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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ETF联接A(006248)

华夏创业板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华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经
中国证 监会2018 年7 月19 日 证监许 可[2018]1136号文 准 予注册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8 年8 月
14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衍 生品 ( 股票 期权、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
的特有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 的积 极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华夏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华夏 创业 板ETF ”) 的联接基 金, 主要 通 过投资 华夏 创
业板ETF 紧密跟踪 标的 指 数的表 现 ,因 此本 基金 的 净值会 因 华 夏创 业板ETF 净值波 动而 产生
波动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属于 中
高风险 品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9年2 月14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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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7 
九、基 金的 投资 ............................................................................................................................. 74 
十、基 金的 财产 ............................................................................................................................. 8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94 
十六、 风险 揭示 ........................................................................................................................... 10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3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1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3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36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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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华夏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华夏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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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夏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2 、目 标 ETF :另一获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 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指 数相 同 ,并 且,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 和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类
似,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 到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以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为目标 ETF 。 
3 、ETF 联接基金 :是 指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 标 ETF ,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采用 开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 简
称联接 基金 。 
4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5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6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 华 夏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夏 创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9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华夏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10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2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3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4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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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2、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3、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6、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登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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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40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41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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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介 。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 
57、不 可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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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邱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华 夏基金 (香 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曾 任中
信证券 公司 董事、 襄理、 副总经 理, 中 信控 股公 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信 信托董 事, 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裁 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 主席 , 兼 任百 胜中 国控 股有限 公司
非执行 董事 长, 香港 联交 所与瑞 银集 团等 上市 公司 董事等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 坛首席 经济 学家 ,高 盛集 团大中 华区 主席 、合 伙人 、董事 总 经 理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财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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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 人, 兼任 中信 证券 国际、CLSA B.V. 、中 信证 券投资 、中 信产 业基 金等 公司董 事,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国 际战 略委 员会主 任委 员、 海外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等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和高 级经理 、A 股上 市办 公室 副 主任 、 风 险控 制部 副总 经 理和执 行总经
理、 交 易与 衍生 品业 务部 、 计划 财务 部、 风险 管理 部、 海 外业 务及 固定 收益 业务行 政负 责人
等。葛 先生 于2007 年 荣获 全国金 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 行
政负责 人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交易员 、 资产 管理业 务投 资经理 、 资产 管
理业务 投资 主管 等。 
李一梅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营销 总监 、 市 场总 监、 基 金营销 部总 经
理,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 理等 。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 研究所 研究 员。 兼任 民生 通惠资 产管
理公司 及香 港中 航工 业国 际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社 科院经 济研 究所 宏观 研究 室副主 任、 经济
增长室 主任 、所 长助 理、 副所长 ,国 家金 融与 发展 实验室 副主 任等 。 
张宏久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兼 任中信 信托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华 全国律 师协 会外 事委 员会 副主任 、 中 华全 国律 师协 会金融 证券 保险
委员会 副主 任, 全国 侨联 法律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及民 事法律 委员 会主 任,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等 。 
支晓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继续教 育处 处长 、 商 学院 财务与 金融
系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兼 任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研究 生教育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兼 副秘书 长 、 中 国
会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副 会长、 财政 部企 业会 计准 则咨询 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国会 计学 会内
部控制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上 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员 会委 员、 北农 大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等 。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 ,硕 士。现任鲍尔太平有 限公 司总裁,负责总部加 拿大 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任三 川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 
杨 维华 先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B 角(主持 工作 )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等 。 
史本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B角。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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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陈倩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执 行总 经理 、行 政负责 人 。
曾任中 国投 资银 行业 务经 理, 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级 业务 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 司 副总 经理 、市 场推广 部副 总经 理等 。 
朱威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作部 执行 总经 理、 行政负 责
人。曾 任基 金运 作部B 角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 兼) 。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 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等 。 
张霄岭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现兼任 华夏 基金 ( 香港) 有 限公 司首 席执 行 官、 中国 石
化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特聘教 授 。 曾 任美 国联 邦储 备委员 会 (华
盛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 根士丹 利 ( 纽约 总部 ) 信 用衍生 品交 易模 型风 险主 管、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等。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彬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部行 政负 责人 。 曾 任职于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原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助 理, 法律 监察 部副总 经理 、联 席负 责人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猛先 生, 清华 大学 工学 硕 士。 曾 任财 富证 券助 理研 究 员, 原 中关 村证 券研 究员 等 。 2006
年2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数量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理 、上证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29 日至2016 年3月28 日 期间 ) 等 , 现任 数量
投 资 部 总 监 ,上 证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2013 年4 月8
日起任 职) 、 华夏 沪港 通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3月12 日 起任
职) 、 华 夏沪 港通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3月12日起
任职) 、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12 月21日 起任 职) 、 恒生 交易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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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2月21 日起 任职) 、华 夏上证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日 起任 职) 、 中小 企业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日 起任 职) 、 华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12 月8日 起任 职) 、 战略 新兴 成指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7月13日 起任 职) 、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8月14 日 起任职 ) 、 华 夏中 小企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9 月10 日 起任职 ) 。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徐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宋洋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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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 自动 遵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定 , 不 需另 行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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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 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各 层 面 和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确 定 各 自 的 目 标 后 , 对 影 响 目 标 实 现 的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对 于 不 可控 风 险 , 风险 评 估 的 目 的是 决 定 是 否承 担 该 风 险 或减 少 相 关 业务 ; 对 于 可控
风 险 , 风 险 评估 的 目 的 是分 析 如 何 通 过制 度 安 排 来控 制 风 险 程 度。 风 险 评 估还 包 括 各 业务
部 门 对 日 常 工作 中 新 出 现的 风 险 进 行 再评 估 并 完 善相 应 的 制 度 ,以 及 新 业 务设 计 过 程 中评
估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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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 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 基 金 合 同 和投 资 决 策 权限 范 围 内 进 行日 常 投 资 运作 ; 交 易 管 理部 负 责 所 有交 易 的 集 中执
行。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 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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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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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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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 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1998年 ,现有员 工110 余 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月31 日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700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金662 只, QDII 基金38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2)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3) 长沙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 路53号 楷林 商务 中心B 座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岳 麓区 滨江路53号 楷林 商务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玉国 电话:0731-89736250 传真:0731-89736250 联系人 :于 立娜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96511 (4)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民 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层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6)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层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7)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11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1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西塔14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1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1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同花 顺大 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1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1098 号53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16)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17)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95177 (18)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 世 纪金融 广场9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1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20)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1)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428 号1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18918353003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宋 楠 网址:https://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22)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东 北旺 西 路中 关 村软 件 园二 期( 西 扩)N-1 、N-2 地 块 新浪 总 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 扩 )N-1 、N-2 地块 新 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23)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 宫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李 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2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2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31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张 晓辉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11-001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2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27)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2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29)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30)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1)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 州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 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酒仙桥 路6 号院 国 际 电子 城b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 :胡 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32)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3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 山路19 号1 幢4层1座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8692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黄 立影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34)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李 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35)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 号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 单元7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 :刘 昕霞 网 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30-066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3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37)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3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3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4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4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周 青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4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4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路28号 龙翔 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4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4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4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5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5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5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53)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54)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祁 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5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5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 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范 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58)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5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0)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61)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6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6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6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 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66)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6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68)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468-8888 (全国 ) (6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70)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71)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7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73)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路46号 深田 国际 大厦19-20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74)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7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7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7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锦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联系人 :曹 欣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400-860-8866 (7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电话:-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化增加 或者 减少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另行 公告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 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二座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赵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赵雪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8 年 7 月 19 日证 监许 可[2018]1136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8 月 9 日 止 进行发 售。 募集 期间 ,本 基金共 募集 11,625,789.74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231 户。 ( 一)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目标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目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和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一致 ,投 资目 标相似 。 在投资 方法 上 ,本 基金 为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跟踪标 的 指数;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主要采 用复 制法 来跟 踪标 的指数 。 在交易 方式 上 , 本基 金投 资者目 前只 能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 以现 金的 方式 申购 、 赎 回; 本 基金的 目 标 ETF 属于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目标 ETF 的投资 者可 以在二 级市 场 上买 卖 ETF , 也可以 在 场 内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按照 申购、 赎回 对价 通过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申 购、赎 回 ETF ,还可以 按 照合同 的约 定在 场外 销售 机构以 现金 申购 、赎 回 ETF 。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业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律 法规对 投资比 例的 要求。本 基金 作为普 通的 开放式基 金, 需将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资 产投 资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目 标 ETF 不受上述投 资比 例 的限制 。 2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本基 金申赎采 取现 金方式 ,大 额申赎可 能会 对基金 净值 产生一 定 影响; 目 标 ETF 场内申购 赎回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按 照申购 、赎 回对 价办 理, 申购赎 回对 基 金净值 的影 响较 小 ;目标 ETF 场外申 购赎 回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提 交申 购/ 赎 回申 请受理 的当 日 收盘前 , 根据 当日的 场外 现金申 赎的 净申 购或 者净 赎回数 额 , 买 入或卖 出组 合证券 , 并收 取 一定申 赎费 用作 为场 外现 金 申赎 对基 金资 产可 能造 成的冲 击的 补偿 , 因此 申赎 对基金 净值 影 响较小 。 ( 二) 基金 的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 申购费 的,称为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而 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的 , 称为C 类 基 金份 额 。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分 别 设 置代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 回费 、 销 售服 务费的 费率 水平 、 销 售方 式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需要 , 为 本基金 增设 新的 份额 类别 。 新 的份 额类 别可设 置不 同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销 售服 务费 , 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有关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具体规 则等 相关 事项届 时将 另行 公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 则 基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同 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年 度对 应日 指某一 个特 定日 期在后 续年 度中 的对 应日 期, 如该 年无 此对应 日期 , 则 取该 年当 月最后 一日 。 如 年度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 若 届时的 法律 法规或 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上述 终止 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时 ,则本 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 若仍继 续存 续, 则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 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G06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写字 楼 5305 房(510623 )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5)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5306 房(510623 )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 一)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已 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 开始 办理日 常转 换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业务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 别,适用 不同 的申购 费或 销售服务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6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及赎回 业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 赎回后 在直 销机 构或 华夏 财富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 回。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及华 夏财富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通过 其他代 销机 构办理本 基金 的申购 及赎 回业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每 次 最低赎 回份 额 、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该 代销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以 各代 销 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具体 业务 办理请 遵循 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以上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 投资 者 在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200 万元 0.90% 2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500 万元 0.6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申购金 额 ≥ 50 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 、投 资者 在 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 3 、 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由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1)A 类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7 天 1.50% 7 天≤ 持 有期 限<1 年 0.50% 持有期 限≥1 年 0 其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对于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不 满 7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7 天 1.50% 7 天 ≤ 持 有期 限<30 天 0.10% 持有期 限 ≥30 天 0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份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一 :假定T日的A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1.2300 元, 四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为1,000.00元、100 万元 、 200 万 元和500 万 元 ,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A 类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20% 0.90% 0.60%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1,080.28 1,988,071.57 前端申 购费 (d=a-c ) 11.86 8,919.72 11,928.43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e )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 额(f=c/e ) 803.37 805,756.33 1,616,318.35 若 该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为500 万 元,则 申购负担 的前端申 购费用 和获得的A 类 基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d ) 1.230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 二: 假定 T 日的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500 元,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为 5,000,000.00 元, 则申购 获得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000.00/1.2500=4,00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30 天, 该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50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30 天, 该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500 元 ,则 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净赎回 金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5 、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4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 5 、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②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大额赎 回申 请和 其他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都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 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 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 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 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 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 于货 币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出 情况 的补 充说 明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对于货 币型 基金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份 额/ ( 原份 额+ 新增份 额)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 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 (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 (1+O )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 (1+T )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此时 转出 不 收取赎 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 (1+H )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10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此 时转 出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固定 申购 费 1,000.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1,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3.70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86.3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58.69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 60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此时 转出 甲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 (1+O )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 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 具 体由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 发 布公 告。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在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 的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十九) 、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制 定相 应的 业务规 则并 开展 相关 业务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对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的投资 ,追 求跟 踪标 的指 数,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 的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实 现 投资目 标, 基金 还可 投资 于非成 份股 、 债 券 (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方 政 府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 股 指期货 、 权证 、 股票 期权 、 国债期 货、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三) 投资 策略 1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交易 所买 卖或申 购赎 回的 方式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根据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的现金 流情 况, 本基 金将 综合目 标 ETF 的流动 性、 折溢价 率、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等 因 素分析 ,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数 。 基金 也可以 通过 买入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来 跟踪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可以 基金 资产 特殊 申购目 标 ETF 份额, 以进 行基金 建仓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2 、股 指 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投 资策略 为了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基 金还 将投 资于股 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 权 证和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衍生 工具 。 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 股票 期 权等衍 生工 具将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主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合约,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从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期权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建 立股票 期权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组 ,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期权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以 防范期 权投 资的 风险 。 3 、国 债期 货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还可 积极 参与 风险 低且可 控的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 及国 债期 货投 资。 基 金投资 国 债期货 将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充分 考虑 其流 动性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适 度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15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期 权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股票 期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开仓 卖出 认购 股票 期权的 ,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 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股票 期权的 , 应持 有 合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 抵 股票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物 ; 未平 仓 的 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 乘数计 算;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9) 、 (15) 、 (19) 、 (20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 交 易 被 暂 停 或 交收 延 迟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本基 金进 行目 标 ETF 投资的情 况除 外。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创业板 指数 收益 率×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税 后利 率×5% 。 创业板 指 数 是深 交所 多层 次资本 市场 的核 心指 数之 一, 成份 股由 最具 代表 性的 100 家创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业板上 市企 业股 票组 成, 反映了 创业 板在 市场 层面 的运行 情况 。 创业板 指数 新兴产 业 、 高 新 技术企 业占 比高 ,成 长性 突出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情 况和 市场惯 例调 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和 权重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目 标 ETF 为股票型 指数基 金 ,因 此本 基金 的 风险与 收 益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七) 目标 ETF 发生相关 变更情 形的 处理 方式 目标 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可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变 更为 直接 投资 该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 若 届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的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 将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可 选取 其他 合适的 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相应 地, 基金 合同 中将 删除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述 部分, 或将 变 更标的 指数 ,届 时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 、目 标 ETF 交易方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 、目 标 ETF 终止上市 ; 3 、目 标 ETF 基金合同 终 止; 4 、目 标 ETF 与其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5 、目 标 ETF 的基金管 理 人发生 变更 ;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34,791,750.55 91.6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55,131.04 7.79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00,038.08 0.53 9 合计 37,946,919.67 100.00 5.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华夏创 业板 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 放式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34,791,750.55 94.14 5.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3.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5.10.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1.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12.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2.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2.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404.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3.41 5 应收申 购款 187,900.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038.08 5.12.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2.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12.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华夏创 业 板 ETF 联接 A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8 年 8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3.52% 1.58% -17.44% 1.67% 3.92% -0.09% 华夏创 业 板 ETF 联接 C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8 年 8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3.62% 1.58% -17.44% 1.67% 3.82% -0.09%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期货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权证 、债 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他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目 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额按照 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按上 述价 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按最 能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流 通受 限 股票( 指在 发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限售 期的股票 ,包 括但不 限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 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 交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 行未上 市、 回购 交易 中质 押券等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发布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实 行全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 、股票 期权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10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 停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时;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 响。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 法 规 且对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机 构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规的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8) 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目 标 ETF 的交易费 用、 申购赎 回 费用等 ) 。 (9)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或因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证券 账户 相关 费用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10)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1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 用 。 (12)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 (13)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 后剩余 部分 的 0.5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 后剩余 部分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 为 0.3%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各 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4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本 基金 目前不 收取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的费 率等内容 发 生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或其 他公 告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费率及 计算 方法 等相 关事 项 。 上述“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5) -(13 )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中的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 七) 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的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标的 指数 ; (27)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30) 新增 或变更 基金 份 额类别 设置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1 、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相 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2 、股 票期 权投 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 信息 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 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 括投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 估 值方 法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票期 权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1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联接 基金 风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基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在多数 情况 下将 维 持较高 的 目标 ETF 投资比 例, 基金 净值可 能会 随目 标 ETF 的净值波 动而 波动 , 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 可能直 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风 险。 (2) 跟踪 偏离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追 求跟 踪标 的指数 ,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的 回 报。以 下因 素可 能会 影响 到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与 跟踪 基准之 间产 生偏 离: ①目 标 ETF 与标的指 数的 偏离。 ②基金 买卖 目 标 ETF 时所产生的 价格 差异 、交 易成 本和交 易冲 击。 ③基金 调整 资产 配置 结构 时所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④基金 申购 、赎 回因 素所 产生的 跟踪 误差 。 ⑤基金 现金 资产 拖累 所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⑥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所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⑦其他 因素 所产 生的 偏差 。 (3) 与目 标 ETF 业绩差 异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但由 于投 资方 法、 交易方 式等 方面 与目 标 ETF 不同,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目 标 ETF 的业绩 表现 可能出 现 差异。 2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 价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②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②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 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③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④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⑤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3 、流 动性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的 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 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目 标 ETF 暂停交易 或者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个 股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 金 的特殊 要求 , 本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回 要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时 , 有可 能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存在现 金不 足 的 风险 和现 金过多 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2)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 的 申购以 及赎 回安 排。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 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赎回 申请被 暂停 接受 或延期 办理 、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 被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基金 估值 暂停 、 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 等风 险。 投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并评 估是否 与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匹 配。 (3) 拟投 资 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 资目标 , 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份 股、 债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股票 期权 、 国 债期货、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其 中,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主要投 资标 的为 目标 ETF ,即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目 标 ETF 既可以 申购 赎回 ,又 可以 在二级 市场 交易 ,具 有良 好的流 动性 。 由于本 基金 90% 以 上的 基 金资产 将投 资于 高流 动性 的目标 ETF ,剩余 部分 主 要投资 于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等 流动 性较 高资 产, 因 而本 基金 整体 流动 性风险 较小 。 但 是在目 标 ETF 暂停交 易或 者暂停 赎回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等 的特 殊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 无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可能 会对 基金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产生 影响。 (4)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摆动 定价 ; ⑤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详 细 了解本 基金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者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收到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⑤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第十 四部 分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中 的 “六 、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可能 暂停 申购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⑥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当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时,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而进 行调整 ,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 本能够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 平对待 。 ⑦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 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6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票 期权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 投资 期 权、 期货主 要存 在以下 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衍生品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 衍生 品 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 差风险 :是指 衍生 品 合约价 格和 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 衍 生品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现 价差 风险 。 (4)保 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衍生品 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8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 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 基金 或还通过 代销 机构销 售 , 但是, 本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的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 告;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批 转中 国人 民银行 《关 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制 的请 示报告 》 (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地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除本 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4) 本基 金采 取其 他方 式 参与目 标 ETF 的申购 赎回 ; (5) 基 金管 理人、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机 构、 代 销机 构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收益 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更名或 者标 的指 数更 名,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基 金名 称、 标 的指 数名称 、业 绩比 较基 准; (9)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上 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的 要求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关 于本 基金 所持 目 标 ETF 份额行 使表 决权的 方 式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行 使与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 人权 利 , 如 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召 集权 、 参加 目标 ETF 持 有人大 会的 表决 权。 计算 参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参会 份额数 和票 数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占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比 例折 算。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如经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其单 独或 合计 持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所 对应 的目 标 ETF 份额不少 于目 标 ETF 总份额 的 10% 的, 可对 目标 ETF 行使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权 。 如目 标 ETF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亲 自出 席/ 出具 书 面表决意 见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席/ 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目标 ETF 份额参 与投 票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接 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人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的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按 普通程 序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主 要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 的 债券) 、 股指期 货、 权证、 股票期 权、国 债期货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 股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和 损失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10)( 17 ) (18)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 目 标 ETF 申购、 赎回 、 交 易 被 暂 停 或交 收 延 迟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自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约 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规定 的,应 当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四位 内( 含 第四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 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 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行清算 。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按 照普 通程 序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户情况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单 , 但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 公司未 详实 填写 或更 新客 户资料 (含 姓名 、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 的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 本公 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APP 、 微信 公众 号、 微 官网等 渠道 获得 在线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询 基 金账户 情况 、更 改个 人信 息。 2 、自 助服务 在线客 服提 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 助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查 询最新 热 点问题 、业 务规 则、 基金 份额净 值等 信息 。 3 、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 8 :30~21 :00 ,周 六至 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工 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4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 布华夏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二 ) 2018 年 8 月 18 日发 布华夏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三 )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四 ) 2018 年 9 月 13 日发 布华夏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开放 日常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五 ) 2018 年 9 月 27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国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六 ) 2018 年 11 月 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新 增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七 ) 2018 年 11 月 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大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八 )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广 州分 公司 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九)2018 年 12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在直 销 机构及 华夏 财富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最 低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十)2018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长 沙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一 ) 2019 年 1 月 21 日 发布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十二 ) 2019 年 1 月 2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中 银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三 ) 2019 年 1 月 30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大 泰金 石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暂停 办理 认购 、申购 等业 务的 公告 。 (十四 )2019 年 3 月 2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十五 ) 2019 年 3 月 1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厦 门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六 ) 2019 年 3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2018 年年 度报 告。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准予 华 夏创 业板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注册 的 批复 。 2、《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三 月 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