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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A(006877)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天治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天治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三月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 2019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 下发的 《关于准予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8]2229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 高 于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 险、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本 基金的 特定风 险、信用 风险、 操作或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 及相关公告。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5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92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1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3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4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天 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天 治量化核 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天治量 化核心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天治量 化核心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 治量化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天治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 单宇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71155 联系人: 赵正中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8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1.25% ;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 董事 长, 硕士学历, 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 理, 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长, 东北 证券副总裁、 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克磊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湘财合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泰达 荷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IT 部总 经理 、 综合 管理部 总经理、 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 、 总经理助理兼新闻 发言人,现任天治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业 务员、 研发部经理、 深圳子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子公司董事长、 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 :董 事,中 共 党员,工 程师 职称。1996 年起加 入吉 林省信 托有限 责任公司, 历任项目经理、 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 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现任 吉 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公务员、 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现任君合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陶武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科 长、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 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 现任观涛中茂律师事务所上海办 公室主任。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林省白 山市房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现已退休。 侯丹宇女 士:监 事会主 席(职工 监事) ,学士 ,历任吉 林省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牛葵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 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火项 目部、 证券部、 计划财务部、 投行部、 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许家涵先 生: 职工监 事 ,经济学 、 文学 双学 士 ,2007 年起 就职 于天 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赵正中先生: 职工监事 , 本科学历, 1998 年 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年起就职 于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2003 年 加入天治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曾任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TIAN HUAN 先生: 硕 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4 年 9 月至 2000 年 7 月,在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担任分行营业部主任职务;2004 年 6 月至 2009 年 12 月,在加拿大 Genus Capital Management 担任基金经理、研究总监和合伙 人职务; 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产品研发副总裁职务;2013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 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产品部总监、ETF 销售总 监职务;2018 年 6 月 起加入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自 2018 年 8 月 7 日 起任天治研 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徐克磊先生,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副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涵先生,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 总监尹维国先生,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法》 等法律 法规的 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理制度 、信息 系统管 理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和危机 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科学 、合理 、有效, 公司全 体职员 必须竭 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应当在 精简高 效的基 础上设立 能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内部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应当权责 分明 、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财 产、固 有财产 和其他财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6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公司将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 善。 (8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在以上 原则的 基础上, 建立定 量的风 险控制 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 )董 事会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下设 的专门 委员会 ,其主 要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 制公司在 机构设 置、管 理制度、 经营决 策程序 、内控体 系等方 面的合 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 准; 组织制 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检 查公司 部门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完 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公司 的督察 稽核工 作,对董 事会负 责,对 公司的 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稽 核 。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内部控 制委员 会是公 司内部协 助经营 管理层 进行风 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 险监控。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是公 司的最高 投资决 策机构 ,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 )监 察稽核 部:监 察稽核部 全面负 责公司 的监察稽 核工作 ,对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制是 每一个 业务部 门和员工 重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 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 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对公司各类 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 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 )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 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 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 规范、程序和 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 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 )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工作,以 如实反 映和记 录基金财 产运作 的情况 。 公司 确保基 金财产 与公司固有 财产完全分开,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 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 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 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 务官》杂 志颁发 的“最 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 海 清算所授 予的“ 托管银 行优秀奖 ”和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 的“养 老金业 务最佳发 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 中国基 金 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 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 单宇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 洪韦芸 、韩涵 客服电话:400-098-4800 (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etrading.jsp 2、代销 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秦雨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ebscn.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glsc.com.cn (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1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在募集期 间,本 公司可 能还将增 加新的 代销机 构,敬请 投资者 留意相 关公告 或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98-4800 或 021-60374800 咨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 单宇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 黄宇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联系人:蒋燕华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9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2229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 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售网点 或按各 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 公开 发售, 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募集对象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 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1.20% 100万元≤M <200万元 0.80% 200万元≤M <500万元 0.5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及举例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 +3.00 )/ 1.00 =9,884.4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 3.00 元,则可获得 9,884.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间认 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 = (10,000.00 +3.00 )/ 1.00 =10,003.00 元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 3.00 元,则可获得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九、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 、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 10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者通 过 网上直销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最低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其他 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 售机构的 相关 公 告。 投 资者通过 网上直销 首次 申购的最 低限额 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柜 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50% 100万元≤M <200万元 1.00% 200万元≤M <500万元 0.7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2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 元,申购费率为 1.50% ,则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1.50%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9,473.29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 元,则其可得到 9,473.2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累计持有期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365 日 0.50% 365 日≤Y <730 日 0.30% Y ≥730 日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 但 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 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累计持有期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 ≥30 日 0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 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 2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 可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78.75=10,421.25 元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21.25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元。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5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200×0.50% =51.0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200-51.00=10,149.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日, 假设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 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149.00 元。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 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 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 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拒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 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当日的其余赎回申请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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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量化策略精选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 债、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交 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等) 、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 综合考 虑宏观 经济、市 场面、 政策面 等因素, 确定组 合中股 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是量化投资策略, 主要是利用计算技术和数据分析验证 不同投资逻辑和投资策略, 然后将经过验证并具有可解释经济意义的策略应用于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组合构建和实际管理过程。 本基金量化选股策略主要包括行业内多因子选股模型和公司基本面量化筛 选策略, 通过以 上策略 ,把握各 行业特 有的核 心逻辑, 力求寻 找核心 优势突出、 业务模式清晰、 基本面扎实、 行业地位稳固、 公司治理健康且能够带来长期稳定 超额收益的股票, 通过量化风险模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综合考虑交易成本, 最后 通过统一的优化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多因子量化选股策略的构建主要可 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基础股票池建立: 通过公司基本面量化筛选体系, 沟通基本面扎实的 股票池, 主要考虑指标包括市值, 交易量, 业绩增长速度和稳定性, 公司盈利能 力、核心竞争力、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水平等。 (2 )多因子选股模型建立 a .因子的筛选 通过多维度的数量化分析和测算, 分别在成长、 价值、 质量和动量 4 个风格 体系中优选出符合逻辑、 超额收益相较明显以及相对稳定的因子作为构建多因子 组合的备选因子。 成长风格因子主要包括历史成长和预期成长, 例如每股净利润 同比增长, 每股经营现金流同比增长, 每股净利润预期增长的变化 等; 价值因子 主要包括历史估值和预期估值因子, 例如历史或预期市盈率, 历史或预期市净率, 历史或预期市现率等; 质量风格因子主要包括公司财务健康和运营能力指标, 例 如 净资产收益率 , 利息偿付倍数, 毛利率, 净利率, 应计收入等; 动量风格因子 主要包括价格变化,例如季度,半年或年度价格变化等。


b. 因子的权重确定 本基金各因子权重的计算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 行业内风格模型因子 权重确定和不同风格模型因子权重的确定。 基本上因子权重主要取决于各因子的 历史表现, 稳定性, 因子之间的相关性、 投资风格分散性和行业特征。 例如, 在 传统行 业中, 价值风格因子表现较好, 权重相对比较大, 符合行业发展现状; 在 医药和 IT 行业中,成 长类,尤其是预期成长因子表现较好,权重相对比较大, 也符合这些行业投资逻辑。


c .因子和因子权重定期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会不断发掘有经济意义的因子并及时测试, 对评估有效的因子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会持续跟踪, 对跟踪效果理想的因子, 会及时加入到多因子模型中; 在模型定期 或不定期评估中, 基金管理人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动态调整因子或因子权重, 增 强或最大化发挥选股模型的效果。 (2 )风险控制 本基金主要通过 MSCI Barra 风险型控制投资 组合对各类风险因子的敞口, 主要包括市场、 投资风格、 行业等, 监控组合总体风险和相对风险, 力求在追求 超额收益的同时,将主动风险以及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3 )交易成本控制 根据成本模型中各类资产的市场交易活跃度、 市场冲击成本、 印花税、 佣金 等数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能有效控制基金的换手率。 (4 )组合优化策略 根据量化模型对股票的评分,统一运用 MSCI Barra 风控模型和组合 优化器 优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风险和相对回撤, 提高组合 的整体收益水平。 本基金每月对股票池进行定期更新, 每月对股票池股票打分, 每月对交易组 合进行优化。 在基金运行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运行情况进行 持续监测, 当投资组合中个股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 组合实施不定期调整。 上述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上市公司面临重大 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和其它上市公司重大公司事件 和 基 本 面 显 著 变 化 等 。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 资金面动向、 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 行为等方面 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 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 等确定债 券组合 的类属 配置;再 次,在 上述基 础上利用 债券定 价技术 选择个券, 选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 风险 性特征, 主要考 虑运用 的策略包 括:价 值挖掘 策略、获 利保护 策略、 杠杆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价差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卖空 保护性的认购权证 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 产证券 化产品 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 基本面分 析和数 量化模 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或期限套利等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 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券的 10% ;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3)、( 18) 、 (19)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调整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取消或调 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 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 益率×80%+1 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税后)×20%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成, 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 状况 , 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 本基金以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 为现金部分的业绩比较标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 高 于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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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 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规则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 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审计费、 诉 讼费 和 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 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 其他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风 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参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的约定。 2、拟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评估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因此, 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证券交 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交易对手活跃、 投资品种丰富、 交易规则明确等优势, 相 关上市 交易品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及较强的变现能力, 资金调用的灵活程度较高。 因此,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将申购资金进行投资, 也可根据赎回资金需求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及时变现及调整组合资产, 从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组合投资效率, 平衡投资者的 申购及赎回需求。 (2 )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 )资 产支持 证券, 只能通过 特定的 渠道进 行转让交 易,存 在市场 交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 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 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之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 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 头寸安排 ,尽可 能的避 免出现不 得不实 施上述 备用风险 管理工 具的流 动性风险, 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特别提示, 当管理人采取以上措施时,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款项被迫延迟支 付、因估值方式变动或市场波动造成赎回财产损失等风险。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量化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模型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但不基于量化策略进行频繁交 易。 本基金在多个投资 环节中将采用量化策略, 存在量化模型失效, 导致基金业 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风险点。 投资股 指期货 所面临的 风险主 要是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具体为: (1 )市 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期 货价格 变动而 给投资者 带来的 风险。 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 动性风 险是指 由于市场 流动性 差或合 约交易活 跃性差 ,交易 参与者 少,买卖意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 )基 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合 约价格 和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 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保证 金交易 的杠杆 性,当出 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1) 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 风险、现 金流预 测风险 等与基础 资产相 关的风 险;2) 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 人违约 违规风 险、托管 人违约 违规风 险、专项 计划账 户管理 风险、资产 服务机构 违规风 险等与 专项计划 管理相 关的风 险;4) 政策风 险、税 收风险、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五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 化 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六 、操 作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七 、合 规性风 险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其 他风险 1、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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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等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4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邮政编码:200031 法定代表人 :单宇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 汇 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 限制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可交换债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 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等)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衍生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3)、( 18) 、 (19)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 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使用 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 ,将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交易 所上市 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让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 受限的 股票, 包括非公 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开 发行股 票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按估 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自 律规则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6)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 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 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登 记与过 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注册 登记 中心, 配备 安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 确、 及 时地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帐 户的 开立、 变更 、 注 销等 业务 ; 为投 资者 登记 存管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所 发生 的基 金份 额; 为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 户和 基金交 易的 资料 查询 。 (二)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 为 客户 个性化 寄送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如无 需求 一律 默认为 不寄 送。 (2) 对账 单 对账单 的寄 送方 式默 认为 电子邮 件方 式 。 如 投资 者需 要 对账 单个 性化 寄送 或者 查询交 易 明细, 请致 电本 公司 客服 中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 (3)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与网 上交易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者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投 资者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开 户、 网上 交易 、 帐 户查 询、 修改 密 码等多 种服 务。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 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内容包 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公司 最新 公告 等。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8 :30-11 :30 ,13 :00-17:00 为 投资 者提 供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服务 。 客服电 话:400-098-4800 ( 免长途 通话 费用 )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可 以拨 打天治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 信、电 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 间受理 的投 诉,以“ 及时 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 不能及 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者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天治量化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 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