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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有企业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006846)

福建国有企业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银福建 国有企 业债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三月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8]2132 号 文募集 注 册。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基金 投资 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基 金投资 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特 有风 险 , 等等。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 险揭 示 ” 章节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故 存在 着基 金 无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存在 信用 风险 、 利率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 作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用 风险也称 为违约 风险,它 是指资产 支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它们 所承诺 的各种 合 约的违 约所 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简 单意 义上 讲 , 信 用 风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 产生的 现金 流 不能支 持本 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付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2)利率 风险是指 资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定收 益证券 的一种, 也具有利 率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逆向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4)提前 偿付风险 是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人有 权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则 存在由 于提前 偿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作 风险是指 相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过程 中,因 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律 风险是指 因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结构 较为复 杂、参与 方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期货 ,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可能面 临市 场风 险 、 基 差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 货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货 合约 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险 。 基差 风 险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 现 货间的 价差 的波 动 , 影 响 套期保 值或 套利 效果 ,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 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 分 为两类 :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 约无法 及时 以所 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类风 险往 往是 由市 场缺 乏广度 或深 度 导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 风险 , 是 指资 金量 无法 满 足保证 金要 求 , 使 得所 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该 券种 具有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风 险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 用风 险是指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人 可能 由于 规模 小 、 经营历 史短 、 业 绩不稳 定 、 内 部治 理规 范 性不够 、 信息 透明 度低 等 因素导 致其 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的 责任 而使 预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 偏离的 可能 性 , 从 而使 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 基金 可 通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流动 性 风险是 指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于 其转 让方 式及其 投资 持有 人数 的限 制,存 在变 现困 难或 无法 在适当 或期 望时 变现 引起 损失的 可 能 性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0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4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5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5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1 十七、 风险 揭示 6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7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4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103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银福 建国 有企 业 债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福建国 有企 业 债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华泰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中银 福 建国有 企业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中 银福 建国 有企 业债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中银 福建 国有 企业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福建 国有 企业 债 6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5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6 个月 的期 间 ,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非 工作 日 的,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如果 封闭期 到期 日 的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 闭 期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36 、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开放 期 , 期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并 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前 2 日进 行公 告。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及 相关公 告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43 、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44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A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但不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56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类 别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57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8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9 、基 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费 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 女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清 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韩温(HAN Wen ) 先生 , 董事。国籍 :中国 。首都 经济贸易大 学经济 学学士 。现任中 国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通州 支行 副行长 ,海 淀支 行副 行长 ,上地 支行 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行 长, 丰台 支行 行 长等职 。 王卫东 (Wang Weido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华 大学- 香港 中文 大 学 MBA , 北京大 学学 士。 现任 中国 银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资金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部交易 员,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行投 资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金 融市 场总 部高 级交 易员、 主管 , 中 国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理 部主 管, 中国 银行 上海分 行 金 融市 场部 总经 理等职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 贷及 营运 风 险, 包 括机构 销售 及交 易 (股票 及固定 收益) 、 资 本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的 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 风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华宝 信托 担任 独立董 事。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付磊 (Fu Lei ) 先生, 独 立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首 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管 理学 博士 。 现 任首 都经济 贸易 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 中国商 业会 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内部 审 计协会 理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会计 史专 业委 员会 主任 、 北 京会 计学 会常务 理事 、 北 京总 会计 师 协会学 术委 员, 江河 创建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北 京九 强生 物技 术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航天 长征 化学 工程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国投泰 康信 托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 2 、监 事 卢井泉(LU Jingquan )先 生,监事,国籍 :中国。 南京政治学院法 学硕士。 历任空军 指挥学 院教 员 、 中国 银行 总行机 关党 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汉 中北 支行副 行长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高级 经理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高级 交易 员。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赵蓓青(ZHAO Beiqing ) 女士,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研究生学 历。历任 辽宁省证 券公司 上海 总部 交易 员、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交 易主管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部总 经理 。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 籍:加 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英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诺 伊大 学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 加入中 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经理、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北京 师范 大学 教育管 理 学院硕 士。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任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 务 部副总 经理 。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易芳菲 (YI Fangfei )女士 , 管理 学硕 士。 曾任 中信 建投证 券投 资经 理、 中国 农业银 行 交易员 。2015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固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6 年 5 月至 今任中 银机 构货 币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今任中 银丰 润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至今 任中 银如 意宝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7 月 至 今任中 银富 享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至今 任中 银弘 享基 金基 金经理 。 具 有 11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 具备基 金、 证券 、 银行 间本币 市场交 易员 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 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成员: 陈军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 张 发余 (研 究部 总经理 ) 、 方明 (专 户理 财部副 总经 理 ) 、 李 丽洋 (财 富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职 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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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5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合 法合 规经 营运 作,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设 立健 全的内 控管 理制 度和 体系 , 做到 内控 管理 的全面 覆盖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2 )有 效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管理 方法 和系统 化的管 理工具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 序,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确保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规稳 健运 作, 提高 内控 管理的 有 效 性 ; (3 ) 权 责匹 配原 则。 内控 管理中 的职 权和 责任 在公 司董事 会、 管理 层、 下 属各 单位 ( 各 部门、 各分 支机 构、 各层 级子公 司) 及工 作人 员中 进行合 理分 配和 安排 , 做 到权责 匹配 , 所 有主体 对其 职责 范围 内的 违规行 为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4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 制衡 ;在治 理结构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相 互监 督的 作用 ; (6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投 资、交 易、研 究、 市场营 销等相 关部门 ,应 当在空 间上和 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 到防 范风险 的目 的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定 严格 的 批准程 序和 监督 措施 ; (8 )及 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管理 反映行 业发 展的新 动向, 及时体 现法 律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监管 政策 、自 律规 则的最 新 要 求, 并不 断进 行调整 和完 善。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 行业监 管 规则;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于 每位 员工 ; 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并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和 内部监 控。 各要 素之 间相 互支撑 、紧 密联 系, 构成 有机的 内部 控制 整体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东会 是基 金管 理人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行 使职 权, 并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股东会 选举 董事组 成董 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和 人 事 薪酬委 员会 。 监事依 照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事和 公司 管理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组 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防范 的三 道防 线 , 建立并 持续 完善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 交 易执行 、 市 场营 销、 产 品 研发、 基金 运营 业务、 风 险管理 、 法 律合 规 、 内 部 审计、 信息 系统 管理、 危机 处理 、 信 息披 露、 财 务管 理、 人力 资源 管理等 各业 务环 节的 体系 和制度 , 形 成科 学有效 、职 责清 晰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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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 况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 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陈雁 联系电 话:025-83387218


成立时 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90]497 号文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825150 万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关于 核准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007 号) 1 、托 管人 公司 介绍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华泰 证券 ” ) 前 身为江 苏省 证券 公司 , 于 1990 年 12 月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批 准设立 ,1991 年 4 月 9 日 领取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1991 年 5 月 26 日正式 开业 。1994 年 , 经 江苏省 体改 委批 准, 公司 改制为 定向 募集 股份 公司 。1997 年 6 月, 公司更 名为 “ 江 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1999 年 3 月 , 公司更 名为 “ 华 泰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 2007 年 11 月 29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公 司整 体变 更为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2007 年 12 月 7 日, 公司 办理 了工 商登记 变更 手续 。2009 年 7 月 ,公 司吸 收合 并信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2010 年 2 月, 公司 成功在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2015 年 6 月 ,公 司在 香港 联交所 主板 挂 牌上市 。 华泰 证券是 一家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综合 证券 集团 , 具 有庞 大 的客 户基 础、 领先 的互 联 网平台 和敏 捷协 同的 全业 务链体 系。 公司 搭建 了客 户导向 的组 织机 制, 通过 线上线 下有 机结 合的方 式, 为个 人和 机构 客户提 供全 方位 的证 券及 金融服 务, 并致 力于 成为 兼具本 土优 势和 全球视 野的 一流 综合 金融 集团。 监管 部门 对公 司的 分类结 果:2014 、 2015 年, 公 司在 证券 公司分 类评 价的 结果 为 A 类 AA 级, 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2017 年为 A 类 AA 级。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充分 发挥作 为新 兴托 管券 商的 证券市 场专 业化 优势 , 搭建 了由高 素 质人才 组成 的专 业化 托管 团队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 丰富 的证 券相 关业务 经验 , 均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其 中本科 以上 人员 占 比 100% , 硕 士研 究生 人员 占比 超 过 90% , 专业 分布合 理,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开 拓创 新的 资产 托管 从业人 员团 队。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华泰证 券 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取 得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 可为各 类 公开募 集资 金设 立的 证券 投资基 金提 供托 管服 务。 华泰证 券始 终坚 持稳 健的 经营理 念, 严格 管理、 审慎 经营 、 规 范运 作, 注 重风 险管 理, 保持 良好的 资本 结构 ,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公 司有 关管 理规定 , 规 范运 作、 严格 管理, 确保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部 拥有 独立的 安全 监控 设施 , 稳 定、 高效 的托 管业务 系统 , 完 善的 业 务管理 制度。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披 露,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履行 基金托 管职 责,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遵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则和 公司有 关管 理规 定 , 秉 持稳 健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理念 , 在 组织 体系、 决策 授权 、 制 度流 程等方 面进 一步 完善 风险 控制措 施,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风 险治 理组 织架 构 华泰证 券风 险管 理组 织架 构包括 四个 主要 部分 : 董 事会及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裁 室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 席风险 官、 各职 能部 门以 及各业 务部 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 最高 决策机构,并对公司 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 性承 担最终责 任。 董 事会 设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对 风险 管理 的总体 目标 、 基 本政 策、 风险评 估报 告进 行审议 并提 出意 见 ; 对 需董 事会审 议的 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和重 大风 险的 解决 方案 进行评 估并 提 出意见 。 总 裁室 是风 险管 理 的最高 执行 机构 , 根 据董 事 会的授 权和 批准 , 结 合公 司 经营目 标, 具体负 责实 施风 险管 理工 作, 并下 设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公司 设首 席风险 官 , 负责全 面风 险管 理工作 。 在 主要 业务 部门 都设立 了一 线的 风险 控制 组织, 各级 组织 和人 员需 在授权 范围 内履 行风险 管理 的职 责, 分工 明晰, 强调 相互 协作 。 公 司指定 风险 管理 部履 行风 险管理 职责 , 监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测、 评 估、 报告 公司 整体 风险水 平, 并为 业务 决策 提供风 险管 理建 议。 合规 法律部 是华 泰证 券合规 管理 的核 心职 能部 门,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和 员工 执业 行为 进行合 规管 理 , 以及管 理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工作。 稽核 部负 责对 公司 各级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及经 营管 理绩效 进 行 独立 、客 观地 检查、 监督 、评 价, 并督 促其改 进。 各部 门分 工协 作,各 有侧 重 , 共同发 挥事 前识 别与 防范 、 事 中监 测与 控制 、 事 后 监督与 评价 三道 防线 功能 。 资 产托 管部 通 过设立 内部 合规 岗位 、内 控检查 机制 、报 告机 制等 方式, 实现 对各 类风 险的 全面有 效管 理 , 保证在 合法 合规 、稳 健规 范的基 础上 开展 基金 托管 业务。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华泰证 券资 产托 管业 务具 备了系 统、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建 立了 业务 管理制 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 业务 操作 流程, 涵盖 了业 务管 理操 作、会 计核 算、 监督 和内 控、信 息系 统 、 内部管 理等 各方 面 , 覆 盖了 资产托 管业 务开 展的 各个 重要环 节 , 能 够有 效指 导业 务正常 运转 、 稳健发 展。 主要风险 控制 措施:1 、通 过严格的 业务 隔离制 度、 专用交易 单元 及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合理的 账户 结构 、 核 算对 账机制 、 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内 部多 层级 监督 检查 机制、 系统 保障 客户资 金安全 、安防 控制 等措施 有效控 制资产 安全 风险;2 、通过 监督 管理机 制、建 立并完 善投资 监督 系统 、 投 资监 督管 理 实施 方案 、 核 心业 务数据 向公 司风 控部 门开 放、 透明 化运 作 等措施 有效控 制投资 监督 风险;3 、通过 内部 管理控 制制度 、多维 度对账 机制 、复核 监督机 制、系 统故障 应急处 理机 制和灾 难备份 机制等 措施 有效防 范资金 清算风 险;4 、通过 明确指 令处理 相关 要素 机制 、 严 格资金 划付 管理 流程 、 划 款指令 审核 机制 、 监 控资 金变动 机制 、 人 工备份 划款方 式、及 时沟 通反馈 机制等 措施有 效防 范资金 交收风 险;5 、通过 协议约 定估值 方法、 信息 传递 程序 及差 错处理 机制 、 独 立会 计核 算机制 、 建 立对 账机 制、 会计资 料管 理调 阅机制 、差错 及应急 处理 机制等 措施有 效防范 资产 净值估 算错误 风 险;6 、通 过信息 披露和 保密制 度 、 协 议约定 信息 披露的 内容 和程 序、 原始 账簿数 据分 析和 采集 机制 、 信 息批 露授 权 机制等 措施 有效 防范 信息 披露风 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和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禁止投 资行 为,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考)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 中银 基金 ”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盛 芸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2)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王 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4)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 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浦 江国 际 金融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联系人 :陈 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董 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


许 培菁 、 徐艳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8]2132 号文 件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定期开 放式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滚动的 方式 运作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6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闭 期相 应 顺延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 该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 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为 非工 作 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推 。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 括该日 ) 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且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开放期 前 2 日进 行 公 告。 如封闭 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 期内发 生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或 依据基 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 间顺延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3、存 续期 限 :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认 购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本基金 的具 体发 售方 式, 发售流 程和 发售 机构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最低募集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最 低募 集金额 为 2 亿元 。 ( 六)基金份额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 者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单 独公 告。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或 申购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 换。 ( 七)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 八)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 公告。


2、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通常 可 在申请 日 (T 日 )后 的第 2 个工 作 日(T+2 )后 (包 括该 日) 到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但 此确认 是对 认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购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份额 的 最终 结果 要待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3、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投 资人 认 购 A 类 基金份 额在 认购 时支 付认 购费用 ,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支付 认购费 用, 而是 从该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 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计算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2)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 购利 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的数 额 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认购 利 息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部分 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 息为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1.00+5/1.00=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加 上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利 息 , 可得到9, 945.36 份基 金份 额。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 用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已受 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


6、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平 台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构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认 购A 类 基金 份额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 含认 购费 , 下同 )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柜 台认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时 , 首次 认 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 币10000 元,追加认 购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 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平 台或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本 基金C 类份 额时,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1000000 元,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募集期 间有 权设 置投 资者 单个账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和 最高 认购 金额 限制 。 如本基 金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数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50%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取 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认购申 请有 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认购 申 请。投 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 九)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 十)募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终止《基 金合同》 ,并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程序 进 行 清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6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闭 期相 应 顺延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 该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 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为 非工 作 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推 。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 括该日 ) 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且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开放期 前 2 日进 行 公 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 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则开 放期 起始 日 顺延至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在 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 此情形 下, 开放 期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如 有) 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 生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8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 ,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 ,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5 个工 作日 , 首 个开 放期 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 以此 类推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基 金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针 对 某类份 额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亦 不可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本基 金进入 首个开放 期,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本 基金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开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 放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作 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 6、本 基金 办理 申购 、赎 回 业务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 申购生 效 。 若 资金 在规 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立 , 申购 款 项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 回 款项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机 构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 资人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含 申购 费, 下同 )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时,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C 类 份额时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000 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人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人可多 次申 购 ,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 设上 限限 制, 但本 基 金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不 得达 到 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 超过 50% 的 除外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6、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作 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本基 金 A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10% Y≥30 日 0.0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放期 内 ,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计算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2)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三年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 限为三年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或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以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 异常情 况发生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基 金管 理人 继续 接受 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放 期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顺延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开 放期 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 全额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款 项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 行延缓 支付 ,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延 缓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延缓 支付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3) 在开 放期 内, 当基 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前 一 估值日 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者因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在当 日 接受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的 比例 不低 于前 一估值 日基 金 总份额2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 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 的赎回 申请 , 即基金 管理 人仅为 原开 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以上 而被 延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期办理 赎回 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采 取相关 措施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 基 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的 , 将 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公 告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福 建国 有企业 债券 ,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基础 上 , 力 争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公开 发 行的次 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福建 国有企 业债 券 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开放期内,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做 出相 应调 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分 析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和金 融市 场运行 趋势 , 自 上而 下决 定 类属资 产 配置及 组合 久期 , 并依 据 内部信 用评 级系 统 , 挖 掘 价值被 低估 的标 的券 种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以福建 国有 企业 债券 品种 为主 , 福 建国 有企 业债 券 品种相 对于 其它 债券 , 受 到区域 的行 业景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气度 , 基 础设 施建 设等 影 响更大 , 本基 金拟 在相 关 行业景 气度 上行 时 , 利 率 水平趋 于下 降时 加大其 投资 比例 。 本基 金 采取的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债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 久 期 管理策 略 、 期 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等 。在 谨慎 投资 的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组合 的稳健 增值 。 1、福 建国 有企 业债 主题 的 界定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福建 国有 企业债 券品 种为 注册 在福 建省的 中央 企业 、 福 建省 政 府及其 下 级政府 控股 或直 接/ 间 接作 为第一 大股 东而 处于 控制 地位的 企业 发行 的信 用评 级在 AA 以上 (含 AA ) 的 债券, 包括 这 类企业 所发 行的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 2、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市 场 风险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配 置。 3、久 期管 理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变 化 做出判 断, 密 切跟 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 率 敏感指 标, 运 用数 量化 工 具, 对未 来市 场 利率趋 势进 行分 析与 预测 , 并 据此 确定 合理 的债 券 组合目 标久 期 , 通 过合 理 的久期 控制 实现 对利率 风险 的有 效管 理。 4、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态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根据 债 券收益 率 曲线形 态 、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变动 、 结合 短期 资 金利率 水平 与变 动趋 势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弹 、 哑铃或 梯形 等不 同期 限结 构配置 策 略 的风 险收 益 , 形成具 体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5、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 行主 体的 发展 前景 和 偿债能 力 、 国 家信 用支 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 信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 信用 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以 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 用评 级为 辅 , 研 究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基 本面 , 以 确 定债券 的违 约风 险和 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 判断 债 券的投 资价 值 。 本 基金 将 重点分 析债 券发 行人所 处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 务质 量(包 括资 产负 债水 平、 资产变 现能 力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偿债能 力 、 运 营效 率以 及 现金流 质量 ) 等要 素, 综 合评价 其信 用等 级 , 谨 慎 选择债 券发 行人 基本面 良好 、债 券条 款优 惠的信 用类 债券 进行 投资 。 为控制 本基 金的 信用 风险 , 本基金 将定 期对 所投 债券 的信用 资质 和发 行人 的偿 付能力 进 行评估 。 对 于存 在信 用风 险 隐患的 发行 人所 发行 的债 券, 及 时制 定风 险处 置预 案 。 封闭 期内 , 如本基 金持 有债 券的 信用 状况急 剧恶 化 , 甚 至可 能 出现违 约风 险 , 进 而影 响 本基金 的买 入持 有到期 策略 ,本 基金 将对 该债券 进行 处置 。 6、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在考虑债 券投资 的风险收 益情况, 以及回 购成本等 因素的情 况下, 在风险 可 控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内 , 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 大杠杆 进行 投资 操作 。 为 控制风 险 , 本 基 金的杠 杆比 例在 每个 封闭 期内原 则上 保持 不变 , 但 是在回 购利 率过 高 、 流 动 性不足 、 或者 市 场状况 不宜 采用 放大 策略 等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杠杆 比例 或者 不进 行杠杆 放大 。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前 偿还 率 、 风 险补 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9、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根据 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 的,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进 行定 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 货的流 动性 、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债券市 场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 分 管 投资领 导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根据 研 究报告 , 负责 制定 整体 投 资策略 和原 则 , 审 定季 度 资产配 置调 整计划 和转 持股 份产 品的 投资方 案 ; 参 考投 资报 告 , 审 定核 心投 资对 象和 范 围, 并定 期调 整 投资原 则和 投资 策略 。 基金经 理 :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 参 考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 行 业投资 比例 和整 体组 合的 绝对和 相对 风险 控制 水平 , 关 注整 个资 产组 合的 风 险收益 水平 、 增 值性 、 稳 定性 、 分 散性 和 流动性 等特 征 , 并 结合 自 身对证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确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 数量 和买 卖时 间 , 构 建和 优化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日常 分析 和管 理 。 为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基金 经理 只有 获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 才可以 超越 权限 超配 个别 证券。


基金 经理助理/ 投资分析 员:通 过内部调 研和参考外部研 究报告, 定期提出宏观分 析、 行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以 及 数据模 拟的 各类 报告 或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作 为投 资决 策 的依据 。


数量分 析人 员通 过数 量模 型发现 潜在 投资 机会 , 运 用组合 业绩 评估 系统 ,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中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 、 风 格轮 动 、 个 股选 择、 个券 选择 、 买卖 成 本 等对整 体业 绩的 贡献进 行归 因分 析。 风险 管 理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进行分 析、 监控 和报 告。 根 据反馈 结果 , 基金 经 理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必要的 调整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研究 支持


研究人 员从 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个券 、 和 市场 走势提 出研 究报 告 , 数 量 小组利 用 集成市 场预 测模 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 业、 个券进 行分 析和 预期 收益 测算。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 定 期 ( 月)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和 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人 员 和数量 小 组的投 资建 议 , 结 合自 身 对证券 市场 的分 析判 断 , 制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及 个股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贯彻 投资 流 程和投 资纪 律的 基础 上 , 严格控 制风 险构 建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 合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并 定期进 行组 合优 化。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直 接向 交易 部 下 达交易 指令 。 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 理的 指令 , 制定 交 易策略 , 统 一执行 投资 组合 计划 ,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 并 将 执行结 果反 馈基 金经 理确 认。 交易 执行 结 束后, 交易 员填 写交 易回 执,经 基金 经理 确认 后交 给基金 行政 人员 存档 。


(5) 业绩 评估 数量小 组和 风险 控制 小组 利用公 司开 发的 业绩 评估 系统, 对投 资组 合中 整体 资产配 置 、 投资组 合 、 个 股选 择、 个 券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因 素 对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 该评 估结 果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 极投 资风险 的控 制和 调整 提供 依据。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市场 状况 , 结 合行 业、 个股 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财 富( 总值 )指 数收益 率。 中债- 综合指数隶属 于中债总指数族分 类,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 资产支持证券、美元 债 券、 可转 债以 外剩 余的 所 有公开 发行 的债 券 , 是 一 个反映 境内 人民 币债 券市 场价格 走势 情况 的宽基 指数 , 是 中债 指数 应用最 广泛 指数 之一 。 中 债- 综合指数 与中 债- 新综合 指数在 成份 券 构成、 财富 指数 算法 方面 有所不 同。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资限制与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福 建 国有企 业债 券品 种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开放 期内,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投 资固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净资产 的 200%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10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当期 的剩 余封 闭期 ; (12 ) 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交易 ,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批准 的特 殊基 金品 种外 , 应 当 遵守下 列要 求: 1)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2)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 30% ; 3)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4)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8) 、 (10 ) 项及 第 (13)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规 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托管 账户 、 证 券 / 期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国债 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2)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基 金管 理 人亦可 采用 , 但将 持续 评 估上述 做法 的适 当性 , 并 在情况 发生 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整 , 确保 估 值结果 的公 允性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6、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7、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由于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的,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委托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 (4)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过 错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5)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 和核 对仍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 按时披 露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披露 ,由 此给 基金委 托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6)由于 一方当事 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 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基 金委 托人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 造 成以后 交易 日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委 托人 的损 失, 由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7)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的或 者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支出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 、仲 裁费 和财产 保全 费等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8、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 顺延。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另 有约定 的 按其约 定。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 顺延。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另 有约定 的 按其约 定。 3、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的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 构, 由 登 记机 构再 划付 给 各销售 服务 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另有 约定 的按 其约 定。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或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1、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取各 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流 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 我国债券市场 的 投资 风 险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第 十 七 章。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第 九章 第( 十) 条的 相关约 定。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或 者 对 赎 回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期 办 理 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 章第 (十 ) 条 的相 关约 定 。 当 实 施延期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请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如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自 身流 动性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产生影 响外 , 也将 损失 延 迟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 的单一 投资 者延 期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时 , 该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无 法全 额确认 赎回 , 一 方面可 能影 响自 身的 流动 性,另 一方 面将 承担 额外 的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九 章第 (九 ) 条 的相 关约 定。 若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投资者 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 可能 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一 方 面将承 担 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 若 实 施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期 获 得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对 投 资者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 也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 章第 (六 ) 条 的相 关约 定 , 对持续 持 有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二章 第 ( 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金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会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对 投资 者 产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动 定 价 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保 护其 他持 有人 的 利益 。 在 实施 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四)特定风险 1、本 基金 每 6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 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故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 险 。 4、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存在 信用 风险 、 利率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 作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用 风险也称 为违约 风险,它 是指资产 支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它们 所承诺 的各种 合 约的违 约所 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简 单意 义上 讲 , 信 用 风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 产生的 现金 流 不能支 持本 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付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2)利率 风险是指 资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定收 益证券 的一种, 也具有利 率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逆向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4)提前 偿付风险 是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人有 权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则 存在由 于提前 偿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作 风险是指 相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过程 中,因 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律 风险是指 因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结构 较为复 杂、参与 方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 投 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市 场风 险等 。 信 用 风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 险,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最 大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交 投不 活跃 导致 的投 资者被 迫持 有到 期的 风险 。 市场风 险是 未 来市场 价格 ( 利率 、 汇 率 、 股 票价 格、 商品 价格 等 ) 的 不确 定性 带来 的风 险 , 它 影响 债券 的 实际收 益率 。这 些风 险可 能会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一定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7、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国 债期货 ,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可能面 临市 场风 险 、 基 差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 货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货 合约 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险 。 基差 风 险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 现 货间的 价差 的波 动 , 影 响 套期保 值或 套利 效果 ,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 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 分 为两类 :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 约无法 及时 以所 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类风 险往 往是 由市 场缺 乏广度 或深 度 导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 风险 , 是 指资 金量 无法 满 足保证 金要 求 , 使 得所 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8、基 金财 产投 资运 营过 程 中的增 值税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 基金 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 法律 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投资 回报 和/ 或本 金 承担纳 税义 务。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 过程 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 基金 财 产承担 , 具体 缴 纳方式 ,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税务 部门 要求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确 定 , 可 能 通过本 基金 财产 账户 直接 缴付, 或划 付至 管理 人账 户 并自基 金管 理人 账户 依据 税务部 门要 求 完成税 款申 报缴 纳。 (五)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 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申 请;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关于 本基 金的信 息;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价格符 合《基 金合同 》 等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期 货 交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托管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从 基金 管理 人处 接收 并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 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向其 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有关 本基 金的信 息;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设立日 常机构 。在本 基金存续期 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以 设立 日常 机构 , 日 常 机构的 设立 与运 作应 当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进 行。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法律 法规 要 求调整 该 等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 售服 务费的 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调低 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在 不影 响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变 更收费 方 式 、增 加或 调整 份额类 别设 置;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构 、 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 围内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 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或法 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在 表决 截止 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表 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 序进 行 , 具 体方 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表 决 方式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 具 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载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按照 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 仲裁中心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 律 师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不 包括港 澳台 )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 砚 成立日期 :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 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邮政编 码: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成立日期 :1991 年 4 月 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25150 万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证 券经 纪业 务 ; 证 券自 营 ; 证 券承 销业 务 ( 限承 销国 债 、 非 金融 、 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 金 融债 ( 含政 策性金 融债 ) ) ; 证 券投 资 咨询 ;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 中 间介绍 业务 ; 融 资融券 业务 ; 代销 金融 产 品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黄金等 贵金 属现 货合约 代理 业务 和黄 金现 货合约 自营 业务 ; 股票 期权 做市业 务 ;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人 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公 开发 行的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福建 国有企 业债 券 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开放期内,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对投 资比 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做 出相 应调 整。 2、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 需要,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福建 国 有企业 债券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2)开放期 内,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 中关于本 基金投 资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的相关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7)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封 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净资产 的 200% ;开放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10)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当 期的剩 余封 闭期 ; 12) 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批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 外, 应 当 遵 守下列 要求 : a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b)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 的债券 总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市值 的 30% ; c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d)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2)、 8)、 10) 项及 第 13)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 议第十 五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相关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申请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易 前 1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托 管账 户 、 证 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托管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但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 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存管 银行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办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充 分的 协助 与配 合。 (三)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选定的 存管银 行 开立基金 的托管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托 管 账户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和使用 。 2、基金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 4、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 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本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本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财产 权利 行使 依据 的任 何形式 的变 更 , 都 必须 提 前或在 变更 当日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并在 变 更后 5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重大合 同传 真 或扫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 务,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生 的或 与之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中 心) ,按照 上 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律师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不包 括港澳 台)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终 止与 修改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 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5、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进 行公 告。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 查询 ” 按钮,进入" 账户信 息修改" 栏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 注 明开户证 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账 单形 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福 建国有 企业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注 册 的文件 ;


2、《 中 银福 建国 有企 业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中 银福 建国 有企 业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 中 银 福建国 有企 业债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 意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