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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富领先混合(001657)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5 年7 月1日 证监 许可[2015]1464 号文 注册 募集,并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基金 机构 监管 部关于 《 长安 鑫富 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延 期募
集备案 的 回函 》 ( 机构 部函【2017 】311 号)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 券 投资 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 来
的个别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期货 市场, 基金 份额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本 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并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对是 否投 资本 基金做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估值 风险、流 动性风 险、以及 技术风险 、大额 申购/赎回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等 其他风
险。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 金, 但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属于 较高 预 期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 投资品 种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注意 基金 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2 月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12月31日。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长安 鑫富 领先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 鑫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 同: 指《 长安 鑫 富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鑫富领 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指 《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鑫富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5 、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 :指 《长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0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4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5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联系电 话:021-2032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长、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黄 海 涛先 生, 董事 , 工商 管理 硕 士。 曾任 商 洛邮 政局 副局长 、 陕 西邮 政储 汇局 局长助 理、 副局长 、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陕西 分行 副行 长、 中邮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 安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资本 市场 一部 总经 理, 西安 财金 合作 发展 基金 投资管 理有 限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 公司董 事。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 事, 管 理学 学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业机 构部 高级 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袁丹旭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经 理、 深圳 发展 银行 (平安 银行 ) 总 监、 工 商 银行总 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 现任 清华 大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教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孔舰先 生, 监事,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中 国核 工业 集团 原 子能研 究院 资产 经营 处项 目经理 ,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研究 部战 略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 任兵 器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与 人力部 ( 筹) 总 经理、 行政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 永 波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学 士、 民商 法学 硕士 , 十 一年 以上 法律 及基 金从 业经历 。 曾 任上海 市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基金 业务 委员 会委员 ,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八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徐小勇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二十 三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就职 于建 设银行 总 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信达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 银河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权 益部 负责 人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十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林忠晶 先生 ,简 历同 上。 顾晓飞 先生 , 工商管 理硕 士, 十年 以上 金融行 业从 业经历 。 曾任 天隼投 资咨 询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天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助理 ,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遵 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 则指 导。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度 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部 控制 的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3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 营 范围: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公司 主营 业务 主要 包 括: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293.5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胡 波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2016 年进 行组 织架构 优化 调整 , 并 更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目前下 设证 券托 管处 、 客 户资产 托管 处、 内控 管理 处、 业 务保 障处 、 总 行资 产托管 运营 中心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4 (含合 肥分 中心 )五 个职 能处室 。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 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职称。 曾任 上海外 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 控股 ) 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管 委会 副主 任; 上海 万国证 券公 司代 总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中国 事务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理 事 会成员 、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管 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 总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市金 融 服务 办挂 职任 机构 处处 长、 市金 融服 务 办主 任助 理,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孔建, 男,1968 年出 生, 博 士 研究 生。 历任 工商 银行 山 东省 分行 计划 处科 员、 副 主任 科员, 国际 业务 部、 工商 信贷处 科长 , 资 金营 运处 副处长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济南 分行 信管 处总经 理,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济 南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长 、 党 委书 记、 行长 。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党支部 书记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8 年12 月31 日,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规模为4213.09 亿元, 比去年 末增加 33.12%。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 共一 百五 十六只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精 选基 金、 国泰金 龙债 券基 金、 天治 财富增 长基 金、 广发 小盘 成长基 金、 汇添 富货 币基 金、 长 信金 利趋 势基金 、 嘉 实优 质企 业基 金、 国 联安 货币 基金 、 长 信利众 债券 基金 (LOF ) 、 华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基 金(LOF ) 、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基金 、鹏 华丰 泰定 期开放 基金 、汇 添富 双利 增强债 券基 金、 中信 建投 稳信债 券基 金 、 华富恒 财定 开债 券基 金、 汇添富 和聚 宝货 币基 金、 工银目 标收 益一 年定 开债 券基金 、 北信 瑞 丰宜投 宝货 币基 金、 中海 医药健 康产 业基 金、 国寿 安保尊 益信 用纯 债基 金、 华富国 泰民 安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安 信动 态 策略灵 活配 置基 金、 东方 红 稳健精 选基 金、 国联 安鑫 享 混合基 金、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5 长安鑫 利优 选混 合基 金、 工银瑞 信生 态环 境基 金、 天弘新 价值 混合 基金 、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基金、 鹏华REITs 封 闭式 基金、 华富 健康 文娱 基金 、 国寿 安保 稳定 回报 基金 、 金鹰 改革 红利 基金、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基金 、 国 联安 鑫禧 基金 、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华夏 新活 力混合 基金 、 鑫 元汇 利债 券型基 金、 南方 转型 驱动 灵活配 置基 金、 银华 远景 债券基 金、 富安 达长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中 信建 投睿 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恒享纯债 基金、 长信利 发债 券基 金、 博时 景发纯 债基 金、 鑫元 得利 债券型 基金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开 基金 、 鹏 华兴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富 元鑫 灵活 配置基 金 、 东 方红 战略 沪港 深混合 基金 、 博时富 发纯 债基 金、 博时 利发纯 债基 金、 银河 君信 混合基 金、 汇添 富保 鑫保 本混合 基金 、 兴 业启元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工银 瑞信 瑞盈 18 个 月定 开债券 基金 、中 信建 投稳 裕定开 债券 基 金、 招 商招 怡纯 债债 券基 金、 中 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基 金、 长 安泓 泽纯 债债 券基 金、 银 河君 耀灵 活 配 置混 合基 金、 广发 汇瑞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安 嘉汇纯 债债 券基 金 、 南方 宣利 定开 债券 基金 、 招商 兴福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 金、 博时 鑫润 灵活 配置 混 合基 金、 兴 业裕华 债券 基金 、 易 方达 瑞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招商招 祥纯 债债 券基 金、 易方达 瑞程 混 合 基金、 华福 长富 一年 定开 债券基 金、 中欧 骏泰 货币 基金、 招商 招华 纯债 债券 基金、 汇安 丰融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汇安 嘉源纯 债债 券基 金、 国泰 普益混 合基 金、 汇添 富鑫 瑞债券 基金 、 鑫 元合丰 纯债 债券 基金 、 博 时鑫惠 混合 基金 、 国 泰润 利纯债 基金 、 华 富天 益货 币基金 、 汇 安丰 华混合 基金 、 汇安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安 丰恒 混合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启通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 和 利定 开债 券 基金、 鹏华 丰康债 券基 金、 兴业 安润 货币基 金、 兴业 瑞丰6 个月 定 开债 券基 金、 兴业 裕丰 债 券基 金、 易 方达瑞 弘混 合基 金、 银河 犇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长安鑫 富领 先混 合基 金、 万家现 金增 利 货 币基金 、 上银 慧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富腾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工业 4.0 主题 沪港 深精 选混 合基金 、 民生 加银鑫 顺债 券型基 金 、 万 家 天 添 宝货 币基 金、 长安 鑫垚 主 题轮 动混 合基 金、 中欧 瑾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中银 证券 安弘 债券基 金 、 鑫 元鑫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泰 康年 年红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金 、 广发 高 端制造 股票 型发 起式 基金 、 永赢永 益债 券基 金、 南方 安 福混合 基金 、 中 银证 券聚 瑞 混合基 金、 太平改 革红 利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中 金价 值轮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富 荣富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 国 联安 安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景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润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沪港 深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中银 证券 祥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盛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鑫元 行业 轮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富 恒 悦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6 兴业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颐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安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泽元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扬淳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鑫悦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 新 疆前海 联合 泳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永 赢盈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加颐合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信保 诚稳 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中银 中债 3-5 年 期农发 行债 券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方红 核心 优选 一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惠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鼎通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鑫元全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融恒 裕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致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永赢 消费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瑞福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发 景智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兴 品牌 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1-3 年 国开 行债 券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通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富恒 盛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中 证 1000 指 数增 强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安嘉鑫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 瑾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寿 安 保安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海富通 聚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中 债1-3 年政 策性 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银 河家盈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博时 富永纯 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南 方畅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瑞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等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目 标为: 确保 经营活动 中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监管规 则 和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 保业 务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2、内部 控制组 织架构 为: 总行法律 合规 部是全 行内 部控制的 牵头 管理部 门, 指导业 务 部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行 风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 险的牵 头管 理 部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 管控工 作。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下设 内控 管理 处。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 行托 管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 体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责 。 3、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已建立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内控 制度 贯穿资 产托 管业务 的 决策、 执行 、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到 各业 务流 程和 各操 作环节 , 覆 盖到 从事 资产 托管各 级组 织 结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 控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 营为出 发点 , 各 项业 务流 程体现 “内 控优 先”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 业务 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7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办 公区域 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 用录 音、 录像 等 技术手 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自 查、内 部稽核 等措 施进行 监控, 通过专 项/全 面审计 等措施 实施业 务监 控,排 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督 依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 ; (6)法 律、 法规 、政 策的其 他 规定 。 2、 监督 内容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根据 基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约定, 对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所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等 进行 严格 监督 ,及 时提示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3、 监督 方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8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9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 申 购及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直销 机构 网站 公 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4) 河南和 信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金水 东路 南、 农业 东路 西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 层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0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8 公司网 址:www.hexinsec.com (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9)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1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1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12)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东 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 ://leadfund.com.cn/ (13)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1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5)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1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大 厦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1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2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3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9)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3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3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公司网 址:http ://www.longone.com.cn/ (3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4)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35)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6)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3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公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38)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39)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公司网 址:http ://www.wanjiawealth.com/ (4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 ://8.jrj.com.cn (4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4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6)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47)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7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48)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公司网 址:www.grzq.com (49)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服电 话:4008-211-357 公司网 址:www.huajinsc.cn (50)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55 号楼20 层2302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客服电 话:010-85256202 公司网址:www.hx-sales.com (51)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区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2)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53)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8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变更 或增 减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楠 、 黄小熠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 ,经 2015 年 7 月 1 日证 监许可 〔2015〕1464 号准予 注 册募 集,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证 券基 金机构 监管 部关 于 《长 安鑫 富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延 期募集 备案 的回 函》 (机 构 部函〔2017 〕311 号 )确认 。募集 期从 2017 年 2 月 13 日到 2017 年 2 月 17 日止 ,共 募集了 201,279,812.54 份 ,有效 认 购户 数为 239 户。 本 基金的 基金 类型 为混合 型,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0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1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具体参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2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资 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3 投资人在除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销售机构的每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万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本基 金申 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最 低申 购金额 为单 笔 10 元( 含申购 费 )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少 于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的 ,需 一 并全 部赎 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限 、 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 关 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投资者 有多 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M <300 万元 1.00% 300 万≤M <500 万元 0.80%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4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申 购金 额; 单位 : 元) 2、投 资人 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本基金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对 赎回基 金份 额收 取赎 回费 , 赎回 费除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外,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不含 90 日) 的投资 人,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 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 少于 180 日( 不 含 180 日) 的投资 人, 将 赎 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0 日 (含 180 日) 的投资 人 , 将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 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 180 日≤Y <365 日 0.25% Y ≥365 日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持 续营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持续 营销活 动 。 在 基金持 续营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 率。 5、本基 金暂不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基金 管理人 可结 合基金实 际运 作情况 ,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增 加摆 动定 价机 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5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1) 当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额 时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对 应费 率为 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 该投 资人 通过 投资 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 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 用 “ 份额 赎回”方 式, 赎 回 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1 年后 (已 超过 365 天) 决 定 赎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350 元, 则 可得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00=13,5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0%=0 元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6 净赎回 金额=13,500-0=13,500.00 元 即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 万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1 年后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350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3,500.0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或 者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本基 金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 所设定 的上 限的 。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6、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全部 或部 被拒 绝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 不含利 息)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7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6、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或延期 支付 赎回 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8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 3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赎 回。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 过 30% 的 赎回 申请 , 与 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一 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9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0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灵活 的 资产配 置策 略和 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 据、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 任何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 相关 规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 上而 下 ” 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 “自 下而 上” 选股 策略 相 结合的 方法 进行资 产配 置和 组合 风险 管理。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多 因素分 析 决策 支持 系统, 结合定 性 分析 和 定 量 分析, 确定 基金 资产在 股 票、 债 券及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类 别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 证券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动 态调 整配 置比 例 , 以平衡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和 收益 。 本 基金 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重点 考察宏 观经 济状 况、 政府 政策和 资本 市场 等三 个方 面的因 素: 1、宏观经济 状况: 重点关 注 GDP、 工业增 加值、CPI、PPI、投 资、消 费、进出 口、流 动性状 况、 利率 、汇 率等 经济指 标, 以评 估未 来经 济发展 所处 阶段 及宏 观经 济变化 趋势 ; 2、政府政 策:重点 关注政 府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和 产业政策 的变动趋 势,评 估其对 经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2 济发展 和各 行业 及资 本市 场的影 响; 3、资本市 场因素: 重点关 注资金供 求、市场 情绪和 不同市场 的相对估 值等指 标,以 判 断未来 市场 变动 趋势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随着中 国经 济增 长方 式的 转变和 经济 机构 的调 整持 续推进 , 中 国的 产业 结构 升 级和自 主 创新速 度不 断加 快 , 以 及 互联网 对经 济和 公司 运营 管理的 影响 日益 广泛 和深 入的背 景下 , 在 某些方 面具 有领 先优 势的 企业将 充分 发挥 其优 势 , 保持快 速成 长 。 本 基金 将 充分发 挥基 金管 理人在 个股 选择 方面 的优 势, 采取 “自 下而 上” 为主 的投资 策略 , 通过 定性 与 定量分 析的 有 机结合 ,精 选具 有持 续领 先优势 和估 值合 理的 上市 公司股 票进 行投 资。 1、 定性 分析 定 性 分析 方面, 本基 金将通 过 实地 调研 和案 头工 作, 精选 在以 下某 方面 或几方 面 具有 领 先优势 的企 业: (1)行业 地位领先 :细分 行业中的 龙头企业 ,市场 占有率高 ,能够更 好把握 行业发 展 的机会 ; (2) 资源 禀赋 领先 :企 业 在自然 资源 等稀 缺资 源的 开发和 销售 等方 面具 有垄 断优势 ; (3 ) 运 营管 理领 先: 具有 运作良 好的 管理 理念 、 经 营机制 、 制度 流程 , 人才 激励有 效 ; (4)团队 领先:管 理层稳 定,具有 前瞻眼光 和进取 精神,制 定了明确 可执行 的企业 发 展战略 ,具 备领 先的 团队 组织建 设能 力, 实现 对企 业的有 效治 理; (5) 技术 领先 :在 技术 上 具有独 特的 领先 优势 ,掌 握专门 技术 或专 利; (6)市场 领先:企 业提供 的产品及 服务在市 场上处 于领先地 位,企业 形成较 高的品 牌 知名度 ,客 户忠 诚度较 高; (7)商业 模式领先 :企业 在商业模 式、流程 管理、 业务创新 等方面保 持领先 ,竞争 者 难以模 仿。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将通 过主营 业务收 入增长率、 净利润 增长率 、营业利润 增长率 、EBIT 增长率等 指标评估公 司成长 性。同 时,通过分 析公司 的市盈 率、市净率 、PEG 、EV/EBITDA 以及 行业 或同行 业同 类公 司的 估值 比较 , 判 断公 司的 估值 , 选 取具有 良好 成长 性且 估值 合理的 公司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3 本 基 金在 分析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财 政货 币政 策的 前提下 , 积 极主 动的 进行 债券投 资, 以实 现在一 定程 度上 规避股 票市 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提高基 金 投资 组合 整体 收益 的目 的。 本基 金将 通过分 析利 率变 动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 向 , 综合考 虑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 动 性、 税赋 特点、 信用 风险 等 因素, 构造 债券 投资组 合。 在实 际的 投资 运作中 , 本 基金 将采 取 久 期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 息差 策略、 骑乘 策略 、 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 券选 择 策略 等多 种 策略, 精选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券 进行 投资 ,以 获取 债券市 场的 长期 稳健 收益 。 2、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债 的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 采用数 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选 择安 全边 际较 高、 发 行条款 相对 优惠 、 流动 性 良好以 及基 础股 票 基 本面 优良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关注 转 股溢 价率、 纯债 溢价率 等 指标 的变 化 情况 , 积 极寻 找转 股溢 价 率和纯 债溢 价率 呈现 “ 双 低” 特征 的可 转债 品种 , 捕捉相 关套 利机 会。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持有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状况 ,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 结合股 指期 货定 价 模 型对 其估 值水 平合 理性 的 评估, 并通 过与 现货资 产 进行 匹配, 选择 合适的 投 资时 机, 采 用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本 基金还 将利 用股 指期 货作 为组合 流动 性 管理工具, 降低现货 市场流 动性不足导致的 冲击成本 过高的风险, 提高基 金的建 仓或变现效 率。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综合 考虑 股票 合理 价值 、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易 制 度设计 等多 种因 素估 计权 证合理 价值 , 采用 杠杆 交 易策略 、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 本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 式投 资等 策略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资产 池结 构 及其资 产池 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变化 和 提前偿 还率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券 价值 的相 关要 素 , 并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和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等 方法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定 收益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4 四、投资决策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为投 资依 据 , 并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 2、 投资 决策 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各类投资 、研究业 务应都 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 (2)公平 交易原则 。公司 应公平对 待不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其他 资 产委托 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 金财产 之间 、 基金 财产 和 其他委 托资 产之 间直 接或 通过第 三方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利益 输送 。 公 司应制 定公 平交 易制 度和 公平交 易规 则 , 明 确公 平 交易的 原则 和实 施措施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其他委托 资产和 固有资产 的运作应 当严格 分离; 投 资、 研究 、 决 策、 交易 和评 估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 隔离。 不同的 基 金要 独立 运作, 分别 管理 。 (4)相互 制约原则 。投资 业务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严格 授权原则 。授权 制度是投 资管理业 务控制 的核心, 必须贯穿 于公司 投资管 理 活动的 全过 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3、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投资目 标,并综 合考虑 政治、 经 济及股票、 债券 市场 状况等 因 素决 定基 金的 总体投 资策略 ,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 经理提 出的 资产 配置计 划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2、研究部 通过宏观 经济、 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债券市 场研究、 信用债 券发行 人 调研、 数量 化支 持等 研究 成果对 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支持。 3、基 金经 理在 授权 的范 围 内,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授权的 资产 类别 配置 比例 (范围 ) 、 债券组合 剩余期限 (范围 )和债券 组合的信 用风险 结构(范 围) ,以 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 持 , 在 自 身的 职权 范围 内确 定具 体 的投 资品 种、 数 量、 价 位、 策略 等, 构 建、 优化 和 调整 投资组 合,并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基金经 理根据授 权范围 内的投资 方案,结 合市场 的运行特 点,根据 权限范 围内作 出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5 投 资 决定, 并通 过交 易系统 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 易委 托。 交易 员在 执行 交易前 应 检查 核对 基 金经理 交易 指令 是否 符合 投资限 制 、 是 否合 法、 合 规、 是否 有效 等。 交易 员 根据投 资限 制和 市 场 情况, 按交 易委 托确定 的 种类、 价格 、 数 量、 时 间 等要 素, 执 行交 易指令 , 最 终实 现投 资计划 。如 果市 场和 交易 出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示 基金经 理。 5、风险管 理部定期 对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收益 归因分析 、按风险 调整的 收益率 等 进 行 分析 计算、 将基 金实际 投 资业 绩与 投资 基准, 以 及 与同 行业 可类 比基 金 的业绩 分别 进行 比较, 定期 或根 据需 要及 时有效 评价 基金 运作 情况 ,为下 一阶 段投 资工 作提 供参考 。 6、风险管 理部根据 市场变 化对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 和调整提 出风险防 范建议 。监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合 规监 控。 基 金经 理依据 市 场变 化、 申 购赎 回等情 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2)任何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6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对于 股指 期货 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 遵从 下 列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7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外,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50%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8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沪 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 的 300 只股 票组 成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 式发 布, 以 综合 反映 沪深 A 股市 场整体 表现 。沪 深 300 指数 对 A 股 市场 总 体 走势 具有 较强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部分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综 合 债券 指数 是 综 合 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央 票及 短期 融资 券等整 体 走势 的跨 市 场债券 指数 。 中债 综合 债 券指数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走 势 , 适 合作 为本 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因 此, 以“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中债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50% ” 为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较 好反应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及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者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投资品 种。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认 为其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本 报 告期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895,531.05 35.84 其中: 股票 15,895,531.05 35.8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05,405.50 0.91 其中: 债券 405,405.50 0.9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9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000.00 29.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988,231.97 33.80 8 其他资 产 59,020.74 0.13 9 合计 44,348,189.2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258,714.98 27.9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58,627.07 0.5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19,600.00 2.09 J 金融业 2,458,589.00 5.6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895,531.05 36.20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3156 养元饮 品 52,804 2,148,066.72 4.89 2 600519 贵州茅 台 3,466 2,044,974.66 4.66 3 000661 长春高 新 11,200 1,960,000.00 4.46 4 600036 招商银 行 57,700 1,454,040.00 3.31 5 600566 济川药 业 43,067 1,444,036.51 3.29 6 002372 伟星新 材 90,617 1,405,469.67 3.20 7 601939 建设银 行 157,700 1,004,549.00 2.29 8 300365 恒华科 技 44,000 919,600.00 2.09 9 603899 晨光文 具 26,600 804,650.00 1.83 10 002341 新纶科 技 55,500 659,340.00 1.50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05,405.50 0.9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5,405.50 0.92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1 1 110038 济川转 债 3,830 405,405.50 0.9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 8.2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之外 的 股票。 8.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716.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792.79 5 应收申 购款 11,511.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9,020.74 8.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38 济川转 债 405,405.50 0.92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2 8.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3156 养元饮 品 2,148,066.72 4.89 网下新 股申 购 8.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7 年2月22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日 为2018年12月31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长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2月22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41.40% 0.85% 6.30% 0.33% 35.10% 0.52% 过去六 个月 -10.83% 0.69% -5.87% 0.74% -4.96% -0.05 % 过去一 年 -6.79% 0.99% -11.03% 0.66% 4.24% 0.3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31.80% 0.94% -5.42% 0.54% 37.22% 0.40% 注:本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构 成为 :沪深300 指数收 益 率*50%+中债 综合 指数收 益 率*50%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4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同要 求。本基 金在建 仓期结束 后,各项 资产配 置比例已 符合基金 合同有 关投资比 例 的 约定。 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报告期期 末,本基 金运作 时间超过 一年。图 示日期 为 2017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账 户中 的资 金进 行托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6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净 价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7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1)股 指期 货合 约以 结算价 格 进行 估值 ; (2)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8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9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0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2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E×1.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4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在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后, 可酌 情降低 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 率, 此项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7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9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1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2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包 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 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 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 产生 的证 券交割 风险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作为利 息的 利息 , 这 一收 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 率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益 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到 基金 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 施。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3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 者 可分 配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 金预 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分散化 投 资来 减少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管理风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安排 的 具体规 则请 参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和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 则在行 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征 , 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4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分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其实 施延 期赎 回。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 费、 暂 停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 到及时确 认、 赎回 款项 无法 得到 及 时支付 等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1、 本 基金作 为灵 活配 置的 混合型 基金 ,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在 资 产配置 上可 能存 在以 下风 险: 本基 金在 灵活 调整 资 产配置 比例 时 , 可 能由 于 基金经 理的 预判 与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 在较 大差异 ,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 合理的 风险 ,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2、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融 衍 生品, 具备 一些 特有的 风 险点 。 投资股 指期 货所 面临 的主要 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流动性 风 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金 风 险、 信 用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具体 为: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人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股 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 满足建 立或维持 股指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 求 的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5 (6)操作 风险是指 由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6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7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9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0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1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2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3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4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且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增 加、 取消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8)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6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7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8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9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的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0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1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 括香 港、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和台 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并 按其 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2 第二十部分


托 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329688


2、 基金 托管 人: 上海 浦东发 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3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权 证 投资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3% ;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如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相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本 基金 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95% ; 2)任何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4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对于 股指 期货 投资比 例的 限制 ,将 遵从 下列限 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b)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d)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8)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5 上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仅限 于监 督由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 公 募基 金是 否符 合上 述比 例 限制。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或 变更 上述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 制或按 变更 后的规 定执 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 始。 (3)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投 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除上述第 (2) 点第 2)、 12)、 18)、 19 )项外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基金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 作日正 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6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 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 并 对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进行 评 估。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银 行 存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7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 案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 场发 生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 书面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 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8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规 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8、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监督责 任仅限 于依据本 协议第二 条第( 一)款 第 2 项 对投 资比 例和 投资 限制 进 行事 后监 督; 除此 外, 无 其它 监督 责任 。 如发现 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 查 。 基 金因 投资 中期 票据导 致 的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金 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管理 人在 此承 诺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9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 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是否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否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托 管人应按 本协议 规定安全 保管托管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 行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0 运用、处 分、分配 基金的 任何财产 (基金托 管人主 动扣收的 汇划费除 外) 。基 金托管人 不 对 处于自 身实 际控 制之 外的 账户及 财产 承担 责任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为 托管的基 金财产开 设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募 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 托 管 专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 资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 致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当 日以 书面 形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及时 将资 金到 账凭 证传 真给基 金管 理人 ,双 方进 行账务 处理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 的 有 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及托 管行 的相 关要 求,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资料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协 助。 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的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 的需 要。 除 因本 基金业 务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1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 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 管人 为履行结算参 与人的 义务 所制 定的 业务 规则执 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 国 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 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的 其 它账 户, 可 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 货币市 场基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2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协 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 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 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第 3 位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二) 复核 程序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3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 理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 管 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文 件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 二)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4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及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 网上 交易、 基金 账户查 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 修改 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资讯 定制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最新 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6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时 回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7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1、2017 年 2 月 10 日, 长 安鑫富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长 安鑫 富领先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要 、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长 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2017 年 2 月 22 日,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净 值 公告(20170222) 。 3、2017 年 2 月 23 日,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网 上直销 推 出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4、2017 年 3 月 1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金 观诚 、一 路财富 和晟 视天 下开 通申 购、赎 回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5、2017 年 3 月 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基 煜基 金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 参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6、2017 年 3 月 23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奕 丰金 融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定 投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7、2017 年 3 月 29 日, 关 于开展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转换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8、2017 年 4 月 6 日 ,关 于调整 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 、赎回 等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 9、2017 年 4 月 11 日,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大额申 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以及关于旗下长安 鑫富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在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10、2017 年4 月12 日 ,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等业务 的公 告。 11、2017 年4 月18 日 ,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大额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12、2017 年4 月19 日 ,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等业务 的公 告。 13、2017 年4 月22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 率优惠 的 公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8 14、2017 年5 月12 日, 关于 长 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大 额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15、2017 年5 月15 日 ,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等业务 的公 告。 16、2017 年5 月22 日 ,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等业务 的公 告。 17、2017 年 6 月 3 日,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聘 基金经 理 的公告 。 18、2017 年 6 月 6 日,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19、2017 年6 月30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20、2017 年 7 月 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1、2017 年 7 月 19 日,长 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二 季度 报告。 22、2017 年8 月17 日, 关 于旗下 所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参与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3、2017 年 8 月 24 日,长 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 告及摘 要。 24、2017 年9 月13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天 津万 家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5、2017 年9 月27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 赎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6、2017 年9 月29 日,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1 次更 新) 。 27、2017 年 10 月 17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开通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8、2017 年10 月27 日 , 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三 季度 报告。 29、2017 年11 月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0、2017 年11 月1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9 31、2017 年12 月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申 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32、2017 年 12 月 28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袁 丹旭 任职 公告 以及 关于开 展 长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网上 直销 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33、2017 年 12 月 29 日 ,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所投 资流 通受 限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公告。 34、2017 年12 月30 日, 关 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2018 年 1 月 1 日 起缴 纳增值 税 的提 示性公 告。 35、2017 年12 月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7 年12 月31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36、2018 年1 月3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 购 费率、 定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 动的公 告。 37、2018 年 1 月 20 日,长 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四 季度 报告。 38、2018 年1 月23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39、2018 年1 月26 日,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华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通认 购、 申购 、 赎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40、2018 年2 月2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 回和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41、 2018 年3 月22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河 南和 信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申 购 、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42、2018 年3 月24 日,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摘 要 (2018 年第 1 次更 新) 。 43、2018 年3 月28 日,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根据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修 改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招 募说 明书的 公 告 。 44、2018 年3 月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45、2018 年 3 月 31 日,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 及摘要 。 46、2018 年 4 月 20 日,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一 季度 报告。 47、2018 年4 月24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浙 商证 券开 通申购 、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业务并 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48、2018 年5 月1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业 务以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0 49、2018 年6 月11 日,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深 圳新兰 德 开通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业务 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50、2018 年6 月2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国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 回以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1、2018 年6 月30 日,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8 年6 月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52、2018 年 7 月 20 日,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二 季度 报告。 53、2018 年7 月24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兴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 回以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4、2018 年8 月17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55、2018 年8 月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北 京唐 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6、2018 年 8 月 29 日,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半 年 度报 告及摘 要。 57、2018 年 9 月 1 日, 关 于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 的公告 。 58、2018 年 9 月 8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9、2018 年9 月29 日, 长 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及 摘要 。 60、2018 年10 月9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展 手机 银行 以及网 上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61、2018 年10 月25 日, 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三 季度 报告。 62、2018 年 11 月 28 日,关于暂 停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办 理旗 下基 金相关 销 售业务 的公 告。 63、2018 年 12 月 11 日,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泰诚 财富基 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开 通申购 、 赎回 和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基 金转 换业 务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64、2018 年12 月3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1 65、2019 年1 月1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植信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6、2019 年 1 月 19 日,长安鑫 富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四 季度 报告。 67、2019 年1 月2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2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3 第二十四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鑫富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