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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进取(150075)

诺安进取: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诺 安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本 基金管理 人” )已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 于《中国
证券报》及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发布 了《诺安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诺 安中证 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公告 》 的公 告。 为了使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顺利召开 , 根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
现发布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 公告 。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 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 的 约定, 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163209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 的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决定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本 基金 转型 方案 等相 关事宜 。
会议具体安 排如下: 
1、会议召开 方式 :现 场开会方式 
2、会议召开 时间 : 2019 年4 月 25 日 10 点 
3、会议召开 地点:北 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六号 首创大厦 7 层 
基金管理人 咨询电话: 400-888-8998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宜 的 议案》 (详 见附件一 ) 。 
上述议案的 内容说明 见 《关于 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转 型有关事宜 的
议案的说明 书 》 (详见 附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为 2019 年3 月 27 日,即 在 2019 年 3 月27 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
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登记在 册的 本基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均 有权参 加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表决 。


四、会议的 议事程序和表决 1、大会主持 人宣布会 议开始; 2、大会主持 人宣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 人数及其 所持 有的 各基金 份额总数 、占权益 登记日 各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 人宣布议 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 4、大会主持 人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公布 见证律 师、 公证机构和 公证员姓 名; 5、大会主持 人宣读议 案; 6、享有表决 权的与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理人 对议案进 行审议, 并以 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 决; 7、监票人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表决后 立即 对投票情况 进行清点 ,公证机 关对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8、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9、大会公证 人发表公 证词; 10、大会见 证律师就 本次会议 的召开程 序以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形成决 议的合法 性、 合规性发表 见证意见 。 五、会议出席 对象 1、权益登记 日在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 诺安 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 2、基金管理 人代表。 3、基金托管 人代表。 4、见证律师 。 5、公证机关 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 的文件 1、个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需要提 供以下 文件 : (1)个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 需提交 : 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 ( 包括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证 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 原件 和正反 面复印件; (2) 个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委托他 人出席会 议并代理 行 使表决权的, 应 按照 “七、 授权” 的规定,提 供相关资 料。 2、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需要提 供以下 文件 : (1)机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 需提交 : ①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 盖公 章的事业单 位 的 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或其 他登 记证书复印 件等) ; ②代表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个人有效 身份 证件原件和 正反面复 印件; ③授权委托 书 (出席 的受托 人非法定 代表人的 , 提供 加盖公章和 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 授权 委托书;出 席的受托 人为法定 代表人的 ,提供加 盖公 章的法定代 表人身份 证明书) 。 (2) 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委托他 人出席本 次大会并 行 使表决权的, 还 应按照 本公告 “七、 授权”的规 定,提供 相关资料 。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尽可 能多的机 会参与本 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使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充分表 达其 意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除 可以 直接出 席会 议 外, 还可以 授权 委托 他人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 代为在会议 上投票表 决。 根 据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投 票表决需符 合以下规 则: (一)委托 人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可 委托他 人出 席会 议并 代理行 使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表决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行 使表决 权的 票数 按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计算, 一份基 金份额代 表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 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授 权无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权益 登记 日是否 持有 基金 份额以 及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的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构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登记 为准 。 (二)受托 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委托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以及 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 的机 构和个人, 出席会议 并代为 行使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上的表 决权。 基 金管理 人可发布 临 时公告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建议 增加的受 托人名单 。 (三)授权 方式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仅可 通过书面 方式授权 受托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向他人 授权的 , 授权委 托书的样 本请见 本公告附件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 剪报、复印 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 网站(www.lionfund.com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 样本。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行书面 授权所需 提供的 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委托他人出 席会议并投票 的 ,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并 签 署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 (附件 三 ) , 并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个人有 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受托人的 有效身份 证件原 件和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 人为机 构, 还需提 供该受托 人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 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其他 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② 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委托他人出 席会议并投票 的 ,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的 授 权委托书原件(附件 三) ,并在授 权委托书上加 盖该 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 盖公 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 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 户证明或 其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 如受托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受托人的 有效身份 证件原 件和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 人为机 构, 还需提 供该受托 人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 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其他 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2)书面授 权文件的 送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 基金管理 人出席会 议并行使 表决 权的, 可 选择直接 送交 或邮寄 的方 式送交书面 授权文件 ,具体如 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填妥的书 面授权文 件和所需 的相 关文件直接 送交至基 金管理人 , 具 体地址和联 系方式为 :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 大厦 9 层


联系人:倪俊


联系电话: 010-59027910 邮政编码: 100020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填妥的书 面授权文 件和所需 的相 关文件邮寄 至基金管 理人, 具体地 址和联系方 式为: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 大厦 9 层


联系人:倪 俊


联系电话: 010-59027910


邮政编码: 1000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诺安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表 决专用” (四)授权 时间的确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书面方式 进行授权 , 授权 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 人收到授 权委托书 的时 间为准。 (五)授权 效力确定 规则 (1)如果同 一基金份 额多次以 有效书面 方式授 权的 ,以最后一 次有效书 面授权为 准; (2)如受托时间相同 或无法确定最 后一次授权时 间 ,但授权意思不一致 ,视为委托 人 授权受托人 选择其中 一种表决 意见进行 表决。 (3)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出 席本次大会后 , 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 进行投票表 决 的,以其本 人亲自投 票的表决 意见为准 。 (六)授权 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 人接受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 的截止时 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 。 八、计票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 集人授权 出席大 会的代表, 主持人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 理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 与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授 权代表 共 同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果 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 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在基金管理 人担任召 集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计 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共同担 任监票人 进行计票 。 4、计票过程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九、会议召开与 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 基金份 额拥 有同等的投 票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在表决票( 见附 件 二) 上填写“ 同 意” 、 “反对 ”或者“ 弃权” 。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虽提供了 符合本会 议公告规 定的文 件 , 但表决 票上的表 决意见 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均视 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 权 利 , 其所持份额 数的表 决结果均 计为 “弃 权” ,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仍作为 有效票 , 计入 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 额总数。 4、 本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5、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以 及《基金合同 》 约定,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 指 诺安创 业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 健份 额 、 诺安进 取 份 额各 基金份 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各类 别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 6、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以 及《基金合同 》 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 议生效条件 为: 经参加本 次大会的 基金份额 ( 指诺安 创业成长份 额 、 诺安稳健 份额 、 诺安 进 取 份额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7、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本 基 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 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 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 本次持有 人大 会需要出席 大会的 各 基金份额 (指 诺安创业成 长份额 、 诺安稳健 份额 、 诺安进取 份额 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权 益登记日 各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而不 能成功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 规定 时 间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重新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时 , 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 明,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做出的 各类授权 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 权方式 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 出授权, 则以最 新方式或 最 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 十一、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联系电话:010-66596972 3、公证机关 : 北京 市长安公 证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六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林 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4、见证律师 事务所: 北京颐 合中鸿律 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 地址: 北 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7 号 光华长安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电话:010-65178866 八、重要提示 1、 本次会 议将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 10 时召开 , 届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聘 请的 见证律师 、 公证 机关人员 将对与会 人员资 格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 并予以登 记, 请 出 席会议人员 务必按照 本公告的 要求 , 携带必 需的文件 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9 时 45 分之前到 达会议地点 , 以 便验证入 场。 会议登记 截止时间 为 2019 年 4 月25 日9 时 45 分 。 登记截 止 后,不再对 未登记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登记, 未登 记的持有人 不得入场 参加会议 。 2、在进行会议现场登 记时,需要提 供开立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 户所使用的 相 关证件及 (或) 其复 印件, 如若 开立有多 个账户且 使 用的是不同 的证件, 需要 分别提供 各账 户对应的相 关证件及 (或)其 复印件。 3、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 、律师费等 相 关费用可从 基金资产 列支。 4、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保持会议秩 序,服从召集 人 的引导,除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代理 人)、 会 务人员 、 聘任律 师和公证 机关及 召集人邀请 的人员以 外, 召集 人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 人士入场 。 对于 干扰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秩序、 寻衅 滋事和侵 犯其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 ,召集人 有权采取 措施加以 制止 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 查处 。


5、本基金 诺安稳健份 额与 诺安进取 份额的首次停 牌 时间为《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以现 场方式 现场 方式 会召开 诺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公告 》 刊登 日当天 (2019 年3 月26 日) 开 市起 至当日 10:30; 本 基金 诺安 稳健 份 额与 诺安进取 份 额的第二 次停牌时 间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之日 (2019 年4 月25 日) 开 市 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 公告日 10:30。 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关注本基金停 牌期 间的流动性 风险。 6、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公 告可通过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查阅,投资 者 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 电本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8 咨询。


7、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前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 做必要说 明,请予 以留意。 8、本公告的 有关内容 在法律法 规允许范 围内由 本公 司负责解释 。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 一九年 三月二十 七日 附件一: 《关 于 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 事宜 的 议案》 附件二: 《 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票》 ( 样本) 附件三: 《授 权委托书 》 (样本 ) 附件四: 《 关于 诺 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转型有关 事宜 的议 案的 说明 书》


附件 一: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事宜 的议 案 诺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 为更 好满足投 资者需求,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和 《 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协商一 致, 提 议对 诺 安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按照《 关于 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有关事宜 的议案 的说明书 》 (见 附 件四)提出 的方案 实 施转型 。 为实施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方案, 提 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 办理 本 次 基金转型 的有关具 体事宜 , 包括但 不限于根 据现时 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要 求和 《 诺安中证 创 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诺 安中证 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 等 法律 文件 和转型 方案 的 有关内容 对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 进行必 要的修改 和补充 , 并 在实施转 型前披 露修改后 的基金法 律文件 ; 提议授权 基金管理 人在本 基金转型 实 施前,制订 转型方案 并提前公 告;提议 授权基金 管理 人在本基金 转型期间 暂停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 定期定额 投资、 转换、 转 托管业务 并终止配 对 转换业务, 终止 上市并进 行基金份 额的 转换以及其 他有关本 次基金转 型的具体 事宜 。 根据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将在转 型实施前 预留 不少于二十 个开放日 供持有人 选择赎回 或转出。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附 件 二: 诺 安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基金账 户号/证券 账户号


持有 份额类别 诺安中创 诺安稳健 诺安进取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宜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 、请就审议 事项表示 “同意” 、“反对 ”或“ 弃权 ”,并在相 应栏内画 “√”, 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 项意见。 2 、以上表决 意见是持 有人或其 受托人就 持有人 持有 的本基金全 部份额做 出的表决 意见。 3 、表决票未 填、错填 、字迹无 法 辨认或 表决意 见无 法判断的表 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 所持份额 数的表决 结果均计 为 “弃权” 。 如表决票 上的签字 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 完整、 不 清晰的 , 或未能 提供有效 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 有效授权 的证明文件 的,或未 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 联系 地址的,均 为无效表 决票。 4 、本表决票 中“基金 账户号” 指持有 诺 安中证 创业 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场 外份额的 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 户号”指 持有 诺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场内 份额的证 券账户号 。 同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 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 不同账户 持有基 金 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 的, 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 号/证券 账户号, 其 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等情 况, 将 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 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所 有份额。 5 、本表决票 可从相关 网站下载 、从报纸 上剪裁 、复 印或按此格 式打印。


附 件 三: 授 权 委托 书 兹委托[





] 先生( 女士)或[



































] 单位代表本人 ( 本单位)参加 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的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 行使对所有议案的 表决权。 表 决意见以受托人 (代理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 《诺安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 集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 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 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 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二○一九 年[


]月[


] 日


说明: 1 、页末签字 栏中委托 人为机构 的应当于 名称后 加盖 公章,个人 则为本人 签 字。 2 、以上授权 是持有人 就其持有 的本基金 全部份 额向 受托人所做 授权。 3 、其他签字 栏请视情 形选择填 写,凡适 合的栏 目均 请准确完整 填写。 4 、持有人多 次授权, 且能够区 分先后次 序的, 以最 后一次授权 为准;持 有人多次 授权,无 法区分授权 次序的, 视为同意 其授权的 机构之一 为受 托人。 5 、授权委托 书可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格 式自制 ,在 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 效。


附件 四: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事宜 的议 案的说明书 一、声明 1、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或 “ 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 ”)于 2012 年3 月 29 日成立, 诺安稳健 份额和 诺安进取份额 于2012 年4 月 27 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 理人” )为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 鉴于目前 基金市场 需求的变 化, 为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诺 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规定,本 基金管理 人诺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协商 一致, 决定以现 场开会方 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关于 诺安中 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转 型有关事 宜 的议案》 。 本次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转 型事 宜属原注册 事项的实 质性调整 , 经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 ,已经中 国证监会 准予 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需要 由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 指 诺安创业 成长份额 、 诺安稳健 份额 、 诺安进取份 额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方可召 开。同时 ,本次 转 型 方案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 ( 指诺 安创业 成长份 额 、 诺安稳 健份 额 、 诺安进 取份额 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 有效, 存 在无法 获得持有 人 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 本基金 管理人 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中国 证监会对 本次基 金变更注册 所作的任 何决定或 意见, 均 不表明其对 本次基金 合同转型 方案或本 基金的价 值或 投资者的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 二、基金转型方案要点及 基金合同修改 内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 “ 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 变更 为 “ 诺安创业 板指数增 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二)基金 代码为“163209 ”。


( 三 )不再 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 与配对转换等 机制 “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拟转型 为 “诺安创业板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转型后由 分级基金 转为 股票 型指数 基金 ,因此 不再设置 基金份额 的分级、 折算与配对 转换等机 制。 ( 四 )基金 份额的终止上市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将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 规则 申请 诺安稳健 份额 和 诺安进取 份额 终止 上市交易 。 ( 五 )转 型选择 期的相关安排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本 基金将在 转型 正式实施前 安排不少 于 20 个交 易 日的选择期 ,以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 赎回、卖 出等 选择。 对于在选择 期内未作 出选择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其持 有的 诺安创 业成长 份 额、 诺安稳健 份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将最终将 转换为诺 安创业板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的 基金份 额。 在选择期期 间, 由 于本基金 需应对赎 回、 转出等情 况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同意在选 择期豁 免 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 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等 条款 。 基金管 理人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授权基金管 理人据此 落实相关 事项, 并授权基 金 管理 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做 相应调整 , 以及 根 据实际情况 可暂停申 购、赎回 或调整赎 回方式等 。 ( 六 )基金 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在新修改的 基金合同 生效前对 诺安 创业成长 份 额以及持 有的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 诺安进 取 份 额进 行份额 的转换 。 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 的场外、 场内 份额将分 别转换为 诺安创业 板指数增 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的场 外、 场内 份额;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 诺安进 取 份额转换 为 诺安 创业 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 场内份额 , 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 (1)将诺安 稳健份额 与 诺安进 取 份额折 算成 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场内份 额 在份额折算 基准日日 终, 以创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按 照 诺安稳 健 份额与 诺安进取 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折算 成 诺安创 业成 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诺安稳 健 份额 ( 或 诺安进取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 诺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场内份 额取整计 算 (最 小 单位为 1 份 ),取整 后的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份额折算计 算公式:


诺安稳健份 额 (或 诺安进取 份额 ) 的折算 比例=份 额 折算基准日 诺安稳健 份额 ( 或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份额折 算基准 日 诺 安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诺安稳健份 额 (或 诺安进 取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折算 后 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折算 前 诺安稳 健 份额 (或 诺 安进取 份额 ) 的份额 数× 诺 安稳健份额 (或 诺安进 取 份额) 的折算比 例 (2)将诺安 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场外份 额的 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0 元(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份 额数量相 应增减) 份额折算计 算公式: 诺安创业成 长 份额的 场内份额 (或 场外份额) 的折算 比例=份额 折算基准 日 诺安创 业成 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或场外份 额)基金 份额净值/1.0000 折算后诺安 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或场 外份额) 的份额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折算前 诺安 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或场外 份额) 的份额数× 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内份 额(或场外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 算比例按 截位法精 确到小数 点后第 9 位。 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外份 额经 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诺 安创业成 长 份额的 场内份额 经 折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 至整数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除保留位数 因素影响 外,基金 份额的折 算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 性影响。 ( 七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关于 《诺 安创业 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及 《 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同时失效 的 时间安 排, 请详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八 )变更基金的类别 基金的运作 方式由“ 契约型开 放式”变 更为“上 市契 约型开放式 ”。 ( 九 )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及业绩比较基 准等投资相关条款 对 《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限制等内 容进行了调 整。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实施 被动式投 资,通过 严 格的投资程 序约束和 数量化风 险管理 手段,力图 实现指数 投资偏离 度和跟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 票指数增 强型基金 , 在被动跟踪 标的指数 的基础上 ,加入 增强型的积 极手段, 力求控制 本基金 踪误差的最 小化 。 在正常 市场情况 下, 本基金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 过 0.35%,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 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成 份股、备选 成份股、 新股(含 首次公 开发行和增 发) 、 债券、 权证 、 股指 期 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85%-100% , 其 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投 资于中证 创 业成长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三、投资 理念 与主动式投 资相比较 ,被动式 投 资有着运营 成本较低 、投资透 明化等 优点,本基 金秉承被 动式投资 理念, 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 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 超过0.5%, 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7.75% , 以实现 对 创业板指数 的有效跟 踪并力争 实现超 越,谋求基 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 板、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等) 、 资 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单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其中 投资于创 业 板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组合 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基 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以跟踪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为投 资原 则,通过投 资 于创业 板、中小 板以及 部分主板市 场上市的 具备创业 和高成 长特征的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成 份股, 更为有效地 分散中小 市值公司 较高的 非系统风险 ,获取长 期的投资 回报。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 法,按照 成 份股在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中的 组成及 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以拟 合、跟踪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的 收益表 现,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 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当预 期成份 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 基金的申 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 跟踪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 来影响, 导致无法 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采 取合理措 施,在 合理期限内 进行适当 的处理和 调整, 力争使跟踪 误差控制 在限定的 范围之 内。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按 照中证创 业 成长指数的 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 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 据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本基 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85%-100% , 其 中 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指数化 投资作为 主要 投资策略, 在此基础 上进行适 度的主 动调整,在 数量化投 资技术与 基本面 深入研究的 结合中谋 求基金投 资组合 在严控偏离 风险及力 争适度超 额收益 间的最佳匹 配。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和成份 股 发生配股、 增发、分 红等行为 时,以 及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 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 时,或 因某些特殊 情况导致 流动性不 足时, 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 理会对投 资组合 进行适当调 整,以使 跟踪误差 控制在 限定的范围 之内。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并力 争 超越标的指 数的投资 目标,本 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投 资于创业 板指数成 分股、 备 选成分股的 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金将 采用复制 为 主,增强投 资为辅的 方式,按 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 权重构建 被动组合 ,通过 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 段,对基 金投资 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 以保证本 基金投 85% , 投 资于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成份 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 的 9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0-3%。 2、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 标的指数 的 方法,按照 成份股在 基准指数 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 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 股票投 资组合。 当发生下列 特殊情况 时: (1 ) 因受股票 停牌的限 制、 股票 流动性等其 他市场因 素,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依指 数权重购 买某成份 股; (2 ) 预 期标的指 数的成份 股即将 调整; (3 ) 存 在其他影 响指数复 制的因 素。 基金经理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结 合经验判断 ,对本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 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 定的风险 承受限 度之内,获 得更接近 基准指数 的收益 率。 3、股票投资 组合调整 (1 ) 因 基准指数 成份股变 动进行 的调整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 指数化投 资组合将 根 据基准指数 的调整规 则和备选 股票的 资目标的实 现。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被动 投资组合 采用复制 的 方法进行组 合构建, 对于法律 法规规 定不能投资 的股票挑 选其它品 种予以 替代。主动 投资主要 采用自上 而下的 方法,依靠 公司宏观 、中观以 及微观 研究, 优先在创 业板 指数 成份股中 对 行业、 个股 进 行超配或 者低配; 同 时, 在公司股票 池的基础 上,根据 研究员 的研究成果 ,谨慎地 挑选少数 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 以外的股 票作为增 强股票 库,进入基 金股票池 ,构建主 动型投 资组合。 (1)构建被动 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 诺安创业 板指数增 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将按照创 业板指 数各成分股 的基准权 重对其逐 步买 入,在控制 好跟踪误 差的前提 下,本 基金可采取 适当方法 ,以降低 买入成 本。当遇到 成份股停 牌、流动 性不足 等其他市场 因素而无 法根据指 数权重 购买某成份 股、预期 标的指数 的成份 股即将调整 或其他影 响指数复 制的因 素时, 本基 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结 合经验判断 ,对基金 资产进行 适当调 整, 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 内, 尽量缩小被 动组合相 对标的指 数的跟 踪误差。 (2)构建增强 型投资组 合


预期, 对股票投 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本基金将合 理把握组 合调整的 节奏和 方法,以尽 量降低因 成份股调 整对基 金跟踪效果 的影响。 ②不定期调 整 当上市公司 发生增发 、配股、 公 司合并等影 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 权重的 行为时,本 基金将根 据各成份 股的权 重变化及时 调整股票 投资组合 。 当指数成份 股权重发 生变动时 , 对因股票停 牌而无法 交易的股 票,本 基金将用现 金进行正 向或 逆向 替代, 待股票复牌 后进行相 应调整。 成份股在基 准指数中 的权重因 其 它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 的,本基 金将做 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 金资产中 该成份 股的权重同 指数一致 。 (2 )其他因 素引起的 调整 ①新股因素 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情 况,决定 是 否参加首次 公开发行 (或增发 )的新 股市值配售 与认购, 由此得到 的非基 准指数成份 股将在其 规定持有 期之后 的 30 个交易 日以内卖 出; ②投资比例 限制因素


根据法律法 规中针对 基金投资 比 例的限制规 定,当基 金投资组 合中按 基准权重投 资的股票 资产比例 或个股 比例超过法 律法规的 规定限制 时,本 基金将对投 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 整,以 保证基金投 资行为的 合法合规 性; 主要通过数量化投资 模型,并与 基 本 面 研 究相 结 合, 选 取并 持 有 预期 收 益 较 好 的股 票 构成 投 资组 合 , 在严 格 控 制 组 合跟 踪 误差 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回报。 1)多因子股 票模型 该模型以对 影响 A 股市场 的长期 因 素 研 究 为基 础 ,一 定 程度 上 结 合前 瞻 性 市 场 判断 , 找到 可 能影 响 股 票回 报 的 因 子 ,利 用 统计 分 析建 立 单 个因 子与未来超 额之间的 回报关系 , 用 精 研 的 因 子 捕捉 市 场 有 效 性暂 时 缺 失之 处 , 筛 选 出针 对 不同 市 场环 境 和 行业 的 有 效 因 子, 在 综合 评 判的 基 础 上, 构建优质股 票组合 。 具体 的因子包 括: 估 值 类 因 子、 成 长类 因 子、 盈 利 类因 子 、 流 动 性类 因 子、 杠 杆类 因 子 、技 术 类 因 子 、一 致 预期 因 子等 。 该 模型 会 综 合 获 取到 的 各类 信 息做 出 具 有一 定 前 瞻 性 的判 断 ,适 时 调整 各 因 子类 别的具体组 成及权重 。 2)合理价格 成长股票 模型 该模型将综合考虑企 业的营业收 入 增 长 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等 成 长 性的 指 标 和 市 净率 、 市盈 率 、市 销 率 等价 值 指 标 , 同时 根 据相 关 的市 场 预 期, 找 出 成 长 性高 而 价值 被 相对 低 估 的股 票组合。 3)投资组合 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 合考虑跟 踪误差、 流 动性冲击、 预期收益 及风险等 因素进 ③申购、赎 回因素


本基金将根 据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 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调 整,以保 证基金 正常运行从 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


④法律法规 因素 对于基金管 理人、托 管人和与 其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发 行或者承 销的基 准指数成份 股,法律 法规禁止 投资而 本基金无法 获得豁免 的,将用 技术方 法对其进行 替换。 4、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将根 据 风险管理的 原则 ,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并按照中国 金融期货 交易所套 期保值 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是 中证创业 成 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 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 代(单 纯更名除外) 、 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 重大变更导 致标的指 数不宜继 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市场有 其他更适 合投资 的指数,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 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相 应更换基金 名称和业 绩比较基 准,并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及时公 告。 2、业绩比较 基准 95% ×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收益率 行投资组合 优化。选 股范围以 成分股 为主,同时 精选少量 的成份股 之外的 股票作为增 强股票库 ,在合适 的时机 选择增强股 票库中估 值合理、 成长明 确的品种进 行适量优 化配置, 获取超 额收益。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国内外 宏观经济 形 势、债券市 场资金供 求情况以 及市场 利率走势来 预测债券 市场利率 变化趋 势, 并对各债 券品种收 益率、 流动 性、 信用风险和 久期进行 综合分析 ,评定 各品种的投 资价值。 4.投资组合 调整策略 (1)投资组 合调整原 则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基金所 构 建的指数化 投资 组合 将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调 整。同时, 本基金还 将根据法 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 申购赎回 变动情 况、新股增 发因素等 变化,对 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 适时调整 ,力争基 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间 的跟踪 误差最优化 。 (2)投资组 合调整方 法 1)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 调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 合将根 据所跟踪的 创业板 指 数对其成 份股 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 跟踪调整 。 a) 定期调整 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 限公司按 照既定 + 5% ×金融 同业存款 利率 由于本基金 投资标的 指数为中 证 创业成长指 数,且投 资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因此 ,本基金 将业绩 比较基准定 为 95%×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收益率 金融 同业存款 利率。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基准 时,本基金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具有较 高 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从本基 金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看, 诺安稳 健 份额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 特征; 诺安 进取 份额 具有高风 险、 高 预期收益的 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 资 ;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指数编制方 法公布的 创业板指 数成分 股定期调整 结果,基 于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调整原 则,对投 资组合进 行相应 调整。 b) 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 制规则, 当创业板 指 数成份股因 增发、送 配等股权 变动而 需进行成份 股权重调 整时,本 基金将 根据深圳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信 息有限 公司发布的 临时调整 公告,基 于本基 金的投资组 合调整原 则,对投 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 整。 2)限制性调 整 a) 投资比例 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 规中针对 基金投资 比例的 相关规定, 当基金投 资组合中 按基准 权重投资的 股票资产 比例或个 股比例 超过规定限 制时,本 基金将在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限内对 其进行 被动性卖出 调整,并 相应地对 其他资 产类别或个 股进行微 调,以保 证基金 合法规范运 行。 b) 大额赎回 调整 当发生大额 赎回超过 现金保有 比 例时,本基 金将对股 票投资组 合进行 同比例的被 动性卖出 调整,以 保证基 金正常运行 。 5、跟踪误差 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 数增强型 基金。在 追 求超额收益 的同时, 需要控制 跟踪偏 离过大的风 险。本基 金将根据 投资组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 ) 本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过 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2 )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85% -100%,其 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中证创业 成 长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股票资 产的 9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现金 类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3 )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合相对标的 指数的暴 露度等因 素的分 析,采取“ 跟踪误差 ”和“跟 踪偏离 度”这两个 指标对投 资组合的 跟踪效 果进行预估 ,并及时 对投资组 合进行 适当的调整 ,力求将 跟踪误差 控制在 目标范围内 。 本基金的风 险控制目 标是:力 求 控制本基金 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 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5%, 年化跟踪 误差不超 过 7.75% 。 6.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 资中将以 控 制风险为原 则,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本着谨慎的 原则,参 与股指期 货的投 资,并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套期 保值管理的 有关规定 执行。 在预判市场 风险较大 时,应用 股 指期货对冲 策略,即 在保有股 票头寸 不变的情况 下或者逐 步降低股 票仓位 后,在面临 市场下跌 时择机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进 行套期保 值,当股 市好转 之后再将期 指合约空 单平仓。 7.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 投资是为 了 有效控制债 券市场的 系统性风 险,本 基金将根据 风险管理 原则,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目 的,适度 运用国债 期货提 高投资组合 运作效率 。在国债 期货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 宏观经 济和利率市 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 断,并 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遵从 其规定; (4 )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 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谨慎进 行投资,以 调整债券 组合的久 期,降 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 8.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将以价 值分析为 基 础,在采用 权证定价 模型分析 其合理 定价的基础 上,充分 考量可投 权证品 种的收益率 、 流 动性及风 险收益特 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 与类属选 择,力 求规避投资 风险、追 求稳定的 风险调 整后收益。 9.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国内资产 证券 化产 品 具体政策框 架下,通 过对资产 池结构 和质量的跟 踪考察、 分析资产 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 款、预估 提前偿还 率变化 对资产支持 证券未来 现金流的 影响, 充分考虑该 投资品种 的风险补 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 性,谨慎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本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 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 行分散投 资,以 降低流动性 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 资 于 创 业 板 指数 成 份股 及 其备 选 成 份股 的 组 合 比 例不 低 于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的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 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 容、格式 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券 资产情况等 ; (9 )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80%; (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完 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 资 的 开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投 资 组合 可 不受 前 述 关于 可流通股票 比例的限 制; (3) 本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 其 市值 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和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7)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权 证, 不 得超 过 该 权证 的


10%; (8)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除上 述第 (10) 、 (11)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时,从其规 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 (9)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 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 司本 次 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的 债券 回 购最 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时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 投资 比 例 的有 关约定; (17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债 期 货 时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 的 30% ;在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本基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市 值和 买 入、 卖 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债 券投 资 比 例的 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时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19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 所 规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5 ) 、 (13) 、 (20) 、 (21) 项 另 有 约 定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 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诺安创业板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 期 间,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本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金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 , 基 金 财产 不 得用 于 下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 违 反规定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 资 ;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 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 , 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 的 独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 期银行储蓄 存款利率 (税后)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标 的 指 数 的 编制 、 发布 、 维 护 或 授 权, 或 标 的 指 数由 其 他指 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 数 编 制 方法 的 重大 变 更等 事 项 导致 本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标 的 指数 不 宜 继续 作 为 业 绩 比较 基 准组 成 部分 的 , 或证 券 市 场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更 适 合投 资 的 指 数 推出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维 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调 整 业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时 公 告 ,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 较 高 预 期 风险 、 较高 预 期收 益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品种 , 其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 益 均 高 于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 金。 七、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行 使 股东 和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 不 参与所投资 上市公司 的经营管 理;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3、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4、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十)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 诺安创 业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安 进取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 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如果终止 诺安 稳健 份额与 诺安进取 份额的运 作, 本基 金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 。 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 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六次,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且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十一)调整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对变更后基 金管理费 率进行了 调整。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 财产净值的 1.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 一日基金财 产净值的1.0%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财产 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E×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如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 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 财产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 一日基金财 产净值的0.2%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财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如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 理人与中 证指数有 限 公司签署的 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 ,本基 金标的的指 数使用费 年费率为0.02% 。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 用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计 提的指数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3. 基金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 理人与指数 许 可 方 所 签订 的 指数 使 用许 可 协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计 提 方法 支 付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的 费 率 、 具体 计 算方 法 及支 付 方式 见 招 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约定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的计 算 方法 、 费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发 生 调整 , 本基 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法 或 费率 计 算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指数使用费 从《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开始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 按季支 付。指数使 用费收取 下限为每 季度 5 万元 ( 《基金 合同》 生 效当季按 实际计 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 限) 。 指数 使用费 的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季初10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如与指数编 制方的指 数使用协 议 约定的收费 标准、支 付方式等 发生变 更,按照变 更之后的 费率、支 付方式 执行。 或 其 他 公告 中 披露 基 金最 新 适用 的 方 法。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 第 3-10 项 费用,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变更注册后 的 诺安创 业板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的 申购 费、赎回 费等 费用 在 《 诺安创业 板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中 披露。 (十二)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删除基金合 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 发售与基 金备案的 部分 ,并补充基 金的历史 沿革与存 续 , 修改了基金 的投资章 节相关内 容等 等。


(十三) 基金 管理人拟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 权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变更注册后的 诺安创 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的产品特征、 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修订 《 基 金合同 》 的其他内 容 及 《托管 协议 》 的内容 。 此外, 本公 司将修订 后的 《 诺 安创业板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诺 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 以及 《诺安创业板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 等 文件在 指 定披露 媒介 上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可行性说明 1、基金转型 法律可行 性 本 基金 由 诺 安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 为 诺 安创 业板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 变更了 基金名称、 基金类别、 投资 目标、 投资理 念、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业绩比较 基准、 风险 收益特 征、 基金费率等 内容 , 属于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根据 《 诺安中 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一章 的规定, 变 更基金类 别、 变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等情 形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根据 《 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第 二 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章的规定,基金合同 变更涉及 前述 变更 等 会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意。 因 此,本基金管理人认 为,本基金转 型为 诺安创业 板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具 有法 律依据和合 同依据。 2、基金转型 运作方面 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 转型的平 稳过渡, 本基 金管 理人已就 基金 变更有关的 会计处理 、注册登 记、 系统准备方 面进行了 深入研究 ,做好了 基金运作 的相 关准备。 3、授权基金 管理人修 订《基金 合同》的 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 照持有人大会 决议以及法律 法规 的规定修订《基金合 同》 。修订后 的《基金合 同》需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 字盖 章,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合规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对本次基 金 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 出具了无异议 的函。 2. 本基金管理人聘 请的法律顾问 北京颐合中鸿律 师 事务所 为本次转型出 具了法律意见 书, 认为本基金 转型方案 的内容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的规 定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转型后 本基金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 定; 本基 金的转 型尚需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批 准,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自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3. 本基金转型后的 基金名称表明 了基金的类别。 本 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 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 ,欺诈、 误导投资 人,或者 其他侵犯 他人 合法权益的 内容。 四、基金转型 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 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否决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 有可能按照 实际需求 , 提前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 见。 如有 必要,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持有人意 见, 对基 金转型方 案等进行适 当的修订 。基金管 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 下, 推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间 , 或更改其他 会务安排 ,并予以 公告。 (二)基金 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发送变 化的风险 本 基金 由诺 安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 为诺 安创 业板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与原基金 的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等 方面 有较 大区别, 风 险收益 特征 也发生 变化,提 示 投资者 关注。 (三)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 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 规模赎回,本基 金在转型期间 将 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应对转 型 前后可能出 现的较大 赎回,降 低净值波 动率。 (四)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 险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 对于基 金转型过 程中可 能发生的较 大规模的 申购赎回 或市 场风险对基 金净值造 成大幅波 动,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申购赎回情 况及时对 可能存在 的市场投 资风险进行 有效评估 ,保持相 对合理的 仓位水平 ,科 学有效地控 制基金的 市场风险 。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 本方案的 内容有任 何意见和 建议,请 通过 以下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 联系人: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客服中 心 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77 电子信箱:services@lion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