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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159937)

博时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118 页 
 
 
 
 
博 时 黄 金 交易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18 页 【重要提示 】 1、 本基 金根据 2013 年07 月31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 关于核准 博时黄金 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3]1026 号 ) 和 2014 年7 月 29 日 《关于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及 其 联接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 函》 (基 金部函[2014]903 号 )文进行 募集。


2、本基金管 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投 资于黄金 现货合约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具 有与上 海黄金交 易所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净值 会随黄金 市场的变 化而波动 。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 请认 真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场,对 认购(或 申购赎回 )、买卖 基金的意 愿、 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


4、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黄金 市场波 动风 险、基金跟 踪偏离风 险、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 本基金 交易时间 与 境内外黄金 市场交易 时间不一 致的风险、 不同申购赎 回模式下 交易和结 算规则存 在差异的 风险 、 基金份额交 易规则 调 整的相关 风险等 特有风险, 以及第三 方机构服 务的风险 、管理风 险、 操作风险、 交收失败 风险、技 术风险、 不可抗力风 险等。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关于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投资人应全 面了解和 承担本基 金可能产 生的流动 性风 险,包括: (1)在基 金建仓时 , 可能由于黄 金现货合 约流动性 不足等原 因而无法 按预 期进行建仓, 从而对基 金运作产 生不利 影响;(2) 在黄金现 货合约流 动性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能无法 迅速、低 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 而 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


5、本基金向 投资者开 放场内份 额的现券 申购、 赎回 业务,场内 份额的现 金申购、 赎回 业务, 场外 份额的现 金申购 、 赎回业 务。 不 同申购 、 赎回方式的 开放日与 开放时间 、 清算 交 收及登记结 算规则或 有差异。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18 页 在本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后:


(1) 投 资者参与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申购, 需要持有 深 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以及上海黄 金交易所 黄金账户 (以下 简称 “黄 金账户 ” ) 。 投资者在 首次参与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申购前 须根据上 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 完成 账户备案。


(2)仅持有 深圳 A 股 账户的投 资者,除 可参与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还 可参 与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


(3)仅持有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账户的 投资者 ,仅 可参与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二级 市场 交易,不能 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


(4)投资者 进行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申购 或赎回 时, 单一账户每 笔申购或 赎回份额 须为 最小申赎单 位的整数 倍, 最高 不得超过999,999,999 份, 申购、 赎 回份额上 限的具体 规定详 见每日公布 的申购赎 回清单。


敬请投资者 详细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 书》 关于本基金 各类申购 、 赎 回方式的 说明。


6、投资者一 旦认购、 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即表 示对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所涉及 的基 金份额的证 券变更登 记方式以 及申购赎 回所涉及 申购 、赎回对价 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 可。


7、在目前结 算规则下 ,投资者 交易、申 购、赎 回本 基金,应当 遵守下列 规定,具 体以 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及上海 黄金交易 所等 服务机构的 规则为准 :


(1)投资者T 日买入 的场内份 额,T 日 可以卖出 ;


(2)投资者T 日买入 的场内份 额,T+1 日可以赎 回。 如果对应的 结算参与 人当日日 终 资金不足,T+1 日不 得以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为对 价进 行赎回;


(3)投资者T 日以现 券申购方 式申购的 场内份 额,T 日可以卖出 或赎回; 投资者 T 日 以现券赎回 方式赎回 场内份额 后,T 日 可卖出赎 回获 得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投资 者 T 日 以现金申购 方式申购 的场内份 额,T+1 日可卖出 或赎 回。


(4)以现金 赎回方式 赎回场内 份额的, 登记结 算机 构对现金替 代采取逐 笔全额非 担保 交收模式。 当 登记结 算机构确 认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后 , 基金份额即 被记减, 但此时投 资者尚 未收到赎回 款。


(5)未来, 如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及上 海黄金交易 所等服务 机构就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 交易、 结算等相 关规则 进行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或将调 整本基金 相关业务 的具体办 理时间及销 售机构, 请投资者 关注基金 管理人 及 相关 服务机构的 相关公告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18 页 8、本基金基 金份额根 据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不同分 为场 内份额与场 外份额。 本基金的 场外 份额根据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 分为 D 类 场外份额 和 I 类场外份额 。


本基金场内 份额、D 类 场外份额 和 I 类 场外份额 单独 设置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9、本基金追 踪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价格, 但不等 同于 实物黄金,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得到相应价 值的上海 黄金交易 所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及现金差额 ,无法直 接取得实 物黄金。


10、 基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与债 券, 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 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金 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 《 招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11、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


12、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日2019 年 02 月13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18 页 目录 【重 要提示】 ................................................. 2 第一 部分


绪言 ............................................... 6 第二 部分


释义 ............................................... 7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3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8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30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35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36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 更登记 ............................. 37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交易..................................... 38 第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40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5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6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8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 72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76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 九部分


风险 揭示 ........................................ 81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87 第二 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0 第二 十二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 十三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 十四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 115 第二 十五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17 第二 十六部分


备 查文件 ..................................... 118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18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管理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销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及 《 博时黄 金 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 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18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2、基金合同 :指《 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3、 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 书: 指 《 博时 黄金交易 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更 新;


4、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 施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业务实施细 则》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发 布实施的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 业务实施细 则》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 的其他相 关规则 和 规定以及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登记业务规 则》;


6、发售公告 :指《 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7、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8、中国银监 会:指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18 页 13、《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元:指 人民币元 ;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16、基金管 理人: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17、基金托 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1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照法 律法规、 招募说明 书 和基金合同 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 的投 资者;


19、 登记 结算业 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交易 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0、 登记结算 机构: 指 办理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 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其中 , 本基金认购 份额的 登记结算、 场内份 额的申购、 赎 回及上市 交易等相 关业务的 登记结算 由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 理; 本基 金场外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等相关 业务的登 记结 算由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负 责办理;


21、 场内 份额: 指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办 理份额登记 结算业务 的基金份 额;


22、场外份 额:指由 基金管理 人办理份 额登记结 算业 务的基金份 额;


23、上海黄 金交易所 、黄金交 易所或金 交所:均 指上 海黄金交易 所,即经 国务院批 准, 由中国人民 银行组建 , 在国 家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登记 注册的, 目前中国 唯一合法 从事贵 金属 交易的国家 级市场 , 遵循公 开、 公 平、 公 正和诚实 信 用的原则组 织黄金交 易, 不 以营利为 目 的,实行自 律性管理 的社团法 人;


24、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25、 个人 投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 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26、 机构 投资者 : 指在 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 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 续并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18 页 27、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以 投资于中 国证 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投资 者;


2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指按 照基金 合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


29、 基金募集 期: 指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 额募 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 3 个 月;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募 集结束 , 基金 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依据 《 基金法》 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31、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 黄金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共同交易日 ;


33、发售: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34、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者按 照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35、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


36、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兑换为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对价资产的 行为;


37、 申购 、 赎回清 单: 指 由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用以 公 告场内份额 申购对价 、 赎回 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


38、 申购对价 : 指投资 者申购本 基金场 内份额时, 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 交付 的组合证券 、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或 投 资者申购本 基金场外 份额时 , 按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应向基 金管理人 支付的现 金;


39、 赎回对价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其持有的 本基 金场内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 给投资者 的组合证 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其 持有的场 外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应支付 给投资者的 现金;


40、 组合证 券: 指 在黄金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黄 金 (Au ) 品种, 为标的指 数对应的 黄金现 货合约或者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黄金现货 合约;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18 页 41、 黄金现 货合约 : 黄金现 货实盘 合约、 黄金现货 延 期交收合约 以及 《 上海黄金 交易所 现货交易规 则》(及 其不时修 订)规定 的在黄金 交易 所其他黄金 现货挂盘 合约


42、 黄金 现货实 盘合约 : 依据 《上 海黄金交 易所现货 交易规则 》 ( 及其不 时修订 ) 采用 现货实盘交 易的黄金 交易所挂 盘合约;


43、 现金替 代: 指 申购、 赎回本基 金场内 份额的过 程 中, 投资者 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 数量 的现金;


44、 现金差 额: 指 最小申购 、 赎回 单 位的 资产净值 与 按当日收盘 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 、 赎 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 金替代之 差; 投资者申 购、 赎回 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 的现金 差额 根据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对应 的现金差 额、申购 或赎 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


45、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 指投资 者申购 、 赎回本 基 金场内份额 的的最低 数量, 投资者 申购、赎回 的本基金 场内份额 应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


46、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指基金 管理人或 管理人委 托 的第三方在 交易时间 内根据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 的 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并 发布的场 内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简 称 IOPV ;


47、 场内 申赎 : 投资者 通过上海 黄金交易 所会员或 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等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分 别采用现 券、现金 申购、赎 回本基金 场内 份额的方式 ;


48、 场外 申赎 : 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 销机构或 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 机构等销 售机 构采用现金 申购、赎 回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方式;


49、现金申 赎:投资 者通过现 金申购、 赎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方 式;


50、现券申 赎:投资 者通过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申 购、 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方式;


51、 预估 现金差额 : 指 为便于计 算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及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申请 场内份额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的相应资 金,由基 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布的现 金数额;


52、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 指 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 符 合 特定资格的 、 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代 理办理本基 金场内份 额申购、 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 构


53、 收益 评价日 : 指基 金管理人 计算本基 金各类别 基 金份额累计 收益率与 标的指数 累计 收益率差额 之日;


54、 标的 指数累计 收益率 : 指收 益评价日 标的指数 收 盘价与场内 基金份额 上市前一 日标 的指数收盘 价之比减 去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 算或拆 分、 合并,则 以基金份 额折算 或拆分、合 并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18 页 55、 基金 累计收益 率: 指收益评 价日各类 别基金份 额 净值与场内 份额上市 前一日各 类别 基金份额净 值的收盘 价之比减 去 100%( 期间如发 生基 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 金份额折 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 计算, 如本基金 实施份额 拆分、 合并, 将 按经拆分、 合并调 整后的基 金份额折 算 日各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净值来计 算相应基 金份额的 累计 收益率);


56、 联接基金 : 指将绝 大部分基 金财产 投资于 博 时黄 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目 标 ETF) , 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 追求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 采用 开放式运 作方 式的基金;


57、 发售代理 机构: 指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 在本基 金 认购期间代 理本基金 发售业务 的机 构;


58、直销机 构:指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59、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具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 机构;


60、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及 本基金代 销机构;


61、基金销 售网点: 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


62、 巨额赎 回: 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 场外 份额的净 赎 回申请 (场 外份额 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场外 份额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场外份 额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场 外份额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63、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64、 深圳 证券账户 : 指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 (简称 “A 股账户” ) 或 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 (简称 “基金 账户” ) ;


65、黄金账 户:指投 资者在上 海黄金交 易所开立 的交 易账户;


66、 开放日: 指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或基 金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日期;


67、T 日 : 指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或 基金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内受 理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


68、T+n 日 :指 T 日 起(不包 括 T 日) 的第 n 个 工作 日;


69、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额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18 页 70、 基金资 产总值 :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 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缴存的 保证金以 及其他投 资所 形成的价值 总和;


71、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2、 基金 份额净值 : 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 日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后得出的 基金 份额的资产 净值;


73、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现行有效 的法律 、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 其做出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74、不可抗 力:指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事件和 因素;


75、流动性 受限资产: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因 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18 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福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中 国 长城 资 产 管理 公 司 , 持有股份 25% ;天津 港(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 公司, 持有股份6%; 广厦 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 分别是 : 权 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 益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 销售管 理部 、 客户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 老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户部、 机构-上海 、机构- 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 北京、零 售-上海 、零售-南 方、央 企业务部、 互联网金 融部、 董 事会办公 室、 办公 室、 人力资源部 、 财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 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资风 格小组 ) 、 研 究部 。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 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 投资策 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 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18 页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 固定收 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基金 组、 专户 组、指数与 创新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责 各类 固定收益资 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 作。


市场部负责 市场竞争 分析、 市 场政策拟 订; 组织 落实 公司总体市 场战略, 协同产品 和投 资体系以及 市场团队 的协同 ; 拟订 年度市场 计划和费 用预算, 具体负责 机构业务 的绩效 考核 和费用管理 ; 公司 品牌及产 品传播 ; 机构产 品营销组 织、 市场分 析等工 作。 战略 客户部 负责 北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 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构-上 海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 东地区、 华南地 区以 及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 工作。养老 金业务中 心负责公 司社保基 金、企业 年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 年金的客 户拓展、 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 研究与政 策咨询、 养老金销 售支 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 相关信息 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 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 销售服务 。零 售- 北京、零 售-上海 、零售-南 方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 央企业 务部负责招 商局集团 签约机构 客户 、 重 要中央企业 及其财务 公 司等客 户的拓展 、 合 作业务落 地与服务等 工作。 销售管理 部负责 总行 渠道维护, 零售产品 营销组 织、 销售 督导; 营销策划 及公募销售 支持; 营 销培训 管理; 渠 道 代销支持与 服务;零 售体系的 绩效考核 与费用管 理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 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 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 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 资部负责 公司所管 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收益 投资部负 责公司 绝对收益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 产品规 划部负 责新 产品设计、 新产品 报批、 主 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 互联网 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拓 展和 客户运营 , 推动公 司相关业 务在互 联网平台 的整合与 创新。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电 话与网 络咨 询与服务; 呼出业 务与电话 营销理财 ; 营销 系统数据 维护与挖掘 ; 直销 柜台业务 ; 专户 合同 及备案管理 、机构售 前支持; 专户中 台 服务与运 营支 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 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 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 慈善基 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 及文件管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18 页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 沟通、 人力资源 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公 司预算 管理、 财 务 核算、成 本 控制、财 务分析等 工作。信 息技术部 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管 理部 负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 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监 察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基 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 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和建议 。


另设北京分 公司和上 海分公司 ,分别负 责对驻京 、沪 人员日常行 政管理和 对赴京、 沪、 处理公务人 员给予协 助。 此外 ,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 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


截止到2018 年12 月31 日,公 司总人数 为 568 人, 其中研究员 和基金经 理超过 89%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 险控制制 度、 内 部监察制度 、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 博士 , 董事长 。 历任 国家外汇 管理局政 研室副主任 , 计划处 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 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副书 记, 广 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 委副书记 , 招 商银行副 行长 、 执行董 事、 副董 事长 、 党委 副书记 , 在招 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信诺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银 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中共 党员,南 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 清华大 学金融 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 中国政法 大学 研究生院, 获 法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 书记。 历任中 国证监 会办公厅、 党办副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18 页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苏敏女士, 分 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 得 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专 业学士学 位和 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工 商管理 硕 士学位 。 苏女士 分别于 1998 年6 月、 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授 予的注册 会计师资 格、 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授 予的注册 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 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授予的高 级会 计师职称。 苏 女士拥有 管理金融 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 的经验, 其经验包 括:自 2015 年 9 月及2015 年 12 月起任招 商局金融 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 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起 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999 ; 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股票 代码:6099)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起 担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036 ; 香港联交 所上 市公司,股 票代码:3968 )董 事。自 2016 年 1 月至2018 年 8 月 任招商局 资本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 自 2015 年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招商 局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 圳招商启 航互联网 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 5 月 至 2015 年8 月任中 远海运能 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股 票代码: 600026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 码:1138 )董 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远海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 股票 代码:601866 ; 香港联 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2866 ) 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 股票代 码:3698 ) 董 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 能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000543 ) 董 事。 苏 女士 亦拥有会计 等相关管 理经验, 其经 验包括: 自 2011 年3 月至 2015 年8 月 担任中国 海运 (集 团) 总公司 总 会计师; 自 2007 年5 月至 2011 年4 月担任安徽 省能源集 团有限公 司总会计 师, 并于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4 月担任 该公司 副总经理 。2018 年9 月 3 日 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证 券,先后 任上海澳 门路 营业部总经 理、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 票销售 交易部总 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18 页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 历任 世纪证券投 资银行北 京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投 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 华西 证券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 :硕士, 中级经济 师。2009 年起,加 入交 通银行,历 任交行上 海分行市 南 支行、 大客户 二部、 授 信部、 宝 山支行行 长助理等 职位 , 主要负责营 运及个人 金融业 务。 2011 年起, 调入交 通银行 投资部, 担 任高级 经理, 负责 交 行对外战略 投资及对 下属子公 司股权管 理工作。2015 年,加 入上海信 利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并工 作至今, 历任高级 投资经 理、 总经理 、 董事 等职, 同时兼任 上海汇华 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 , 负责公 司整体 运营。2018 年 9 月起, 担 任上海盛 业股权投 资有限 公司法定 代表 人及执行董 事。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第七 届董事会 董事。


顾立基先生 , 硕 士, 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后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办 公室秘书 、主任; 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香港 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商 局科技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11 月至 2010 年10 月, 兼任招商 局科技集 团有限公 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 至今,兼 任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3 月至今 ,兼任湘 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 险有 限 公 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 兼任深圳 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 生,会计 师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 运输总公 司财务处 科员、中 国- 坦桑 尼亚 联合海运服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中远 ( 英国) 公司财务 部 经理、 香港 益丰船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 租箱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平洋 有限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理 、 中远日 本公司财 务部长 和营业副 本部长 、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中远航 运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 上市公司) 首席执行 官、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新 加坡 ) 有限 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 事会副主 席、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18 页 中远控股(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 任新加坡 中资 企业协会会 长。2011.11-2015.12 ,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市公司 ) 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 天津上 市公司协 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中 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 生,教授 级高级工 程师,国 际金 融专业经济 学硕士研 究生。历 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 输 电 换流 站 书 记兼 站 长 , 主持参加了 我国第一 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 输电工程 的安 装调试和运 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组书 记、 总经 理, 兼任中国 华能集 团董事、 深 圳南山 热电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公 司代码 0037 ) 副 董事长、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事 长、深圳 华能电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事长、 董事;2004.07-2009.03 ,任 华能房 地产 开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理;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 深圳) 公司董事 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西 南证券、 百隆东方 、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 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讲 师、珠海 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 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央党 校经济学 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 2000 年起就职 于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 司, 历任合肥 办事处综 合管理部 部长、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4 月至今 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 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 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 (集团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18 页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任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长 。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 安保 险 公司总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公司董 事总 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 经理。2008 年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 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证 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 任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固 定 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 、 年金 投资部总 经 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兼社 保组 合投 资经理、 高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7 月起 先后在华 侨城 集团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 、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 电脑 部副经理 、 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 公司 代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 指数与量 化投资等 工作,博 时基 金( 国际)有 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中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 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 兼任博 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18 页 邵凯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 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 监、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博 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 圳市 证券管理办 公室、中 国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6 月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赵云阳先生, 硕士。2003 年至2010 年在 晨星中国 研 究 中心工作。2010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 量化分析 师、 量化 分析师兼 基金 经理助理、 博 时特许 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3 年 9 月 13 日-2015 年2 月9 日)、 博时 招财一号大 数据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5 年4 月29 日-2016 年5 月30 日) 、 博时中 证淘金 大数据100 指 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 年5 月4 日-2016 年5 月30 日)、 博时裕 富沪深3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5 年5 月5 日-2016 年 5 月30 日)、上证 企债 3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 7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2012 年 11 月13 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的基金 经理。现 任指数与 量化 投资部投资 副总监兼 博时中证800 证 券保险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2015 年5 月 19 日 —至今) 、 博时中 证银行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10 月8 日 —至今) 、博时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2015 年 10 月 8 日—至今) 、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10 月 8 日 —至今) 、博时上 证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2015 年 10 月 8 日 —至今) 、博时黄 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2016 年5 月 27 日— 至今)、 博时 中证央企 结构调整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10 月19 日— 至今) 、博时中证 央企结构 调整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2018 年 11 月 14 日— 至今)、博时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2018 年 12 月 10 日 —至今)、 博时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18 页 资基金(2018 年 12 月10 日— 至今)的基 金经理。





王祥先 生,学士。2006 年 起先后在 中粮期货 、工 商银行总行 工作。2015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任基金 经理助 理。 现 任博时上 证 自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2016 年11 月2 日 —至今)、 上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2016 年 11 月2 日 — 至今) 、 博时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2016 年11 月2 日—至今)、博 时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2016 年11 月 2 日— 至今) 的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方维玲 (2014 年8 月 13 日-2015 年 12 月 23 日)。


5、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魏凤春 、欧 阳凡、王俊 、过钧、 黄瑞庆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大学 生命 科学学院学 习, 获理学 学士学位 。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读于 北京大学 , 获理 学硕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 读清华大 学- 香港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目, 获得香港 中文大学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2006 年 2 月 在银华基 金工作, 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 时精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至 2018 年1 月 担任博时 新趋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7.25-2018.1.5 )基金 经理。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任博时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12.19- 至今) 基金经理 。现任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兼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权益 投资价值 组负责人,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 特定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 理助理。 现 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权益投资GARP 组负责人、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绝对 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 , 博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 经济学院 、 江南信托 、 清华大 学、 江南证券 、 中信建投证 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强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18 页 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8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19 日)的 基金 经理。 现任首 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 兼宏观 策略部总经 理、多元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


王俊先生, 硕士。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 究生 毕业后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历任研 究员、金 融地产与 公用事业 组组长、 研究 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 企改革股 票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 时沪港深 价 值 优选混合 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 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 金(2015.1.22- 至 今)、博 时沪港 深优 质企业混合 基金(2016.11.9- 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 至今) 、 博 时新兴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 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 出口 公司、德国 德累斯顿 银行上海 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国通 用电气公 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 任基 金经理、 博时 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 基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博 时转债增 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 、 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3.2.1-2014.4.2)、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1.8-2014.6.10 ) 、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9.13-2015.7.16 ) 、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 博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3.29-2018.2.6 ) 、 博时新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时 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014.6.10-2018.4.23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 )、 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2.10-2018.5.21 ) 、博时鑫 和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12.13-2018.6.16 )、博 时鑫 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1.10-2018.7.30 )的基 金经理、 固定收 益总 部公募基金 组负责人 。现任公 司董事总 经理兼固定 收益总部 指数与创 新组负责 人、 博 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博 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2.29- 至今) 、 博时 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时鑫 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6-至今 ) 、 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9.29- 至今) 、 博时 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17-至今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2.10-至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18 页 今)、博时 中债 3-5 年进出口 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2018.12.25- 至今 )、博时 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9.1.28- 至 今)的基 金经 理。


黄瑞庆先生 ,博士。2002 年起 先后在融 通基金、 长城 基金、长盛 基金、财 通基金、 合 众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 研究、投 资、管理 等工 作。2013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股票 投资部 ETF 及量 化组投资 副总监、 基金 经理助理、 股 票投资 部量化投 资组投资 副总监(主 持工作) 、股票投 资部量化 投资组投 资总 监、博时价 值增长混 合基金 (2015.2.9-2016.10.24 ) 、 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混合基 金 (2015.2.9-2016.10.24 ) 、 博时 特 许价值混合 基金 (2015.2.9-2018.6.21 ) 的基金 经理 。 现任指数与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兼博时 量化平衡混 合基金 (2017.5.4- 至今 ) 、 博时 量化多策 略股票基金 (2018.4.3-至 今) 、 博 时 量化价值股 票基金(2018.6.26- 至今) 的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18 页 12、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18 页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 察法律 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 进行稽核 和检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 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 高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 责本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 监察法 律部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18 页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 适 的系统来 识别 、 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 负责批 准每一 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 直接对 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风 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 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 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别 、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察 活动是独 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 时置备操 作手册 ,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 投资决 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 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 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职责 , 并及 时将各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18 页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报, 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统 , 如电脑 预警系统 、 投资监控 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 以便公 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规 避, 尽 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18 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 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 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 且具 有海外工 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 ,60%以 上的员 工具有硕 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为给客 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行 已在境 内、 外分行 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 行拥有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 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商 资产管理计 划、 信托计划 、 企 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全、 产 品丰富 的托管业 务体系 。 在国内 , 中国 银 行首家开展 绩效评估 、 风险 分析等增 值 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 值服务, 是国 内领先的大 型中资托 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700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其中境 内基金 662 只, QDII 基金38 只,覆 盖了股票 型、债券 型、混合 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 稳健经 营” 的原则 。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 险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18 页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 、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会计师事 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 。 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 续获得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内控 制度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够 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 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18 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份额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


2、场外份额 代销机构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 区建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 区建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314


客户服务电 话:


96596


网址:


www.urcb.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18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 :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 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1/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 区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小军


联系人:


樊林


电话:


025-88866851


传真:


025-88866715


客户服务电 话:


025-96855


网址:


www.zjrcbank.com





3、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 、赎回办 理机构( 以下排 序不 分先后)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18 页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万 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齐 鲁证券有限 公司、 中 信建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广 发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海 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西藏 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恒 泰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4、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 、赎回办 理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18 页 联系人:李 笑鸣


电话:4008888001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 峰


2、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8 号中粮 广场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 鹏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名称: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河南 中路 99 号 上海黄 金交 易所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河南 中路 99 号 上海黄 金交 易所大厦


电话:021-33189588


传真:021-33662058


联系人:杨 艳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18 页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沈 兆杰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18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 ,并 于 2013 年 07 月 31 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3]1026 号 文核准募 集。本基 金自 2014 年08 月 04 日 至 2014 年08 月07 日 进行 发售。共募 集 292,174,448.00 基金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为 2530 户。


本基金为交 易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 不 定期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18 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08 月13 日 正 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 续期内,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 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18 页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与变 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 算是指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的需 要, 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 , 按 照一定比例 调整基金 份额总额 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 行为 。 基金份额折 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 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 办理,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记。


本基金已以 2014 年8 月 27 日 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进行 折算, 折 算结果详 见 《 博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 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 告》 。 基金 份额折 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与折算基 准日业绩 比较基准 ( 上 海黄金交易 所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收 盘价)的 1/100 基本 一致。


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需要对 基金 份 额进行折 算,并提 前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总额 与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 发生 调整, 但 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 算的具体 方法在基 金份额折 算公告中 列示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18 页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具 备下列条 件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依 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 ,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 金份额上 市:


1、基金募集 金额(含 现券 认购 所募集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约市值 )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基金上市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与深圳 证券交易 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 。 基金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3 个 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 书。


本基金的场 内份额已 于 2014 年9 月 1 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简 称:博时黄 金,二级 市场交易 代码:159937 。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须遵 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 细则 》 , 以及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 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 款规定的 上市条件 ;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暂停上市 之日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暂停 上市原 因的 ;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18 页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 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若因上述1 、 3 、 4 项等 原因使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 本基金将由 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 变更为非 上市的开 放式 基金或与联 接基金合 并。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开 市前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提供当日基 金的场内 份额的现 金 申购赎回清 单。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IOPV) 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第三方 计算,并交 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发布,供 投资者交 易、 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考。


(1)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公式: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最新 成 交价+每千 克 Au99.99 现货实 盘合 约对应的预 估现金差 额/1000 )/100 。


(2)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以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4 位。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公式,并予 以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18 页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 内份额的 申购赎回 包括两种 方式:现 券申 赎方式和现 金申赎方 式。


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海 黄金交易 所会员或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等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 分 别 采用现券或 现金,申 购赎回本 基金场内 份额。


1、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业务由申 购赎回代 理机 构办理。


投资者应当 按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指定的 方式办理 本基 金场内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开 始场内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业务前 公告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名单 , 并可 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 减少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2、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通常情况下 , 投资 者可办理 场内份 额申购 、 赎回等 业 务的开放日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上 海黄金交易 所的共同 交易日 。 本基 金场内份 额现金申 购、 赎回 业务的具 体办理时 间为开 放日 的 9:30-11:30 和13:00-15:00 。本基金 场内份额 现券 申购、赎回 业务的具 体办理时 间为开 放日的 9:30-11:30 和13:30-15:00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场内份 额申购、 赎回时除 外。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上海黄金 交易所变 更交易时 间或 出现其他特 殊情况, 或 出于具体 业 务运作的需 要,基金 管理人可 对前述开 放日、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2)申购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9 月 1 日开 始办理场 内份额 的现 金申购、赎 回业务及 场内份额 的现 券申购、赎 回业务。


3、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申购、 赎回采用 份额申 购和 份额赎回的 方式,即 申购、赎 回均 以份额申请 ;


(2)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申购、 赎回申请 提交后 不 得 撤销;


(3)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申购、 赎回应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 海黄金交 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 方相 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18 页 (4)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 新的原则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4、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账户备 案


场内份额现 券申赎模 式下, 投资者 首次提交 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现 券申购 、 赎回申 请前必 须先按照上 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进 行账户备 案。 投资者完成 账户备案 后方可参 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 现券申购 、赎回, 否 则申请 将被拒绝 。


本基金场内 份额现券 申购、 赎回 方式下账 户备案的 具 体要求及办 理流程见 申购赎回 代理 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


场内份额现 金申赎方 式下,投 资者无须 进行账户 备案 。


(2)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提出及 确认


投资者提交 场内份额 的申购申 请时, 须根 据申购赎 回 清单备足相 应数量并 符合要求 的申 购对价, 否则 申购申 请失败。 投 资者提 交场内份 额的 赎回申请时, 须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备足 相应数量并 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 价,否则 赎回申请 失败 。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受 理投资者 场内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申请并不代 表申购 、 赎回申 请成功。 场内份额申 购、赎回 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清 算交收与 登记


本基金场内 份额申购 、 赎回 过程中 涉及的申 购对价 、 赎回对价的 清算交收 适用深圳 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上海 黄金交易 所相关业 务规 则和各参与 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 规定。


1)场内份额 的现券申 赎方式


场内份额的 现券申赎 模式下 , 投资 者 T 日的 申购或赎 回申请受理 后, 上 海黄金交 易所办 理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的过户, 登 记结算机 构根据上 海 黄金交易所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过户 的结 果,于 T 日 日终完成 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 记。


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 回办理机 构在 T+1 日进行现 金差 额的交收。


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 、 登记 结算机 构、 上 海黄金交 易 所和基金管 理人在清 算交收时 发现 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 , 则依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上 海黄金 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 规定进行 处理。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上海 黄金交 易所和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 场 内份额现券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进行调整 。


2)场内份额 的现金申 赎方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18 页 场内份额的 现金申赎 模式下,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受理后, 正常情况 下, 登记结算机 构于 T 日 日终办理 基金份额 及现金替 代款 等的交收, 并 于 T+3 日 内办理现 金差额 的清算。


赎回现金替 代款将自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 内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账户。


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 在 清算交收时 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 登 记结算机 构相关业 务 规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 关规定进 行处理。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和基金 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 对场内 份额现金申 购与赎回 的程序进 行调整。


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场内 份 额清算交收 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 、 方 式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日的 3 个工作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告。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现券申购 、赎回本 基金场内 份额, 须按 现券申购、 赎回的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 请。 投 资者现金 申购、 赎回本基 金场内份额 , 须按 现金申购 、 赎回 的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整数倍提 交申请。


目前,本基 金场内份 额的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为30 万份。


投资者提出 场内份额 的现券申 购申请前 须按 3000 克 或其整数倍 备足用于 申购的 AU99.95 或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或 AU99.95 和 AU99.99 两种现 货实盘 合约的组 合。


(2)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对场 内份额 现券 申赎、场内 份额现金 申赎的最 小申 购、赎回单 位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进行前述调 整必须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上公告。


(3)基金管 理人可设 定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现券 申购 份额上限、 现金申购 份额上限 、现 券赎回份额 上限及现 金赎回份 额上限, 以对当日 的现 券申购、现 金申购总 规模或现 券赎回、 现金赎回总 规模进行 控制,并 分别在申 购赎回清 单中 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设 定单个 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 本基 金场内份额 上限。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上海黄 金交易所 的相关 业务 规则、基金 运作情况 、市场情 况和 投资者需求 等因素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调 整 场内份额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并及时 公告。


6、申购与赎 回的对价 和费用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18 页 (1)场内份 额的现券 申购、赎 回方式下 ,申购 对价 是指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的场内 份额 时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的 场内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 证券 、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 价。 在场内 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 下,申购 对价是指 投资者 申 购本 基金的场内 份额时应 交付的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赎回 对价是 指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的场内份 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交 付给 投资者的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2)本基金 场内份额 申购、赎 回方式下 ,申购 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 、赎回清 单和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本基金场 内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 赎 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 。T 日场 内份额的 现券申购 、 赎回清 单由基金 管理人 提供给上海 黄金交易 所。T 日场 内份额 的现金申 购、 赎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提供给 深圳证券 交易所。T 日 的申购 、赎回清 单在当日 申购、赎 回开 放时间前公 告。


(3)场 内 份额申购 、 赎 回方式下 , 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可按照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取 佣 金。


(4)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如 遇特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现券申 购、赎回 方式下 ,过 户费等相关 费用按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的相关规定 执行。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 外份额根 据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分为D 类 场外份额和I 类场外 份额。


1、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目前, 本 基金场外 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业务 由基金管 理 人的直销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代销机构办 理。


投资者应当 按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销机 构指定的 方式办理 本 基金场外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2、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18 页 投资者可办 理场外份 额申购、 赎 回等业务 的开放日 为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的共同交易 日,开放 日对投资 者的业务 办理时间 为 9 :30-15 :00 ,具体以 销售网点 的公告 和安排为准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上海黄金 交易所变 更交易时 间或 出现其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 对场外份额 的开放日 、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并公 告。


(2)申购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 开始办理 场外份 额的 申购、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时 间办 理本基金场 外份额的 申购、赎 回。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且 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3、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采取 “未知 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场外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采取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本基金 场外份额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在 开放 时间内是否 可以撤销 由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根据 相关业务 规则确定 ;


(4)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 新的原则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4、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与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者须根 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 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本基金场 外份 额的申购或 赎回申请 。


(2)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款项支 付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场 外份额时 ,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资 者交付款 项且款项 在规定 时点前到达 指定账户 ,申购申 请即为有 效;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 回款项。 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确认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18 页 基金管理人 以开放日 的开放时 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 的申 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 正常 情况下 , 本基 金 D 类场 外 份额和 I 类 场外份额 的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的D 类 场外份额和I 类场外 份额的有 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1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场外份 额申购不 成功,则 场外份额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 场外份额 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场外份 额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 结算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D 类场外 份额,首 次申购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 为 1 元。 本基 金 I 类 场外份额 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 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 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为 1 元。


(2)每个交 易账户无 最低持有 本基金场 外份额 余额 限制。


(3)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本 基金场外 份额暂 无上 限限制。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或相关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场 外份额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 持有最低 余额限制 以及持有 份额上限 等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6、申购与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投资者 申购、赎 回场外份 额的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场外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基金管 理人可向 投资者收 取一 定的费用或 成本。


(2)本基金D 类场外 份额和 I 类场外份 额单独 设置 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公告。


(3)投资者 在申购、 赎回本基 金 D 类场 外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根据补券 或卖券相 关的 交易成本, 收取一定 的申购费 和/或赎回 费并归 入 D 类场外份额 的基金财 产,以确 保覆盖 D 类场外份额 申赎发生 的证券交 易费用。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18 页 (4)投资者 在申购、 赎回本基 金 I 类场 外份额 时, 所发生的补 券或卖券 相关的交 易成 本,由 I 类 场外份额 的基金资 产承担。


(5)申购本 基金场外 份额的计 算:申购 的有效 场外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


(6)赎回本 基金场外 份额的金 额计算: 本基金 场外 份额的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


(7) 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申购费 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 的 0.5%, 赎 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 赎 回金额的 0.5% 。目前 ,根据上 海黄金交 易所约定 的交 易手续费率 ,本基金D 类场外 份额的 申购费用为 0.05% , 赎回费用 为 0.05% 。 本基金D 类 场外份额的 申购费用 由申购 D 类场外份 额的投资者 承担,在 投资者进 行场外申 购时收取 ,申 购费总额的 100% 计入 投资者所 申购类 别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 财产。 本基 金 D 类场 外份额的 赎 回费用由赎 回本基金D 类场外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场 外份额时收 取,赎回 费总额的100% 计 入投资者所 赎回类别 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 财产。 未来 , 如 果上海黄金 交易所调 整交易手 续费率, 则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调整 本基金 D 类 场外份额 的申购费 、 赎回 费。 本基金 I 类 场外份额 暂不收取 申购费、 赎回费。


(8)本基金D 类场外 份额、I 类场外份 额暂不收 取销 售服务费。


(9)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10)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 对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 对 投资者适当 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等相关费 率。


(三)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券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


(1)申购赎 回清单的 内容


T 日现券申购 赎回清 单公告内 容包括一 级市场基 金代 码、 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 、T-1 日各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对 应的现金 差额(元/ 千克) 、T 日 各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对应的预 估现金 差额(元/千 克)、T -1 日基 金份额净 值、申购 上限 、赎回上限 、申购赎 回标志等 。


(2)预估现 金差额相 关内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18 页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为 便于申赎 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申请 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 的相应资 金, 由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现金数额 。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 公告 T 日 预估现金 差额。其 计算 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预估 现金差额 = (T -1 日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 资产净值-T -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 货重量×Au99.99 现 货实盘合 约 T-1 日收盘价×1000 克) ÷T-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预估 现金差额 = (T -1 日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 资产净值-T -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 货重量×Au99.95 现 货实盘合 约 T-1 日收盘价×1000 克) ÷T-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预估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 、 为负或 为零。 预 估现 金差额计算 至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 四舍五入 。若 T 日 为基金分 红除息 日, 上述计算公 式中“T-1 日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 值”需扣 减相应的 收益分配 数额


(3)现金差 额相关内 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T+1 )日的申 购、赎回 清单中公 告, 其计算公式 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现金 差额=(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 量×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T 日 收盘价×1000 克)÷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对应的 黄金现货 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现金 差额=(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 量×Au99.95 现货 实盘合 约T 日 收盘价×1000 克)÷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对应的 黄金现货 重量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零。 现金差额 计算 至小数点后2 位,小 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


①在投资者 申购时 , 若现金 差额为 正数, 则投资者 应 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 额对应的 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类型和 黄金现货 重量支付 相应的现 金; 若现金差额 为负数 , 则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购的基金 份额对应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类型和 黄金 现货重量获 得相应的 现金。


②在投资者 赎回时 , 若现金 差额为 正数, 则投资者 将 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及基金 管理 人支付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类 型和黄金 现货重量 获得 相应的现金 ; 若现 金差额为 负数 , 则投 资者应根据 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 及基金管 理人支付 的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类型 和黄金现 货重量 支付相应的 现金。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18 页 (4)申购赎 回清单的 格式


T 日现券申购 赎回清 单的格式 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 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 式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金 差额( 单位:人 民币元/千 克)








Au99.95 现金 差额( 单位:人 民币元/千 克)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基 金净值( 单位:人 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人民币 元)








T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 现金差 额(单位 :人民币 元/千克)








Au99.95 预估 现金差 额(单位 :人民币 元/千克)








当天累计可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 限(单位 :份)








当天累计可 赎回的基 金份额上 限(单位 :份)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份 )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分 红金额( 单位:人 民币元)








是否允许申 购








是否允许赎 回








是否接受Au99.99 现 货实盘合 约申购








是否接受Au99.95 现 货实盘合 约申购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 约


合约数量( 克)


Au99.99 合约 和/或Au99.95 合约


3000


备注:此表 为示例


2、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


(1)申购赎 回清单的 内容


T 日现金申购 赎回清 单内容包 括: 一 级市场基 金代码 、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所 对应的申 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 各黄金合 约数据、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预 估现金差 额、T-1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当日申购 上限、当 日赎回上 限及其他 内容 。


(2)申赎现 金


“申赎现金” 不属于 组合证券, 是为了 便于登记 结算 机构的清算 交收安排 , 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增加 的虚拟证 券。 “申 赎现金 ” 的现 金替代标 志为 “必 须” , 但 含义与组 合成份 证券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18 页 的必须现金 替代不同 , “申赎现 金” 的申 购替代金 额 为最小申购 单位所对 应的成份 证券的可 以现金替代 金额之和 ,赎回替 代金额固 定为 0。


(3)组合证 券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投资组合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 申购 赎回清单 将 公告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所 对应的 组合证券 内各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的合约 名称、 合约代 码及 数量。在场 内份额现 金申购、 赎回方式 下,组合 证券 仅包括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 资组合的 实际情况 及未来具 体业 务的需要, 调 整组合证 券的内容 及 其构成,并 根据组合 证券的内 容相应调 整现金替 代相 关内容。


(4)现金替 代相关内 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 赎回本 基金场 内份额的 过程中 , 投资者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用于 替代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





现金替 代仅包括 可以现金 替代(标 志为“允 许” )。


可以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允 许使用现 金 作为全部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替代, 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 该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只允许 使用 现金作为替 代。





替代金 额的计算 公式为:


替代金额= 允许现金 替代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数 量× 该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前一交易 日 收盘价×(1 +现金替 代溢价比 例)。


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 原因是 , 对于 使用现金 替代的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 基金管理 人代替 申购投资者 买入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 际交易价 格加 上相关交易 费用后与 申购时的 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 操作, 基金 管理人 在申购赎 回清 单中预先确 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 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 购入 该部分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 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 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 差额; 如果 预先收取 的 金额低 于基 金购入该 部分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际 成本,则 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 资者收取 欠缺 的差额。





替代金 额的处理 程序


T 日,基金管 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登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 者办理申 购基金份 额与现金 替代 交收后的次 日, 基金管 理人将以 收 到的替代金 额买入被 替代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基 金 管理人以替 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 (包 括买入 价格与交 易费用) 的差额, 确 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 项; 若当 日未能购 入全部被 替代的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 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 替代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18 页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实 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当日收 盘价 计算的未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黄 金现货 实盘合约价 值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 投资 者应补交的 款项。


登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 者办理赎 回基金份 额交收后 的次 日, 基金管理 人将卖出 被替代的 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 基金管理 人根据卖 出的被替 代证券 的实际卖出 金额 ( 扣除相关 费用) , 确 定应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现金替 代款 ; 若当日 未能卖出 全部被替代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 则以 卖出的被替 代证券的 实际卖出 金额 (扣除相 关费用 ) 加上当日收 盘价计算 的未卖出 的部分被 替代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价值, 确定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现金替 代款 。


(5)预估现 金差额相 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 在 T 日现 金申 购赎回清单 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 差 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 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预先 冻结。


预估现金差 额的计算 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 差额=T -1 日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的 基 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可以 现金替代的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所代表的 黄金现货 重量 与 T -1 日收 盘价乘积 之和。


其中, 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所代表 的黄金现 货重量根 据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数量与该 合约 交易单位的 乘积进行 计算。


预估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 、 为负或 为零。 若T 日 为基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算公 式中 的“T-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 ”需 扣减相应的 收益分配 数额。


(6)现金差 额相关内 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其计 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资产 净值 -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 代的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所 代表的黄 金现货重 量与 T 日 收盘 价乘积之和 。


其中, 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所代表 的黄金现 货重量根 据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数量与该 合约 交易单位的 乘积进行 计算。 T 日 投资者以 现金申购 、 赎 回方式申购 、 赎回本基 金场内份 额时, 需按基金管 理人 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 差额进 行资 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 为负或为 零。 在 投资者申 购时, 如现 金差额 为正数, 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支 付相应的 现金 , 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 , 则投 资者将根 据其申 购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在 投资者赎 回时, 如 现金 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 者将根据 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如现金 差额为负 数, 则 投 资者应根据 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18 页 (7)申购赎 回清单的 格式


T 日现金申购 赎回清 单格式举 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基金代码





标的指数代 码





申购赎回方 式





T-1 日信息内容


T-1 日 现金差额 ( 单位:人民 币元)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资产净值 (单位: 人民币元 )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人民币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单位 :人民币 元)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 份)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分红金额 (单位: 人民币元 )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是否允许申 购





是否允许赎 回





是否允许现 金申购





可以现金替 代比例上 限


100.00%


当天累计可 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 限(单位 :份)





当天累计可 赎回的基 金份额上 限(单位 :份)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代金 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940,500.00


0.00


深圳市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 交易所


备注:此表 为示例。


申赎替代金 额中包括 溢价现金 部分,其 所对应的 黄金 现货合约仅 为 Au99.99 。


(3)本基金 场内份额 的现金申 购赎回清 单内容 与场 内份额的现 券申购赎 回清单在 内容 或格式上可 能略有差 异。 场内份 额的现金 申购赎回 清 单及场内份 额的现券 申购赎回 清单的具 体内容以基 金管理人 届时在网 站上公布 的实际内 容为 准。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18 页 在如下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 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 或拒绝场 内份额的 现券申购 、 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或 场外 D 类 份额的申 购、 场外 I 类份额的申 购,也 可只拒绝 或暂停其 中一种或 部分 份额类别或 方式的申 购。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基金 管理 人无法受理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2)基金申 购赎回开 放时间内 ,上海黄 金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交 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或临时 停市;或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 金现 货合约暂停 交易;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海黄 金交易所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登记结算 机构、基 金管 理人等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 购, 或者 因异常情 况申 购、 赎回清单 无法编 制或编制 不当。 上 述异常情况 指基金管 理人无法 预见并不 可控制的 情形 ,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6) 无法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 赎回清单 或 者 IOPV 计算 错误、 申 购赎回清 单编 制错误;


(7)当日申 购申请达 到基 金管 理人设定 的相应 类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上限的情 况;


(8)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9)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海 黄金交 易所 规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上述 情形(第 (7 )项除 外)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进 行公告 。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 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对 场内份额 的现券赎 回、 场内份额 的现金赎回 或场外 D 类份额的 赎回 、 场 外 I 类份额 的赎回实 施暂停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也 可 只针对其中 一种或部 分份额类 别或方式 实施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18 页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或基金 管理 人无法受理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


(2)基金申 购赎回开 放时间内 ,上海黄 金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交 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或临时 停市;或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 金现 货合约暂停 交易;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海黄 金交易所 、申购 赎回 代理机构、 登记结算 机构、基 金管 理人等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 回, 或者 因异常情 况申 购、 赎回清单 无法编 制或编制 不当。 上 述异常情况 指基金管 理人无法 预见并不 可控制的 情形 ,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 故障、网 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 误等;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 无法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 赎回清单 或 者 IOPV 计算 错误、 申 购赎回清 单编 制错误;


(6)当日场 内份额赎 回申请达 到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 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份额 上限 的情况;


(7)场外份 额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的开 放日发 生连 续巨额赎回 ;


(8)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9)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海 黄金交 易所 规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上述 情形(第 (6 )项除 外),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 停赎回的公 告。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形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对于已经 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 付, 也可以根 据所发 生的情形 的实际影 响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生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情形 之一时, 本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可能 同时暂停 。


(六)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场外 份额净 赎回申请 (场外 份 额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场外 份额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场外 份额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及场外份额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18 页 当基金出现 场外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对场外 份额 的赎回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场 外份额赎 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场外份 额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资 者的场外 份额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场外 份额赎 回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场 外份额的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对 于当日的 场外份额赎 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场 外份额赎回 申请量占 场外份额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场外 份额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场 外份 额的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场外份 额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场外份 额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 场外份额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其进 行延期办理 ( 被 延 期赎 回 的 赎回 申 请 ,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份额 中未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前段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该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 赎回, 则 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4)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场外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场 外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场外赎 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18 页 当发生上述 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 传真或 者招募 说明书约定 的其他方 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 投资者 通过 认购、 二级市 场买入、 场内申购 的 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 业务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负责 办理; 场外 份额的登 记结算 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办理。


2、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包括 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及场内、 场 外份额的 跨系统转 托 管。


条件许可情 况下, 在基金管 理人制 定并发布 有关规则 后, 本基 金场外份 额可跨系 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 额, 按场内份 额的赎回 对价进行 赎回, 并可 场内交易。 除非 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本基金不接 受投资者 提出的跨 系统转托 管申请。


(八)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D 类 份额已于2016 年 12 月 5 日 起开始办 理基 金转换业务 。


(1)转换费 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 中: 申购费补 差具体收 取 情况, 视 每次转换 时的两只 基金的 申购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定。 基金转换 费用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2)其他与 转换相关 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包括 博时黄金 交易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D 类基 金 份额及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所 有已开通 以及未来 将开 通日常转换 业务的货 币市场基 金且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同 一机构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 构。


②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申购费 为零的基 金 视同为前端 收费模式 ),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 不能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18 页 ③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 基金转出视 为赎回 , 转入视 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 可赎回的 时间为 T +2 日。


④基金分红 时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⑤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 投 资者采用 “份 额转换” 的原则提 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 先 出”的原 则。


2)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规、 规 章规定的 其它情形 或其它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 书》 已载 明 并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特殊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暂停基金转 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于可以 销售包括 博时黄金 交易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D 类基 金 份额及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所 有已开通 以及未来 将开 通日常转换 业务的货 币市场基 金且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同 一机构的 博时旗下 基金的销 售机 构。


②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2010 年3 月 16 日刊登于本 公司网 站的 《 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开放 式基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③本公司管 理基金的 转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九)其他


1、在条件允 许时,基 金管理人 可开放集 合申购 ,即 允许多个投 资者集合 其持有的 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 共 同构成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或其整 数倍, 进行 申购。 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制 定集合申 购业 务的相关规 则。


2、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理机构 可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开展其 他 服务, 双方 需签订书面 委托代理 协议,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场外份额 开放申购 、赎回后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 , 调整本 基金场外 份额的申购 、 赎回 原则及申 购、 赎 回模 式, 或停止办理 本基金场 外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业 务。 如 基金管理人 决定调整 场外份额 的申购、 赎回方案, 应于 新的申购、 赎 回方案开 始实施前 予以公 告。 如决定停止 办理场外 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应采取适 当措施对 本基金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场外份额 作出妥善 安排并提前 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18 页 4、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为本基 金增设 新的份额 类别或进 行基金份额 分级。 基金管理 人可就 分级 运作后的全 部或部分 份额申请 场内交易 ,制定并 公布 相应的业务 规则


5、未来,在 相关条件 成熟时, 本基金可 向已开 立上 海黄金交易 所黄金账 户的投资 者开 放现金申购 、赎回。 具体的申 购、赎回 办法届时 见基 金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 。


(十)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可 投资于本 基金,与 本基金实 现同 一投资目标 。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 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 结算机构 可依据法 律、法规 、行业相 关业 务规定或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规 则, 受理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并 收取 一定的手续 费用。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18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投资于黄 金交易所 的黄金现 货合约, 在 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化的 前提 下,争取为 投资者提 供与标的 指数表现 接近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 投资黄金 交易所的 黄金现货 合约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黄金 交易所的 黄金 现货合约, 包括: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及其他 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 上市 的、 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合约 。 本基 金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为 AU99.99 、AU99.95 。本基金主 要投资的 黄金现货 延期交 收合约为 AU (T+D ) 。 本基金主 要投资的 黄金现货 合 约可以根据 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化进行 调整。本基 金可从事 黄金现货 租赁业务 。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 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 约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 他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基于跟踪误 差、 流动 性因素和 交易便利 程度的考 虑,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中 , 本基金 将主 要投资于 AU99.99 。 但因特 殊情况 (比如流 动性不足 等 ) 导致本 基金无法 买入足够 的 AU99.99 时,基金管 理人可投 资于 AU99.95 和AU (T+D ) 或其 他品种以进 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合约可 以根 据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化或其 他 情况进行调 整,此调 整 无须召 开持有人 大会。本 基金 可从事黄金 现货租赁 业务。





三、标的指数


上海黄金交 易所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AU99.99 价 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被动 式管理策 略。


本基金投资 于黄金现 货合约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


基于跟踪误 差、 流动 性因素和 交易便利 程度的考 虑,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中 , 本基金 将主 要投资于 AU99.99 。 但因特 殊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流 动性不足等 ) 导致 本基金无 法买入足 够 的 AU99.99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投资于 AU99.95 和AU(T+D )或其他 品种以进 行适当替 代。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18 页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的 风险管理 目标是追 求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 ,年化 跟踪误差 不超过 2% 。当基金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超 过了上述 范围时, 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的 进一步扩大 。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做 出 有关投资管 理重大事 项的决策 。 基 金经理负 责做出组 合日常维护 过程中的 组合构建 、 组 合调 整及基金每 日申购赎 回清单的 编制等决 策。


3、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程 序如下:


(1)研究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及 研究部门 将依托公 司整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部信息 包括券商 、 独 立 第三方等外 部研究力 量的研究 成果, 开展 对全球及 国 内黄金市场 的跟踪研 究及其流 动性的监 控,并定期 撰写相关 的研究报 告,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 策的重要依 据。


(2)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 的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相关 研究报告, 定 期或遇重大 事件时临 时召开投 资决 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 事项做出 决策。 基 金经理根 据投 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 , 做出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 策。


(3)组合构 建


基金经理主 要采取被 动式管理 策略, 以 不低于 90% 的 组合资产投 资于上海 黄金交易 所黄 金现货合约。 日常组 合构建中, 基金经 理将根据 不同 黄金现货合 约的流动 性, 选择 恰当的黄 金现货合约 品种构建 基金投资 组合 。 在追求 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离 度最小化 的前提下 , 基 金经 理可采取适 当的方法 ,提高投 资效率, 降低交易 成本 ,控制投资 风险。


(4)交易执 行


交易部负责 本基金的 具体交易 执行,交 易部同时 履行 一线监控的 职责。


(5)投资绩 效评估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18 页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和 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 投资绩效 进行 评估, 确认基 金组合是 否实现了 投 资预期, 并对跟踪 误差的来 源进行 归因分析 等。 基 金 经理依据绩 效评估报 告总结或 检讨以往 的投资策略 及投资流 程,如果 需要,亦 对投资组 合流 程进行相应 的调整。


(6)组合监 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 据本基金 现金方式 的净申购 赎回、日 常现 券申购赎回 交收的现 金流量情 况,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对基金投 资组合中 的 黄金现货合 约的持仓 及现金头 寸进行动 态监控和调 整,密切 跟 踪投资 标的。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 对上述投 资管理程 序做出 调整, 并将调整 内 容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予以公告 。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 目标组合 、 制 定及实施 建 仓策略以及 逐步调整 组合。


(1)确定目 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 主要采取 被动式管 理策略, 买 入标的指 数 所对应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构 建基 金投资组合 。


(2)制定及 实施建仓 策略


基金经理依 据对主要 黄金现货 合约的流 动性和交 易成 本等因素所 做的分析, 制定合理 的 建仓策略。


(3)逐步调 整组合


本基金投资 于国内黄 金现货合 约的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90% 。 本基金 将在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达到这 一投资比 例。 此后, 如 因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 素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这 一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2、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 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日 常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跟踪误 差的日常 管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18 页 基金经理及 时对跟踪 误差进行 归因分解 , 了 解跟踪误 差来源, 保持对投 资标的的 跟踪与 分析, 重点关 注不同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的流动性 、 投 资组合流动 性的变化 、 申购赎 回及现金 头寸对跟踪 误差的影 响,以便 及时调整 组合,降 低影 响,最小化 跟踪误差 。


(2)投资组 合的再平 衡。


由于申购赎 回、 组 合现金头 寸、 黄金现货 延期交收 合 约与现货实 盘合约表 现存在差 异等 因素的影响 , 使组 合偏离标 的指数 较大时 , 基金经 理 需要对组合 中不同黄 金现货合 约的持仓 进行平衡调 整


(3)基金每 日申购赎 回清单的 制作


基金经理以 T-1 日投 资标的的 数量 、 价格及 组合数据 为基础, 制作 T 日 基金申购 赎回清 单并予以公 告。


3、投资组合 的定期管 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定 期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每周末, 基金经理 对投资组 合表现 及跟踪误 差等进行 分析, 分 析最近组 合的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情况,寻 找出未能 有效控制 偏离的原 因, 为进一步修 正组合提 供参考。


每月末, 根据 基金合 同中关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基金仓 储费等的 支付要求 , 进 行现金支付 的准备 。 必要情 况下 , 本基金 将以卖出 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的方 式支付基 金所须负 担的各项费 用。。


每季末, 基金 经理检 查组合各 类资产的 法规比例 , 需 要时则调整 组合, 以 达到符合 信息 披露要求的 法规比例 。


4、投资组合 的交易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 象为上海 黄金交易 所的上市 交易 的黄金现货 合约。


为了保持本 基金的竞 争力, 尽量降 低中间环 节的费用 , 本基金 拟向上海 黄金交易 所申请 开立特别交 易通道, 满足本基 金对实物 黄金高效 、低 成本的投资 需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AU99.99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有权变更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而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 投资对象 为黄金现 货合约, 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与黄 金相似, 在证券投 资基 金中属于较 高风险和 预期收益 的基金品 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18 页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 约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


(2)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30% ;


(3)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4)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5)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 基金 管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 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除第 (3 ) 、 (4) 条外, 因 市场波动、 基 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18 页 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 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从事 黄金租赁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 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3,901,866,000.00


98.44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买断 式回购 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 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 金合计


60,562,855.95


1.53


7


其他各项资 产


1,084,638.87


0.03


8


合计


3,963,513,494.82


100.00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18 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 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AU9999


AU9999


13,710,000.00


3,901,866,000.00


99.10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 基金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24,86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9,778.8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18 页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4,638.8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18 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博时黄金ETFD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4.12.18-2014.12.31


0.26%


0.67%


0.10%


0.86%


0.16%


-0.19%


2015.01.01-2015.12.31


-0.33%


0.96%


-7.37%


0.87%


7.04%


0.09%


2016.01.01-2016.12.31


19.10%


0.92%


18.42%


0.93%


0.68%


-0.01%


2017.01.01-2017.12.31


4.00%


0.51%


3.45%


0.51%


0.55%


0.00%


2018.01.01-2018.12.31


3.66%


0.40%


4.25%


0.40%


-0.59%


0.00%


2014.12.18-2018.12.31


28.31%


0.74%


18.41%


0.71%


9.90%


0.03%


博时黄金ETFI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4.12.18-2014.12.31


0.21%


0.67%


0.10%


0.86%


0.11%


-0.19%


2015.01.01-2015.12.31


-7.21%


0.86%


-7.37%


0.87%


0.16%


-0.01%


2016.01.01-2016.12.31


18.38%


0.92%


18.42%


0.93%


-0.04%


-0.01%


2017.01.01-2017.12.31


3.23%


0.51%


3.45%


0.51%


-0.22%


0.00%


2018.01.01-2018.12.31


3.60%


0.40%


4.25%


0.40%


-0.65%


0.00%


2014.12.18-2018.12.31


17.72%


0.71%


18.41%


0.71%


-0.69%


0.00%


博时黄金ETF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4.08.13-2014.12.31


-5.30%


0.98%


-7.47%


1.04%


2.17%


-0.06%


2015.01.01-2015.12.31


-7.80%


0.85%


-7.37%


0.87%


-0.43%


-0.02%


2016.01.01-2016.12.31


18.87%


0.92%


18.42%


0.93%


0.45%


-0.01%


2017.01.01-2017.12.31


3.20%


0.51%


3.45%


0.51%


-0.25%


0.00%


2018.01.01-2018.12.31


3.60%


0.40%


4.25%


0.40%


-0.65%


0.00%


2014.08.13-2018.12.31


10.97%


0.73%


9.46%


0.75%


1.51%


-0.02%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18 页


注: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 AU99.99 收益率 。自 2014 年 12 月 18 日起对本 基金增设I 类场外 份额,同 时,本基 金原 场外份额变 更为本基 金的 D 类 场外份 额。 本基金的 场外份 额根据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 分为D 类场外份额 和 I 类 场外份额。D 类场 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 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 码,并分 别公 布基金份额 净值。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18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黄金现 货合约 、 银行 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黄金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 基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18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 真实 地反映基 金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黄金 现货合约 及其他各 类有价证 券。


四、估值方法


1、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按 估值日其 所在交易 所的当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 收盘价估值 。


2、黄金现货 延期交收 合约估值 方法


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按估值 日其所在 交易所的 当日 结算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结算价 估值。


3、其他有价 证券


其他有价证 券按有关 规定估值 。


4、 本基 金持有的 回购以成 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素的 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国家最 新规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18 页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报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按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行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返回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 计算当日各 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对各 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四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18 页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黄金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18 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 润是指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本 期利息收 入、 投 资收益 、 其他收 入 (不 含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 ) 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 采 用期末资 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 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累 计收益率 尽可能贴 近标 的指数同期 累计收益 率为原则 进 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 基金的性 质和特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不须以 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 提, 收益 分配后有可 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 。本 基金的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 金场内份 额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 。 本基 金 I 类及D 类场 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 基金 I 类和 D 类场外份额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投 资者可主 动申请选 择具体的 收益分配 方式 。但若本基 金 I 类和D 类场外 份额特 定销售方式 下仅采用 某一收益 分配方式 且通过业 务规 则载明的, 投 资者对该 销售方式 的业务 规则的接受 则视为选 择该销售 方式业务 规则所载 明的 收益分配方 式。 投资者 选择的分 红方式 的认定方法 将以登记 结算机构 的规则 为 准;


2、每一类别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3、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 定的本基 金 I 类场 外份额 的基 金累计收益 率超过标 的指数同 期累 计收益率达 到 0.01% 以上, 本基 金 I 类 场外份额 方可 进行收益分 配; 基金 收益评价 日核定的 本基金场内 份额及 D 类场外份 额的基金 累计收益 率超 过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收益率达 到 1%以 上,本基金 场内份额 及 D 类场 外份额方 可进行收 益分 配;


4、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I 类 场外份额可 进行收益 分配;基 金合 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 , 本基金I 类场外 份额收益 可不分 配。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场内 份额及 D 类场外份 额的收益 分配每年 至多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的 5%;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三个月, 本基 金场内份额 及 D 类场 外份额收 益可不 分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18 页 5、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 产负债表 中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 低数;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 价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累计收 益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 价日本基 金相对标 的指数的 超额收益 率= 基金累计收 益率-标的 指数同期 累 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 益率为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 前一 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 减去 100% ; 标的指数累 计收益率 为当日标 的指数收 盘价与基 金上 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 减去 100% 。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 拆 分或合并 , 则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拆分 或合并 日为初始 日重 新计算上述 指标。


2、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 原则计算 截至基金 收益评 价日 本基金的份 额可分配 收益,并 确定 收益分配比 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以及 该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 配对象、分 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支 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18 页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场外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4、基金的上 市费及年 费;


5、基金收益 分配发生 的费用;


6、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8、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9、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10、基金资 产的资金 汇划费用 ;


11、黄金现 货合约交 易手续费 、延期补 偿费、交 割费 、过户费及 仓储费;


12、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的 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具体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载明 ;


13、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0%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年 费率计提。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18 页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3、场外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场外 份额暂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本 基金场外 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可以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 前进行公 告。


4、 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第 13 项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 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 用, 以及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等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销 售服务费 , 无 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 行公告或 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18 页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告。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18 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 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 各 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述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 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18 页 进行复核。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18 页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27、调整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


28、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9、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30、发生涉 及本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 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31、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澄清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18 页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18 页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黄金市场 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在 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 合约, 跟 踪黄金现 货合约价 格, 黄 金价格波动 为产品的 主要风险 。影响黄 金价格的 主要 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


(1)、黄金 的供给和 需求。


(2)、全球 和地区性 政治经济 环境、金 融体系 稳定 性的改变和 突发事件 的发生;


(3)、投资 者对通货 膨胀预期 的变化;


(4)、外汇 汇率和利 率水平的 变化;


(5)、对冲 基金和商 品共同基 金的投资 和交易 行为 的变化。


本基金力求 紧密跟踪 黄金现货 合约价格 变化, 投资 者 需明确本基 金的价值 为黄金现 货合 约价值扣除 仓储、 管 理和托管 等费用之 后的价值 。 扣 除各种费用 支出后, 本基金单 位份额所 代表的黄金 份额可能 会不断下 降。


2、基金跟踪 偏离的风 险


由于各种因 素的影响 , 本基 金的业 绩表现与 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可 能产生差 异, 即 跟踪偏 离风险。导 致跟踪偏 离风险的 主要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 :


(1)本基金 的日常支 出。包括 管理费, 托管费 ,黄 金现货合约 交易、结 算、仓储 费, 投资者申赎 基金份额 的过程中 因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的 过户所产生 的费用以 及其他证 券交易 费用等。上 述费用因 素可能导 致本基金 业绩表现 低于 业绩比较基 准。


(2)本基金 投资标的 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 结构可 能存 在差异。投 资者以现 券方式申 购本 基金场内份 额时,本 基金接受 投资者以Au99.95 或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 提出的申 购申请; 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本 基金可支 付 Au99.95 或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作为赎 回对价。 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 AU(t+d) 现 货延期合 约, 当出 现较 大规模的申 购或赎回 时, 为应 对流动性 压力, 本基金 持有或交 易的黄金 延期合 约的比例 将上 升。 即, 本基 金投资组 合可能由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以及AU(T+d) 现货延期 合约 等共同构成,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与 业绩比 较基准的结 构差异可 能导致基 金表现与 业绩比较 基准 的偏离。


(3)现金方 式申赎本 基金的场 内份额和 场外份 额带 来的现金管 理拖累。 投资者以 现金 方式申购、 赎回本基 金场内份 额或场外 份额时, 本基 金需要代理 投资者买 卖黄金现 货合约,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18 页 由此可能产 生相应的 交易费用 和冲击成 本, 导致本 基 金投资组合 面临一定 程度的跟 踪偏离风 险。


3、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本基金为交 易所交易 基金, 存在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与 一级市场申 购赎回价 格之间偏 离的 可能性。


4、基金份额 交易价格 折溢价相 对股票 类 ETF 可 能较 高的风险


有效的套利 交易会使ETF 交易 价格和份 额净值之 间的 偏离较快趋 于一致, 但 由于本基 金 的二级市场 交易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而本基金 主 要投资标的 的交易场 所为上海 黄金交易 所, 两个 交易所涨 跌停板制 度的差 异、 交 易时间的 差 异以及节假 日的差异 等原因可 能造成本 基金折溢价 率高于股 票类 ETF 。


5、流动性风 险


(1) 在 基金建仓 时, 可 能由于黄 金现货合 约流动性 不 足等原因而 无法按预 期进行建 仓, 从而对基金 运作产生 不利影响 。 (2) 在 黄 金现货 合 约流动性不 足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 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基 金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


1)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基于 客户集中 度控制、 巨 额赎回监 测及应对 在 投资者申购 赎回方面 均明确了 管理 机制, 在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量 客户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响, 以 及市场 大幅波动、 流动性 枯竭等极端 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在保 障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 可按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审 慎 确认申购赎 回申请并 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 ,全面应 对流动性 风险 。


2)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 对象主要 包括黄金 现货合约 等。 在黄金现 货合约流动 性不足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 、低成本 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


3)场外巨额 赎回情形 下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措施


基金场外出 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 额赎 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 同时 , 如本基 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 例以 上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其采取 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的措施。


4)实施备用 的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18 页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 端情况下 发生无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为前 提,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谨慎 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暂停基 金估值等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 , 基金 管理人将 依照严 格审 批、 审慎决策 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 险进行监 测和 评估, 使用前 经过内 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实际运 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时, 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赎 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 影响, 基金管 理人将 严 格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 操作 , 全 面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6、本基金交 易时间与 境内外黄 金市场交 易时间 不一 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开放时 间及二级 市场交易 时 间与境内外 黄金市场 的交易时 间并 不完全一致 , 投资 者在境外 黄金市 场开放时 间或上海 黄金交易所 的夜盘交 易期间 , 无法 参与 本基金的申 购、 赎 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 。 因此 , 在国 际 金价出现大 幅波动时 , 本基 金的基金 份 额净值或不 能及时反 映国际金 价市场的 变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 能因为国 际金价的 不利变动 遭受损失。


7、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 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如 果上 海黄金交 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终止交 易或者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流动性 发生重大 改变, 或 者国 内黄金交易 所出现其 它代表性 更强、 投 资者认同度 更高的黄 金基准价 格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 在征 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 变更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如业绩 比较基准变 更, 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可能会有 一定调整 , 以反映 新的业绩 比较基准 的风险 收益 特征,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调整 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 再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提前 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9、参考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IOPV )决策 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计算 依据及计算 方法, 每个 交易日实 时 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 , 供 投资者交 易、 申购 、 赎 回基金 份额时参 考。 实时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 与实时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可能存在差 异, 第三方机 构在计 算 IOPV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18 页 时也可能出 现错误, 投资者参 考其进行 投资决策 可能 达到预期目 标。9 、投 资者认购 或申购 失败的风险


(1) 如投资 者提交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现 券申购申 请时 未完成账户 备案, 或未 能提供符 合 要求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或未根 据现券申 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备 足预估现 金差额 , 则场 内份 额的现券申 购申请失 败。


(2) 如投资 者提交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现 金申购申 请时 , 未能根据现 金申购赎 回清单的 要 求备足现金 替代或预 估现金差 额,则场 内份额的 现金 申购申请失 败。


(3) 本基金 还可能在 现券申购 赎回清单 和现金申 购赎 回清单中分 别设定申 购份额上 限。 对于以现券 申购方式 提交的申 购申请 , 如果 一笔新的 被确认成功 的申购申 请, 会 使本基 金的 当日申购份 额超过现 券申购赎 回清 单中 设定的当 日申 购份额上限 时, 该笔申 购申请将 被拒绝; 对于以现金 申购方式 提交的申 购申请 , 如果 一笔新的 被确认成功 的申购申 请, 会 使本基 金的 当日申购份 额超过现 金申购赎 回清单中 设定的当 日申 购份额上限 时, 该笔申 购申请将 被拒绝。


(4) 如果投 资者或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应 付资金不 足或 出现违约,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也 可 能失败。


10、投资者 赎回失败 的风险


(1) 如投资 者提交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现 券赎回申 请时 未完成账户 备案, 则现 券赎回申 请 失败。


(2) 如投资 者提交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现 券赎回申 请时 所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 不 足, 或未 能根据现 券申购赎 回清单 的要求备 足预估现 金差额, 则场内份 额的现券 赎回申 请失 败。


(3) 如投资 者提交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现 金赎回申 请时 所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 不 足, 或未 能根据现 金申购赎 回清单 的要求备 足预估现 金差额, 则场内份 额的现金 赎回申 请失 败。


(4) 本基金 还可能在 现券申购 赎回清单 和现金申 购赎 回清单中分 别设定赎 回份额上 限。 对于以现券 赎回方式 提交的份 额赎回申 请, 如果一笔 新的被确认 成功赎回 申请, 会使本 基金 当日赎回份 额超过现 券申购赎 回清单中 设定的当 日赎 回份额上限 时, 该笔赎 回申请将 被拒绝; 对于以现金 赎回方式 提 交的份 额赎回申 请, 如果一笔 新的被确认 成功的份 额赎回申 请, 会使 本基金当日 赎回份额 超过现金 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 定的 当日赎回份 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 申请将 被拒绝。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18 页 (5)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动, 基 金管理人 有可能调 整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由 此可能导 致 投资者按原 最小申购 、 赎回 单位申 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全 部赎回,而 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


(6)在当前 的交易规 则下,投 资者 T 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T+1 日 可赎回。 但是,如 果对 应的结算参 与人当日 日终资金 不足, 则 T+1 日可能 出 现投资者赎 回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失败的 情形。


11、 不同申 购赎回模 式下交易 和结算规 则存在 差异 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 赎分为场 内份额的 现券申赎 、场内份 额的 现金申赎、 场外份额 的现金申 赎。 不同的申赎 方式下,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办理时间 及办 理条件、登 记结算规 则等或有 差异。


12、 基金份 额交易规 则调整的 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及上海 黄金交易 所 等服务机构 可能就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交易、 结算 等相关 规则进行 调整,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登记交 收规则或 上市交易 的交易规则 可能因此 而发生变 化。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将 根据相关服 务机构的 调整后的 业务 规则 及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 适 时调整本 基金各申 赎模式的 交易、 结算规则。 本 基金基金 份额交易 、 结算规则的 调整或将 涉及相关 业务办理 时间及销 售机 构的调整, 可 能与投资 者的交易 习惯有 一定差异。


13、本基金 场外份额 暂不可上 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场外份 额的登记 结 算机构为基 金管理人 。 在场外 份额、 场 内份额之 间开 通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前, 场外 份额暂不 可转托管至 场内,也 不可上市 交易。


14、参与黄 金租赁业 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 参与黄金 现货租赁 业务。 是指 本基金用 所 持有的黄金 交易所的 现货黄金 合约 向合作机构 租赁出黄 金, 并 按照合 同约定收 取租赁费 用, 合作 租入方到 期归还等 额同质 黄金 的业务。该 业务存在 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 ,即若业 务对 手方破产或 未到期归 还等额同 质黄金, 则需要追索 债务且可 能无法获 得全部或 部分债权 所产 生的风险。


二、其他风险 1、第三方机 构服务风 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18 页 (1) 、 因多种原 因, 申购赎回 办理机 构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可能受 到限制、 暂 停或终止 , 由此影响对 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 服务。


(2)、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海 黄金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申 购赎回办 理机构、 基金 托管人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能调 整业务规 则及制度 , 也 可能发生违 约, 导 致基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损的风险 。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 能因内部 制 度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 例 如, 申 购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 、 越权 违规交易 、 资金 清算 操作错误、 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 误等风险 。


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服务与 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上 海黄金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及申购 赎回 办理机构等 。


4、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等相 关当事人 的业务发 展状 况、 人员配备 、 管理水 平与内部 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 因业务 扩张过快 、 行 业内过度竞 争、 对主 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 产生影响 投资者利 益的风险 。


5、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有 遭受 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上海黄 金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 机构和申购 赎回办理 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 抗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 正常 时限完成。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18 页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决议 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 议生效后 两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或 者基 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财 产中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18 页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 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18 页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18 页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和 用于认购 基金的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应付 申购对价 和赎回对 价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18 页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 取认购 费、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其他事 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 同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更换登 记结算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 登记代理机 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行使因 投资于黄 金现 货合约和其 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6) 选择 、 更换 律师、 审计师 、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18 页 (1)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 购价格、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对价;


(16)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 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18 页 (20)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


(1)依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18 页 (11)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2)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因过错 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连带 责任 ;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每 一基金份额 具有一票 表决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本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 的联 接基金份额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 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 基 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 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 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不应以 联接基金 的名义代 表联 接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 决权, 但可 接 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 的身份出 席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 决。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18 页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 须先 遵照联接 基金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召开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 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同意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7、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程序;


8、 终止 基金上市 , 但 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服 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 式、调低 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18 页 6、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海黄 金交易所 和登记结 算机 构在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交易 、 转托 管、 非 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 则;


7、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主要投 资的黄金 现货合 约根 据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化或其 他情 况进行调整 ;


8、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18 页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当于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 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会议形式 ;


4、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6、权益登记 日;


7、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8、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 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9、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六)开会 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派 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 面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 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18 页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身份 证明 和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 代理人 身份证 明和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 本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


2)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 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和地点 , 但确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两个 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持有 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18 页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3)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或增加 新的提案 ,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 员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 共 118 页 (八)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 金 合同应 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 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18 页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在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 参加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十)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决议 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 议生效后 两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 共 118 页 3、但如因相 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财 产中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18 页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 合同产生 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18 页 (三) 除 争议所涉 内容之外 , 本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 投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18 页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 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438779.124100 万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汇 担保;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 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 金属买卖 ; 海 外分支机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18 页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 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各 投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 对各 投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可以 投资黄金 交易所的 黄金现货 合约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黄金 交易所的 黄金 现货合约, 包括: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黄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及其他 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 上市 的、 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合约 。 本基 金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为 AU99.99 、AU99.95 。本基金主 要投资的 黄金现货 延期交 收合约为 AU (T+D ) 。 本基金主 要投资的 黄金现货 合 约可以根据 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 化进行 调整。本基 金可从事 黄金现货 租赁业务 。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 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 约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 他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基于跟踪误 差、 流动 性因素和 交易便利 程度的考 虑,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中 , 本基金 将主 要投资于 AU99.99 。 但因特 殊情况 (比如流 动性不足 等 ) 导致本 基金无法 买入足够 的 AU99.99 时,基金管 理人可投 资于 AU99.95 和AU (T+D ) 或其 他品种以进 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 资范围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 货合约可 以根 据市场流动 性情况的 变化或其 他 情况进行调 整,此调 整无须召 开持有人 大会。本 基金 可从事黄金 现货租赁 业务。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 约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


(2)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 托管人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18 页 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3)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4)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并承担 由于不 一致 所导致的风 险或损失 。


3、为对基金 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上海 黄金交 易所 的大宗交易 、黄金租 赁交易和 银行 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上海黄金 交 易所及银行 间交易会 员中财务 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级 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参与上 海黄金交 易所的大 宗交易、 黄金租赁交 易或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 合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上海黄 金交易所 的大宗交 易、 黄金租 赁 交易或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交 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上海 黄金交易 所的大宗 交易、 黄金 租赁交易和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交易 方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 上海黄金 交易所的大 宗交易对 手、 黄 金租赁 交易对手和 银行间交 易对手的 资信状况 进行评估 , 控 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 险,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 在具体 的交易中 , 应 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 的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 偿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18 页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 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的监 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的约定 , 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并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 基金托 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18 页 3、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含现券认 购所募集 的黄金实 盘合约的 市值 )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的 ,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 内 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18 页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 责银行预 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 用。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 更所 需的相关资 料。


(五)黄金 交易编码 、基金证 券账户、 结算备付 金账 户及其他投 资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 人负责在 上 海黄金交易 所为基金 申请黄金 交易编码, 基金托管人 提供必要 的协助。


2、本基金黄 金交易编 码、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 让本基金 的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 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管人 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18 页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各自保 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 务指引 》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 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结 束后 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 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 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 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错误 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 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18 页 7、 由于黄金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8、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 商 未能 达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照其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 册生成后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并代 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 协议产生 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18 页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 金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 申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 应经 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 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 监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本协议 自双方 签署之日 起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生 效。 本协 议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 议自生效 之日起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议正 本一式陆 份, 协议双方 各执贰份,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 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18 页 第二十三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发售 代理机构、 申 赎代理 机构提供。 基 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 务,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服务项 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提 供每周七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通 过电话查 询基金份 额净值。 同时,客 服中 心提供工作 日每天 9:00-21:00 、节假 日(十 一和 春节除外 )9:00-17:00 的电 话人工 服务 。


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 务为投资 者提供查 询服务、 资讯服务 以及 在线交流的 平台。 登 陆网站后, 投 资者可以查 询基金相 关信息, 享受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还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 并提交 投诉与建议 。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基金网站 、客服中 心 IVR 自 动语 音留言、客 服中心电 话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对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服 务进行投诉。 投资者 还可以通 过发售代 理机构、申 赎代理机 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 代理机构 提供 的服务进行 投诉。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18 页 第二十四部 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 、 2019 年02 月 01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部分 券商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二) 、 2019 年01 月 24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腾安 基金销售( 深圳)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三) 、 2019 年 01 月19 日, 我公 司公告 了 《博时 黄金 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四) 、 2019 年01 月 07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服 务商的公 告》; (五) 、 2018 年12 月 28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北京 百度百盈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六) 、 2018 年12 月 11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 双十 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七) 、 2018 年12 月07 日, 我 公司公告 了 《20181207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 光 大银行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八) 、 2018 年11 月 26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泰信 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九) 、 2018 年11 月 21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阳光 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 《关于 博时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金增 加贵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十) 、 2018 年 10 月25 日, 我公 司公告 了 《博时 黄金 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十一 ) 、 2018 年 09 月 29 日 ,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 于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 定投 业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十二 ) 、 2018 年 09 月 27 日 , 我 公司公告 了 《 博 时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摘要) 》; (十三 ) 、 2018 年 09 月 25 日 ,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民 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18 页 (十四 ) 、 2018 年 08 月 31 日 ,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 于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开通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定投、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十五 ) 、 2018 年 08 月 29 日 , 我 公司公告 了 《 博 时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 摘要)》 ; (十六 ) 、 2018 年 08 月 23 日 , 我 公司公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 南 京途牛金融 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18 页 第二十五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 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18 页 第二十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博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博时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和公司 章程


五、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 请募集 博 时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0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