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四季(164808)

工银四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2011 年1 月4 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1 〕7 号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1 年2 月10 日起 生效 , 自该 日起 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或“ 管理人 ” )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 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在债券型基金 产品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公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企业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 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普通债 券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 为首个封闭期,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距封闭期届满日 30 个 工作 日前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现 场或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投票 决定 是否 同意 本 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如果封闭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进入下一个三年封闭期,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基金继 续封 闭三 年, 即在 上个 封闭 期届 满后 的次 日随 即开 始下 一个 三年 封闭 期。 在本 基金 保持 封闭 运作 方式 期间 , 需在 每个 封闭 期届 满前 按照 前述 程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决定 基金 运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作方 式。 如果 封闭 期届 满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 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 则本基金 在上个封闭期届满 后的次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投 资者 可进 行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 运作,无需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 投票时间自2013 年12月9 日起,至2014 年1 月20 日17: 00止。公司于2014 年1 月23 日发布《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统计结果及基金运作方式变更的公告》 ,本基金于 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即2014 年2 月10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 资人 可进 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9 年2 月9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数 据截 止日 为2018 年12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43 十、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51 十二、基金的业绩..................................................... 63 十三、基金的财产..................................................... 64 十四、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 分配 .................................................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2 十七、基金 份额 的 注册 登记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 与解冻 ................. 74 十八、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 76 十九、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7 二十、基金的风险 揭示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三、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四、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五、其他应披 露事项 ............................................... 88 二十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8 二十七、备查文件.....................................................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 摘要 .................................................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 摘要 ................................................ 104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 书” 或“ 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转 型后 的工 银瑞 信四 季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或本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转 型 后的《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上 市规 则》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15 、中国: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本 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 投资 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 证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 民,以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机 构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26 、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27 、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 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会员单位:指经 相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交易所 会员单位 32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账户:指注 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限: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8 、封闭期:指根据 本合同中关于基 金运作方式的约 定,对本基金采 取封闭式运作的 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日:指公历日 42 、月:指公历月 4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45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交 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 《业 务规 则》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实施 细则 》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不含 封闭期)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上市 交易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 、场外:指不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3 、场内: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4 、日常交易:场外 申购和赎回等场 外基金交易,以 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55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6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又简称 为 TA 系统 57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8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 统转 登记 :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8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6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 , 董事 长,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 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 分行国际部副总 经理、储蓄处处 长、国际业务处处 长,河南分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 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 亚 太地 区资 产管 理主 管 。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 太区资产管理战 略 ,包 括销 售、 产品 和合 作伙 伴关 系。 他还 与机 构 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 以 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 2011 年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 。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 先生 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郭特华女士 , 董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 , 董事 , 高 级经 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 系部 高级 专家 、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专项融资 部(公司业务二 部、营业部)副总 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 董事 ,高 级 会计 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 理与 投资 者关 系 部高 级专 家、 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 国际 内审 协 会注 册内 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 , 独立董事 , 经济学博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上海 财经 大学 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 “千人计 划 ” 入选者及其国家特 聘专家,首批人 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 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华 尔街 电讯 》 列 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 激励机制设计、 中国经济等。


葛蓉蓉女士,独立董 事,管理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12月起 担 任北 京创 新伙 伴 教育科技公司监事。2005 年3月至2017 年12 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曾任汇金公司 股权监事 、银 行一 部副 主任 (董 事总 经 理) 。2001 年9月至2005 年3月任 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发 行监管部。1998 年8月至2001 年9月任大鹏证券公司(北京)研究部副研究员 。1994 年7 月至 1998 年8 月在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讲师。 Alan H Smith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 学士 , 香港 太平 绅士 , 香港 律师 公会 律师 。 历任 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怡富 控股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香港大学法律专业 讲师 , 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 , 香港 医院 管理 局公 积 金计 划受 托人 , 香港证监会程序复 检委员会委员 ,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 , 香港联合 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 小 组主席,曾 被 《亚 洲金融》杂志评为“ 年度银行家” 。 2 、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 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 先后担任综合管 理处处长、监督 专员和监事会办公 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集 团派驻子公司董 监事办公室高级专 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 , 监事 , 金融 学学 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贷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 , 监事 , 硕士 。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 内控稽核 部总监。 倪莹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 历任副科长、 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 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 人力资源部 总监。 章琼 女士,监事, 硕 士。2001 年至2003 年任 职于 富友 证券 财务 部;2003 年至2005 年任 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 中央交易室 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 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 -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 2002 年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 任职 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工银瑞信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 淀支 行,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 历任 综合 科 科长 、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6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 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工 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秀红女士,12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9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一年 定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期开放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 定 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瑞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担任 工银 瑞 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 担任 工银 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1 月 18 日至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 担任 工银 保本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 年2 月 19 日起 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 银新财 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5 日,担任工 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 担任 工银 瑞信 互联 网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 公司担任执行董 事,在工银瑞信 担任国际业务总监 ,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沪港 深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 同先 生, 硕士 ,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1990 年至 1995 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 有限 公司 , 担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2003 年至 2004 年, 任职 于台 湾英 国保 诚投 资信 托公 司 , 担 任投资总监;2004 年至 2006 年, 任职 于台 湾汇 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 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 年至 2008 年, 任职 于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任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 监 ;200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 天狮津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担任 数量分析师,在平 安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 ,在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 指数投资组长(量 化执行总监); 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本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禁止的行为。 4 、为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 基 金禁 止 从事 下 列行 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 、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 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 操 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 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而建立的一系 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 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对 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内 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和内 控措施等内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核算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 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 理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管理的 机构设置、风险 类型的界定、风 险管理的措施、风险管 理的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的监督 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管理的具 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交 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管理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 制度、防火墙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 制 度、 保密 制度 、 员工 行为 准则 等程 序性 风险 管理 制 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 基金投资管理 的原则、投资研 究、投资决策与 执行、投资的风 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投 资授权制度、股 票池管理、投资 指令审核、投资指 令实时监控、投 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 、指导监察稽 核工作,督察长 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 者列席公司董事会 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 相关 会议 ,有 权 调阅 公司 相关 文 件、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 察稽核工作。公 司配备了充足合 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 核部门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监察稽核 制度包括监察稽 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 内容、监察稽核 方法和程序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 立,监督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和规章 的有关情况;评 估公司各业务部门 和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各 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 修改和完善方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 部稽核审计工作 结果进行审查和 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对股东推 荐的董事人选资 格、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 ,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 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战略, 总经理下设执行 委员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 委员会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 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合法合 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a )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 行评估; b )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 定危机处理方案 并监督实施;负 责对基金投资和运 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实物 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 制度、授权制度 、资产分离制度等 ,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 相互监督制衡的 机制成为内部控 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内控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 部门 、各 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监 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防线。 (4 )信息与沟通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 流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 报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 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 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 风险控制委员 会、督察长、风 险管理委员会和 内控稽核 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 务部 门的 内控稽核 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 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 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 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 围最广,服务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 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 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 务品牌,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 客户提供优质的 金融服务,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 一批开展托管 业务的国内商业 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 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 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运 一部 、营 运 二部、市场营销部、内 控监管部、账户 管理部,拥有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 高级 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 , 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共 4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 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 入监控系统,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 警示 。 对本 基金 投资 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寸 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 报告 。 对投 资比 例超 标 、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 涉嫌 违规 交易 等行 为, 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 、010-81042599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 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 zts.qlzq.com.cn/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 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2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 邱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2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2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 王朔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 楼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 电话 : (027 )87618889 传真 : (027 )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 电话 : (027 )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2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 / 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 号华远企业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 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3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阳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 -83025723 传真: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 -87765732 传真:0451 -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 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4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4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2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4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5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 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 010-64788016 网址: www.zscffund.com (5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 8.jrj.com.cn/ (54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 95193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6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5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lufunds.com (5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 433 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814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wealth.cn (6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王瑶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 胡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 021-65370077-268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李瑞真 电话: 010-56251471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70 )北京格上富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 010-85594745 传真: 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7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 010-527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7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 徐江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75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 夏予柱


联系人: 胡明哲 电话: 010-68091380 传真: 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6-0101 网址: www.jhjfund.com (7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 010-6267565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黄立影 电话: 010-89188345 传真: 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8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8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 021-50810683 传真: 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层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4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 、场内 代销机构 场内代 销机构 为 具有基金 销售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和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010 )66575888 传


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 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王鸣宇 联系 电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王鸣宇 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1 年 1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1 〕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为首个 封闭期,封闭期 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 本基金份额,但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 额。 在距 封闭 期届 满日 30 个工 作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现 场或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 同意本基金继续 封闭三年。如果 封闭期届满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 功召 开并 决定 进入 下一 个三 年封 闭 期,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基金继续 封闭三年,即在 上个封闭期届满后 的次日随即开始 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在 本基金保持封闭 运作方式期间, 需在每个封闭期届 满前按照前述程 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决定基金 运作方式。如果 封闭期届满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第 十章 的相 关规 定 成功 召开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 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 未获得通过,则 本基金在上个封 闭期届满后的次日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投资 者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旦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 放式基金的模式 持续运作,无需 每隔三年召开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0 日 17 :00 止。 公司 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发 布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出 席 统计 结果 及基 金运 作方 式变 更的 公 告》 , 本基 金于 封闭 期届 满后 的次 日起 (即 2014 年 2 月 10 日 )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七、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2 月 10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按其规定办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具备以下上市条 件,经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 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六)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第( 一)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 立即 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七)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恢复上市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公告。


( 八)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 时,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其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 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九)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 含三年) 为首 个封 闭期 ,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 ) ,投 资者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及相关事项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章。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赎回 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 金账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场 外代销机构柜台 系统办理场外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 投资者也可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场 外代销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或按基金管 理人和 场内 、场 外代 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 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 请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时 间和 业务 办理 时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间将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OF ) ,投 资者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本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 ,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三)申购、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基 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6 、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 申购、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7 、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8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 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操 作中 ,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 情况 发 生而 导 致延 期 赎回 时 , 赎回 办理 和 款项 支 付的 办 法将 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 赎回 或 连续 巨 额赎 回 的条 款 处理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有关 法 律规 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 整 申购 金 额 、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 、赎 回 的程 序 1、投 资 者必 须 根据 基 金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 向 基金 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投 资 者在 提 交申 购 本基 金 的申 请 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 申请时,帐户中 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3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知 :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可 在 T+2 日 (包 括该 日 ) 后到 销售 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基金 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 、赎 回 的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2 、赎回费用 (1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 ≥7 天 0.10% (2 ) 场外 赎回 费率 : 本基 金的 场外 赎回 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如 下表 所示 ) 。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 计算。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 <30天 0.75% 30天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2 年<=N 0.00% 注:1 年指365 天 根据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 按以 上标 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30天的持 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有期限在30 天以上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回费的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申购 、 赎回 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依照有关 规定在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场内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 用截尾法保留至 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 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 /1.010 = 9,822.41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82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22 ×1.010 =9,920.22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20.22 -79.37=0.41 元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 金额为赎回金额 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0 ×0.1% =10.1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10 -10.10 =10,089.9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暂停或拒绝 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此时,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 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 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 金管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7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8 )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 (2 ) 、 (3 ) 、 (4 ) 、 (6 ) 、 (9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 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 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撤 销,不会延至下 一开放日。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 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基金 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及相 关事 项 (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 日(即2014 年2 月10 日)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投 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 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仍将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 金转 换运 作 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 等企业机构发行 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在承担 适度风险的前提下,从 利率、信用等角 度深入研究,优 化组合,获取可持 续的、超出市场 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股票和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其中公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与 次级债、企业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 券) 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 债券 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 金转 换为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以后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 股申购、增发 新股、可转换债 券转股票、权证 行权以及要约收 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 的投资方式来提 高基金收益水平 ,但此类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四)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 ×中 债信 用债 (财 富) 总指 数收 益率+20% ×中债国开行 债券(1~3 年)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信用债(财富)总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信用类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宽基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成份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发行主体是企 业的在境内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对信用类债券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中债国 开行 债券 (1~3 年) 总财 富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中 国 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代偿期限在1~3 年的可流通债券总体走势的分类 指数 。 这两 个债 券指 数具 有较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较好 的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总体走势。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中公 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本基金对中债信用债(财富)总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指数收益率和中债国开行债券 (1~3 年)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分别 赋予80% 和20%的权重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 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 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低风险基 金产品,其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在债券型 基金产品中,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 公 司债 、企 业债 、 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 金融债与次级债 、企业资产支持 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等企业机 构发行的债券,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程度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 普通 债券 型 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深入分析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价值的基础上, 采用久期管理等组合管理策略, 构建债券组合,通过重 点投资公司债、 企业债等企业机 构发行的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以获 取相对稳定的基础收益 ,同时,通过新 股申购、增发新 股、可转换债券转 股票、权证行权 以及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 方法进行组合 资产配置。研究 与跟踪中国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和 资本市场变动特征,采 取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考虑经济环 境、政 策取向、 资金供求、信用风险、 各类资产相对估 值等因素,研判 各类固定收益类资 产与新股申购、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 转股票、权证行 权以及要约收购 类股票套利等权益 类资产投资的风 险收益预期,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 、 物价 、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 等主 要经 济变 量,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 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在定性分析 的基础上,本产品还 应用货币分析模型、长短债估值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辅助分析, 以确定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①久期策略 基于利率预期理论,分析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比如未来 1 年)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如 果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 ,导致中长期债 券持有期收益低 于短期债券或者货 币市场工具收益 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 降至较低水平; 而在预期利率水 平稳定或者下降, 导致中长期债券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持有收益高于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时,则将债券组合久期上调至较高水平。 ②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 本基金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一般 而言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子弹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2)企业机构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及替代资 产相对吸引力,研判信用利差趋势,并结合利率风险,以确定组合的企业机构类债券的投 资比例。 ①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 影响个券 相对价值的主要因素。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根据单个债券到 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票息率、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 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②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价值,以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 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③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是指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 其定价受多种因 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 略 (1 )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 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 票(IPO) 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 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 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和把握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 收益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 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 资。该类投资立 足于资产的固定 收益类特征,自收 购人发布要约收 购后进行投资。本基金 将在严格的收益 、风险和成本测 算基础上,结合股 票市场运行情况 和基本面分析,并在充 分评估和判断要 约收购人的综合 实力和收购意愿的 前提下,谨慎参 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 ,因持有股票 或可分离债而获 得的权证,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本基金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 基本面研究及估 值的基础上,结合 股价波动率等参 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 价模型,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 , 并结 合未 来标 的证 券的 定价 谨慎 持 有或择机抛售。 (七)投资管理程 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 “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 ” 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 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1所示。 图 1-1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 益证券投资与 研究方面,实行 投资策略研究专 业化分工制度, 相对价值 利率策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线斜度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 投资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估 短期因素 市场分割 风险偏好 税收处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 成专业小组,进 行宏观经济及政 策、产业结构 、金 融市 场、 单个 证 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 分别从利率、债 券信用风险、相 对价值等角度,提 出独立的投资策 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 资团队讨论,并 经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形成固定 收益证券指导性 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 是公司未来一段 时间内对该领域 的风险和收益的判 断,对公司旗下 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 略专业小组每 季度定期举行策 略分析研讨会议 ,提出下一阶段 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 行策略评估会议 ,回顾本周的各 项经济数据和重大 事项,分析其对 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 进行调整。 2 、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 益证券总体投 资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 资计划,提供指 导性意见,并审 核其他涉及基金投 资管理的重大问 题。 3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权限范围内, 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 、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 的风险水平及 基金的投资绩效 进行评估,报风 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2、 本基金持有的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企业 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等 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除被动获得权证外, 本基金不得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债 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9 、11 、12 、14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099,791.36 0.46 其中:股票


6,099,791.36 0.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81,005,009.98 95.91 其中:债券


1,229,819,409.98 92.08 资产支持证券


51,185,600.00 3.83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849,726.76 0.74 8 其他资产


38,637,974.75 2.89 9 合计





1,335,592,502.8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16,000.00 0.3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983,791.36 0.2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99,791.36 0.5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0089 深圳机场 400,000 3,116,000.00 0.30 2 601336 新华保险 70,639 2,983,791.36 0.2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 券 102,595,800.00 1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595,800.00 10.00 4 企业债券 566,984,432.50 55.2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24,832,000.00 41.41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35,407,177.48 13.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29,819,409.98 119.8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80201 18 国开 01 400,000 40,044,000.00 3.90 2 101353010 13 中煤 MTN002 300,000 30,867,000.00 3.01 3 101353003 13 中煤 MTN001 300,000 30,702,000.00 2.99 4 101552031 15 三峡 300,000 30,516,000.00 2.97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MTN003 5 101801317 18 鲁高速 MTN003 300,000 30,171,000.00 2.94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49852 中铝租 02 100,000 10,063,000.00 0.98 2 139108 龙腾优 02 100,000 10,038,000.00 0.98 3 139217 链融 7A1 100,000 10,021,000.00 0.98 4 139256 恒融二 6B 70,000 7,007,000.00 0.68 5 139091 链融 3A1 50,000 5,021,000.00 0.49 6 139065 万科优 09 50,000 5,018,000.00 0.49 7 139070 万科优 10 40,000 4,017,600.00 0.39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 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的说明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583.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857,094.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128,992.03 5 应收申购款 632,304.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637,974.75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07 16 凤凰 EB 14,445,000.00 1.41 2 132006 16 皖新 EB 13,820,229.50 1.35 3 132004 15 国盛 EB 9,999,244.10 0.97 4 132013 17 宝武 EB 9,932,000.00 0.97 5 113008 电气转债 9,486,162.40 0.92 6 113011 光大转债 9,460,800.00 0.92 7 132008 17 山高 EB 8,376,792.00 0.82 8 128024 宁行转债 6,623,750.00 0.65 9 132012 17 巨化 EB 5,815,800.00 0.57 10 113014 林洋转债 4,562,335.80 0.44 11 127006 敖东转债 4,092,757.52 0.40 12 132009 17 中油 EB 3,176,900.80 0.31 13 110034 九州转债 3,037,200.00 0.30 14 113019 玲珑转债 2,754,160.00 0.27 15 110033 国贸转债 2,359,143.60 0.23 16 120001 16 以岭 EB 2,317,026.44 0.23 17 110040 生益转债 2,059,200.00 0.20 18 113009 广汽转债 2,046,058.00 0.20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9 123003 蓝思转债 1,804,000.00 0.18 20 113508 新凤转债 1,722,559.20 0.17 21 128019 久立转 2 1,089,545.52 0.11 22 128028 赣锋转债 1,038,759.00 0.10 23 113509 新泉转债 965,700.00 0.09 24 128021 兄弟转债 958,700.00 0.09 25 113013 国君转债 687,223.20 0.07 26 127004 模塑转债 673,846.70 0.07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明细。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 职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向投资者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2011 年2 月10 日,于2014 年2 月10 日转 型 为 上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 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2.10-2011.12.31 2.92% 0.14% 5.92% 0.02% -3.00% 0.12% 2012 年 13.02% 0.12% 6.42% 0.02% 6.60% 0.10% 2013 年 3.25% 0.12% 6.05% 0.02% -2.80% 0.10% 2014.1.1-2014.2.9 0.00% 0.11% 0.63% 0.03% -0.63% 0.08% 2014.2.10-2014.12.31 20.42% 0.26% 5.42% 0.02% 15.00% 0.24% 2015 年 12.10% 0.45% 5.80% 0.02% 6.30% 0.43% 2016 年 1.05% 0.10% 4.55% 0.01% -3.50% 0.09% 2017 年 -0.50% 0.08% 4.55% 0.01% -5.05% 0.07% 2018 年 7.41% 0.09% 5.38% 0.02% 2.03% 0.07%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 45.77% 0.24% 26.09% 0.02% 19.68% 0.22% 2 、本基金转型后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注:1 、本基金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6 个月 。 截至 报告 期末 , 本基 金投 资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比例的各项约定 :本基金投资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资 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 )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占基 金固 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本基 金 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LOF ) 以后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十三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 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 开立银行存款 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消;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 反映基金相关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等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 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 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 会计责任方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算 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 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将当日的净值计 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五 、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利润构成如下: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 金在 封 闭期 间, 基金 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金 方式 ; 本 基 金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红利; 登记在深圳证券 账户的基金份额只 能采取现金红利 方式,不能选择红 利再投资; 2、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 合有 关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前 提下, 每 季度 末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分 配收 益超 过 0.01 元时 , 至少 分配 1 次,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并且,在封闭期 间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指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指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基金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核实后确定,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后确定, 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基金财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费用; (8 )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 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三)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相应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 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 、基 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 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份额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注 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 金投资者和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内认( 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 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 转托 管和 提供 其他 必 要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 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 易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申请场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3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 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系 统转 登记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登 记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四)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关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 态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其 他相关机构应 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 、基 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所在 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 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九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 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 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事务。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 、基 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 投资组合的风 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 作风险以及其他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 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 使本基金资产面 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 于基金股票资产 与债券资产市场 价格的波动。影响 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 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 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 利息收入的再投 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 致证券不能迅 速、低成本地转 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 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付基 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4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由于本基金所持 有的固定收益类 资产主 要投资于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 债、资产支持证 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等企 业机构发行的债券,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内 为封 闭期 , 在此 期间 持有 人只 能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 份额变现。在证 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不活跃等情形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低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 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5、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 )基 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 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章 。 (2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和其他短期投 资品种等。一般情况下 ,这些资产市场 流动性较好,可 以 支持 本基 金的 投 资和 应对 日常 申 赎的需要,但不排除在 特定阶段、特定 市场环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流动 性较差的情况。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 述资产时,可能 存在以下流动性 风险:一是基金管 理人建仓或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 特定投资标的流 动性相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期的价格 买进或卖出;二 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 适当的价格卖出 股票、债券或其他 资产。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的相 关要 求, 本基 金会 审慎 评估 所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并针 对性 制定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有效控制本基金 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章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4)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 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5) 暂停 基金 估值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可能对投 资者具有一定的 潜在影响,包括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 品、赎回申请不 能确认或者赎回 款项延迟到账、如 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 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合理做好投 资安排。 (二)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水平、投 资管理水平直接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 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 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 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商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 形之一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和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大 于 90% 。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 他基金合并事 项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第十章的相 关规定未能成功召 开,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 并事项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但自依法 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 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有关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或 与其他基金合并 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 立、 合并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合 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 、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 应在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 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件一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件二。 二十 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 1 、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 小时 的自 动 语音 服务 。投 资 人可 自助 进行 账 户信 息、 基金 份 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 、人工服务: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周7 天的人工服务,其中周一至周五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 电 话为400-811-9999 (免 长途 费) ,客 户服 务传 真:010-66583100 。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 资 人可 通过 拨打 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 登录 公 司网 站在 服务 定制 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三)在线客户服 务 公司网站首页 、手机APP 客户端或微信 ,设置了“ 在线客服” 、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 可以通过在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周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其 中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为8 :30--21 :00 ,周六至周日工作时间8 :30--17:00,法定节假日 除外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关于网站服 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 户查询、产品 信息查询、公告 信息查询、基金 资讯、投资策略 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 微信/ 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 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 热线电话、电 子邮箱、传真、 在线客服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唐鼎耀华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8-08-28 ;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售机构 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8-09-13; 3. 关于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提高 基金 份额 净值精度并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2018-09-14;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8-09-21 ;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8-09-26 ;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0-09 ;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直销 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开通兴业银行 支付渠道并进行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12-17 ;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 倾心回馈 ”基金定 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24;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邮储银 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2-28 ; 10.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红公告,2019-01-08; 11. 关 于 增加 北京 百度 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并 进 行费 率调 整的 公 告,2019-01-14;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暂停 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2019-01-25;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暂停 大泰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2019-01-29。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并刊登在 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也可在支付 工本费后在合理 时间内获得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或复制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法律意见书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 项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 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 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三月二十 七日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 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基金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 事 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12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 资、 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18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各 方的 权利 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 金账 户名 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 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 称“ 召集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表 决意 见以 书面 形式 或会 议通 知 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 他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 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等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表决意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 及会 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主持。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召 集人按照前述约 定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 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会议 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监督 计票的,不影响 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 形之一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和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连续 90 个工作日大 于 90% 。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 他基金合并事 项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第十 章的 相 关规 定未 能成 功召 开, 或者 基金 合 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 并事项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但自依法 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有关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或 与其他基金合并 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 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 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 立、 合并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合 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 、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 应在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本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附 件二 :托 管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汇 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 ,股 票和 权证 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公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与 次级债、企业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的 可转 换债 券) 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 债券 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本基 金转 换为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以后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 股申购、增发 新股、可转换债 券转股票、权证 行权以及要约收 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 的投资方式来提 高基金收益水平 ,但此类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 人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 )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 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企业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 基金 固定 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3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除被动获得权证外, 本基金不得进行权证投资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9 ) 、11) 、12 ) 、14)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关联交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 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 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文件复 印件、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 款通知书、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划 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 剧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资行为 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 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 假 的数 据或者出现其他影 响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人监督职 责的行为,导致基 金托管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 管理人应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包 括但不限于承担基 金托管人可能遭 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 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赔偿。因投资 流动受限证券产 生的 损失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之外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 上述损失。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 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的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风险 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 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 定: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 款银行时有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C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D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 金应 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 的基 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金 的资 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 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托管人对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净值披露日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等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估 值日 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⑧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3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 会计责任方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记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 制并对外提供 真实、完整的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 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双 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