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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恒利3个月定开债(007104)

易方达恒利3个月定开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 达恒 利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一九 年三月


易方达恒 利3 个 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 要提示


1.易方达 恒利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本基 金”) 的募集 根据中 国证监 会 《关 于准 予易方 达恒利3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注 册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9 ] 316 号)进 行募集 。


2.本基金 为契约 型开放 式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本基金 的管理 人和登 记机构 均为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托管人 为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银 行”)。


4.本基金 将于2019 年4 月3 日至 2019 年4 月4 日通过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销 售机构 公开发 售。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认购 的情况 可适当 调整募 集时间 , 并及 时公告 , 但最 长不超 过法 定募集 期限。


5.募集规 模上限


本 基金不 设首次 募集规 模上限 。


6.本基金 募集对 象为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 券投资 基金的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 本 基金不 向个人 投资者 销售。


7.发起资 金的认 购: 基 金管理 人将运 用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的 金额合 计不低 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 基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不低 于3 年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认购最 低限额 :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 通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首次 认购的 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追 加认购 单笔最 低限额 是人民 币 1,000 元。 (以上金 额均含 认 购费) 。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对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金 额不设 上限。


9.投资者 在认购 期内可 多次认 购本基 金,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不 得撤销 。


10.投资者 欲购买 本基金 ,须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 不 得非法 利用他 人账户 或资金 进行认 购, 也 不得违 规融资 或帮 助他人 违规进 行认购 。


11.投资者 应保证 用于认 购的资 金来源 合法, 投资者 应 有权自 行支配 ,不存 在任何 法律上 、合约 上或其 他障碍 。


12.销售机 构受理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并 不表示 对该申 请 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收到 了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可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到 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 终成交 确认情 况和认 购的份 额。


13.本公告 仅对易 方达恒 利3 个 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发售 的有关 事项和 规定予 以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刊登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信息披 露媒介 上的 《 易方达 恒利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14.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本公 告将同 时发布 在本公 司 网站(www.efunds.com.cn)。 投资者 亦可通 过本公 司网站 下载基 金申请 表格和 了解基 金募集 相关事 宜。


15.各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 点以及 开户、 认购等 事项的 详 细情况 请向各 销售机 构咨询 。


16.对未开 设销售 网点的 地方的 投资者 ,请拨 打本公 司 的客户 服务电 话(4008818088)及直 销中心 专线电 话 (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 咨询购 买 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 示: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 请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断市 场,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对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 一般风 险和特 有风险 , 一般 风险包 括投资 于证 券市场 而导致 的市场 风险、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风险等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包括:1 )本基 金采取 定 期开放 方式运 作, 投 资者在 封闭期 内无法 赎回基 金份额 以及 封闭期 长度不 一的风 险; 2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或者构 成 一致行 动人的 多个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可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投 资者面 临集中 大额赎 回影响 基金运 作及净 值表现 、 巨额赎 回导致 赎回款 延迟支 付的风 险;3 ) 基金转 换运作 方 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的 风险;4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包 括资产 支持证 券等品 种, 可 能给本 基金带 来额 外风险 等。 本 基金的 具体运 作特点 详见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一般风 险及特 有风险 详见招 募说明 书的 “风险 揭示” 部分。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长期 平均风 险和预 期收益 率理 论上低 于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 资者自 行负责 。 此外 , 本基 金以1 元初 始面值 进行募 集, 在 市场波 动等因 素的影 响下, 存在单 位份 额净值 跌破1 元初始 面值的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 基金投 资人有 可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 有可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人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基 金表现 的保证 。


一 、本次 募集基 本情况


1. 基金 名称


易方达恒 利3 个 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7104)


2. 基金 运作方 式和类 型


契 约型开 放式, 以定期 开放方 式运作 、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3.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金 份额面 值


每 份基金 份额初 始面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


5. 基金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为 纯债基 金, 管 理人主 要通过 分析影 响债券 市场 的各类 要素, 对债券 组合的 平均久 期、 期 限结构 、 类属 品种 进行有 效配置 ,力争 为投资 人提供 长期稳 定的投 资回报 。


6. 募集 对象


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 基金 不向个 人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7.发起资 金的认 购: 基 金管理 人将运 用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的 金额合 计不低 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 基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不低 于3 年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8. 募集 时间安 排与基 金合同 生效


(1 )本基 金的募 集期限 为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不 超 过三个 月。


(2 )本基 金于2019 年4 月3 日至 2019 年4 月4 日公 开发售 。 在认 购期内 , 本基 金向机 构投资 者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认购的 情况可 适当调 整募集 时间, 并及时 公告, 但最 长不超 过法定 募集期 限。


(3 )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三 个月内 ,如果 本基金 的 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于1000 万份 、 募集 金额不 少于1000 万元 人民币 , 则基 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 效;否 则基金 合同不 生效。


(4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内 产生的 利息将 折成投 资者认 购的基 金份额 , 归投 资者 所有。


(5 )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三 个月内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未达 到法定 生效条 件, 则 本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并将所 募集的 资金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募集 期结束 后 30 天 内退还 给基金 认购人 。


二 、认购 方式与 相关规 定


1. 认购 方式


本 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方 式。


2. 认购 费率


募 集期投 资人可 以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购费 用按每 笔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


本 基金对 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 认购的 特定投 资群体 与 除此之 外的其 他投资 者实施 差别的 认购费 率。 特 定投资 群体 指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 依法 设立的 基本养 老保险 基金、 依法 制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 筹集的 资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 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基 金 (包 括企业 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可 以投资 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个 人养老 账户、 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将其 纳入特 定投资 群体范 围。


特 定投资 群体可 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特定 投资群 体认购 本基金 的 销售机 构,并 按规定 予以公 告。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本基 金的特 定投资 群 体认购 费率见 下表:


其 他投资 者认购 本基金 认购费 率见下 表:


本 基金的 认购费 用由认 购基金 份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不 足部分 在基金 管理人 的运营 成本中 列支。


3.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本 基金认 购采用 金额认 购方式 认购。 计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 (1+ 认购 费率)


(注: 对于认 购 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适 用固定 金 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金 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例 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投 资群体) 投资本 基金100,000 元, 认 购费率 为 0.6%, 假定 该笔有 效认购 申请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为50 元,则 可认购 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 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 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 购份额= (100,000-596.42+50)/1.00=99,453.58 份


即 :该投 资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可 得到 99,453.58 份基 金份额 。


例 二: 某 投资人 (特定 投资群 体) 通 过本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投 资本基 金 100,000 元, 认购费 率为0.06%,假 定该笔 有效认 购申请 金额募 集期产 生的利 息为50 元,则 可认购 基 金份额 为:


净认购金 额=100,000/ (1+0.06%)=99,940.04 元


认 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认 购份额= (100,000-59.96+50 )/1.00=99,990.04 份


即 :该投 资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可 得到 99,990.04 份基 金份额 。


认 购份额 的计算 中涉及 金额的 计算结 果均以 人民币 元 为单位 , 四舍 五入, 保留小 数点后2 位; 认购份数 采取四 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认 购费用 不属于 基金资 产。


4. 募集 期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 效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 份 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 额的数 额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5. 认购 的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间 内提交 的申请 ,投资 人通常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 基金销 售网点 查询交 易情况 。 销 售机构 对投资 人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 功 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收到 了认购 申请。 申请是 否有 效应以 基金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登记为 准。


6. 按有 关规定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律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 在基金 认购费 中列支 。


7. 投资 人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 全额缴 款的认 购方式 。 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款 。 投资 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算 ,认购 申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 销。


三 、机构 投资者 的开户 与认购 程序


( 一) 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 违规融 资或帮 助他人 违规进 行认购 。


2.机构投 资者认 购基金 可以选 择到本 公司直 销中心 办 理。


3.投资者 不能直 接以现 金方式 认购。


4.在本公 司直销 中心开 户的机 构投资 者必须 指定一 个 银行账 户作为 投资基 金的结 算账户 , 今后 投资者 赎回、 分红 及无效 认 ( 申) 购的资 金退款 等资金 结算均 通过此 账户进 行。


( 二) 通 过 本公司 直销中 心办理 开户和 认购的 程序:


1.业务办 理时间 :


基金发 售日的 9 :00 至16:00 ( 周六、 周日及 法定节 假 日除外 )。


2.开立基 金账户


机构普通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提供 填妥并 加盖单 位公章 和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 经办人) 签章的 《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业务 申请表》 (机构版 ) ;


(2 )出示 营业执 照副本 或民政 部门等 颁发的 注册登 记 书原件 ,提供 加盖单 位公章 的复印 件;


(3 )出示 组织机 构代码 证和税 务登记 证原件 ,提供 加 盖单位 公章的 复印件 (如提 供的营 业执照 为统一 社会信 用代 码,则 无需提 供);


(4 )提供 加盖单 位公章 的由银 行出具 的银行 账户证 明 复印件 (也可 加盖预 留印鉴 或财务 章);


(5 )提供 填妥并 加盖单 位公章 和法定 代表人 签章或 负 责人签 章的《 基金业 务授权 委托书 》一式 两份;


(6 )提供 填妥的 《印鉴 卡》一 式两份 ;


(7 )提供 填妥的 《传真 交易协 议书》 一式两 份;


(8 )出示 经办人 的有效 身份证 原件, 提供加 盖单位 公 章的正 反面复 印件;


(9 )提供 加盖单 位公章 的法定 代表人 有效身 份证正 反 面复印 件;


(10 ) 提 供 有授权 交易经 办人签 字并加 盖单位 公章或 预 留印鉴 的《调 查问卷 》一份 ;


(11) 提供填 妥并加 盖单位 公章和 法定代 表人签 章的 《机 构税收 居民身 份声明 文件》 ;


(12 ) 若 机 构类型 是消极 非金融 机构, 还需提 供填妥 及 控制人 签字的 《控制 人税收 居民身 份声明 文件》 ;


(13 ) 提 供 加盖单 位公章 和法定 代表人 签章或 经办人 签 章的《 投资者 风险告 知函》 一份;


(14 ) 提 供 加盖单 位公章 和法定 代表人 签章或 经办人 签 章的 《 非自然 人客户 受益所 有人信 息收集 表 (机 构) 》 一份 以及提 供相应 的证明 材料。


机 构专业 投资者 开户需 提供的 材料, 请参见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站(www.efunds.com.cn)的《 机构客 户业务 操作指 南》。


具 体业务 办理规 则以本 公司直 销中心 的规定 为准, 机构 投资者 开户资 料的填 写必须 真实、 准确, 否则由 此引起 的错 误和损 失,由 投资者 自己承 担。


3.提出认 购申请


机 构投资 者在直 销中心 认购应 提交以 下资料 :


加 盖预留 印鉴和 授权经 办人签 字的《 开放式 基金认/ 申 购、赎 回、转 换交易 等业务 申请表 》一式 两份。


尚 未办理 开户手 续的投 资者可 提供规 定的资 料将开 户 与认购 一起办 理。


4.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投资者 也可从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的 网站 (www.efunds.com.cn)上 下载直 销业务 申请表 格,但 必须在 办理业 务时保 证提交 的材料 与下载 文件中 所要求 的格式 一 致。


5.直销中 心与非 直销销 售机构 的销售 网点的 业务申 请 表不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6.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20-85102506 、010-63213377 、 021-50476668


( 三)缴款 方式


1.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 认购的 机构投 资者, 则需通 过全 额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体方 式如下 :


(1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 将足额 认购资 金划至 本公司 在中国 工商银 行、 中 国银行 等开 立的直 销专户 。


a. 户名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专 户


开 户银行 :中国 工商银 行广州 市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专 户


开 户银行 :中国 银行广 东省分 行


账号:665257735480


c.其他直 销专户 信息, 请见本 公司网 站。


投 资者若 未按上 述办法 划付认 购款项 , 造成 认购无 效的,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 户的开 户银行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


(2 ) 机构 投 资者在 银行填 写划款 凭证时 , 请写明 用途。


(3) 机构投 资 者通 过本公 司直销 中心提 交认购 申请时 , 可选择 当日有 效或3 天内有 效 (如 果 不选则 默认为 当日有 效) , 对于选 择当日 有效的 申请, 资金晚 于截止 时间到 账的, 则视 为无效 申请; 对于选 择3 天 内有效 的申请 , 以资 金实际 到账 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 则次日 为有效 申请受 理日。


2.以下情 况将被 视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往 投资者 的指 定资金 结算账 户:


(1 )投资 者已缴 款,但 未办理 开户手 续或开 户不成 功 的;


(2 )投资 者已缴 款,但 未办理 认购申 请或认 购申请 未 被确认 的;


(3 )投资 者缴款 金额少 于其申 请的认 购金额 的;


(4 )投资 者缴款 时间晚 于基金 认购结 束日本 公司截 止 时间的 ;


(5 )其它 导致认 购无效 的情况 。


四 、过户 登记与 退款


1.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在募 集结束 后对基 金权益 进行过 户登记 。


2. 在发 售期内 被确认 无效的 认购资 金, 将 于认购 申请 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 在发售 结束后 被确认 无效的 认购资 金, 将 于验资 完成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者 的结算 账户划 出。


五 、基金 资产的 验资与 基金合 同生效


1. 募集 截止后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登 记机构 确认的 数据, 将有效 认购资 金 (不 含认购 费) 及 有效认 购申请 资金产 生的 利息一 并划入 在托管 行的专 用账户 , 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具 有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资 产进行 验资并 出具报 告, 登 记机 构出具 认购户 数证明 。


2. 若基 金合同 达到生 效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在按照 规定 办理了 基金验 资和备 案手续 后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


3. 若本 基金合 同未能 生效, 则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并 将已募 集资金 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募 集期结 束后30 天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六 、本次 募集有 关当事 人或中 介机构


(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 称: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6 号 105 室 -42891(集中 办公区 )


办 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东路30 号广州 银行大 厦 40-43 楼


法 定代表 人:刘 晓艳


成立时间 :2001 年4 月17 日


客 户服务 电话:400 881 8088


传 真:(020)38799488


联 系人: 李红枫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 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 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1 号


法 定代表 人:陈 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 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玖佰肆 拾叁亿 捌仟柒 佰柒拾 玖万 壹仟贰 佰肆拾 壹元整


托 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 真:(010)66594942


中 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 三)销 售机构


直 销机构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6 号 105 室 -42891(集中 办公区 )


办 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东路30 号广州 银行大 厦 40-43 楼


法 定代表 人: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 系人: 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 销机构 网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直 销中心


办 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东路30 号广州 银行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 系人: 李红枫


(2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直 销中心


办 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 武定侯 街2 号 泰康国 际大厦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 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直 销中心


办 公地址 :上海 市世纪 大道88 号金茂 大厦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 系人: 于楠


募 集期间 ,客户 可以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 (4008818088) 进行募 集相关 事宜的 问询、 开放式 基金的 投 资咨询 及投诉 等。 直 销中心 客户还 可以通 过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电话查 询汇入 资金的 到账情 况。


( 四)登 记机构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6 号 105 室 -42891(集中 办公区 )


办 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东路30 号广州 银行大 厦 40-43 楼


法 定代表 人: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 系人: 余贤高


( 五)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 师事务 所:广 东金桥 百信律 师事务 所


地 址: 广 州 市珠江 新城珠 江东路16 号 高德 置地冬 广场G 座 24 楼


负 责人: 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 办律师 :石向 阳、莫 哲


联 系人: 石向阳


( 六)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本基金 的 法定验 资机构 为安永 华明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会 计师事 务所 : 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 通合伙 )


主 要经营 场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 01-12 室


执 行事务 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 办注册 会计师 :赵雅 、李明 明


联 系人: 赵雅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9 年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