 。 国 家 有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出 具加 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当发 生 净值 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 失的 ,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 行赔 付, 基 金管 理 人按 差 错情 形, 有 权向 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 如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虽 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信 息 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申 购或 赎 回金 额等 ) ,进 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位于 北 京的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电 话 信函、 电 邮 、传 真 等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9/8 关 于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0/10 关 于 国 泰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0/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1/1 关 于 国 泰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1/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1/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13 国 泰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2/1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百 度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2018/12/25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号)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组 合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日报 》 2018/12/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12/2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 机 构和 登 记机 构 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 说明 书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泰 国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国 泰 国 策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国 泰国 策驱 动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四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