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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进取(150075)

诺安进取: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开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第 二次 提示性 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于《中国
证券报》及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发布了《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召 开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的公 告。 为了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 召开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二 次提示性公告。 
一、 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的有关规定, 以及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209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 转型方案 等相关事宜。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开会 方式 
2、会议召开 时间 : 2019 年 4 月 25 日 10 点 
3、会议召开 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 7 层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 400-888-8998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 事宜 的议案》 (详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 事宜 的
议案的说明书 》 (详 见附 件四 )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3 月 27 日 ,即在 2019 年3 月 27 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登记 在册 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均 有权 参加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表决 。


四、 会议的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 有的 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 各 基金 份额 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见证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姓名;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 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10、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的合法性、 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五、 会议出席 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诺安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见证律师。 5、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和正反 面复印件; (2)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 人出 席会 议并 代理 行使 表决 权的 , 应按 照 “七 、 授权 ”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 ①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②代表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③授权 委托 书 (出 席的 受托 人非 法定 代表 人的 , 提供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署 的授 权 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2)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 人出 席本 次大 会并 行使 表决 权的 , 还应 按照 本公 告 “七 、 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上 充分 表达 其 意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除 可以 直接 出席 会议 外, 还可 以授 权 委托他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在会议上投票表决。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投 票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本公 告 发布 之日 起可 委托 他人 出席 会议 并代 理 行使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 行使 表决 权的 票数 按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 记日 是否 持有 基金 份额 以 及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的 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 个人 , 出席 会议 并代 为行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基金 管理 人可 发布 临 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书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附件 三) , 并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个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该受 托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② 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附件 三 ) ,并 在授 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并 提供 该机 构持 有人 加盖 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该受 托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2) 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可选择直接送交 或 邮寄 的方 式送交书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书面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基金管理人, 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 9 层


联系人: 倪俊


联系电话: 010-59027910 邮政编码: 100020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书面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 具体地 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 9 层


联系人:倪俊


联系电话: 010-59027910


邮政编码: 1000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四)授权时间的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 间为准。 (五)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有效书面授权为准; (2)如受托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但授权意思不一致,视为委托人 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3)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4 日 。 八、计票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在基金管理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4、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九、 会议召开与 决 议生 效条 件


1、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 见附件 二) 上填 写“ 同意 ” 、 “反 对” 或者 “弃 权”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虽 提供 了符 合本 会议 公告 规定 的文 件 , 但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均 视为 投票 人放 弃表 决权 利 , 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 权” ,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作为有效票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5、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 》约定,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指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诺安 稳健份额 、诺 安进 取 份 额 各基 金份 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 各类 别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 6、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以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条件为: 经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 ( 指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诺安稳健份额 、 诺安进 取 份 额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7、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二次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需 要出 席大 会的 各 基金 份额 (指 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诺安稳健份额 、 诺安进取份额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 各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而不能成功召开,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规定时 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如 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 则以 最新 方式 或最 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一 、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召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 :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联系电话:010-66596972 3、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 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4、见证律师事务所: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电话:010-65178866 八、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将于 2019 年4 月 25 日 10 时召 开,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的 见证 律师 、 公证 机关 人员 将对 与会 人员 资格 的合 法性 进行 审查 并予 以登 记, 请出 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 携带必需的文件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 9 时 45 分之前到 达会 议地 点, 以便 验证 入场 。 会议 登记 截止 时间 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 9 时 45 分。 登记 截止 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2、在进行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开立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相 关证 件及 (或 ) 其复 印件 , 如若 开立 有多 个账 户且 使用 的是 不同 的证 件 , 需要 分别 提供 各账 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 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4、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会务 人员 、 聘任 律师 和公 证机 关及 召集 人邀 请的 人员 以外 , 召集 人有 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5、本基金 诺安稳健 份额与 诺安进取 份额的首次停牌时间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现场方式 现场方式 会 召开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公告 》 刊登 日当 天 (2019 年3 月 26 日) 开市 起至 当日 10 :30 ; 本基 金诺安稳健 份额与 诺安进取 份额的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之日 (2019 年 4 月 25 日 ) 开市 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 :30。 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 间的流动性风险。 6、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咨询。


7、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8、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九年三月二十 八日 附件一: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 事宜 的议案》 附件二: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样本)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 (样 本) 附件四: 《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 事宜 的议案的 说明 书》


附件一: 关于 诺安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有 关事 宜的议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 一致 , 提议 对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 事宜 的议案的说明书 》 (见 附 件四)提出的方案 实施转型 。 为实施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方案 , 提议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本 次基金转型 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 诺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等法律 文件 和 转型 方案 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进行必要的修改 和补充 , 并在 实施 转型 前披 露修 改后 的基 金法 律文 件 ;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实 施前,制订转型方案并提前公告;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期间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 转换 、 转托 管业 务并 终止 配对 转换 业务 , 终止 上市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转换以及其他有关本次基金转型的具体事宜 。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转 型实 施前 预留 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诺安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基金账 户 号/证券 账户号


持有 份额类别 诺安 中创 诺安稳健 诺安进取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宜 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或表决意 见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 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份额的 基金 账户 号, “证 券账 户号 ”指 持有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份额的证 券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 个此 类账 户号 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 金份额分别 行使 表决 权的 ,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户 号/证券 账户 号, 其他 情况 可不 必填 写。 此处 空白 、 多填 、 错填 、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所有份额。 5、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 先生(女士)或[



































] 单位代表本人 (本单位)参加 于2019年4月25日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的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 全权 行使 对所有议案的 表决权。 表 决意 见以 受托 人 (代 理人 ) 的表 决意 见为 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 《诺安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内 , 就同 一议 案重 新召 集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 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 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 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二○ 一 九年[


] 月[


]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 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 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 诺安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有 关事 宜的议案的说明书 一、声明 1、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 ”)于 2012 年3 月 29 日成立, 诺安稳健 份额和 诺安进取 份额 于 2012 年4 月 27 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鉴于 目前 基金 市场 需求 的变 化,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 宜的议案 》 。 本次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 指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诺安稳健份额 、 诺安进取份额 各基金 份额 )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方可召开。同时,本次 转 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 指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 诺安稳健份 额 、 诺安进取份额 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 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基金 转型 方案 要点 及 基金合同 修改内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 称 基金名 称由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 为 “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 代码 为 “163209 ”。


(三 )不再 设置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折 算与 配对 转换 等机 制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拟转型 为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转型后由分级基金转为 股票型指数基金 ,因此 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 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四 )基金 份额 的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申请 诺安稳健 份额 和诺安进取 份额 终止上市交易 。 (五 )转 型选择 期 的相 关安 排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本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 20 个交易 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的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 诺安稳健 份额和 诺安进取 份额将最终将转换为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 额。 在选 择期 期间 , 由于 本基 金需 应对 赎回 、 转出 等情 况,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同 意在 选择 期豁 免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及根 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 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在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对 诺安 创业成长 份额以及持有的 诺安稳健 份额和 诺安进取 份额进 行份额的转换。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 的场外、 场内份额将分别转换为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场 外 、 场内 份额; 诺安稳健 份额和 诺安进取 份额 转换 为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场内份额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1)将诺安稳健份额 与诺安进取 份额折算成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 以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按照 诺安稳健 份额与 诺安进取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诺安稳健 份额 (或 诺安进取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折算 后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诺安稳健 份额 (或 诺安进取 份额 ) 的折 算比 例=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诺安稳健 份额 (或 诺安 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诺安稳健 份额 (或 诺安进取 份额 ) 持有 人持有的 折算后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 诺安稳健 份额 (或 诺安进取 份额 ) 的份 额数 × 诺安稳健 份额 (或 诺安进取 份额)的折算比例 (2)将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折 算比 例=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诺安创业成 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0000 折算后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份 额数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折算前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份 额数 ×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 额(或场外份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诺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关于 《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及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时 失效 的 时间 安 排, 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 )变 更基 金 的类 别 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九 )修 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及 业绩 比较 基准 等投 资相 关条 款 对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 投资 限制 等内 容进行了调整。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实施被动式投资,通过严 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图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 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力求控制本基金 踪误差的最小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债券 、 权证 、 股指 期 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中 证创 业成长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 理念 与主动式投资相比较,被动式投 资有着运营成本较低、投资透明化等 优点,本基金秉承被动式投资理念,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5% ,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以实 现对 创业板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 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 投资 于创 业 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以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投资原 则,通过投资 于创业板、中小板以及 部分主板市场上市的具备创业和高成 长特征的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 更为有效地分散中小市值公司较高的 非系统风险,获取长期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 份股在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中的组成及 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 合、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收益表 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 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 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 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 动调整,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 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 在严控偏离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 间的最佳匹配。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 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 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 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 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投资 于创 业板 指数 成分 股、 备 选成分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 金将 采用 复制 为 主,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按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动组合,通过 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 85% , 投资 于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方法,按照成份股在基准指数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 当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时: (1 ) 因受 股票 停牌 的限 制、 股票 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2 ) 预期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即将 调整; (3 ) 存在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 素。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 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 承受限 度之内,获得更接近基准指数的收益 率。 3、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1 ) 因基 准指 数成 份股 变动 进行 的调整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 据基准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 资目标的实现。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的 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不能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 替代。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 方法,依靠公司宏观、中观以及微观 研究 , 优先 在创 业板 指数成份股中对 行业 、 个股 进行超配或者低配; 同时,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 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少数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以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 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 资组合。 (1) 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将按照创业板指 数各成分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 入,在控制好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 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 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 购买某成份股、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 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 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 整, 以期 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 尽量缩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误差。 (2) 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预期 ,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 行调 整。 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节奏和 方法,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基 金跟踪效果的影响。 ②不定期调整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公 司合并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 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 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当指数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动时, 对因股票停牌而无法交易的股票,本 基金将用现金进行正向或 逆向替代, 待股票复牌后进行相应调整。 成份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因其 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 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 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2 )其他因素引起的调整 ①新股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 否参加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的新 股市值配售与认购,由此得到的非基 准指数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 的 30 个交易日以内卖出; ②投资比例限制因素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 例的限制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 基准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 比例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时,本 基金将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以 保证基金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主要 通过 数量 化投 资 模型 , 并与 基本 面研 究相 结 合, 选取 并持 有 预期 收益 较好 的股 票 构成 投资 组合 , 在严 格控 制组 合跟 踪 误差 的基 础上 , 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 多因子股票模型 该模型以对影响 A 股市场的长期 因素 研究 为基 础 ,一 定程 度上 结 合前 瞻性 市场 判断 , 找到 可能 影响 股 票回 报的 因子 ,利 用 统计 分析 建立 单 个因 子与未来超 额之间的回报关系, 用精 研的 因子 捕捉 市 场 有效 性 暂时 缺 失之 处, 筛选 出针 对 不同 市场 环境 和 行业 的有 效因 子, 在 综合 评判 的基 础 上, 构建优质股票组合。 具体的因子包括: 估值 类因 子、 成 长类 因子 、盈 利 类因 子、 流动 性类 因 子、 杠杆 类因 子 、技 术类 因子 、一 致 预期 因子 等。 该 模型 会综 合获 取到 的 各类 信息 做出 具 有一 定前 瞻性 的判 断 ,适 时调 整各 因 子类 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合理价格成长股票模型 该模 型将 综合 考虑 企 业的 营 业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 润增 长率 等成 长 性的 指标 和市 净率 、 市盈 率、 市销 率 等价 值指 标, 同时 根 据相 关的 市场 预 期, 找出 成长 性高 而 价值 被相 对低 估 的股 票组合。 3)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流 动性冲击、预期收益及风险等因素进 ③申购、赎回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 正常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④法律法规因素 对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与其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或者承销的基 准指数成份股,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而 本基金无法获得豁免的,将用技术方 法对其进行替换。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 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 名除 外)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相 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收益率 行投资组合优化。选股范围以成分股 为主,同时精选少量的成份股之外的 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在合适的时机 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长明 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获取超 额收益。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 利率走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并对 各债 券品 种收 益率 、 流动 性、 信用风险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4. 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化投资 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力争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 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 据所跟踪的创业板 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a) 定期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既定 + 5%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 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收益率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 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 诺安稳 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 诺安进取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指数编制方法公布的创业板指数成分 股定期调整结果,基于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创业板指 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 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 根据深圳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公告,基于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a)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 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 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 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对其进行 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 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 合法规范运行。 b)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 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 金正常运行。 5、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追 求超额收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 离过大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组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法 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2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中 证创 业成 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 析,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 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效 果进行预估,并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 适当的调整,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 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力求 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 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慎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 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风险较大时,应用股 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 不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 后,在面临市场下跌时择机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 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 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 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 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 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 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 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 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 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 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 种的 收益 率、 流动 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 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 整后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 化产品 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对资产池结构 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 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创 业板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 份股 的组 合比 例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等; (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80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 资 组合 可不 受前 述 关于 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10 ) 、 (11)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5)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时,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约定; (17)本 基金 投资 国 债期 货 时,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 例的 有关约定;


(18)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 货时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9)本 基金 总资 产 不得 超 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20)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 限制。 除上 述第 (5) 、 (13) 、 (20 ) 、 (21)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 诺安 创 业板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 板 指数 收 益率 ×95% + 一年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 更或 停 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布 、维 护或 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重大 变更 等事 项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 继续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 准组 成部 分的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强 、更 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 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混合 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 东和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变 更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包 括 诺安创 业成长 份额、 诺安稳健 份额、 诺安进取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 诺安 稳健 份额与 诺安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六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且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一 )调 整基 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对变更后基金管理费率进行了调整。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 财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 财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 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 0.02%。 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 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与 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 可协 议 中所 规 定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计 提方 法 支付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的 费率 、具 体计 算方 法及 支 付方 式 见招 募说明书。 如果 指数 使用 许 可协 议约 定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 率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 金将 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当季 按实 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设 下限 ) 。 指数 使用 费 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如与指数编 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 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 更,按照变更之后的费率、支付方式 执行。 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 新适 用 的方 法。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 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变更 注册 后的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在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中披露。 (十二 )其 他相 关 事项 的修 改 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与基金备案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修改了基金的投资章节相关内容等 等。


(十三 )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变更注册后的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产品特征、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修订 《 基金合同 》 的其他内容 及 《托管 协议 》 的内容 。 此外 , 本公 司将 修订 后的 《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诺 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以及 《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在 指定披露 媒介 上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就 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可行性说明 1、基金转型法律可行性 本基金由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为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变更 了基 金名 称、 基金 类别 、 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费率等 内容 , 属于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根据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章 的规 定, 变更 基金 类别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等 情形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章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涉及 前述 变更 等 会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因 此,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转型为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具有法 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2、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 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 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合规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异议 的函。 2.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认为 本基 金转 型方 案的 内容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法 律法 规和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 定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转型 后本 基金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和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 本基 金的 转型 尚需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基金转型 的主 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 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有可能 按照 实际需求, 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转型方 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 转型 后 风险 收益 特征 发送 变化 的风 险 本基金 由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为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与原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等方 面 有较 大区 别, 风险 收益 特征 也发生 变化,提示 投资者 关注。 (三 )基 金转 型开 放后 遭遇 大规 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型 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基金转型过 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 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 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 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77 电子信箱:services@lion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