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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业精选混合(005029)

中银产业精选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银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 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 息;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 息;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 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5 )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 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我国的优势产业,深入研究行业个股,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有 关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2 )、(20 )、(21)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七)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