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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519136)

海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瑞 丰 一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9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7 月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6】1580 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8 月1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 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 瑞 丰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而波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其预期 风险及 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低 风险水平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人 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 资人 自行承担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2 月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 12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开放 期、 申购 与赎 回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5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收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0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7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披露 事项 ................................................. 109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2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海 富 通 瑞 丰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 富 通 瑞 丰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瑞丰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海 富通 瑞丰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海 富通 瑞丰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海 富 通瑞丰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2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 法 国 巴 黎 资 产 管 理 BE 控 股 公 司 49%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任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 年3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 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 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9 年 1 月起 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 3 月起代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职责。 杨 仓 兵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学 士 。 历 任 安 徽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计 财 科 副 科 长 ,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资 金 科 科 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15 年10 月至2019 年 3 月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吴 淑 琨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历 任 南 京 大 学 副 教 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 芮 政 先 先生, 董事, 理 学 学 士 。 历 任 上 海 警 备 区 教 导 大 队 训 练 处 教 员 , 上 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 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 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 理。2008 年 10 月起担 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014 年 11 月 起至今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委员,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Ligia Torres ( 陶 乐 斯 ) 女 士 ,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 任职 于东方 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和 欧洲 联合银 行,1996 年加 入法国 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 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 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 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 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 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 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财 金 系 教 授 及 博 士 生 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 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 ,独立 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 美国大陆银行 (芝加哥,台北) 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 (台湾) 资本市场 经理, 国际投资信托 (台湾) 执行副总 经理, 美银信托 (香港) 副总经理 ,日本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野村资产管理 (香港) 投资总监 ,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 ,日本 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投 资总监 。 刘 正 东 先生, 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 , 独立董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 , 中外 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 (现普华永道) 审计师 ,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 、 高 级 金 融 官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划 委 高 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 ,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监 、董事总经 理。2014 年5 月起至今 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 志 刚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 今任稽核部 副总经理。2016 年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 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 ( 魏海 诺 ) 先 生, 监事,法国籍, 博士。历任巴黎 银行 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 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 年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 正 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先 后 就 职 于 成 都 机 车 车 辆 厂 、 四 川 省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 年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奚 万 荣 先 生 , 督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历 任海南 省建 行秀英 分行 会计主 管,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内部审 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5 年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 海富诚海富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 网 雄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材 华 东 公 司 会 计 科 长 、 上 海中土 实业 发展公 司主 管会计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副经 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月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 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起任 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8 年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 树 方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历 任 山 东 济 宁 市 财 政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科 长 ,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陈 轶 平 先 生 , 博士,CFA 。历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 金 融 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 年10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 年 8 月起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起兼 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9 月兼任海富通 稳进增利债券 (LOF ) 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 理。2016 年 7 月起兼 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 兼任海富通瑞 丰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海富 通 瑞益债券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 (QDII) 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起兼 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 瑞利债券基 金经理。2017 年3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海 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 起兼任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理。2017 年 7 月起兼 任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兼任海 富通欣悦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恒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兼任海富 通上证 10 年 期地方政府债 ETF 基 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基金经 理。2019 年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基金经理。 刘 田女 士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上海银行同业客户经理,2016 年 4 月 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起任海 富通瑞丰一 年定开债券的基金经理 助理。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孙 海忠, 总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 杜晓 海,量 化投资 部总 监; 王金祥,研 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 论 内 容 涉 及 特 定 基 金 的 , 则 该 基 金 经 理 出 席 会 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 通 过 和 总 经 理 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专 职 落 实 和 监 督 , 公 司 各 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 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 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9 月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6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电话:0571-86475536 联系人:董婷婷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 43 名。其中 设总经理 1 人,负责全 面组织 和协调 资产托 管部 的相 关工作 。设总 经理 助 理 1 人 ,分管 托管 运 营工作 。资产 托 管 部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分 成 3 个 团 队 : 市 场 营 销 团 队 、 风 控 监 督 团 队 和 运 营 团 队。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 业人员41 人。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杭州银行自 2014 年 3 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目前, 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公 司 资 管 产 品 、 证 券 公 司 资 管 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 类资产托管业务。 截至 2018 年 5 月,资 产托管业务余额 10813.75 亿元,客户数量接近 300 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等。杭 州银行 已托 管了 易方达 裕如混 合基 金、 天弘弘 运宝货 币 A 基 金、天 弘弘 运宝货 币 B 基 金、 博 时裕利 纯债基 金、 浙商 惠丰债 券型基 金、 浙商 惠享债 券型 基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基金等 24 只公募基 金 。目前正在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 洽谈公募基金托管合作。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形 成 了 从 董 事 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 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 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 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内控 管理体系 制定了 《杭州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与风险实施细则 》 ,将风险控制 贯穿于资产 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 产 托 管 的 业 务 数 据 及 其 他 重 要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安 全 备 份 , 定 期 将 数 据 完 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20 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 《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并针对托管 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 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 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 《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 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 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 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 各岗 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 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 其他销 售机 构 1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A 区056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2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场 内销售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销售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580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 至 2016 年 8 月 9 日止,共募集1,500,275,419.2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02 户。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8 月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或开放期期末申 购、 赎回申请经确认后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足 200 人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 购 与赎 回 一、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3、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6 月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6 年6 月15 日至2017 年6 月14 日。则首个开放 期为自2017 年6 月15 日至2017 年7 月5 日的十五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的一年,即2017 年7 月6 日至2018 年7 月5 日,以此类推。 二、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其 中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场 内销售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 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 回业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包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最短不 少于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但在 开放期 最后一 个开 放日 ,投资 人在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开放 期内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场 内申 购、赎 回需 遵守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 经 登记机 构确认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遇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本 基金 单笔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销 售机构 在此 最低金 额基 础之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单 笔 场 内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须为 100 的整数倍。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场外 单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须是整数份 ,且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受限制。 4、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 全部赎回处理。 6、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用 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 逐级递减,登记机 构根 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 金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20%


M<100 万元 0.40% 场内、场外销售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含) 天以上 0% 7(含)天以上,30 天以下 0.75% 7 天以下 1.5% 场内、场外销售的赎回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 6、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 费,申购费用=固定 金额申购费)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4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40%/(1+0.40%)=19.92 元 净申购金额=5000-19.92=4980.08 元 申购份额=4,980.08/1.1280=4,414.9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 可获得4,414.96 份基金份额 。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则可获得 4,414 份基金份额, 不足一份的申购资 金零头则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414×1.1280=4,978.99 元 退款金额=5,000-4,978.99-19.92=1.09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10 天后(未满 30 天) 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 元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10 天后(未满30 日)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 投 资人 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 ,T+2 日起,投资人在开放期内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最迟 于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开放期内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 开 放 期 按 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开放期内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 《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 开 放 期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十 二、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 开 放期内 单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 日 的基 金总份 额的 20% ,即 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项 :本 基金 开放期 内单 个开放 日出 现巨额 赎回 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 和确认。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在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当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时,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延期赎 回涉及的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而对于基金单个持有人份额赎回申 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含)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赎回申请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申请: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有能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次性全额支付,但延缓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四、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六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 七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八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九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和 追求 基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基 础上,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 本基金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在 每次 开放期 前 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上 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 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此 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 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 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 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 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 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 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 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 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 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为控制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不投资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国家限 制的高耗能等过剩产业的信用债 。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 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 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 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 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 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 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 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 变化。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 5、杠杆投资策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 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 部策略 分析 师、股 票分 析师、 固定 收益分 析师 各自独 立完 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 定期或不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 师 、 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 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 流程如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 方面的 法律 和行业 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 部门负 责人 在公司 有关 规章制 度授 权范围 内, 对重大 投资 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 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 货币 财政政 策、 行业发 展动 向和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 不定期 召开 部门例 会, 基金经 理们 在充分 听取 各分析 师意 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 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 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 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的 风 险 评 估 与 控 制。 (8)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开放期内,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券的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开放 期内 , 本 基 金的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1)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低于 AA 等级的公司债和 中期票据, 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低于 AAA 等级的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项、第 (9 ) 项、第 (13) 项、第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不含本数)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 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 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 风险及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较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3 月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报告期末” )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62,808,300.00 95.96 其中:债券 262,808,300.00 95.9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0,031.30 0.38 7 其他资产 10,020,347.85 3.66 8 合计 273,878,679.1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426,000.00 15.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426,000.00 15.06 4 企业债券 101,534,300.00 50.2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62,000.00 4.98 6 中期票据 91,539,000.00 45.3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9,247,000.00 14.47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9 其他 - - 10 合计 262,808,300.00 130.07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204 18 国开04 200,000 20,944,000.00 10.37 2 111871880 18 徽商银行 CD194 200,000 19,494,000.00 9.65 3 127145 PR 长轨01 200,000 19,052,000.00 9.43 4 124878 PR 苏高新 300,000 18,564,000.00 9.19 5 112201 14 机电01 130,000 13,066,300.00 6.47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854.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6,301.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07,191.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20,347.85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8 月15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6 年12 月 31 日 -0.08% 0.17% -1.25% 0.12% 1.17% 0.05%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0.98% 0.07% -0.34% 0.06% 1.32% 0.01% 2018 年1 月1 日-2018 年12 月31 日 5.18% 0.06% 8.85% 0.07% -3.67% -0.01% 2016 年8 月15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8 年12 月 31 日 6.13% 0.09% 7.12% 0.08% -0.99% 0.01%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8 月15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注: 本基金合同于2016 年8 月15 日生效,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6 个月 内为 建 仓期。 建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基 金合 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场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不 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对 本 基 金 设置 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或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在 每 月初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划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致的财 务数据 ,在 每月初 5 个 工作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划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3 -8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 》、 《流动 性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费用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有: ( 一)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 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此, 本基金需要承 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 公司债 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 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的 方 式 进 行 运 作 , 封 闭 期 长 度 为 一 年 , 封 闭 期 间 不 接 受基金的申购、 赎回 , 也不上市交易; 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 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 日。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 的流动性约束。 ( 二)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 三) 信 用风 险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当 基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或 交 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 险包括: (1 ) 违 约 风 险 : 债 券 或 票 据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时 履 行 其 偿 付 本 息 和 利 息 的 义 务,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 险; (2 ) 降 级 风 险 : 由 于 债 券 或 票 据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面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导 致 其 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 的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是 指 信 用 类 债 券 当 前 的 价 格 不 合 理 , 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 (4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在 债 券 、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或 协 议 存 款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 生影响。 ( 四)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五) 流 动性 风险 在 市 场 或 个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 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 六)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七)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 八) 收 益率 曲线风 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 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本基 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 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 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 九) 杠 杆放 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 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 特别是, 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 市场 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 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 十) 资 产支 持证券 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十 一 )流动 性风 险评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每满一年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投 资 者 需 在 开 放 期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在非开放期间将 无 法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申 购 和 赎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回。此外,在本基金开放期期间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 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 在开 放期间 投 资 人 提 交 了 赎 回 申 请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 导 致 赎 回 款 交 收 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 的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总体来看, 利 率 债 和 高 信 用 评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 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 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资金面发生较大变化,而组合本身杠杆比率较高 且所投资的标的流动性情况较差;或基金面临较大比例赎回,则可能会影响到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根据 《流动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 生巨额赎回,当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情形时,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能赎 回部分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能赎回部分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延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业务。 而对于基金单个持有人份额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30%(含)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 申请: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 次性全额支付,但延缓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 回费、摆动定价 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 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 十二 ) 其他 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及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5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1、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 海 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第 二 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9 月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6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电话:0571-86475536 联系人:董婷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为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一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后 一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上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限 制,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b、 开放期内,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e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开放期内, 本基金 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k、不 得 投 资于 发行人 主体信 用级 别低 于 AA 等级的 公司 债和中 期票 据,不 得 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低于 AAA 等级 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l、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 基金 在开放 期内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n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o、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 (b) 项、第 (i) 项、第 (m) 项、第 (n) 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 及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款 进行事后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应 事 先 提 供 于托管人,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不含本 数 )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对 基 金 投 资 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 联 关 系 等 外 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协 助, 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开设和 证券交易资金的交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通过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 证券交 易资 金备 付金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交收。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得 二 份以上的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告, 在月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对报告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登 记 机 构 的 保 管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 发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 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 查阅 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定 期 电子对账单, 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索取 纸质 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再 投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公 司 动 态 、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 信 息 , 投 资 人 可 以 根 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现 有 投 资 人 提 供 了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账单发 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诉 和 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六、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海 富通 官 方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海富通 基 金 APP 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费率和部分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 海 富 通 网 上 交 易 支 持 工 商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 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七、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 登 记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 基 金 清 算 和 交 收 、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备 案 : 新 任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备 案 后 , 原 任 登 记 机 构 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 。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 在 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 个部门和2 个分 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 展 部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查 阅。 上述 备 查的 文件 其内 容与所 公 告的 内 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 瑞丰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 海 富 通 瑞 丰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准 予注册 的文件 (2) 《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海富通瑞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 如 需 了 解 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