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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盈混合A(003275)

国联安鑫盈混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发布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
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
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相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 17 :00 止(投票
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5158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
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见附件四《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3 月 22 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
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 )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
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
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 17:00 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
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
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www.cpicfunds.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原件(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见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
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
见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1)、(2)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授权为准。同时多
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无效授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4 )如委托人既进行了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
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即 2019 年 4 月 29 日或 2019 年 4 月 30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
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
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期。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
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
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娜娜
联系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电子邮件: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网站:www.cpic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
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picfunds.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说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提议将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等
条款以及因本基金转型、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具体说明详见《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附件四)
。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
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
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相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
新。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国联安鑫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9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2、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 )下载并
打印表决票。
附件三: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的以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
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
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前述授权有效期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
委托人姓名/ 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姓名/ 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说明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成立,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就上述转型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具体转型方案如下:
一、转型方案
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达 897,712,115.07 份基金份额,自成立以来运
作平稳。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已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转型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
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基金转型方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转型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
行。 
因此,转型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转型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
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
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2、基金转型后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将完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3、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造成基金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 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
科学有效地控 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
章节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草案)》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国联安
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鑫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前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
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释义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释义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释义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释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释义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释义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释义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国联安鑫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释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释义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释义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释义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释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释义 5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
备案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
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巨额赎回的认定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
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基金的托管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75%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
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
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
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
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
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基金的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2 、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首先,本
组合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策略。 
基金的投资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
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
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
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
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基金的投资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其次,本组合
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
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基金的投资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
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
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1 )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
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
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基金的投资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
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基金的投资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
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 
基金的投资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2)行业配置策
略。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
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基金的投资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1 )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
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
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 )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
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3)个券挖
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
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
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基金的投资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的价
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
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基金的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4 、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经营
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
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
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
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的投资 (1)定量分析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
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
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
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
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6、国债
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在进
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
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
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7 、权证投
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综合分析
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 BS 模型和
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
对冲。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75%;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的投资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的投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的投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基金的投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的投资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的投资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的投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基金的投资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基金的投资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基金的投资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
(12 )、(16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的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的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投资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基金的投资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
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
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
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
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投资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
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
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
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
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
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
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专
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
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四)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