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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保本混合(001932)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灵活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国 寿 安保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根据2015 年10 月9日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准予国 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2250号) 注册 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 寿 安保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于2016 年3月1 日至2016年3月31 日公 开 募
集 , 募集 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备 案 手续 。经 中国 证监会 书 面 确
认, 《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6年4月6 日生效。 国寿
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每3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2016 
年4 月6 日起 至2019 年4月8 日止 。根据 《 国寿安 保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国 寿安保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 未
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国寿安保
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国寿安
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
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包
括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 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权证、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其 余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 ;持有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从预期风险收益方面看,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
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
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
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历史沿革 ..................................................................................... 39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 存续 ............................................................................................. 4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2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6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7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4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8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第 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3 第 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 114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以及 《 国寿安保灵 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 或本基 金: 指 国寿安保 灵活优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 金 由国 寿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灵活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灵活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308 号文核准 设立。 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 资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 助 理 兼 投 资 部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党委委员, 国 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 委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首 席 投 资 官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 子 洲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并 曾 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中 国 外 贸 运 输 ( 集 团 )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裁 、 中 国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业 协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 季 庆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并 担 任 中 国 交 易 商 协 会 债 券 专 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叶 蕾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国 际 联 络 部 副 处 长 ; 现 任 澳 大 利 亚 安 保 集 团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中 国 人 寿 养 老 保 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 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博 士 后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副教授。 现任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 经济 评 论 》 副 主 编 ,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入 选 者 , 南 昌 农 商 银 行 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 金 观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教 务 处 处 长 、 会 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 监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 副处长,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监 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 监 审 部 总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现 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 彬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员 、 助 理 经 理 、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及 部 门 负 责 人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 马 胜 强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 梦 玉 先 生 , 督 察 长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资 金 运 用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石 伟 先 生 , 资 产 配 置 总 监 , 学 士 。 曾 任 兴 全 基 金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资官兼固收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 及投资管理二部 总经理。 张 琦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硕 士 。 曾 任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 瑞 倩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硕 士 。 曾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专 户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定 息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 文 英 女 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经 理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 福 新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士 后 。 曾 任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教 师 、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机 构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研 究 员 ,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高 级 主 管 、 投 资 管 理 部 评 估 分 析 处 经 理 、 人 民 币 投 资 管 理 处 高 级 经 理 、 委 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 MBA 。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总部总经理、 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 巨 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部 职 员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硕士,21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 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专 户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定 息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国 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寿安 保稳 恒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盈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 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任国 寿安 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国寿安 保尊 利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 保稳 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吉纯债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起任国寿 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闻先生, 硕士。 曾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部高级经 理,固定收益部副总裁,2014 年 9 月加入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起任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任国寿 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 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 任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 任国寿安保稳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任国 寿安 保安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捷先生,金融学硕士。2005 年 7 月起先后曾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 所 担 任 高 级 审 计 师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分 析 员 , 财 富 里 昂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师。 2013 年 12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起任国寿安保灵活优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国寿安保强国智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 任国寿安保华兴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石 伟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二 部总经理。 张 琦 先 生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监。 董 瑞 倩 女 士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活动;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 各 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 司 管 理 层 贯 彻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 勤 勉 尽 责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合法权益。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措 施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能 力。 (2 )风险评估 风 险 评 估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设 立 目 标 。 只 有 先 确 立 了 目 标 , 管 理 层 才 能 针 对 目 标 确 定 风 险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动 来 管 理 风 险 。 设 立 目 标 是 管 理 过 程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 尽 管 其 并 非 内 部 控 制 要 素 , 但 它 是 内 部 控 制 得 以 实 施 的先决条件。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 权 控 制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责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风 险 隔 离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经 营 业 务 和 经 营 场 地 有 效 隔 离 ,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职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财 务 管 理 严 格 隔 离 , 保 证 账 簿 分 设 , 会 计 核 算 独 立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之 间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信 息 传 递 严 格 隔 离 , 不 得 提 供 有 关 投 资 、 研 究 等 非 公 开 信 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 产 分 离 控 制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 务 隔 离 控 制 。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管 理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 在 人 员 配 置 、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规 则 与 流 程 、 有 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 位 隔 离 制 度 。 公 司 推 行 内 部 工 作 的 目 标 管 理 和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制, 各岗位人员各司 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 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 权 、 穿 插 、 代 理 等 行 为 , 以 便 于 各 部 门 明 确 分 工 、 各 岗 位 相 互 监 督 ; 包 括 货 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 资 决 策 与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相 分 离 , 前 台 交 易 与 后 台 结 算 相 分 离 , 损 失 的 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 分离等。 物 理 隔 离 制 度 。 对 于 不 同 工 作 区 划 分 不 同 的 保 密 级 别 ,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强 调 中 央 交 易 室 和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的 一 级 保 密 性 , 实 行 严 格 的 门 禁 制 度 , 并 相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公 司 制 订 了 切 实 有 效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建 立 危 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 日、 每 周 、 每 月 、 每 季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合 规 管 理 部 和 监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对 外 提 交 材 料 在 实 施 或 提 交 前 , 均 需 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督察长和合 规 管 理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 险。 合规管理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合规建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642 只, QDII 基金37只,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货 币型、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中国 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 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 审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 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592194 传真:010-66594465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spdb.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转 6161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518048 )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李若晨 电话:0755-23838762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9 )贵州省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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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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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010-859652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9580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5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联系电 话:010-56251471 业务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业务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2)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联系电话:010-89188345 业务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5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 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 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 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黄 悦 栋 、 郭 燕 、 范 新 紫 、张小东、 范 玉 军 、 夏 欣 然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历史沿 革 国 寿 安 保 灵 活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5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 会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2250 号)注册而进行 募集。基金 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生 效。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每 3 年为 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8 日止。 根据《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国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 金存续条件, 国寿安保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变更为“ 国寿安 保灵 活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根据《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变 更 后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分 别 修 改 为 《 国 寿 安 保 灵 活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国 寿 安 保 灵 活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和 《 国寿安 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调 整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留 并 适 用 《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变 更 后 的 国 寿 安 保 灵 活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 名 称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限 制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条 款 的 约 定 , 并 根 据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对 《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其 他 条 款 进 行 了 修 订 。 自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起, 《 国寿安保保本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失效,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生 效 , 国 寿 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更为 国寿 安 保 灵 活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述 修 改 变 更 事 项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 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的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按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全 额 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作日划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其它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的设置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 (网 点) 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但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保 留 余 额 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 以 下 前 端 收 费 费 率 标准: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 折 优惠,具体详见 2018 年 4 月 17 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按 当 天 合 并 后 金额计算。 2、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费率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30 日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0.80% , 假 设 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0.80%)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 =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 /1.1370 = 8,725.27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370元,则其可得到8,725.27份的基金份额。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 份额赎回” 方 式,赎回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18日, 对应 的 赎 回 费率 为0.50% , 假设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1.0520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0 × 0.50% = 52.6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00? 52.60 = 10,467.4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18日, 对应的 赎 回 费 率为0.50% ,假 设赎 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1.0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数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 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 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 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的 该 持 有 人 的有效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 述“ (1 )全额赎回”或“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对 该 部 分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其他业 务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深 入 分 析 , 采 用 主 动 的 投 资 管理策略, 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 在约定的投资比例下, 灵 活 配 置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各 类 资 产 , 在 有 效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 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 、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债券回购、银 行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其 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 ;持有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对 其 做 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注 重 将 定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定 量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有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机 的 结 合 , 根 据 经 济 情 景 、 类 别 资 产 收 益 风 险 预 期 等 因 素 , 确 定 不 同 阶 段 基 金 资 产 中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 追 求 绝对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优 选 行 业 中 的 绩 优 股 票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全球视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 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 在 价 值 取 向 上 , 采 用 合 适 的 股 票 估 值 模 型 与 分 析 系 统 选 股 模 型 , 选 择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行 业 股 票 , 构 造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认 为 , 通 过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 并 结 合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 最 后 通 过 横 向 和 纵 向 比 较 估 值 分 析 , 可 筛 选 出 那 些 获 利 能 力 强 、 成 长 性 高 、 财 务 健 康 、 核 心 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具体策略如下: (1 )行业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精 选 策 略 建 立 在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 产 业 政 策 分 析 、 行 业 景 气 度 分 析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和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定 性 评 价 和 行 业 估 值 模 型 分 别 筛 选 出 在 短 、 中 、 长 期 内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前 景 的 行 业 。 根 据 各 行 业 所 处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 行 业 景 气 度 变 动 趋 势 等 因 素 , 对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分 析 , 挑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景 气 行 业 , 使 资 产 配 置 在 优 选 行 业 间 轮 动 。 在 此 基 础 上 , 通 过 专 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 对行业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A 股市场中ST 、*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风险 高的股票品种,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并 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主营业务收入 同比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 估值水平 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运 营状况、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 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 和行业集中度等,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关注公司是否在 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 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运营状况: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稳定良好,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并对市场变化 反应灵敏、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 管 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 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 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 协调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资 源、技术、品牌、产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 复制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 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 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 备成本优势,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 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 析,主要包括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 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证 券 选 择 策 略 、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的 利 率 趋 势 , 判 断 证 券 市 场 对 上 述 变 量 和 政 策 的 反 应 , 并 根 据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 附 加 选 择 权 价 值 、 类 属 资 产 收 益 差 异 、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 确 定 类 属 资 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 策,而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 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 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 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 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 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 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 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 结合债券发行具 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 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 易 结 合 起 来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 益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 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 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 先 , 确 定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研 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 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 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 最 后 , 结 合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票 面 利 率 、 剩 余 期 限 、 担 保 情 况 及 发 行 规 模 等 因 素 , 综 合 评 价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 于 控 制 风 险 需 求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研 究 及 跟 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适 当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投 资 作 为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辅 助 手 段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权 证 对 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确 定 权 证 的 合 理 价 值 ,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价差策略等,追求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 基金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 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 优股票的融资交易, 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 入 股票 的流动性,控制流动 性 风险。 四、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20%× 沪深 300 指数+80%× 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 数 是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推 出 的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第 一 个 统 一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 定 市 场 覆 盖 率 , 抗 操 纵 性 强 ,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的 跨市场 债 券 指 数 , 也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首 只 债 券 类 指 数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和 期 限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与 市 场 指 数 代 表 性 等 因 素 , 本 基 金 选 用 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如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 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从预期风险收益方面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 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六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和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 政策指向、行业增长速度等可能的 影响因素; (3 )投资研究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 报告和投资建议; (4 )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审 定 基 金 季 度 投 资 报 告 ; 决 定 基 金 禁 止 的 投 资 事 项 等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资 产 配 置 、 个 股 和 个 券 配 置 、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和日常管理。 (1 )基金经理通过 CPPI 策略 确定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并提交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议;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整体投资战略; (3 ) 权益资产投资方面, 股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 研究机构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精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和 持 续 跟 踪 , 提 供 个 股 决 策 支 持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方 面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和 流 动 性 状 况 预 测、券种配置建议等,提供个券决策支持; (4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 报 告 和 投 资 建 议 , 拟 订 所 辖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个股个券选择和配置、杠杆策略、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 成决策纪要; (6 ) 基金经理根据决 策纪要 , 构造具体的投 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 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7 ) 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 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 理; (8 )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进 行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综 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其余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业 务 后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融 资 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票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1 ) 、( 14) 、 (19)、( 20)条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第三 条另有 规定的有 价证券 外,交 易所上市 的其他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 )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 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5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 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7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 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八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 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宏观政策 (例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 发生 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 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本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基金投资的重要部分,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动时, 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因此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 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 高于大中型企业; 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 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 极端情况下会给投 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 商或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变更或 增加收 费方式 、新增 及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 军辉 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和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权证、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其 余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 ;持有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本 基金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40% ,其 余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为 60%-10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业 务 后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融 资 买 入 股 票 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11 ) 、14) 、19 ) 、20 ) 条 外,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 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并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 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交 易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 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交易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交易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 在线咨询 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过 “在线客服”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 (国寿安保基金, 微信号 gsfunds ) “在线 客服” 栏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 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 资讯服务 1、资讯 查询: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信 等途径 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 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和 客服 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 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 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 客户 服 务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 招募 说明书 。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修改《 国 寿安 保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法律 意 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