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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货币市场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华宝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进行修订。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及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9年3月26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见
附件一及附件二。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订相关基金的托管
协议。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将在相应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作相应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6日
附件一: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附件二: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附件一: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特订立《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修改: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特订立《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
根据修订
情况修改
法规名称
二、
释义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修改: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增加: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根据修订
情况修改
法规名称
补充摊余
成本法的
释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增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
和降级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
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补充(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赎回费率为
0。但是,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
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赎回费率为0。但是,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七条
补充
增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0.5%时;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补充
增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赎回;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七条
补充(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
大厦48楼(邮政编码:200121)
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邮政编码:
200121)
更新基金
管理人的
信息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
伍万元人民币
修改: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更新基金
托管人的
信息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为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基金
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修改: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为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
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删除不适
用的法规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对象、理念和策
略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
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修改: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对象、理念和策略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四条修
改(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5%;
(5)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8)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10)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
债券;
修改: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
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8)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0)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增加:
1、组合限制
(7)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
此限制;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九条修
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六条第
(一)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六条第
(二)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七条第
(四)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五条第
(二)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五条第
(四)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七条第
(一)款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1)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删除:
1、组合限制
(1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
第七条第
(二)款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六条第
(二)款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五条第
(三)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五条第
(三)款
删除不再
适用的条
款
增加:
(四)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方法
(1)计算方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补充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
余存续期
的计算方
法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
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
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
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
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
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
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投资人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对由
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修改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
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
的(偏离度超过0.5%),应按其他公允价
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
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
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
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
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偏离时:
(1)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修改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增加: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27、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
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修改
二、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
茂大厦 4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楼
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
伍万元人民币
修改: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更新基金托
管人的信息
八、 (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
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债券。
(4)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
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
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
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
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
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
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
变现当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
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
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
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
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
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时:
1)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
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管理
办法》第十
一条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十
二条修改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监控
(一)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天;
(二)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
修改:
(一)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二)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依据《管理
办法》第九
条修改
依据《管理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四)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五)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四)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五)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增加:
(七)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八)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十)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删除:
(十三)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
办法》第六
条第(一)
款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六
条第(二)
款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七
条第(四)
款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七
条第(一)
款补充
依据《管理
办法》第七
条第(二)
款补充
依据《管理
办法》第六
条第(二)
款补充
依据《管理
办法》第五
条第(三)
款删除不再
适用的条款
附件二: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修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补充《管
理办法》
作为法律
依据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八条
补充
二、
释义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修改:
13.《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补充《管
理办法》
的释义
修改摊余
成本法的
释义
增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
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补充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是,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修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是,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8以外的其他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9项以外的其他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七条
补充
调整序号。
调整序号。
增加: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0.5%时。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补充增加: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0.5%,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
金的赎回。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七条
补充
(二)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中
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修改:
(二)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四条修
改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
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
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
各品种(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
短期融资券、现金等)的市场规模、交易
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平均到
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
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
资产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
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
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各品种(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现金等)的市场规模、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
信用等级、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各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
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
产配置比例。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四条修
改(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
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修改: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
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补充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
余存续期
的计算方
法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
制;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修改: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
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
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九条修
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六条第
(二)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六条第
(二)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六条第
(一)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七条第
(四)款
修改
删除与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3)、
(5)、(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
级在AA+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增加: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删除:
1、组合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
(10)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397天;
(1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
《管理办
法》第六
条第(一)
款冲突的
内容
根据《管
理办法》
及《流动
性规定》
明确除外
情形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五条第
(二)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五条第
(四)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五条第
(三)款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七条第
(一)款
补充
依据《管
理办法》
第七条第
(二)款
补充
删除不再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
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适用的条
款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
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
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修改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
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
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
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
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
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
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对由
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偏离时:
(1)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修改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修改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修改: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4.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
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依据《管
理办法》
第十二条
修改
二、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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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一)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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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捌万肆仟元
修改: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
佰捌拾陆元整
更新基金托
管人的信息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中
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
制;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修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
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依据《管理
办法》第四
条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九
条修改
完善表述
依据《管理
办法》第六
条第(二)
款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六
条第(二)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
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
(3)、(5)、(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增加:
(3)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删除: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10)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97 天;
款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六
条第(一)
款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七
条第(四)
款修改
完善表述
根据《管理
办法》及
《流动性规
定》明确除
外情形
依据《管理
办法》第七
条第(一)
款补充
依据《管理
办法》第七
条第(二)
款补充
删除不再适
用的条款(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
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
部减持;
5.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2)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基金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不受此限)。
(3)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
商业银行。
(4)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
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存款。
(5)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十。
(7)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五。
修改:
5.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2)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基金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此限)。
(3)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4)投资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6)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依据《管理
办法》第六
条第(二)
款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四
条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六
条第(二)
款修改
八、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理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
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
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
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
有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
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
变现当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
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
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
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
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
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时:
1)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依据《管理
办法》第十
一条修改
依据《管理
办法》第十
二条修改
十六、
托管
协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完善表述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